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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年人均纯收入

2016-09-06 14:28:25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低保年人均纯收入(共5篇)2016低保申请条件现农村低保标准2000元 人 年。一个村的低保户享受的低保金不一样。因为低保金的发放与该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纯收入包括:家庭成员的工资、商业保险、扶养费、赡养费、存款及存款利息、集体经济分配收入等)相对应,人均纯收入高的,享受低保金少;人均纯收入低的,相对享受低保金...

以下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为大家整理的《低保年人均纯收入》,希望大家能够喜欢!更多资源请搜索成考报名频道与你分享!

2016低保申请条件
低保年人均纯收入 第一篇

现农村低保标准2000元/人/年。一个村的低保户享受的低保金不一样。因为低保金的发放与该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纯收入包括:家庭成员的工资、商业保险、扶养费、赡养费、存款及存款利息、集体经济分配收入等)相对应,人均纯收入高的,享受低保金少;人均纯收入低的,相对享受低保金多。每个城市的农村低保标准是不一样的,具体的当地的农村低保一年多少钱,可以向当地的民政局咨询,或者登陆当地的民政局网站,查看最新的低保标准。

低保申请条件

一、城市低保申领条件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村)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收入仍低于保障标准的居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优待的,其抚恤金、定补款不计入家庭收入。

二、农村低保申领条件

1、持有本县农业居民户口。【低保年人均纯收入】

2、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具体询问当地民政部门)。

申请农村低保所需的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家庭成员的户口簿。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合影。

4、土地、山林、水面承包合同或证明。5、外出务工人员收入证明。

6、离异家庭涉及有赡、扶、抚养关系的应提供离婚证明。

【低保年人均纯收入】

7、非农户人员的家庭,应提供非农户口人员的收入证明。

8、对劳动能力有争议的,需提供有效健康证明。

9、残疾人提供残疾证。

10、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办理低保所需证件如下:

1、申请书(由民政部门统一印制)。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收人证明: ①在职人员收入证明,由其所在单位的劳资人事部门按照市民政局统一规定的格式填写,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②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需提供由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的证明。其它有关收入的证明。【低保年人均纯收入】

4、相关证明材料:

①在劳动就业年龄(男16一60周岁,女16—50周岁)内、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需提供就业(求职)状况证明。

②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

③家庭夫妻双方中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或者外地户口的,需提供结婚证和户口证明;有子女的,同时提供子女的户口证明。

④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调解)书。

⑤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有关证明和材料。

街道办事处对居(家)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调查后报区县民政局。对符合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由区县民政局负责审批,于申请30日内,核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小编提醒,城乡低保的资格条件是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这是办理低保的必须条件,至于办低保需要什么证件,不同的城市有不同的要求,可以向当地的民政局咨询!

低保调研报告
低保年人均纯收入 第二篇

低保调研报告

农村低保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低保工作做得好与坏,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困难群体的切身利益。

随着我镇低保工作的开展,低保人数的逐渐增加,工作量相应的增大,对享有低保对象的标准需待规范,有些家庭收入不稳定,有时一个月挣的钱超过低保金发放标准,而有时一点收入都没有,类似这种情况给低保收入的核定带来了很大的难度。所以,经我镇开会讨论决定,对于低保对象进行严格把关,我县民政局要求,保户不保人,一户一本,主要的低保对象为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而无法自主生活的村民,对于已享受的低保的各户,凡家里有稳定收入或劳动能力健全的成员,将不纳入低保中。

2016农村低保核查指导方案
低保年人均纯收入 第三篇

2016农村低保核查指导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精神为指导,按照寿政办发〔2016〕75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全市农村低保核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明确和强化我街道的农村低保审核主体责任,贯彻应保尽保、公平公正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把握标准,通过全面核查,力求符合条件的一户不漏,不符合条件的全部退出保障范围,以切实规范我街道农村低保工作,更好地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权益。

二、时间安排及方法步骤

从6月8日至7月29日,利用52天时间,全面完成农村低保核查工作。共分三个阶段,具体安排如下:

(一)第一步(6月8日至6月30日):各村(社区)自查阶段。

1、6月8日至12日,街道成立领导小组、宣传发动、调配人员并成立核查小组、组织培训等。由各工作片牵头包村干部负责组成若干调查组,每组不少于2人。

2、6月13日至6月30日,各村(社区)完成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材料上报。按以下步骤组织实施:

(1)各村(居)对低保对象家庭逐一入户调查,切实查清低保对象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生活状况,填写《市农村低保入户调查登记表》,并由调查人员和被调查对象分别签字确认。

(2)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5日内,各村对低保对象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客观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由包村干部、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参加,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村(居)委会陈述低保家庭基本情况,介绍低保对象入户调查情况;参会人员对被调查对象家庭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性有效性及是否享受低保进行评议并填票。包村干部根据现场评议情况,作出结论,所有参加评议人员签字确认评议结果。民主评议要有详细的评议记录并存档备查。对争议较大的低保对象,必须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进行核实。

(3)包村干部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情况,对所有低保对象是否继续享受低保待遇提出审核意见,并及时组织在村(居)委公开栏公示拟享受低保家庭的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家庭年收入等情况,公示期为7天。6月25日前,各村(社区)需将《公示榜》以图片形式发送至民政办邮箱并将附件1――附件6(以上电子表格各村可从上述邮箱中下载,密码为)上报民政办,其中附件1和附件2需经总支书记、包村干部审核把关并签字。

3、7月1日至9日,整理上报材料。公示结束后,民政办汇总附件1――附件7,加盖街道办事处公章,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市民政局(含电子版),并各留存一份纸质材料备案。附件1、附件2及《公示榜》以图片形式录入社会救助信息系统上报。

(二)第二步(7月10日至19日):参与镇(街、区)互查阶段。

街道抽出3个工作组参与市民政局组织的镇(街、区)互查。

(三)第三步(7月20日至29日):迎接检查验收阶段。

迎接市纪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工作组对街道农村低保核查工作的检查验收。采取听取汇报、查看材料、入户抽查等方式进行。

三、需把握的几个问题

要严格审核标准,重点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对以下情形应重点予以核查清退。

1、家庭年人均纯收入虽然低于我市农村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农村低保标准的;

2、经过民主评议和公示,群众有异议或反映强烈的;

3、不如实提供家庭收入状况,不接受工作人员核查或提供虚假证明的;

4、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无故不从事生产劳动的(在校就读的学生除外);

5、法定赡养、扶(抚)养义务人有赡养、扶(抚)养能力但未履行义务的;

6、因违法收养、赌博、吸毒、嫖娼等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

7、在校生已毕业的;

8、重新就业的或有其他经济来源的;

9、家庭成员去世,开支明显减少或经济状况好转的;

10、因人为单独立户而享受低保待遇的(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除外);

11、村(居)集体财产收入分红数额较大、接近或超过农村低保标准的;

12、拥有并经常使用电脑、摄像机、车辆、数码相机、金银珠宝饰品等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的。自费购买、新建、装修住房不满2年的。

(二)合理核算和确定低保对象家庭经济状况。

家庭经济状况是指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主要包括:

1、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2、家庭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低保年人均纯收入】

3、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4、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

(三)合理核算和确定赡养费、扶(抚)养费。

根据省民政厅规定,赡养费、扶(抚)养费计算方法为: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没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赡养费标准为赡养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减去农村低保标准后剩余部分的30%,再除以被赡养人数(有多个赡养人的,赡养费合并计算);扶(抚)养费按扶(抚)养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的20%计算,有多个被扶(抚)养人的,扶(抚)养费不超过其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的40%。实际接受的赡养费、扶(抚)养费高于上述规定的,按照实际接受的数额计算。赡养人与被赡养人同一户籍或赡养、扶(抚)养人属低保对象的,不计算其负担的赡养、扶(抚)养费。

四、几点要求

一是强化责任。农村低保工作,直接关系到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核查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认真调查核查,确保核查工作实效。凡出现群

众举报多、问题严重的,将视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是加强动态管理。今后,各村对已纳入低保范围的救助对象,要加强管理服务,定期跟踪低保对象家庭变化情况,切实形成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

农村低保政策
低保年人均纯收入 第四篇

一、我市现行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多少?

答:我市现行农村低保标准是每人每年1000元,也就是说家庭年人均收入达不到1000元的,给予补差至每人每年1000元。

二、申请农村低保待遇的人员具备什么条件?

答:1、户籍所在地为农村,并持有户籍所在地常住居民户口;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我市公布的农村低保标准。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和抚(扶)养关系、户籍在一起并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主要包括:

(1)夫妻;

(2)父母与未成年子女或丧失劳动能力、收入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成年子女,户口已迁出本地的在校大中专学生;

(3)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4)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

(5)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弟、妹,以及丧失劳动能力、收入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成年弟、妹。

三、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履行哪些程序?

答:1、申请农村低保待遇的家庭,由户主本人向户口所在村(居)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情况调查核实,经村(居)民代表会议研究通过,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填写“寿光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暨审批表”,报镇(街道)政府审核。

3、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报民政局审批。

四、哪种情形下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答:1、家庭年人均纯收入虽然低于农村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农村低保标准的;

2、经过民主评议和公示,群众有异议或反映强烈的;

3、不如实提供家庭收入情况,不接受工作人员核查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4、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无故不从事生产劳动的(在校就读的学生除外);

5、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扶)养能力但未履行义务的;

6、因违法收养、赌博、吸毒、嫖娼等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

7、自费购买、新建、装修住房不满2年的。

五、如何计算家庭收入?

答:1.种植和养殖收入。根据家庭成员劳动能力、成本投入、年景丰歉、价格波动等方面的差异,据实计算纯收入。

2.加工收入。能够出示有效经营性收入证明的,按所证明的收入计算;无收入证明的,按照合同规定或固定价格计算,也可以按照税务部门依法确定的数额计算。

3.劳务收入。能够出示有效工资性收入证明的,按所证明的收入计算;不能出示有效收入证明的,按照务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或从事劳务所在地人均收入计算。

4.赡养费、抚(扶)养费收入。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没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赡养费按照赡养人家庭人均年纯收入减去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后剩余部分的30%计算,有多个赡养人的,应合并计算;抚(扶)养费按抚(扶)养人家庭人均年纯收入的20%计算,有多个被抚(扶)养人的,抚(扶)养费不超过其家庭人均年纯收入的40%。 实际接受的赡养费、抚(扶)养费高于上述规定的,按照实际接受的数额计算。赡养人与被赡养人同一户籍或赡养、抚(扶)养人属低保对象的,不计算其应付的赡养、抚(扶)养费。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双方关系的家庭成员,其相互之间的赡养、抚(扶)养关系和应尽义务等,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5.其他收入按照实际数额或按照当地政府制定的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核算办法和评估标准计算。

六、哪些人员可以享受医疗救助?

答:当年内,享受城乡低保、农村五保、重点优抚对象待遇因病医疗困难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者。

七、申请暨审批医疗救助需要什么程序?

答:申请住院医疗救助、特别医疗救助及特殊慢性病救助的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应当持医疗救助证、身份证、户口本、医院诊断书、病人住院单据(复印件加盖农合办公章)、寿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凭证(复印件加盖农合办公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明(原件)以及社会互助帮困情况等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或企业工会提出书面申请;村(居)委会或企业工会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进行调查,凡符合救助条件、经公示3天后无异议的,由村(居)委会或企业工会填写“寿光市城乡医疗救助申请暨审批表”连同各类证明材料报镇政府(街办)或主管部门,镇政府(街办)或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报民政局审批。 申请医疗救助金,每半年办理一次(上半年于6月底前、下半年于11月底前报民政局汇总),每年7月和12月集中发放。

八、哪些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救助?

答:1、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

2、不按定点医疗机构有关规定办理转诊手续且没经民政局同意,到外地医疗机构治疗而发生的医疗费;

3、超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费用;

4、打架斗殴、服毒自杀、酗酒伤害、交通事故等发生的费用;

5、镶牙配镜、救护车费、自请医生、自购药品、整容、矫形、康复医疗等费用。

低保标准
低保年人均纯收入 第五篇

申请城市低保的条件和材料:

根据《山东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第八条明确规定,申请城市低保待遇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和如实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城市低保的条件:(1)持有户籍所在地常驻城市户口。(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3)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2、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证明身份的材料,另一类是证明收入的材料。(1)证明身份的材料主要包括户口薄、家庭成员身份证及其它足以证明家庭成员身份的证件、材料等。其他证明家庭成员身份的证件、材料一般包括:〈1〉家庭在职人员工作证,残疾人员残疾证,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须提供由县级民政部门指定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2>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学生需提供在校证明。<3>不在一个户口本上和公安机关为及时给予并户的已婚夫妇,应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及未在婚前户口所在地办理城市低保的证明。〈4〉夫妻离异的单亲家庭(指丧偶、离婚后带未满十八周岁子女的家庭)须提供法院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及复印件。(2)证明收入的材料主要包括:〈1〉在职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工资、奖金、福利等方面的收入证明;〈2〉离退休人员、下岗人员、失业人员提供的由原单位或劳动保障部门、失业保险管理机构出具的保障性、补偿性、救济性收入和其他收入证明;〈3〉独居老人提供的赡养费及子女家庭收入情况证明;〈4〉企业遗属(含企业遗属孤老)提供的遗属补助费证明;〈5〉家庭成员农业户口方提供的结婚证、户口簿和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养殖业、种植业等收入证明;〈6〉接受赡养、抚养费等情况证明;〈7〉提供家庭前三个月、水、电、燃煤(气)电话等费用交费单据;〈8〉其他合法收入证明等。

城市低保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城市低保待遇的申请主要包括三项内容:一是申请人必须在户籍所在地提出书面申请;二是申请人要通过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三是必须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城市低保审核审批程序:1社区居委会初审 2街道办事处审核。街道办事处接到社区居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后,必须组织专门人员入户核实调查,调查结果符合低保条件的,上报区民政局。3区民政局审批。坚持应保尽保和“四不批”原则:不符合条件的不批,手续不全的不批,群众有反映的不批,不如实提供证明材料的不批。区民政局收到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后组织人员进行抽查,符合条件的,提交审批委员会集体审批。管理审批机关自接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申请人证明材料不全的除外)从审批之日下月起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几种情形

《山东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第十条对实践中遇到的10几种具体情况,作了不予保障的具

体规定:

(一)虽然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

(二)非因拆迁原因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因拆迁原因购买住房但购买面积超出当地人均住房面积30%以上的;有闲置住房的。一般以三年为限。

(三)近期购买电脑、摄像机、数码相机、钢琴、空调、冰箱、机动车辆、金银珠宝饰品等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的。一般以三年为限。

(四)拥有并经常使用移动电话、高档电器、机动车辆等高消费物品的;家庭电话月费用达到当地城市低保标准50%以上的。

(五)投资有价证券、收藏高值物品的。

(六)饲养观赏性名贵宠物的;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七)安排子女自费择校就读或出国留学的。

(八)符合就业条件无正当理由1年内两次拒绝有关部门介绍就业或技能培训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公益性劳动的。

(九)有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而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违法收养儿童的。

(十)群众反映强烈、经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或职工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不应享受低保待遇的。

(十一)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的;不接受低保工作人员核查的;连续三个月不按时领取低保金的。 (十二)县级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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