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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冻结异议书

2016-04-13 09:49:29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查封冻结异议书(共5篇)查封扣押财产执行异议书执行异议书异议人:刘丹,女 28岁 银川市西夏区 祥瑞苑 17号五单元302身份证号640321198405150522因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 117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刘丹协助人民法院将其与李军伟在2008年交易的房屋直接交付给人民法院一案,现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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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查封扣押财产执行异议书》

执行异议书

异议人:刘丹,女 28岁 银川市西夏区 祥瑞苑 17号五单元302

身份证号640321198405150522

因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 117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刘丹协助人民法院将其与李军伟在2008年交易的房屋直接交付给人民法院一案,现提出如下异议:

我们认为,贵院要求刘丹协助执行的房屋已不属于被执行人李军伟所有的,而是属于我们异议人刘丹所有的,我们异议人刘丹在2008年8月出资购买了座落在兴庆区振兴小区的住宅,当时出资11万元。双方虽未进行过户登记,但该购房合同经兴庆区公证处公证,且房款也已当场交付,双方并无异议。随后刘丹便对房屋进行装修,一直居住至今,故其是该房屋事实上的产权所有人。 2011年,原房主李军伟因背负刘海洋债务无法偿还遂被诉至法院,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查封了李军伟名下的这套房屋。

我方当时人对此执行通知有异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我方当时人与李军伟当时虽未办理过户登记但已支付全部房款,在房屋登记过程中并无过错,且实际居住已达三年,若执行该裁定即会侵害善意第三人刘丹对房屋的所有权,也不符合法律对物权所有人的保护理念,为此,异议人刘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产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执行异议,请依法撤消2011 114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刘丹

篇二:《查封异议书》

查封异议书

异议人: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西钦州市钦州湾大道82号

法定代表人:陈汉夫

异议请求:请求法院马上撤销(2014)临民一初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异议书查封冻结异议书

异议理由:

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2012年诉讼金艺置业有限公司工程款《(2012)临民一初字第123号民事调解书》通过法院调解,金艺公司支付华南公司工程款800万,2013年3月7日出具判决生效文书证明,申请人至于被申请人的债权,不仅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在已经在临沂中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且金额远远超过被申请人要求查封的数额,如果被申请人能在本案中胜诉,那么也足以抵消,更不可能查封申请人的账户。

2014年1月7日金艺置业公司搞个恶意诉讼,冻结我公司622万农民工工资,如果不及时解封,年关即将来临,那么势必造成农民工群访,更不要人为地给社会增加不和谐的因素。为此,法院的查封行为,损害了异议人的利益,系错误查封,应依法予以纠正。为了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院依法裁定支持异议人的请求。

此致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14年1月10日

篇三:《查封异议书格式》

保全(查封)异议书

异议人: 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

异议请求:查封冻结异议书

请求依法裁定解除对本公司 等财产的查封。

异议理由:

因 纠纷一

案, 法院于 年 月 日

以 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本公

司 等财产。就此,我公司提出如下异议:

1、 。查封冻结异议书

2、 。

综上,法院的保全(查封)行为,损害了与案件无关的第三人即本公司的利益,系错误保全(查封),应依法予以纠正。为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特申请贵院依法裁定如前所请。

此 呈

人民法院

篇四:《财产保全异议申请书》

[篇一:财产保全裁定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名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

被申请人:(名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收到贵院(年份)χχχ经初字第χχ号<民事裁定书>。对该裁定书冻结申请人银行存款χχ万元的裁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事实和理由如下:

根据以上事实,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对(年份)χχχ经初字第χχ号<民事裁定书>进行复议,作出变更裁定解除已被提走的χχ万元货物存款的冻结,并要求被申请人承担由于申请错误造成申请人的经济损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盖章)

xxxx年x月xx日

[篇二:财产保全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河南华通实业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与连霍高速交叉口南3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姜xx

联系电话:xxxxxx

申请事项

请求将保全查封的车牌号为豫ak9298的宇通牌重型汽车壹辆(发动机号xxxx,车架号xxx)退还给申请人。

事实与理由

20xx年3月13日,申请人河南华通实业有限公司与购车人葛传强签订<汽车(买卖)贷款服务合同>(下称服务合同),约定葛传强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发动机号为1611b060321,车架号为lzgcl2r44bx031728的宇通牌重型汽车壹辆,车辆总价款396000元,葛传强支付30%的首付车款即119000元,其余277000元申请汽车贷款,申请人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本案中申请人已经付清全部房款,并经过合法交接实际占有了案涉房屋,虽然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人对此无任何过错。因此西岗法院对案涉房屋的查封违反了最高院的规定,是错误的。

西岗法院的查封行为虽然发生在案件的审理阶段,但是仍然适用<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因为审判庭承办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就是执行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做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该<规定>中对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做了分工。由此可以看出,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属于执行工作,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工作应遵循该规定。

综上所述,西岗法院对案涉房屋的查封行为属于执行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申请人作为第三人依法提出异议,要求解除对案涉房屋的查封行为。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异议进行处理。

申请人:xxx

201x年2月29日

篇五:《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一:执行异议申请书]

请求事项:

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执行(200x)法民一终字第xxxxx号一案,现提出执行异议:

1、请求本案暂缓执行;

2、请求将错误执行的款项返还公路有限公司(该公司为申请人设在施工项目的建设单位,诉讼过程中的保证人)。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完全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人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后,法院执行局以只有第三人才有资格提出执行异议为由,置疑申请人的执行异议申请资格。申请人认为,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异议申请书。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故申请人作为本案的当事人,完全有资格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法院以申请人不是本案的第三人,无权提出异议是不恰当的。

二、本案已通过再审程序立案审查,,本案执行房产已合法分割属申请人所有。法院“未审先判”,裁定执行申请人名下的该房产,剥夺了申请人依法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

1.柴某与王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审理历时1年xx个月,而在此期间,柴某既未向申请人提起过任何诉讼,法院亦未将申请人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让申请人参加该案的审理。

2.申请人与王某已于xx年xx月xx日通过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本案执行房产已合法分割属申请人所有。法院裁定强制执行申请人所有的房产,对于申请人来说,是“未审先判”,剥夺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综上,申请人对本案执行提出异议,请求法院查明事实,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不予强制执行。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篇四: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

请求事项:要求解除对申请人所有的坐落在xx市xx小区xx幢xx号房屋的查封等强制执行措施。

事实和理由:杜xx诉王xx民间借贷纠纷案,贵院已作出判决并生效,但原属于王xx所有的坐落在xx市xx小区xx幢xx号房屋,已在前年即转让给申请人所有,有双方买卖契约和公证书等证据为证,故现坐落在xx市xx小区xx幢xx号房屋已属于申请人所有,贵院把该房屋仍当作王xx财产予以强制执行是错误的,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异议,要求解除对申请人所有的坐落在xx市xx小区xx幢xx号房屋的查封等强制执行措施,望依法予以准许。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xx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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