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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大学新华学院教务管理信息系统

2016-09-21 09:31:02 编辑: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导读: 宁夏大学新华学院教务管理信息系统(共6篇)宁夏大学新华学院查卷申请宁夏大学新华学院查卷申请尊敬的学院领导:我是新华学院 年级 专业 班学生 ,学号 。我在学年第》(正考、补考、重修)考试中,成绩为 分,因对此成绩有疑问,故需查阅考试卷。请予以批准。此致敬礼...

宁夏大学新华学院教务管理信息系统(一)
宁夏大学新华学院查卷申请

宁夏大学新华学院查卷申请

尊敬的学院领导:

我是新华学院 年级 专业 班学生 ,学号 。我在

学年第》(正考、补考、重修)考试中,成绩为 分,因对此成绩有疑问,故需查阅考试卷。

请予以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年 月 日

主管领导意见:

主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 1、在查卷情况一栏中,请如实填写查卷时间及查卷结果;

2、在查卷结束后,将本表沿查卷情况登记表上方虚线裁开,查卷申请交主管成绩的教师留档,情况登记表交管理试卷的教师保留。

年 月 日

宁夏大学新华学院教务管理信息系统(二)
宁夏大学新华学院查卷申请

宁夏大学新华学院查卷申请

尊敬的学院领导:

我是新华学院 年级 专业 班学生 ,学号 。我在20 -20 学年第 学期的《 》(正考、补考、重修)考试中,成绩为 分,因对此成绩有疑问,故需查阅考试卷。

请予以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年 月 日

主管领导意见:

【宁夏大学新华学院教务管理信息系统】

主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 1、在查卷情况一栏中,请如实填写查卷时间及查卷结果;

2、在查卷结束后,将本表沿查卷情况登记表上方虚线裁开,查卷申请交主管成绩的教师留档,情况登记表交管理试卷的教师保留。

年 月

宁夏大学新华学院教务管理信息系统(三)
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和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普通高等学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是授予学士学位的权力机构,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公室”)为学士学位评定的办事机构。学位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三条 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学士学位按下列六个学科门类授予:文学、法学、理学、工学、管理学、教育学。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四条 学生在学期间,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品行端正,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修满规定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取得毕业证书,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学位课程(非英语专业不含大学英语课程、英语专业不含第二外语课程)、毕业论文(设计)和毕业实习实践成绩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及以上。

(二)学位英语考试合格(英语专业第二外语考试合格)。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严重违背学术诚信,因考试违纪、作弊或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行为受留校察看处分者。

(二)超过六年修业年限(在部队服役者除外)者。

(三)未获得本科毕业证者。

(四)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宁夏大学新华学院教务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条 取得毕业证书,但因不符合第四条之规定,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本人申请,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可授予其学士学位:

(一)已取得硕士研究生复试资格。

(二)在全国大学生各类学科竞赛(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行业协会主办)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三)在全区大学生各类学科竞赛(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行业协会主办)中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四)自治区级各类职业技能大赛(由劳动部门主办)中获得二等奖及以上。

(五)在公开学术期刊以第一作者(注明第一作者单位)发表学术论文(与本专业知识密切相关)或获得专利等相应成果。

(六)社会体育、音乐学和美术学专业学生分别在参加各类自治区级及以上文体比赛中获奖(包括自治区大学生运动会单项前三名或集体项目前三名,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前八名;自治区级

文艺展演或文艺汇演二等奖级以上奖励,国家级文艺展演或文艺汇演三等奖级以上奖励;自治区级书画作品、设计作品二等奖级以上奖励,国家级书画作品、设计作品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七)非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425分及以上,外语专业学生参加专业外语考试成绩60分及以上。

(八)获得执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提前授予学位。在规定时间内(三年)完成学业达到毕业标准,取得毕业证书,且符合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学位授予,所授学位证书的时间按实际获得时间填写。

第八条 延期授予学位。在有效学习年限的第五年、第六年(在部队服役者除外)完成学业达到毕业标准,取得毕业证书,且符合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学位授予,所授学位证书的时间按实际获得时间填写。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九条 学士学位审核和评定工作程序

(一)学士学位审核和评定工作在每年的4月中旬—5月中旬进行;

(二)学位办公室对所有毕业生的毕业资格和学位授予资格进行初审;

(三)学位办公室将初审结果汇总成册,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审定;

(四)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审定确定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

(五)学士学位获得者由学院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学位办公室将学士学位授予情况报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凡发现有错授者,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其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对授予结果持有异议的学生,可提出书面复议申请,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认定。

第十一条 若学士学位证书遗失,学生可向学院申请开具书面证明其获得过学士学位证书,并注明证书编号,不补办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 已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如在毕业离校前发现其有严重违纪行为,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可撤消其学士学位授予资格,收回学位证书,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证书的管理与制作

第十三条 学士学位证书由学院统一向国家学位管理部门购买。

第十四条 学士学位证书的保管、打印由学位办公室负责,发放由学院办公室负责。

第十五条 学士学位证书盖“宁夏大学新华学院”钢印、“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公章和宁夏大学新华学院院长印章并署“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全称。

第五章 学生申诉

第十六条 对未获得授予学士学位并提出申诉的学生,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审核,确定申诉理由是否成立。如果反映情况属实,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应给予纠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和自治区学委办公室对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有新规定,学院将按新规定执行。

宁夏大学新华学院教务管理信息系统(四)
宁夏大学新华学院2013年专科升本科招生专业基础课考试目录

宁夏大学新华学院2013年专科升本科招生专业基础课考试目录

宁夏大学新华学院教务管理信息系统(五)
宁夏大学新华学院教师聘任与管理办法

宁夏大学新华学院教师聘任与管理办法

为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教师队伍的构成

第一条 学院师资队伍由荣誉教授、客座教授、专职专任教师、专任教师、双师型教师和外聘教师六部分构成。

第二条 荣誉教授是学院授予院外人士的最高荣誉性称号,授予国内外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学技术及其它社会各界中享有盛誉的著名领导人、社会活动家、科学家、专家学者等。

第三条 客座教授是学院授予院外人士、带有荣誉性质并承担一定义务的学术称号。

第四条 专职专任教师是指具有高等教育教师资格证书,讲师及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与学院签订聘任合同并由学院支付岗位薪酬的在岗在册人员。包括学院自聘教师、专业主任教师、公共课程负责人、教学督导员、主讲教师(每个

学科聘任2-3名具有副高以上职称、身心健康、教学效果好的母体学校在职教师或具有副高以上职称、身心健康、教学效果好、退二线的教师)。

第五条 专任教师是指具有高等教育教师资格证书,讲师及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在学院承担教学工作连续两年以上的教师。

第六条 双师型教师是指在生产、服务、管理岗位工作,具备承担教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 外聘教师是学院根据教学需要临时性聘请承担教学任务的兼职教师。

第二章 受聘教师的基本条件

第八条 受聘荣誉教授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宁夏大学新华学院教务管理信息系统】

(一) 能提高学院在国内外的知名度;

(二) 能对学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起到重大推动作用;【宁夏大学新华学院教务管理信息系统】

(三) 对学院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第九条 受聘的客座教授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在国内外高等学校或科研机构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学术造诣高深,在本学科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有教授或相应职位;

(二)愿意对学院的发展承担一定的义务,并能够参与学院实质性教学和科研工作,承担具体的教学工作或科研工作;

(三)从事科研工作的客座教授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具有申请、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的能力和资历,或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三等以上奖励;

(四)从事教学工作的客座教授必须有长期的教学工作经验,教学效果优秀。

对于确有能力和水平的在国家部门工作的专家型官员或在企业工作的专家型技术人员,如果确实能为学院人才培养和学院发展做出实质性贡献,可适当放宽职称等方面的条件要求。

第十条 专职专任教师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愿意为学院工作服务;

(二)具有硕士学位以上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担任教学任务的应具有高等学校主讲教师资格;

(三)身心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四)特殊岗位专职专任教师的聘任学院视情况确定。【宁夏大学新华学院教务管理信息系统】

【宁夏大学新华学院教务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一条 专任教师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愿意为学院工作服务,原则上以校部教师为主;

(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担任教学任务的应具有高等学校主讲教师资格;

(三)具有相应学科专业的教学科研工作经历,学术水平高,教学效果好或科研业绩突出;

(四)身心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第十二条 双师型教师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愿意为学院工作服务;

(二)承担教学工作应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身心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第十三条 外聘教师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专业教授、副教授职称或具有丰富经验的讲师职称,愿意为学院工作服务;

(二)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的能力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三)管理理念先进,创新意识强,身心健康,思想作风正派,具有强烈的责任心和服务意识,工作积极主动,耐心细致,踏实肯干。

第三章 聘任程序

第十四条 拟聘请荣誉(客座)教授的系(部门)提出申请,学院发布招聘启示、资格审查,院务会审定,报院长审批,签订聘任合同后执行。

第十五条 专职专任教师

(一)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发展的需要,自聘教师经学院招聘、考核合格予以录取。

(二)根据专业发展的需要,专业主任教师(含公共课程负责人)由母体学校相关学院推荐,教务处会同各系初审,院务会审定,签订聘任合同后执行。

(三)根据学院发展的需要,教学督导员由教务处从母体学校退休教师中选聘,报院务会审定,签订聘任合同后执行。

(四)根据学院专业发展的需要,主讲教师由教务处会同各系从母体学校在职或退居二线的教师中选聘,报院务会审定,签订聘任合同后执行。

第十六条 各系对所需要的专任教师、外聘教师和双师型教师聘任时应按照《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外聘教师管理办法》进行初聘,教务处复审同意后报学院办公室备案。

宁夏大学新华学院教务管理信息系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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