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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屋安置房交付承诺书

2016-08-28 10:24:41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拆迁房屋安置房交付承诺书(共6篇)安置承诺书安置承诺书特别提示请承诺人认真阅读承诺书全文,尤其是黑体部分标记的条款。如有疑义,请及时提请信用予以说明。古城信用社:鉴于借款人 李宗平 与贵社签订的《 个人担保借款合同 》(编号为 410101409260001 )(下称“借款合同”),向贵社申请为期 12 个月的贷款人民币...

本文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成考报名频道为大家整理的《拆迁房屋安置房交付承诺书》,供大家学习参考。

篇一:拆迁房屋安置房交付承诺书
安置承诺书

安置承诺书

特别提示

请承诺人认真阅读承诺书全文,尤其是黑体部分标记的条款。如有疑义,请及时提请信用予以说明。

古城信用社:

鉴于借款人 李宗平 与贵社签订的《 个人担保借款合同 》(编号为 410101409260001 )(下称“借款合同”),向贵社申请为期 12 个月的贷款人民币(大写柒万元(下称“贷款”),并以其个人住房为该贷款设定抵押担保,为保障贵社在借款合同项下的权益和借款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正常生活,本人郑重承诺如下:

1、本人同意以自己拥有产权的位于 、房屋产权证编号为 的房屋(以下称“安臵房屋”)作为借款人的第二居所。如果借款人未履行借款合同项下的义务且贵社处臵抵押房产的,本人同意借款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使用安臵房屋。

2、未取得贵社书面同意,本人将不会出售、出租、抵押或采取任何其他措施处臵上述安臵房屋。

3、出现下列情形的,本人将代为偿还借款人应付的贷款本息、违约金以及贵社为实现债权的费用。贵社“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3.1本人违反上述第1条和第2条承诺,致使借款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无法入住安臵房屋的;

3.2因本人或本人所扶养家属方面的原因,致使安臵房屋无法用于安臵借款人及其所扶养家属;

3.3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贵社贷款本息,且借款人和其所扶养的家属不接受安臵的。

4、出现第3条所述任一情形的,贵社有权通知本人代为偿还该项所述借款人应付未付的款项。本人保证在接到贵社通知之日起十天内代为偿还贵社要求的款项。

5、本承诺书自本人签字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偿还借款合同项下所有贷款本息之日起失效。

承诺人已通过上述条款,信用社已应申请人的要求作了相应说明,承诺人对所有内容无异议。

附:1、安臵房屋的产权证复印件

2、承诺人身份证复印件

承诺人(签字、手印):

财产共有人签名(签字、手印):

日期:

借款人声明:对上述全部条款无异议。

借款人(签字、手印): 日期:

篇二:拆迁房屋安置房交付承诺书
安置房交付承诺书

安置房交付承诺书

武进经发区安置小区聚新家园小高层将于2009年12月24日~25日交付安置居民,我项目部承接建造的小高层2- 房已按照设计要求及建设规范建成,并通过武进区质检站竣前验收,满足了使用要求。为住户入住顺利及江苏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企业形象,我项目部作出如下承诺:

一、 我项目部严格遵守与江苏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公

司)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及质量保证书;

二、 12月24日~25日交付时,我项目部将派专人(包括房号承包人、

施工员、瓦工、油漆工、水电工、铝合金、栏杆、进户门供货商等)驻守现场配合交付房屋;住户拿到钥匙后,我项目部派专人陪住户验房,直到得到住户签字认可。

三、 房屋交付后的一个月内,派专人留驻现场负责解决住户提出的房

屋所存在的质量问题,由我项目部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我项目部将无条件在住户提出质量问题的第一时间予以明确答复,并在两天内修复完毕;

四、 我项目部保证住户与公司、经发区管委会不发生矛盾纠纷,保证

不发生因我项目部原因而给公司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矛盾;保证维修电话24小时开通,并在接到维修电话时明确答复维修时间,如若有电话投诉到总公司,我项目部自愿罚款1000元,并任由公司派专人修理,维修款及罚款由公司核定从工程款中扣除;

五、 我项目部保证不拖欠农民工工资,保证按合同支付分包单位工程

款及材料供应商材料款,如若发生经济纠纷我项目部任由公司进行经济处罚,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我项目部承担。

以上承诺一经签字生效!

项目承包人(签字): 2009年 月 日

篇三:拆迁房屋安置房交付承诺书
2016带头拆迁承诺书

带头拆迁承诺书

作为被征收人我承诺:房屋位置: 评估单: 协议编号: 上所列房屋为我个人所有,所提供的房地权证,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均真实合法有效,没有抵押、转让、留置、租赁等纠纷存在,所提供户口本、低保证、房产信息、 等手续合法有效,符合《征收补偿方案》要求,否则,由我本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退回全部补偿安置金。

承诺人:

年 月 日

拆迁承诺书

本人 ,性别 ,身份证号码为 ,现居住在马神庙街88#棚户区 楼 单元 室,因马神庙街88#棚户区现有张掖市天成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改造,本人居住的马神庙街88#产权证号码 产权人 ,面积为 ﹐的房屋在拆迁范围之内,经本人要求,张掖市天成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本人自愿选择异地现房安置,现张掖市天成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购买 的房屋,对本人进行了安置。本人承诺,安置后如张掖市天成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争取到棚户区相关优惠政策,由张掖市天成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受。如需本人提供个人相关资料,本人将无偿、无条件的给予配合,如本人不能做到以上承诺,将承担安置房总价30%的违约金。

承诺人签字及手印:

年 月 日

保证合理拆迁承诺书

xx-xxx-xxx-xx公司 :

我司郑重承诺:对招标方场地地界内存在一民用建筑,我司具备良好的协调能力,保证合理拆迁。

如违背上述承诺,我司将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特此承诺。

xx-xxx-xxx-xx有限公司

2016-x-x

拆迁承诺书

1.与拆迁户 (身份证号: )因拆迁中出现的 与 所签的拆迁律师服务合同中所约的费用由 处理解决。

2.承诺将 的养老等关系从离开公司截止到 月底负责缴清并转入个人名下,办理截止时间为 月底。

3.房屋拆除相关纠纷已全部解决。

公司名称 2016年 月 日

杨桥新村征地拆迁承诺书 【拆迁房屋安置房交付承诺书】

杨桥新村建设项目征用我户承包土地后,已将征地补偿款全部发放给我户,现鉴于我户在该项目建设中只涉及土地被征,不涉及房屋拆迁,故给予我户一定的购房优惠,我自愿接受,并承诺如下:

一、我户自愿将承包土地被征用于杨桥新村项目;

二、我户自愿按镇、村及开发企业有关会议精神,领取购房优惠款项;

三、领取购房优惠款项后,本户因杨桥新村建设项目而发生的一切征迁事宜均告完结,今后无论何时,本人及其他家庭成员均不再以任何理由提出其他任何要求。

特此承诺。

承诺人:

年月日【拆迁房屋安置房交付承诺书】

依法城改公廉拆迁承诺书

按照未央区委、区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刘北堡村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工作已全面启动。为切实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各项工作平稳顺利推进,在此,西安市未央区辛家庙街道刘北堡村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指挥部全体工作人员郑重承诺,在拆迁工作过程中严格做到以下五点:

一、严格遵守国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等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做到依法拆迁。

二、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严格执行《未央区辛家庙街道刘北堡村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和《未央区辛家庙街道刘北堡村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奖励办法》,做到公正拆迁。

三、实事求是,规范操作,及时公示拆迁工作情况,充分保障被拆迁人的知情权,随时接受群众对拆迁工作的监督,做到阳光拆迁。

四、坚持标准,坚定立场,坚决杜绝厚此薄彼,徇私舞弊。不利用工作之便收受任何名义和形式的礼品、礼金;不接受一切宴请、娱乐及其他消费活动,做到廉洁拆迁。

五、严肃工作纪律,加强人员管理,严厉打击在评估、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做到和-谐拆迁,文明拆迁。

以上承诺,我们愿诚恳接受刘北堡村广大群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质询。

西安市未央区辛家庙街道

刘北堡村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指挥部

二0一0年十一月七日

篇四:拆迁房屋安置房交付承诺书
2016拆迁协议委托书

拆迁协议委托书

甲方:

乙方:

一、甲方将 建设项目区域内的拆迁户 ,共计 户。全部委托乙方拆迁。

二、甲方委托乙方全权负责,动员丈量,协议签字,补偿安置。

三、拆迁补偿费,过度安置费,安置房及其它相关费用由甲方负责。

四、为了保证被拆迁户能按乙方与被拆迁户签定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履行,甲方自愿用 建设项目内地产总面积 作抵押,该抵押地产如甲方到时不能履行,乙方与拆迁 户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乙方有权将该抵押地产全部作为乙方来履行与被拆迁 户的补偿安置费用,并且因此造成的其它相关损失全部由甲方承担。

五、委托协议签定后甲方必须配合乙方工作,如因不能及时配合造成损失由甲方承担。

六、委托拆迁劳务费壹拾陆万元整,协议签定时付陆万元,全部完成拆迁任务全部付清。

七、此协议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字后生效。

八、此协议一式叁份,甲方贰份,乙方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篇五:拆迁房屋安置房交付承诺书
2016房屋产权转让承诺书

房屋产权转让承诺书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甲方所在 内国家采区桃园南组团安置区有采空沉陷房安置补贴住房一套,甲方因各种原因,自愿将 产权转让给乙方,经甲、乙双方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条款:

一、甲方自愿将该住房指标及房产所有权转让给乙方,自协议签字生效起,由乙方支付 给甲方。

二、甲乙双方签字付款后,甲方除负责向乙方提供购房需用的资料及今后甲方协助乙方办理房产转让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甲方将房屋产权转让给乙方后,甲方的妻儿子女及其他亲属等不再具有所有权。

四、若甲方有涉及该房的债权债务问题,一概与乙方无关。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甲、乙双方签字后,甲方今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挪要任何费用,更不得影响乙方的住居等生活秩序。

六、甲方如有违约,则应赔偿乙方房屋总支付款外另加50%的违约金及装饰费。

七、乙方不得与原房屋老板私下协议,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自己负责。

八、此协议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希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监督方执有一份。自三方签字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监督方签字: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房屋产权转让协议

甲方(出让方):

乙方(受让方):

甲方在澧阳镇澧阳村1组自建一住房,现决定将五楼产权出让给乙方,经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该住房建筑面积132平方米产权出让总金额为肆万元整,协议签定时乙方付给甲方预定金叁万元整,甲方在办理产权后,乙方付清退后房款壹万元整。

2、房屋配套设施及费用负担办法,甲方负责房产证办理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办理,契税由甲方负责。若乙方需办理土地分割证,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负责电表、水表、电视入户。

3、该住房产权归乙方所有,楼梯及楼下房前公用部分,乙方不得随便占用或搭棚建房,房屋里面有漏水现象,由甲方出资,乙方配合解决。

4、乙方对房子的装饰或维修不得随意改变主体结构,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5、乙方受让后的产权属乙方所有,但若再次出让该产权,新用户需经甲方同意后方能出让。

6、此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产生同等法律效力,如违反,违约一方需付给双方房屋出让金的30%违约金。

甲方: 乙方:

xx年6月30日

---

甲方: **** (以下简称甲方)

联系电话:

乙方: **** (以下简称乙方)

联系电话: ****

甲乙双方就 **** 所有房屋继承权经平等、公正协商后,达成如下土地房屋产权变更协议:

一、原 *** 在 ******* 住宿楼有住房一套、厨房一间,登记建筑面积 89.82 平方米 ,该房产已于 1999 年 8 月 9 日 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书,证号为: *** 号。土地属共用宗,原为 *** 管理使用,但未办理过土地使用证。现因 **** ,对于上述房地产权的归属,经甲乙双方平等、公正协商后,甲方自愿放弃上述 *** 所有房屋的继承权,同意将该房屋的权属变更给乙方 *** 使用。

二、上述房屋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变更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办证的所有费用由乙方负责。

三、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并经公证之日起生效。

四、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国土局、建设局房管所各一份。

甲方签字: 、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房屋产权转让协议书

卖 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拆迁房屋安置房交付承诺书】

买 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见证方(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转让甲方私人房产一事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对产权的声明

甲方根据国家规定,已依法取得_________市_________区(县) 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所有权证书____________字第______________号。甲方为该房屋的现状负全责。该房屋的结构为 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 甲方对买卖权的声明

甲方保证该房屋是符合国家及_________市房屋上市的有关规定及政策法规,甲方有权将该房屋上市交易。由于违反国家及________市相关政策法规而引起的法律及经济责任由甲方来承担。

第三条 乙方对购买权的声明

乙方愿意在本合同第一条款及第二条款成立的前提下,就向甲方购买上述房屋的完全产权之事签订本协议,并认可仅在此种情况下签订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条 房屋售价

双方同意上述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____________元,价款合计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佰______拾_____万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元整)。

第五条 付款方式

(一) 无须银行贷款

1、乙方应在签订《__________市房屋买卖合同》时,支付相当于总房款的10%的定金。【拆迁房屋安置房交付承诺书】

2、乙方应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前3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90%房款。

(二) 银行贷款

1、 乙方应在签订《__________市房屋买卖合同》时,支付相当于总房款的10%的定金。

2、 乙方应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前3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房款。

3、 银行贷款部分房款按银行规定由银行直接支付。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 甲、乙双方合同签订后,乙方中途悔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______个工作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计利息)返还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甲方中途悔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悔约之日起______个工作日内应将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2. 乙方如未按本协议第五条款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利息。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支付甲方所应付房款的__________作为滞纳金,逾期超过________天,即视乙方违约,定金不予返还。

3. 甲方应在获得全部房款后______个工作日内将房屋搬空,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乙方已付房款的____________向乙方付滞纳金,逾期超过______天,即视甲方违约,乙方可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条 房屋交付

甲乙双方就房屋交付达成以下细目:

1) 没有房屋欠帐,如天然气费、电费、水费、物业管理费等;

2) 没有固定不可移动装修物品的破坏;

3) 房屋本身没有影响房屋使用或美观的破坏;

4) 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八条 关于产权办理的约定

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应向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所申请办理房屋买卖立契过户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申领房屋所有权证。 办理上述手续时产生的税费及相关费用,由甲乙双方依照有关规定缴纳。办理过程中由丙方先行垫付,在物业交验时提供相应票据。

第九条 有关争议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的附件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行法律效力。当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均有权向该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生效说明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屋所在区(县)交易所留存一份,见证方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见证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篇六:拆迁房屋安置房交付承诺书
2015推进城中村改造若干意见

推进城中村改造若干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进一步加快城镇化进程,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率,优化城市布局,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居民居住水平和生活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集体土地,并以村民委员会或由履行原村民委员会职能的股份制公司为组织形式,由成片低水平住宅组成的配套不到位、功能不齐全的村庄或街区。

第三条******市区范围内、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有条件实施改造的村庄,经市政府批准,可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城中村改造的基本目标:通过城中村改造,使原村民聚居的村落或街区成为规划合理、居住舒适、功能完善、设施配套的现代城市社区。

第五条城中村改造的基本原则: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政策扶持、市场运作”的方针,坚持以村民委员会为开发改造主体,区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自下而上运作的原则;坚持整合土地、统一规划、连片开发、共同提高的原则;坚持政策引导、市场运作、依村定策、尊重民意、让利于民的原则。

第六条城中村改造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可由各乡(办事处)、村(社区)自行组织改造,或者选择有实力的开发企业实施改造。

自行实施城中村改造,可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组建集体性质或村民入股性质的城中村改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由该公司依法运作。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七条城中村改造必须符合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八条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实际需要,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可突破现有村庄限制,用地范围应尽量规整,支持相邻的乡(办事处)、村(社区)联合、成片开发,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迁。

第九条辖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城中村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城市规划要求,结合改造地块的现状情况合理确定建设范围、建设密度和容积率,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合理配置公共绿地、社区服务设施、中小学、幼托、停车场等配套设施。

第三章土地管理

第十条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原则上应利用原有村民居住的集体建设用地,原成片住宅用地相连的集体建设用地中的空闲地、废弃地等优先用于安置房建设,确保村民回迁。

第十一条在安置征迁村民过程中,确需实施周转安置或重新选址占用农用地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周转用地土地面积不得超过该城中村改造项目总规模的20%。

第十二条列入改造范围的城中村应依法办理集体土地征收与国有土地处置手续,项目区域内用地(含周转用地)征收补偿后按规定办理净地出让手续。

第十三条城中村改造完成后,由辖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按城中村改造项目方案具体要求,将腾出的剩余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交由市政府统一征收。

第四章征迁安置

第十四条辖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城中村征迁补偿工作。征迁安置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和我市房屋征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保障被征迁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征迁补偿安置方案要明确拆迁补偿标准、拆迁面积、安置房面积、出让土地面积,并载明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的具体补偿标准,供被征迁人自由选择。

第十六条辖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在制订城中村改造项目征迁补偿安置方案时,可参照下列原则确定征迁补偿标准:

1.被征迁人合法宅基地上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注面积为准,对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同时具有土地、规划等能够证明房屋来源合法手续的,对审批手续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确认无误后,按照有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给予补偿。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历史原因造成手续不全的被征迁房屋,由辖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统一标准,组织确认后给予合理补偿。

2.被征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应当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折旧等具体情况,以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补偿价款。

3.被征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实行拆补平衡。房屋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部分免交结构差价;房屋安置面积超出原有面积就近上靠产权调换安置户型的,超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可按成本价交纳购房款;被征迁人要求超过标准户型建筑面积安置房屋的,超出标准户型之外的部分按照商品房屋销售价格交纳购房款。

4.城中村改造中被拆迁人的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参照******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有关标准执行。

5.进行改造建设的城中村涉及拆除的村民委员会(公司)办公用房、生产用房和其他用房,应等面积给予安置,或参照房地产市场评估机构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第十七条城中村改造项目在项目总规划建筑面积扣除拆迁安置用房面积后,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由市政府按约定回购或收回后,优先用于安置城中村改造中生活确有困难、无法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进行安置的被拆迁人,剩余公共租赁住房交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统一分配。

第十八条非城中村村民购买本村房屋的,在城中村改造中不得享受城中村村民安置政策(已办理土地和房屋手续的除外),具体安置办法由辖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确定。

第五章实施程序

第十九条城中村改造的申请与审批。

1.城中村提出改造申请。

城中村根据其实际情况,本着条件成熟、有序开展的原则,经全体村民签字同意后,由村民委员会(公司)提出城中村改造书面申请。

【拆迁房屋安置房交付承诺书】

申请资料应包括:(1)拟进行改造的城中村基本情况,包括现状地形图中标明的村址占地、农用地、未利用地、村民住宅占地、宅基地、村企业占地等;村民和非村民人口及户数结构、人员组成;住宅建筑面积、商业房及其他房屋的建筑面积。(2)申请改造准备工作情况。(3)实施改造的初步思路、步骤和方法,如分期、分批实施,要列出每一期的初步范围及拟拆迁面积、安置人口、拟建设面积等指标。(4)实施改造的保障措施。(5)村民同意实施改造的签字记录等。

2.辖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审查改造申请,审查同意后上报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

3.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审批改造申请。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国土、规划等部门对提出的改造申请进行审核,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对条件成熟、符合相关政策要求的予以批准,由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向辖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下发批复文件,并抄送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作为列入城中村改造的依据,同时进行公告。

第二十条城中村改造项目规划审批。

城中村改造项目获批后,辖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在充分考虑改造城中村具体情况的基础上,本着积极推进、可操作性强及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齐全的原则,提出城中村拟改造地块(含周转用地)的初步范围及安置人口、拆迁面积等数据,并及时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将城中村改造用地列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辖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及时向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手续。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依据城市规划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审核,审核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市政府审批,并将批准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交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如需办理农转用和土地征收,由辖区国土资源分局组织报件申报(报批期间可同时办理规划手续和制定改造方案)。

第二十一条城中村改造项目方案编制与审批。

1.城中村改造项目方案的编制。

城中村村民委员会(公司)在辖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的组织指导下,根据批准的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起草项目改造方案。

项目改造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改造总体思路。如分期、分批实施,要列出每一期的范围及规划指标,排出时间进度表。(2)改造范围内占地面积(村址占地、农用地、未利用地、村民住宅及宅基地占地面积)。(3)改造涉及人口及户数,需拆除的建筑物数量及分类(村民住宅建筑面积、乡村企业建筑面积、商业房建筑面积等)。(4)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5)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包括安置房的建设方式、规模及资金筹措方式,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标准,过渡期限及过渡费标准,征收工作保障措施等。

改造方案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改造方案和村民代表大会表决记录一并上报辖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

2.辖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审查改造项目方案。

辖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对项目改造方案的实际操作性、方案内容是否符合村实际情况、征收补偿政策能否落实等内容进行审查。审查前,应将方案在改造范围内公示,必要时举行听证会,充分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和建议。辖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对城中村改造方案审查同意后,上报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

3.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审核改造项目方案。

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就改造方案是否符合城中村改造的有关规定提出审核意见,上报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二条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批准的改造项目方案,委托土地评估机构对城中村改造用地进行地价评估、制定土地出让方案。

土地出让方案应明确以下内容:(1)不使用周转用地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原居住用地出让方式为招标,出让金按评估价与拆迁成本的差额确定,交地方式为拆迁后净地出让,开发企业中标后取得周转用地的限制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完成城中村改造征迁安置后,取得正式国有土地使用权。交地时间依据城中村改造方案确定的拆迁进度确定,分期实施改造的,分期交付土地、缴纳土地出让金、办理土地手续,分期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价格以中标价为准。(2)使用周转用地的,周转用地单独出让,出让方式为招标,交地方式为净地出让,开发企业中标后取得周转用地的限制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完成城中村改造征迁安置,市政府收回借给辖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的土地出让金后,取得正式国有土地使用权。周转用地以外的其他城中村改造用地按本条款(1)执行。

出让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在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辖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根据批准实施的城中村改造方案、土地出让方案制定项目招标文件。

项目招标文件应明确以下内容:(1)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步骤、范围、时间,征迁安置的方法、标准,安置房的建设标准、户型要求和交付时间,以及城中村改造配套设施的建设标准。(2)根据城中村改造投资规模确定城中村改造保证金,保证金按60万/亩计算。在中标单位与辖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签订城中村改造协议书时,由中标单位向辖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缴纳,保证金的退还方式由辖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与中标单位协商确定。使用周转用地的,其保证金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执行。(3)明确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包括周转用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为限制性使用权,并将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多少作为竞标条件,缴纳出让金高的获得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改造权和限制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完成征迁后,中标单位取得正式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4)未按招标合同约定期限完成拆迁改造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重新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或由市政府按招标合同约定收回限制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重新处置土地。

第二十四条辖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城中村改造项目招标公告。招标公告面向全国发布,市国土资源局同时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发布招标公告,引进资金雄厚、信誉良好的开发企业。

第二十五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竞标情况,按规定确定城中村改造项目中标单位,并于成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招标资料报市国土资源局。

第二十六条辖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与中标单位签订城中村改造协议书,并将城中村改造项目的中标单位报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备案、公示。

第二十七条中标单位持辖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出具的城中村征迁工作完成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取得正式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二十八条中标单位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城中村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审核、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市政府审批,并依法办理环保、立项、规划、土地、人防、建设等行政审批手续,实施工程建设。

第六章优惠政策

第二十九条严格控制旧城区的零星开发及新城区住宅用地的审批,对联合、成片开发的城中村改造项目,优先办理出让和报建手续。

第三十条社会资本出资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安置,但不参与项目土地挂牌出让或未竞得该宗土地使用权的,根据资金的实际占用时间,按投资金额加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加投资金额10%的利润,由辖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与投资人进行结算;参与土地挂牌出让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不计贷款利息和利润,由辖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与投资人进行成本结算。

第三十一条城中村改造项目土地出让收入扣除按国家、省规定上缴、计提部分及征地和拆迁补偿等相关成本外,剩余部分全额返还项目所在辖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用于城中村改造被拆迁村民的补偿安置和城中村改造项目配套设施建设。

第三十二条使用周转用地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将周转用地土地出让收入扣除按国家、省规定上缴、计提部分及征地和拆迁补偿等相关成本外,剩余部分全额作为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保证金,借给项目所在辖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无息),办理借用手续后,专项用于该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市政府在返还辖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土地出让金中以扣除方式予以全额收回。

第三十三条城中村改造项目按期开工建设并按期竣工的,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市财政局负责,将该项目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额奖励辖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用于支持城中村改造项目配套设施建设。

第三十四条城中村改造项目(含商服面积)免缴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包括:临时占道费、道路挖掘修复费、土地登记费、征地管理费、场地使用费、新型墙体材料费专项基金。项目全部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免征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未使用商品混凝土的,按最低限减半征收散装水泥专项基金。

第三十五条城中村改造中村民安置房建设及用地所涉及的建筑安装营业税、土地流转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除用于城中村改造项目外,全额用于支持辖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城中村改造建设。

第三十六条市政府对城中村改造腾出的土地统一征收后,进行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按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补偿;进行经营性开发的,其土地出让收入扣除按国家、省规定上缴、计提部分及征地和拆迁补偿等相关成本外,剩余部分全额返还项目所在辖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用于城中村改造被拆迁村民的补偿安置和城中村改造项目配套设施建设;不适宜开发建设的,按城市总体规划安排使用。

第七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条城中村改造由市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各城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编制本辖区城中村改造计划,组织制定城中村改造项目方案,协调城中村改造建设的相关问题,并具体负责本辖区城中村改造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全市城中村改造计划,审核城中村改造项目方案,并负责指导、协调、考核各城区城中村改造工作。市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房产管理、公安、民政、劳动社会保障、教育、电力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做好相应的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十八条实行城中村改造项目联审联批制度。建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各级各部门审批城中村改造申请的时限为十个工作日。

第三十九条建立城中村改造激励约束机制。市政府对城中村改造工作实行目标管理,严格进行考核,并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对城中村改造工作推进快、效果好的辖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城中村改造项目方案一经审批,不得擅自更改,凡未按审批方案实施的,由市政府各职能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按审批的方案予以纠正。

第四十一条城中村改造完成后,如不能按时交付腾出的土地,则该城中村改造项目后续手续暂停办理,相关优惠政策暂不享受。

第四十二条城中村改造中村民安置房不得对外销售,在安置完成前,不予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开发企业要在安置房建设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公示栏,标明为安置用房,不对外销售。

第四十三条已公告确定的城中村改造范围内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经鉴定属危房的,可以维修或原面积翻建,但不得扩大、加层。(

第四十四条城中村改造中标单位未取得合法手续不得在已公告确定的城中村改造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擅自开工建设的,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和辖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制止,并依法查处。

第四十五条对超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动工日期满1年未开发以及没有按规定完成拆迁安置的城中村改造项目,依法从高征收土地闲置费,不得享受优惠政策,并责令限期开工、竣工;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虽按期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1/3或已投资额不足1/4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按闲置土地处置。

第四十六条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居民,应积极配合城中村改造工作,对于阻碍拆迁改造、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城中村改造开发建设企业在城中村改造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在城中村改造工作中,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有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各城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各辖区和拟改造村庄实际,制定相应政策;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结合本部门职责分工,制定相应服务措施和扶持政策。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开发改造的意见》(******政[2015]10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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