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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委托函

2016-08-26 12:29:34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评估委托函(共6篇)评估委托书(样本)评估委托书**有限公司:兹因 事宜需要,特委托贵公司对所属的位于 截止* 年* 月* 日的价值进行评估。为确保评估工作客观、 公正,委托方承诺...

以下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为大家整理的《评估委托函》,希望大家能够喜欢!更多资源请搜索成考报名频道与你分享!

篇一:评估委托函
评估委托书(样本)

评估委托书

**有限公司:

兹因 事宜需要,特委托贵公司对

所属的位于 截止* 年* 月* 日的价值进行评估。为确保评估工作客观、 公正,委托方承诺如下,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评估目的指向的经济行为符合国家规定并获批准;

2、上述委估资产与评估目的相匹配;

3、纳入评估范围的房地产权属明确,提供给评估用的资料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原件合法有效,所陈述的情况真实、准确,出具

的产权证明合法有效;

4、上述委估房地产(有/无)其他共有权人;【评估委托函】

5、上述委估房地产未设定其他抵押、典当等他项权利,未拖欠建

设工程款或购置款,不欠缴房产税,不存在法定优先受偿款;

6、上述委估房地产未被查封,不涉及任何诉讼;

7、不干预评估工作的客观、公正。

委托方:

(单位公章/个人签字)

年 月 日

篇二:评估委托函
评估业务委托书

【评估委托函】

评估业务委托书

成都市川衡资产评估事务所:

兹委托你单位对下列资产进行评估,估价费用按规定结算。 具体委托事项如下:

委托人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及完整负责,并对评估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

委托人: 委托日期: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经办人: 电 话:【评估委托函】

承 诺 函

成都市川衡资产评估事务所:

为此次 之目的特委托贵所对涉及

【评估委托函】

的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为确保资产评估机构客观、公正、合理地进行资产评估,我们承诺如下,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符合国家规定;

2、所提供的产权资料、财务资料等相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重大事项揭示充分;

3、不干预评估工作。

评估委托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年 月 日

篇三:评估委托函
2016车辆评估委托书

车辆评估委托书

受委托人:濮阳市忠托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人根据《河南省道路交通车辆评估鉴定暂行办法》之规定,将事故造成 等物品的损失委托贵公司进行价格定损评估,并按规定缴纳定损评估费用。

委托人(签字): 身份证:

联系电话:

二〇一三年 月 日

车辆评估委托书 [篇2]

xx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兹有我公司承保的车号为的机动车辆,于年月日时,在发生事故,现就该案委托给贵公司进行保险公估业务。保险标的的相关信息详见所附抄单。

对该案件保险标的公估作业的内容、权限等事项相关工作,具体见下表:

委托事项本车□车损□人伤□物损□其他:委托权限

三责车□车损□人伤□物损□其他:

车辆评估委托书 [篇3]

南昌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

兹委托 作为委托人的全权代理人,代理委托人办理委托人拥有的机动车 (号牌号码或车辆识别代号) 年审 业务,代理人在办理上述事项内所提供的有关材料和填写的表格,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对本委托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并已核实委托人的有关情况。

本委托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本委托书不得转委托。

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编号:

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为单位的,由经办人签字,填写经办人身份证号码。)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车辆评估委托书 [篇4]

兹委托 ,男,身份证号码为 ,办理我单位号牌号码为 苏m09906 的机动车年检、年审等业务,受托人在上述事项内所签署的有关文件资料及提供的手续,均是委托人真实意思的表达,本委托人均予以承认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委托书自签署之日起 15 天内有效。

委托人: 受托人:

(签名或盖公章) (签名或盖公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篇四:评估委托函
2016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调研报告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现状、困境及出路

未成年人犯罪作为全球性的问题一直广受关注。未成年人由于其身心发展的特殊性和不成熟性,极易受外界不良因素干扰而违反社会规范,甚至走上犯罪道路。另一方面,未成年人的人生观、世界观尚未完全定型,可塑性强,如果不考虑未成年人的人格因素,机械地依据犯罪事实施以刑罚,很可能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矫正。因此,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尽可能地审查未成年人的个体差异、人格特点,“因人施教”,按照刑罚个别化原则选择针对性的处遇措施,从而实现刑罚个别预防功能。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1],是指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由专职机构或者专职人员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家庭环境、学习情况、心智状况以及案发后表现等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并出具书面的调查报告,为司法机关公正合理地惩罚、教育、挽救未成年被告人提供参考依据。社会调查制度因其有利于刑事审判中量刑的科学化、准确化和合理化,已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被赋予特殊关注。但在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运行困难重重,本文基于此尝试分析镇海法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发展情况、主要特点以及存在的现实困境,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建议。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发展情况

镇海法院刑事审判庭早在1991年就在刑事审判庭中成立了专门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少年刑事案件合议庭(以下简称“少年合议庭”),由专人负责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为进一步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20xx年3月,镇海法院设立了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20多年来,少年庭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不断地探索和逐步推进社会调查制度,具体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1、初创阶段。1991年,少年合议庭成立以后,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尝试开展社会调查工作。这一阶段,无论是在调查报告的主体、方式、形式、内容等方面,都处于较为初级的探索阶段。当时的社会调查以法院为主导,采取两种方法:对于本地户籍未成年人,少年庭法官对法定代理人进行走访,以谈话的形式制作调查笔录;对于异地户籍未成年人,由法院向未成年人家庭寄送调查表,要求其法定代理人认真填写后寄回,以调查表作为社会调查的载体。上述社会调查的材料主要反映未成年人的家庭情况、成长经历、性格特点等,为更好地帮教未成年人提供了良好的素材,但同时因为被调查对象限于未成年罪犯的法定代理人,所以社会调查基本都反映出未成年罪犯平时表现良好的一面,不能全面客观反映其真实情况,对未成年被告人的量刑影响不大。

2、深入阶段。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1条,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 这一规定,为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施社会调查制度提供了最直接的法律依据。镇海法院在以往审判实践的基础上,制定了更为详细的社会调查制度,社会调查由原来单纯依靠法院转为以法院为主,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共同参与,亲自到未成年人所在家庭、社区、学校、单位进行走访,调查报告较为真实地反映未成年人在实施犯罪前的平时表现、性格特点、成长环境等。同时,镇海法院与镇海看守所建立了良好的工作机制,对被羁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发放心理测评的综合测试题,对未成年人犯罪后的表现及心理状态进行测评,以全面了解未成年人犯罪前后的表现。

3、规范阶段。20xx年,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宁波市公安局、宁波市司法局联合发文《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开展社会调查,调查主体为未成年被告人户籍所在地或者暂住地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当提供或审查社会调查报告,人民法院应当将社会调查报告作为量刑依据进行质证。这一规范性文件,明确了社会调查的主体、内容、作用等,操作性强,为司法实践起到很好地指导作用。

20xx年至20xx年第一季度(图表一),镇海法院受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共对53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发出调查函86份,并对其中12份的社会调查报告进行当庭质证,对符合非监刑条件的未成年被告人尽量适用缓刑或单处罚金。这对于提高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加强司法机关之间及其与司法行政机关之间的配合,更加有效地加强对未成年人罪犯的矫正帮教,建立对犯罪未成年人评估体系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也取得的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主要特点

1、社会调查主体多元化。由于法律法规对社会调查缺乏明确细化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程序的启动主体与直接调查主体呈现出多方参与的趋势。长期以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均可以作为社会调查主体,社会调查主体呈现多元化的特点。20xx年以来,镇海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主要由未成年人户籍所在地或者暂住地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直接参与调查。而启动社会调查程序的主体,仍呈现多元化特点:一是由公安机关启动。公安机关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立案后,通过司法系统内部联网信息平台或者书面委托方式,委托相关机关开展调查。二是由检察机关启动。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认真审查公安机关是否随案移送社会调查报告等材料,如公安机关未移送社会调查报告,检察机关也可以委托相关机关开展调查。三是由人民法院启动。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也可启动社会调查程序,对可能适用非监禁刑但尚未提供社会调查报告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开展调查。以镇海法院已经进行过社会调查的53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为例(图表二),横向比较三家单位,其中由公安机关启动社会调查的案件为37件,占69%;由人民法院启动社会调查的案件为13件,占25%;由检察机关启动调查调查的案件为3件,仅占6%。

2、跨区域调查案件数量多(图表三)。在86名被调查对象中,其中宁波大市籍贯的未成年人为4名,宁波市外但浙江省内籍贯的未成年人为5名,浙江省外籍贯的未成年人为75名。由于外省未成年人犯罪较多,大部分案件都需要跨区域进行调查,工作量较大。

3、司法指导性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前社会调查报告是极具司法指导性的综合性材料。首先,调查报告所反映的内容是对未成年犯罪量刑的酌定情节之一,是影响法院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的重要依据,特别是拟判处非监禁刑和免刑的被告人。其次,调查报告为法庭教育提供了有价值的材料。法庭教育是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对于未成年罪犯能否认罪服法,自觉改造有着积极影响。由于每个未成年罪犯的个体情况存在不同,接受法庭教育的自觉性和感悟点均不相同。因此,调查报告为法官结合案情和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把握庭审感化点提供了有利依据。第三,调查报告为跟踪帮教提供了有效的参考资料。一方面,对未成人罪犯所在学校、家庭、单位进行社会调查,为确立该未成年人罪犯有无帮教条件和制定帮教措施打下了基础;另一方面,也对未成年罪犯在执行刑罚过程中帮助其正确认识犯罪行为、认真悔罪改造极为有利。

4、调查报告回函效果较差(图表四)。由公安机关以邮寄送达的方式委托相关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直接参与调查,是当前通用的做法,但由于种种原因,调查回函效果并不理想。据统计,超过70%的调查函在寄出后得不到任何回复,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只有一份无法进行社会调查的情况说明;14%的调查函回复不详,调查内容填写过于简单、敷衍了事;9%的调查函逾期回复;只有6%的调查函及时地得到较为客观、全面回复,该部分主要为本地户籍或浙江省内户籍的未成年被告人。

5、案件审理天数增加(图表五)。根据《浙江省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实施办法(试行)》规定,进行社会调查的时限为7个工作日,最长可延长至15个工作日,加上邮寄委托调查函、司法部门回寄调查函等程序,导致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天数普遍增加。20xx年,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全面推行社会调查制度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平均审理天数为16.6天,同比增加9.2%。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平均审理天数为28.5天,同比增加6.3%。

图表五:平均审理天数对比图

20xx年平均审理天数(单位:天)

20xx年平均审理天数(单位:天)

同比增加(%)

简易程序

13.2

15.6

18.2

普通程序

17.8

19.5

10.7

三、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存在的问题

1、 社会调查主体不统一。

由于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社会调查的主体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 20xx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也仅仅规定社会调查的启动机关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但没有明文规定社会调查的主体。在司法实践中,没有专门的社会调查主体,司法机关可以委托其他机构社会调查,也可以直接依职权进行社会调查。自20xx年以来,根据宁波市规范性文件《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镇海法院受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对每一个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委托户籍地或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会调查,这在一定程度上统一了社会调查主体,但由于异地籍未成年被告人占绝大多数,社会调查委托函回复率极低,异地籍未成年被告人户籍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很难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社会调查主体。

2、 社会调查启动阶段过晚。

目前,我国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多数被羁押,只有少数被取保候审。因而,应尽早启动社会调查,根据社会调查的情况,确定是否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减少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时间,避免刑罚不确定所带来的伤害。但长期以来,社会调查启动的时间过晚,多数是在较晚的审判阶段进行的。20xx年以来,宁波市规范性文件《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应当立案后,应及时委托社会调查。但实际上,公安机关往往只是以书面委托形式发函,没有全面落实社会调查报告,对于是否回函、回函具体内容不予关注。甚至,法院受理的有些宁波本地户籍的未成年被告人在公安机关发函后,司法行政机关未予回复,直到审判阶段,法院仍需依职权启动社会调查。在审判阶段启动社会调查,不仅因为刑事案件审理期限较短,要在几日内提交社会调查报告,时间过于仓促,而且在审判阶段进行社会调查可能会增加羁押时间,从而与该社会调查制度设计的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初衷相违背。

3、 社会调查报告内容流于形式。

作为沿海经济发达城市,镇海流动人口多,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异地籍未成年罪犯更是占了绝大多数。大多数未成年被告人户籍地与居住地长期分离,司法机关的社会调查委托函一般发至被告人户籍地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但由于被告人长期在外地居住,户籍地社区矫正机构很难从村委会或街坊邻居、工作单位或学校了解到他们的真实情况及现实表现。因此,司法实践中,社会调查报告的质量不高,内容流于形式,社会调查报告内容过于简单、敷衍了事,缺乏深入的剖析和挖掘。尤其是以表格为载体的社会调查报告,多数指标简单且带有随意性,再加上表格填写者大多与未成年被告人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填写内容的客观性也难以保证。

4、社会调查报告的性质定位不清。

由于我国目前基本上没有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适用规则,现有的法律、司法解释仅仅粗略地规定了社会调查报告的大致内容、使用必要性和参考作用,理论界、实务界对于社会调查报告的性质问题一直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反映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成长经历、家庭情况及案发前后的表现等情况,可以认为是“品格证据”[2]。有观点认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有相关性、专业性、科学性和应用性,属于“专家证据”。[3]也有的观点认为,社会调查报告不属于刑事诉讼所列的证据种类中的证据,只能在量刑中起到参考作用。

5、 社会调查报告在裁判文书中表述不足。

早在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中,已经明确要求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情况写入判决书中。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新印发的《关于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和一审未成年人刑事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再次强调,判决书中应专门论述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内容以及控辩双方提出的意见。但由于现有的社会调查报告质量不高,控辩双方也没有实质性的质证意见,判决书中关于社会调查报告的表述也往往出现格式化表述,缺乏针对性的分析和论述。

四、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建议

20xx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专门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其中第26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社会调查制度写入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成为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意义重大,也进一步明确了社会调查制度存在的法律基础,但该条文的规定,与以往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一样,都是纲领性、原则性、非强制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有待于司法解释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明确作为一项专门制度进行系统化的规定,以满足当前司法实践的需要。

1、设立专门的社会调查机构。

世界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一般都由专门机构负责。如在日本,设有家庭裁判所,由调查官负责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进行庭前审查。在德国,设有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由经过专业培训的工作人员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4]我国应成立专门的社会调查机构,聘用符合社会调查工作需要的人员专门从事社会调查报告,并不断完善对社会调查人员的培训工作。具体而言,可以把此项工作划归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在司法行政机关设立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机构。同时,加强异地委托调查。建立全国性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协作网络,建立委托调查合作机制,从而提升社会调查报告的有益价值。

2、社会调查程序应在侦查阶段启动。

刑事诉讼中第一个环节是侦查阶段, 在侦查阶段进行社会调查,有利于整个刑事诉讼的快速进行。早在1995年,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第10条规定:“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讯问应当采取不同于成年人的方式。讯问前,除掌握案件情况和证据材料外,还应当了解其生活、学习环境、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心理状态及社会交往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制作讯问提纲。”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广泛 ,需要大量的工作时间才能完成,在侦查阶段开始社会调查工作,可以减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时间和等待判决的时间 ,符合对未成年嫌疑人快诉快速的原则要求。因此,侦查阶段开始社会调查程序,可将对未成年嫌疑人的教育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当中。

3、统一社会调查报告介入诉讼的模式。

社会调查报告能否作为证据使用,作为何种证据使用,在司法实践中认识不一。我们认为,社会调查报告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品格及可信度,是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量刑的主要依据,可以作为量刑的证据使用,但是应认真审查其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因此,在法庭调查中,应当对社会调查报告进行当庭质证,建议由社会调查人员宣读社会调查报告,由控辩双方对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发表质证意见。法庭辩论中,控辩双方可以对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及对量刑的影响展开辩论。【评估委托函】

4、规范社会调查的方式、程序及裁判文书中的相关表述

社会调查主要的对象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所在单位或村委会等。由于社会调查内容多,涉及面广,为保障未成年被告人权益 ,可采取以下方式 : (1)二人调查制度。必须指派二人以上专门人员或指派专门机构开展调查 ,以确保调查过程的公正;(2)实地考察制度。调查员一般应实地深入到未成年被告人的家庭、社区、学校等地 ,通过走访父母亲友 ,邻居好友、老师同学等方式展开考察 ,还可以采取电话、书信、网络、委托等方式 ,多种方法配合使用; (3)调查报告制度。对调查过程及结果应当场制作调查笔录 ,按时完成调查报告。此外,应加强未成年人刑事裁判文书的检查,切实改进未成年人刑事裁判文书中对社会调查报告内容表述格式化或表述不足的现状,转变观念、更新意识,在尊重未成年被告人及其家庭隐私的前提下,简明扼要地将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成长经历、家庭情况、社会交往及案发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表述在裁判文书中,并结合调查报告的内容深入浅出地剖析未成年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的主客观原因。

篇五:评估委托函
2015水电站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工作的汇报材料

水电站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工作的汇报材料

云南省/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下游**、**、溪洛渡、向家坝四个梯级水电站是我国"西电东送"的骨干电源点,是实现我国到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的比重达到15%左右的重要能源项目,也是长江防洪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自中国三峡集团公司承担**江下游河段水电开发以来,一直得到云南省/四川省各级政府和贵委的大力支持和帮助,**江下游一期工程-向家坝和溪洛渡水电站工程建设进展顺利,可望于2015年和2015年按期投产发电。正在开展可行性研究的**江下游二期工程一**和**水电站(以下简称两电站)前期工作进展顺利,并已取得了重大的阶段性成果:2015年10月27日,两电站取得国家开展前期工作的"路条",2015年12月31日云南、四川两省下达两电站的"封库令",两电站工程建设筹建工作正在有序进行。计划两电站"在2015年底核准开工建设,2020年全部机组投产发电"。

现将两电站项目核准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建议汇报如下:

一、两电站项目核准前期工作进展情况。

(一)可研阶段枢纽工程设计进展顺利,已经具备审查条件。

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审查后,我集团公司组织勘测设计研究单位,严格按照预可研审查意见和《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要求持续开展两电站可行性研究工作,两电站可行性研究阶段的重大技术方案和阶段成果《正常蓄水位选择专题报告》、《选坝阶段设计报告》、《枢纽布置专题研究报告》、《施工总布置规划专题报告》等分别通过了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会同云南、四川两省发改委组织的专题审查。可研阶段枢纽工程其他主要专题研究成果也都通过了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主持和组织国内专家的咨询。两电站可研阶段枢纽工程设计进展顺利,两电站枢纽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将在9月下旬完成编制工作,计划在10月提交水电总院审查。

(二)移民安置规划工作总体滞后,先移民后建设试点区规划工作有序开展。

目前我集团公司一方面会同有关市(州)、县地方政府组织开展水库淹没影响实物指标调查,另一方面遵照国家发改委"路条"提出的"电站开发建设要试行先移民后建设的水电建设新方针"要求,积极组织开展试行先移民后建设的具体方案和措施以及全库区移民安置初步规划工作。为统筹兼顾、积极稳妥地推进两电站前期准备工作,有序开展先移民后建设试点,两电站选择枢纽工程区和围堰淹没区为先移民后建设试点区的主体范围,移民试点区将按照国家新农村建设标准进行规划建设。

1、两电站实物指标调查工作进展情况。

(1)**水电站建设征地涉及各县、区实物指标调查工作基本完成,按计划开展公示、复核及行政确认工作。

(2)**水电站实物指标调查工作正有序推进,调查进度有所加快。但是总体完成情况不到22%,云南侧的**县完成不到10%、**县不到24%、**完成较好达61%;四川侧的**、**县完成30%。目前集团公司正组织各方开展工作,确保今年底完成**水电站库区实调任务的总目标。

2、两电站试点区移民安置规划工作有序开展。

**水电站试点区移民实物指标外业调查工作已经基本结束,试点区涉及人口714户2533人;**水电站试点区正全力推进试点区实物指标调查收口工作,涉及人口约3729人。

(1)**水电站云南**县试点区新村安置点已确定,四川**县已初步选定试点区移民安置点,均已着手开展安置点规划工作。试点区移民安置规划工作按计划10月完成。

(2)**水电站云南**县试点区移民安置点水、电、路布局规划设计方案已基本得到**县认可;四川**县也正按计划深入开展移民各安置点的规划工作。试点区移民安置规划工作按计划11月完成。

(三)两电站行政许可工作正在有序开展,但是两电站涉及移民的环保水保专项工作,压覆矿产评估工作进展缓慢,输电规划工作刚刚启动。

1、《**江下游河段水电梯级开发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及对策研究报告》已经编制完成,是两站项目环评的前提,需要尽快提请环保部审查。

2、两电站环保水保工作正按照库、坝区和移民安置区分别编制环报、水保相关报告。正在编制的两电站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不含移民部分)、环境影响报告书(不含移民部分),预计将在2015年10月、2015年3月完成水电总院咨询,水保、环保总报告的审查需要在2015年9月前完成。现场"三通一平"水保报告已经审查,"三通一平"环保报告编制工作已经完成,正待云南、四川两省环保厅审查。

3、两电站库坝区压矿报告编制已经完成,但是新政策的实施,增加了建设单位必须和矿业权(采矿权和探矿权)人协商签署补偿协议的要求,由于缺乏统一的补偿政策和标准,目前工作难于开展。

4、两电站输电规划工作已经启动。(

二、两电站项目核准前期工作建议。

(一)两电站枢纽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将在9月下旬完成编制工作,已经具备审查条件,集团公司拟提请国家发改委对两电站枢纽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希望得到贵委的同意。

(二)希望贵委继续支持两站移民工作,尽快完成实物指标调查,全面推进移民安置总体规划、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安置规划等相关工作的开展。

为推动先行开展试点区移民安置规划工作,一是统一认识,两电站选择枢纽工程区和围堰淹没区为先移民后建设试点区的主体范围;二是明确先移民后建设试点工作程序,按照库、坝区分开的原则,先行编审电站项目移民安置总体框架性方案,据此按程序编审先移民后建设试点区规划大纲和规划报告;三是试点区移民安置相关工作完成后,先行同意两电站项目核准工作。四是在**江下游移民协调领导小组工作会议上支持两电站移民工作实施先移民后建设试点方案。

三峡集团公司承诺,将加强移民工作力度、加大移民工作投入,加快移民工作进程,在完成两电站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安置规划报告的编制并通过审查后,在电站蓄水前完成移民安置相关所有工作。

(三)希望贵委协助推动提请环保部对《**江下游河段水电梯级开发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及对策研究报告》的审查工作,为两站项目环评的顺利通过创造条件。现场"三通一平"的环评报告已经完成,希望贵委协助推进省环保厅尽快组织审查。

(四)两电站压矿资源评估报告已经编制完成,有关压矿资源淹没影响补偿处理,我们将按照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影响专项处理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国土资源部[2015]137号"、"云国土资(2015)399号"/("川国土资发(2015)15号")等文件的要求,研究制定统一的矿产压覆影响补偿工作的实施原则和细则。希望贵委协调省国土资源厅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

篇六:评估委托函
2016车辆评估委托书范本

车辆评估委托书范本

******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

兹委托***作为委托人的全权代理人,代理委托人办理委托人拥有的机动车 :。审车年检事宜,代理人在办理上述事项内所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填写的表格,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对本委托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并已核实委托人的有关情况。

本委托书的有效期为:**年**月**日至 ** 年**月**日止。本委托书不得转委托。

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编号:

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为单位的,由经办人签字,填写经办人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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