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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合约书

2016-10-17 12:24:06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安全合约书(共6篇)安全合约书信宜砺儒中学学生安全教育管理责任书学生安全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关系到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运转。这是一项十分艰巨的工作,既需要全社会大力支持,又需要学校、家长和学生共同努力才能做好。为了确保我校学生人身安全,使其健康成长,学校、班主任、家长、学生共同签订本安全责任书。校方责任:1 加强对教职...

本文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成考报名频道为大家整理的《安全合约书》,供大家学习参考。

安全合约书
安全合约书 第一篇

信宜砺儒中学

学生安全教育管理责任书

学生安全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关系到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运转。这是一项十分艰巨的工作,既需要全社会大力支持,又需要学校、家长和学生共同努力才能做好。为了确保我校学生人身安全,使其健康成长,学校、班主任、家长、学生共同签订本安全责任书。

校方责任:

1.加强对教职员工的安全法规及安全意识教育,提高教职工安全工作责任感及防事故意识,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

2.建立并健全各项安全制度,使到安全管理有章可循。

3.经常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教育学生遵守交通规则,不乘坐违章、超载车辆。严禁学生驾驶机动车辆。

4.健全维护好校园各项安全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5.加强饭堂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确保学生的饮食安全。

6.不组织学生到危险地方参加危险活动及劳动。

7.学校承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责任。

家长责任:

1.履行监护人的职责,担负起对子弟的监护责任;委托别人作监护人的,必须有书面协议。

2.教育子弟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子弟的违纪、违法行为要及时批评教育,促其改正。

3.经常向学校了解或反映子弟的表现,协助学校做好有关安全教育管理工作。

4.不向子弟提供危险食品、物品、工具,不允许子弟驾驶机动车,叮嘱亲戚、朋友不要把摩托车借给自己的子女驾驶。不搭乘危险或“三无”(无证驾驶、无证行驶、无证营运)车辆,不允许子弟到危险地方参加危险活动及劳动。

【安全合约书】

5.教育子女不进网吧、酒吧,不进歌舞厅、游戏机室,不看黄色书刊、电影或录像。

6.承担子弟在校违反安全规定而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和节假日或学生离校后的一切安全责任。承担子弟在节假日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所发生的事故责任。 学生责任:

1.应接受学校及班主任的安全教育,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应经常检查身边的环境及自身的行为,发现问题要立刻报告、纠正,消除安全隐患。

2.不到江河、水渠、水塘、水库冲凉、游泳。洪水高涨时,不能强行渡河。

3.不爬墙、防盗网、门窗、树、崩坎、山崖等。不坐楼层拦河,不在走廊、楼梯、梯顶上嬉戏、追逐、推撞。不往楼下扔重物。

【安全合约书】

4.不在教室、宿舍等校园各室乱拉乱接电线,不在宿舍擅自增加用电器,不用煤油炉、煤气灶煲食,不在宿舍、校园内点火、玩火、放鞭炮、烟花等。

5.不爬车、追车,不驾驶摩托车,不在公路上横冲直撞,不搭危险残旧或“三无”的车辆。不侧身乘坐摩托车。骑自行车时要注意安全,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6.注意运动安全,不做危险性的体育运动,观看体育比赛、训练要保持安全距离。有心脏病或低血糖的要报告体育老师备案,申请不要参加剧烈运动。

7.注意劳动安全,小心使用工具。大清洁时,不能站在拦河上、窗台上搞清洁,不要用力推铝合金窗。

8.不带危险品(如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进校园,也不玩危险物品,不做危险实验。

9.不在危险地方(如危房、危墙、危桥、山崖、山洞、崩坎、建筑工地、锅炉房、电梯井或易引雷的地方)逗留、休息、活动。不进入学校建设工地施工现场。

10.注意饮食卫生和安全,不吃假冒伪劣、变质、过期、有毒的食品。

11.未经学校批准,不擅自组织外出参加旅游、参观、登山、扑火等活动。

12.遇到突发事件,要听从指挥,不恐慌、不骚乱、不拥挤、不推撞,要安全疏散。不故意制造混乱。

13.不结交社会不良青年,不滋事,不斗殴。

14.承担自身违法违纪违规所造成的事故责任;承担擅自离校所造成的事故责任;承担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之外以及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所发生的事故责任。

本责任书有效期从2011年9月1日起至2012年8月31日止。一式两份,学校、家长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共同执行。【安全合约书】

信宜砺儒中学: 班主任 签 名:

家长或监护人签名: 学 生 签 名:

2011年9月1日

安全协议书及安全承诺书
安全合约书 第二篇

安全协议书(供参考)

安全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乙方来甲方承担:

为确保甲、乙双方的生产、施工(安装、拆除工程和搬运等)和人身的安全,根据甲方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高温、高压及生产连续性强等生产特点,双方一致认为安全必须放在第一位。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安全协议书。

一、双方都必须认真贯彻“重在预防”的方针。乙方在施工前制订具体安全方案,落实可靠措施。在甲方工作施工的人员必须服从甲方有关主管部门及人员指挥。

二、乙方在甲方单位施工、工作,要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及有关建筑安装安全制度,严格遵守“化学工业部安全生产禁令”(即四十一条禁令)和甲方的厂规厂纪及安全规定。如有违章违纪与甲方职工同等处理。

三、甲方施工员、安全员要向乙施工员或负责人交待清楚安全工作等问题,由乙方施工员或负责人及时向具体工作人员传达甲方所要求的安全事项,并负责经常进行教育和严格管理,乙方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好必要劳护用品(如安全帽等)。如甲、乙双方承办部门(人员)不认真进行教育,一旦由此发生事故的由各承办部门(人员)负责。甲方的管理人员应随时进行检查和监督。

四、乙方施工、工作人员如遇安全底细不清时,应先停止工作,主动与甲方联系。在生产条件允许下,甲方要积极主动配合乙方安全施工及工作。甲、乙双方均不许擅自动用对方的工具、设备和其它装置。

五、乙方在施工中需动用或拆除甲方水、电、蒸汽、机电、设备、仪表、工艺装置、建筑物、地面、预留孔盖板,各类安全装置和在禁火区内动火等 ,应事先向甲方施工员提出,经甲方施工员或负责人与有关部门办妥手续后才允许进行。

六、乙方在施工、工作中遇到不安全因素或有自己解决不了的安全问题时,应立即停止工作,并与甲方有关人员联系商议提出处理意见,如盲目蛮干和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由乙方负责。【安全合约书】

七、乙方在施工、工作中出现人身、设备、电器等事故,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如因此而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因甲方提供数据错误或其它过失而

造成事故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

八、乙方在甲方禁火区内施工、工作或休息时必须严格遵守禁止吸烟规定。否则,造成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并按章罚款。

以上各条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如违反均按此协议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本协议适用地在甲方施工的安装、临时工、农民工,搬运工及承包拆除旧房等人员。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签字:

(公章)

(公章) 年 月 日 乙方代表签字:

安全承诺书(供参考)

安 全 承 诺 书

我公司承担******公司施工任务,******公司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蚀性强及连续性生产的特点。对此,我公司已熟知,并郑重承诺:在******公司施工期间,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遵守****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因违反有关规定或自身原因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由我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承诺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甲乙双方安全协议
安全合约书 第三篇

安 全 协 议 书

甲方(全称)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明确建设施工中委托单位(以下称甲方)和承包单位(以下称乙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安全工作,根椐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在双方履行《XXXXXX运营合同》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工程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地址:

(三)承包范围:从露天矿一级破碎机入料仓开始,经过M105皮带、破碎车间、M104上仓皮带入3×3万吨圆筒仓、仓下环式给煤机、M103-1/-2皮带、3#转载点、M102皮带、2#转载点、M101皮带、1#转载点后产品至电厂皮带机落料点为止的全部环节及集控室、配电室等辅助设施。

(四)托管运营工作的主要内容有:生产运行、劳动组织、设备维护(含大修)、系统操作、现场管理、技术改造等全部生产过程。

(五)中标总价:

(六)运营工期:xxxxxxxxxxxxx有效期XXXX年,运营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约权。

第二条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程规范,包括但不限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六)《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七)《选煤厂安全规程》

(八)《煤矿安全规程》

(九)《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93号令)

(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第三条 甲方责任

落实法定代表人(法定委托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生产过程中安全工作负全面管理责任。

3.1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落实执行

(1)监督乙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2)主持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安全例会、工程技术专题论证会、安全检查通报会、事故分析调查会等安全相关会议,向乙方及时准确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3)保证安全设施的完备;

3.2审查乙方资质、规章制度、组织机构、管理人员、培训取证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

(1)是否具有国家有关管理部门颁发的资质文件;

(2)与承包项目相适应的施工资质及近三年的生产业绩;

(3)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4)乙方项目负责人资格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是否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并在许可的范围内执业;【安全合约书】

(5)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

资格证书;

(6)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考核;

(7)是否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组织机构并配备应急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设备并按规定演练;

(9)所提供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器具及配件是否具备煤安标志和产品合格证,并符合其他有关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3.3 统一协调管理

(1)对筛分厂职工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着重协调交叉作业期间的安全工作;

(2)监督、检查乙方筛分厂的安全情况;

(3)甲方应对乙方安全生产督促检查。甲方有权检查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规定,对乙方不符合安全生产的行为进行制止、纠正并发出《安全整改通知书》,直至清退出场;

(4)审查乙方所需甲方审查的技术文件是否可行,对涉及到生产稳定的工作,必须负责牵头召集各相关部门、单位进行会审;

(5)合同到期时,双方提前2个月共同验收系统设备(按国家煤炭行业设备完好标准),乙方应保证设备完好。系统正常运转。如乙方对甲方的设施造成损坏,乙方负责修复或赔偿。

3.4向乙方提供XXXX竣工后的技术资料(含设计说明书、设备及安装图纸、设备说明书)的电子版,或提供原件乙方复印后返还甲方。

3.5 保障XXXX各系统的稳定、可靠

确保筛分厂供电、给排水、消防等系统形成后,正常运行,各项运行参数符合安全规程及行业技术规范,且满足设计要求。

3.6保证安全投入与筛分能力

(1)乙方负责筛分厂全部消防设施的配备及日常管理。

(2)不得对乙方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3.7隐患险情及时告知与抢险救援

【安全合约书】

若发生自然灾害,应及时组织抢险救援工作;

3.8不得明示或暗示乙方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3.9不得明示或暗示乙方接受不具备相应资质的队伍分包或挂靠资质进行工作,不得明示或暗示乙方安排相关人员到有关管理工作岗位或特种作业岗位任职。

3.10不得强行要求乙方进行冒险作业。

第四条 乙方责任

乙方承担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的全部责任。

乙方承诺具备与履行方《XXXXXX运营合同》的全部法定资质,并具备履行主合同及本协议的组织管理、资金、技术、设备、人员等实力。乙方承诺确保与项目安全施工相关联的各项施工资料及施工记录客观、全面、准确,不存在虚报、隐瞒情形。乙方承诺严格执行甲方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奖罚管理规定和文件。

乙方作为项目的承包单位,对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设备损坏事故独立承担安全责任、行政责任、质量责任、与第三方的民事责任及与所属员工的用人单位劳动法律责任。

4.1具备相应资质并独立施工

(1)具备与XXX相关的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严格按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建相应筛分工程,严禁超资质能力工作,且资质必须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合格;

(2)项目负责人须取得执业资格,并对项目的安全生产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资金投入的有效实施,根据工程的特点

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项目转包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项目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4.2安全管理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作业规程及操作规程,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生产系统防灭火安全措施、设备维修、检修安全措施等);

(2)设臵安全生产相关管理机构并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3)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双方的调度指挥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发现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对甲方违章指挥的,有权拒绝执行;

(4)编制生产安全应急预案,建立应急组织,配备应急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设备,并尽早进行现场处臵方案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工期不足一年的,要在工期前半段进行一次演练,同时纳入甲方应急预案管理;

(5)严格现场安全管理,负责承包区域及承包现场的安全(含职工职业病防治);

(6)开工前,应当编制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由负责人组织工作人员学习,由编制规程的技术人员负责贯彻;参加学习的人员,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考试成绩应登记在本规程的学习考试记录表上并签名;

(7)相关从业人员应经具备国家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

(8)负责所有工作人员进场前的安全检查,不得安排从业年龄和身体状况不符合上岗条件的人员上岗;定期为作业人员体检,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保证其真实性;

(9)向员工贯彻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并传达甲乙双方达成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安全协议书范本
安全合约书 第四篇

[篇一:工程施工安全协议书范本]

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单位(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切实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本协议书。甲方和乙方均严格遵守本协议书规定的权力、责任和义务,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安全。

一、甲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法规和管理规定,对乙方施工现场和区域进行全面的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进行安全检查与指导。

2、及时纠正乙方施工人员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安全协议书范本。对乙方施工区域内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应开具隐患通知单。

3、要求乙方提供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对乙方的安全生产培训、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和危险预知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并监督落实情况。

6、对乙方提出的安全生产要求积极提供帮助。

7、向乙方提供电源时,应与乙方办理交接验收手续。

8、按照有关临时用电标准对乙方的临时用电设备设施进行监督和检查。安全协议书范本。发现乙方在临时用电中存在隐患必须责成乙方以整改。并监督整改落实情况。

9、对乙方特种作业人员的名单、操作证复印件及培训记录进行存档备案。

二、乙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法规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及机械设备使用有关技术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对施工区域内自行管辖的临时用电负全面管理责任。

2、服从甲方安全生产管理。

3、乙方必须为施工作业人员参加人身意外保险。

4、乙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时,由乙方承担事故责任和经济责任。

5、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无证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三、协议内容:

(一)登高上架要求

1、施工采用的脚手架、安全网必须由专业人员搭设,

简单劳动合同范本
安全合约书 第五篇

[篇一:简单劳动合同范本]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

单位住所: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就甲方招用乙方一事,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供双方遵照执行: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

1、本劳动合同为劳动合同。期限为:自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止。

第二条、工作地点: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号。

第三条、工作内容:

1、乙方的工作岗位为,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换乙方的的工作岗位和工种。简单劳动合同范本

2、若因乙方不胜任该工作,甲方可调整乙方的岗位并按调整后的岗位确定一方的薪资待遇;如乙方不同意调整,甲方可以提前30日通知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按照国家规定发放。

3、在工作过程中,因乙方存在严重过失或者故意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四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工作时间:标准工时制,甲方保证乙方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具体工作时间由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安排,乙方应当服从。

2、休息休假:甲方按照国家的规定安排乙方休息休假。

第五条、劳动报酬:

1、乙方月工资标准为人民币___________元,其中试用期内工资为人民币___________元;

2、因生产经营需要,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安全合约书 第六篇

[篇一: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护公司与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

第三条释义

本制度中所称的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书是处理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的重要法律依据。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本制度中所称的劳动合同书包括主件及附件二部分。主件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附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颁布的依法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因培训学习而签订的服务期协议及竞业协议及其它基于岗位不同而签订的各类协议或承诺书、责任书等。

第四条劳动合同管理主管部门及职责

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1、拟订集团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和<劳动合同书>标准文本;

2、制订与劳动合同相配套的各项规章制度;

3、办理集团公司本部员工和子公司负责人的劳动合同订立(含续签)、变更、解除和终止手续;

4、按规定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手续;

5、检查指导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协助子公司处理劳动合同争议;

6、遇重大劳动争议,向上级领导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7、保管集团公司本部员工及子公司负责人的劳动合同文本及与签订(含续签)、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有关的文件。

二、子公司办公室:

1、办理本公司员工劳动合同订立(含续签)、变更、解除和终止手续;

2、按规定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手续;

3、负责本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处理劳动合同争议;

4、遇重大劳动争议,及时上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5、保管本公司员工(公司负责人除外)劳动合同文本及与签订(含续签)、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有关的文件。

第二章劳动合同管理基本规范

第五条<劳动合同书>文本管理

一、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必须统一使用集团公司正式颁布的<劳动合同书>标准文本。特殊情况需使用别的劳动合同文本须报请集团公司批准后方可签订。不得擅自拟订或使用已废止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二、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使用的<劳动合同书>标准文本,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依法拟订或修订,经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审核,报请集团公司总裁办公会审批并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后正式颁布执行。

第六条劳动合同期限及试用期的确定

一、第一次、第二次(第一次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原则上经营、管理岗位,党员,优秀干部,公司优秀员工荣誉称号的职工;6、公司根据工作需要认为有必要签订五年劳动合同的职工。

四、下列人员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职工连续工龄十年以上(含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和公司初次签订劳动合同时,职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转业军人经组织分配到公司工作的,本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应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职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含十年),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4、公司根据工作需要认为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十四条凡职工不愿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则不予录用。

第十五条凡公司出资培训,出国进修人员按规定公司与其签订的服务合同或其他协议,只要未到期限,仍然有效。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得短于签订的服务合同或其他协议规定应履行的期限。

第十六条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按平等竞争,择优录用原则,继续实行岗位聘用。

第十七条对未被聘用上岗的职工可经培训转岗,或作待岗,停薪留职,协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等办法办理。

第十八条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劳动合同。职工改名,公司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

为避免出现无效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由公司向所在地劳动部门予以鉴证。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续订,终止,变更和解除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公司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十日内与职工办妥续订手续。

续订劳动合同,如果工作岗位未发生变化,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当事人有一方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二、职工退休或者退职;

三、职工死亡,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

四、出现其他法定的终止条件。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一、签订劳动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发生变化的;

二、签订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如公司下属单位分立或改制,工作岗位消失等)。

三、经上级批准,本公司的工作任务和经营方向发生重大变化的。

劳动合同变更后,未变更的部分仍然有效。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十二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部门上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意见书>,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公司工会提出意见,总经理审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本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职工本人:

一、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职工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项所指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遇不可抗力或者公司跨地区迁移,兼并,分立,合资,转(改)制,转产,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致使劳动合同所确定的生产,工作岗位消失。

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时,事先将理由通知公司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的,公司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二十四条公司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书面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方可裁减人员,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从裁减人员之日起,六个月内需新招人员的,优先录用本单位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据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工会委员任期未满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填写<职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随时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一、经公司同意,自费考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脱产学习的;

二、在试用期内的;

三、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四、拒不支付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杭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的;

六、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除本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填写<职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第二十八条应当订立或续订而未订立或续订劳动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职工并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办理有关手续。但职工具有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终止劳动关系。

第二十九条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出具书面证明,办理有关手续,并在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职工档案转出(手续不全者除外)。

第四章经济补偿

第三十条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的,或者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动部发1994年481号文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精神,给予乙方适当经济补偿。按照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由职工提出的,不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一条公司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一,三项,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按照本制度第二十八条规定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公司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发给职工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及患绝症的,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加发补助。

职工按照本制度第二十六条第三,四,五,六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除支付职工劳动报酬和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以外,还按照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二条终止劳动关系的,根据2001年10月6日国务院319号令,废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后,对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的职工生活补助费,按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计算期限至2001年10月6日止)计算,每满一年发给本人当时一个月的标准工资(岗位技能工资),最多不超过12个月。对2001年10月6日以后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不再支付生活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规定的经济补偿金中所称的职工的月工资,是指解除劳动合同前职工本人正常履行劳动义务的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职

工本人实际工作时间计算月平均工资。

按照本制度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计发经济补偿金时,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公司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三倍计发;按照本制度第三十一条规定计发经济补偿金时,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公司月平均工资的,按公司月平均工资计发,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发经济补偿金时,职工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

第五章职工在合同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十四条职工在合同期内享有按劳取酬的权利,接受培训和职业教育的权利,参与公司民主管理的权利,解除合同的权利,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奖励的权利,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等。

第三十五条公司对签订三年以上合同的职工,在聘任,升级,培训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

第三十六条职工在合同期内,根据岗位劳动和贡献大小,享受相应工资待遇。

第三十七条职工在合同期内,享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公休假,婚丧假,探亲假等假期,各种公司规定的福利待遇和杭州市统一规定的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工伤,住房公积金等保险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条合同期内职工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从停止工作治病休息

之日起,根据国家规定按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医疗期。医疗期按劳动部有关规定执行。

一、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由公司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享受退休或退职待遇。

二、职工在医疗期内应继续提交公司定点医院的病休证明。

三、职工因故自伤,打架斗殴,参与违法活动,违反公司有关规定而致伤,致残者,其医疗费用全部自负。

四、职工在医疗期内的待遇按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职工违约的责任

第四十条因职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进行赔偿。在经济赔偿未处理完毕或因其他问题正在被审查期间,不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一条由公司出资培训或申请奖学金的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未满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须缴纳培训费(每年递减20%)。

第四十二条劳动合同期未满,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须向公司缴纳违约金。计算办法是:以合同终止日期为限,每提前一年,研究生须缴纳1200元,本科生1000元,专科生800元,中专生600元,其他500元。

第七章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

第四十三条公司成立由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职工代表组成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行使劳动争议的调解职能。具体按杭州市总工会,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文件办理。

第四十四条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所在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若与国家和杭州市有关法规相抵触时,按有关法规执行。

第四十六条附表:<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意见书>,<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职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篇四: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保证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含在我省境内就业的外国、无国籍及港、澳、台劳动者,以下统称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五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

第六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必须在30日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在30日内以上不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劳动合同,经协商达成协议后,双方应在劳动合同上签名盖章。

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

(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或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

(三)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利益的;

(四)限制或侵害当事人一方基本权利,合同条款显失公平的。

第十条无效劳动合同不受法律保护。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无效劳动合同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的劳动者必须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从事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等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需招用未满16周岁的人员除外),从事繁重体力劳动或有毒有害工种的,必须年满18周岁。招用从事爆破性和煤矿井下瓦斯检验人员,年龄不得低于20周岁。

未成年工及女工的禁忌劳动范围,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合同期限(含试用期限);

(二)工作任务和工种、岗位;

(三)生产、工作条件;

(四)教育与培训;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保护;

(七)劳动报酬;

(八)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九)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十)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十一)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以及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文本,由省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经省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各市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参照统一文本自行制定本地区劳动合同文本。

企业自行拟定的劳动合同文本,必须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

(一)有固定期限的(临时工合同期不得超过1年);

(二)无固定期限的;

(三)以完成某一项任务为期限的。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适用于常年性技术岗位和工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明确终止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双方可以约定试用期限,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内的,可不实行试用期。

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单位与原有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如工种、专业对口的,可不实行试用期。

重新就业的合同制工人,如工种、专业对口的,可不实行试用期。

第十六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一)双方协商同意的;

(二)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经修改的;

(三)企业合并、停产、转产或依法宣告破产的;

(四)因工致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被通知方接到通知后,应在15日内作出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为同意变更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没有变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劳动者从事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或调换岗位。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发生事故或灾害,需要及时抢修或救灾;

(二)因生产、工作需要,单位内部机构或工种、岗位之间的临时调动;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八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九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试用期内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用人单位歇业、停业、依法宣告破产或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五)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六)因生产经营、技术条件发生变化,经劳动行政部门确认,用人单位无法调剂安置的富余人员;

(七)劳动合同所约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条件出现的。

第二十条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征求本企业工会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需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依据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四)、(五)、(六)、(七)项以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

(三)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合同约定条款,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

(四)用人单位不按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的;

(五)经用人单位同意,自费考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学习的;

(六)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转移工作单位的;

(七)劳动者出国自费留学、出境定居的;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二十四条劳动者被开除、除名、辞退、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第二十五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又不符合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二)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医疗期虽满但经县级以上医院确认仍在住院治疗的;

(三)劳动者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国家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五)劳动者在享受法定休假、探亲假期间的。

第二十六条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二)、(三)项,第二十三条第(二)、(三)、(四)项除外),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用人单位未能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应当支付该劳动者当年1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补偿金。

第二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合同即告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工作任务已经完成的;

(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合同条件出现的;

(四)企业关闭或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终止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终止合同的。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后,如确需留用,经双方协商同意,可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对在本单位转为合同制职工的1986年9月30日(含本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含干部,下同),其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不愿以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作为最低标准续签劳动合同的,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修订)。

第三十条生活补助费标准为原固定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补助1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标准按本人原劳动合同期满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但本人月工资超过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计算(修订)。

第四章集体合同

第三十一条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集体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三十二条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在7日内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三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劳动合同鉴证

第三十五条劳动合同鉴证,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审查、证明劳动合同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项行政监督、服务措施。劳动合同经双方签名盖章后,由劳动行政部门办理鉴证。

第三十六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劳动合同鉴证工作。

第三十七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办理鉴证,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劳动合同书一式三份;

(二)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资格证明;

(三)其他与劳动合同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八条劳动合同鉴证包括下列内容: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

(二)劳动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三)劳动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否明确,文字表述是否准确;

(四)合同形式是否规范;

(五)当事人违约应负的责任是否合法、合理;

(六)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第三十九条经审查鉴证的劳动合同,由鉴证工作人员签名,并加盖劳动合同鉴证专用章,注明鉴证日期,进行统一编号。

第四十条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应缴纳鉴证费,鉴证劳动合同每份收费5元。

第六章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双方过错,由双方各自承担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四十二条在下列条件下,当事人可免除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一)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

(二)当事人双方在劳动合同上约定不需负责,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后,用人单位必须继续履行合同,并补发劳动者自解除合同之日至重新履行劳动合同之日期间的全部工资、奖金和劳保福利待遇;劳动者必须返回原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四十四条劳动者不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之正当理由,自行离职连续15日以上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后,用人单位不发给其生活补助费。

第四十五条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均可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当事人一方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劳动合同管理机关

第四十六条劳动行政部门是劳动合同的管理机关,其劳动合同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规范化的劳动合同文本;

(二)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等进行指导;

(三)办理劳动合同鉴证;

(四)为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提供咨询服务;

(五)检查、监督劳动关系双方履行劳动合同;

(六)开展劳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四十七条劳动合同管理实行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

省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并具体管理中央、部队、省属驻穗单位使用外来员工的劳动合同。

各市、县(区)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管理的具体分工和管辖范围,由各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乡镇劳动管理机构负责本乡镇所属用人单位及村办企业、联户办企业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中央、部队、省属和外省驻粤单位的劳动合同(省另有规定除外),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管理。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对所属单位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章罚则

第四十九条对违反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劳动行政部门按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和罚金,在税后留利中开支。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各市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省劳动厅备案。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过去有关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篇五: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指导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员工均需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起合法的劳动关系。

第三条、合同签署权限

一、董事会负责与其直接任命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公司总裁代表公司与除上条之外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统一由人力资源部组织签订及存档。

第四条、劳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分为主件与附件两部分。主件为<劳动合同书>,附件为因参加培训学习等原因签订的有关协议书等。

第五条、签订时间

一、在新进员工办理完入职手续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公司与其签订<试用协议>(附件一)。试用期通常为3至6个月,根据试用期间工作表现,试用期可提前结束。

二、根据岗位性质差异,试用采用在岗试用和项目试用两种形式。其中,项目试用是指由拟被聘用人员直接参与到公司的项目中去,在项目中对其能力等进行直接的先期考察,尽量避免公司的雇佣风险。

三、在员工被批准转为正式员工后,双方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书>(附件二)。

四、新招聘的员工必须在出具能证明其与上一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若确实无法提供,至少应提交本人与其他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个人声明)后,公司方与之签订试用协议或劳动合同。

第六条、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

一、对于一般员工,原则上签订1年期合同;对于技术、市场等高级技术管理岗位员工,可签订2-3年期合同期;对于董事会直接任命人员的劳动合同期限由董事会确定。

二、续订劳动合同时,原则上与原合同期限相同。

第七条、订立劳动合同应约定生效时间。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生效时间。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准。

第八条、公司每月30日之前以货币形式支付员工工资,员工工资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按岗取酬,岗变薪变。

第九条、公司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为员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建立住房公积金。

第十条、员工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按<招聘录用、试用考核及离职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员工被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书中约定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公司按北京市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补偿。

第十二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行政部门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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