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公司清算申请书(共6篇)清算申请书清 算 申 请 书申请人张华,男,1976年9月6日生,汉族,连云港新安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股东,现住连云港市新浦区解放东路253-8-1号。申请人熊申伟,男,1969年3月28日生,汉族,连云港新安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股东,现住连云港市新浦区矿山院宿舍楼22-3-1号。申 请 请 求请求法院...
清算申请书
公司清算申请书 第一篇
清 算 申 请 书
申请人张华,男,1976年9月6日生,汉族,连云港新安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股东,现住连云港市新浦区解放东路253-8-1号。
申请人熊申伟,男,1969年3月28日生,汉族,连云港新安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股东,现住连云港市新浦区矿山院宿舍楼22-3-1号。
申 请 请 求
请求法院裁定公司成立清算组清算公司财产。
事实与理由
2000年9月27日申请人张华出资30万元占30%股份、申请人熊申伟出资40万元占40%股份,张俊文出资30万元占30%股份,合计100万元,注册成立了连云港新安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张俊文任董事长兼经理,然而张俊文却于2001年10月17日以购固定资产为由,抽逃注册资金30万元;于2001年11月29日冒用公司股东熊申伟之名以购材料为由,抽逃注册资金40万元;于2001年12月3日冒用股东张华之名以购材料为由,抽逃注册资金30万元。更为严重的是股东张俊文扰乱公司正常经营秩序,于今年9月又将公司租用的办公用房锁起来不给公司人员进入办公。股东张俊文的上述行为侵占了公司和股东张华、熊申伟的权益,致使公司内部无法正常运转,对外无法正常开展经营业务。因此申请人张华、熊申伟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公司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
(此页无正文)
此 致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公司强制清算申请书
公司清算申请书 第二篇
篇一:强制清算申请书
强制
清算申请书
申请人:秘鲁共和
国利马市汉民酒店公司
地址:ancamino
real 1251 san isidro lima peru(中文:秘鲁国利马市圣地若街阿柯门路1251号)
中国地址:湖北省
武汉市武昌区南湖花园城康乐苑18栋403室
法定代表人:wang【公司清算申请书】
han nan (中文: )
被申请人:
地址:
负责人:
申请事项
1、依法指定清算组
对湖北金城饮食娱乐有限公司进行清算,并指定申请人法定代表人w为清算组负责人;
2、本案受理费用及
相关清算费用由znj承担。
事实和理由
1993年11月28日,
申请人与znj原下属的kat公司签订了一份合资经营湖北金城饮食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金城公司)的合同。该合同约定: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350万元,以该投资总额作
为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其中kat公司出资192.5万元人民币,占55%,出资方式为现金人
民币122.5万元,房屋人民币70万元;申请人出资26.2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57.5万
元,占45%,出资
方式为现金11.67万美元,折合人民币70万元,进口设备14.58万美元,折合人民币87.5
万元。双方认缴的出资额在合营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0天内到位。合营公司法定地址为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期限为11年。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
营,合营公司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后的财产,根据各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合同还约定:
康奥特
公司负责协助合营公司对其经营场所的土建、装修工程在94年元月15日前完工。合同及其
附件均须经湖北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同日,双方还签署了一份
《湖北金城饮食娱乐有限公司章程》。该章程除对上述内容作了相同约定外,还约定:合营公
司经营规模为建筑面积1476平方米。合营期限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期计算。
1993年11月23日,
znj向湖北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申请成立金城公司。同年,湖北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下
发了鄂经贸资[1993]025号《关于中外合资湖北金城饮食娱乐有限公司合同、章程的批复》。
1993年12月15日,金城公司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期限为1993年12月15日
至2004年12月4日。1996年4月23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为金城公司颁发了批准号为外经
贸鄂审字[1993]04080号,批准日期为1993年12月11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
批准证书》。
金城公司成立后,
申请人以设备款缴清了全部出资,kat公司则以金城公司往来款122.5万元人民币作为货币
出资,并于1994年6月,将根据双方约定扩建后折价人民币70万元,座落于青山区吉林街
建筑面积为1657.06平方米的房屋(权利人为znj,房屋坐落地点也即双方合同约定的金城
公司的法定地址武汉市青山区号。)作为出资交金城公司实际使用至今,但未办理产权过户登
记手续。期间申请人曾多次催告。1995年11月20日,znj作为kat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也
即出资房屋登记的权利人,出具《承诺书》承诺:“按金城公司合资合同之约定,我局将金城
公司现在使用的的房屋(按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五日青山房地产局241号图所绘制的平面图)
作为中方的出资列入金城公司的固定资产,若在金城公司合资期满时仍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我局承诺该房产纳入金城公司的固定资产进入清算。”
2002年4月15日,
金城公司及kat公司曾共同向湖北省工商局去函称:金城公司的投资者之一康奥特公司由于
领导班子换届而未及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现正在积极办理之中。
2003年3月27日,
kat公司经znj批准同意注销后,经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销。znj在kat公司注销时
承诺:kat公司债权债务由其承担。
鉴于上述事实,根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七条第
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
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及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
应作为清算财产。”的规定,申请人特依法申请贵院对金城公司强制清算,
请求如前。
此致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
院
申请人:秘鲁共和
国利马 市汉民酒店公司 2008年9月25日
篇二:强制清算申请书
强制
清算申请书
申请人:a公司
(注:应为申请强
制清算的股东或债权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申请人:b公司
(注:应为申请强
制清算的股东或债权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
被申请清算人:c
公司
(注:应为被强制
清算的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指定清算
组对c公司进行强制清算。【公司清算申请书】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a公司、b
公司与d公司、e公司合资合同纠纷一案,已由 人民法院于 年 月 日作出( ) 民事判决书,根据该判决,被申请人c公司应依法解散并进
行清算。
但在判决生效后,d
公司、e公司一直故意阻挠c公司正常清算
开展,c公司至今无法自行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
八十三条关于“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规定。
截至目前,尚没有c公司债权人对该公司提出强制清算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规定,公司解散后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
清算,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故申请人
作为c公司的股东,特向贵院依法申请由贵院指定清算组进行强制清算,以维护申请人的合
法权益。
此致
申请人:a公司 (盖章) 申请人:b公司 (盖章) 月
篇三:强制清算申请书
强制
清算申请书
申请人xxx,性别,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股东,住
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
xxxxxx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xxxxxxxx 第三人人xxx,性别,汉族,xxxx年xx月
xx日出生。住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xx.系xxxxxxxxx有限公司股东。
申请事项:【公司清算申请书】
请求人民法院指定
清算组强制对xxxxxxxxx有限公司进行清算。
事实和理由:
xxx请求解散被申
请人xxxxxxxxxx有限公司一案,经xxxxxx人民法院判决,现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
据该判决,被申请人xxxxxxxxxx有限公司已经解散。
鉴于xxxxxxxxxx
有限公司未能在判决书确定的15日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自行清算,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股东
xxx不断侵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长此下去,势必严重损害股东的利益。为维护股
东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
的规定(二)》第7条第3款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
被申请人xxxxxxxxxx有限公司进行清算。
此致
xx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xx年xx月xx日
篇四:股东强制清算申请书
股东
强制清算申请书
股东强制清算申请书一:强制清算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公司股东:**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公司股东„„„„„„。
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强制对中农草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清算
事实和理由:—*学院请求解散被申请人**有限责任公司一案业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
20xx年8月18日 作出(20xx)一中民终字第7744号民事判决。根据该终审判决,被申请人
**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xx年8月18解散。
由于被申请人公司章程规定所有事项均需要全体股东一致通过方为有效,而公司股东之间矛
盾重重,故公司虽于20xx年9月4日举行了股东会议,但无法就清算组的组成形成有效决议,
因而无法在法定期间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股东**学院不断侵害公司
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长此下去,势必严重损害股东的利益。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申
请人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7
条第3款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被申请人**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清算。
此致
申请人:
年月日
>股东强制清算申请书二:强制清算公司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第三人
(658字) >>
请求事项:
1.请求裁定指定清算组对被申请人进行强制清算。
2.本案的申请费等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xx年12月8日,申请人与第三人签订《合资开发合同》,约定双方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
公司,该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4600万元人民币,其中申请人出资2254万
元,占注册资本的49%;第三人出资2346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1%。后经工商变更登记,注册
资本为1000万元,双方出资比例未变。该公司成立于20xx年12月20日,约定经营期限为
5年,至20xx年12月19日届满。
由于申请人与第三人就该公司续办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根据上述《合资开发合同》
第七章第一条、第
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公司符合解散之条件,应于20xx 年12月20日解散。另该公司章程
第四十五条规定,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代表组成。
自20xx年底,申请人多次通过电话、派人与第三人联系,要求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拟成立
清算组,对被申请人进行清算。但第三人置之不理,一拖再拖,既不开会,也不作出合理解
释。20xx年7月27日,申请人致函第三人与被申请人,再次要求对被申请人依法进行清算。
但第三人至今尚未答复。
破产清算申请书
公司清算申请书 第三篇
破产清算申请书
申请人: 谢谋兵,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住(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成华区法院(2013)成华执字第73号 执行申请人)
被申请人: 1、资阳市茂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成华区法院(2013)成华执字第73号 执行被申请人)(以下简称“茂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冷祥荣,工商档案里留有冷祥荣联系电话13981915326, 注册地址:资阳市雁江区松涛镇狮子村五社。
申请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对茂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以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申请人和其他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
事实和理由:
1、明确的债权:茂源公司承揽的成都市成华区龙谭寺工业园区九峰国际数码孵化中心劳务工程 ,2008年4月15日至2008年12月19日申请人在此工地上班,2008年底茂源公司不给工资,2008年12月22日申请人向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直到2012年10月22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生效茂源公司都未给付工资。生效判决是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1)成华民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第三人茂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拖欠工资共计30636元,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2年10月22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成民终字第16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申请人经济困难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人的代理律师是成都市成华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委托成都市成华区和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的。
2、执行情况:因茂源公司不依法履行到期工资债务给付申请人工资30636元(也无担保),2012年12月27日申请人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成华区人民法院及成华区法院委托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行结果((2013)雁江执字第529-530号)均显示无可供执行财产。
3、茂源公司下落不明的说明 茂源公司于2006年成立,该企业多年不参加企业年检于2012年11月6日被资阳市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该茂源公司找不到任何办公经营场所;茂源公司3个股东至今下落不明;茂源公司的账册等重要文件材料根本无法找到导致茂源公司财产账册等下落不明;茂源公司3个股东至今也未履行清算义务及注销公司。
4、相关法律依据。
(1)2013年修订的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已于2008年8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10号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8日起施行。 二○○八年八月七日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未向法院申请破产,债权人是否可以申请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破产的请示》((2007)黔高民二破请终字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债务人能否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等相关材料,并不影响对债权人申请的受理。人民法院受理上述破产案件后,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指定管理人追收债务人财产;经依法清算,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分配的,应当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二年内发现有依法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追加分配。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此复。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第二条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二)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 (三)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5、 茂源公司的债权债务线索:a、成都市成华区龙谭寺工业园区九峰国际数码孵化中心劳
务工程茂源公司是否真实领到劳务工程款还是有人侵占了茂源公司在该九峰国际数码
孵化中心劳务工程款目前无法查明(因茂源公司与四川广信建设有限公司下落不明),该成华区法院(2013)成华执字第72号案件诉讼过程中四川广信建设有限公司曾在庭审笔录里说明已经給付完劳务工程款给茂源公司;b、法院系统茂源公司涉案工程有债权债务(例如:法院被执行人网站可查询出茂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c、法院执行局在资阳市地税局查询的茂源公司在四川省从2006年到2012年经营多年可从来没有交过一分钱的税款;这三条线索本申请人无权调取材料是从法院执行局在其职权范围内查询到的结果口头告之的。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
题的意见 法发〔2009〕36号 全文精神 ;特别是该意见第16.人民法院在审理债务人人员下落不明或财产状况不清的破产案件时,要从充分保障债权人合法利益的角度出发,在对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以及出资人等进行释明,或者采取相应罚款、训诫、拘留等强制措施后,债务人仍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材料或者不提交全部材料,影响清算顺利进行的,人民法院就现有财产对已知债权进行公平清偿并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后,应当告知债权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要求有责任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14.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要充分调动管理人的积极性,促使其利用法律手段,努力查找和追收债务人财产,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利益。对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的,要依法追回;对于不当处置公司财产的行为,要依法撤销或者认定无效,并追回有关财产;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对于发现妨碍清算行为的犯罪线索,要及时向侦查机关通报情况。
综上所述,结合公司法、破产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茂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申请人依法申请贵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对茂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以便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此呈
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证据材料目录
(2011)成华民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书》..................................... (2012)成民终字第1688号《民事判决书》....................................... 资阳市工商局出具的茂源公司被吊销材料...................................... 法院执行情况的一些材料..................................................
破产清算申请书
申请人: ****,男,汉族,****年10月8日出生,住巴中市巴州区巴州镇滨河路。身份证号码:51************。联系电话:( )(成华区法院(2013)成华执字第72号 执行申请人)
被申请人: 1、资阳市茂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成华区法院(2013)成华执字第72号 执行被申请人)(以下简称“茂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冷祥荣,工商档案里留有冷祥荣联系电话13981915326, 注册地址:资阳市雁江区松涛镇狮子村五社。
申请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对茂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以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申请人和其他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
事实和理由:
1、明确的债权:茂源公司承揽的成都市成华区龙谭寺工业园区九峰国际数码孵化中心劳务工程 ,2008年5月10日至2008年12月19日申请人在此工地上班,2008年底茂源公司不给工资,2008年12月22日申请人向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直到2012年10月22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生效茂源公司都未给付工资。生效判决是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1)成华民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第三人茂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拖欠工资共计40696元,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2年10月22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成民终字第16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申请人经济困难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人的代理律师是成都市成华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委托成都市成华区和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的。
2、执行情况:因茂源公司不依法履行到期工资债务给付申请人工资40696元(也无担保),2012年12月27日申请人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成华区人民法院及成华区法院委托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行结果((2013)雁江执字第529-530号)均显示无可供执行财产。
3、茂源公司下落不明的说明 茂源公司于2006年成立,该企业多年不参加企业年检于2012年11月6日被资阳市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该茂源公司找不到任何办公经营场所;茂源公司3个股东至今下落不明;茂源公司的账册等重要文件材料根本无法找到导致茂源公司财产账册等下落不明;茂源公司3个股东至今也未履行清算义务及注销公司。
4、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注销清算报告
公司清算申请书 第四篇
[篇一:xxx公司注销清算报告的范本]
根据<公司法>及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已经x年x月x日召开的股东会决议解散,并成立清算组于x年x月x日开始对公司进行清算。现将公司清算情况报告如下:
一、清算组成员组成情况。清算组成员由股东xxx、xxx、xxx组成,由xxx担任清算组负责人。
二、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情况。公司注销清算报告。公司清算组于x年x月x日通知了公司债权人申报债权,并于x年x月x日在xxx报公告公司债权人申报债权。
三、公司财务状况。截止x年x月x日,公司资产总额为xxx元,其中,净资产为xxx元,负债总额为xxx元。
四、公司财产构成状况。(应以“财产清单”的形式罗列公司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存放地点;银行存款应注明开户行及银行帐户)
五、公司债权、债务的清算情况。
1、债权的清收情况;(包括债权的具体种类及金额,是否已清收等情况)
2、债务的清偿情况;(包括债务的具体种类及金额,是否已清偿等情况)
六、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情况。
公司剩余的财产由全体股东按出资比例分配。公司注销清算报告。
七、公司的会计凭证、账册等会计资料的保存情况。
公司会计凭证、帐册等会计资料由xxx负责保存。
八、其它有关事项说明。
清算组成员签字:
股东签字(盖章):
xxx公司(盖章)
x年x月x日
注:
1、本清算报告内“x”部份由公司应根据各自实际清算情况填写。
2、以上格式供参考。
[篇二:企业注销清算报告]
清算报告是指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后提出的对申请注销登记单位的资产、负债情况进行全面计算后提出的书面报告。清算报告经有关机构确认后生效,是事业单位注销登记的重要文件之一。清算报告在事业单位提出注销登记前完成,申请注销登记时必须提交清算报告。
清算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导语。主要概述清算组织人员组成情况,确定清算基准日期(指确定清算工作开始的日期),扼要总结工作,
破产申请书
公司清算申请书 第五篇
[篇一:破产申请书]
申请人:某市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某市xxxxx路185号。
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某某某,某律师。
请求事项:申请某市xxxx有限公司破产。破产申请书。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系一家民营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9月在某市工商局登记注册,注册资本为50万元人民币,主要经营范围是服装、针织内衣的加工。
申请人因经营不善,到目前为止,已严重资不抵债。截至2014年3月31日,申请人帐面资产总额为3,980,279。81元,负债总额为8,619,961。43元。在公司的应付帐款或借款中,
中止审理申请书
公司清算申请书 第六篇
[篇一:中止案件审理申请书]
申请人(被告人):xxx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xx省xx市xx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申请人(第三人):xxx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xxx市xxx区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董事长
申请事项:请求依法中止审理xx泰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xx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并解散xxxx地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案。
申请理由:
一、xxxx地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股权所属尚待法院确认
二00二年六月二十四日,xxxx建设股份有限公司、xxxx地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xx泰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xx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其债权债务由xx省国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承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xxxx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1106万元人民币的对价将其所占xxxx地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64%的股权转让给xx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因xx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始终未履行支付xxxx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等,双方发生纠纷,并由xxxx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至xx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解除该股权转让协议或者确认该协议为无效合同。xx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2日受理[案号:(2005)湘高法民三初字第4号]并已多次开庭审理本案,但至今没有就该案下达一审法律文书。中止审理申请书。因此,除泰安公司所持有的36%的股权外,华信公司的所余64%的股权的合法持有者究竟是xx公司还是xx国信公司,尚待xx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相应地,在xx泰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xxxx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并解散xxxx地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案中,适格之被告究竟是xxxx公司还是xx国信公司,尚属不确定状态。
二、xxxx地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xxxx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xx泰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xx省国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之间尚有多起重大诉讼有待法院判决
1、在xxxx地产投资建设公司与xx泰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xx省国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之间,存在借款合同纠纷与建设工程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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