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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申请书范本

2016-09-19 09:28:58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诉讼保全申请书范本(共6篇)财产保全及申请书范文财产保全及申请书范文概念: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93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

本文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成考报名频道为大家整理的《诉讼保全申请书范本》,供大家学习参考。

篇一:诉讼保全申请书范本
财产保全及申请书范文

财产保全及申请书范文

概念: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93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此外,在知识产权法中还规定了诉前行为保全制度)。

适用条件是:(财产保全具有标的性、从急性、共保性、利害性、有限性)

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如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

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在起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5.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财产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职务、家庭住址或常住地址、电话)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职务、家庭住址或常住地址、电话)

请求事项:

说明要求申请保留的财产内容(数额或数量等)、信息

事实和理由:

1、陈述法律事实、因果关系

2、相关证据

申请人本人提供担保:

特此申请

此致※※※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相关证据和担保材料

范文:

财产保全申请书

【诉讼保全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李XX,男,42岁,汉族,河北省XX市XX县XX镇人,XXX建筑工程公司经理,现住XXX住宅小区,联系电话138-----349。

被申请人:周XXX,男,46岁,满族,河北省XX市XX县XX镇人,个体工商户,现住XXX小区,联系电话:187------258。

【诉讼保全申请书范本】

请求事项:

要求冻结周在工商银行的50万元银行存款。

【诉讼保全申请书范本】

事实和理由:

2008年6月,我建筑公司承包周某个体经营的大药店三层楼主体建筑工程,2009年4月完工,按合同约定周某应于2009年5月工程完工之后一个月付清欠余工程款,但截至2009年十月经我公司多次催要,对方依然拒绝支付所欠工程款50余万元。我公司于2009年10月对周某依法提起诉讼。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隐匿财产,便于和保证裁判文书的执行,故现我向法庭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庭依法查封被申请人 XXXX 元的银行存款(账号XXXXXXXXXXXXX)。

申请人本人提供担保:我公司愿提供位于XX街XX号办公楼作为担保(市值60万元)。

特此申请

此致XX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XX(公司章) 2009年10月3日 另附:工程协议、工程款项相关收据、周某工商银行账号存款证明、申请人担保财产物权证明。

财产保全的撤销

(1)原申请人申请撤销;

(2)裁决作出后,保全申请人败诉,法院撤销财产保全裁定,或申请人胜诉,裁决执行完毕的,财产保全被解除;

(3)被保全人提供担保的。

本文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篇二:诉讼保全申请书范本
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罗雄,男,1987年5月19日出生,侗族,贵州省天柱县人,住天柱县凤城镇龙泉巷31号。

被申请人:蒋文才,男,1966年11月24日出生,苗族,农民,住天柱县凤城镇老干区22号。

请求事项:

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坐落在天柱县凤城镇老干区22号的房屋一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天房权证凤城字第A300696号)。

二、被申请人承担全部的保全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9年7月23日,被申请人蒋文才以做工程为由向申请人借款161680元,还款期限到后,被申请人拒绝归还。为此,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天柱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和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被申请人蒋文才应偿还申请人借款161680元,并承担债务利息和诉讼费。被申请人见败诉后,为了转移财产,于2011年11月28日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书》,以阻碍申请人实现债务。

为防止被申请人蒋文才转移财产,实现申请人之合法债务,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向贵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贵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蒋文才的房屋。

此致【诉讼保全申请书范本】

天柱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罗雄 2012年8月13日

申请人:曾垂贵,男,1955年2月24日生,汉族,住天柱县凤城镇老干区10号。

被申请人:蒋文才,男,1966年11月24日出生,苗族,农民,住天柱县凤城镇老干区22号。

请求事项:

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坐落在天柱县凤城镇老干区22号的房屋一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天房权证凤城字第A300696号)。

二、被申请人承担全部的保全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9年7月23日,被申请人蒋文才以做工程为由向申请人借款161680元,还款期限到后,被申请人拒绝归还。为此,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天柱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和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被申请人蒋文才应偿还申请人借款161680元,并承担债务利息和诉讼费。被申请人见败诉后,为了转移财产,于2011年11月28日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书》,以阻碍申请人实现债务。

为防止被申请人蒋文才转移财产,实现申请人之合法债务,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向贵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贵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蒋文才的房屋。

此致

天柱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曾垂贵 2012年8月13日

篇三:诉讼保全申请书范本
2015财产保全申请书范本

第1篇: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穆**,男,1983年11月4日生,汉族,住辛集市康乐小区荣乐胡同广乐路5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高**,男,1977年4月12日生,汉族,住辛集市辛集镇东良马村。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车牌号为冀AFL231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保全的数额为人民币1、5万元;

2。被申请人承担全部的保全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5年2月16日22时55分,被申请人驾驶冀AFL231号小型轿车(乘车人穆金龙),沿兴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建设街路口时,与沿建设街由西向东行驶闫广驾驶的冀AFF653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申请人受伤住院。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冀AFL231号小型轿车。

担保方式:申请人提交1。5万元现金作为担保。

此致

辛集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二〇xx年二月二十七日

第2篇: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王XX,女,白族,19xx年07月16日生,住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关镇XX路XX号11栋3单元2楼2号,身份证号码532901XXXXXXXX,手机:139872XXXXX。

委托代理人:马培杰,云南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申请人:张XX,男,白族,19xx年12月07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大理市经济开发区XXXX职工宿舍3栋4单元202室,身份证号码532901XXXXXX,联系电话138872XXXXX,0872-23XXXXX。

请求事项:申请撤销(2015)民保字第23号民事裁定书确认的保全事项。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受理后,接受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作出(2015)。民保字第2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进行保全:

1、定期存单:账户XXXXXXXXXXXXXXX,存款200000。00(二十万),建行大理南诏分行开户;

2、活期账户:建行大理南诏分行开户,存款300000。00元(三十万),卡号6227XXXXXXXXXXXXXX,账号XXXXXXX;

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和好,经协商一致愿意继续维持婚姻关系,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依法申请撤诉。特申请贵院解除对上述二项财产的查封冻结,请予准许,谢谢。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王XX

二00一年五月二十日

第3篇:财产保全续期申请书

申请人某某,男,回族,19XX年1月29日出生,现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北下街号。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裁定续延(2015)管民初字第458号和(2015)管执字第31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期限。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是(2015)管民初字第458号案的原告和(2015)管执字第313号案的申请人。原贵院依某某的申请分别于2015年2月28日(尚在诉讼审判阶段)和2015年4月18日依法作出的(2015)管民初字第458号和(2015)管执字第313号《民事裁定书》,对本案被告即被执行人慕某的的财产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因此,某某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等之规定,申请贵院依法续封,特此申请。请依法继续保全。

此致

郑州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某某

二O一三年二月二十日

第4篇: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xxx

住所地xxxxx;营业执照号xxxx,组织机构代码证号xxxxxx。

被申请人:,男,汉族,19xx年11月19日生,无固定职业,身份证号;住所地。

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车牌号为贵B重型解放牌车一辆,申请保全的数额为人民币195390。96万元(该车辆现停放于,车牌号贵1,车架号,发动机号,车辆型号)。

2。被申请人承担全部的保全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xx年9月2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人民币25万元用于购买汽车,贷款到期后,被借款人拒绝偿还,截止20xx年8月22日尚有贷款本息合计195390。96元没有按时清偿,为此,申请人于20xx年9月10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实现申请人之合法债务,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向贵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贵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的车辆。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9月11日

第5篇:如何申请财产保全?

在民事诉讼中,如果出现当事人一方恶意抽逃资金,变卖、挥霍、转移、隐藏财产和标的物,以及由于争议标的物自身属性而发生腐烂、变质、毁损的现象,那么,法院判决生效后就无财产可供执行或难以执行。为了保证人民法院将来作出的判决能够顺利执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对争议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在一定时期内限制当事人对该项财产的支配、处分权,为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提供可能,这就是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保全和诉前保全两种。

一、诉讼保全申请。由案件当事人在诉讼程序开始后,作出判决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自行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申请诉讼保全或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前提,必须是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可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担保主要采用财物担保的形式,提供担保的财物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金额,当事人拒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驳回申请。

二、诉前保全申请。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利害关系人是指认为自己

的民事权益正受他人侵犯或与他人发生了争议的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前提必须是情况紧急,即利害关系人如果等到起诉后再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驳回申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的强制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

上述两种申请财产保全的情形,都必须属于给付之诉,即一方要求另一方给付一定数量货币或财物的诉讼,单纯的确认之诉,变更之诉不发生财产保全问题。财产保全申请一般由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以口头形式提出的,人民法院将记录在卷,并由申请人签字盖章。财产保全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向作出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产。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篇四:诉讼保全申请书范本
2016财产保全申请书怎么写?

篇五:诉讼保全申请书范本
2015财产保全异议申请书

第1篇:财产保全裁定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名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

被申请人:(名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收到贵院(年份)χχχ经初字第χχ号《民事裁定书》。对该裁定书冻结申请人银行存款χχ万元的裁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事实和理由如下:

根据以上事实,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对(年份)χχχ经初字第χχ号《民事裁定书》进行复议,作出变更裁定解除已被提走的χχ万元货物存款的冻结,并要求被申请人承担由于申请错误造成申请人的经济损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盖章)

XXXX年X月XX日

第2篇:财产保全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河南华通实业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与连霍高速交叉口南3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姜xx

联系电话:xxxxxx【诉讼保全申请书范本】

申请事项

请求将保全查封的车牌号为豫AK9298的宇通牌重型汽车壹辆(发动机号xxxx,车架号xxx)退还给申请人。

事实与理由

20xx年3月13日,申请人河南华通实业有限公司与购车人葛传强签订《汽车(买卖)贷款服务合同》(下称服务合同),约定葛传强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发动机号为1611B060321,车架号为LZGCL2R44BX031728的宇通牌重型汽车壹辆,车辆总价款396000元,葛传强支付30%的首付车款即119000元,其余277000元申请汽车贷款,申请人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由张俊士提供反担保。该服务合同第八条第一款约定:“在乙方付清贷款本息及其他应付费用之前,甲方保留车辆的所有权”;且合同第十四条第一款还约定:“在乙方依本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对贷款银行和甲方的全部义务后,车辆所有权转移给乙方,甲方并向乙方交付留存的材料”。

2015年4月1日,申请人将标的车辆交付给葛传强2015年4月19日,将该车抵押给贷款银行并由申请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葛传强同贷款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财富广场支行签订《个人借款/担保合同》,获得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财富广场支行提供的个人汽车消费贷款。迄今为止,葛传强尚欠银行贷款元未予偿还(

车牌号为豫AK9298的宇通牌重型汽车系申请人保留所有权的车辆,并非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所能保全的当事人的财产范围。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请异议,请求将保全查封的豫AK9298退还给申请人。

此致

二七区人民法院

异议申请人:河南华通实业有限公司

二O一一年月日

附:1。《汽车(买卖)贷款服务合同》及葛传强身份证复印件;

2。《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复印件;

3。葛传强归还银行贷款及申请人代葛传强垫付银行贷款的凭证复印件。

第3篇:财产保全异议申请书

异议人:XX,男,汉族,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异议人就昆明市人民法院在受理信用社诉DDD贷款纠纷一案中,查封扣押了车牌号为:12345的本田小车一辆提出异议如下:

异议请求:

请求法院解除对12345的本田车的保全,将车返还异议人。并责令保全申请人承担异议人由此给异议人所造成的5000元损失。

请求理由:

法院于二〇〇四年十月十二日扣押的12345的本田小车的产权属异议人所有,该案中原、被告相互勾结图谋非法占有异议人的车,应当解除扣押归还异议人。其理由:

1。从事实上看:12345的车在昆明市车管所登记的户主名为DDD,这是事实。但该车是DS(四川宜宾江安县人)于二000年八月购买,DS是购买该车的实际车主,因为采用的是按揭方式,而DS因不是昆明市本地人,无法以自己的名义获得银行按揭,所以DS和DDD协商,DS所购车借DDD的名义向东风信用社进行按揭贷款。该车以DDD的名义按揭后,车一直由DS控制使用。在DS购买使用近三年后的2015年三月,实际车主DS经与异议人协商后,达成DS将该车以255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异议人的协议,异议人在支付了车款后取得该车。因此该车的所有权从2015年三月三日起归异议人所有,现异议人已实际控制使用该车有一年半。该车按异议人与DS的购车协议,本应当在二00三年八月前过户到异议人名下,因DS的违约未能及时为异议人过户,直到今年即二00四年八月,DS以要为异议人去昆明办理过户手续为由相诱,叫异议人将车开去昆明过户,结果DS指使人采用暴力抢劫了异议人所有的12345号,在异议人报警后,西山区东风信用社也向昆明西山区公安局谎报DDD贷款诈骗,后经公安局对西山区东风信用社的报案审查后认为不成立,公安局撤了案。但是东风信用社即通过贵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扣押了异议人的车。我们有理由怀疑是原告和被告恶意串通,图谋非法占有异议人的车,该车的所有权应当属异议人所有。

2。从法律上看:12345车也应当属异议人所有。

根据公安部给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的《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的问题的复函》(2000)98号:“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的登记。因此,公安机关登记的车主,不宜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和公安部给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回复的《关于机动车财产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是准予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的登记。因此,将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的时间作为机动车财产转移的时间没有法律依据。”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机动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承担责任。”而且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从法律上来讲,12345车的所有权应当属异议人所有。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异议人的所有的12345号车,虽然在公安机关登记的户主是DDD,但不能因此认定其就是实际的车主;异议人与DS于二00三年三月三订立购车协议后,即将该车交付异议人使用至今。即12345号车的所有权在一年半前就已经归异议人所有。因此,法院现在采取保全措施扣押的12345号,是属于案外人即异议人的财产,应当予以解除扣押,并责令财产保全申请人赔偿异议人因此所受的5000元的损失。

此呈

昆明市人民法院

异议人:XXX

日期:XXXXX【诉讼保全申请书范本】

第4篇:财产保全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xx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住所地:负责人: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xxxx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一、请求法院解除对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宁夏区分行营业部的银行账户xxxxxxxxxx内的存款xxxxxx元冻结;

二、请求法院责令被申请人赔偿给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xxxxx元。

事实理由:

一、被申请人保全申请人银行账户错误,申请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供货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继续履行合同,不同意解除合同;

三、被申请人提供的商品混凝土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2015年11月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商品砼采购合同,双方约定被申请人为XXX工程提供混凝土,截止2015年5月11日,被申请人提供的浇筑混凝土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导致甲方XXX地产公司和XXX监理分别发出工程暂停令,对已浇筑的不合格墙体进行砸除,重新浇筑,并责令停止使用被申请人提供的混凝土。为如期完工,申请人不得不高价购买第三方混凝土。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和约定的,应该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违约责任。”因此,申请人不同意解除合同,并依法提出反诉,要求被申请人重做、减少价款并赔偿申请人的经济损失XXXXX元。

四、被申请人申请法院冻结中国建设银行宁夏区分行营业部的银行账户XXXXXXXXXXX系申请人的在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开立的基本账户,冻结该账户导致申请人无法进行正常经济往来,资金无法正常运转,并严重影响申请人的商业信誉,因此申请法院解冻该账户,申请人愿意提供其他财产予以担保。即使被申请人的主张成立,其申请法院冻结的数额已超过应予支付的金额。因此,被申请人应予赔偿冻结申请人的银行账户给申请人的商业信誉造成的损失XXXXX元。

综上,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对(20XX)银民商初字第XXX号民事裁定书进行复议,作出变更裁定,解除对申请人银行账户及存款XXXXXX元的冻结,并要求被申请人承担由于保全错误给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XXXXX元。

此致

银川市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

二O一x年x月x日

第5篇:财产保全异议书

异议人:于某某

异议人就上海市*区人民法院查封坐落于**路**弄**号**室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提出异议如下:

异议请求:

请求法院立即解除对房屋的查封保全措施。

事实和理由:

异议人于*年*月*日经房产中介公司介绍与被查封人人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由异议人购买了被查封人位于金弄号室的房屋一套房地产权证号:xxxxx。合同签订后,异议人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全额支付人民币250万元,其中代被查封人偿还了该房屋上的银行抵押贷款本息,其余款项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的方式支付给了被查封人本人),被查封人将所涉房产交付给了异议人使用,并至上海市区房地产登记处办理房地产变更登记手续,交付了该房产过户的全部资料,经房地产登记处审核后出示收件收据一份。

2015年11月30日,上海市普陀区房地产登记处寄给异议人一份不予登记告知书,方知异议人购买的房屋被贵院查封。

异议人认为,被申请查封人将其所有的房屋已出售给异议人,作为异议人已经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且该产权过户登记的手续也已在实际办理之中,即异议人已经善意取得了该房产。现因法院查封而未能完成过户登记的最后手续,异议人对被申请查封人有关涉案的借贷欠款事宜不存在过错,根据民诉法及最高法院关于财产保全措施的规定,人民法院应不得查封已属于异议人的财产***路**弄*号**室的房屋,现法院已查封,异议人要求予以立即解除,以避免给异议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此致

上海市**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

20XX年12月15日

附:1、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2、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复印件

3、异议人的身份证及户口登记复印件

4、异议人付款证明材料(代还银行贷款支付凭证、收条、发票、银行支付凭条复印件)

5、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收件收据复印件

6、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的一份不予登记告知书复印件

第6篇:诉讼保全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朱某某,男,汉族,19XX年10月25日生,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青山乡东阳村张湾组14号

申请人因张某、唐某诉张继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对贵院作出查封位于大连某区湾66栋4-2-2号楼房的裁定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申请撤销(201X)西民初字第592号民事裁定,解除对位于大连某区66栋4-2-2号楼房的查封决定。

事实与理由:

201X年1月2日,张某某与曲某签订委托书,张某某全权委托曲某办理位于大连某区湾里东66栋4-2-2号楼房的出售事宜。该委托行为经大连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同日,张某某与申请人朱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将位于大连金州新区湾里东66栋4-2-2号楼房以507600元的价格出售给朱财乐,曲某作为张某某的代理人在契约上签字。

订立合同后,申请人乐分别于201X年1月12日、201X年1月14日各支付房款20000元(定金)和200000元。201X年2月17日接受房屋并入住,曲某与申请人签署了房屋交接书。由于该楼房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办理了抵押贷款,尚欠287600贷款未还清,2015年2月22日,申请人与曲某一同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由申请人偿还了其所欠银行的剩余贷款287600元,曲某在《注销房地产抵押申请书》上签字。至2015年2月22日下午2时,申请人已经全额支付案涉房屋价款507600元。

同日(201X年2月22日)大连市西岗区法院作出(201X)西民初字第592号民事裁定,就该案件原告张某和唐某某与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对位于大连金州新区湾里东66栋4-2-2号楼房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当日下午四点在大连市金州新区房产局办理了该房屋的查封登记手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

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本案中申请人已经付清全部房款,并经过合法交接实际占有了案涉房屋,虽然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人对此无任何过错。因此西岗法院对案涉房屋的查封违反了最高院的规定,是错误的。

西岗法院的查封行为虽然发生在案件的审理阶段,但是仍然适用《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因为审判庭承办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就是执行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做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该《规定》中对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做了分工。由此可以看出,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属于执行工作,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工作应遵循该规定。

综上所述,西岗法院对案涉房屋的查封行为属于执行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申请人作为第三人依法提出异议,要求解除对案涉房屋的查封行为。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异议进行处理。

申请人:XXX

201X年2月29日

篇六:诉讼保全申请书范本
2016诉讼保全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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