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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第三人异议申请书

2016-04-21 15:33:02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善意第三人异议申请书(共5篇)案外人执行异议书案外人执行异议书案外人:XXX。执行异议请求1 依法撤销XXX人民法院(2012)执字第XX号执行裁定书。2 立即解除对位于XXX房屋的查封、拍卖等执行措施。执行异议事实与理由案外人获知贵院在办理XX与XX、XX执行纠纷一案期间,于XX年XX月XX日做出(2012)执字第XX号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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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第三人异议申请书 篇一:《案外人执行异议书》

案外人执行异议书

案外人:XXX。

执行异议请求

1. 依法撤销XXX人民法院(2012)执字第XX号执行裁定书。

2. 立即解除对位于XXX房屋的查封、拍卖等执行措施。

执行异议事实与理由

案外人获知贵院在办理XX与XX、XX执行纠纷一案期间,于XX年XX月XX日做出(2012)执字第XX号执行裁定书,将案外人位于XX房屋查封,并准备进行拍卖。案外人认为法院采取的执行措施存在严重的错误,特依法提出本异议:

一、XX人民法院(2012)执字第XX号执行裁定书中查封的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为案外人。

根据《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由此可知,只要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就生效,标的物的所有权也自交付时起发生转移。结合本案:

1.位于XX房屋虽然登记在XX名下,但在XX年XX月XX日案外人与XX、XX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XX作为协议书的见证人,

将该房屋转让给了案外人,并于当日进行了房屋交接验收,将房屋交予案外人实际占有、使用、管理,而且案外人也已经按照约定支付完毕购房款。贵院在 (2012)执字第XX号执行裁定书中也查明该房屋存在转让的事实,但认定被转让人错误。(善意第三人异议申请书)

2.按照案外人与XX、XX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XX、XX应该将该房屋过户给案外人,但XX、XX存在严重违约,不予办理过户手续。案外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已将XX、XX诉讼至房屋所在地的XX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其履行“房屋买卖协议书”,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在XX人民法院的开庭调解笔录中,XX、XX也承认了该房屋产权转让给案外人的事实。

3.案外人接收房屋后,一直在实际占有、使用、管理该房屋,并支付该房屋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房屋所在的物业管理公司和居民委员会也均予以证实案外人就是房屋的业主。

因此,案外人与XX、XX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双方产生约束力,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为案外人,案外人已经早已实际占有、使用、管理该房屋,案外人享有的该房屋的相关权利依法也应受到保护。

二、贵院应依法撤销(2012)执字第XX号执行裁定书,并立即解除对位于XX房屋的查封、拍卖等执行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

财产的规定》第16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根据合同约定被执行人保留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由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后,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第17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由此可知,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只要在付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不动产,并对未办理过户登记没有过错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就不应该对该不动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结合本案:

1.案外人已经支付完毕“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的购房价款。

2.案外人也早已经从XX、XX手里接收房屋,并实际占有、使用、管理该房屋。

3.涉案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原因是XX、XX未履行“房屋买卖协议书”的约定,严重违约所致,案外人也已经将其诉讼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其履行“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的义务,为案外人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因此,贵院应根据法律的规定,依法撤销(2012)执字第XX号执行裁定书,并立即解除对房屋的查封、拍卖等执行措施。

综上所述,贵院应依据客观事实,综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从维护交易秩序和善意当事人的利益出发,切实公平维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为此,案外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提出执行异议书,请求贵院依法裁定撤销(2012)执字第XX号执行裁定书,并立即解除对房屋的查封。

此致

XX人民法院

附证据如下:

案外人: XX年XX月XX日 。

善意第三人异议申请书 篇二:《不服执行裁定复议申请书 2》

不服执行裁定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王杰,男,1962年10月出生,汉族,临泉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住临泉县泉河北豆腐巷。

申请人:李晓伟,男, 1962年6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临泉县人,个体户,住临泉县泉河北豆腐巷。

申请人:张伟,男,1965年6月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临泉县人,职工,住临泉县环城东路141号1栋3户。

申请人:祝明,男,1962年出生,汉族,临泉县人,本市颍州区农行干部,住临泉县人民东路131号。

申请人于2010年11月 日收到阜阳中院(2006)阜执监字0052-2号《执行裁定书》,不能接受该裁定书,撤销本院2000年7月10日作出的(1995年)阜中法执字第40号民事裁定中关于座落于颍州北路物资综合楼108号房产抵给申请执行人的决定,申请人不服,现提出复议理由如下:

一、本案中的赵文江、赵文涛、刘光、周福兰、吕振兰不应是异议人,也没有资格提出异议。

异议人所提及的房屋其产权是临泉县物资联合开发总公司的,有证据佐证[即临泉县泉区人民法院在给时任临泉县物质公司负责人刘长淮的通知(199年7月17日)。]既然该房屋是市物资联合开发总公司的,那么牙防所就无权进行任何处分和转让,显然异议人称是从牙防所购买是无稽之谈。通过本案的阅卷,异议人称在1997年取得所住房屋的产权证更是无中生有,早在1997年异议人所称的房屋已被有关机关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又是怎样取得的产权证?其实质上异议人与牙防所仅仅是一个书面上的房屋买卖合同而已,也就是说异议人与牙

防所之间只存在合同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产权证才是物权的凭证,由于异议人不持有所有争议 房屋的产权证,显然异议人与临泉县华盛物质开发有限公司(临泉县物资联合开发总公司)与牙防所之间的土地行政纠纷没有任何关系。且土地确权并不同等于房屋确权,临泉县房地产市场监理管理处房监权[2000]55号依然有效。如果异议人当初有产权证的情况下,那么在先前的执行中为什么不出来提异议?

二、申请人是为本着合法交易的目的,实现自己权利的善意第三人,其依法取得的权利应依法予以保护。

由于临泉县华盛物资开发公司欠有四位申请人的巨款债务,通过胜诉申请人在依法申请法院执行的情况下,从颍东区物资联合开发总公司手中的执行了牙防所优先转让给其的房产并以资抵债,并相应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在此执行过程中,所依据的是生效判决,法定程序,又都是双方自愿且经过法院执行和解,根本没有串通或故意损害任何一方的利益,因此,为了保护市场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故申请人依法取得的房产权益要依法应予以保护。

三、现该案在2000年已执行终结,异议人提出异议应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现提出异议没有法律依法。

2000年6月10日临泉县华盛物资开发公司与申请人经市中院执行庭协调下,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随后申请人依法办理了产权证,且据今已有10年之久,随后执行的房产又进行了转让,显然过了这个时间点,异议人就不能再提出异议,且异议人对此房屋的执行也不是不知情,异议人只有另寻救济途径,比如拍卖一幢房产的程序终结后,相关当事人就不能再提异议。

四、异议人提出异议申请,法院截止撤1995年 实属错。 《民诉法》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

(善意第三人异议申请书)

违反汗毛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由此法律规定可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理由只能是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即执行措施违反法律规定,此中措施包括包括执行的方法和手段,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由此可见当时即2000年的执行依据是当时生效的法律和解协议,在此案执行中执行措施,执行程序均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无疑,执行是合法的,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

五、阜阳中级法院(2006)阜执字监字第0052-2号执行裁定程序违反法律规定。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明确规定,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法第202条的规定提出异议,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应当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而本案中在已执行终结长达十年之久,异议人在2005年提出异议,竟然在2010年9月13日才作出裁定,显然大大超过了“十五日”的法定期间,存在程序严重违法。

综上所述,申请人以执行和解方式取得了临泉县物资联合开发公司的房产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且已达十年之久,申请人取得的房产合理合法,更是依法执行取得,为了维护市物资经济的安全,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2006)阜执字第0052-2号执行裁定。

此致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O一O年十一月七日

善意第三人异议申请书 篇三:《专家详尽解答》

专家详尽解答《房屋登记办法》

2008-06-12

“《房屋登记办法》与老《办法》有什么区别?”“农村集体土地房屋能否登记?”“哪些情况下可预告登记?”“申请房屋登记,要缴哪些费用?”……新《办法》实施,与普通居民息息相关的一系列疑问也随之出现。正确理解新《办法》,对保护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不动产物权不受侵害尤为重要。6月10日,市房管局产权与市场管理处处长程成顺、法制处副处长王黎珺接受本报记者专访,针对普通居民的系列疑问,给予了最详尽的解读。

记者:将于7月1日起实施的《房屋登记办法》与现行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有哪些重大区别?

王黎珺:首先是登记模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登记机构将从原来的强制性管理形态转变为由权利人自愿提出申请。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不违法也不罚款,登记机关只提供服务;其次是确立和细化登记簿制度,登记簿内容高于产权证内容,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产权证不再是房屋唯一的合法凭证;房屋登记簿记载事项的法律效力大大强化了,因而,市民一定要改变以往的重产权证、轻登记簿的观念。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房产交易的过程中,要养成去登记机关查询房屋登记状况的习惯。

记者:长期以来,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和房产交易时,民间存在两种做法,一是夫妻共有的房产,习惯登记在一方名下;二是二手房交易时,登记机构受理后登记前,买受人就支付了房价款,而实际产权并未真正过户。这些习惯做法,常在交易中产生纠纷,那么新《办法》将怎样有效保障当事人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王黎珺:新《办法》规定: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隐形产权人”需实名化,并实行夫妻共有产权实名登记制度。凡是夫妻共有的房产,应该办理共有登记。在今年7月1日之前,原房屋产权交易或抵押等,均需征得夫妻双方的同意,才能办理有关手续。而在7月1日之后,登记以实名制为准,如果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其单方就可以行使处置权;同时,将拟建立交易资金监管机制。房产交易的当事人,在受理后登记前这段期间内,将购房款交由机构监管。根据约定,经审查,准予登记的,登记机构将购房资金划到出卖人的账户;不予登记的,则将资金划入买受人账户。

记者:以前,市民经常会买到已经卖给别人的房屋,对于“一房多卖”现象,新《办法》有哪些规定?只签了房屋买卖合同,房子算不算购买人的?

王黎珺:为防止“一房多卖”现象,对购房后无法及时办理过户手续的,购买人可以与出卖人在合同中对“预告登记”作约定,并及时向登记机构办理预告登记。也就是说,消费者交了首付,买了期房之后,就可以凭借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到有关部门办理“预告登记”,将消费者要求开发商交房和办理产权过户等预售合同上的权利,登记在房屋登记簿上。买卖房屋合同,从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该房屋的物权转移,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另外,对预购商品房、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房屋

所有权转让或抵押的,当事人都可以作预告登记的约定。

记者:预告登记有哪些作用?

程成顺:预告登记指当事人约定买卖期房或者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时,为了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债权人将来取得物权而作的登记。在商品房预售中,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以制约房开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保障预告登记人的合法权益。预告登记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保全作用。如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后,由于合同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能否实现合同的约定,还是个未知数;而预告登记后,原房屋权利人一旦违背预告登记而加以变更,其行为为无效,从而使买受人的请求权得以保全。(善意第三人异议申请书)

二是限制出卖人的处分权。在未登记之前,出卖人享有对不动产的处分权,登记后,出卖人不可以再随意处分其不动产。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而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三是产生买受人优先购买的效力。对于买受人而言,没有办理预告登记的房屋买卖合同,只是取得一种合同债权,不是一种优先他人购买的权利;预告登记虽然还不能说取得物权,但可以产生对抗他人的效力,从而使买受人取得了一种具有物权效力的优先购买权(即债权物权化)。

(善意第三人异议申请书)

但是,预告登记应以不动产权利人的同意为前提,如果双方没有达成预告登记的约定或者法律没有强制的预告登记规定,是不能进行预告登记的。

记者:哪些行为需要预告登记?

程成顺:有四种情形可以申请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的可以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相应的房屋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记者: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而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是否可申请异议登记?

程成顺:可申请异议登记。新《办法》规定: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而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持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证明文件以及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证明材料等申请异议登记。异议登记期间,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处分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暂缓办理。异议登记期限为15天,有效期内异议登记申请人,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也可以申请注销异议登记。而且,权利人处分房屋申请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之前,第三人申请异议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中止办理原登记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由于异议登记限制了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处分房屋的权利,所以新《办法》对申请异议登记作出了严格的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应当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只有在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方能申请异议登记。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记者:此前,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基本上是不能登记的,现在农村房屋实际情况较多,此次对农村集体土地的房屋登记有无特殊规定?

程成顺:新《办法》统一了城乡房屋登记制度,该《办法》第一次将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纳入了房屋登记的范围。7月1日后,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申请房屋登记,农村村民住房不得转让给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员。也就是说,只有建房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才能进行房屋登记。

记者:集体土地使用权可否抵押?

王黎珺: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土地使用权是不得抵押的。但为了鼓励农民开发荒地,解决资金短缺等问题,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允许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设定抵押;同时为发展农村经济,有利于乡(镇)、村企业融通资金,允许乡镇、村企业以其厂房等建筑物设定抵押,其建筑物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记者:从7月1日开始,居民申请住房登记或非住房登记,登记部门将怎样收费?

程成顺:此次,有关文件对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也进行了明确:房屋登记费按件收取,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改变了此前一些地方按面积收费的做法,非住房登记的房屋权利人按规定申请并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中包含房屋权属证书费。房管部门按规定核发一本房屋权属证书免收证书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经济适用住房登记,以及房屋坐落的街道或门牌号码变更、权利人名称变更而申请的房屋变更登记,减半收费。(善意第三人异议申请书)(善意第三人异议申请书)

记者:此前,在办理房屋贷款时,常要办理房屋抵押权登记,新《办法》实施后,抵押权登记是否有增加?有哪几类?

程成顺:新《办法》在抵押权登记方面增加了很多种类和内容。《办法》规定,不但可以办理一般房屋的抵押权登记,还可以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最高额抵押权登记,这三种抵押权登记都可以办理转移、变更和注销登记(最高额抵押权为确定登记);还明确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和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

以预购商品房来抵押贷款用于支付购房款的,可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即为原来的期房按揭贷款登记),其流程为: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以购买现房(二手房,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来抵押贷款的,可申请办理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但只有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后才能申请办理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

(善意第三人异议申请书)

记者:在今年7月1日之前,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的,当事人凭银行提供的注销单,业主自己到登记中心就可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这种方式,常造成隐患,此前也出现了假注销的事例。新《办法》在抵押权注销登记方面,有什么预防措施?

程成顺:有。根据新《办法》规定,今后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时,除业主(抵押人)到场外,作为抵押权人的银行也要派其代理人到场,由双方共同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才可被受理。同时,登记机构还要就有关事项询问申请人,询问笔录经申请人签字后存档。

记者:已领产权证的房屋,在新《办法》实施后,老产权证是否要更新?政策实施后,新老产权证将如何衔接?

程成顺:新《办法》实施后,虽然产权证的样式发生了变化,但并没有规定原产权证的有限期限,登记机构也不强制实施全面的换发产权证,而是在转移登记等过程中,逐步颁发新证。

记者:在以前的产权登记过程中,申请时有些材料不需要提交原件,此次新规定在申请登记时,对材料提交有何新规定?

王黎珺: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加盖印章);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申请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记者:住宅小区中公共设施是否可登记?其产权怎样明确?

王黎珺: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用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在开发单位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要一并申请登记,由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为全体业主共有,但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记者:根据新《办法》规定,申请房屋登记时,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有哪些情形,可由当事人单方提出申请?

程成顺: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屋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三)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四)有该《办法》所列变更登记情形之一;(五)房屋灭失;(六)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在法律上能证明商品房的归属吗?

2012-02-04 12:19 提问者悬赏:5分 | wangjs817 | 分类:购房置业 | 浏览12212次

我买了一套商品房,房屋已经预告登记,银行按揭贷款已经办理,正在还款;现在发现开发商把这套房又卖给了别人,且别人正在装修。请问房屋预告登记证明能证明房子是我的吗?在法律上有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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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13 20:57网友采纳

肯定房子是你的,预告登记的作用就在此。预告登记的时效是在能办理房屋产权证时间计算起3个月有效,在这三个月内,开发商即使擅自将房屋卖给别人也是无法为第三方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对方没有房产证就不能确定房屋归属,所以房子还在你控制之中。你应该在开发商办理完整栋楼的大产权证后及时要求开发商配合你办理产权证,如果开发商拒绝,你可以拿着相关证件和预告证去房地产登记部门单方申请产权登记。如果过了三个月了,就失效了。你只能走司法途径。

善意第三人异议申请书 篇四:《财产保全异议申请书》

[篇一:财产保全裁定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名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

被申请人:(名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收到贵院(年份)χχχ经初字第χχ号<民事裁定书>。对该裁定书冻结申请人银行存款χχ万元的裁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事实和理由如下:

根据以上事实,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对(年份)χχχ经初字第χχ号<民事裁定书>进行复议,作出变更裁定解除已被提走的χχ万元货物存款的冻结,并要求被申请人承担由于申请错误造成申请人的经济损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盖章)

xxxx年x月xx日

[篇二:财产保全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河南华通实业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与连霍高速交叉口南3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姜xx

联系电话:xxxxxx

申请事项

请求将保全查封的车牌号为豫ak9298的宇通牌重型汽车壹辆(发动机号xxxx,车架号xxx)退还给申请人。

事实与理由

20xx年3月13日,申请人河南华通实业有限公司与购车人葛传强签订<汽车(买卖)贷款服务合同>(下称服务合同),约定葛传强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发动机号为1611b060321,车架号为lzgcl2r44bx031728的宇通牌重型汽车壹辆,车辆总价款396000元,葛传强支付30%的首付车款即119000元,其余277000元申请汽车贷款,申请人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本案中申请人已经付清全部房款,并经过合法交接实际占有了案涉房屋,虽然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人对此无任何过错。因此西岗法院对案涉房屋的查封违反了最高院的规定,是错误的。

西岗法院的查封行为虽然发生在案件的审理阶段,但是仍然适用<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因为审判庭承办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就是执行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做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该<规定>中对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做了分工。由此可以看出,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属于执行工作,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工作应遵循该规定。

综上所述,西岗法院对案涉房屋的查封行为属于执行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申请人作为第三人依法提出异议,要求解除对案涉房屋的查封行为。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异议进行处理。

申请人:xxx

201x年2月29日

善意第三人异议申请书 篇五:《行政复议申请书格式》

[篇一: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名称:____地址:____________电话: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性别:______年龄:___民族:___职务:___工作单位: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被申请人:名称:____地址:___________电话: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案由:因对_______(单位)____年__月__日__号处理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此致申请人:_______(盖章)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____年__月__日附:本申请书副本___份。原处理决定书___份。其它证明文件___件。行政复议申请书格式。注:申请复议的理由主要陈述原处理决定中事实不符,适用法律、法规不正确,处罚处理不当,程序违法等问题。

[篇二: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复议申请书]

1.文书的基本知识

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复议申请书是当事人向劳动保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时提交的法律文书。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①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②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许可证、资格证等行政许可手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拒绝办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办理的;

③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格证等变更、中止、取消的决定不服的;

④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审核、登记有关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

⑤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侵犯合法的用人自主权、工资分配权等经营自主权的;

⑥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保护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社会保险权等法定职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依法履行的;

⑦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⑧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⑨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劳动保障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发生的劳动争议;

②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

③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决定或裁决不服的;

④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作担保的,采取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案外人的财产能否进行保全问题的批复>明确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法发[一九九四]二十九号<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法发[一九九二]二十二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精神是一致的,均应当严格执行。对于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案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案外人不得对债务人清偿。该案外人对其到期债务没有异议并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但是,人民法院不应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二、履约保证金的性质

履约保证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提出的一个法律概念,其第二款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但是该法并未对其含义、性质和作用做出解释。

推测立法本意及考诸工程实践,创设履约保证金的目的,主要在于促使中标方充分履行契约义务。具体而言,它有如下几方面的作用:一、确保招标人权益。可藉由交纳履约保证金来认定中标人有足够的履约诚意,如果中标人出现违约情况时,招标人可获得相应补偿;二、督促中标人履约。如中标人欲撤出工程,必须要考虑到保证金遭没收的风险,故可通过收取履约保证金来有效抑制中标人不履行工程的行为;三、保障农民工工资。在发生中标人侵害农民工权益的情况时,可用保证金解决这一问题。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认定履约保证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法>规定的一种特殊的督促中标人履行债务的措施,而与债的法定担保方式有所不同。因此,在建设工程过程中,无论是发包方(招标人)收取承包方(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还是总包方收取分包方的履约保证金,皆为行业惯例,且本质一样,都是为了履约担保。

因此,履约保证金从交纳的一刻起,就效力待定,既不履于收取的一方,也不属于交纳的一方,而是应根据双方约定的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其最终的归属。如交纳方没有违约,则返之,若交纳方出现违约,则归收取的一方,道理就这么简单。如果把履约保证金理解为不论在何种情况下都归交纳的一方所有,则该款在性质上就形同借贷,起不到担保的作用,这在法理上是讲不通的,也有悖于创设这一制度的目的。

三、保证金归属

申请人和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并按行业惯例收取了履约保证金180万元。由于其不具备施工能力,严重违约,自行提出退场要求。此时申请人没收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的条件成就,故此款不再效力待定,而是属于申请人所有。尽管如此,申请人依然于xx年11月21日、xx年1月16日两次将履约保证金全额退还有限公司六武高速路基工程部,有收据为凭。

四、结论

从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从履约保证金的性质,从保证金归属中可以得出如下几点结论:

一、财产保全范围应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

二、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案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案外人不得对债务人清偿。但是,人民法院不应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三、履约保证金从交纳的一刻起,就效力待定,既不履于收取的一方,也不属于交纳的一方,而是应根据双方约定的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其最终的归属;

四、根据行业惯例和合同约定,此款不再效力待定,而是属于申请人所有;

五、履约保证金已于xx年11月21日、xx年1月16日退还有限公司高速路基工程部。

综上所述,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与有限公司六武高速路基工程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案外人,法院不应采取保全措施;有限公司交纳到申请人的保证金效力已定,属申请人所有;事实上申请人已于xx年1月16日全额退还有限公司高速路基工程部;申请人已无法协助法院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申请人向贵院申请复议,退请贵院依法审理,解除对申请人的保全措施和协助执行义务。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篇四: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支xx,男,56岁.,汉族,xx省xx县xx乡农民,住x县xx乡xx村。

被申请人:xx省xx县税务所

地址:xx省xx县xx乡x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孙xx职务:所长

申请人因不服xx省xx县xx乡税务所x字(xx)第x号杭税处决定,特向xx县税务局申请复议。请求撤销x字(xx)第x号抗税处决定。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系xx-kxx乡农民。xx乡有一座16门砖瓦窑场,为乡办集体所有制企业。19xx年,乡人民政府与该乡农民付xx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合同规定:乡政府为甲方,付xx为乙方。甲方将砖瓦窑场发包给乙方,并提供场房、场地、制砖机械;乙方负责经营管理,承担企业应缴纳的税金,向甲方上缴承包金额1万元;承包期1年,自19xx年1月起至当年12月底止。付xx承包后,又以发包方身份,与申请人签订了制砖承包合同。合同规定:付xx为甲方,申请人为乙方,承包期限1年;甲方提供场房、机械等设备和投资并承担应缴纳的税金,乙方为甲方生产砖成品209万块,并负责支付购置柴油、煤等燃料和工具修理的费用以及工人工资;甲方分取30%的售砖款,乙方分取70%的售砖款。合同生效后,申请人即进行生产,合同履行了8个月,申请人生产成品砖68万块。19xx年x月xx乡税务所通知申请人缴纳企业所得税。申请人申明按合同规定应由甲方付xx缴纳税金,但是税务所认为税金应由申请人缴纳,坚持向其征收,为此双方发生争议。因申请人坚持税金应由付xx缴纳,税务所便于19xx年11月x日派人到砖瓦窑场,要拉走6万块砖以物折抵税款。由于申请人和工人阻拦,砖未被拉走。19xx年12月x日,xx乡税务所作出x字(xx)第x号抗税处罚决定,以抗税为由对申请人处以3000元罚款。申请人不服上述处罚决定,理由如下:

xx乡砖瓦窑场本属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乡镇企业,该企业19xx年实行承包后,承包合同中明确规定由承包人付xx负担税金。付xx后来虽将制砖生产指标又转包给申请人,但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由砖窑场的原承包人付xx负担税金。并且在申请人制砖期间,窑场的产品销售、财务收支等生产经营管理权仍由付xx行使。因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申请人并非纳税义务人,不应承担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义务,不缴纳税款并不属于杭税行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处罚决定是错误的,极大地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的x字(x)第x号抗税处罚决定,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县税务局

申请人_____支xx

20xx年x月x日

附:1。申请书附本1份;

2。证据材料2份。

[篇五:中止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李小虎,男,汉族,1979年12月21日出生,户籍安徽省黟县渔亭镇汪村行政村李村组,系中山市横栏镇尚莱特灯饰电器厂业主。

申请事项:

请求贵处中止申请人请求撤销<关于省道s268线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粤发改[xx]788号)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事实与理由:

2011年11月9日,申请人因不服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的<关于省道s268线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粤发改[xx]788号)具体行政行为向贵处申请行政复议,贵处已正式受理该行政复议案件。在本案审查过程中,中山市政府相关部门就本案所涉事项正与申请人协调,但需要一定时间。为了有效缓解社会矛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申请人特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依法向贵处提出中止行政复议之申请,请贵处予以准许。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申请人:

二0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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