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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第三人执行异议申请书

2016-09-05 12:10:49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追加第三人执行异议申请书(共5篇)执行异议申请书执行异议申请书申请人: ,女,汉族,住,手机。一案,现进入执行程序。贵院依据(2013)一中执字第 号裁定书追加申请人为执行第三人,申请人认为该裁定错误,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异议。请求事项: 裁定中止执行 裁定书;事实与理由:一、股东的不同行为,法律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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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申请书
追加第三人执行异议申请书 第一篇

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 ,女,汉族,住,手机。

一案,现进入执行程序。贵院依据(2013)一中执字第 号裁定书追加申请人为执行第三人,申请人认为该裁定错误,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 裁定中止执行 裁定书;

事实与理由:

一、股东的不同行为,法律责任承担也不同。

申请人被骗做了 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全不知晓。不可能存在抽逃资金的行为及可能。即使中康公司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携主抽逃出资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担不同的责任。申请人的行为未经法院审判,如何能够确定责任的承担。

二、瑕疵股权转让后责任承担问题。

根据 所主张,申请人存在抽逃资金问题,而公司变更后新的股东 对此也是明知。若新股东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股权存在瑕疵而受让,即使新股东向原股东支付了相应转让价款,新股东的出资补足责任也不能免除,新股东仍应当与原股东对公司或公司债权人在瑕疵出资范围内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相明本人不仅作

为债务人也应该作为担保公司的股东承担责任。

综上,申请人认为本案的法律关系、法律事实复杂,并非可以简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规定。特申请贵院中止执行,以便查清事实,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执行异议书
追加第三人执行异议申请书 第二篇

执行异议书

【制作依据】法律文书

执行异议书文书样式供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意见并主张实体权利时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第二百零八条规定: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没有参加执行程序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了不同的意见,对被执行的财产主张权利。

执行标的是人民法院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是权利人应当享有的实体权利。民事执行只能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被执行人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而不能执行案外人的财产,以确保执行工作的正确性。如果在执行过程中侵犯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允许案外人提出异议。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赋予案外人的权利,是有错必纠的工作作风在执行程序中的体现。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应当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直接向执行员提出,并说明理由,提出证据。

根据法律的规定,执行异议的提出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提出异议的人应是案外人。案外人即指诉讼双方当事人之外的人。在执行工作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提出不同意见,不能视为执行异议。

第二,执行异议应针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标的,是指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财产权利或者行为等内容。案外人可以提出被执行的财产属于自己所有;也可以认为被执行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涉及自己的利益。但对人民法院的执行员的工作方法或者工作态度等提出的意见不属于执行异议。

第三,执行异议应在执行过程中提出。如果执行工作已经完成,案件终结,案外人有异议,只能通过新的诉讼处理,也不属于执行异议。

异议人负有举证责任。即认为执行的标的物是自己的(全部或部分),应当阐明事实,列举证据。如无证可举,人民法院执行员经调查亦取不到证据,或者虽有证据,经执行员审查后不能成立,异议将被驳回;异议提出后,经执行员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并按再审程序处理,对原判决作出调整和变更。

对于在执行公证机关、仲裁机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的过程中,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将异议转回原委托或申请的单位审查处理。经审查后,执行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即恢复执行程序,并书面通知驳回案外人的异议。异议成立的,案件由原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重新处理。【追加第三人执行异议申请书】

如果执行异议被驳回,案外人无理取闹并妨碍执行的,执行员报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后,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文书样式】

执行异议书

异议人:

此致

人民法院

异议人:

年 月 日

附:1.本异议书副本 份;

2.书证 件;

3.物证 件;

4.证人 。

【填写说明】【追加第三人执行异议申请书】

一、首部

标题,写明文书名称“执行异议书”、“对执行标的异议书”或者“异议书。”

二、正文

1.异议人的基本情况。“异议人”可写为“持异议人”或“提出异议人”,即案外人。填写异议人基本情况时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1)异议人是自然人的,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写经常居住地;异议人是法人的,写明法人名称和住所,并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和职务;异议人是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或起字号的个人合伙的,写明其名称或字号和住所,并另起一行写明主要负责人及其姓名和职务;异议人是个体工商户的,写明业主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起有字号的,在其姓名之后用括号注明“系……(字号)业主”。

(2)有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的,应列项写明其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并在姓名后括注其与异议人的关系。

(3)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列项写明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如果委托人系律师,只写明其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如果异议人不只一个,应按上述内容逐一列明。

2.事实和理由。案外人之所以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的执行提出异议,是因为如果执行,则侵犯了自己的民事权利,因而要求人民法院中止或停止执行,对执行标的作

出调整或变更。案外人既可以是在诉讼中应当追加而没有追加的当事人,也可以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写作时,应分为以下几个层次:

第一层次,在何案中,何判决(裁定或调解书)什么时间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标的中,是部分还是全部认为人民法院处理不当,提出异议。

【追加第三人执行异议申请书】

第二层次,写明为什么提出异议。可以采取夹叙夹议的方法,一边写事实,列举证据,一边发表议论。事实必须真实可靠,有据可查。议论可结合法律规定,论证人民法院处理不当。

第三层次,写明本案正在执行过程中,而没有执行完毕。所谓正在执行过程中,是指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或者已经提出申请执行,或者尚未提出申请执行。在这一层次中,案外人如果还有其他要求,亦应一并写明,比如,在提出异议的同时,可以声言“保留提起诉讼的权利”,等等。

三、尾部

1.写明递交的人民法院名称,分二行写“此致”、“人民法院”。

2.异议人签名或盖章,

3.注明制作本文书的时间。

4.附项栏内,写明异议书副本的件数,书证的名称及件数,物证的名称及件数,证人的姓名及住所。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程序中追加
追加第三人执行异议申请书 第三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的暂行规定》(自2009年3月3日起实施)

为正确办理民事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执行法院依法追加、变更案外人为案件被执行人。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同时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 执行法院立案庭应当在收到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审查决定。经审查决定立案的,应于作出立案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立案情况书面通知各当事人,并根据不同申请事由,按下列情况分别将有关卷宗材料移送执行机构或相关民事审判庭审查:

(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下列事由提出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申请的,由执行机构负责审查:

1、因债务人死亡,申请变更其继承人、受遗赠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为被执行人的;

2、因债务人被宣告失踪,申请追加或变更其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的;

3、因债务人的名称变更,申请将变更名称后的主体变更为被执行人的;

4、因作为债务人的企业法人合并,申请变更合并后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的;

5、因未成年人侵权引起的民事责任,而执行依据将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确定为被执行人,在该未成年人成年后,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

6、因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依法转移给第三人或由第三人承担的,申请变更

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 (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下列事由提出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申请的,由相关民事审判庭负责审查:

1、因债务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申请追加其家庭成员为被执行人的;

2、因作为债务人的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注销,申请变更清算人或负有清算义务的人为被执行人的;

3、因作为债务人的企业法人分立,申请追加或变更分立后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的;

4、因被执行人的财产被其上级机关或其他组织无偿调拨给其他企业或个人,申请追加取得资产的企业或个人为被执行人的;

5、因投资人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申请追加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的。

第三条 相关民事审判庭、执行机构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当事人申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案件进行审查,并于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或驳回申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裁定。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服上述裁定的,可以于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同时提交有关证据材料。

第四条 执行法院立案庭负责对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执行异议申请进行审查,并于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申请人。

决定立案的,立案庭应当于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根据执行异议案件的性质,将执行异议的卷宗材料移交相关民事审判庭审查。

第五条 民事审判庭办理上述执行异议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查,并于立案之日起15日内依法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须经

本院院长批准。

第六条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服执行法院作出的执行异议裁定的,可以于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书面申请执行复议,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第七条 上一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并于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同时书面通知复议申请人。

第八条 决定对复议案件立案的,立案庭应当于作出立案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根据执行复议的性质,将复议案件的卷宗材料移交相关民事审判庭审查。

第九条 民事审判庭审查执行复议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并于立案之日起30日内依法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须经本院院长批准。

第十条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同时请求查封、冻结、扣押案外人财产的,由执行法院立案庭负责审查、处理。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的,一般应裁定查封、冻结、扣押案外人的财产,但在执行异议、复议审查期间,不得对上述被控制财产采取处分性措施。

因查封、冻结、扣押错误导致案外人财产损失的,申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2009年3月3日起实施。

广东高院关于办理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的暂行规定
追加第三人执行异议申请书 第四篇

广东高院关于办理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的暂行规定(2009)

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为规范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的办理,省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的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法院报告。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办理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的暂行规定

为正确办理民事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执行法院依法追加、变更案外人为案件被执行人。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同时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 执行法院立案庭应当在收到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审查决定。经审查决定立案的,应于作出立案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立案情况书面通知各当事人,并根据不同申请事由,按下列情况分别将有关卷宗材料移送执行机构或相关民事审判庭审查:

(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下列事由提出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申请的,由执行机构负责审查:

1、因债务人死亡,申请变更其继承人、受遗赠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为被执行人的;

2、因债务人被宣告失踪,申请追加或变更其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的;

3、因债务人的名称变更,申请将变更名称后的主体变更为被执行人的;

4、因作为债务人的企业法人合并,申请变更合并后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的;

【追加第三人执行异议申请书】

5、因未成年人侵权引起的民事责任,而执行依据将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确定为被执行人,在该未成年人成年后,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

6、因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依法转移给第三人或由第三人承担的,申请变更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

(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下列事由提出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申请的,由相关民事审判庭负责审查:

1、因债务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申请追加其家庭成员为被执行人的;

2、因作为债务人的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注销,申请变更清算人或负有清算义务的人为被执行人的;【追加第三人执行异议申请书】

3、因作为债务人的企业法人分立,申请追加或变更分立后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的;

4、因被执行人的财产被其上级机关或其他组织无偿调拨给其他企业或个人,申请追加取得

资产的企业或个人为被执行人的;

5、因投资人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申请追加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的。

第三条 相关民事审判庭、执行机构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当事人申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案件进行审查,并于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或驳回申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裁定。

【追加第三人执行异议申请书】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服上述裁定的,可以于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同时提交有关证据材料。

第四条 执行法院立案庭负责对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执行异议申请进行审查,并于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申请人。

决定立案的,立案庭应当于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根据执行异议案件的性质,将执行异议的卷宗材料移交相关民事审判庭审查。

第五条 民事审判庭办理上述执行异议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查,并于立案之日起15日内依法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须经本院院长批准。

第六条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服执行法院作出的执行异议裁定的,可以于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书面申请执行复议,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第七条 上一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并于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同时书面通知复议申请人。

第八条 决定对复议案件立案的,立案庭应当于作出立案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根据执行复议的性质,将复议案件的卷宗材料移交相关民事审判庭审查。

第九条 民事审判庭审查执行复议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并于立案之日起30日内依法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须经本院院长批准。

第十条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同时请求查封、冻结、扣押案外人财产的,由执行法院立案庭负责审查、处理。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的,一般应裁定查封、冻结、扣押案外人的财产,但在执行异议、复议审查期间,不得对上述被控制财产采取处分性措施。

因查封、冻结、扣押错误导致案外人财产损失的,申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2009年3月3日起实施。

关于起草《关于办理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的暂行规定》的说明

为落实“逐步推行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等实体业务从执行程序中彻底剥离出来,交由审判部门进行实体审查”这一执行工作改革,省法院于2008年8月成立了专题调研组,先后赴佛山、深圳等地法院,对办理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的有关情况作了调研。经调研发现,执行实践中各地法院对追加、变更申请的审查工作做法不一,比较混乱,增加了执行错误的可能性,损害法律权威。将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审查工作交由审判部门负责,并加以规范,不仅有利于统一执法尺度、提高审查决定的公信度和权威性,还有利于确保执行机构专司程序事务性工作的单纯性。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办理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的暂行规定》,现对该文件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确定暂行规定标题名称的问题

在调研过程中,有同志指出:按照以往做法,审查追加、变更申请不属于新的案件,而是在原执行案件中衍生出来的一个裁定事项(性质如查封、拍卖裁定),应当在原执行案号下列分案号。这种做法不仅有利于追加、变更事项与案件的紧密联系不割裂,而且有利于追加、变更审查的内容的完整性。因此,建议将暂行规定的标题名称确定为:“关于办理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事项的暂行规定”。另外一些同志认为:按照新规定,追加、变更审查工作将交由审判部门负责,其中还涉及到立案庭对此类申请的立案审查工作,如不确定为单独的案件,则不利于体现立案、审判部门的工作量,也有损具体办理部门对此项工作的积极性。只要规定好相关卷宗(包括追加、变更申请材料和原执行案件的有关案卷)的移送流程,就完全可以实现追加、变更案件与原执行案件的紧密结合。因此,建议采用:“关于办理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的暂行规定”为标题名称。《暂行规定》采用了第二种意见。

二、对确定办理机构问题的考虑

这是制定本规定想要解决的一个主要问题。调研时曾提出两种思路:1、将整个审查追加、变更被执行主体的程序交由相关审判庭办理。其理由是:(1)这种做法符合“要切实解决人民法院长期以来实际存在着的自审自执、审执不分的问题。要逐步推行将追加、变更执行主体、审查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等实体业务从执行程序中彻底剥离出来,交由审判部门进行实体审查”的执行工作目标的整体要求;(2)以往在审查此类案件中,由于缺乏规范的操作程序,执行人员对证据审查、实体事项审查较为随意等原因,导致所作出的法律文书难以得到当事人的认可,从而引发大量的申诉。将此类案件彻底从执行机构中剥离出去,将能够逐步确立执行机构专司程序性事务的职能,有利于树立执行机构中立、公正的形象。2、申请执行人提出追加、变更的事由属于不涉及实体内容的审查的(如名称变更、财产继承等),仍由执行局负责审查;涉及实体审查内容的,交由民事审判庭负责审查。作出这种设计的考虑是:不涉及实体审查内容的追加、变更申请往往是事实比较清楚、关系比较清晰、各方争议不大的案件,只需进行简单表面审查即可确定的,如仍移交审判部门审查将徒增不必要的环节,大大降低执行效率,同时,也增加了审判部门的业务量,弊大于利。综合各方面因素,《暂行规定》采纳了第二种思路。

三、对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作出裁定后的后续救济途径选择问题

在执行法院对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提出异议而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后,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仍不服,应当依《民诉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赋予复议权利还是依二百零四条规定循诉讼程序解决?这也是制定本规定应当明确的另外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鉴于追加、变更被执行人从形式上看更符合执行程序中的执行行为,按照《民诉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设计后续救济途径引起的争议不大,而复议程序缺乏言词陈述和辩论的缺陷,可通过交由审判部门举行类似于法庭调查辩论的公开听证程序加以弥补,这种模式比较好的兼顾了执行改革的要求和与《民诉法》相关规定的衔接,波及面也比较小,只是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就办理机构作出合理调整(因为不论是民庭还是执行局,作出的裁定书均是加盖院印,均是以本院名义作出),因此《暂行规定》中采用这一模式对相关程序加以规范。

四、关于在办理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申请的审查以及异议、复议审查期间能否控制案外人财产的问题

在审查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申请期间,因为案外人尚未被确定为被执行人,这一阶段本来不宜对其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但执行工作的规律是,如果在审查期间不对可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案外人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等控制性措施,那么等作出裁定后,就丧失了执行时机。以往对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处理,执行法院一般采取的方式是:先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形式审查后即裁定追加、变更,如被追加、变更人不服,再作听证审查,裁定追加、变更时即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这是符合执行工作规定的操作流程。因此,《暂行规定》对此作了吸收,规定申请执行人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的,可以采取相应的查封、冻结、扣押等控制性措施,但不得处分。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查封错误的,应由其承担对案外人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这些措施的办理机构,参照办理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的做法,规定由立案庭负责。

民事案件所需文书
追加第三人执行异议申请书 第五篇

律师办理民事案件的

法律文书

1、委托律师的委托协议(包括原告、被告)

2、授权委托书(包括原告、被告)

3、民事起诉书

4、民事又起诉书

5、代理词(原告)

6、民事答辩状(被告)和反诉状

7、民事再审申请书

8、民事申诉状

9、参加诉讼的申请书(包括第三人)

10、管辖异议申请书

11、诉讼管辖协议

12、诉讼管辖异议书

13、财产保全担保书

14、调查证据申请书

15、先予执行担保书

16、民事撤诉申请书

17、证据保全申请书

18、不公开审理申请书

19、延期审理申请书

20、认定财产无主申请书

21、支付令申请书

22、支付令异议申请书

23、公示催告申请书

24、强制执行申请书

25、执行和解协议

26、执行异议书

27、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

28、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29、先予执行申请书

30、延期审理申请书

31、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书

32、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申请书

33、复议申请书

34、宣告失踪申请书

35、宣告死亡申请书

36、回避申请书

37、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申请书

38、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申请书

39、证人语言

1委托代理合同

(以下简称甲方)因与 纠纷一案,委托四川普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出庭代理,经双方协议,订立以下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后,指派律师 为甲方 纠纷一案的第一审诉讼代理人。

二、乙方应当认真负责、依法保护甲方合法权益,并按时参加出庭等诉讼活动。

三、甲方必须真实、全部向乙方的律师叙述案件相关情况,提供有关与本案有关的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的行为,有权中止代理,依约收取的费用不予退还。

四、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代理费不退还。

五、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即代理甲方出庭应诉、拟写诉讼文书、代领取相关法律文书。

六、根据《四川省律师服务项目及标准》及双方协商确定,甲方应向乙方缴纳委托代理费 元;车旅费 元。 以上费用合计 元,应于 前向乙方(四川普天律师事务所)全部支付,否则乙方有权拒绝代理。

七、若乙方委派的上述律师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

时,乙方通知甲方后,甲方应当同意乙方指派乙方的其它律师继续参加相关的诉讼活动。

八、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审理终结止,即委托人拿到法院判决(判决、调解、案外和解及撤销诉讼等)诉讼文书时终止。

八、如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需再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部分。

甲 方:

乙 方:四川普天律师事务所

2012年 月 日

注:本件一式三份,法律、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各存一份。

2授权委托书 ○

委托人:

受委托人:

委托人因 纠纷一案,现委托四川普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为一审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出庭应诉、代为拟写法律文书)。

委托人:

受委托人:

2012年 月 日

3民事起诉书 ○

原告:(基本情况)

被告:(基本情况)

诉讼请求:(原告根据事实与法律提出的要求) 事实与理由:(先写事实、后写理由)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附:相关的材料

起诉人:(签名)

年 月 日

4民事又起诉书 ○

原告:(基本情况)

被告:(基本情况)

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必须写明上一次起诉的事实和原因)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附:相关材料

起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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