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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专户

2016-09-01 11:11:58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低保,专户(共5篇)低保工作制度低保工作制度为加强对我公司保工作的管理,进一步完善规范化动态管理的操作程序,不断提高保障质量。根据《轮台县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制度》,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一章 申请制度一、 凡公司内持有非农业户口,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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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工作制度
低保,专户 第一篇

低保工作制度

为加强对我公司保工作的管理,进一步完善规范化动态管理的操作程序,不断提高保障质量。根据《轮台县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制度》,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申请制度

一、 凡公司内持有非农业户口,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由户主申请办理。

二、申请对象户口与经常生活居住地不一致的,以户主所在地申报。一家多户口的,向经常生活居住地申报。一户不得多地重复申报。

三、申请对象原则上由户主于每月上旬向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1、申请书;2、城镇居民户口薄、户主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查验原件、复印件的,原件退回,复印件留存;3、其他材料(申请对象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应提交相应材料:公司收入证明、下岗职工生活费及保险证明、离退休养老金证件、就业状况证明、残疾证、居委会证明、离婚判决书、扶养赡养法律文书等)

第二章 入户调查制度

一、公司对申请对象的家庭情况和收入情况进行及时的入户调查。

二、入户调查必须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认真做好调查记录,填写《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入户调查表》,家庭情况复杂的写出专题调查报告。【低保,专户】

三、对申请对象的家庭情况和收入情况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核实,看家庭生活状况,询问家庭成员的构成和收入,听取周围群众的有关反映,尤其是向公司财务室了解其劳动保障方面的收入。申请人务必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调查人员不得徇私、作假、收受礼金。

第三章 民主评议制度

一、公司设立低保对象民主评议小组。成员由公司党支部书记、行政办主任、低保工作人员、职工代表、低保户等5到9人组成。。

二、到会人数不得少于评议小组的五分之四,评议结果必须是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对新申请的对象的申报情况、入户调查情况逐一进行评议,提出是否享受低保的意见。

第四章 群众监督制度

一、 各低保管理服务机构应将有关低保工作法规、制度、【低保,专户】

工作人员名单及职责、申请程序等在办公场所公布上墙,让群众知情,接受监督。并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箱、公示栏。

二、 申报审批过程中实行“三榜公示”。第一次公布社

【低保,专户】

区调查评议后的情况;第二次公布街道复核后的情况;第三次公布区低保局审批的情况。主要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住址、家庭月收入、低保类别、月保障金额。公布时间不少于三天。

三、 对公布结果,任何单位个人都可以提出异议。社区

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审批结果公布5天内无异议的,由区低保局发证。

第五章 申报审批制度

一、 低保的申报审批按公司申报、入户调查、民主评议,

审批的程序办理。

二、 街道在收到申报材料15日内进行抽查复核、初审。

区低保局在收到申请材料15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批决定。

第六章 保障对象分类、动态管理制度

一、 根据保障对象家庭状况分为四个类别,实行分类施

保分类管理。1类为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的“三无”人员。2类为家庭成员中有严重残

疾、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患有绝症或常年重病不起的、主要劳动力已离异伤亡的、本人常年多病且子女正在上学的单亲家庭等。3类为双职工下岗失业的“4050”人员且患有常年性疾病未享受任何内退生活费、失业救济金等待遇的家庭,家庭缺乏劳动力,子女正在上大学的家庭等。4、家庭月人均收入未达到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部分特殊临时性救济对象,指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本人一时找不到工作的刑释解教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等。

第七章 资金发放管理制度

一、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按时将保障金直接拨付到为低保对象开设的银行专户,实行封闭运行。

二、 社区负责编制《低保金发放花名册》,并由低保

户每月15号或隔月的15号到社区签字或盖章,同时社区将保障金发放数据(发放信息)传递给街道。22号之前社区负责将已由低保对象签字的《低保金发放花名册》交民政股。

三、 低保金发放不得收取工本费、手续费等任何费用。

第八章 行政监督和业务培训制度

一、 行政监督坚持依照法规、制度、客观、公正的原则,

对社区每季度进行一次,并根据低保工作开展情况随时进行抽查指导。主要内容包括:执行政策情况;低保管理情况;

入户调查、民主评议、三榜公示情况;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工作效果等情况。

二、 街道对社区每季度召开会或业务培训一次(临时紧

急会议除外)。

城乡低保审批工作流程图

↓【低保,专户】

由银行直接划入个人低保金帐户。
低保,专户 第二篇

1-6月份,纳入城市低保1040户2215人,低保金216.58万元,由区财政局拨入低保专户,由银行直接划入个人低保金帐户。

2015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政策落实情况自查报告
低保,专户 第三篇

关于我市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政策落实情况的自查报告

**市民政局

(2015年8月28日)

市纪委、市农工办:

按照安纪办函〔2015〕13号通知要求,我局通过调研、查阅资料等方法,对我市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市城乡低保政策概况

我市城市居民低保工作于1998年开始试点,2001年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通过10余年的不断探索、总结和完善,我市城市居民低保工作逐步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轨道。我市农村低保工作也启于1998年,省上给予一定资金,按照低标准、小范围、快起步的原则,先后有8个县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实践,按县、乡、村4:4:2比例筹集农村低保资金,但由于没有建立稳定的财政支持机制,加之其他一些客观原因特别是农村税费改革后财政政策的变化,乡、村按比例的资金无法落实,迫使大部分县不得不停止农村低保工作,没有停的几个县也是占用救灾救济款维持现状。为了解决农村贫困群众基本生活问题,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并于2015年逐步建立了农村低保制度。我市城乡低保工作发展至今经历了试点探索、典型引路;建立制度、全面推行;规范管理、应保尽保三个阶段和7次提标扩面,城乡低保政策的建立和逐步完善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城乡低保工作开展情况

十年来,我局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省民政厅的关心指导下,在贯彻落实十个中央1号文件、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和省上出台的一系列关于城乡低保的惠农政策上做了大量工作:

1、城乡低保标准稳步提高。近10年来,我市城乡低保最低限定保障标准稳步提高:2015年10月1日,全市城市低保标准由原来的120元/月·人统一提高到130元/月·人;2015年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145元/月·人;2015年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165元/月·人;2015年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265元/月·人,从10月1日起又提高到295元/月·人,农村低保最低限定标准从1196元/年·人提高到1600元/年·人;2015年10月1日起城市低保标准由295元/月·人提高到325/月·人,农村低保标准由1600元/年·人提高到1840元/年·人;2015年年10月1日起全市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345元/月·人,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2020元/年·人。目前全市25033户,49274人城镇低保和112806户, 253440人农村低保群众从中受益,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总体上实现了应保尽保。

2、健全了组织领导,强化了政策宣传。成立了领导小组,建立健全了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机制;调整充实了基层工作人员,市民政局设立了社会救助科,县区民政局设立了低保股,各乡镇成立了民政站(所),配备了工作人员2-3人,保证了城乡低保工作的正常运转;各县区先后制定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等政策文件,使低保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为组织实施城乡低保提供了制度保障;围绕城乡低保保障范围、申报审批程序、保障标准等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采取业务培训、印发资料、召开会议、广播电视、公布咨询电话等有效形式,加强了低保政策的学习宣传。

3、规范了程序,比较合理地确定了对象。各县区结合实际,按照农村低保属地管理原则,以户为单位,统一家庭收入核算口径,核定家庭收入。在对象确定、申报和审批上,大多数县区、乡镇坚持了“一评三审三榜”的运行机制,基本完成了“户报、村评、乡(镇)审、县定”的规定程序。由于我市贫困面大,需保障的困难人口多,财政拮据配套资金少,贫困居民一次性全部纳入不现实。通过摸底调查,认真测算,本着低标准起步,小范围启动,再逐步扩大的原则,根据低、中、高山不同的自然条件和城乡居民收入状况,对温饱线以下的城乡贫困居民进行分类施保、分档补差。对痴、呆、傻、残民政救济对象予以重点保障,对生存环境恶劣或因其他原因致使生活暂时难以维系的一般贫困户也纳入保障范围。在低保实施中县乡都健全了低保档案管理制度,对城乡贫困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分类排队,登记造册,实行一户一档,并按照县有档案室、乡有档案柜、村有低保台账的标准完善设施、规范管理,及时掌握收入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努力探索了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标准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模式。

4、加强了监管,力保资金安全。为规范资金运作程序,各县(区)财政局、民政局联合制定了《城乡低保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县乡两级建立了低保专账,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全市城镇低保和部分乡镇农村低保实现了财政一折通发放,对因年老体弱、智障、残疾的对象,乡镇委托村组党员干部及监护人、包帮人监督使用。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申报时无法准确核实家庭收入。目前低保家庭收入核查主要依靠工作人员通过入户调查的方式开展,并通过张榜公示等手段接受社会监督,但是现阶段居民隐性收入、隐性就业、人户分离现象普遍,家庭收入情况复杂,除了带有共性的银行存款无法核实、务工收入难以核实外,低保对象的饲养收入、农作物收入的估算也难以做到绝对准确,很难准确的测算低保户家庭收入,导致部分不符合低保标准的家庭享受低保。

2、审批程序不够规范。尽管去年以来虽三令五申强调低保由镇办审核,县区民政局审批。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工作力量不足,审核、审批主体责任一直未能完全落实,部分地方仍依赖于村主任。

3、民政系统人员编制不足。基层民政干部少、工作量大的矛盾十分突出。目前,我市仅有镇办民政干部313人,其中兼职151人,平均每个乡镇1.6个民政工作人员,却承担了对近45万多人的经常救助任务,管理着每年逾8亿多的救助资金,人均服务对象达1400人,人均管理资金达26万元。其工作量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极不相适应,存在严重的结构不合理的现象。随着社会保障和社会建设职能的不断扩大,民政工作的范围逐步拓宽,工作任务更加繁重。他们既要承担民政工作的城乡低保、救灾救济、优抚安置、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区划地名、老龄工作等,同时,还要承担基层党委、政府交办的各项具体工作,任务越来越繁重,直接影响到城乡低保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4、部门之间数据未实行共享。基层低保人员信息与银行存款、房产、税务、公安、车管所等部门未实行数据共享,低保户存款、房屋、车辆状况无法掌握,管理人员仅能根据低保户提供的劳务、种植收入等简单数据核定其是否具有享受低保的资格,同时由于未与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实行数据共享,民政部门不能及时掌握低保人员死亡信息,出现了极个别的低保户已经死亡继续发放低保金的情况。

二、农村五保政策基本情况

我市是一个贫困地区,各级财政都很吃紧,但在五保供养政策执行方面,各级政府都很重视,五保对象的吃、穿、住、医、葬基本得到保障。近年来,全市先后新建、改建、扩建、在建农村敬老院200所。其中:县级中心敬老院10所,区域性敬老院53所,镇敬老院137所,保留村级农村五保集中安置点127处,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床位达到23000张,集中供养五保对象21992人,入住率95.6%,占50633五保对象的43.4%。全市落实管理人员编制250个,现有正式工作人员259人,临时聘用人员986人。集中供养标准由最初的360元/人·年提高到现在的5200元/人·年。实现了五保集中供养工作的新跨越,得到各级党员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极大地提升了全市民政工作的地位,树立了良好的外部形象。

(一)五保供养政策标准实施情况

1、五保供养政策制定出台情况。1994年,国务院颁布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民政部出台了《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1997〕1号),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管理轨道。2000年以来,随着农村税费制度改革,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在政策衔接、资金落实等方面出现了一些困难,在落实“应保尽保”、“按标施保”等方面存在不少问题。针对这种情况,2015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了重新修订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对现行的农村五保供养政策作了重大调整,将农村五保供养由农村集体供养转为财政供养,把五保对象的吃、穿、住、医、葬以及未成年人教育纳入公共财政支出范围。2015年11月1日,陕西省人民政府颁布了《陕西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2015年我市五保供养标准为1400元/人·年(其中,现金不低于1200元/人·年);2015年五保供养标准由1400元/人·年提高到1640元/人·年(其中,现金不低于1440元/人·年);2015年提高至1856/人·年(其中,现金不低于1656元/人·年);2015年9月21日,市政府办公室出台了《关于做好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工作有关意见》(安政办发〔2015〕115号),将五保供养标准由1856元/人·年(其中,现金不低于1656元/人·年)提高到2104元/人·年(其中,现金不低于1904元/人·年);2015年11月30日,市政府办公室出台了《关于提高全市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意见》(安政办发〔2015〕171号),从2015年10月1日起,将五保供养标准由2104元/人·年(其中,现金不低于1904元/人·年),提高到3200元/人·年(其中,现金不低于3000元/人·年);2015年3月6日,市政府办公室出台了《关于提高全市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意见》(安政办发〔2015〕14号),从2015年10月1日起,将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4200元/人·年(其中,现金不低于4000元/人·年),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4000元/人·年(其中,现金不低于3800元/人·年);2015 年11月20日,市政府批转了《关于提高全市社会救助标准和实行电价补贴的通知》(安政办发〔2015〕147号),从2015年10月1日起,我市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最低限定标准提高到5200元/人·年(其中,现金不低于5000元/人·年),分散供养最低限定标准提高到4700元/人·年(其中,现金不低于4500元/人·年)。

2、五保对象医疗情况。按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扶养人无扶养能力的;无劳动能力的;无生活来源的“三无”条件,严格审批程序并颁发《五保供养证书》。分类确定包帮责任人和监护人,加强供养金管理,确保供养金及时足额到位。每年投资300余万元将五保对象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合疗报销后,民政兜底,全额报销,实报实销,解决了五保对象看病难等问题。

(二)、全市敬老院建设情况

近年来,全市各级民政部门审时度势,用足用活政策,积极推进五保供养工作,敬老院建设工作得到良性发展。一是争取闲置资产,建设敬老院。抢抓撤区并乡、撤并学校有利时机,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争取闲置资产划拨,改建了一批敬老院,为敬老院建设赢得了先机,为后续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争取了主动。二是创新工作机制,推动敬老院建设。充分发挥福彩公益金的撬动作用,出台了奖励办法,把敬老院建设列入年度考核,强化考核机制,加强了项目管理,建设了一批有带动作用的敬老院。三是化灾为机,加快敬老院建设。汉滨区紧紧抓住2015年“5·12”地震灾害之机,紫阳、岚皋等县紧紧抓住2015年“7·18”洪涝灾害之机,把五保户建房纳入灾后恢复重建之中,先后共投入救灾资金近亿元,用于敬老院建设。在工作中,苦口婆心、耐心争取,为敬老院建设争取了有利的地盘,提高了建设水平,加快了建设步伐。汉阴、石泉、紫阳、宁陕4县借“5·12”地震重灾县之机,积极争取把县级中心敬老院建设列入灾后恢复重建项目,修建了4个有影响力的县级中心敬老院,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赞誉。四是争取民生项目,发展敬老院。全市各级民政部门紧紧抓住中、省实施“民生八大工程”建设的有利时机,不等不靠,积极主动,多方协调,争取敬老院建设项目。同时,认认真真地做好每一个项目,做出成效,为后续的项目争取奠定了扎实的基础,赢得了先机和主动权。平利县民政局先后多次争取县委、县政府领导亲自出面汇报,先后多次赴省汇报,得到省上领导的高度关注与支持,累计投入1200万元完成了中心敬老院高标准的建设项目,为全省、全市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三)、全市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运转维护经费落实情况

【低保,专户】

由于我市经济落后,财政困难,无法将五保供养机构运转维护经费全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中予以解决。

2015年汉滨区本级财政安排251万元作为全区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全年的运转维护经费和服务人员工资。敬老院年需运转维护经费:14所区域性敬老院平均每所需要40万元,需560万元;17所镇敬老院平均每所需要30万元,合计510万元;31所敬老院共需运转资金1120万元,资金缺口为869万元。

石泉县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运转维护经费尚未全部纳入县级财政保障范围,现仅将聘用人员工资纳入县财政,其他费用尚未纳入县财政。

岚皋县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运转维护经费未纳入县级财政保障范围。18所敬老院年运转维护经费最低需要66万元,22个供养点最低需运转经费30万元,此项共计需要资金96万元。以上三项共缺资金256万元。

汉阴、旬阳、白河三县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运转维护经费已纳入县级财政保障范围。由于县级财政困难 ,财政安排资金有限,也难以维持运转。

【低保,专户】

(四)存在问题

我市五保供养工作虽然取得了较大进展,但要真正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的目标,更好地保障五保对象的吃饭、衣被、住房、医疗、安葬等,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1、服务设施仍然落后。我市大部分敬老院建于二十一世纪初期,有些敬老院属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由于灾后时间紧,受客观条件的限制,投入有限,建设规模小(大部分占地3亩以下),功能设施不全,有些达不到抗震要求标准,亟需改建和扩建。主要是对加强五保设施建设认识不足,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加上市财政困难,全市敬老院建设资金筹措渠道不畅,从而导致我市五保供养服务设施严重滞后。我市15.6%的集中供养率虽然高于全省的4.7%,但远低于全国26.7%的平均水平,可见我市的五保供养服务设施建设依然任重而道远。

2、敬老院管理仍然存在缺陷。目前,我市各敬老院管理人员基本都是临时工,岗位不稳定,没有专业素质,主要负责住院老人日常生活料理。全市敬老院仅有正式工作人员259人,聘用服务人员986名,其中护理员521人,医务人员36人,工勤人员323人。护理员的日常工作包括购买柴米油盐等生活用品,还要负责供水供电、清洁卫生、做饭洗衣、病员护理、日夜值班等多项内容,护理质量可想而知。由于管理人员待遇低、人手少、工作任务繁重等原因,很多人都不愿意到敬老院工作。目前,虽然我们市从去年起将敬老院管理人员每人每月800元工资列入市财政预备安排,但护理员的养老、失业、医疗等三项还没有得到保障。

3、五保对象就医护理费用无处列支。五保对象生病住院后需要专门的护理人员,但护理经费无处列支。

2015低保规范化管理及资金发放的自查报告
低保,专户 第四篇

关于低保规范化管理及资金发放的自查报告

根据区民政局《关于印发〈2015年度城乡低保工作自查自纠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我街道针对一年来的低保工作情况,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查找不足,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资金管理

我街道开设专门的民政专用账户,作为民政专用资金的使用通道,实行台账管理,做到街道民政财务的账目清晰、专款专用、有凭有据。

二、资金发放

为确保街道辖区低保户低保金按时发放工作,我街道严格按区民政局规定的时间节点报送每个季度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由区财政按区财政审批的金额拨付到低保户的财政一卡通中。对于未办理一卡通的低保户,区财政将低保金转入到街道民政专用账户上,(

三、审批工作

我街道根据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条例,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对个人申请低保户进行审批。即先由个人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社区居委会入户调查,然后开民主会议讨论,讨论通过后张榜公示,如无异议,填写有关材料报送街道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核,并由街道的计生部门确认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最后由街道分管领导审核通过报区低保中心进行审批。

2016职工医疗保险申请书
低保,专户 第五篇

“某某保险公司,我公司某某人因某种原因的需要,需要办理某种医疗保险业务,请给予办理”既可以了。完后主要是填写各种表格,去了以后他们的业务人员会给你具体介绍的。

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程序

咨询→填写《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表》→审核材料→缴纳保险费→签定《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协议书》→办理缴费情况认定手续→领取医疗保险手册

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险种的参保对象

医疗保险分综合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两种形式。

下列人员参加综合医疗保险:

(一)具有本市户籍(含蓝印户口,以下同)的在职人员;

(二)退休前具有本市户籍,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

(三)退休前具有本市户籍,参加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并由广东省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

(四)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在职人员。

下列人员参加住院医疗保险:

(一)非本市户籍的在职人员;

(二)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非本市户籍退休人员;

(三)具有本市户籍,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经用人单位申请,非本市户籍的在职人员也可以参加综合医疗保险。

1.住院医疗救助对象

2.住院医疗救助范围。住院医疗就医医院、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药品标准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标准,救助标准按住院医疗费用总额扣除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实际支付部分80%给予救助。救助范围主要包括床位费、药品费、手术费、抢救费、常规护理费、检查费(单人单次限额500元)、治疗费(单人单次限额1000元)。年度内住院医疗救助最高额度为60岁以上的(含60岁)为4000元;60岁以下的为5000元。

3.住院医疗统筹救助程序。住院医疗救助根据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城乡低保对象住院医疗统筹经个人申请、社区(村委会)核实、街道(镇)民政办审核后,填写《江宁区城乡低保对象住院医疗经费统筹花名册》加盖公章后报低保科,同时输入电脑报盘,经确认后统一办理住院医疗统筹。每月5日、15日、25日三天为住院医疗救助结算日,由各街道(镇)民政办将填写的住院医疗救助审批表、住院病历、出院小结、发票原件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发票复印件(需由医保或合疗部门载明已报销金额并盖章)、住院医疗用药明细清单、低保证复印件、转院治疗的相关材料一同集中报送到低保科,低保科和计财科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核,符合救助规定的,每月20日左右由计财科将各街道(镇)住院医疗救助资金与低保资金一道汇入街道(镇)的低保金专户。各街道(镇)根据住院医疗救助发放表将相关人员的医疗救助资金打入个人低保金帐户。

大病救助

1.大病救助对象。患有重大疾病且在治疗中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因患大病造成基本生活特别困难又无自救能力的特殊困难对象。

2.救助标准。大病救助标准分类确定,对患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手术及放化疗、肾移植手术及抗排斥治疗的一类人员救助最高限额为5000元。患心肌梗塞、脑中风、冠状动脉手术、主动脉手术、白血病的二类人员,救助最高限额为3000元。患肺气肿、糖尿病、肝炎、高血压、活动性结核等慢性病的三类人员,最高救助限额为1000元。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低保对象住院医疗统筹的,按报销后个人实际支付部分的30%给予救助;未参加的,按个人实际支付部分的50%给予救助。年度内住院医疗统筹救助和大病救助合计一类人员不超过10000元、二类人员不超过5000元、三类人员不超过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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