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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托书法律责任

2016-04-05 14:18:43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授权委托书法律责任(共5篇)王荣洲:签署授权委托书的注意事项及律师详解签署授权委托书的注意事项及律师详解王荣洲律师授权委托书又称代理证书,是指由委托人单方签署的,向第三人出具的表示委托人将代理权授予受托人的一种法律文书。授权委托书主要在委托代理的场合出现。对于第三人来说其关心的是眼前这个以他人名义与自己进行法律行为的人是否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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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王荣洲:签署授权委托书的注意事项及律师详解》

签署授权委托书的注意事项及律师详解

王荣洲律师

授权委托书又称代理证书,是指由委托人单方签署的,向第三人出具的表示委托人将代理权授予受托人的一种法律文书。授权委托书主要在委托代理的场合出现。对于第三人来说其关心的是眼前这个以他人名义与自己进行法律行为的人是否经过他人合法授权,授权委托书就是向第三人表明代理人拥有代理权的书面载体。因为代理行为的效果是由被代理人承担,所以在签署授权委托书的时候需要非常慎重,否则就等着吃苦果。本文对签署授权委托书的各种注意事项进行分析,以便更好地使用这一现实生活中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书。

1. 授权委托书的格式

授权委托书并无固定的格式要求,要想完整地表达意思,尽量规避风险,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1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基本信息

一般包括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性别、工作职务、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尽量完备和详细,这样方便第三人核对相关信息,以及相关事项的通知。在实务中,这些基本信息不一定要全部表述,但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不可或缺。授权委托书是由委托人签署,出具给第三人表明受托人有代理权,所以在授权委托书中不仅要有受托人的基本信息,也得有委托人的基本信息。

1.2 致送单位

在授权委托书场合的致送单位具体就是指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与之发生代理行为关系的第三人。如果事先已经有明确第三人,就需要在授权委托书中加上致送单位,这样能固定授权委托书的使用范围,受托人再向其他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对委托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受托人毕竟不是委托人本人,只是委托人做事的工具,就存在可能不尽责而侵害委托人利益的可能性,明确致送单位,就能尽量限制受托人不当行为的风险。

1.3 委托事项

委托事项简单说就是委托人到底委托受托人与第三人干什么。委托事项一定要表达清楚,希望受托人干什么就在授权委托书中一项一项列清楚,这样才能预期受托人行为的范围,以便达到控制自己的风险。如果委托事项不明确,基于保护第三人对于法律文书的信赖,授权委托书会被认定为授权不明,从而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授权不明,受托人就可能超越委托人的本意做事,但委托人却要为此承担责任;受托人本是为他人做事,行为后果应当由委托人承担,但却因授权不明而承担了补充连带责任,所以说委托事项不明的,对第三人没什么风险,但对委托人和受托人风险较大。

1.4 委托权限

让受托人干什么事已经在委托事项中表达清楚了,下面就得说明受托人可以在多大权限内干这件事,这就是委托权限。受托人的代理权限可以分为“宽授权”和“窄授权”。宽授权顾名思义代理权限比较广,受托人能干的事比较多。宽授权便于受托人做事,对第三人比

较有利,代理人自己就能拍板做事,不需要事事向委托人汇报,这样能提高做事效率。宽授权对委托人的风险就是较难防范受托人不当行为带来的风险。窄授权就是授权范围比较窄,受托人可能只是个传声筒,事事需要向委托人汇报,等委托人拍板。不管是宽授权还是窄授权都要把委托权限表达清楚,受托人有什么权限就一项一项列清楚,避免在列举委托权限后面加上“等”这样的字样,这会带来授权不明的法律风险。宽授权里值得说道说道的就是全权代理的问题。

1.5 全权代理的问题

全权代理又称全权委托简单理解就是委托人能干的事受托人都能干。因为全权委托的受托人的权限过大,但受托人毕竟不是委托人本人,并不能向委托人那样保护自身的利益,所以法律对全权代理还是有所限制的。代理具体可分为民事代理和诉讼代理,前者指代理委托人实施民事行为,后者指代理委托人实施民事诉讼行为。

在诉讼代理场合,法律对于“全权代理”是有明确规定。《民事诉讼法意见》第69条明确规定,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上诉。也就是说诉讼代理人想实施上述处分当事人实体权利或与实体权利密切相关的诉讼权利,必须要有当事人明确的特别授权,如果仅表述成“全权代理”,诉讼代理人是无权实施上述行为的。

在民事代理场合,“全权代理”并没有象诉讼代理那样有明确的规定。在民事代理场合,如果授权委托书中写明“全权代理”的一般

会被认定为有效,代理人可以为被代理人所为的一起行为,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在民事代理场合,“全权代理”也有可能被认定为授权不明,从而由被代理人与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说在民事代理场合还是需要把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写清楚,不要图省事就写全权代理。下面介绍一种在民事代理场合全权代理的范例。

全权代理的范例:

“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作为特别授权的全权代表,有权代表委托人同意、放弃、变更本合同各条款,代为收取相关款项,并代理委托人签署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法律文件。凡受托人在上述权限内签署的书面文件,均视为已经获得委托人的全面授权。委托人承认该等书面文件的法律效力,主动配合履行相应义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6 转委托的问题

转委托又称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将其享有的代理权转托给他人而产生的代理,是相对于本代理而言的。被代理人是基于对代理人的信任才委托其代理处理相关事宜,但与代理人选任的复代理人之间并没有信任基础,所以原则上代理人并无转委托的权限。代理人只有在四种情形下才享有转委托的权限:被代理人事先明确授权;事先征得被代理人同意;事后得到被代理人追认;紧急情况下,为了被代理人利益的。

委托人根据自身的利益考虑决定是否有必要赋予受托人转委托的权限。如果想赋予受托人转委托的权限一定要在授权委托书中予以明确,否则受托人一般不可以转委托他人。如果委托人希望受托人本

人亲自办理委托事宜,而不能转委托他人,在授权委托书中可以写也可以不写“受托人无转委托的权利”的字样,因为即使不写明,法律规定受托人原则上是无转委托的权利,但在办理授权委托书公证的场合,有些情况下公证机构要求必须写明受托人是否有转委托的权利。授权委托书法律责任

实务中,如果不想赋予受托人转委托权利,最好在授权委托书中表达清楚,断了受托人擅自转委托可能出现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念头。

禁止转委托的范例:

“受托人需亲自完成委托事项,无转委托的权利。”

1.7 委托人对授权行为的责任承担问题

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自然得由委托人承担。需要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委托人对于受托人在授权范围内的一切行为予以认可,并承担行为的法律后果。

委托人责任承担的范例:

“受托人在委托权限内代理委托人就委托事项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委托人均予以承认,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均由委托人承担。”

1.8 委托期限

实务中很多授权委托书非常简单,根本没有关于委托期限的表述。明确委托期限对各方都非常重要。对委托人来说,如果没有委托期限,就不可预期受托人不当行为带来的风险。一旦有明确委托期限,委托人知道其只对受托人在委托期限内的行为负责。对受托人来说,只能在委托期限内行事,超过委托期限,必须取得委托人的授权,否则行

篇二:《公司授权委托书格式范文》

委托书

致: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我单位现委托 (姓名)作为我单位合法委托代理人,授权其代表我单位进行_____________设计工作。该委托代理人的授权范围为:代表我单位与你们进行磋商、签署文件和处理______________活动有关的事务。在整个__________过程中,该代理人的一切行为,均代表本单位,与本单位的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单位将承担该代理人行为的全部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

代理人无权转换代理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签字样本)

日期: 年 月 日授权委托书法律责任

竞标申请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公司合同授权委托管理办法

范本 [提要] 授权委托制度是民事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公司的大量经济活动都是通过授权委托的形式完成的。公司的董事长作为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合法的代表,有权对外从事全部的公司行为,并由公司承担法律后果。而其他员工都是根据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进行相应的工作。在对外经济交往中,表明经办人的身份和权限主要就是看其授权委托书的内容,审查其是否有权代表公司为相应的经济行为。对于公司管理来说,授权委托是一项法律活动,直接关系到公司的经济效果,因此,要有相应的管理办法,明确授权委托的有关问题,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公司合同授权委托管理办法范本

授权委托制度是民事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公司的大量经济活动都是通过授权委托的形式完成的。公司的董事长作为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合法的代表,有权对外从事全部的公司行为,并由公司承担法律后果。而其他员工都是根据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进行相应的工作。在对外经济交往中,表明经办人的身份和权限主要就是看其授权委托书的内容,审查其是否有权代表公司为相应的经济行为。对于公司管理来说,授权委托是一项法律活动,直接关系到公司的经济效果,因此,要有相应的管理办法,明确授权委托的有关问题,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_____公司合同授权委托管理办法

年 月 日发布( )法合委字第 号

1.对外签订合同,需要办理授权委托手续的,适用本办法。

2.授权委托由法律顾问室归口管理。凡是程序性的授权,由法律顾问室决定;属于签订合同等实体性授权,由法律顾问室报经总经理批准后办理。(此条可以细化到具体事务)

3.授权委托办理程序:

3.1经办人向法律顾问室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授权内容、授权期限、用途等(附件一)。

3.2法律顾问室根据经办人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办理授权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情况并要求经办人补充。

(可以增加对被委托人的资格审查的内容)

授权委托书法律责任

4.授权委托书应当编号登记,委托书由存根、正本两部分组成。存根留法律顾问室备查,正本交被委托人作为代理人的法律依据(附件二)。

5.被委托人在办理完委托事项后,应向法律顾问室提出工作报告。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授权事项、办理情况、委托书是否收回或者交给对方等。该工作报告应附在授权委托书的存根上备查。

6.被委托人在办理具体委托事务时,如果确有必要为授权以外的行为时,应当事先请示总经理,经总经理同意后方可进行;其委托手续可以后补。

7.如果被委托人未完成委托事项,或者超越委托权限签订了合同或者其他法律事务,应当及时向法律顾问室报告;法律顾问室要将情况写成请示,报总经理。

8.因被委托人的越权行为导致公司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法律顾问室应定期检查被委托人办理事务的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防止造成经济损失。

10.本办法经董事会讨论通过,由总经理发布施行。

11.本办法自 年 月 日施行。

附件一

授权委托申请书

法律顾问室:

兹有我部门_____同志,因与_____公司洽谈_____项目(写明要做的事项),需要办理授权委托书,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权限为谈判并签订合同。授权委托书法律责任

特此申请,请予办理。

_____公司_____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 )授字第号(存根)

兹授权_____(经办人)代表本公司就_______________(具体事项)进行谈判,签订合同。 有效期限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被委托人:(签字)

办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交被委托人)

兹授权_____(经办人)代表本公司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事项)进行谈判,签订合同。

此授权的有效期限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本公司对__________(经办人)的行为负责。

法定代表人:(印章)

_____有限责任公司(印章)

年 月 日

篇三:《委托授权书效力》

行政处罚中委托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

中国质量新闻网 2011-06-18 09:11:08

在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由于主客观方面的某些原因,经常拒绝或无法当面接受案件调查处理。如公司法定代表人因身体原因不能接受调查;如个人挂靠公司资质的特种设备违规安装案件中,被挂靠企业不愿承担法律责任;如当事人文化法律素养有限不能充分行使法定权利;再如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人与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人不一致等等。遇此情况,执法人员通常要求当事人出具授权委托书,由他人“代表”当事人接受调查处理。

笔者在执法监督工作实践中发现,由于一部分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理论素养和办案目标导向的原因,对行政处罚程序中授权委托和委托代理的法律认识较为混乱,普遍存在“当事人滥用授权委托,执法人员迷信委托代理”的情况。如有些执法人员认为,只要委托代理人提供了当事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就可以凭借委托代理人的“自认”进行定案了;有些执法人员认为,只要授权委托书中有“全权委托”、“全权代表”、“全权代理”、“代为接受处罚”等字样,就没有必要与当事人联系了;还有一些执法人员甚至混淆“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概念。笔者认为,凡此种种的错误理解,都有可能给行政处罚案件带来较大的外部法律风险,甚至导致行政复议被撤销、行政诉讼败诉的后果。因此,正确厘清“授权委托”、“代理”、“代表”等概念的基本内涵及其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法律效力,对于提高办案质量、减少诉讼、降低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授权委托”、“代理”、“法人代表”的基本内涵

(一)授权委托。授权委托是指委托人(即被代理人)向受托人(即代理人)授予代理权的意思表示。委托人将其愿意授予受托人代理权的内心意思通过一定的形式(如授权委托书)表达出来,这一行为就是授权委托行为。只要委托人作出了这一意思表示,受托人即取得了代理权,授权的法律效果随之产生。授权委托行为是委托代理的基础。

(二)代理。代理是指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进行的,对被代理人直接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包括民事代理和诉讼代理。代理有四个法律特征:1.代理是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

2.代理须以被代理人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意思表示;4.代理人所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根据代理权产生的依据不同,可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发生在行政处罚程序中的代理是指委托代理。显然合法的代理必须以合法的授权委托为前提。

(三)法人代表。法人代表并非一个确定的法律概念,之所以要提出这一问题是因为在行政处罚程序中,委托代理人获得公司法人当事人的特别授权后,实际上就取得了“法人代表”的身份,可以代表公司接受行政机关调查。但必须注意的是,公司法人的“法人代表”与“法定代表人”完全是两个概念,两者在权力渊源上有着本质区别。法人代表一般是根据法人内部的规定或者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指派,对外依法行使特定事项民事权力和义务的人,所以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在民事法律中,法人的任何工作人员,甚至法人以外的其他个人或组织都可以成为法人代表。而公司法定代表人则是根据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并记载于公司营业执照,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董事长、总经理、厂长等。

行政处罚程序中委托代理的法律效力

一般而言,民事法律活动实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除法定几种不适用代理的情形外(如身份行为),当事人几乎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所有民事活动。一方当事人可以把自身的权利和义务以授权委托的方式“让渡”给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代理人与另一方当事人发生法律关系,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直接承受。并且,《民

法通则》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而在诉讼代理中,诉讼法则严格区分了一般代理和特别代理。

但行政处罚是行政法律活动而非民事法律活动,行政相对人因违法行为承担行政违法责任是基于行政法律的制裁性规定。这种制裁含有特定的身份性质,当事人在行政处罚程序中的某些活动具有不可替代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扰。因此,当事人配合接受行政执法机关调查是一项法定的义务,是基于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和强制性,不允许当事人随心所欲地把这一义务“让渡”给第三人,否则行政处罚的教育整改和处罚惩戒作用就难以落实到位。同时《行政处罚法》又规定:当事人具有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因此,当事人有权把行政处罚程序中某些环节的权利以委托代理的方式实现。

笔者以为,虽然《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以外的其他程序没有规定委托代理制度,但客观上仍存在一定的法律依据和制度空间。行政处罚程序中的委托代理兼具民事委托代理和诉讼代理的一些特征。那么,在行政处罚程序中除了法律明文规定的听证程序外,执法人员该如何准确把握委托代理的法律效力呢?笔者试从调查取证、处罚告知、文书交接等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调查取证程序中委托代理的法律效力

如前所述,如实回答问题是违法行为人的法定义务。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直接接受行政执法机关调查取证的义务。但在法人违法案件中,一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根本不愿意出面接受执法人员调查询问,而是委托公司一般人员出面处理相关事宜。而当遇到某些企业负责人不理会执法检查,拒不出具授权委托书时,执法人员往往感到陷入调查困境。对此,笔者认为,执法人员要注重调查询问对象本身的作证资格和能力问题。当事人是否出具授权委托书,并不必然影响调查笔录的证据效力和案件处理。分三种情形说明:

(一)调查询问对象有作证能力,但无授权委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不包括当事人)都是证人,有作证的义务。但是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行政机关对公司一般人员依法开展调查取证活动,并不需要以调查询问对象有当事人授权委托为前提。如果该员工本身就是公司违法行为的经历者或知情人,那么即使没有公司的授权委托,也不影响该员工的证人资格,其所作陈述,属于“证人证言”,而非“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并不依赖于当事人的授权或认可,只要能与其他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一样能锁定违法事实,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如遇法定代表人抗拒执法检查的时候,执法人员应当注意保留相应的执法痕迹,在调查取证进行到一定阶段时,可把拟认定的违法事实以书面形式要求法定代表人限时进行确认表态,从而有效防止当事人提出“未通知”、“不知情”的狡辩。

(二)调查询问对象有授权委托,但无作证能力。如果第三人获公司特别授权成为委托代理人,此时他处于“法人代表”的地位,其所作陈述,即视为法定代表人的陈述,由此产生法律后果由当事人承担。但必须注意的是,如果该第三人不是违法行为的亲历者或知情人,如并不知晓案情的公司当事人是某部门经理,其所作陈述显然经不起“证据审查”成为具备证明力的“证人证言”,更不能当成“当事人陈述”的证据使用。执法机关不能迷信授权委托书,靠一份缺乏证明力的“自认”笔录作为主要证据定案处罚。执法人员必须拓宽取证视野,收集其他证据进行补充。否则一旦发生行政诉讼,只要当事人有充分理由推翻委托代理人的陈述,执法机关就会陷入事实认定不清的不利局面。授权委托书法律责任

(三)调查询问对象既有作证能力,又有授权委托。如果调查询问对象既了解案情,又有当事人的特别授权,就会发生“证人”身份与“法人代表”身份竞合的现象。此时,证人证言会转化成当事人陈述的证据属性,形成较强的证据效力。当然,该证据本身有无证明力,执法人员仍需要从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等角度进行审查判断,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告知程序中委托代理的法律效力

与调查取证权不同的是,行政处罚告知程序是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而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则是权利而非义务,并且可以依法支配、处分,因此,可以“让渡”给包括未亲历或感知违法事实的第三人,如律师。执法机关遇到委托代理人前来接受行政处罚告知时,应当要求被告知人提交授权委托书,并严格审查代理权限。

(一)有特别代理权限。如授权委托书载明由代理人代为陈述申辩、提出听证、接受处罚告知,则为实质性授权,代理人有特别代理权限,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即为当事人意思表示。行政机关向代理人进行处罚告知,发生向当事人告知等同的法律效果。

(二)仅有一般代理权限。如授权委托书仅载明由代理人代为接收行政处罚告知法律文书,则为程序性授权,代理人仅有程序性事项的代理权限。代理人在接收处罚告知书后,行政机关仍应积极催促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行使陈述、申辩和听证权。

(三)没有代理权限。如无特别说明,当事人在调查取证阶段对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如仅表述“配合检查”),则并不必然表示代理人有代为接受处罚告知的权限。如果当事人在调查取证阶段的委托权限不清,而在处罚告知阶段又不愿重新出具明确的授权委托书,那么笔者认为,执法机关应当直接向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告知义务。否则一旦在复议或诉讼阶段,双方对委托权限发生争议,执法机关就会陷入被动局面。事实上,这种情况已有真实的诉讼案例可循。

法律文书尽可能向当事人送达

以行政处罚决定书为例,《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受送达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留置送达。由此说明,一方面只要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是可以向代理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另一方面,条文中“应当”与“可以”的法律用语之区别说明代理人与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是有高低之分的。因此,笔者倾向于,在能够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包括邮寄送达)的情况下,应尽可能向当事人送达。

审查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意的几点事项

(一)注意审查委托代理权限和期限。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委托代理权限一般涉及以下几种:代为签收法律文书、代为提交确认相关证据材料、代为申请回避、代为陈述申辩、代为听证、代为接受处罚告知、代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等,但不存在“代为接受行政处罚”的说法。实践中,有授权委托书正文仅表述“兹全权委托某某处理产品质量不合格事宜”,这样的表述显然是含糊而不清晰的。从保证案件规范性的角度出发,执法人员可将规范的空白授权委托书交给当事人,要求当事人按规范格式签发,并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同时注意审查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否在有效期限以内。

(二)注意审查授权委托书签章。《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因此,这一原则性规定同样可适用于行政处罚中的授权委托行为。当事人是公民个人的,该公民要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或盖章,最好能加摁指印;当事人是公司法人时,由于公司法人具有独立于法定代表人的法律人格,而法定代表人又是公司法人的全权代表,现行法律没有规定授权委托书的签发人是公司还是法定代表人,或

者两者必须一并签发。从法理上讲,两种签发方式都应该具备法律效力;当事人是其他组织时,由于“其他组织”表现形式十分复杂,其法律人格地位存在一定争议,而其负责人是否必然可以完全代表组织行使签发权也值得研究。

(三)注意审查授权委托书原件。实践中,经常发生委托代理人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为复印件或传真件的情况。复印件或传真件容易变造,对此执法人员必须加以注意,应按照《行政诉讼证据规定》对证据形式的相关规定,要求当事人重新签发授权委托书,提交原件。

篇四:《公司授权委托书范本》

[篇一:公司诉讼授权委托书范文]

委托单位: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职务:________

受委托人:姓名: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职务:________电话:________

姓名: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职务:________电话:________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单位与__________纠纷一案中,作为我单位的诉讼(____审)代理人。

代理人____的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并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协商和解,提起反诉,签收诉讼文书。

代理人____的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并特别授权收诉讼文书。

委托单位:(章)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受托人: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二:公司授权委托书范本]

委托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址。公司授权委托书范本。(委托人为单位的,写明单位名称)

被委托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被委托人是律师的,只写姓名和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委托人因____________(写明案件性质及对方当事人)一案,委托_________为____________(一审、二审或再审)的代理人(或辩护人),代理权限如下:

(委托刑事案件的辩护人,只写“为被告人_________(姓名)_________一案第___审进行辩护”)

(委托经济、民事、行政等案件代理人的,须写明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的,应写明授权的具体范围,

篇五:《企业授权委托书范本》

[篇一:公司授权委托书]

我________(姓名)系________(公司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我公司的________(姓名)为我公司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前来贵单位________(办理事件)。代理人在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们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企业授权委托书范本

代理人:________性别:________年龄:____单位:________

部门:________职务:________代理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篇二:公司授权委托书范本]

委托单位: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职务:________

受委托人:姓名: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职务:________电话:________

姓名: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职务:________电话:________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单位与__________纠纷一案中,作为我单位的诉讼(____审)代理人。

代理人____的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并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协商和解,提起反诉,签收诉讼文书。

代理人____的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并特别授权收诉讼文书。

委托单位:(章)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受托人: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三: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

委托单位: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姓名: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职称:________

姓名: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职称:________________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单位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因________________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诉讼代理人。

代理人____________的代理权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的代理权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单位:________________(盖章)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签名)

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四:公司授权委托书范文]

委托人:姓名____、性别____、出生年月____、民族____、工作单位____、职业____、住址____。(委托人为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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