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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申请书

2016-10-09 11:09:21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申请书(共5篇)检察院行贿犯罪查询申请书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申请书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现有 (项目名称) 招标的需要,特申请查询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经理有无行贿犯罪记录情况。附件:1、查询资料记录。2、投标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项目负责人证件及身份证复印件。特此申请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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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行贿犯罪查询申请书
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申请书 第一篇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申请书

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

现有 (项目名称) 招标的需要,特申请查询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经理有无行贿犯罪记录情况。

附件:1、查询资料记录。

2、投标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项目负责人证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特此申请

申请人: (名称) (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检察院行贿犯罪查询申请书范本
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申请书 第二篇

【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申请书】

查 询 申 请 书【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申请书】

XXXXXXX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申请书】

我单位XXXX,组织机构代码:XXXXX,于近日XXX(事宜),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现派XXXX同志到贵院,申请查询我公司有无行贿犯罪记录事宜,同时出具《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望给予办理。 特此申请!【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申请书】

申请人:XXXXXXX

XXXX年XX月XX日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申请书2015
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申请书 第三篇

【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申请书】

立案申请书
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申请书 第四篇

[篇一:立案受理申请书]

申请人:汪某,男,汉族,198x年9月6日出生,住x省x市x县x镇x村民委员会海子组13号。现实际居住地:x市x镇xx(居住一年以上)。

委托代理人: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xxxx

案由和申请权依据

案由离婚纠纷。因贵院立案庭口头答复汪某与xx离婚案不属于贵院管辖,代理人认为该答复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一百零八条、一百一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特此申请。立案申请书

请求事项

贵院依法纠正,并予以受理。

事实与理由

受原告委托,代理人于xx年6月21日向贵院邮件了汪某与周xx离婚案的起诉材料,xx年7月2日,贵院口头告知:该案被告xx系xx省x市x县x镇x村人,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申请人住处大概一刻钟后,又回到申请人的家里,再次对申请人进行殴x,并强行将申请人佩戴在身的价值2000余元的一对金耳环抢下并欲离开,申请人将xxxxx拽住不让其离开,在此情形下xxxx强行将申请人拖至院外大致15米左右。此时周围邻居xxx、xxx和申请人所在的xxx看见了案发情况,及时制止了xxxx的犯罪行为。然后xxx责令xxx将被抢的耳环还给申请人,xxx将耳环交给xxxx后她就径直离开。并且语言威胁“如果申请人不把手机还给她,她要xx申请人全家”。申请人后经住院诊断治疗为中度脑震荡,身体多出软组织损伤。

综上所述之案件基本事实,xxxxx主观臆想申请人捡拾其手机,从而无理去闹,以暴力伤害他人,特别是xxxx在第一次对申请人进行暴力殴打离开后,再次回到案发现场,明显是对第一次的殴打心存不解之气,自认为自己的损失仍不能得到满足,从而再次使用暴力手段伤害申请人,并当场窃取申请人的财务,得手后即欲离开,犯罪行为已经完成,构成犯罪既遂,且xxxxx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性质恶劣,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请求贵局立案侦查,依法追究谢丽的刑事责任,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xx公安局

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日

[篇五:立案侦查申请书]

申请人:陈解中,男,汉族,1974年1月14日生,湖南省冷水江市三尖乡金塘村三组057号,身份证编号:432502197401146515。电话:13713867140或81068164。

被申请人:李梦华,男,原系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工业区深航公司汛达表业厂仓库管理员,故意伤害申请人陈解中致右手残废。

被申请人:林小姐(不清楚全名),女,系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工业区深航公司汛达表业厂老板。不同意报案,并故意放走被申请人李梦华。

请求事项:

1、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被申请人李梦华实施立案侦查;

2、以涉嫌包庇罪对被申请人林小姐实施立案侦查;

3、将立案侦查的有关材料复制一份供申请人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于2004年元月31日就职于汛达表业厂,担任六楼表带部生产与品质管理员。

2004年3月27日下午14点40分左右,申请人因要求更换生产工具遭到仓库管理员即被申请人李梦华拒绝。申请人再三说明更换生产工具的原因,但仍然遭到李梦华拒绝。

在严重影响生产的情况下,申请人只好到写字楼给香港老板即被申请人林小姐打传呼汇报情况。林小姐通知二楼厂长谭风英速处理。

未等谭风英上六楼,李梦华即从4米远的距离跑过来,一边骂申请人是小人不该告他状,一边拿起台上的xxx用力扔向申请人。xxx落在台面上又反弹到地下。当申请人弯腰捡起xxx正待厂长来处理时,李梦华即用双拳猛打申请人脸、胸部等部位,申请人只好用双手挡住脸部。谁知李梦华竟打到xxx背部,致使xx重伤申请人右手。

同在六楼的邓美芝(女)与李维典(男)闻声迅速跑进写字楼劝阻,方避免更严重后果发生。李维典见申请人右手流血,即扶申请人到二楼,由厂部梁启余(男)和黄天生(男)送申请人到西乡人民医院治疗。

2004年3月9日下午,被申请人林小姐与厂长一同到医院向申请人问事发经过。回厂后,林小姐即通知李梦华离厂。

令人不可思议的是:申请人、申请人的老婆及妻弟再三要求向公安机关报案,可林小姐非但不报案,而且还有意放走了李梦华。

在2004年3月27日下午——2004年3月29日下午这段长达两整天的时间里,厂方无论是报案还是派保安扭送李梦华归案,均是易如反掌之事。在林小姐通知李梦华走之前,李梦华仍在上班,如林小姐不有意放走李梦华,则李梦华不致跑掉。

为了打击犯罪,伸张正义,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3条、第310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请求公安机关对被申请人李梦华、林小姐实施立案侦查。

此致

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

申请人:xx

xx年x月xx日

保释申请书
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申请书 第五篇

[篇一:保释申请书]

申请人:a,男,××岁,×族,××省××市人,××市××厂工人,住本市××路××号。系犯罪嫌疑人b之父。

被申请保释犯罪嫌疑人:b,男,××岁,××市人,××市××厂工人。因涉嫌伤害罪,于××年××月××日被××市××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现关押在××区看守所。保释申请书

(应祥述事实经过,此略。)

申请人为保证被保释的犯罪嫌疑人b遵守有关规定,提出由c担任保证人。保证人c系申请人a之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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