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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一个月用工协议

2016-09-04 09:07:59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临时一个月用工协议(共5篇)临时用工协议临时用工协议编号:甲方(单位)名称:乙方(工人)姓名:甲方因工作需要,同意招用乙方为临时工,经双方协商同意自愿订立本协议,并共同遵守如下条款:一、 协议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协议期满,本...

本文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成考报名频道为大家整理的《临时一个月用工协议》,供大家学习参考。

临时用工协议
临时一个月用工协议 第一篇

临时用工协议

编号:

甲方(单位)名称:

乙方(工人)姓名:

甲方因工作需要,同意招用乙方为临时工,经双方协商同意自愿订立本协议,并共同遵守如下条款:

一、 协议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协议期满,本

协议自行终止。如甲方需要继续留用,经双方协商可以续订协议,并办理签订手续。

二、 工作任务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 岗位,承担临时工作任务。在协议期内甲方因调整工

作任务,需要变更乙方的岗位和任务,需经乙方同意。如乙方不同意,可提出辞职,双方办理解除协议手续。

三、劳动时间与劳动报酬

(一)劳动时间:甲方实行每周

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因工作需要加班加点的,加班要提前通知乙方,由甲乙双方商定,

按规定发给加班加点费。

(二)劳动报酬:按单位的相关管理规章制度,根据乙方的岗位和承担任务,甲乙双方协商定为

每月 元,标准工时为21.75天。乙方不享受奖金及其它福利。

四、劳动保护、保险福利待遇

(一)甲方不为招用的临时工缴纳社会统筹保险。

(二)乙方在劳动期间应严格遵守劳动制度,注意劳动安全,因工作疏忽等自身原因造成的伤

害,由乙方自理,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并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甲方发给乙方劳动保护用品。

(四)甲方为乙方提供午餐补助。

五、劳动纪律

(一)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二)爱护单位财产,不无故损坏公物。

(三)听从指挥,服从调动。

(四)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六、劳动协议的变更、终止、解除和辞职

(一)甲方因转产,调整生产项目或者由于情况变化,可以变更协议的相关内容。

(二)协议期满后即终止执行,并办理终止协议手续。如工作需要,甲方继续招用乙方,需要经

乙方同意,双方重新签订协议。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协议:

(1)双方一致同意的;

(2)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乙方不愿意供职的;

(3)乙方非因工负伤,治疗终结两个月仍不能复工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自行解除:

(1)甲方宣告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2)乙方被除名开除、劳动教养或判处徒刑的。

(五)乙方在协议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辞退;

(1)严重违犯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

(2)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3)服务态度恶劣,损害甲方利益的;

(4)有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等违法行为,尚未构成刑事责任的;

(5)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或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六)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申请辞职:

(1)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无有效劳动保护措施,严重损害工人

身体健康的;

(2)甲方不按协议规定发放工资或连续两个月不支付工资的;

(3)人格受到甲方负责人侮辱的;

(4)甲方不履行劳动协议,或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政策,侵害工人合法权益的。

七、违约责任

甲方违反协议有关条款或无正当理由在协议期内辞退乙方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乙方赔偿,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乙方一个月工资。

乙方违反本协议有关条款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按照实际损失予以经济赔偿。

八、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或变更。本协议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经鉴证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九、本协议自鉴证之日起生效,一式 贰 份,甲乙双方各持 壹 份,涂改或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临时用工协议
临时一个月用工协议 第二篇

临时用工协议书

甲方:万全县通源热力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方因工作需要招用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为季节

工,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用工协议:

一、协议期限_________,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

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二、1.乙方在甲方从事【临时一个月用工协议】

2.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关于本岗位工作任务和责任制的要求,完成规定的工作。

三、1.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

术、安全生产及各种规章制度的教育、培训。

2.甲方应根据国家规定,按工种要求发给乙方劳保用品、配备生产工作必需的劳动工具,提供其它必要的生产、工作条件。

四、乙方在协议期间的报酬标准为每月________元,其他各种福利、津贴另行商定。

五、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令和法规,遵守

甲方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工作岗位责任书》中写明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同时,爱护甲方的财物,保守甲方的秘密,维护甲方利益,服从甲方领导、管理和教育。

六、乙方因自身原因需要辞职,需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

离职申请,并按照甲方的规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如乙方不办理工作交接,甲方有权不支付剩余的的劳动报酬。

七、协议的解除:

1.符合下列情况的,甲方可以解除协议:

(一)经甲方考核后,乙方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

能从事原工作或未痊愈的;

(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违

反本条规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损失。

(四)违反操作规程或甲方规定,损坏设备、工具、浪

费原材料、能源,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违反本条规

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损失

(五)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不够刑事处罚的;

(六)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生产和工作秩序或造成他人

伤害的;违反本条规定对他人造成伤害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七)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

2.符合下列情况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协议:【临时一个月用工协议】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

严重危害身体健康的;

(二)甲方不能按照协议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甲方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临时工合法权益

的;

上列1、2款中任何一种情况下解除本协议的,乙方均自愿

不向甲方主张经济补偿。

八、乙方的身份证复印件、专业技术证书(特殊工种)、职

称证书、健康体检证明等作为本协议书的附件。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或盖章之日起

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016临时工劳动关系承诺书
临时一个月用工协议 第三篇

临时工劳动关系承诺书

劳务(临时)工雇用协议书

甲方:深圳远东包装有限公司

乙方:深圳驰福来投资有限公司

为满足甲方生产需要,为乙方临时工提供就业机会,由乙方负责双方沟通与协调,就甲方招聘录用临时工达成如下协议:

一、 双方合作要求

根据甲方用工条件,乙方负责协调组织临时工数名,保证年龄在18-45周岁到甲方岗位工作,乙方负责挑选适合甲方企业所需之人员至甲方企业所在地。乙方员工在20人以上,须配备驻厂管-理-员一名,其工资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为乙方驻厂管理人员免费提供吃住。

1、乙方指定:张振奎(身份证号:412723199303282394,电话: 18233624999 )为驻厂劳务工管理人员,负责与甲方沟通和协作(驻厂管理人员如有变更需另行书面通知甲方)。

2、合作协议初期期限:2016年 6 月1日至2016年9月 30日。

二、 双方合作的基础

1、乙方可根据甲方订单和生产需要随时增减人员,为甲方减少招工麻烦省工、省时、短期创利,让甲方真正感受到忙时用工不招人,订单减少时不养人。

2、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按实际出勤工时计算工资,为甲方省去招工费用、加班费用、养人费用、风险费用等等。

3、甲方正式员工如在赶货期间离职,甲方无法短时间内招工补充,面临违约风险。乙方利用集团优势,百家工厂上万名员工互相流动补充,乙方每月有流动员工1000人应急调配。

4、乙方公司设有事务处理科,自行负责处理乙方员工在甲方工厂出现的意外伤亡事故、社会纠纷及在工厂内疾病、员工纠纷等事件处理工作。乙方应自行为乙方员工购买保险,甲方对乙方员工意外伤亡事故等概不负责。

三、 薪资待遇及计算方式:

1、甲方保证乙方临时工每月出勤不抵于260小时,工资以每人每小时 11 元(rmb)计算(不论正班或加班,法定节假日除外,法定假日上班另行计算),甲方于次月30日以前支付给乙方(包括中途离职人员)。

2、甲方为乙方员工及管-理-员免费提供食宿,不扣水电费用,如有损坏公物及机器、设备、仪表等一律照价赔偿。

3、乙方员工之行政处罚参照甲方公司规章制度执行,并在工资结算中扣除。如有违反厂规厂纪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人员,乙方必须在48小时内把人补齐。

4、薪资发放方式:选择第 ①项为甲乙双方确认的薪资发放方式。

1) 乙方临时工之薪资统一委托乙方公司负责人代收,包括中途解雇或自离人员,乙方公司

在甲方工厂内发放员工工资,甲方可派一名管理监督。

2) 本合同所签价格为未税价格,甲方如需乙方开具发票,需甲方支付6%的相关税金。并将相应款项统一打至

四、乙方职责

1、临时工在甲方公司内必须遵守甲方的厂纪厂规,服从厂方负责人工作上的安排,对工作不能有挑剔,抵触,懒散,消极怠工现象、让每一名乙方员工以厂为家、以厂为荣。

2、乙方需于派遣工进厂前调查员工的身份、身体状况、精神素质、道德素质、有无精神及传染疾

病(乙方不得隐瞒),并如实告诉甲方作为录用人员的参考资料,如乙方提供不实资料,所引起的一切事故,一律由乙方负责处理,派遣员工如在工厂上班时间发生事故,则由乙方负责处理,下班之后所发生的一切事故均由乙方负责处理。

3、乙方确保到甲方工作的派遣人数,做好派遣工思想稳定工作,强调吃苦耐劳的精神,如因派遣工个人原因在协议期间要求离职的,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并于48小时内给予补齐。

4、乙方管理人员在管理派遣工过程中,对甲方提出的问题和自己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好,并随时做到和甲方负责人保持沟通。

五、甲方的职责

1、乙方员工在进入岗位后必须遵守甲方的厂纪厂规、如有不遵守的甲方可按照规定给予开除和辞退,对于表现优秀的员工甲方应给予表扬。

2、在合同期间甲方管理不得无故刁难;打骂乙方员工,不得无故开除乙方员工。如乙方员工因工作岗位不适应,甲方管理应给予适当调整。

3、在合同期内,如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因特殊情况需减少人员或终止协议,须提前一个月告知对方。如合同期满后,甲方要求乙方派遣工延迟或续签合同的须提前15天和乙方沟通。

4、乙方员工在甲方工作已满三天以上(不含三天),不论任何原因离职,甲方要按乙方员工的实际出勤工时,结算工资给乙方。不满三天一律不予计算工资。

5、乙方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应提前3日通知乙方,并于3日后退回乙方,并有权要求乙方重新派遣符合条件的劳务人员:在使用期内不能胜任甲方工作要求;不服从甲方工作安排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和工作定额任务管理;④工作失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⑤ 派遣期未满,被派遣劳务人员提出停止派遣或擅自离岗。 六、免责事项

1、乙方员工在协议期间不遵守甲方要求,造成的相关责任由乙方和当事人承担。

2、甲、乙双方应多做沟通,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协议解决:做出补充协议,且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暑假工临时工用工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公正公平、诚实信用、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批输送的用工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输送临时工的要求:

(一)、年满16周岁以上,男女____比例,学历不限,身体健康,身份证明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二)、本协议预定输送人员为____人,实际运作可高于此数,具体以实际输送任用人员为准。

三、临时工工作时间:预计为2016年_____月_____日至2016年_____月_____日,具体工作时间视实际状况而定。

四、人员接收程序:

(一)、乙方负责统一组织好临时工,在签订合同3-5天之内将工人送至甲方

(二)、甲方派遣行政人事工作人员及车辆到人员所在地(广东省境内)接送临时工(免费)到工厂。

(三)、可以分批输送,原则上每次不得少于50人。

五、双方权利义务说明:

(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做好输送临时工的人事审查工作,乙方须严格恪守真实诚信的原则全力配合甲方要求。

(二)、甲、乙双方须相互配合做好输送人员的工作安排,具体包括:

1)、甲方以临时工的方式安排乙方输送的劳务人员在公司上班。

2)、临时工到达甲方后,均应遵守甲方厂里规章制度,服从甲方工作安排。若临时工因违反甲方规章制度或甲方所在地法律法规的,一切责任由其本人自行负责,同时乙方须于当日将其带离工厂。

(三)、每输送50名临时工乙方派遣1名管理人员赴甲方处上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甲方厂纪厂规)对临时工进行辅导及协助甲方管理,甲方免费为乙方派遣的管理人员提供食宿,并给予管理人员每月1800元/人/月工资。

(四)、临时工在合同期内因公致伤、致残等问题的处理,均由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或办理。

(五)、乙方同意,临时工若不服从甲方工作安排或者不能胜任工作者,甲方可要求其离开工厂,自离开甲方之日起,有关该临时工的一切责任与甲方无关。

(六)、乙方同意,合约期间,若有临时工无正当理由自动离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实际离职人数15日内补员。

(七)、甲方同意,每月10日发放临时工(含管理人员工资)工资,每月的工资以现金的方式发放给乙方,同时乙方须开具收款收据。

(八)、甲方同意每月10日之前将临时工工资确认清单交给乙方。

(九)、乙方同意,在扣除临时工与乙方之间约定的管理费后,于每月10日将临时工实得工资收入直接发放给临时工。

(十)、甲方同意,临时工工作期届满,结清临时工的所有工资(乙方务工人员如有意继续留在该公司,届时再行商议,签订此协议)。

(十一)、甲方同意,不得与乙方合作的过程中和其他劳务输送合作,如有违约,甲方须支付乙方违约金人民币伍万圆整。

六﹑临时工工资及福利待遇相关说明:

工资福利:计时工资¥____元/小时,包吃住(食宿标准和正式员工相同),不扣任何费用,每月保底工时不低于280小时/月。

七﹑本协议有效期限自2016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年_____月_____日止。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九、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正式生效,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附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确认: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全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订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招聘03表—解除劳动关系承诺书

致:***********

我,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已与原工作单位(名称): ,地址: ,电话: ,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并已办理完毕相关离职手续,与原工作单位已不存在劳动关系及争议。

由于 (原因),本人无法提供原工作单位书面离职证明/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现本人郑重承诺如下:我保证现与原工作单位已不存在劳动关系及争议,保证提供的所有资料(证件、信息等)真实有效。在职期间,本人如有违反承诺或提供了任何虚假、误导性的资料(证件、信息等),我自愿承担相应地处分或无条件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并放弃补偿,同时自愿承担因此给贵单位造成的损失。

承诺人:

日期: 年 月 日

第 1 页 共 1 页

临时工劳动合同范本

临时工劳动合同

甲 方:宁波拜特测控技术有限公司

乙 方: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订立本用工合同。

一、协议期限

协议期限为 。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内容。

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在 岗位工作,履行职责,完成任务。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管理制度。

三、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甲方为乙方提供生产所需的劳动保护用品。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如乙方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所产生安全事故及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

四、工作报酬

按双方商定的工资标准定时发放,不再享受其它福利待遇及费用,其中社保有派遣单位办理及缴费。

五、工作纪律。

1. 乙方服从甲方的生产按排,完成生产任务,保证产品质量。

2. 特殊情况不能上班时需事先请假。

3. 爱护公共财产,保管好自己的工用具,发生丢失要给予赔偿。

4. 未经甲方允许,不得携带公司任何物品出岗。

六、合同变更、终止、解除的条件。

如有违反甲方工作纪律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提前通知乙方;乙方对甲方的工作安排、工资待遇或其它种种原因如有不满,同样有权解除合同,但需提前通知甲方。

七、注意安全生产,乙方如违反操作规程所出现的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事故责任。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负责人(签字): 乙方(签章): 公 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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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临时工合同
临时一个月用工协议 第四篇

##第1篇:临时工劳动合同范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甲方聘用乙方在甲方(部门)担任临时岗位工作。合同期限为一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二、乙方工作内容(需填写)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负责乙方的日常人事管理;

(二)负责支付乙方工资,每日_______元。

(三)其它;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接受甲方的管理,并按合同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工作岗位安排或调整,遵纪守法,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二)享受合同规定的工资待遇;

(三)在签订本合同时自愿遵守甲方的有关规定;

(四)其他

五、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一)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

1、履行合同差、完不成工作任务、考核不合格;

2、甲方撤并或减缩编制需要减员,经双方协商就调整岗位达不成协议的;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国家规定的医疗期满后,经有关机关鉴定,乙方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医疗期满尚未痊愈的;

4、订立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二)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2、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

3、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4、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5、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6、伪造成绩单、学历、健康证明及用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甲方的;

7、被开除、劳教、判刑、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其它违反国家、学校、甲方规定的。

(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不得与乙方解除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部门鉴定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3、实行计划生育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及规定哺乳期内的;

4、符合国家规定其它条件的。

对上述人员,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调整适当的岗位,待遇随岗而定。

(四)合同期内,乙方要求违约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解除合同时间从甲方同意之日计算。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1、甲方未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2、甲方以暴力、监禁等非法手段强迫乙方工作的。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本合同自行终止:

1、合同期限届满;

2、合同期内乙方死亡;

3、乙方按国家规定应征入伍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

六、违反合同的责任和争议解决

合同一经签订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解除合同条件单方解除合同的,要承担违约责任。因解除合同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以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诉。

七、其他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乙方(签名)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2篇:临时工劳动合同范本

甲方:xxxxxxxxxx有限公司

【临时一个月用工协议】

乙方:身份证号码:

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劳动部门批准,同意招用乙方为临时工,根据《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自愿订立本合同。

一、协议期限

自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年__月__日止。

二、工作内容。

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在岗位工作,履行职责,完成任务。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管理制度。

三、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甲方为乙方提供生产所需的劳动保护用品。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四、工作报酬

按双方商定的计件工资标准定时发放,不再享受其它福利待遇及费用。

五、工作纪律。

1、乙方服从甲方的生产按排,完成生产任务,保证产品质量。

2、特殊情况不能上班时需事先请假。

3、爱护公共财产,保管好自己的工用具,发生丢失要给予赔偿。

4、未经甲方允许,不得携带公司任何物品出岗。

六、合同变更、终止、解除的条件。

如有违反甲方工作纪律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提前通知乙方;乙方对甲方的工作安排、工资待遇或其它种种原因如有不满,同样有权解除合同,但需提前通知甲方。

七、注意安全生产,乙方如违反操作规程所出现的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事故责任。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乙方(签章):_____

___年__月__日___年__月__日

##第3篇:临时工劳动合同书

甲方(使用部门)名称: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聘人员)姓名: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订立本劳动合同。

一、使用岗位及期限。

甲方聘用乙方在______________岗位工作。使用期限为______________。即自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止。

二、工作内容。

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在______________岗位工作,履行职责,完成任务。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管理制度。

三、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安全卫生等规定。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规定的工作条件。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四、工作报酬。

乙方每月工资为_________元。其奖金及工作期间病事假工资的扣发见《华中师范大学武汉影视工程学院临时工管理办法》。

五、工作纪律。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甲方制定的各项具体的内部管理制度必须合法。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管理。

六、劳动合同变更、终止、解除的条件。

(一)劳动合同确需变更的,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

(二)劳动合同期满或者甲乙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经双方同意,可续签劳动合同。

(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使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使用条件的;

2、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经批评教育无效,旷工时间连续超过三天的;

3、严重失职、渎职或违法乱纪,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公(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经培训后也不能胜任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条第(四)款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负伤在医疗期内的;

2、乙方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3、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六)乙方在聘期内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七)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提出解劳动用合同:

1、在使用期内,甲方未支付工资的;

2、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3、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九)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甲乙双方违反合同规定,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内容在第八条中约定。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还应按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八、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

九、本合同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相抵触的,以及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十、本合同依法订立后,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十一、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经甲乙双方自行协商或上级主管部门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乙双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二、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人力资源部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4篇:临时工合同范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甲方聘用乙方在甲方(部门)担任临时岗位工作。合同期限为一年,自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二、乙方工作内容(需填写)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负责乙方的日常人事管理;

(二)负责支付乙方工资,每日_________元。

(三)其它;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接受甲方的管理,并按合同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工作岗位安排或调整,遵纪守法,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二)享受合同规定的工资待遇;

(三)在签订本合同时自愿遵守甲方的有关规定;

(四)其他

五、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一)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

1、履行合同差、完不成工作任务、考核不合格;

2、甲方撤并或减缩编制需要减员,经双方协商就调整岗位达不成协议的;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国家规定的医疗期满后,经有关机关鉴定,乙方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医疗期满尚未痊愈的;

4、订立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二)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2、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

3、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4、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5、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6、伪造成绩单、学历、健康证明及用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甲方的;

7、被开除、劳教、判刑、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其它违反国家、学校、甲方规定的。

(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不得与乙方解除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部门鉴定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3、实行计划生育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及规定哺乳期内的;

4、符合国家规定其它条件的。

对上述人员,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调整适当的岗位,待遇随岗而定。

(四)合同期内,乙方要求违约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解除合同时间从甲方同意之日计算。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1、甲方未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2、甲方以暴力、监禁等非法手段强迫乙方工作的。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本合同自行终止:

1、合同期限届满;

2、合同期内乙方死亡;

3、乙方按国家规定应征入伍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

六、违反合同的责任和争议解决

合同一经签订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解除合同条件单方解除合同的,要承担违约责任。因解除合同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以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诉。

七、其他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签名)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5篇:临时工合同协议书

乙方:xxx

甲方:xxxxxx公司

乙方现有男女临时工数名,甲方因生产需要而与乙方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协议书,以计时而计算工资(元/小时),乙方要求甲方每个月保底工时为(小时)。

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建立劳务合作关系。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向甲方输送劳务人员,甲方根据生产任务需要安排劳务人员的工作。现就有关问题签订以下协议:

一、劳务人员的招录与变更

(一)劳务人员由乙方负责按照甲方的条件组织招录,甲方具有独立的用工录选权。但甲方在录用劳务人员后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录用人员花名册,便于乙方掌握招聘情况。

(二)劳务人员一经确定,甲、乙双方应拟定《劳务人员清单》并签字、盖章,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劳务人员进行变动时,乙方应填写《劳务人员增(减)清单》,并经双方签字、盖章认可。

(三)甲方应及时与被录用人员依法签订半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并配合乙方收集乙方输送的劳务人员的劳动合同、身份证,以及《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或《高校毕业证》或《退伍证》等相关证件的复印件,便于办理用工备案。

(四)乙方所组织之劳务人员应具有个人行为承担之能力,且备有本人合法真实有效之身份证件。

二、劳务人员的数量及合作协议期

乙方按照招聘男女比例向甲方输送劳务人员,具体人数根据甲方通知为准。甲方安排劳务人员的具体工作,协议期限二年。

三、劳务合作协议的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二年。

四、费用的支付标准

(一)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劳务服务费用。

(二)劳务服务费标准:每人每月元整,(劳务人员倘若在合同期间内自离或未工作满一个月,或因个人行为被甲方厂家解雇,乙方则不的得向甲方申请该离职人员劳务费用)

(三)劳务服务费按各工厂发放员工工资当日同时支付

五、乙方的义务和责任

(一)乙方承诺其就签署本协议时已依法取得足够的批准、授权或者相关部门的同意。

(二)乙方只负责招聘人员,不负责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法律风险等。

(三)乙方按协议条款规定输送符合条件的劳务人员到甲方工作。因劳务人员自动辞职或被甲方解除劳动合同而造成劳务人员数量不足的,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及时、足量地输送符合条件的劳务人员补充到甲方工作。

(四)乙方在每次组织劳务人员到甲方报到前,通过电邮或传真方式向甲方提供劳务人员基本资料,甲方在审核后通知确定拟用人员,对乙方按甲方反馈的人员组织到甲方报到后,甲方保证安排岗位。

(五)乙方必须将甲方提供的招聘信息如实告知应聘人员。如有疑问,乙方应及时向甲方询问。乙方必须依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开展招聘工作,不得采取任何违法行为。乙方必须确保应聘人员的资料真实、可靠,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六)乙方应保证所送人员身体符合甲方要求,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或其它重大疾病。甲方有权组织乙方所送人员进行体检,体检费用、交通费由务工人员承担。

六、甲方的义务和责任

(一)甲方提供的招聘信息必需真实、可靠。

(二)负责劳务人员的工资发放和日常管理。

(三)由甲方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办理社会保险。

(四)劳务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因工伤亡、伤残或患职业病的,应按《工伤保险条例》妥善处理,有关费用除社会保险负责部份外,其余按国家规定应由用工单位负责的,由甲方负责。

(五)对劳务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工作任务、安全操作、岗位技能培训、应达到的工作要求、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应遵守的各项纪律等履行告知、教育、管理、督查的义务。

(五)为劳务人员提供必需的劳动条件、劳动工具和业务用品,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六)乙方所送人员在工作期间与甲方发生纠纷,由甲方负责与员工协商解决。

七、保密约定

双方合作之具体内容,以及合作过程中涉及对方的应当保密的信息皆为保密的范围,双方共同承诺保守秘密。若因此而给对方造成负面影响或损失的,双方约定按本协议年标的额的15%,由泄密方给蒙受损失的一方赔偿。

八、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一)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在协议履行期间,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若一方因国家重大政策改变或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履行协议,应及时通知对方,双方通过协商,对协议进行变更或解除。

(二)本协议期满前30日,甲乙双方应就本协议是否终止或续订进行协商,并按协商结果办理终止和续订协议手续。如不及时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协议终止后,甲方仍继续使用被派遣劳务人员,则视为续订同一期限的派遣协议,甲乙双方应当及时补办派遣协议手续。

九、其他

(一)未尽事宜,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无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补充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二)双方在履行协议时发生争议,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2016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临时一个月用工协议 第五篇

##第1篇:最新201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临时一个月用工协议】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九条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一节集体合同第五十一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第五十二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第五十三条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第五十五条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节劳务派遣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六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十三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第七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

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十七条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六条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本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2篇:2016年最新劳动法实施细则(全文)

一、总则

1、《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的“等组织”不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单位。

2、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经用人单位授权或同意,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当分公司不能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时,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即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6周岁,且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直接雇佣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6、用人单位招用与外单位保持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招用自主择业转业退伍军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招用港、澳、台地区的人员,应当办理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10、外国企业驻华办事机构、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招用劳动者,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11、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经过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由用人单位决定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实施。

12、总公司以下发文件的形式要求子公司执行总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子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后,该规章制度才能作为子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

13、用人单位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或决定的重大事项,自动适用于新招用的员工,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公示或告知义务。在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若新招用的员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14、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职工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

15、“公示或告知”是指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决定可以采取劳动者人手一册、学习培训等法律认可的方式完整送达或传达劳动者知晓。

16、《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中的“重大事项”是指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

17、工会或职工认为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不适当的,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书面回复意见。

18、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中不能规定对违纪职工给予罚款的内容。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19、职工名册应当包含劳动者姓名、性别、身份号码、户口地址、工作岗位等。用人单位应当将职工名册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20、《劳动合同法》第九条中的“其他证件”是指学历证明、技能证书、资格证等与劳动者就业相关的各类证件。

“担保”即指物的担保,也指人的担保。

“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是指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的财物,如服装费、驾驶员风险金、保证金等。

21“同工同酬”是指同一用人单位内部实行全日制的劳动者,在相同、相近、相似的工作岗位上,付出相同的劳动量且取得相同业绩的,应执行同等的工资分配制度。(另外,同工同酬是否包括补贴,年金、福利待遇等事项?)

22、《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九条、第八十二条中的“一个月”是指三十日。

23、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从第2个月到第12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从第十二个月开始,视为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再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24、劳动者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工超过一个月后双方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即使每用支付了二倍工资,也不能随意终止劳动关系,应按照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如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则须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补签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期限应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25、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约定终止条件,劳动者符合法定解除、终止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26、《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连续工作满十年”是从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开始劳动时计算。劳动者因组织原因在不同用人单位流动,或者因业务划转而由一个用人单位到另一个用人单位的,其工作年限连续合并计算为最后一个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27、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的职工,其在原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不合并计算为改制后非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重新与改制后非国有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其在原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改制后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

28、厂长、经理是由上级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上级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党群专职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与上级部门聘任机关签订劳动合同。对由国家有关组织行政部门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29、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是指事业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及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初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

30、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十年的,双方劳动合同未到期,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继续履行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

31、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一)至(四)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顺延后,若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此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签订。

32、《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中的“连续”是指时间间隔不超过一年。

3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季节性、临时性、阶段性的用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在同一岗位不能再连续签订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时间超过一年以上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34、《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或者续订的劳动合同作为计算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一次。

35、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到期后自动续延的,自动续延视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年,可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6、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送达职工的,视为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7、《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中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38、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的劳动报酬,可以是具体的数额,也可以是双方认可的薪酬制度。

39、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岗位合同是劳动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岗位合同的期限可以短于劳动合同的期限。

40、《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合同内容不具备必备条款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补充完善。对协商不一致的条款,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41、劳动者的住址等事项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并书面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42、《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上”、“三年以上”包含三个月、一年、三年;“不满一年”、“不满三年”不包含一年、三年。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六个月以上”包含六个月。

43、劳动者使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且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建议请示人大法工委)。

44、用人单位招用同一劳动者,无论岗位是否变更,劳动合同是否续签,或者终止一段时间后再次录用的,都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

45、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特殊福利待遇,约定的有关责任和义务,不属于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可以通过协议进行协定。

46、《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中的“专项培训费用”是指用人单位一次性或一年内累计为劳动者提供了超出企业年平均工资50%的费用的经费,“专业技术培训”是指为提高劳动者特定技能而提供的培训,上岗前的培训和日常业务培训不属于专业技术培训。培训费认定依据为有货币支付凭证的培训单据,以及脱产培训期支付的工资和差旅费等。

47、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提供过专业技术培训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仍应按照服务期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48、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期限。未协商变更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顺延至服务期满。

49、《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50、厂家的促销员在租贸商场的柜台工作的,促销员应与厂家签订劳动合同,商场对厂家侵害促销员合法权益的情况承担连带责任。

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51、《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未以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的,若发生劳动争议,以原书而劳动合同确定的内容为依据。但原劳动合同中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一致的内容无效。

52、国有企业改制劳动关系处理政策《劳动合同法》不一致的,从2016年开始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四、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

5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是指。意见一:指用人单位从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意见二:指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意见三:指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意见四:指用人单位未按规定险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意见五:含上述所有行为。

54、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超过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但不能约定劳动者未履行提前通知的违约金。

55、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服务期规定追究劳动者违约金。

56、《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中“客观经济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兼并、分立、合资等。

57、《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中“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是指在三个月内裁减人员达到此标准,应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58、《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的三类人员无先后顺序之分。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重新招用人员时,应当履行优先通知被裁减人员的义务,对没有履行通知义务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但未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的,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59、企业由于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困难,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讨论决定降低劳动报酬的,不视为未及时贵客支付劳动报酬。

60、用人单位未建立工会的,可以不执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但未征求工会意见的,可以事后补正程序。

61、被鉴定为6~10级的工伤人员,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用人单位除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外,还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62、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按劳动者的应发工资计算。劳动者前12个月平均收入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63、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时,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代替提前30日书面形式通知的义务的,额外支付的一个月工资标准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标准计算。

64、劳动者的工资低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高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计发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不受十二年的限制。

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与企业注册地不一致的,劳动者的工资高低以劳动合同履行地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为参照。

65、《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依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金分阶段计算。计算本法施行前的经济补偿,按照劳部发[1994]481号执行,计算本法实施后的经济补偿年限,按本法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计发年限从2016年1月1日开始计算。同时国有企业还要按《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280号)支付生活补助费。

五、集体合同

66、集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六、劳务派遣

67、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不受本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约束。

68、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69、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适用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70、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金低于50万元的,《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应增资至50万元及以上。

71、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72、用工单位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无论是控股、参股,2016年1月1日前都要退出投资。

73、劳务派遣单位不得招用非全日制用工。

74、保安服务公司将招用的保安员派至各单位工作眼跳执勤、守卫等,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劳务派遣?

75、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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