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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申诉书

2016-09-01 11:35:03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行政处罚申诉书(共6篇)关于处罚的申诉书申诉书我项目已于2011年5月12日接到贵单位关于《太原市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来文,经过公司领导班子与项目成员共同讨论决定对该文件相关处罚内容做出以下申诉:一、我公司于2010年11月7日接手本工程,关于2010年11月7日前该工程手续未齐事项并不知情。二、作为本...

本文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成考报名频道为大家整理的《行政处罚申诉书》,供大家学习参考。

关于处罚的申诉书
行政处罚申诉书 第一篇

申诉书

我项目已于2011年5月12日接到贵单位关于《太原市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来文,经过公司领导班子与项目成员共同讨论决定对该文件相关处罚内容做出以下申诉:

一、我公司于2010年11月7日接手本工程,关于2010年11月7日前该工程手续未齐事项并不知情。

二、作为本工程的施工单位,自从2010年11月7日入场至今,由于该工程手续未全一直处于停工状态,我公司并没有在无手续的情况下继续施工。

三、贵单位文头所写处罚来由为:2010年4月18日在未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仍然施工。该违规情况是由太原建工集团公司造成的,与我单位并无任何关联。

四、由太原建工集团公司管理不完善造成的违规处罚不应由我公司承担,我公司并未违规。而且该单位手续未全进行施工造成的恶略影响,还会使我单位“青年文明号”企业的形象受损。

盼贵单位能够采纳我公司的申诉,我公司会积极配合太原市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工作及调查,贵单位所指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我单位也会在最短的时间内补齐,并保证手续未齐之前绝不施工。

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申诉书格式范本
行政处罚申诉书 第二篇

申诉书格式范本

附带民事诉讼起诉书 来源:巧顾网 作者: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或者说,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得各种关系的总和。申诉书格式范本

申诉书是指诉讼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属或其他公民,不服已经生效的裁决,向人民法院或则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要求重新审理案件的书状.此外,再审申请书是专供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在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再审申请用.

申诉书格式范本

(各类案件通用)

申诉人(shensuren)

申诉人(shensuren)对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行政处罚申诉书】

此致

人民法院

附:原审书抄件一份

申请人

年月日

注:1、本申诉书供各类案件提出申诉时通用,用碳素黑墨水钢笔、毛笔书写或印制。

2、"申诉人"栏,如系公民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

3、"事实与理由"部分的空格不够用时,可增加中页。

4、"申诉人"署名栏,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全称,由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申诉书是指诉讼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属或其他公民,不服已经生效的裁决,向人民法院或则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要求重新审理案件的书状.此外,再审申请书是专供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在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再审申请用法律。【行政处罚申诉书】

民事申诉书格式:需写明申诉人基本情况,被申诉人基本情况,申诉请求,事实于理由。

范文如下:

民事申诉书:

申诉人:xxx住所:xxx法定代表人:xxx住所:xxx电话:xxx

被申诉人:xxx住所:xxx法定代表人:xxx住所:xxx电话:xxx

申诉人诉被申诉人xxx纠纷一案,已有xxx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xxx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申诉人不服该院作出的终审判决,现提出申诉,申诉请求和事实及理由如下:

申诉请求:

1、xxxx 2、xxxx

事实与理由:

【行政处罚申诉书】

1、xxxx 2、xxxx 3、xxxx

综上所述,xxxx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诉人:xxx x年x月x日

例子一

民事申诉书范文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合江县飞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四川省合江县广电大楼。

法定代表人:宋家弟,总经理。

申诉人因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2日作出的(2006)合江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和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8日作出的(2006)泸民终字第456号民事判决,特依法提起申诉。

申诉事项: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上述两级法院作出的一、二审判决提出抗诉。 申诉的事实和理由:

两级法院一、二审判决以"飞通广电网络公司有责任对闭路电视线和闭路承载线与电力线同杆架设的问题进行整改,而未及时整改,同时在闭路电视线和闭路承载线被他人移动后未及时维护管理,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较之玉宇电力公司的责任更大些"为由,判令上诉人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承担连带责任,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一、二审判决以同杆架设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和未对同杆架设进行限期或及

时整改为由要飞通公司担责,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1、就法律适用来说,对同杆架设问题,是否构成违章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本案田坝村是1983年自建的低压电力线路的产权人,其于1999年自行将闭路电视线及承载线同杆架设在自己的低压电力线路上,属该电力设施所有者的自主行为,不违反《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未经电力企业或电力设施所有者、管理者同意,不得同杆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电视接收线、安装广播喇叭或悬挂广告牌"的规定,依法不属违章,不构成重大安全隐患。而一、二审判决依据哪部法律的哪条哪款认定本案中的同杆架设是违章而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并需进行限期或及时整改?事实上,一、二审判决对此既没有也无法引用相应的法律依据。显然,一、二审判决认定本案中的"同杆架设形成重大安全隐患需进行限期或及时整改"属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2、就事実认定来说-对同杆架设问题,一、二审判决仅凭部分当事人的口说,并无上级有关部门勒令飞通公司限期或及时整改的文件或通知作为判决的依据,就牵强附会地认定同杆枷访需要限期或及时整改,显然其认定的"对同杆架设需要限期或及时整改"这一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其次,一、二审判决以闭路电视线和闭路承载线被他人移动后未及时维护管理形成重大安全隐患为由要飞通公司担责,其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根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关于"禁止危及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为:…(二)移动、损坏传输线路、终端杆、塔桅(杆)及其附属设备、标志物"的规定,本案中,他人在未告知飞通公司更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私自移动广电传输线路即闭路电视线和承载线,依法属危及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的行为,飞通公司本身作为被侵权方,其有权诉

诸法律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至于飞通公司何时发现被自己被侵权以及该线路被他人擅自非法移动后是否又造成第三人损害,与飞通公司何干?

显然,飞通公司对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而一、二审判决以"你的权利被侵犯了,未及时发现进行检查处理,你就有责任"的不合理逻辑,让被侵权的飞通公司担责,是不能成立的,因为权利被侵犯这一事实决不能反过来成为被侵权者担责的理由。

退一步说,闭路电视线本身并不带电,不属高危作业,除非用户投诉闭路电视信号中断,否则飞通公司就不应负有及时发现进行检查处理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对本案的主要责任人之一泸州玉宇电力公司,一、二审判决均回避了其存在的另两项违章行为及其一连串违章行为在本案中所起的关键作用,反而认定"飞通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较之玉宇电力公司的责任更大些",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一、二审判决要飞通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仅判令玉宇电力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其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明显有袒护玉宇电力公司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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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书

陈尸三年案未了,一桩冤屈何处申?

*领导:

申诉人:李兴年女72岁汉农民住安徽省和县沈巷镇迎江行政村

申诉事项:我的老伴张居道被他人殴打致死三年了至今没有了结

2015申诉书范文
行政处罚申诉书 第三篇

第1篇:劳动争议申诉书

申诉人:xx县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xx,办事处主任

被申诉人:xx,女,19xx年7月15日出生,原xx县电机厂职工,现住xx县xx办事处xx村xx号。

关于被申诉人xx诉xx县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一案,申诉人xx县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不服(2015)xx法民申字第01652-1号《民事裁定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事实,现提出申诉意见如下:

一、请求事项:

1、依法驳回对原告xx的再申申请的诉讼请求。

2、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撤销(2015)xx法民申字第01652-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维护(2015)驻民终字第324号民事裁定。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原告xx承担。

二、事实与理由:

(2015)驻民终字324号《民事裁定书》,即原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护。由于xx省高级法院(2015)xx法民初字第01652-1号《民事裁定书》和省高院关于xx劳动争议一案的指导函,xx县人民法院2015年2月1日又作出了(2015)西民初字第10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xx办事处按照国家规定为“原告xx申报补办退休手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和“补发xx自达到退休年龄时(XX年8月)至办理退休手续期间的退休工资”,这些违背事实与法律的判决,务必会引起强大的社会反响,影响和谐稳定的政治大局。我们认为xx省高院的裁定有悖于事实和法律,并且不了解基层的情况,作出了偏袒于一方的指导意见;另一点,省高院的误区是认为政府工作好作,个体户难缠,才把问题压给了我们基层政府,但他们没有考虑到社会效果。处理任何问题,都应依法和依据事实,不能抛开历史和现实。xx的退休和保险问题至所以形成诉讼,一是她与xx政府不构成劳动关系;二是因为2015年以前的政策不允许;三是她没参加养老保险统筹,过去劳动和社会保险部门无法给她办理。而与原xx镇政府,现xx街道办事处没有任何责任,

(一)xx县xx街道办事处(原xx镇人民政府)与原告xx不构成劳动关系。

首先,xx是电机厂职工,不论是人事关系或是工资关系均在电机厂,并非是在原xx县xx镇。同时,电机厂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xx县xx街道办事处(原xx镇政府)是一个行政机关,是一个独立的机关法人,人、财、物都是由政府管理,特别是人员编制,都是根据县委、县政府的文件规定而制定的。不能多一人,也不能少一人,而xx根本就不在镇政府的人员编制内,不属镇政府编制的人员,怎能让镇政府给她办理或补办申报退休手续,并给她补发退休工资和补贴。特别是乡镇机构改革以来,其人员定编定岗,她一不在岗,二不在编,三未与镇政府构成劳动关系,因此政府不能为她办理退休手续和补发工资。办理退休待遇的前置条件是必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而xx没有与政府构成劳动关系,政府就无法为她办理退休手续以及补发工资。

(二)原xx镇人民政府对被申诉人xx已经承担过相应的民事责任,不等于与其就构成了劳动关系。因此不承担xx的诉讼请求。

XX年西劳裁5号《裁决书》、(XX)西民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XX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驻民终字第259号《判决书》判决原xx镇政府赔偿xx各项费用共计53067.63元,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这完全是从民事赔偿的角度对xx伤残的赔偿,这种赔偿并不能说明原镇政府就与xx形成了劳动关系。这种赔偿是说明原镇政府在处理原电缆材料厂的债权债务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而xx的劳动关系以及劳动保险待遇并不承担责任,更不能说承担了厂里的债权债务就应当承担解决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责任。如这样认为,就是混淆了债权债务和劳动关系以及劳动保险待遇的法律关系。

镇政府为什么当时会承担xx的工伤待遇,实际上镇政府只是承担清算责任,并不是应当承担她的工伤待遇。按照法律规定,企业注销后主管部门应当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成立后,债权人申报债权(这个债权人也包括被申诉人),被申诉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镇政府并不承担职工的劳动保险的责任。更不能将这种责任转嫁到镇政府身上,应当区别对待。

实际上(XX)驻民终字第259《民事判决书》是一个错误的判决,xx与xx镇政府没有任何劳动关系,xx镇政府不应该赔偿他的伤残损失,xx与xx县电机厂构成有劳动关系,xx县电机厂是一个独立企业法人,xx县电机厂应该承担xx的工伤保险的赔偿责任和为xx办理退休、保险等一切责任。

(三)xx的劳动关系原来在电机厂,后为了照顾其工伤,调往到电缆材料厂任会计职务,后又被安排回电机厂,她的劳动关系始终就在电机厂,应由原企业为她办理退休手续。

依据劳部发(1997)285号《劳动部对<关于因破产、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自行解散的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如何确认被诉人的请示>的复函》,关于被注销的企业电缆材料厂发生劳动争议,xx街道办事处(原xx镇人民政府)是不能被列为劳动争议被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其公章,并将其注销登记的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由其主管机关组织清算小组进行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其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法复〔1994〕4号)中规定,“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歇业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视为歇业后,其债务问题应依据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企业开办的企业,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实际上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以其经营管理或者所有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xx街道办事处(原xx镇政府)与xx不构成劳动关系,xx镇政府,现在的xx办事处无法为xx办理退休保险等有关手续,更不承担xx退休、参保等各项责任。

(四)依据法律规定,xx街道办事处不能为xx办理退休手续,更不能为其申办报参保手续和补缴养老保险金等,xx街道办事处不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

xx提出工伤和退休是两码事,我们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同样认为工伤赔偿和退休是两码事,是不同的两个概念,依据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并可以享受以下待遇:(一)按伤残等级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工资。其中五级十六个月,六级十四个月。……(四)伤残程度被评为五级和六级且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的伤残抚恤金……”,XX年7月,xx被xx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六级伤残,在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按规定应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的工资至退休年龄,到退休年龄后,方可办理退休手续。在处理此项劳动争议时,xx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用了《办法》第二十七条“领取伤残抚恤金的职工和因工伤死亡职工遗属,本人自愿一次性领取待遇的,可以一次性计发有关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具体计发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规定。”xx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上述规定和《办法》第五十八条和xx劳险(1997)2号第三条第五款第一项之规定,按12年6个月一次性计发领取伤残抚恤金的标准裁决后,并得到驻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xx于XX年8月1日自愿从xx镇领取了53067.00元的一次性伤残抚恤金和假肢安装费,并终止了工保险关系。

在xx办理退休及保险的问题上,xx犯了一个逻辑性的错误,就是一味地追查xx镇的责任,而不是积极地按劳动人事保障的政策渠道去努力,直到今天,仍然是要求xx镇去为她申报各项手续、补偿费用、补发费用和补贴,甚至她已经核算过,什么时间发多少钱。无论什么情况,你没有办理退休,怎么去核算退休费,补发从某年某月到某年某月的退休金,补发基本养老保险和调整数额。

(五)西人劳(2015)27号文件,《关于xx办事处原电机厂职工xx、xx等要求加入社保的调查处理报告》已明确提出三点调查处理意见:

1、原电机厂于1998年3月改制为股份制企业,由于经营不善等多种原因,XX年4月厂房、土地变卖,根本没有经过法律程度宣布破产,也就不存在按《劳动法》执行破产企业的有关规定。

2、原电机厂改制为股份制企业后,有6名职工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xx政办〔XX〕89号文XX年10月下发,重点是对生产经营正常,有缴费能力的单位缴纳养老保险金的情况进行普查,督促单位为符合条件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办理参保手续,原参保单位漏报人员要将其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原电机厂属于乡镇倒闭企业,不在普查范围之内,不属于xx政办〔XX〕89号文件执行范围。

3、根据xx政〔XX〕29号文件“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且已经停产多年的城镇集体企业不再纳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其已退休人员直接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按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险待遇;有参保愿望的职工,可比照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办法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建议有参保愿望的集体企业职工可比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六)xx在xx县电缆材料厂XX年注销抵债后,间隔时间多年,不积极到劳动部门申请办理退休手续,而是一味去追查xx办事处的责任。因此,耽误了她办退休手续的时间,再一点,xx因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过去有关文件未出台,依据国发(XX)8号、xx政(XX)50号等文件规定,无法办理各项保险关系,目前,省、市有了新的文件规定,她的问题,应由社会劳动部门按文件规定的政策执行办理。

综上所述,xx街道办事处与xx不构成劳动关系,更不能为xx去申报退休手续,补发退休费和补贴,更无法为xx申报社会养老保险手续,不承担申报参保手续并清偿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更不存在基本医疗费、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等问题,因此,xx街道办事处不承担xx申请再申诉讼请求的各项责任。请贵院查明事实,依法撤销(2015)xx法民申字第01652-1号《民事裁定书》,维护(2015)驻民三终字第324号《民事裁定书》。驳回xx的诉讼请求,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申诉人承担,以维护我办事处的权益不受侵犯和维护法律的尊严。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xx省xx县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

XXXX年XX月XX日

第2篇:行政再审申诉书

申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诉人因_____一案,不服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字第_______号行政判决(或裁定),现提出申诉。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诉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附:原审判决书(或裁定书)份

第3篇:行政申诉书范文

申诉人:罗**,男,**岁,**族,**县人,医务工作者,住**县**街**号。

申诉人:陈**,女,**岁,**族,**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址同上,系罗**之妻。

申诉人因不服**县人民法院(**)盐法行诉字第**行政判决和**市中级人民法院(**)绵法行上字第**号行政裁定,特依法向你院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申诉人诉**县人民政府之不应经租房屋而经租引起产权纠纷一案。

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是一起落实解决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案件。所争执之房屋现为**县**街**号(与申诉人现住房为一个房号)。该房系申诉人罗**之父罗**于19**年购得旧房后改建而成,面积281.76平方米。罗**在该房建成后因劳累过度吐血死亡。19**年,申诉人罗**之母王素容因后夫赵俊臣的成份问题与后夫一起被迫迁往农村居住。其时,申诉人罗**尚且年幼,在城里投靠亲友读书,房屋锁闭。此后,城关镇(现云溪镇)zhèng fǔ 部门,未征得房主同意,擅自开门,先后安排东街伙食团和甜食店等单位使用,直至19**年,城关镇和县房管部门将东街17号纳入私房社会主义改造。19**年经县领导处理,该房全部退还房主,但在19**年申诉人一家又被强行赶出。申诉人全家7口无处栖身,不断申诉,要求退还私房。19**年**县人民政府以(**)**号文件决定

发还其中72.9平方米作为补留住房。申诉人认为,东街17号确系申诉人一家的自住房,在私房改造前确无私人之间的租佃关系,此情况有本案一、二审代理律师的调查材料和知情的东街干部群众证明,县政府认为申诉人在私房改造前曾将该房出租作营业用房确无充分证据,因此,县政府将其纳入私改,实行经租(

申诉人认为,你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理由不能成立。19**年*月*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开宗明义,在第1条中就指出了颁布行政诉讼法的目的是“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王汉斌同志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草案)》的说明》中也指出:“根据宪法和党的十三大的精神,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出发,适当扩大人民法院现行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私房改造问题是个历史遗留问题,行政诉讼法当然不可能单独列出,所以该法第11条规定的受案范围才单列了第八项“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根据该条该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这样做,也才能体现行政诉讼法的目的。

你院在(**)绵行上字第**号行政裁定书中作为驳回上诉的理由提到的“最高法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想来就是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于19**年*月**日发布的法(研)发(**)**号文件《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中指出了“私房因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一一应移送当地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办理”。申诉人认为,依据这一规定来确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也是错误的。第一,该《通知》只是提出了私房问题的一些处理方法,并不是对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规定;第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只是一个zhèng fǔ 部门,既无立法权,又无司法解释权,最高人民法院会同该部下发的文件并不具有司法解释更不具有立法的效力;第三,该《通知》发布于19**年*月**日,《行政诉讼法》生效于19**年*月*日,该《通知》显然不能用来限制或解释《行政诉讼法》。再者,本案是由县人民政府直接作出行政决定的,已经剥夺了当事人提出复议的权利,人民法院又拒绝受理,如何能实现和保护宪法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

由于申诉人的私房被错误私改,申诉人一家受到了极大的损害,全家7口只有一人有户口,子女入学、就业都无着落,全家仅靠申诉人摆地摊维持生计。为此,恳请贵院能依法撤销原裁定,受理本案,以保障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罗**,陈**

附:

1、原向**县人民法院提交的《行政起诉状》一份。

2、**县人民法院盐法行诉字第**号裁定书一份。

3、**市中级人民法院(**)绵法行上字第**号行政裁定书一份。

第4篇:xx电脑公司民事申诉书范文

申诉人(原审原告):XX电脑硬件公司

地址:XX市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A职务:经理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XX网络公司

地址:XX市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B职务:经理

案由:硬件购销合同纠纷

申诉人对XX市XX区人民法院XX年XX月XX日(19XX)X字X号判决不服,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xx电脑公司民事申诉书范文由精品学习网提供!

请求事项:

1、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19XX)X字X号判决;

2、退还货款XX万元人民币并支付违约金XX万元人民币。

事实和理由:

(应祥述,此略。)

【行政处罚申诉书】

基于上述事实,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请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撤销原判决,判令XX网络公司返还货款XX万元人民币并支付违约金XX万元人民币,以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

此致!

X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XXX

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1、原审判决书一份;

2、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硬件购销合同一份。

第5篇:刑事申诉书范文

申诉人:李x华,男,现年32岁,汉族,籍贯:重庆市人,捕前在广东省深圳市打工,现服刑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三师盖米里克监狱四监区。

原一审案号:(1996)深中法刑二初字第xx号

【行政处罚申诉书】

原二审案号:(1996)粤高法刑终字第xxxx号

申诉人因抢劫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粤高法刑终字第xxxx号刑事判决提出申诉。

申诉人认为:原判存在事实认定、诉讼程序及适用法律等方面错误,导致量刑过重,申诉人申请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纠正错误判决。

申诉事实与理由:

一、事实认定方面:申诉人具有立功情节,但判决书未予以认定。

两审《提审笔录》均记载申诉人提出的带深圳东州派出所公安人员抓获李海全(当时冒名李海勇)的立功情节。申诉人当时认识李海全的舅舅,知道他常到舅舅处,就带公安人员到其舅舅处抓他,并告知公安人员李海勇是他弟弟的名字,李海全才是他的真名。但两审判决书对此均未提及,更没有认定申诉人具有立功情节。

依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4月17日,法释19988号)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这一量刑斟酌情节若得以认定,对申诉人的量刑是意义重大的。

二、诉讼程序方面:二审法院没有依法为申诉人指定辩护人。

申诉人一审被判处死刑,二审直至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八才宣告判决,期间1997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施行,该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对于该款是否适用于二审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死刑上诉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是否应为其指定辩护人问题的批复》(1997年11月12日,法释19977号)中指出:“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关于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规定,也应当适用于第二审死刑案件。即第一审人民法院已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提出上诉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刑事申诉书范文推荐由精品学习网提供!

本案二审虽然没有开庭审理,但依据二审判决书所载:“本院……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律师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申诉人一、二审均没有委托辩护人,没有律师的辩护意见,申诉人无法依法得到有效的法律协助。据此,二审法院没有为申诉人指定辩护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影响了对案件的正确裁判。

本案中,同案李光华、韩劲松均供述申诉人是“组织、提议者”,一审庭审中两人聘请的律师(两辩护人向燕、沈远贵均为四川省万县律师事务所律师)亦将罪责推到申诉人头上,使申诉人的下列申辩苍白无力:

1、依据二审判决书,李光华“检举他人犯罪线索,经一审法院查证不属实”。可见李光华为减轻刑罚,不惜诬告他人,自然也会因此诬告别人是主犯;

2、韩劲松因私藏赃物曾被申诉人警告,因而怀恨在心,不排除其诬陷申诉人的可能;

3、申诉人仅参与一次抢劫,且是初犯,很难使人相信申诉人是“组织、提议者”。

三、法律适用方面:

1、二审判决适用了《刑法》第十二条,但得出了错误的法律适用结果。

《刑法》第十二条的中心涵义是“从旧兼从轻”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1997年12月31日,法释199712号)第三条规定:“1997年10月1日以后审理1997年9月30日以前发生的刑事案件,如果刑法规定的定罪处刑标准、法定刑与修订前刑法相同的,应当适用修订前的刑法。”二审判决据此得出适用1979年刑法的结论。

虽然《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法定刑与1979年《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的法定刑一样,但二审判决却忽略了两部刑法关于主犯的定罪处刑标准不同。1979年《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主犯,除本法分则已有规定的以外,应当从重处罚。”因而二审判决在对申诉人的判决理由中称:“虽然只抢劫一次,但其在抢劫中系组织、提议者,应从重判处无期徒刑”。而1997年《刑法》“应当从重处罚”属于法定量刑情节,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规定的34种“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均不包括主犯,只在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因此,二审法院适用1979年刑法是错误的,应适用1997年新刑法。

2、依据1997年《刑法》,二审判决对申诉人的量刑明显畸重。

1、按1997年《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在二审判决书认为申诉人为主犯的前提下,申诉人也仅“数额巨大”这一情节符合“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一法定刑量刑情节之第四项之后选择项。

依据一、二审判决书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申诉人在一些案犯已作过案之后加入,是初犯,不可能是共同犯罪的组织者,申诉人也未伤害过事主,申诉人实际上也没有分得与“组织、提议者”身份相称的赃款。除去同案韩劲松私藏的价值25000元人民币的劳力士手表一块,申诉人参与的一次共同作案赃款总值只有22259元人民币(47259元-25000元=22259元)。

2、二审判决书对申诉人量刑斟酌情节的表述前后矛盾。判决书前称申诉人“虽然只抢劫一次,但其在抢劫中系组织、提议者,应从重判处无期徒刑”,后又称“各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除上诉人程德俊、李光华、韩小文和原审被告人李海全之外,对其余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犯抢劫罪可从轻处罚”,但判决书最终判处申诉人无期徒刑,绝不是从轻处罚,而是从重处罚。

综上,申诉人认为(1996)粤高法刑终字第xxxx号判决书在事实认定、诉讼程序、法律适用方面均有许多错误,导致对申诉人量刑过重,申诉人在此申请依法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纠正错误判决。

10年来,申诉人在政府关心教育挽救下,深刻反省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社会及他人带来的危害,在服刑改造期间,申诉人能够积极改造,并通过持之以恒的努力,在2001年受到减刑鼓励,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17年,2015年又减刑1年6个月。此时申诉人更渴望人民法院给一个合理的量刑,公平的判决,一个自由、新生的机会!刑事申诉书范文推荐由精品学习网提供!

谨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第6篇:行政申诉状范例

申诉人: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朱____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jú长。

委托代理人:苏______,______市______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

丘______,______市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不服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__)___中行上字第___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出申诉。请贵院撤销上述行政裁定书,依法重新处理。

事实与理由:

【行政处罚申诉书】

______市______信息与技术研究开发公司(属个体性质,以下简称______公司)在______年___月至同年___月期间的经营活动,严重地违反了有关规定。______年___月,______市______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______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______公司的代表人陈______不服处罚提出申诉,该局于___________年___月作出复查决定。陈仍不服,遂向本局提出申诉。本局于同年___月___日以___工商复(______)第______号《复查决定书》作出处罚决定。陈对这一决定还是不服,于同年___月___日向______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陈的起诉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合理条件,该院遂于____年___月___日通知对方不予受理。嗣后,陈仍坚持要起诉,故该院决定予以立案。

_____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能否受理,要看行政机关据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是否有明文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凡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就不应受理。当事人应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解决。经审市工商局据以对______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中所引用的法规没有明文规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故原告的起诉确实不符合受理条件,应予驳回。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区人民法院的(______)___法行字第___号行政裁定书驳回了______公司的起诉。

陈______不服,向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之规定,原告有起诉权。原审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起诉不当。该院于______年___月___日以(______)___中行上字第______号行政裁定书撤销了______区人民法院(______)___法行字第___号裁定书,并决定本案由该院自行审理。

申诉人认为,就本案而论,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有起诉权”的认定是无法律依据的,与法理亦是相悖的,因而是不当的。

一、______公司的起诉虽符合《民诉法(试行)》第八十一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但本案是行政案,并非民事案,它还必须服从《民诉法(试行)》总则的有关规定。该法第三条第二款(属该法总则)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

关健在于法律是否规定对本案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起诉。根据事实,回答应当是否定的:

1.本局对______公司据以处罚的所有法规、规章都无“不服可以起诉”的规定。

2.甚至违法经营行为发生时(即____年___-___月)或案发时(同年___月),无任何其他与行政处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有“不履行可以起诉”的规定。

这里需提及一下的是:本局据以处罚的唯一规章是《______市城镇个体工商业管理暂行办法》,此办法是经______市人民政府___府发(______)______号文批准的。它的法律效力,不仅当时无任何法律、法规加以否定,就是到目前也还是无任何法律、法规否定“规章”的法律效力。恰恰相反,经国务院授权制定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____年___月___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第十八条却肯定了规章的法律效力。即“对个体工商户投机理”。可见当时本局适用《______市城镇个体工商业户管理暂行法)对______公司予以处罚是合法有效的。

二、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引用《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件》;

从而认定“原告有起诉权”是与法理和有关的立法、司法解释相悖的:

1.法律无溯及(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本案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皆无有溯及力的特别规定)。《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是____年___月___日起实行。而本案所认定的行为是发生在_____年___-___月间,并未延续到上述《暂行条例》发布实施以后,所以该《暂行条例》不能辖及此案。

2.以下司法解释可为佐证:

(1)最高人民法院《对在审判工作中有关适用民法通则时效的几个问题的批复》(批复______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第1条述:人民法院审理民法通则施行前发生的民事案件,无论是已经受理尚未终结,还是今后受理的,凡民法通则施行前法律、政策已有规定的,则适用原来的法律、政策;民法通则施行前法律、政策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申诉人认为,在法律和司法解释尚未作出别种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案件应当适用上述规定的精神。

(2)国家物价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中行政诉讼等问题的溯及力的解释(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价检字第______号第一条述:《条例》第三十二条关于被处罚单痊和个人不服上一级物价检查机构的复议决定,可在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不具有溯及力。现在查处______年___月___日《条例》发布以前的价格违法案件,应以案发时施行的国务院《物价管理暂行条件》为依据。该(暂行条例》没有作出被处罚单位和个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上一级物价检查机构的复议决定即最终裁决。因此,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当事人的起诉,依法不应受理。

本案与上述情况十分相似,故本局根据法律和法规,在本局的(复查决定书》末了写明“本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申诉人认为有关人民法院应当尊重本局依法行使权力的权利。

鉴于以上事实和理由,请贵院撤销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__)___中行上字第_____号行政裁定书,依法重新处理。

此致

______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2016工商所承诺书
行政处罚申诉书 第四篇

工商所承诺书

为进一步加强**工商所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规范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行为,引导干部全面履行职责,严于律已,正确对待和行使手中的权力,不断提高廉洁自律意识,从思想源头杜绝违规违纪事件的发生,防止腐-败现象发生。现郑重地向组织和社会做出承诺如下:

1、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部门的工作部署,保证各项规定和措施的顺利实施。

2、按时参加党风廉政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党风廉政教育活动,定期向组织汇报个人及本单位、本部门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3、自觉遵守党纪政纪条规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廉政守则》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禁令》,做到忠于职守,爱岗敬业,秉公办事,不以权谋私、不徇私情。

4、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加强“八小时以外”的自我约束。

5、不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各种礼金、贵重物品和有价证券,坚决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登记上交。

6、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家属、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严禁他们利用自己的职务影响收受各种礼金、贵重物品和有价证券。

如有违诺愿意接受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和相应的党政纪处分。诚恳欢迎广大群众进行监督。

本单位举报电话:*******

市局监察室电话:*******

承诺人: 职务:

二oo五年

月日

东山头工商所公开服务承诺书

为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以建设法治工商、服务工商、责任工商、现代工商、和-谐工商为工作目标,以努力创建人民满意工商所为根本,现做出如下承诺:

1、认真执行首问负责制,对申请人办理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相关事宜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为申请人提供方便。工作人员接待申请人,做到态度和蔼,文明用语,举止得体,仪表端庄,要耐心解答各类工商行政管理有关问题。

2、依法办理各类市场主体准入手续,履行行政许可程序。按照相关规定,市场主体在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备案时,对请求合法、手续完备、材料齐全,能够当场作决定的、当场做出。当场不能作出的准予登记决定的,名称预先核准审核1个工作日内办结;设立登记3个工作日内办结;变更登记2个工作日内办结。

3、依法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认真调解消费争议,在收到消费者申诉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处理,30日内调解完毕;依法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积极开展12315消费者投诉“五进”工作。认真受理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举报投诉,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为辖区百姓食品安全提供保障。切实做到有诉必接、有接必查、有查必果。

4、依法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维护辖区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合法经营,惩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流通环节食品违法经营、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整治虚假违法广告、整治商标假冒侵权、规范直销打击传销、查出合同欺诈,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5、严格队伍建设,认真执行《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和《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八项禁令》,对违法行为不容忍,对违规行为不护短,对违纪行为不迁就。严禁执法人员乱罚款、乱摊派、搞“吃、拿、卡、要”。努力建设清廉、务实、高效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6、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公示东山头工商所各类投诉举报形式。业务咨询、投诉举报电话:2552935;12315

7、东山头工商所向社会郑重承诺上述事项,欢迎广大群众监督执行。如有违诺,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2016煤炭局行政处罚工作方案
行政处罚申诉书 第五篇

为进一步规范煤炭行政处罚行为,提高煤炭行政执法水平,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严格执法程序,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我省煤炭行业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按照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和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通过科学规范煤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从源头上防止滥用行政处罚权,促进煤炭行政执法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为我省煤炭科学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工作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规范煤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要以煤炭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符合立法原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另行设定行政处罚种类;行政处罚档次的划分,不得超出或降低法定幅度。

(二)合理性原则。建立健全煤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行使煤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要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三)公平公正原则。煤炭行政处罚行为要做到同等情况同等对待,防止和避免发生不同情况相同对待,或者相同情况不同对待等随意处罚的现象。

(四)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在煤炭行政处罚过程中,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不断增强管理相对人法制观念,引导煤炭生产经营企业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尊严,从而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分解工作任务。在2016年梳理全省煤炭行政处罚依据、编撰印发《省煤炭行政执法工作手册》的基础上,按照工作类别,分解起草细化煤炭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任务。局机关具有执法职能的4个执法处室和法律法规授权委托的直属单位(人事教育处、安全监管处、规划发展处、经济运行处和煤矿质监站)按照职责范围(见附表)负责牵头起草煤炭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草案。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协调汇总工作。

(二)细化行政处罚标准和应当遵循的具体原则。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按照下列要求,起草拟定科学、具体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作为全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依据:

1.煤炭、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要明确适用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具体条件。

2.煤炭、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要根据违法事实、性质、主观动机、社会危害程度及后果等因素、情节对涉及有处罚幅度选择的行政处罚条款逐一进行细化,制定具体的处罚标准(一般不少于较轻、一般、较重三个等级)。

3.多部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相同的违法行为和多个处罚标准的,应当分别细化制定具体的处罚标准;多部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相同的违法行为和一个处罚标准的,可以合并使用一个处罚裁量标准。

4.对煤炭生产经营建设等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规定不予行政处罚:(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

5.对煤炭生产经营建设等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实施煤炭违法行为的;(3)配合煤炭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查处煤炭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可以按最低限处罚。

6.对煤炭生产经营建设等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即可按较高的数额直至法定最高限处罚:(1)危及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及煤炭生产经营秩序造成危害后果的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2)一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3)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呈持续状态的;(4)妨碍煤炭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等尚未构成犯罪的;(5)违背客观事实作虚假陈述的;(6)生产、销售的违法产品数量或金额较大的;(7)伪造证据,转移、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8)实施违法行为主观故意明显的;(9)指使、胁迫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10)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经查证属实的;(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四、工作步骤

(一)部署工作任务。负责牵头起草任务的5个执法处室、单位要抽调业务精、工作责任心强、执法经验丰富的有关人员组成起草工作组(指定一名同志为联系人),按时高质量地完成全省煤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起草工作。

(二)起草处罚裁量标准草案和适用规则。承担起草任务的有关处室、单位要按照任务范围,结合违法行为的适用主体、违法情节、违法次数和数额、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在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按照统一格式要求和违法行为分类,制定细化处罚裁量标准草案,草案初稿完成后,各牵头处室、单位分别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审查修改,定稿后由局政策法规处进行汇总。《省煤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由政策法规处负责拟订。

(三)征求意见,审查论证。经政策法规处汇总,形成《省煤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征求意见稿),分送有关部门、单位征求意见。根据所征求的意见进一步修改后,适时召开审查论证会,邀请省人大、省法制办等有关领导和法制、煤炭专家对《省煤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进行审查论证。在审查论证的基础上,形成修改稿,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四)审定公布。将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的《省煤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和《省煤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经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程序,通过省政府网、省煤炭网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报送省政府备案。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各处室、单位要充分认识规范煤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规范煤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来抓,将工作任务分解到人,责任到人。起草过程中要学习借鉴中央有关部委、其他省市及我省试点单位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要求,确保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顺利进行。

(二)发扬民主,保证质量。牵头起草处室、单位在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市、县煤炭行政执法机构的意见,充分听取一线执法人员的意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和管理相对人的意见。

(三)加强联系,密切配合。省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协调汇总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及时调度工作进展情况。有关处室、单位要加强联系,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做好规范全省煤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

2016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报告
行政处罚申诉书 第六篇

一、存在问题

(一)、法律用语的表述不严谨。

一是案卷封面的案由表述不规范。案由要反映案件的本质特征,它是案件分类、登计的依据。有的中队随意表述,当事人名称和卷内案由名称不统一,违法行为当事人名称和违法后果等表述很不规范。表述案件的案由时,当事人和违法事实描述的不概要、不全面。在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自由裁量上有一定的随意性,部分案件有的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缺少集体讨论审查把关的记录。

二是文书中的书写用语不规范。有的中队在说明违法行为时,写成违法行为发生的原因;有的中队口语化用语表述案件等。对违法事实的说明使用法律、法规、规章中条、款、项的用语未做到尽量详细。

(二)、笔录制作不规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要求,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或者由其他人签名见证。从本次检查情况看,执法人员提问针对性不强,内容过于简单,部分笔录的修改处缺乏当事人的手印或签字确认;二是现场检查笔录或照片证据中,对现场记录不全面、不具体,特别是数码照片打印后没有得到当事人确认;有些笔录中执法人员签名由一人代签;有些笔录中当事人不签名时,没有见证或者注明原因;三是有些笔录内容不全,该填写的部分没有写完整;个别笔录的内容有涂改,但是没有改动人的签名。存在偏重采用调查(询问)笔录作为定案的主要证据,对证人证言等证据收集不够全面,缺乏证明力较强的原始证据和直接证据。

(三)、执法案卷归档质量不高。从检查的情况来看,突出表现在:(1)卷内目录不规范。虽然一案一卷,但卷内材料编写页码、排列无序杂乱。(2)书写不工整。个别执法人员的书写潦草,字迹难以辨认。(3)案卷纸张不统一,目前我局案卷为A4纸、有其他类型的证据、证明、回执的未使用规范的粘贴纸张整理粘贴,看起来很不美观、不协调。(4)有些中队文书归档和装订未按照统一标准进行,案卷封皮制作、目录填写、文书顺序、页码编写、案卷装订等不规范。

(四)、对签收法律文书人主体资格的认定有偏差。根据有关法律和证据规定,送达给单位(企业)的执法文书,应该由该单位(企业)盖章后具体签字人员签收,或者是法定代表人签收。倘若是一般自然人代签,则应要求企业出具相关的授权委托书,并附在案卷中。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说理水平有待提高。本次检查中,我们发现有关部门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过于简单。比如在“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中仅仅用了几个字来说明一下案由,对于实施处罚的大量证据以及其证明的对象只字未提,这与《行政处罚法》第39条的要求有相当的差距。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和行政许可作出后、实施过程中和后续监管不到位,违法行为需要整改的,缺少整改情况记载和后续监督检查材料等。

二、今后要加强的几项工作

(一)、高度重视案卷评查工作。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局将高度重视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将案卷评查作为提高办案质量、规范执法队伍和推进依法行政的长效机制来抓。要强化行政执法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每半年组织一次案卷评查,以优秀卷宗为示范,做好推广工作,并以此为切入点,不断推进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降低执法风险,提高执法水平。

(二)、严格执行行政执法程序。各中队要结合案卷评查的结果,围绕《行政处罚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要求,严格执行执法程序,正确适用法律程序,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执法中队要探索学习总结。向其他好的区、县学习、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文书文本制度,保障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在行政执法案卷中要体现依法处理违法行为的同时,更要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和权利,强化法制教育作用,切实做到处罚一个、教育整改一批。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和之后,应当对要求限期整改等处罚行为进行督促、监管、和回访,并要求违法行为人及时向行政机关提供整改结果,案卷必须要有整改情况记载。

(四)、认真规范行政执法案卷制作。行政执法案卷不仅是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主要体现和载体,同时也是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判断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能否成立的重要依据。案卷文书制作质量的好坏,代表着行政执法水平的高低,也关系到执法机关的形象、法律的威信。我局将根据省市执法文书和行政执法卷宗规范要求,认真组织卷宗制作的审核、指导、装订和归档工作。

今后,我局将加强对各中队执法人员法律水平和业务能力的培训,努力提高案卷文书制作质量,规范案卷,完善程序,进一步提升我局依法行政和依法办案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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