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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书利息

2016-07-21 13:16:16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再审申请书利息(共6篇)最高院民事再审申请书民事再审申请书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顾远忠,男,1968年3月8日生,汉族,身份证320925196803084534,居民,住建湖县庆丰镇华林村四组,手机13770080040,邮编224700。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杨华,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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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再审申请书利息
最高院民事再审申请书

民事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顾远忠,男,1968年3月8日生,汉族,身份证

320925196803084534,居民,住建湖县庆丰镇华林村四组,手机13770080040,邮编224700。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杨华,男,1961年5月11日生,汉族,身份证

320925196105110010,居民,住建湖县近湖镇桥东明星城2幢105室,手机13837218062,邮编224700。

共同委托代理人:江苏向阳红律师事务所 律师 朱珊,住建湖县县城湖中路龙湖商业街8号,邮编224700,电话0515-86295148,手机13851160148。

再审被申请人:江苏克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县城明珠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吴重言,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被申请人:吴重言(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江苏克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址同上。手机13805116388邮编224700

再审被申请人:吴伟(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江苏克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址同上。手机13813433333邮码224700。

再审申请人因不服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5月29日(2012)盐商初字第0005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11月7日(2014)苏商终字第0335民事判决书的判决。本案主要存在三个突出的错误:1、案件定性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2、证据采信错误,导致认定事实错误;3、认定附条件尚未成就错误。再审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200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和第205条的规定,依法提起再审。

再审请求:

1、请求撤销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盐商初字第0005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商终字第0335民事判决书;

2、请求按再审申请人原审请求,判决再审被申请人支付企业出售合同转让价款人民币800万元及利息、赔偿再审申请人的损失、返还不当得利;

3、本案再审费用全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法院认定所附条件尚未成就错误。

原审法院无视再审被申请人不正当地故意阻止条件成就,应视为成就的法律规定。原审法院认定商标转让费100万元不符合支付条件,待条件成就后,可另行主张的判决,

显属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不符合一讼二判的主张,造成申请人劳命伤残,带来更大损失。

再审申请人(以下称申请人)认为,依据双方“收购协议书”约定:“商标收购价款为100万元,商标办理转让,有权部门受理有效后,一次性付100万元转让费。”合同对双方转让的价款和条件约定是明确的。但再审被申请人(以下称被申请人)签订合同后,被申请人于2011年11月14日向申请人发出书面解除合同通知,并进行撤销权诉讼,以其行为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双方所签订的“收购协议书”。申请人2011年9月16日律师函催促被申请人一起到有权部门主张商标办理过户程序,原审庭审时,申请人明确表示愿意履行相关的商标变更手续义务。但在本案中,原审法院却要求待条件成就时,才能主张权利,明显不符合情理,也不符合法律规定;二审更没有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错误的维持一审判决:第一,动感公司被收购后,于2012年1月15日,由被申请人将动感公司的11枚印章在建湖(2012盐建证字第2号)公证处进行提存公证,且2014年6月11日动感公司营业执照因被申请人未年检被工商部门吊销,使申请人根本无法成就所附条件,且二审法院没有核实企业的现实状况;第二,公司印章提存,营业执照被吊销均因被申请人的主观故意所造成,被申请人不正当地阻止了条件的成就,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5条第2款的规定,应视同条件已成就;第

三,被申请人已充分利用了该商标进行经营性盈利活动。被申请人接收动感公司后,已利用动感公司的专利和技术、商标、设备、人员进行了商业化宣传、生产和销售。并于2011年11月获农高后稷特别奖,获奖产品名称“动感牌”性息素诱虫色板;2012年农业部全国农技推广中心主办的我信赖绿色防控产品,产品名称是“动感牌”粘虫板诱捕器;2013年全国农技推广中心主办的我信赖绿色防控产品,产品名称是“动感牌”多色诱多虫粘虫板。原审法院既已认定合同有效,就应当依法判决被申请人支付商标转让价款100万元,由申请人履行相关的变更协助义务。而原审法院认定“动感”商标权被他人在同类商标中已注册在先也与事实严重不符,显系错误认定。商标归类和相关法律规定,不可能同一商标,同类产品能够重复注册。在多次庭审中体现了被申请人是化学杀虫剂企业(商品大全0505类,动感商标持有人为北京绿叶公司,而江苏动感公司是绿色防控中物理灭虫技术,物理控虫是依托某个器皿(商品大全21类,动感商标持有人为顾远忠),如粘虫板(又称诱捕器)、杀虫灯、防虫网,上列事实均在原审时当庭举证、质证后认定,事实清楚。而江苏高院把物理和化学概念混淆,故判决是严重错误的,不符合《商标法》和《合同法》第45条第2款的规定,也不符合本案事实。

二、原审法院证据采信错误,致使认定的事实错误。

原审法院根据动感公司财务帐册记载,动感公司曾支出150万元的设备款及150万元的购买厂房款项,但未将上述资产交付给被申请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的判决,存在认定事实和证据采信错误。

1.关于动感公司财务报表上曾有150万购买设备款的支出问题,该记载与整体出售(收购)根本没有关联。

帐目中所记载的购买150万元的设备款已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用于购买设备,申请人在签订合同的当天就将车间所有资产交付给被申请人,并由被申请人关门加锁。次日双方具体办理了交接手续,被申请人对机械设备、办公电脑、文件柜、手推车等二百余台、件均签字予以确认,从未提出未收到上述设备的异议,设备清单也明确载明金额为1256715元。被申请人在多次开庭中未提到还有150万元的设备未交付的情况。但原审法院却以帐目所记载的150万元的设备款,还要求申请人履行所谓的交付义务。该判决与(2012)盐商初字第0065号民事判决书第9页倒数第4行到倒数第1行和江苏省高院苏商终字第0155号第22页的生效判决相悖,属于证据采信错误。

2、关于购房款150万元的问题,更与企业整体出售(收购)无关联。

该房款是顾远忠个人独资期间的产权,即2010年9月15日前的产权,后经处置的房产权,在与被申请人所订立的

篇二:再审申请书利息
再审申请书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姚萍,女,汉族,1962年12月31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04 196212310020 住南京市秦淮区小全福巷10幢604室。 被申请人:倪军芳,女,汉族,1971年9月10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03197109101763 住南京市秦淮区海福巷71号7幢一单元101室

被申请人:周建华,男,汉族,1971年1月23日生,身份证号码320624197101232418 住南京市建邺区嘉怡苑2幢302室 被申请人:倪建军 男,汉族,1976年8月1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03197608011797 汉族 住秦淮区海福巷71号7幢一单元101室 周建华与倪军芳为夫妻关系, 倪建军为倪军芳之弟。

申请人因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民终字第1862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申请再审。

申请事项:

一、依法裁定对本案再审;

二、依法撤销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民终字第186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认定被申请人倪军芳和被申请人倪建军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为规避执行行为,确认被申请人倪军芳和被申请人倪建军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无效。

事实与理由:

第一部分 基本案情

2012年6月14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周建华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周建华向申请人借款310万元;2012年11月2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倪军芳又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申请人倪军芳向申请人借款400万元。二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且二被申请人未能按期还款。2012年11月21日,申请人诉讼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后经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2013)秦民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二被申请人共同偿还申请人借款710万元并承担相应利息和诉讼费用。

2013年10月22日,申请人向秦淮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申请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倪军芳、周建华于2012年11月7日已将被申请人倪军芳名下位于秦淮区御道街169号御水湾花园1幢1单元102室房屋过户到被申请人其弟倪建军名下。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倪军芳、周建华、倪建军执行异议纠纷经一、二审仍未确定倪军芳与其弟房屋转让行为为规避行为,为此申请人提出再审理的请求。

第二部分 申请再审理由

申请人认为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民终字第1862号民事判决书没有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认定和处理规避执行行为若干问题的规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以物抵债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审理纪要 》的规定依法查明基本事实,以被申请人单方陈述作为判决依据,混淆基本法律关系,应予重审,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倪建军、倪军芳的房屋转让行为完全符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认定和处理规避执行行为若干问题的规定》所列明的规避执行行为的基本特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认定和处理规避执行行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规避执行行为是指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前一年至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履行,采取故意转移财产或者为法院处分财产设置障碍并对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人民法院应当将下列行为认定为规避执行行为:

(一)被执行人将财产无偿、低价或者通过虚假交易方式转移至他人名下的行为;

(二)被执行人与案外人串通,虚设债务的行为;

(三)被执行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明显不符交易习惯将房产长期出租的行为;

1、被申请人倪军芳、倪建军为姐弟关系,且被申请人倪军芳、周建华因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多家人民法院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从倪建军和周建华交往的密切程度以及倪建军和倪军芳的亲属关系上判断,倪建军不可能不知道倪军芳、周建华在外欠有多笔应付债务且丧失偿还到期债务的能力,而在此时,被

申请人倪军芳与倪建军虚设债务,将房屋通过虚假交易方式转让,该行为属于典型的规避执行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行为并予以撤销。

2、在被申请人倪军芳、周建华、倪建军之间228万元的债权债务中被申请人倪建军称这些款都是其母亲、岳父以及妻妹的,这228万的实与倪建军无关,那其姐倪军芳的御道街169号御水湾花园1幢1单元102室房产居然就过户给其弟倪建军,这就是明鲜规避执行行为。

3、倪军芳、周建华曾有过通过虚假诉讼进行规避执行的行为。

情况如下:2012年11月16日,被申请人周建华将早已抵押给申请人的运盛美之国819幢房屋购房款150万元转让给案外人艾琳,案外人艾琳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取得其中的100万元。为维护申请人的权利,揭露被申请人倪军芳、周建华的虚假诉讼行为,申请人分别向秦淮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诉讼、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经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抗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最终查明被申请人倪军芳、周建华通过虚假诉讼转让给案外人艾琳的100万元最终又回到被申请人倪军芳名下,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商终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被申请人周建华和艾琳存在规避执行行为,撤销了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3)江宁商初字第464号民事判决书,案外人艾琳现已将100万元交付至秦淮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二、对被申请人倪军芳、周建华、倪建军之间205万元的债权债务的存在提出疑问。

1、被申请人倪建军在审理过程中陈述:其和周建华之间的资金往来主要是来源于其母亲、岳父以及妻妹。他们之间纯属亲戚关系,对这些所谓债权关系,申请人提出让法院给予事实的查明。可一审、二审均回避申请人的请求,单以倪建军提供所谓证据且不对其证据的真伪进行甑别就进行判决。

2、被申请人倪建军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单纯存在于被申请人倪建军和周建华之间,本案一、二审法院均没有审查涉案资金构成,把归属于案外人的债权全部视同为被申请人倪建军的债权。申请人在一、二审向法院提出查明被申请人倪建军在205万中所占的款额,一、二审法院对此问题保持沉默进行回避。再就被申请人倪建军提供的所谓证据中大部分是现金支付周建华,这样的支付

无任何法律依据。一、二审法院居然将其认定为被申请人倪建军向周建华出借的款项。

3、被申请人倪建军拒绝就其资金来源进行举证,违反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的基本规定。在诉讼过种,申请人不断对被申请人倪建军的资金来源产生质疑,要求倪建军提供资金来源证据以及银行转帐证明,但这一关键问题不仅倪建军拒绝提供,一、二审法院保持沉默进行回避,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倪建军陈述其和周建华之间存在巨额借款关系纯属捏造。

4、本案的关键证据即倪军芳所写“借条”、“协议书”均为伪证,上述两份证据均形成于本案诉讼期间,被申请人倪军芳、周建华在近十起民事借贷纠纷案件中均拒不到庭,在本案进入诉讼程序后,被申请人倪军芳、周建华即向被申请人倪建军提供虚假日期和内容的“借条”、“协议书”,用以证明被申请人倪建军和被申请人倪军芳、周建华存在债权债务以及以物抵债关系,申请人认为,该证据系伪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此情况一、二审法院也保持沉默进行回避。

三、被申请人倪军芳和被申请人倪建军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的房屋买卖行为。

首先,本案一审、二审都将审查重点集中在被申请人倪建军、周建华、倪军芳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上,而事实上,被申请人倪建军、周建华、倪军芳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和房屋买卖没有任何关系,被申请人倪建军为证明其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存在,在诉讼期间由被申请人周建华、倪军芳提供虚假“借条”、“协议”用以证明存在借款和以物抵债关系,从这一点上看,假定这一前提是成立的,那么,被申请人倪军芳、倪建军所签订的《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的购房条款均是不真实的,因为被申请人倪军芳和被申请人倪建军之间并不存在事实上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房屋转让款为一次性交付,但合同签订后,被申请人倪建军并没有支付分文房屋转让款。

其次,被申请人倪建军在审理中承认,其所签订的《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转让价款以及所有交付条款均为虚构,其中房屋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80万元,该款项为双方为避税随意书写,房屋转让款交付方式也和实际

情况完全不符。 因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倪军芳、倪建军之间根本不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而在这一事实基础上讨论房屋转让价格是否低于市场价格显得毫无意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民终字第1862号民事判决书认为申请人应当就其转让价格是否低于市场价格进行举证显然是以确认被申请人之间存在房屋合同关系为基础,这是一个根本性的错误。 四、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民终字第1862号民事判决书始终回避本案中的焦点问题,申请人认为,这些问题是认定规避行为是否存在的关键,应当在判决文书中一一回应。

其一,被申请人倪建军和倪军芳、周建华之间到底存在什么样的法律关系。申请人认为三被申请人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只是为了规避执行才纠缠在一起,本案一审以执行异议纠纷立案,但一审法院绕开申请人所依据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认定和处理规避执行行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合同法》相关条款了结此案;二审法院在申请人提出质疑后,起初在审理过程中加以重视,但最终在法律文书中干脆不引述任何法律依据,对三被申请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分析和判断没有任何交待且有意识的进行回避。申请人认为,三被申请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缺乏证据支持,对于案件中基本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在判决文书中必须办以阐述。

其二,被申请人倪建军应当就其所主张借款来源和转帐记录进行举证。在本案一、二审过程中,申请人一再要求被申请人证明其主张的巨额借款资金来源,被申请人倪建军为基层公务人员,在倪建军提交的其他往来清单可以证明,倪建军每月较为确定的工资收入为2062元,其银行卡正常余额均在万元左右,对被申请人倪建军提供的176万的来源,申请人对其的真实性不予认同。被申请人倪建军、周建华是属连襟关系,其姐倪建芳与周建华是二婚,周建华为了讨好被申请人倪建军及父母多次支付给被申请人倪建军及父母钱。申被申请人倪建军对此情况进行回避,申请人在一、二审过程中多次提出对被申请人倪建军与周建华的银行往来帐进行核查(申请人是无法对被申请人倪建军、周建华的私人帐户进行查询),一、二审法院都给予了回避。

其三:被申请人倪建军陈述其出借给周建华共228万元,其中195万分五次转帐至周建华帐户,33万为现金支付,申请人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金是不

篇三:再审申请书利息
2015再审申请书范本

第1篇: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本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______,女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______,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______,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______,男

申请再审人______与被申请人______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的(2015)历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和2015年11月4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济民四商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5)历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以及第二项;

2、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做的(2015)济民四商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3、请求贵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申请再审人王德敏无需承担偿还债务的主张;

4、请求贵院判决一审、二审、再审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特申请再审。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具体理由如下:

申请再审人______对被申请人______所借的个人债务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因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申请再审人______与被申请人______2015年起开始分居,对其债务不知晓,借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也未用于上述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因此对于其借款不能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属于______的个人债务,申请再审人______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具体理由如下:

被申请人______与被申请人______之间的债务属于高利贷债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的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据申请再审人______在一审、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再审被申请人______与再审被申请人______之间债务存在高利贷行为。被申请人______已偿还的债务是属于本金还是利息界定不明,剩余款项极大可能是高利贷利息,这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综上所述,申请再审人______不应该承担被申请人______与被申请人______之间的高利贷债务偿还责任,恳请贵院依法再审,纠正错误,维护申请再审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2篇: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______,男,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乡县夏馆镇

葛条爬村许窑沟组。

被申请人:______,男,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乡县城关镇诸阳大街52号附5号。

申请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月11日(2015)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现依法申请再审。请求事项:

一、依法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2015)内法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和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公正判决。二、驳回被申请人原诉讼请求。

三、依法判决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

一、原一、二审判决事实不清,所采信的证据自相矛盾。请注意原一、二审判决所认定的以下事件:

(一)xx年3月11日刘金龙向周晓申出具收条一张:收条,今收到周晓申现金贰拾伍万元(250000元)。刘金龙,xx年3月11日。

(二)xx年7月至9月原一审中,张玉香(周晓申之妻)出庭证实:xx年7月至9月份多次找刘金龙索要借款25万元;

(三)xx年9月12日原二审中,周晓申提交股份协议一份:股份协议,今收到周晓申现金叁拾伍万元,占豪门洗浴股份50%,刘金龙占50%,投资30万元?刘金龙,xx年9月12日。

(四)xx年11月份原一审中,刘天柱、尹建中到庭证实:其同原告周晓申于xx年11月份到郑州问被告刘金龙索要25万元借款。

从以上事件我们不难发现其中的矛盾和有违常理之处:如果认定第(一)项中,也即本案所争讼的25元为借款性质,那么第(二)项似乎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二)项事件的背景下,又发生了第(三)项事件,也即在周晓申在明知刘金龙欠其25万元钱款,而且经其妻子张玉香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仍然向刘金龙支付35万元,作为合伙出资。这些违背常理之处不得不让人怀疑上述事件的真实性。另外,再加上第(四)项事件,周晓申于第(三)项事件之后继续向刘金龙索要本案争讼25万元借款!

这四项事件之间相互矛盾,违背常理,实在难以自圆其说!基于此,我们不难认定,将本案所争讼25万元认定为借款,于事实严重不符。

二、本案应为合伙纠纷性质,申请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错误认定。事实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x年合伙经营豪门洗浴人家(

同时,被申请人在原二审中提交的xx年9月12日的股份协议,其内容进一步印证了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合伙关系存续的事实。

唯有如此,整个案件才能自圆其说,也即将前述中的第(一)项事件中,即本案争讼的25万元认定为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而非借款,才会合情合理地发生第(三)项当中,被申请人后续为合伙增加出资35万元的事实。而对第(二)项和第(四)项事件,鉴于其与第(一)、(三)项事件的相互矛盾,申请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怀疑张玉香、刘天柱以及尹建中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三、原审判决判令申请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根本不存在借款纠纷,支付利息一说更无从谈起。

其二、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综上所述,原一、二审法院仅依据本属于为合伙出资的收条和一系列相互矛盾的证据,便草率地判决申请人承担并不存在的借款债务,实在难以令申请人服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恳请省高院依法再审,予以改判。

此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再审申请书利息】 第3篇:再审申请书范本

再审申请人:姓名______,性别______,年龄______,民族______,职业______,工作单位______,住所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

再审被申请人:姓名______,性别______,年龄______,民族______,职业______,工作单位______,住所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

申请再审的事由:

再审申请人不服______人民法院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作出的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______)______字第______号民事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______项、第______项规定的、及等“应当再审”的事由,提出如下再审申请。

再审请求:

一、撤销XX人民法院(______)______字第______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案产生的一审、二审和再审诉讼费用全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十二)项规定“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应当再审。

XX中院作出的二审判决超出了上诉请求事项。

二、《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四)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应当再审。

鉴定人没有出庭接受质询,鉴定结论未经质证,不应采纳。

三、《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应当再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再审。

再审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XX中院的二审判决。

五、《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2款规定“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______中院在审理该案时有以下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影响了案件的正确判决。

综上所述,请贵院站在“司法为民”“有错必纠”的公正立场上,依法再审,纠正错误,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______

申请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4篇: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曾国明,男,生于1947年11月25日,个体工商户,住万州区分水镇三正场国兴路158号

申请人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对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6月29日作出的(20XX)渝二中法民终字第386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出再审申请。

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再审,纠正原判不当。

2、请求依法撤销(20XX)渝二中法民终字386号民事判决

事实及理由

二审判决置一审所查明的事实不顾,错误认定事实

二审判决在对一审判决所查实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的基础上,在本院审理认为又作出“曾国明按照惯例雇请驾驶员陈天军”错误认定,该判决在随后的认为中“至于曾国明与驾驶员陈天军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事案不作调整”,申请人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上前后矛盾。对此,申请人不服这一认定。因为申请人与陈天军根本不是雇请关系,只能是“运输合同关系”。

一、二审法院在事实上认定运输合同已经终结错误,因为交付是在货主库房清点后,方才履行完毕。虽说卸货属于货主的义务,但卸货时陈天军的作为承运人仍然有安全保障的义务。

就一审、二审已经查明认定的事实是“由于车厢板无法打开,被告陈天军使用一木棒到车上去撬车厢板,贺永常与卢云贵等人用手将车厢板撑住,防止车厢板突然打开与车身撞击受损”这一行为,一是属于陈天军本人应尽义务;二是为了陈天军的财产利益。

陈天军直接致人损害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况且原告已经将陈天军以侵权之诉为被告起诉,二审法院在人民法院未尽释明义务,应当告知原告作出选择,在未告之原告的情况下,对侵权之诉,不予调整是错误。

综上所述,二审错误认定事实,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为此申请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

此呈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再审申请书利息】

第5篇: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本【再审申请书利息】

申请人:杨XX,男,1950年1月9日出生,汉族,家住XX省XX镇新华路水利巷2号。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

案由:

申请人杨XX因与王俊X、杨怀X、刘小X之丈夫杨治X(已故)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对X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5年8月31日作出的“(2015)X民再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不服,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请求XX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

2、请求依法纠正“(2015)X民再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中的错误判决:依法判决王俊X、杨怀X、刘小X之夫杨治X(已故)与申请人杨XX在1994年11月12日签订的《关于承包XX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合同书》的有效合同继续履行,原审上诉人王文X(原一审第三人)将现持有的X木县XX乡大贝茆煤矿的一切经营手续、证照(正、副本)立即移交申请人杨XX。

3、本案一审、二审、再审的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由王俊X、王文X、王心X全部承担。

事实和理由:

杨XX与王俊X、杨怀X、刘小X之丈夫杨治X(已故)煤矿承包合同纠纷一案,XX县法院在2002年9月4日作出“(2002)府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附件1)。判决认定王俊X、杨怀X、刘小X之夫杨治X(已故)与申请人杨XX在1994年11月12日签订的《关于承包XX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合同书》(以下简称“94年承包合同”)有效,被告王俊X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天内给付原告杨XX大贝茆煤矿的《生产经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营业证》(以下简称“三证”),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由被告王俊X负担。该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有:“94年承包合同”有效,“94年承包合同”纠纷是由于王俊X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交付杨XX大贝X煤矿的开采证、营业证等证件正本导致杨XX不能正常管理经营煤矿而产生等。

一审判决生效后,被告王俊X不服提出申诉。2015年10月14日X林市人民检察院向X林市中级法院提起X检民抗字(2015)11号抗诉书,2015年1月5日XX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府民再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附件2)。判决基本维持了(2002)府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判决认定“94年承包合同”有效,应继续履行,只是因现大贝茆煤矿的“三证”由第三人王文X实际持有,而改判由王文X交给杨XX。

判决宣判后,王俊X、王文X、王心X(杨怀X、刘小X已在2002、4、22将其合伙份额转让给王宽心)不服提起上诉,2015年8月17日X林市中级法院作出(2015)X民三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附件3)。判决在没有任何新的事实和法定依据的情况下,错误的撤销了XX县人民法院(2002)府民初字第271号和(2015)府民再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错误地判定2000年7月4日大贝茆煤矿与兴达煤矿的《联合办矿协议》有效,大贝茆煤矿由王文X经营至2015年9月15日为止,王文X补偿杨XX经营损失及承包费248万元;大贝茆煤矿的有关证照由王文X继续持有,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由原告和被告各承担一半。

二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杨XX不服提出再审申请。2015年6月6日X林市中级院作出(2015)X民再终字第11号民事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2015年8月31日X林市中级院作出(2015)X民再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附件4)。再审判决不但没有依据事实和法律撤销二审的错误判决,而是在继续判定“94年承包合同有效”后却在没有法定及约定解除理由的情况下判决终止该合同履行,并且以所谓程序违法为由对二审判决认定有效的《联合办矿协议》的判决予以撤消,对该非法协议不予判决认定无效。X林市中级院再审判决严重侵犯了申请人杨XX的合法承包经营权,致使杨XX蒙受了巨大经济损失,严重地践踏了法律的权威与尊严!

基于上述情况,申请再审理由如下:

一、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判决“一、撤销本院(2015)X民三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第二条”的改判依据错误,《联合办矿协议》应当判决认定无效。

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认定“本案是一起原告杨XX起诉被告王俊X请求继续履行杨XX与杨治X、王俊X、杨怀X所签订的《关于承包永新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的承包合同,并诉请由王俊X交付煤矿有关证件。而本院终审判决超出当事人的诉请作出对大贝茆煤矿与兴达煤矿协议有效即《联合办矿协议》有效的判决,违反了我国民诉法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属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改判”,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据此判决“一、撤销本院(2015)X民三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第二条(即撤销二审“2000年7月4日X木县XX乡李家沟村大贝茆煤矿与X木县XX乡兴达煤矿签订的《联合办矿协议》有效”的判决)”。

2000年7月4日(在杨XX承包煤矿期间),王振X未经杨XX同意非法代表大贝茆煤矿与早已被政府在1999年7月份之前就取缔不复存在的非法矿井“兴达煤矿”代表王文X、王治标签订了《联合办矿协议》,该非法协议应当无效。王振X与王文X、王治标等人是假借两矿联办之名,实质是损害承包人杨XX合法权益的行为。

既然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认定“本案是一起原告杨XX起诉被告王俊X请求继续履行杨XX与杨治X、王俊X、杨怀X所签订的《关于承包永新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的承包合同”的案件,而且也在再审判决第二条判决认定《关于承包永新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的承包合同有效,那么法院认定在杨XX承包煤矿期间王振X与王文X、王治标等人非法签订的《联合办矿协议》是否有效,就直接成为杨XX在1994年11月12日签订的《关于承包永新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的承包合同能否继续合法有效存在、能否继续全面履行的关键。《联合办矿协议》的非法存在,直接侵害了杨XX的承包经营权,直接导致杨XX无法继续行使煤矿承包合同的权利。因此,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就不应当以“不告不理”、“程序违法”为由,简单的判决撤销二审时对《联合办矿协议》有效的错误判决,而应在对该案事实审查后判决认定《联合办矿协议》无效。只有判决认定《联合办矿协议》无效,杨XX签订的《关于承包永新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的承包合同才能继续合法有效存在,才能继续全面履行。

二、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判决认定“杨XX失去再继续履行该承包合同的条件(注:该承包合同指“杨XX在1994年11月12日签订的《关于承包永新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的承包合同”),没有法律依据,认定的事实依据错误。

X林市中级法院的再审判决认定“由于该煤矿是经政府批准的煤矿,在联并后一直由王文X经营管理,并对煤矿进行了实际投资与整改,杨XX对煤矿的投资、整改、经营管理并未参与,故杨XX失去再履行该承包合同的条件”

大贝茆煤矿确实是在上世纪90年代初就经政府批准的合法煤矿,可是X林市政府从来没有批准大贝茆煤矿与早已被政府取缔的非法矿井“兴达煤矿”联并,杨XX承包的大贝茆煤矿的主体资格始终合法存在。

X木县政府在2000年7月初审并上报X林市政府审批大贝茆煤矿与“兴达煤矿”联并时,非法矿井“兴达煤矿”因“四证”全无(四证指“三证”和《前期施工证》),其早已在1999年7月之前就被政府取缔并经X林市政府上报XX省政府,当时“兴达煤矿”已经不复存在(1999年政府取缔非法矿井的标准:停止供电、停止供火工品、“三不留”、井口闭毁、地貌恢复)。具有审批权的X林市政府从来没有批准两矿联并,X林市政府只是为了保护大贝茆煤矿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在2000年10月25日批准大贝茆煤矿调整井田范围、在2000年11月8日批准同意大贝茆煤矿扩大井田面积、扩大生产能力,有关zhèng fǔ 部门并据此给大贝茆煤矿换发了“三证”而不是重新颁发了“三证”,其相关证件的编号、企业名称、详细地址、设计能力、井口坐标等与原证件完全相同。

该煤矿也绝非如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判决认定的“在联并后一直由王文X经营管理,杨XX对煤矿的投资、整改、经营管理并未参与”,而是王俊X、王振X与王文X、王治标等人将两矿非法联办后,又非法将大贝茆煤矿先转包给蒋树华、后又非法转包给王文X等人,非法剥夺了杨XX的合法承包经营权,致使杨XX不能对煤矿进行合法投资、整改、经营管理。王文X等人明知故犯,伙同王俊X等人非法剥夺了杨XX的合法承包经营权,在非法利益的驱使下,王文X等人投资、至今非法管理经营着大贝茆煤矿。

王俊X、王文X等人非法剥夺杨XX合法承包经营权的行为,X林市中级法院非但不予以判决制止,却在没有法定依据及根据认定的错误事实,错误的判定“杨XX失去再继续履行该承包合同的条件”。杨XX数年不懈诉讼,目的就是收回煤矿的合法承包经营权,杨XX完全有资格、有条件、有能力、有信心继续承包管理、经营大贝茆煤矿。

三、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滥用司法权:

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判决“三、杨XX与王俊X以及杨怀X、刘小X之夫杨治X(已故)于1994年11月12日签订的《关于承包XX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的合同有效,终止履行;2002年5月14日王文X与王俊X、王振X签订的《承包XX乡大贝茆联办煤矿协议》无效。”

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判决书中写明判决所依据的实体法律规定仅有《合同法》第8条、第60条。

X林市中级法院非但不予判决制止王俊X、王文X等人非法剥夺杨XX合法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却错误适用《合同法》第8条、第60条的规定,错误判决杨XX与王俊X以及杨怀X、刘小X之夫杨治X(已故)在1994年11月12日签订的《关于承包XX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的合同有效,终止履行,进而滥用司法权,错误的判决X木县XX乡大贝茆煤矿由王文X经营至2015年9月15日为止。

既然再审判决杨XX与杨治X、王俊X、杨怀X在1994年11月12日签订的《关于承包XX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合同书》的合同有效,并且没有法定和约定的解除条件,就应当根据《合同法》第107条判决继续履行合同,而不应该错误的判决终止履行。

既然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判决2002年5月14日王文X与王俊X、王振X签订的《承包XX大贝茆煤矿联办协议书》无效,就应当依据《合同法》第58条判决王俊X、王文X等人依据其过错程度承担所造成的损失后,恢复财产原状,而不应该滥用司法权,错误的判决X木县XX乡大贝茆煤矿由王文X经营至2015年9月15日为止。

四、判决没有法定依据,判决显失公平、公正:

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在没有任何法定依据的情况下就错误的判决维持了“王文X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补偿杨XX经营损失及承包费248万元”的二审判决。王文X伙同王俊X等人非法剥夺了杨XX的合法承包经营权,每年非法获利数千万元,杨XX数年不懈诉讼,已经家贫如洗,而双手举着法律天平的X林市中级法院却判决王文X补偿杨XX248万元,这样的天平还能叫法律天平吗?判决显失公平、公正。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主体的一切经济行为都应当接受法律法规的调整规范,人民法院是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人民法院应当主持正义,依法秉公办案。而X林市中级法院却视法律的尊严于不顾,在没有任何法定依据的情形下,滥用司法权,错误的判决杨XX签订的《关于承包XX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合同书》有效合同终止履行,错误的判决王文X继续经营大贝茆煤矿至2015年9月15日止,错误的判决王文X给付杨XX248万元补偿费,X林市中级法院的判决实在是一种压制合法,鼓励违法,任意践踏国家法律尊严的行为。

综上所述,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之规定,依法提请再审,请求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纠正错误判决,维护申请人杨XX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受托代理人:戴涛

申请人:____________

二0XX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原一审、再审、二审、再审民事判决书复印件各1份。

第6篇:再审申请书范本

申请再审人:______(一、二审诉讼地位),性别,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__族,职业,住所(户籍地,现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同时写明现居住地,以下同)。(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全称、住所地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和职务,以下同。)

通信地址:____省____市(县)____区(乡)____街(镇)____号,邮政编码;手机、办电、宅电。

法定(或指定、委托)代理人:______(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或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委托代理人的,在此括号内注明与当事人的关系),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及住所。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只写明姓名、单位、职业。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的写法与申请再审人写法相同。

被申请人:______(一、二审诉讼地位),基本情况、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的写法与申请再审人写法相同。

原审____:〔注:原审其他当事人按原审诉讼地位表述,例如,一审终审的,列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等;二审终审的,列为“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等。当事人基本情况、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的写法与申请再审人写法相同。〕

原审法院及案号:一审__县(市、区)人民法院,(2015)__民初字第__号;二审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__民一终字第__号。(经再审的同样列明)

申请再审人______与被申请人______因____纠纷一案,不服____中级人民法院于__年__月__日作出的__号已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撤销原判第__项,依法改判……

2、……(逐项列明具体请求)。

申请法定事由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2、……(以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一、二款规定的事由为依据,将认为符合的事由逐项列明。)

事实及理由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第__项。……〔阐明新的证据名称、证明内容及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第__项的理由〕。

2、……(本部分要与申请法定事由部分一一对应,将能够说明事由成立的理由、事实和证据情况简明扼要条理清晰地逐条阐明。)

综上,申请再审人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__款第__项之规定,特申请对本案再审。

此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件:

1、______人民法院__号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__份。

2、……(将申请再审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文书、材料一一列明并在所提交的材料上注明相对应的序号。)

申请人:______

(签名、捺印、盖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四:再审申请书利息
2015二审民事判决执行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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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民事判决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xx,女,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市....x号x单元x室。身份证号......

法定代理人xx(申请人之母),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申请人。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路x号x大厦x层

代表人xx,总经理。

申请事项:依据(2015)xx终字283号《民事判决书》,强制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一审案件受理费xx元及鉴定费xx元,给付迟延履行金xx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xx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xx)xx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被申请人不服,提出上诉。x年x月x日,xx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2015)xx终字x号终审判决,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法院判决书确定,案件受理费xx元,鉴定费xx元,(原告已预交费用,被告可于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二审法院判决书确定,一审案件受理费xx元及鉴定费xx元,按一审判决执行。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保险理赔款义务,但未按两级法院的上述判决,给付申请人一审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

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强制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垫付的案件一审受理费xx元、鉴定费xx元、迟延履行金xx元(以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6.1%的2倍计算)。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法定代理人(签名):

x年x月x日7

篇五:再审申请书利息
2016法律文书范文

第1篇: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制问题的研究

近年来,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发展迅速,在扶贫及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迅速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问题也逐步浮出水面,因而加强对其的监督管理是有必要的。

一、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目前对小额贷款公司起规范和指导作用的各种政策法规主要来自银监会和央行下发的文件、各地方政府自行出台的地方性政策法规和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制定的行业自律性规章、小额贷款公司自行制定的各种内部规章制度。按照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审批权和监管权归属于省级人民政府,银监会、人民银行及公安部门也对小额贷款公司负有监管职责。由于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所以监管机构对其不需要进行审慎性监管,而是采取备案登记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只要定期将贷款发生额、贷款余额、客户户数、平均单户贷款余额、前十位最高贷款户、贷款利率分布等主要信息,报监管机构备案即可。

由于我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没有一个统一的法律和确定的监管主体,造成了监管上的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界定模糊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将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描述为“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由此可见,小额贷款公司在发起人和组织形式上合一般的公司相类似,但是贷款业务又是一般的公司所不能经营的业务。《指导意见》忽略了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机构的属性,使其不需要申请金融许可证就可以经营部分金融业务,这对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具有不利的影响,同时对确定监管的法律和监管的主体也造成了困难。

(二)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法律体系不完善

目前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并不是金融机构,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规范对于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来说并不适用,而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出台的对小额贷款公司起规范和指导作用的政策法规没有上升到严格的法律层面,最高的只是金融规章和规范性的文件,在实践中对小额贷款公司活动的规范只是通过决定、通知和意见等形式进行的,这不利于小额贷款公司长期稳定的发展。

(三)各地的监管标准不一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权归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各地方政府自行出台地方性政策法规,例如,浙江省出台的《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出台的《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规定》、《安徽省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报审批登记工作指引(试行)》,等等,这就造成了各地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所遵循的法规和标准不一,难以对全国的小额贷款公司实行统一的监管。

(四)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存在着多头管理

当前,对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存在着多头管理的问题。在实践中,大多由省(直辖市)政府指定省(直辖市)金融办组织并牵头当地发展改革委员会、农业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公安局、工商局等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督管理。但在是否存在非法集资方面,银监会和公安部门负有监管的职责,人民银行则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等进行跟踪监管。多头管理容易产生形式化,造成监管的虚拟化,同时小额贷款公司面对多头管理,苦不堪言,疲于应付,这不利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健康发展。

(五)利率监管演变成了利率限制

小额贷款公司的操作成本较高,其贷款利率的水平必须足以覆盖其资金成本、运营成本和可以预见的信贷损失,并能产生一定的利润和收入,这样才能保证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性地发展,这也是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实行较高利率的原因。但是贷款利率上限又必须遵循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即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这就意味着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不能根据其经营成本的科学计算来自由拟定利率,从而可能导致收入无法弥补成本,出现亏损并最终垮掉的后果,严重影响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国际经验的借鉴

国际上小额信贷发展比较好的国家,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有着明确的界定,有着较为完善的监管法律体系及确定的监管主体,并且国际上的小额信贷机构不仅能够发放贷款,同时也能吸收公众存款,这对于小额信贷机构的可持续性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将介绍几个小额信贷机构发展较好的国家的监管经验。

(一)孟加拉国

小额信贷在孟加拉国的发展是十分迅速的。1976年,穆罕默德&8226;尤努斯教授在孟加拉的jobra村开创了小额信贷实验项目,效果很好。1983年,孟加拉中央银行和政府有关机构允许该项目注册为正规银行,乡村银行由此成立。在此后的30年间,乡村银行逐渐发展成为组织遍及全国的金融机构,总资产在10亿美元以上,服务于全国64个地区的68000个村,还款率平均高达95%-100%。近些年来,孟加拉国在小额信贷机构监管的领域取得了两大进步:一是将小额信贷银行和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机构纳入了法律框架之内;二是建立了新的监管机构,国家建立了一个专门的监管机构对小额信贷机构进行监管,这个监管机构虽然和中央银行在业务上保持联系,但是独立于中央银行之外。这使得孟加拉国的小额信贷在健全的法律框架和专门的监管机构之下获得了更好更快的发展。

(二)印尼

印尼的小额信贷业务是由正规的金融机构提供,这使得这些机构不仅能够发放贷款,同时可以吸收存款,并且不同类别的金融机构有着不同的监管主体,印尼人民银行信贷部、小商业银行由印尼中央银行监管,地方性信用社由省级政府监管,信贷联盟由中小企业合作部监管,典当由财政部负责监管,监管主体十分明确。此外,印尼还建立了严格的准入标准以及营业牌照制度、存款保险制度等一系列监管制度。

(三)乌干达

乌干达已经通过了小额信贷银行法,将小额信贷的监管纳入了正规的法律监管框架之内,并由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正规金融机构的小额信贷业务进行监管。此外,对于吸收公众存款、专门从事小额信贷的机构准入门槛较低,对其资本金要求只有27万美元,仅相当于银行的1/8、

(四)墨西哥

墨西哥有着较为完善合理的法律体系,通过将“公共信贷机构”与商业银行区别监管的方式,保证小额信贷机构的发展,同时允许小额信贷机构吸收公众储蓄,获得可持续的资金来源,对其贷款利率没有任何限制,完全实行市场定价。政府对小额信贷机构的支持措施主要是通过政府出资建立的各种基金和信托机构为小额信贷机构提供批发资金,包括:国家财政银行、农村银行、与农业相关的信托基金等。正是由于这些因素,使得墨西哥的小额信贷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这些国家对小额信贷机构的监管经验为我国不断完善对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有着十分宝贵的借鉴意义,为我国完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有着重要的启示。

三、完善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对策和建议

(一)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属性

在我国,金融机构分为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两大类。银行金融机构以营利为目的,以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为主要的业务,包括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

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货币经济公司等。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贷款业务,应将其归为金融机构,但是小额贷款公司部能吸收存款,也不能办理转账和结算业务,其与商业银行有着一定的区别,所以应该将其明确为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出台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相关法律文件

我国应当尽快出台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法律文件,建立系统的监管框架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有效的监管。没有法律作为准绳,就难以保证小额贷款公司长期稳定的发展。一直以来,我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都是依据决定、通知和意见来进行的,虽有一定的约束力,但是文件的法律效力较低,我国应当根据国情,制定一部《小额信贷机构监管法》,将小额贷款的法律地位、法律属性、经营方向和宗旨,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这样可以使各地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标准统一起来,加快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使其更好地为中小企业和农村金融服务。

(三)确定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部门

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部门,社会上有三种观点:一是仍由地方政府监管,探索地方政府监管小型或准金融机构的模式;二是交给银监会监管,银监会具备监管的资格和经验;三是成立一个协调委员会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

根据国际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本文认为应当确立银监会为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部门,主要有以下三点原因:一是银监会是我国目前唯一法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机关;二是银监会可以实施其他机构所不能任意行使的各种监管措施,可以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非审慎性的监管;三是银监会具有丰富的监管经验,尤努斯教授曾经说过“不能把监管工作留给不了解我们工作的人”,所以应当由具有丰富的监管经验和专业的监管人员的银监会对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

(四)取消利率限制

我国目前小额贷款公司为商业性的小额信贷机构,而商业性的小额信贷机构贷款利率的设定必须能够覆盖资金的成本、贷款的损失和经营的成本。小额贷款公司的成本要高于商业银行,其要想达到财务上的可持续性就必须设定较高的贷款利率,因此,有必要取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限制。

第2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词

按:本案是为一个交通肇事案的受害人作代理,肇事司机出事后逃逸,后又投案。由于个别办案单位的偏袒,对司机量刑过轻,受害人不满。案子经过了一审和二审,又发回重审。下面是重审时的代理词,终于使肇事司机受到了应有惩罚,并成功把保险公司和出租车单位推上被告席,使受害人家属获得了充分赔偿。

XXX交通肇事案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词

【再审申请书利息】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XXX(系被害人之母)、XXX(系受害人XXX之妻)、XXX(系被害人之子)的委托,并经南阳市人民法院批准,依法担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代理人。现就本案刑事和民事赔偿部分,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刑事部分

1、被告人的行为是故意杀人行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XXX驾驶出租车将被害人撞下摩托车以后,被告人不但不下车察看,反而逃逸把被害人在车下拖了近百米,致使被害人当场死亡。不要说作为一个司机,即使是从常人的角度上看,车辆与物体发生碰撞后,首要的应当是下车察看,而被告人却拖着摩托车和人体继续前行,后又把车开到小路上并躲藏起来,其行为足以说明他已经认识到撞到了人,是急于逃离现场。被告人辩称当时刹车和离合全部失灵的说法,缺乏事实和根据。从现场和事故车辆照片可以看出,出租车引擎盖已经严重变形上翻,前挡风玻璃破碎,摩托车和人体有长距离的拖痕。摩托车和人体在车下擦地的声音是任何人都能觉察得到的异常情况,作为一个老司机,如果说当时认识不到是撞到了人是说不过去的。被告人拖着摩托车和人体逃逸的行为,足以致人死亡,起码表明他对被害人的死亡持有放任态度,客观上也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基本特征,应当依照《刑法》232条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被告人供述的当时刹车和离合全部失灵的说法更是没有事实根据,卷宗中也没有其所述情况记录。如果真如其所述那样,把一辆完全没有安全保障的车辆以每小时50到60公里在公路上高速行驶,对不特定人的生命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而且客观上造成了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应当依照《刑法》115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被告人构不成自首

构成自首必须有两个要件,缺一不可。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被告人系自动投案本代理人不持异议,但其并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因为从本案上述事实分析看,事实上被告人已经明知撞人,而从到公安机关投案一直法庭审理结束,他都没有供述撞到了人,也就是说他并没有作有罪供述,只是说撞到了一个黑疙瘩。所以,他并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能构成自首。

3、不具有悔罪表现

被害人死亡后,被告人没有对被害人进行积极赔偿,而是把另一台车辆转卖,极力转移财产,丧失了可能的赔偿能力,也同时表明其对犯罪行为并没有真正悔过。

二、民事赔偿部分

1、应当依法赔偿被害人的各项损失

被害人的各项损失系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致,应当给予赔偿。计算赔偿数额的依据时,应当依法以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2016年的统计数据为准。具体数额如下:

死亡赔偿金:9810元×20年=196200元

丧葬费:16981元&pide;12个月×6个月=8490、5元

XXX之子扶养费:6685元×17、33年&pide;2人=57925、53元

XXX之母扶养费:6685元×13年&pide;3人=28968、33

摩托车损毁费:4080元

共计:295664、36元

2、应当赔偿精神损失

XXX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及其家庭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应当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虽然生命是不能以金钱恒量的,现行法律没有对刑事案件被告人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损害赔偿进行强制规定,但对被害人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并不违背立法本意,至少可以部分减轻受害人家属精神痛苦。

3、计算赔偿数额时,对被害人之母XXX应当以城镇户口对待

XXX已经70高龄,在邓州市生活9年之久,由其子XXX扶养,其生活基础完全来源于城市,计算赔偿数额时应当依法以城镇户口对待。

4、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应当按照XXX所投保的金额给付被害人家属保险金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与XXX形成了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应当按合同约定

赔偿原告20万元,其余不足部分由XXX负担。虽然保险条款上所载为商业性质的三者险,但2016年保监会39号文发布的《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采用公司现有三者险条款来履行《道交法》中强制三者险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表明,自2016年5月1日起,也应当对商业三者险按交强险进行赔偿。

5、被告XXX出租车公司对被告人XXX应当赔偿部分负连带赔偿责任

肇事出租车门上喷有该出租车公司字样,在保险单上有该出租车公司的印章,该出租车公司对该出租车进行了统一编号。而且,张国胜当时从该出租车公司购买时该车的价格大大超过市场价格,表明该出租车公司已经从该车中获得利益。上述情况足以表明,该出租车公司对被告XXX所就应赔偿数额应当依法负连带赔偿责任。

委托代理人:XX律师

XX年X月X日

第3篇:世界通诈骗案例

“点击10条广告,就能赚1元;花两万多元注册成为‘世界通’的代理商,月收入就可达2700元;连续点击5年,就可轻松赚取13万元……”短短两年多时间,所谓的“世界通”公司以高科技为幌子,发展代理商数万人,非法敛财10亿余元。

“世界通”的吸引力究竟在哪儿?老百姓如何识别和防范类似骗局?

点击10条广告能赚1块钱?

看广告有钱赚的障眼法,不但欺骗了不少民众,甚至让个别地方政府也上当受骗

“花两万多元注册成为‘世界通’的代理商,每天只要点击相应软件上的广告,月收入就可达2700元;连续点击5年,就可轻松赚取13万元……”

靠着这样的致富神话,“世界通”1月在香港注册成立后,以销售自称的所谓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lind-word”即时通讯软件卡为载体,吸引数万人成为代理商。

公安部13日通报: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近期部署各地公安、工商机关对香港世界通国际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传销犯罪活动进行了依法查处。

10名“世界通”公司负责领导组织传销的高层人员被抓捕归案。

截至案发,“世界通”公司已在全国20余个省、市、自治区发展6个层次的代理商数万人、销售软件卡480余万张、非法敛财10亿余元。

据参与办理此案的江苏省镇江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李鉴警官介绍,加入“世界通”必须一次性购买5张软件卡,每张卡售999元,凭卡号密码登录网络广告发布系统,每看一条广告获利0、1元,获利累计满100元后,钱会打入代理商的数码账号。

“看广告能赚钱,且有6倍以上的高回报,‘世界通’打着高科技旗号骗人,迷惑性很大。”李鉴表示,“世界通”宣称“第三方支付广告费用”,看似新颖,实则无效。

经公安机关侦查表明,“世界通”公司发送给会员供点击的广告,大多是过时电视广告或无主广告,从未收到过任何广告投入(

“广告主需要培养潜在客户。”李鉴表示,“世界通”这种“为看广告而看广告”的做法,根本不可能得到广告主的认可,更别说让世界500强企业在这上面投放广告。

“世界通”的骗术,还用了“法律专家论证”的权威幌子,采取了大肆广告宣传等手法。

这些障眼法,不但欺骗了不少民众,甚至让个别地方政府也上当受骗。

“拉人头”层层发展会员

代理商分6个层级,采用复式计酬方式,是典型的传销模式

警方查明,所谓“香港世界通国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系江苏南京人施永兵于年月在香港注册成立。

而早在年,施永兵就招募了软件设计人员帮其研发出一套具有即时通讯和点击收看广告功能的通讯软件系统(又称手机无线互联网流动新媒体终端服务技术软件系统)。

施永兵自任公司总裁,在互联网上开设网站、架设服务器,以销售软件卡为主营业务。后来又分别在海南、长春等地成立了家子公司。

年月以来,“世界通”公司通过网站招募代理商。

代理商若发展出下一代代理商,就可以从对方交纳的卡费中获得8%的“市场拓展奖”,又可以从二代至四代代理商那里获得3%的“市场开拓奖”。

以此类推,代理商从一代到十代那里获取的“市场开拓奖”,总计可达26%。

警方查明,“世界通”以招商的名义招募代理商,在发展代理商时,变相设置准入门槛,按照首次购买软件卡的数量,将代理商分为6个层级。

公安机关调查还发现,一些代理商为了获取高额回报,投入巨资参与“世界通”公司的传销活动,有的甚至不惜通过高利贷、抵押房产等方式筹集加盟资金,很多代理商在亲友中发展下线,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

以“点广告获取高额回报”为诱饵,以“拉人头”方式层层发展会员,采用复式计酬方式,诱使代理商为了提高层级而不断发展下线,大肆从中牟取暴利,骗取钱财。

这些伎俩,连一些发展商也不得不承认,这是典型的传销模式。

警方认定,“世界通”公司并不以销售商品为最终目的,而是以发展人员数量、骗取钱财为最终目的,其组织、计酬、销售等经营方式是典型的传销行为,已涉嫌非法经营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

第4篇:刑事再审申请书范例

申诉人:郑________(原审被告人郑_______之父),男,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出生,汉族,______省______县人,系______省______县_______乡中学教员,住_______省_____县_____乡_____村。邮政编码:___________。住宅电话:__________。

申诉人郑_______对_______县人民法院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_刑初字第______号刑事判决书,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请求原审人民法院立案再审,依法改判,从轻判处原审被告人郑________的刑罚。

事实和理由

我认为,______省______县人民法院(_______)_____刑初字第____号刑事判决,不管是对案件发生起因的确认还是在适用法律方面,都有错误,我们无法接受。

一、郑______故意伤害案件发生的起因,在于被害人郭_______不遵守交通规则所致。对这一重要问题,原判没有认定,只是说行车相遇,因双方互相躲让而没有让开,致使两车相撞,随后发生口角,并厮打起来。“事实的真相是:被害人郭________不遵守交通规则,骑自行车在道路的左边行驶,致使发生了与被告人郑_______相撞的后果。对此,郭_______不但不表歉意,还态度蛮横,这才引起双方的口角和厮打。对这故意伤害案件的发生,被害人郭________应负主要责任,而原判对此却不分是非,在量刑时,对这一情节也不考虑,显然不公正。

二、案件发生后,派出所有关人员曾到我家传讯被告人郑_______,因郑______不在家,通知我们家长,待郑_______回来后,让他马上去派出所。郑_______回来后,我们把这一情况告诉他,他便去了派出所,并如实交代了罪行,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根据1998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应以投案自首对待,而原审判决没有认定被告人郑_______有自首情节,更没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给予从轻处罚,对此,我们怎能服判?

据此,我们请求________县人民法院对此案立案再审,查清发案原因,分清是非,认定被告人郑________具有自首情节,并依法从轻处罚。

此致

_______县人民法院

申诉人:郑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原审法院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

第5篇:农民工进城遵纪守法事项

1.遵纪守法很重要

遵守法律法规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是维护良好社会秩序的基本前提。

(1)注意学习法律法规知识。只有知道了按照法律规定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才能使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2)树立牢固的守法意识。法律无情,要自觉地约束自己的行为,不能做违法的事情,否则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3)注意养成遵守法律法规的良好习惯。要严格要求自己,从小事做起,从身边的事做起,使遵守法律法规成为自己自觉的行为。

2.良好习惯靠养成

遵守日常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对树立进城务工人员的良好形象非常重要。这些行为规范和生活习惯主要有:

(1)买东西或买票都要排队,不要拥挤和插队;

(2)要有时间观念,干什么都要严格遵守时间;

(3)不要随地吐痰、乱扔垃圾,要保持环境清洁;

(4)自觉爱护公共财物,爱护树木、花草、电话亭、地下管道、垃圾箱等一切公共设施;

(5)注意文明礼貌,穿戴得体,举止得当,不要有不雅的行为;

(6)注意讲究卫生,饭前便后要洗手,饭后不要马上干重活;

(7)合理安排饮食,不要暴饮暴食,不要酗酒;

(8)注意使用文明用语,如“你好”、“谢谢”、“对不起”等等。

3.租赁房屋有讲究

农民进城务工,很多情况下都需要租房居住。在租赁房屋时要注意:

(1)所要租住的房屋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租赁许可证”。千万不要租住产权不确定或者存在产权纠纷的房屋,也不要租住危房和违章搭建的房屋;

(2)同业主协商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以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3)租赁房屋时,除了考虑其价格因素外,还要考虑交通、安全、邻里关系等因素。

4.看病就医讲科学

在求医治病的过程中要注意:

(1)不要忽视小病。小毛病不治可能引起大病。自己购药应到正规的药店。

(2)不要病急乱投医。有病应该及时到正规医院或有营业执照的诊所治疗,以免耽误病情。

(3)听从医嘱。在就医过程中不要急躁,要配合医生治疗,按时按量吃药。

5.存款取款有方法

可以到各银行储蓄所存款,也可以到邮政局办理储蓄业务。第一次办理存款时需开立个人存款账户,要带上自己的身份证,在存款单上填写真实姓名。存折最好留有密码,存折的账号和密码不要随便告诉别人。

取款时,根据银行或邮局的有关规定,填写取款单或直接排队办理。活期储蓄可以随时支取;定期储蓄到期支取,若要提前支取,必须持身份证办理。另外,还可以在银行申请办理一张储蓄卡,这样就可以在自动取款机取款或在大商店的收银台刷卡消费,非常方便。为了避免忘记,可以将存折密码单独记存,但不要与存折放在一起,以防止存折丢失后被别人利用密码冒领。如果存折丢失,要持本人身份证及时到开户行挂失。

到邮局寄钱时,首先到服务窗口领取一张汇款单,根据要求填写汇款单上的各项内容,然后把汇款单和钱一起交给营业员,营业员核对无误后,就给予办理。办理完毕,会交给您一张汇款收据,这张收据要妥善保存。如果两个月后收款人还没收到汇款,您可以凭这张收据到邮局查询。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收款人和寄款人的姓名一定要和身份证上的一模一样,否则不能取款。

6.紧急求救用电话

遇到紧急情况时,请及时拨打以下救助电话:

110——报警电话。发生被盗、被抢,各种灾害事故或危及本人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拨打“110”报警。

119——火灾报警电话。

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

120或999——医疗急救电话。发生意外伤害或有危重病人需要急救时,拨打“120”或“999”。

另外,还应注意记好你的用工单位的电话号码和地址以及居住地派出所的电话号码和地址,以备紧急情况下联系使用。

7.防止火灾不麻痹

每到一个陌生的地方,要及时了解、熟悉当地的工作、生活环境,提高防火意识,了解防火自救的办法。

不要躺在床上吸烟,不要乱扔烟蒂。要防止易燃品与高温设备表面接触。搬运盛有可燃气体或液体的铁桶、气瓶时要轻搬轻放。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生活电器设备,使用后应及时切断电源。如果发生了火灾,不要惊慌失措,要马上拨打“119”火警电话,并及时进行自救和灭火。

8.安全用电勿大意

在使用电器时,应先插电源插头,后开电器开关。用完电器后,应先关掉电器开关,后拔电源插头。在插、拔插头时,手要握住插头绝缘体,不要拉着导线使劲拔。

不要用湿手接触带电设备,不要用湿布擦拭带电设备,不要将湿手巾搭挂在电风扇或电热取暖器上。不要在电线上悬挂各种铁器、家具以及干菜等物品,特别是晾衣铁丝要与电线保持安全距离。

遇到电器设备冒火但无法判明原因时,千万不要用手去拔插头或拉闸刀,应用绝缘物(橡胶、塑料等)垫着拔掉插头或断开闸刀,先切断电源再灭火。发现电线断落,无论带电与否,都应与电线断落点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9.煤气中毒须预防

使用管道煤气或用煤炉做饭、取暖要注意预防煤气中毒。使用煤炉需要安装合格的烟具。要经常检查煤气管道、炉灶是否漏气,发现问题要请专业人员及时处理。平时要经常打开门窗通风换气。

如果发生煤气中毒,救护者进入现场后,首先要打开门窗,再关掉煤气开关。注意千万不要开电灯,使用打火机、火柴等,以防发生爆炸。救护者应将病人迅速移至通风良好的地方并注意保暖,要立即拨打“120”或“999”急救电话,将病人及时送往医院救治。

10.交通安全要切记

城市中人多车多,农民工应了解并遵守城市道路交通法规,自觉维护交通安全。

(1)熟悉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要掌握的最基本常识是:交通信号灯为绿灯时,表示可以通行;黄灯时,表示警示;红灯时,表示禁止通行。

(2)遵守徒步出行的规定。行人须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边行走。过马路时,须走人行横道,千万不要跨越护栏。

(3)遵守骑车、乘车的规定。骑自行车时,不要双手离把;不要在人行横道上骑车;不要骑车互相追逐。乘车时,要在站台或指定的地点依次候车,先下后上。乘坐货运机动车时,不准站立,不准坐在车厢拦板上。

11.优生优育不放松

农民进城就业后,一定要重视计划生育和子女教育问题。农民工在务工地也要严格执行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已婚育龄农民工可以在务工地接受计划生育服务,可以按规定在务工地生育子女。农民工的子女无论是留在家乡还是来到城里,一定要接受义务教育。

12.艾滋等病要远离

农民工在城里生活,面对较为复杂的环境,要重视预防传染病,尤其是要重视艾滋病的传播。

艾滋病是由艾滋病病毒引起的疾病,医学上称为免疫缺陷综合症,主要通过性接触传播、血液传播和母婴垂直传播,对个人、家庭、社会的危害都十分严重。

预防艾滋病的主要途径是:洁身自爱,遵守性道德,这是预防艾滋病的根本方法;避免不必要的输血和注射;远离毒品,吸毒者应坚决戒断;及时、规范地治疗性病;女性艾滋病患者避免妊娠。

第6篇:查封扣押执行笔录

时间:XXXX年XX月XX日午时XX分起至XXXX年XX月XX日午时XX分止。

地点:

被查封(扣押)单位:

执行人员:XXX书记员:XXX

在场人员:XXX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1、在场人员应写明姓名、工作单位、职务。

2、执行人员、书记员、在场人员应分别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篇六:再审申请书利息
2015贷款申请书范文

第1篇:助学贷款申请书范文

尊敬的中国银行沈阳分行领导:

您好,我是沈阳xxx学院,xxx班的一名学生,汉(民族)、共青团员(政治面貌)、河北xxx(籍贯)。

我家有五口人,具体情况如下:父母农民,在外务工;弟弟上高中;家中还有一位83岁的祖母,患有骨质增生症,生活勉强能够自理。父母两人的月均九百元的收入是我们家的唯一经济来源,维持我们兄弟的读书费用,且他们也都渐渐衰老,各种病症接踵而至。我本人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实在难以支付高额学费,维持正常学业,只好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对国家助学贷款的了解: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和高校共同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帮助高校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的银行贷款。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助学到款是信用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学校学生资助部门负责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进行资格审查,并核查学生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银行负则最终审批学生的贷款申请。

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方式。一学年内的生活费贷款,银行(或学校)按10个月逐月发放给学生。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贷款学生本人全额支付。学生根据个人毕业后的就业和收入情况,在毕业后的1-2年内选择开始偿还本金的时间,六年内还清贷款本息。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利息,严重违约的贷款人还将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人保证在校期间一定刻苦学习,提高自己的能力和知识,时刻想到助学贷款的鞭策,争取以优异的成绩毕业,取得一份满意的工作,并保证一定按时偿还助学贷款的本息。不延迟还款时间,不违约。如若不按还款自愿承担相关责任!保证不逃脱贷款。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年月日

第2篇:申请银行贷款报告

中国农业银行xx支行:

xx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5月,是由xx个人投资组建的有限公司,注册地址:xx,注册资金500万元,主要经营润滑油、汽

机油、柴油、空压油、液压油、重油、燃料油、液化气等项目。公司下设xx油库、油品配送车队、xx石油化工石油有限公司、xx石油化工纳米燃料油工厂等项目,公司占地面积36838。7平方米,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现有员工152人,企业法人代表:xx,大学学历,1995年开始经营燃料油业务至今。在经营石化产品方面具有较强的优势,业务熟悉,经验丰富,有一定的经营管理。在产品购进和销售方面有较大的网络市场,目前燃料油主要供给泰国xx集团和省内外高速公

路建设用油、以及各大宾馆、中外合资等企业,并辐射到xx、x、x、x和x的x、x、x、x、x、x、x、xx、x、x、x等地区,社会信誉良好。

我公司自99年同贵行发生业务以来,同贵行关系一直非常融洽,并在贵行开立了基本帐户,在其他银行无帐户及信用。我公司各种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全部由贵行代理;2015年、2015年被xx农业银行评为“aaa”级信用企业,xx守信用企业(

现公司与xx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签订了购货合同,购买燃料油2500吨,购进合同单价为3050元/吨,用于xx高速公路储备用油,急需资金7625000万元,目前已自筹资金4725000元,资金缺口为290万元。流动资金已不能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正常需要,故特向贵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290万元,用于公司周转,主要用于购买燃料油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的需要。

请求贵行领导给予支持,为谢!

xx润滑油有限公司

xx年xx月xx日

第3篇:银行贷款申请书范文

××银行××支行: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水泥制品厂成立于2015年3月28日,位于阳山车站南300米,占地面积9万平方米,拥有龙门吊两座,水泥管生产和空心砖等大型设备300余万元,新建库房两栋,使用面积2000平方米。自成立以来一直从预构件生产经营建筑材料批发和零售业务。我厂资源丰富、营运能力较强,总体经营情况良好,在经营过程中遵纪守法,注重诚信,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近几年随着房地产及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使得水泥预制产品、建筑材料市场的需求在未来几年内将保持快速增长,这将会为我们水泥制品厂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及机遇。为了不失时机的抓住市场给我们提供的发展空间和良好机遇,今年我厂将扩大水泥预制产品的生产规模和建筑材料的储存量。目前,我公司在经营中,与*****水泥厂等签订了水泥采购合同,***万吨,与***公司签订钢材合同,***千吨。因扩大经营规模和增加建材存量,因此自有资金不足。特向贵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200万元,期限一年。还款来源为公司的经营收入,并由我厂土地(面积为9万平方米)作为抵押担保,恳请批复。特此申请!××××工程有限公司水泥制品厂2015年2月10日

第4篇:信用社贷款申请书

尊敬的良田信用社领导:

我名叫梁鹏,男,布依族,已婚,1969年5月26日出生,家住镇宁县良田乡新屯村板尖组,身份证码:522529197906265615我常年在外务工,从事铝合金门窗制造安装工作,多年的工作,使我学会铝合金门窗制造安装技术的同时,还省吃俭用存了6万元钱。现返乡创业,在贞丰县白层镇塘桥路租了约40平方米的地基(租期为10年),并且已在地基上修建两个门面,准备开一个专业铝合金门窗制造安装店,为运输方便,我还买了一辆价值3万元的东风卡车。现目前资金不足,特向贵社申请贷款贰万元整(¥20000元)作补足,期限两年,到期后本息一次还清,望贵社领导给予审批为谢!致此

申请人:XXX

201X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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