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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管辖权异议申请的上诉状怎么写

2016-06-14 11:07:53 编辑: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导读: 驳回管辖权异议申请的上诉状怎么写(共5篇)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范本)管辖权异议上诉状上诉人(原审被告):**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联系电话: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联系电话:上诉请求请求依法裁定撤销**人民法院通知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范本)》
驳回管辖权异议申请的上诉状怎么写 第一篇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联系电话: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联系电话:

上诉请求

请求依法裁定撤销**人民法院通知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

被上诉人诉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于2013年2月1日收到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举证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并于2012年2月28日对**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于2013年3月28日作出通知,对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上诉人对该通知不服,提出上诉,具体事实理由如下:

一、**法院以通知方式不予审查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上诉人对此有权提出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据此,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都应当审查,而不存在不予审查管辖权异议的法定事由。所以,**法院认为上诉人没有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就不予审查,是违法的。此外,人民法院对于管辖权异议的处理,都应当通过裁定的方式而不能用通知,**法院对于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以通知方式来驳回是不规范的。**法院即使认为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不符合法律规定,也应当用裁定的方式驳回,而不应当用通知方式驳回,

此举有变相剥夺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的嫌疑。上诉人不应当因为这种不规范地运用司法文书的行为而失去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的权利。

二、**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首先,**法院对于本案的定性存在重大失误,本案应为买卖合同纠纷而非承揽合同纠纷。对于买卖合同,出卖人的基本权利义务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收取货款;买受人的基本权利义务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支付货款。对于承揽合同,承揽人的基本权利义务是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并收取报酬;定作人的基本权利义务是接受工作成果,给付报酬。在本案所涉及的合同中,被上诉人的义务是负责污水处理设备供货,安装施工、调试只是辅助性工作,是为了更好地促进买卖合同的达成及合同目的的实现。(实践中卖方为了更好地达成交易,在卖出货物后负责安装、调试的例子很多)。上诉人的义务是支付被上诉人人所提供污水处理设备的货款,从合同第六条“结算方式和期限”中明显能看出,上诉人支付的对价在合同中的措辞为“货款”而非“报酬”(《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对承揽合同内容的规定为“报酬”),除预付款的支付是在合同生效后5日内外,上诉人后期支付货款都是以被上诉人供货进度和对货物的表观验收为依据,上诉人基于合同支付的对价显然并非是因为被上诉人付出了安装施工、调试工作而给予的报酬。合同中有不少篇幅设计到设备安装施工、调试是因为要突出被上诉人承担的这些义务,以体现出该合同与一般买卖合同的不同。事实上,被上诉人提供的材料是从其他地方购得,并不是自己生产,也即被上诉人并未完成污水处理设备的生产工作,被上诉人只是将设备转卖给了上诉人,这与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要亲自完成主要工作是相背的。故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而非定作合同纠纷。

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另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驳回管辖权异议申请的上诉状怎么写】

地;„„”。由此可知对于买卖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法院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交货地点所在地法院均有管辖权。具体来说,被告(上诉人)住所地**法院和约定交货地点**法院对本案双方纠纷有管辖权,而**法院既不是被告(上诉人)住所地法院也不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交货地点所在地法院,故对本案并无管辖权。而依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此,新民诉下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主动审查自身对于所立案或受理的案件是否有管辖权,虽然本案中上诉人没有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已经超过了法定期限,但这丝毫不会影响法律赋予受案法院审查是否有管辖权的职责,而我们曾以提醒的方式告知**法院并无对本案的管辖权,**法院应当认识到这一点并主动依法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最后,即使按照合议庭对本案所涉合同性质的确定,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的合同是属于承揽合同中的定作合同,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的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可见对于承揽合同纠纷,当事人约定的履行地法院和被告住所地法院均可以管辖,具体到本案,**法院和南京是**法院有管辖权,而**法院并非本案原被告(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约定的履行地法院也并非被告(上诉人)住所地法院,是没有管辖权的。【驳回管辖权异议申请的上诉状怎么写】

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以一种极不规范的法律文书不予审查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是不符合民事法相关规定的,故上诉人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望裁如所请。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驳回管辖权异议申请的上诉状怎么写 第二篇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上诉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 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 区人民法院(2011)法民初字第 号民事裁定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重庆市 区人民法院(2011) 法民初字第 号民事裁定书,并将该案移送重庆市 区人民法院管辖;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上诉人诉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予以受理。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并提交了上诉人的营业执照以及经营场所的租赁合同,认为本案属于劳动争议纠纷,上诉人主要经营场所不在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辖区,要求将该案移送上诉人经营地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管辖。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日(裁定书3月21日送达上诉人)作出的(2011)渝北法民初字第217-1号民事裁定书,认为:“被告住所地在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江北机场内,被告未提供其营业场所在

重庆市江北区红旗河沟1号费瑞登2-1-1的证据。故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了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

【驳回管辖权异议申请的上诉状怎么写】

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应予撤销。在管辖权异议期间,上诉人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交了上诉人的营业执照和经营场所租赁合同,足以证明上诉人的经营场所在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辖区。因此请求依法撤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1)渝北法民初字第216-1号民事裁定书,并将该案移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管辖。

此致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驳回管辖权异议申请的上诉状怎么写】

2011年3月23日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
驳回管辖权异议申请的上诉状怎么写 第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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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当事人在合同以纠纷的管辖有约定,但这种约定不明确时,应视为没有约定,人民法院不得只以当事人在合同中有:提交某地法律部门处理 的字要来判定当事在合同中约定了某市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天一玉兰矿业发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一县。

法定代表人白某某,该公司董事长。【驳回管辖权异议申请的上诉状怎么写】

被上诉人某市金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某市市七号。

法定代表人山某某,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某市市人民法院(2006)民初字第33号民事裁定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某市市人民法院(2006)民初字第33号民事裁定书;

2、将该案移送天一县人民法院管辖。

事实与理由:

被上诉人诉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某市市区人民法院予以受理。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某市市区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当事人双方虽对争议管辖法院没有约定,但由于合同的履行地及上诉人(被告)所在地均在北方省天一县,该案依法应由天一县人民法院管辖。某市市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X月XX日作出的(2006)民初字第33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对争议的解决方式,约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而非申请仲裁;同时还写有提交„某市有关法律部门‟字样,这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协议管辖的内容。”裁定驳回了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人认为,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应予撤销,理由如下:

一、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只是约定了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并未约定由某市市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第十六条的约定为: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 ( 第二项方式 ) 种解决:

(一)提交 (某市法律部门解决 )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注,括号内为手写体

根据该条款,上述第一项约定的只是“提交某市有关法律部门仲裁委员会仲裁”,是对仲裁的一个约定,与第二项中的“向人民法院诉讼”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条款,两者只能择一。在当事人明确选择了第二项的情况下,第一项就失去了对双方的约束力(第一款仲裁条款本身因为约定不明即为无效条款)。

上述第二项中,双方当事人只是约定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未明确约定向何地人民法院管辖,应当视为约定不明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合同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某市市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中以当事人在合同中有提交“某市有关法律部门解决”的字样,就认为是双方协议管辖的内容,明显是断章取义、牵强附会。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875afc44bed5b9f3f90f1c81?pn=2&x=0&y=1275&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892.979_1262.879&type=pic&aimh=44&md5sum=6cfdf4d18ecbc2c2afc72b3b6c7e5f1b&sign=a063f69d7b&zoom=&png=10854-&jpg=0-0" target="_blank">合同纠纷即购销合同纠纷,依法应当由既是合同履行地也是被告所在地的天一县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以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结合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属于买卖合同纠纷即购销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天一;第九条约定的运输方式及费用承担为供方即原告。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可以明确地看出,该合同的履行地在天一。

综上所述,在双方当事人对管辖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法律对此类合同的管辖做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本案应由既是被告所在地也是合同履行地的天一县人民法院管辖。某市市区人民法院(2006)民初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与事实不符,应予纠正。现特提出上诉,恳请贵院依法裁决。

此致

某市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天一玉兰矿业发运有限责任公司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管辖异议申请书》
驳回管辖权异议申请的上诉状怎么写 第四篇

[篇一: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xxxx

申请人因xxxx有限公司诉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将本案移送至xx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07年9月6日收到贵院已受理xxxx有限公司诉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现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xx市人民法院管辖。管辖异议申请书。理由如下:

首先,xxxx有限公司向贵院起诉的依据是一份签订时间为2006年11月1日的所谓<合同书>,该合同书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诉至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xxxx有限公司向贵院提供的这份<合同书>,实际上是申请人于2007年6月17日交给xxxx有限公司,用于<钢材供应合同书>内部结算用的协议草案。该<合同书>不仅被xxxx有限公司篡改了时间,而且并未经过买卖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实际上并未生效。

因此对于上述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的条款因合同未生效而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申请人与xxxx有限公司的纠纷应当适用双方于2006年11月18日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中争端解决的条款。

其次,申请人与xxxx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第8条约定: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开始后60天还不能解决,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管辖异议申请书

由上述约定可以看出,双方只是约定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人于2008年11月6日收到贵院关于广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经七路支行申请强制执行一案的执行通知书,执行申请人提起执行的依据是经公证的债权文书。本案中被执行人住所地和所涉及房屋所在地均在郑州市金水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的规定,本案应当由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此,申请人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望予以批准。

此致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x

                                  20xx年x月x日

[篇四: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办理中的几个问题]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有权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审判实践中,对管辖权异议以书面审查为主。由于管辖异议的审查仅是一个程序性问题,通常不太引人关注,但近期通过办理两起管辖权异议案件,笔者发现 在这一程序中,有些环节无法可依,有些规定禁不起推敲,颇值得进行一些研究和探讨。

一、办理管辖权异议的期限

(一)民诉法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

1992年,我国制定的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但对于办理管辖异议的期限,我国民事诉讼法却没有作出规定。

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但这仅针对于经济案件而言,对于传统民事案件并不当然适用。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其中未对办理管辖权异议的期限作出规定。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案件审限管理规定>,其中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管辖争议案件的期限为两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但此规定针对的是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而不是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且只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受诉人民法院违反级别管辖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在受理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二)合理确定办理管辖权异议的期限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两种情形下管辖权异议办理期限有明确规定。一是经济案件中管辖权异议的办理,一是级别管辖权异议的办理,二者均要求在十五日作出裁定。但美中不足的是,对于送达时间没有要求。而对于非经济案件中对地域管辖异议的办理期限,目前没有任何明文规定。这也就造成了在传统民事案件审理中管辖权异议办理的延迟,甚至有的当事人恶意启动管辖权异议程序拖延诉讼。

笔者对管辖权异议办理期限有两点看法:1。在尚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非经济案件中对地域管辖异议的办理期限应比照经济案件和级别管辖异议的办理,即在十五日内作出裁定,至于送达时间以五日为宜。2。应尽快对管辖权异议办理期限作出统一规定,并适当延长至一个月。理由一,在管辖权异议的办理中,尤其是被告对地域管辖提出异议时,如何确定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往往比较复杂,需要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或对当事人进行必要询问,一律要求在十五日内作出裁定不现实。理由二,仅由法院依职权就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认定,不给对方当事人质证机会,损害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而质证往往需要必要时间。3。裁定书的送达需要一定时间,尤其是在地域管辖争议中,被告多路途遥远,送达不便。

二、案件受理费的收取

(一)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否预交案件受理费,现行法律没有规定

在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出台之前,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审判实践中一般做法是,通知被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如其不预交则视为撤回管辖权异议申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施行后,在管辖权异议办理中对案件受理费的收取非常混乱。有的法院要求被告预交;有的法院不要求被告预交,而是要求被告在驳回裁定生效后再行交纳;有的法院干脆不收案件受理费。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是<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含混模糊。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六)项规定,“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根据此规定,管辖权异议的案件受理费是以结果论英雄,被告所提异议成立时,不象其他案件受理费那样由败诉方即原告承担,而是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只有被告所提异议不成立的,才收取案件受理费。同时,<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还规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其中对于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被告是否预交案件受理费没有做出规定。

(二)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应预交案件受理费

第一,无论案件受理费还是申请费均以预交为原则,不预交为例外。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看,只有三类案件不用预交案件受理费和申请费,即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申请执行、申请破产清算。第二,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生效后交纳不具有操作性。管辖权异议不成立被驳回后,异议处理程序已经完结,被告没有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动力。其拒不交纳案件受理费,法院也只能走执行程序,此种做法过于浪费诉讼资源。综上,笔者认为,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通知其限期交纳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纳的视为未提出申请;如最终经审查被告所提异议成立,裁定移送的,则同时退回预收的案件受理费。

三、管辖权异议裁定书的格式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制定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对于管辖权异议裁定书的制作格式作了明确规定。该格式适用至今已有近20年的时间。笔者认为该文书样式在两个方面存在较大问题。

(一)当事人称谓不合理

在1993诉讼文书样式中,管辖权异议裁定书首部当事人的称谓为“原告”、“被告”,并且需要列明本案全部当事人。这一做法不妥。首先,被告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是针对原告选择受诉法院而言,争议发生在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被告与原告之间,与本案其他当事人无关,将其他当事人纳入裁定书纯属画蛇添足。其次,将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被告列为当事人之一,就意味着赋予了其提起上诉的权利,这显然是有违一般的法律和逻辑。综上,1993年诉讼文书样式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书的设定,既不符合管辖权异议处理程序的自身特性,又违反一般的诉讼法理。因此在制作管辖权异议裁定书时,应将当事人称谓确定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其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的被告为申请人,原告为被申请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被告无需在裁定书首部列明。

由此笔者还联想到诉讼财产保全裁定书的制作,依据1993年诉讼文书样式,同样在首部依原、被告的身份列明本案全部当事人。这同样存在与财产保全无关的当事人能否申请复议的问题。比如原告申请冻结被告甲的财产,那么被告乙能否申请复议?对此,笔者认为同样应采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称谓更为合理。这一点从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试行)>中亦能得到印证,其在对证据保全裁定书的设定中,文书首部采用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称谓。

(二)遗漏案件受理费的负担

纵观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诉讼文书样式,其中既需交纳案件受理费或申请费,又未要求在诉讼文书中写明诉讼费用负担的诉讼文书只有两类,一是管辖权异议裁定书,一是财产保全裁定书。对于后者而言,因为诉讼保全申请费的负担取决于案件的最终裁判结果,只能在结案的裁判文书中写明如何负担,所以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时无需对申请费的负担作出明确。而管辖权异议裁定书不要求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则令人费解,也容易给人们造成管辖权异议不收取诉讼费用的错误印象,同时这种做法也不符合司法公开的要求。

笔者认为,管辖权异议裁定书尾部应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情况。<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的才需交纳案件受理费,成立的则不需交纳。据此,应区分两种情况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一是,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的,写明“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承担”;二是管辖权异议成立的,写明“被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元,予以退还”。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驳回管辖权异议申请的上诉状怎么写 第五篇

[篇一:离婚案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张xx,男,1974年2月1日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某地,电话:******。

被申请人:xxx,女,1987年1月5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某地,电话:******。

贵院受理的2011年朝民初字****号离婚纠纷一案被告(即申请人张xx)的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开县某镇某村某组某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1年1月25日结婚后,2011年4月1日才到北京市朝阳区某乡某村,在该地连续居住时间不满一年,现又搬至北京市石景山某村某号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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