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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标准范文

2016-11-09 11:59:21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民事起诉状标准范文(共6篇)民事起诉状 范本民事起诉状原告:王兴,男,****年**月出生,汉族,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住北京市*************,手机:136****2655委托代理人:小明,男,****年**月出生,汉族,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吕银华,男,****年**月出生,汉族,湖南省娄底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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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范本
民事起诉状标准范文 第一篇

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兴,男,****年**月出生,汉族,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住北京市*************,手机:136****2655

委托代理人:小明,男,****年**月出生,汉族,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吕银华,男,****年**月出生,汉族,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人民法院副院长,住该院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2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人民币一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执业律师,依法接受被告人家属陈芳委托,并经被告人刘勇(老勇,注:因该案另有一同名被告人,为便于区分,以其小名代指)同意,作为其辩护人,参与了由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刘义柏等三十六名被告人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一案的一审审理。 在参与该案的过程中,原告严格依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以及律师执业规范的要求,严谨勤勉履行辩护职责,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办理该案之前亦未曾因执业活动不当而遭到当事人投诉或行业主管部门惩戒。

但是,在该案一审宣判后尚处于二审期间,该案一审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双峰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吕银华(即本案被告),在其名为“脑残审判长”的新浪博客中(URL:

更为甚者,在其《断狱记》第十九篇《拒绝裁定的审判长》中,被告对原告进行了毫无依据的污蔑诽谤。其原文为“从这一天起,张磊大律师要到其他法院走穴,搞点外快,没有出庭,《双峰记》由王兴大律师来写,王兴大律师很谦虚,将张大律师比作曹雪芹,但称自已不如高鹗。许是王大律师相对年轻,收被告人不干净的银子尚不够多,心还没有完全染黑,记述相对比张大律师要公道,对我“眼花”的言论也没有做什么文章,更没有写毁灭国家之类的咒语。”被告将原告记述“相对公道”的原因归结为原告“收被告人不干净的银子尚不够多,心还没完全染黑”,是一种毫无依据的恶毒攻击。严重损害了原告的职业声誉和社会评价。

其一,原告所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依法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收取费用,并指派原告依法提供法律服务,是完全合法的民事行为。刑事被告人家属支付的律师费和民事诉讼当事人交给人民法院的诉讼费在性质上并无不同,完全不存在“干不干净”的问题。而要认定一个公民的收入为非法的“脏钱”,需要严格的法律程序。被告作为具有刑事审判职责的法官,本应具有相当的法律素养和中立审判的公正立场,但其却对刑事被告人充满敌视和偏见,毫无依据地将不特定的刑事被告人的财产认定为“不干净”,已经构成对所有刑事被告人以及可能会成为刑事被告人的所有公民的侮辱和贬低。

其二,原告作为律师,因提供法律服务而收取费用,凭自己本事吃饭,天经地义堂堂正正。收取费用多少完全基于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两个民事主体之间自愿平等的合意,受市场规律的支配,实在是不需别人置喙的。被告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无端认定原告收“脏钱”在先,又认为原告因“年轻”而收钱没有同行多,字里行间又对原告业务能力及创收能力进行了贬损。 其三,最恶劣的是,被告作为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力的法官,以审判长的名义发表评论文章,却直接污称辩护人“心黑”,实在是恶劣之极。即便依其字面意思理解,原告“心还不够黑”,至少也是在说原告的心“一定程度上已经黑了”。被告此言论,对原告不仅诽谤,更是侮辱。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法官发表文章或者接受媒体采访时,应当保持谨慎的态度,不得针对具体案件和当事人进行不适当的评论,避免因言语不当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行为规范》第八十三条 也规定了“在写作、授课过程中,应当避免对具体案件和有关当事人进行评论,不披露或者使用在工作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非公开信息。”但被告无视法官职业要求,没有在判决书中充分、认真、严谨地说理释法,反而在案外针对未审结案件进行大量带有强烈主观偏见的评论,不仅严重干扰了案件的二审审理,更令公众对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及审判人员的公正性产生怀疑。而其以在职司法人员的身份所发表的明显侮辱性言论,也造成一定范围内的公众对原告职业声誉的误解及负面评价,使原告的名誉遭受侵害。

基于以上理由,原告特依法诉至贵院,请贵院依法受理或指定其他法院公正审理该案,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谢谢。

此致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王兴

2013年11月19日

附:证据目录

1、原告身份证明【民事起诉状标准范文】

2、双峰县法院刑事判决书,证明原告辩护人身份

3、被告博客文章《断狱记》截图及文字稿

民事起诉状范文格式写法(含例文)
民事起诉状标准范文 第二篇

民事起诉状格式及写法

(本文档含《民事诉讼法》规定、书写说明、范文和例文)

●《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第121条关于民事起诉状应记明事项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民事诉讼状书写说明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1、原告基本情况:原告嘛,自己对自己当然是相当了解,所以要写得详尽些。①原告为自然人的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或出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联系方式(如手机)等;②原告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

2、被告基本情况:原告对被告的一些情况可能不会非常了解,当然其最基本的信息还是应当也是必须要写明的。①被告为自然人的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基本信息(联系方式要尽可能打听清楚和写明,以方便法院送达);②被告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单位名称﹑住所等基本信息(当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也能够写明是最好不过的了)。

3、第三人基本情况:同“被告基本情况”。

注:如原告、被告和第三人为多人,按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这一顺序分别列出。原告如委托代理人,代理人是否在起诉状中写明,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需要列出(如原告无诉讼行为能力而由法定代表人起诉,或者由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诉讼等情况),代理人应列在原告之后,所应写明的事项同上述“原告基本情况”。

二、诉讼请求

这部分是起诉状的主要内容。诉讼请求要分项列明。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扼要,该写的一定要写,因为其事关法院审查的范围。民事诉讼本着“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原告不再诉讼请求中提出的请求,法院不会主动审理和保护。所以,事前应尽可能想得透些全些(当然也不能胡乱地要求,如果无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势必得不到法律保护却还要分担诉讼费用),以避免事后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等麻烦,更要杜绝合法权益没有得到法律保护的情形发生。还有,千万不要遗漏诉讼费用承担项,要明确提出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的请求。

【民事起诉状标准范文】

三、事实与理由

这一部分至关重要。事实和理由要在简明扼要的基础上尽可能真实详尽,理由充分。这一部分是为诉讼请求服务的,要做到有的放失,切不可不着边际地洋洋洒洒上万言却未及案件的核心要害,更不能犯“下笔千言,离题万里”的错误。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举证倒置”情形外,《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原告的举证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所以,原告对提出的诉讼请求和提出这种请求的事实与理由,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法律义务。

证据如是证人证言以外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其他证据,要列明证据名称和来源。如系证人证言,须注明证人姓名和住所,以备人民法院查对证言和通知其出庭作证。

证据来源是指获取证据的地点﹑时间和途径。当事人提供证据比较多时,为了便于自己在庭上举证和便于法官了解,应当依据一定的标准进行分类﹑编号,比如依据证明的对象不同而分类﹑编号,这样有助于法官更清晰地了解你的主张。

五、起诉状结尾部分

起诉状除应证明上述法律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写明收受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和起诉的年﹑月﹑日,并由起诉人签名和盖章。起诉状中的“人民法院的名称”要顶格,以视对人民法院的尊重。

六、相关提示

按法律规定应的事项起诉状记载如有欠缺,接受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原告进行补正。

起诉状是公民打官司时向法院递交的重要诉讼文书,因此制作起诉状是一件严肃的事,要求按起诉状的格式叙述清楚,要忠于事实真相,有根有据,合理合法,防止虚构捏造。

起诉状要求用毛笔或钢笔眷写,现在由于科技的发展应以打印为好,以便于人民法院审阅﹑整卷和归档保存。

向法院提交诉状时,同时按被告及第三人数量提交起诉状副本。

●以下是范文(两篇)及例文(两篇)

注:例文原告、被告名称及地名均为化名,其它信息及事实为虚构。

民事起诉状

原 告: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

被 告: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

被 告: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一、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二、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

三、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1、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2、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3、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4、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此致

X X 省 X X 县人民法院

附:本起诉状副本3份

起诉人:

二O一 年 月 日

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省XX县XX镇XX村XX组X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手机);XXXXXXX(宅电)

被告:X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镇公务员,住XX省XX县XX镇XX村XX组X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手机);XXXXXXX(宅电)

被告:X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公司职工,住XX省XX县XX镇XX村XX组X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手机);XXXXXXX(宅电)

第三人:X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XX省XX县XX镇XX村XX组X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手机);XXXXXXX(宅电)

诉讼请求

一、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二、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

三、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民事起诉状标准范文】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1、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2、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3、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4、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此致

X X省 X X 县人民法院

附:本起诉状副本3份

起诉人:

二O一 年 月 日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海县支行

所在地址:昌海县双石流镇文化街中段A9-8号

负责人:郭武山 职务:行长 电话:7869999(办电) 被告名称:昌海县富德旺淀粉有限公司

【民事起诉状标准范文】

所在地址:昌海县沙水镇红板村

法定代表人:杨刚中 职务:董事长 电话:1386666666

诉 讼 请 求

【民事起诉状标准范文】

1、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00万元及相应利息;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民事起诉状标准范文】

事 实 与 理 由

2003年12月30日,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金额100万元,贷款期内利率为年息7.56%,逾期利息为期内利率的150%。借款合同约定贷款分三期偿还,第一期30万元,到期日为2004年12月30日;第二期30万元,到期日为2005年12月30日;第三期40万元,到期日为2006年12月30日。贷款以被告的房屋抵押担保,抵押房屋在昌海县法定房屋管理机构进行了抵押物登记。

贷款到期后,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含正常贷款利息、本金的逾期利息、应付未付利息的复利)均未按期清偿,故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民事起诉状范本
民事起诉状标准范文 第三篇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男,197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住遵义县南白镇白龙社区六小区。身份号码:522121197202197810,联系电话:13595271115,13308526663

被告:黄××,男,40岁,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遵义县公安局干警,住遵义县南白镇西大街遵义县公安局家属楼。联系电话:15985241188

被告:王××,女,35岁,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遵义市电线杆厂职工,住址同上。

诉讼请求:

一、判令二被告连带清偿原告借款30万元,并支付原告相应利息(利息按国家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其中8万元从2010年5月30日起算,10万元从本案起诉之日起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双方系朋友关系。2008年12月1日,被告黄宏在遵义市红花岗区老城红军街向原告借款1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未约定还款期限。2010年3月6日,被告黄××在遵义市红花岗区再次向原告借款20万元,出具借条一张,

约定2010年5月30日前还款8万元,2010年7月30日前还款7万元,9月30日前还款5万元。上述两笔借款发生后,原告仅收到被告黄××还2008年所借款项2万元。2010年5月30日,原告向被告催告还款无果。此后,原告通过多种途径找被告催告还款,但被告采取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债务,也未向原告提供债务履行的担保,致使原告已到期的借款不能实现,且尚未到期的借款也将面临无法实现的局面。因被告黄××与王××系夫妻关系,黄××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欺间,所借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对原告承担共同清偿的连带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障债权的实现,特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关于不安抗辩权之规定,以及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关于借款合同之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李××

二0一0年六月十八日

附:

借条2份复印件;

民事起诉状副本2份。

民事起诉状范本
民事起诉状标准范文 第四篇

[篇一:民事起诉状]

原告:阿凤,女,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阜新市某区,电话:____________

被告:阿学,男,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址同原告。电话: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一、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女阿美归原告监护抚养,由被告一次性给付抚养费;

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事实与理由

我与被告于1987年经人介绍相识,1991年结婚。婚生一女阿美,1992年1月28日出生,难以承受,使我的精神受到无比的伤害。

2013年1月2日下午5:28时,一伙盗贼手持钢钳,钢据锯,手锤等作案钢据,企图盗走机房里的空调,被我即时发现后迅速逃跑,我立即向公安局110报警,三汇镇派出所报了案,在我将空调从室外般进屋内的过程中导致胸部,背部严重挫伤,用去大量的医药费,至今未痊愈,该公司依然恶意拖延抵赖,分文未支付医疗费。

2012年2月7日、2013年8月13日、2013年10月22日,原告先后到北碚第三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就诊诊断为白癜风,烫伤,白癜风,最后一次复查医生告诉我是多次外伤及工作环境辐射有关所致的白癜风,这才知道我的权利被侵害,这是我以前从来不知道的医学常识。

另外,该公司从来没给防辐射衣服穿戴上班,长期接受强度辐射,且经常吃住在基站里面,现在身体有出现眩晕、持续头疼、视力下降、心脏不适、失眠、乏力等现象,越来越严重,疑是辐射职业病。

为了索赔我身体的伤害赔偿,我连续不断的向被告及市、区信访办提出赔偿请求,主张我的权利,却遭到该公司五次报警,把我带回南津街派出所欲以拘留,派出所得知真情,虽然没有拘留我,却给我一张公安局行政处罚单,只有南津街派出所的公章,却没有负责人签字,更没有被处罚人签收。这五次分别是:

2012年3月4日,6月28日,7月22日,10月25日,2013年5月18日。

更为恶劣的是2012年3月4日,我在该公司办公室请求伤害赔偿时遭到负责人赵长春对我人身攻击,将我年近70岁的老人推搡倒地,险些丧命,让我的身体与精神遭到严重的人格侮辱。

以上事实足以说明被告与原告雇佣劳务关系存在事实,要求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人身损害赔偿费共计61万(职业病鉴定,赔偿另外计算。)

综上,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合川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六:继承纠纷民事起诉状]

原告:a,女,__岁,__族,农民,家住本市七星区__路____号。

诉讼代理人:____,本市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c,男,__岁,__族,农民,家住本市雁山区__乡__村__组__号。

请求事项:

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对甲遗留房屋无继承权;

2、请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返还房屋一间,并停止入住;

3、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堂嫂与堂弟关系。原告为甲长子媳妇,育有一子b,甲长子于2006年车祸身亡,之后原告承担着赡养甲乙夫妻的重任,甲乙年迈,无生活来源。被告为甲乙亲生次子,自幼被送养甲兄d收养。e为甲乙之女。2001年3月,甲离世,留下与乙共有房屋五间(位于市七星区__路__号),无遗嘱。甲死后,乙、原告、被告、b、e就房产归属发生争议,随后,在d的怂恿下,被告入住了五间房中的一间。被告作为d的养子,未对甲履行赡养义务,原告认为被告无房屋继承权,现原告要求被告搬出房屋,停止侵占。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附:起诉状副本1份

具状人:____

2011年__月____日

行政再审申请书
民事起诉状标准范文 第五篇

[篇一:行政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申请人是自然人,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写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申请人为多人的,在此后另起一段。)

申请人认为xxx人民法院xx年xx月xx日(xxx)xx字第xx号行政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现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行政再审申请书。(再审请求应当具体、明确,多项再审请求的,分项列出。)

2。xxx

3。xxx

……

事实和理由

(此部分针对原审判决或者裁定,简要、准确陈述再审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篇二:行政再审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贵港市南环中学(教民4508034000004号),地址:贵港市江南工业园;

被申请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因诉贵港市港南区政府的行政诉讼及赔偿一案,不服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11月24日作出的(2009)贵立行终字第14号<行政裁定书>,现提出再审申请。

请求事项:请求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查明案件的事实,撤销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港北立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撤销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11月24日作出的(2009)贵立行终字第14号<行政裁定书>,依法开庭审理该案。

再审理由:

申请人于2009年9月28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行政诉讼状>,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zhèng的建设用地用途补偿,50亩(55-5)没有土地使用证的按非法用地由被申请人无偿收回不予补偿,55亩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则适当补偿。被申请认为申请人的157亩土地中,只有5亩土地是合法,其它的152亩土地是占用工业园和湴村的土地,是非法用地,无偿征用收回申请人的152亩土地不予补偿,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不服起诉到法院。行政法律法规规定,凡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时的作为和不作为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不利影响形成公法上争议的,受到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当受理。该案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受案范围,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和<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不予受案范围。而今一、二审法院又拒绝受理,如何能实现和保护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

二、原一、二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不完整,草率裁定定案

该案中,被申请人采取强制措施征用收回申请人的157亩房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转让给2个企业办厂,其中东面的102亩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以占用工业园土地、非法用地、违章建筑为由,无偿征用收回转让给树泰胶合板厂;西面的55亩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低价征用收回转让给德兴机械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东面的102亩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的处理是:无偿收回,没收申请人的非法所得并处罚款,追究申请人的法律责任;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西面的55亩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的处理是:以转让的形式进行补偿5亩(3284。66㎡)土地费和55亩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无偿收回50亩(55-5)土地,因此出现2008年4月8日的<转让协议>和2009年5月22日的<补充协议>。本案在审理中,原一、二审法院只是审理后者这2分协议部分的次要事实,而完全忽略审理前者102亩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的主要事实。理应经过庭审调查、质证查明的事实,但法官没有开庭,却按偏差的思路去审案、定案,不能客观地、全面地看待案件,不能全面衡量案情草率定案。该案中,被申请人对其主张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该案不属法律明文禁止不予受理范围,属于法律明文规定受理范围。

综上所述,原一、二审法院把本应纳入行政诉讼范围予以受理的案件排斥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大门之外,错误地剥夺申请人的诉权,不符合人民法院非有法定事由不得拒绝受理案件的基本原则;行政诉讼案件起诉法定要件中的原告资格、被告资格、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等问题具有复杂性,有时很难通过对起诉状及其相关材料的审查就能够辨别清楚,没有完全搞清楚相关问题就草率地裁定不予受理,违反人民法院裁判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基本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行政诉讼立案工作,不得随意限缩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得额外增加受理条件。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行政诉讼立案监督,对于符合立案条件不予受理的,及时予以纠正,防止因当事人告状无门而到处上访,激化社会 矛盾”,因此这两个裁定都是严重错误的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呈请审查,作出公正裁决,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正确实施。

此致

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x月x日

[篇三:行政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姓名,年龄,性别,地址

委托代理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地址

法定代表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姓名,年龄,性别,地址

再审申请人杨××因诉再审被申请人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wd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书,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依法撤销wd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

2。依法撤销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1年11月17日颁发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

3。判决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承担一、二及再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1年11月17日颁发给再审被申请人王××位于wd市燕山路109号1栋1单元3号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将属于再审申请人杨××的合法财产登记在第三人名下,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故行政诉讼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撤销其错误的行政登记行为,后蚌山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2012)蚌山行初字第00018号]支持了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再审被申请人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王××皆不服该行政判决,上述至wd市中级人民法院。wd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12)蚌行终字第00041号]以因单位内部分配的房屋而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为由,驳回再审申请人杨××的诉讼请求,并撤销蚌山区人民法院(2012)蚌山行初字第00018号行政判决。

(一)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原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且足以影响裁判公正。wd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驳回起诉的理由,在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第三项规定:“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

首先,本案的诉争并非行政裁定书中所称“因单位内部分配的房屋而引发的纠纷”,而在于颁发房产证的行政登记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纠纷。诉讼标的具体为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1年11月17日颁发给再审被申请人王××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其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充分。在本案的一审中,作为原告方的再审申请人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也是撤销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的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一审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合法的判决,而二审的wd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的适用上断章取义,剥夺再审申请人杨××的合法诉权。若不作出颁证行为,纯粹单位内部的分配房屋纠纷,方属于该解释第三项的适用范围。其次,第三项的适用有其前置条件:“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本案中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经对王××作出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对再审申请人杨××的财产利益产生实质影响,其当然有权利要求国家司法机关予以裁决。再者,同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第二项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就有关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理决定不服,或对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就房地产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作为政府主管部门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给王××所颁发的是房地产权证,依据该司法解释也应享有相应的诉权,并非全部被驳回。最后,从法的效力位阶和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则从发,<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法发[2009]54号)的法律效力高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不应机械适用后者,理应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诉权。

综上,本案的诉争不是表面的分房、腾房或建房纠纷,乃是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颁发房产证的行政登记错误纠纷,再审申请人一审中正是针对该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提出诉讼,依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理应拥有起诉的权利,二审适用法律错误,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颁发房地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欠缺合法性与合理性

1。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对再审申请人杨××的财产权利产生重大的实质影响,已经丧失该房产的法律处分权。

该房产是wd市铸锻厂分配给再审申请人的职工宿舍,自1988年居住达二十多年,长期且持续、不间断地为其占有、使用和支配,根据<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该占有状态本身就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益。1998年,再审申请人与wd市铸锻厂之间履行了该房产的过户手续,所在单位wd市铸锻厂亦已承认再审申请人对该房屋的合法财产权利。wd市铸锻厂破产之后,其留守处的原始房产登记,亦能证明20多年来再审申请人对其一直拥有合法的财产权利,户口登记簿和身份证等也表明为其法定居住地。2011年11月17日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将该房产登记在王××名下,并颁发了房地权证。颁发房产证的行政登记行为已经对杨××的财产权利产生实质影响,其房产权利基于该行政登记行为已经丧失,在法律上王××拥有该房产的处分权。作为利益受损的行政相对人,再审申请人当然有权利对其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要求司法机关予以裁决,该行政登记有瑕疵的理应撤销。

2。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给王××颁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重大瑕疵。

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审笔录(蚌山区人民法院民一庭)证明王××已经自认2011年其与留守处赵南京篡改争议房产原始登记底根。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自认(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上诉状”)在作出给王××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出卖给王××诉争房屋的“wd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并未得到“wd市工业商贸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办公室”的房产处分的授权,而依据wd市政府的相关文件后者享有处分权。王××也自认2012年3月2日“wd市工业商贸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办公室”方授权留守处办理产权手续。而王××所持有的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1年11月17日颁发的房产证,留守处并未得到房产处分权人的授权。出卖人无权处分,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仍以颁证,该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重大瑕疵。事后的授权并不能弥补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缺陷,在法律上事后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明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当时具备合法性的证据使用。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应撤销给王××所颁发的房地权证。

(三)原审行政裁定实质上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诉权

再审申请人杨××原系wd市铸锻厂工人,1980年进入该厂工作,1988年该单位将位于wd市燕山路109号1栋1-1-3号房屋分配给杨××,并于1998年6月9日向wd市铸锻厂行政科交纳该房屋的过户费。25年以来再审申请人一直居住至今,并由其一直交纳房租费和水电费,再审申请人杨××的身份证和户口簿等身份信息也以该房屋为居住地。2003年wd市铸锻厂破产注销,其后移交wd市铸锻厂留守处的原始房产登记信息中仍以再审申请人杨××为该房屋权利人(2011年7月12日杨××于留守处查询,并由留守处出示盖章的原始登记信息),原wd市铸锻厂负责单位房产管理的行政科长李振远也出具了证人证言。但2011年7月15日,wd市铸锻厂留守处的该房产的登记信息由再审申请人杨××被篡改为再审被申请人王××(上述事实可查证民事庭审判的笔录,王××的自认),并由王××作为购房人向wd市铸锻厂留守处、wd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申请购买该房屋。后由wd市铸锻厂留守处和wd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将房屋卖给王××。2011年11月17日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向王××颁发该房产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该房产登记在第三人名下严重侵害了再审申请人杨××的合法财产权益。

2012年3月7日王××起诉再审申请人杨××至wd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要求房屋腾退,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决(2012)蚌山民一初字第00134号,驳回王××房屋腾退的诉讼请求。

再审申请人杨××于2012年5月30日向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撤销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给颁发的王××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蚌山区人民法院认定wd市铸锻厂留守处和wd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出售该房产没有合法依据,依据wd市相关政府文件能够出售该房产的为上述二者的上一级机构“wd市工业商贸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办公室”。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转让方无权处分该房屋资产情况下,为王××办理过户手续并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8月23日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给的王××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

再审被申请人皆不服该行政判决上诉后,2012年11月1日wd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12)蚌行终字第00041号,裁定撤销安徽省wd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12)蚌山行初字第00018号行政判决,认定再审申请人与再审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驳回起诉。虽然杨××与王××的腾房纠纷,wd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已经查清事实并作出民事判决;虽然针对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存在瑕疵的行政登记行为,wd区人民法院已经就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充分予以裁决。但是wd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12)蚌行终字第00041号使一切回归原点,该终局裁定产生堪忧的后果包括:对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该案件中的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司法机关无权审查与裁决,而行政相对人的财产利益更无法得以司法救济。王××持有房产证,房子却由杨××实际占有,单位已破产清算,二人之间的房产纠纷不可能以司法渠道妥为处理,法律权利与事实权利将永远分割。wd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实质上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诉权。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再审,依照事实和法律撤销wd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xxx

申请日期:xx年xx月xx日

[篇四:行政诉讼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徐斌,男,无业,常住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大桥二队。

被申请人:武汉市江夏区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管理局,(下称:“江夏区国土局”),住:江夏区纸坊镇熊廷弼路92号,联系电话:027-87952626,027-87910698。

第三人:武汉市江夏区纸坊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简称:“纸坊镇土管所”)

第三人:徐尚武,男,1939年出生,现住湖北省鄂州市,农民。联系方式:

申请人不服江夏区人民法院(2011)夏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武行终字第165号<行政裁定书>,现根据事实、法律和新证据,申请再审。

事实和理由:

1986年,武汉市武昌县(今为江夏区)良种场大桥村余齐星等村干部将申请人送至部队当兵。1990年,大桥村书记夏清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批准申请人在位于今江夏区纸坊镇大桥村内北临周宏明、南邻曹任普宅基地的村内空闲地上建造私房。经纸坊城管所规划部门和纸坊镇人民政府批准,申请人取得该界址四至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性质的宅基地使用权。随后,申请人和其兄徐辉即陆续外出务工攒钱在获批准的北临周宏明、南邻曹任普之间宅基地上持续建房。

1997年12月5日,申请人领取了由被申请人下属纸坊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简称:“纸坊镇土管所”)颁发的<014号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该土管所朱红梅在颁发的<014号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上,错把申请人的宅基地位置记载和填写为“北临吴继斌、南邻曹祥根宅基地”,同时还把申请人的宅基地面积数额错误地进行了记载和填写,造成<014号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行政单证自此诞生瑕疵。申请人及其母亲刘素杨当时一直没有发现被申请人上述记载错误。

1997年,申请人就上述竣工的自建房屋向江夏区和市建设局、江夏区和市房管局提出办理房产证申请。上述局于1997年受理该申请,经过拖延,后来实地勘测丈量申请人建房所处的宅基地、审核之后,颁发了建房许可证,并在1999年3月向申请人颁发“武房权证夏字第9901092号”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所有权人徐斌,宅基地面积为7。40×10。14㎡,北临周宏明、南邻曹任普宅基地。”

自1999年4月始,江夏区法院民庭和执行庭多次无故地错误对申请人的上述房屋进行莫名其妙的诉讼保全和执行,无故侵害申请人的房屋和宅基地权益。

2003年4月6日,在申请人不在家期间,纸坊镇土管所的工作人员朱红梅借口欲更正<014号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的宅基地界址和面积数额,违反法定程序和“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以许诺“三天之后发给更正之后的新证”的欺骗手段,从申请人的母亲刘素杨手中收走申请人的014号<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至今未予归还,且未予换发更正之后的新证,随后就毫无理由地将其注销。申请人的母亲刘素杨为此事,一直向各级国家机关上访、申诉、寄信、控告,都没有获得救济,申请人及其母亲刘素杨反倒被江夏区法院、和武汉市市区两级房管部门、市区两级土地部门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地打击、诬陷、和诽谤。

2010年9月,申请人从外地回到武汉之后,获悉自己的<014号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及其所处的宅基地权益受到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土管所的不法侵害,于2010年10月向江夏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申请人更正其派出机构第三人纸坊土管所1997年颁发的<014号建房用地许可证>的南北界址为:“北临周宏明、南邻曹任普宅基地”,并纠正该宅基地面积数额;申请人同时还请求判决撤销被申请人更正其派出机构第三人纸坊土管所于2003年4月6日违法作出的注销<014号建房用地许可证>的行政行为。

江夏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办案人员在一审期间,滥用职权私下会见申请人,以诱骗的方式不允许申请人调取<纸坊城管所汪新元、吴庆敏证据原件>,为了恶意规避江夏区人民法院执行局1999年郭强国、王桥等人对民事诉讼案外人(本案申请人)徐斌的房屋执行错误将要面临的司法赔偿责任,仅凭第三人徐尚武的一片谎言和土管所错误的、虚假的、涂改的<土地档案资料>,一审期间,审判员曹玲既当下乡调查员、又兼任一审开庭的审判长,违反法定审判程序。一审合议庭成员不考虑申请人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耽误起诉时间的客观情势,仅考虑维护江夏区人民法院的机关自私利益和该院有关法官们的仕途,袒护辖区内的房屋行政部门和土地行政部门,不贯彻“人本法律观”,不以人为本,反而“以官为本”,以申请人的起诉“超过”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了申请人的起诉。

二审期间,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应当且可以举证质证的申请人新发现的证据和新取得的证据,竟不允许举证;该中级法院收到申请人针对<纸坊城管所汪新元、吴庆敏证据原件>再次提交的<调取证据申请书>之后,没有调取该证据原件,存在渎职行为。最后,仍错误地以申请人的起诉“超过”起诉期限为由,裁定维持一审的错误裁定。

申请人认为:

一、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获司法救济和实质性审理和实体判决。

尽管<宪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是在2004年3月14日才公布,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纸坊土管所及其朱红梅违法骗走、注销<014号建房用地许可证>是在2003年4月6日。但是,人权法是有溯及既往力的,1979年11月21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遇罗克无罪、为遇罗克平反就是例证。根据“恶法非法”的公理,凡是不符合保护人权原则的关于申请人“起诉期限”的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条款,都应当不予适用,否则,法官适用此类法律文件条款的行为就是违宪和侵犯人权。申请人和哥哥当初办理了全部合法手续,辛苦外出打工挣钱建房,花了一年多时间才建成第一层楼,第七年才建成第二层楼。房屋行政部门、土地行政部门、江夏区法院执行局竟在完全没有外部有效制约和监督的情况下,完全非法剥夺了申请人兄弟两人多年的劳动成果和宅基地权益和居住权,这是践踏人权的行为。针对这些行为,江夏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竟然集体失语,以<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违宪的“起诉期限”的恶法条款,没有践行司法为民,没有照顾申请人本案维权的实际困难,没有警惕本案违法行政侵权行为严重的主观恶性,没有考虑违法行政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和被害人及其家属心理创伤持续存在的情势,错误地拒绝保护人权,这实在是“官官相卫”和“司法不作为”。<014号建房用地许可证>事关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权益,其纠纷涉及不动产,在20年内,法院都有司法保护的职责,不应徇私。母子二人面临强大的法院执行局、区市两级房管局、区市镇三级国土局多方公权力的非法错误轮番侵权,申请人维权精力和注意力应接不暇,难以抵挡。这多个国家机关的侵权行为不应因短短几年时间的流逝就获得豁免和包括申请人在内的人民的原谅。而且,申请人的母亲连年上访和寄挂号信申诉,最高人民法院有转办函、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有转办函,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有督办函,可就是纷纷推卸职责,不处理问题,这不是申请人的错!是国家机关的连年失职。江夏区法院执行局郭强国还在法院里多次殴打刘素杨。该法院还多次拦截刘素杨从中国邮政寄往中央的信件。“起诉期限”侵犯基本人权,对申请人太不公平。

二、原一审法院、原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1、原一审法院审判长在庭上向上诉人之母刘素杨提问时,刚听到刘素杨说到“2003年打电话,但是……”时,刘素杨正要继续说下去时,审判人员就打断了刘素杨的发言。刘素杨本来是要补充说后半句“但是,由于我儿徐斌当时在深圳各个工地之间流动务工,徐斌没有接到我的电话,我一直没能够将朱红梅骗走证件不归还等等事情传达给他。”那段时间原审庭审事务头绪纷繁复杂,结果,这后半句话咽在刘素杨嘴里没有能够找到向原审法庭表达的机会,日子过了几个月,到现在二审开庭时,刘素杨才回想起来原审庭审中的这个场景和情节。导致原审法院的<行政裁定书>在起诉期限上,断章取义,原审结果对上诉人实在是太不公正。

原一审开庭时间花了一整天,原审庭审笔录页码很多,原审书记员在庭审笔录关于起诉期限的篇幅内,没有反映上诉人之母刘素杨的上述那句咽在嘴里的后半句话。当时天色很晚了,原审书记员也一直在催促“快点签字、赶快签字、快点、快点”,导致上诉人和刘素杨一直没能够发觉原审庭审笔录的异样。庭审笔录是格式条款,书记员和审判员打字时在其中做了一些对申请人不利的手脚。申请人和母亲对原一审庭审笔录的签字活动中,原一审法院存在<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所规定的情形。申请人和母亲对该庭审笔录的签字,并不意味着对庭审笔录该部分文字表达的认可。否则,法院靠寻章摘句、玩文字游戏,就能够置老百姓于死地。

2、原审法院故意不认定<三针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中的另一项鉴定意见。

三、原审法院在程序上和实体上明显袒护被申请人,严重不公正。

原一审法院、原二审法院故意不调取纸坊城管所汪新元、吴庆敏的<证明>原件。此外,原审法院还有其他违法情形。

综上,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六十三条,请求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予以再审或者提审,让该案件获得实体判决的机会和实质性的公正处理。

此致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徐斌

20xx年xx月xx日

[篇五:行政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乡xx行政村xxx村。

委托代理人:徐丰伟,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0531—67885110、15550023633。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县人民政府,住址:xx县xx路。

法定代表人:王xx,县长。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吴xx,男,194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乡xx行政村xx村。

再审申请人吴xx因诉再审被申请人xx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xx行终字第xx号行政判决、xx县人民法院(2011)xx初字第xx号行政判决,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62条、63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2条,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依法撤销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xx行终字第xx号行政判决。

2、依法撤销xx县人民法院(2011)xx初字第xx号行政判决。

3、依法撤销xx县人民政府颁发的xx用(2008)第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

4、判决xx县人民政府承担一、二及再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再审申请人于1991年就位于xx县xx乡xx行政村xx村土地使用向政府申报登记,政府颁发了土地使用证书,登记宗地号为xx号。而就在同一土地上,再审被申请人xx县政府又向再审被申请人吴xx颁发xx用(2008)第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该行为侵犯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xx县人民政府颁发的xx用(2008)第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

请求法院再审理由有:

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一审法院判决中“原告和第三人的宅基地也在清理整顿之列”,而2006年再审被申请人xx县人民政府发布的通告是针对“凡是未经登记发证的一律进行土地登记发证”,再审申请人于1991年就位于xx县xx乡xx行政村xx村土地使用向政府申报登记,政府颁发了土地使用证书,登记宗地号为xx号,因此再审申请人的土地不属清理整顿之列。再审申请人的宅基证合法有效,认定再审申请人的宅基证已被注销证据不足且不具备注销的法定条件。再审申请人的宅基证没有被注销,再审被申请人xx县政府没有实施注销再审申请人宅基证的行为且未履行法定的注销程序。

<物权法>就宅基地注销的相关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因此,再审申请人的土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注销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因此,再审申请人的土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回条件。

二、再审申请人的宅基证合法有效,再审被申请人xx县政府又向再审被申请人吴xx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的行为是重复发证。

三、所谓的xx行政村xx村于1998年进行的“村庄规划”,实施该规划合法的证据不足,不符合村庄规划的条件和程序,政府也未实施过该行政行为,未有相关审批文件。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再审被申请人xx县政府又向再审被申请人吴xx颁发xx用(2008)第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的审批行为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本案未经审核批准程序。

五、一审法院证据确认错误,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提供的x号证据是吴xx的老地籍档案,没有日期、没有加盖公章,地籍档案不齐全,不予认定”,该证据是一审法院被告提供,它有无公章日期不影响其真实性,一审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均未质疑该证据的真实性,一审法院不予确认是错误的。六、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xxxx字第xx号行政判决书中“由其子xx使用的宅基地也是按规划后的面积进行确权发证的”,该事实与本案没有关联,不能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再审,撤销xx县人民政府颁发的xx用(2008)第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日

研究生开题报告范文
民事起诉状标准范文 第六篇

[篇一:硕士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技术在教育中的应用日益广泛和深入,特别是inter与校园网的接轨,为中小学教育提供了丰富的资源,使网络教学真正成为现实,同时也为中小学教育开辟了广阔的前景。陈至立部长在全国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工作会议上指出:“全国实施中小学校校通工程,努力实现基础教育的跨越式发展。”“‘校校通’工程的目标是用5年到10年时间,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和信息资源建设,使全国90%左右独立建制的中小学校能够上网,使中小学师生都能共享网上资源,提高中小学的教育教学质量。”“校校通”工程的启动和发展,给中小学教学带来革新的机会,为学科教学信息化奠定了物质基础。研究生开题报告范文。如何有效地利用网上的资源,建构基于网络的现代教学模式是一个迫切研究的问题,而开展网络教学模式研究的重要理论基础之一就是网络教学的设计与评价。因此,习反应信息的自动采集与处理。

四、课题研究价值

(一)创新点

1、建立网络教学设计的理论体系与方法。

2、建立基于网络环境的各类教学评价指标体系。

3、开发出操作性强、具有实际应用价值的网络教学的设计工具和评价系统软件。

(二)理论意义

传统的教学设计是应用系统方法分析和研究教学的问题和需求,确立解决他们的方法与步骤,并对教学结果作出评价的一种计划过程与操作程序。现代教学设计理论已经不拘泥于系统论的理论基础,不强调对教学活动的绝对控制,逐渐放弃呆板的设计模式,开始强调教学设计的关系性、灵活性和实时性,从而更加有利于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本课题的理论成果将完善和发展传统的教学设计理论与方法。

(三)应用价值

1、通过课题的研究与实践,总结并形成基于网络环境下学科教学设计的理论与方法,优化中小学课堂教学结构。

2、通过课题的研究与实践,探索并总结信息化时代如何改革传统的思想和模式,使学生学会利用网络资源进行学习的方法和经验。

3、通过课题的研究与实践,探索普通中小学利用网络资源的途径与方法,形成一批优秀的网络教学课例。

4、通过课题的研究与实践,开发出具有应用推广价值的网络教学的设计工具和评价系统软件。

五、研究基础

(一)已有相关成果

1、曾于93年、97年两度获得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其中<多媒体组合教学设计的理论与实践>项目的成果在全国的大中小学广泛应用,<多媒体组合教学设计>(李克东、谢幼如编著,科学出版社)多次再版发行。

2、出版的<多媒体教学软件设计>(含教材与光碟)(谢幼如等编著,电子工业出版社,1999年)、<多媒体教学软件设计与制作>(含教材与光碟)(李克东、谢幼如、柯清超编著,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0年)和<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整合>(李克东、谢幼如、柯清超等,万方数据电子出版社,2001年)在全国广泛应用。

3、97年<多媒体技术在基础教育改革中的应用实验研究>和<小学语文四结合教学改革试验研究>获国家教委全国师范院校面向基础教育改革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二等奖。

4、承担国家九五重点科技攻关项目<计算机辅助教学软件研制开发与应用>(简称96-750)<小学语文科学小品文>、<小学语文古诗欣赏>、<小学语文扩展阅读>、<初中语文新诗赏析>四个子课题的研制与开发,4个项目6张光盘全部通过教育部组织的专家组鉴定,被评为优秀软件,并由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和电子工业出版社出版,在国内及东南亚地区发行。

5、2000年所完成的<学习反应信息分析系统>获广东省高等学校优秀多媒体教学软件一等奖,并出版专著<学习反应信息的处理方法与应用>(谢幼如、李克东著,暨南大学出版社,1999年)。

(二)研究条件

华南师范大学教育技术学科是国家级重点学科,华南师范大学教育信息技术学院是211工程重点建设学科单位,我国的教育技术学博士点之一。华南师范大学教育技术研究所拥有从事计算机教育应用研究的人员近30名,其中包括教授2名、副教授5名、讲师8名、博士研究生4名和硕士研究生近15名。他们在长期的研究工作中,对各种多媒体教学软件、网络教学应用软件、学科教学工具、资源库管理应用系统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与探索,并已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和成果。本研究所拥有先进的计算机软件开发实验室两个、国家级的多媒体教学软件制作基地一个,在国内教育技术领域方面处于领先地位。

(三)参考文献

1、<多媒体组合教学设计>,李克东、谢幼如编著,科学出版社,1992年第一版、1994年第二版

2、<多媒体教学软件设计>谢幼如等编著,电子工业出版社,1999年

3、<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整合>,李克东、谢幼如主编,万方数据电子出版社,2001年

4、<学习反应信息的处理方法与应用>,谢幼如、李克东著,暨南大学出版社,1999年

5、,高等教育出版社、springer出版社,1999年

6、<教学设计原理>,r。m。加涅、l。j。布里格斯、w。w。韦杰著,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

7、<新型教学模式的探索>,谢幼如编著,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

8、全球华人计算机教育应用大会(gccce)第一届至第五届论文集,1997年(广州)、1998年(香港)、1999年(澳门)、2000年(新加坡)、2001年(台北)

9、<改善学习——2001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国际研讨会论文选编>,吉林教育出版社,2001年

10、<认知过程的评估>,j。p。戴斯、j。a。纳格利尔里、j。r。柯尔比著,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

11、<教育技术学研究方法>,李克东编著,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

[篇二:在职研究生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题目:关于中国政府政府职能转变紧迫性的思考

姓名:

导师:

专业:经济管理

年级:

中共中央党校

2009年09月01日

一、选题依据(目的、意义、学术价值、该课题国内外研究现状、本人学术准备情况)

(一)选题目的

1、通过对该课题的研究和探讨,深化对公共管理理论的学习和研究,努力探求公共管理理论对加强政府职能转变的作用和意义。

2、通过对中国政府政府职能历史和现状的研究和分析,总结并提出中国政府职能转变的对策和建议。

3、系统检验自己参加经济管理在职研究生学习以后,在公共管理理论研究方面的学习收获,特别是对中国政府职能转变方向的研究能力。

(二)选题意义

1、对该课题的研究既是社会发展的要求,也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体现。

2、研究该课题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是解决当前最突出的经济和社会矛盾的迫切需要。

3、对该课题的研究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三)学术价值

1、研究政府职能转变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对推进政府体制改革,建设行为规范、运作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体系,实现政府管理科学化、民主化、标准化和法制化具有重要意义。

2、丰富和完善我国在政府职能转变理论研究方面的成果,加快推进我国政府职能转变。

(四)研究现状

1、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一步步完善,要求政府职能转变的内外压力越来越大,关于政府职能转变的研究和报告也进入一个繁荣期。

2、“中国政府应尽快实现政府职能转变,以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出现的一系列国际国内新情况。”这是目前国内外一直公认的观点。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不仅是对我国加入wto的承诺 的兑现,也标志着我国的对外开放将进入一个全新的阶段。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任务显得尤其艰巨,当前关于这一领域的研究也比较多,研究方向主要集中在政府是由“效率型”向“效能型”政府转变还是由“全能型”向“有限型”政府转变或者是指令型”向“服务型”政府转变。

3、目前学术界关于政府职能转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政府职能是由上而下还是由下而上进行合理转变以及转变后的政府主要实现什么功能。

(五)个人准备

1、材料准备情况:搜集并阅读的论著主要有:金太军:<政府职能梳理与重构——当代中国政府管理与社区治理丛书>、<转变政府职能与建设服务型政府>;叶劲松:<转型期的地方政府职能与管理方式>;朱光磊<现代政府理论>;李文良<中国政府职能转变问题报告>;邹伟<政府职能演变与发展趋势研究>;张e,杨芸:<现阶段我国政府职能转变问题探讨>;顾艳君<和谐社会语境下的政府职能定位>。

2、研究的主要方法:本课题主要采用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与政府职能转变相关的文献来获得资料,全面地、正确地了解掌握政府职能转变的具体理论依据,为政府职能转变提供正确的对策、观点。

二、论文结构框架(主要观点)

前言(内容提要)

一、我国政府职能的现状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当前我国政府职能的现状特点

1、以经济职能为重心

2、以经济和法律手段间接管理经济

3、政企分开

4、充分发挥市场配置社会资源的基础作用

5、政府和社会相互协调

(二)我国政府职能转变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政府对微观经济干预过多缺乏有效率的市场环境

2、依法行政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不高

3、政府职能履行效率低下

4、对市场秩序的监管不到位

5、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弱化、异化现象严重

(三)我国政府职能改革的必要性

1、政府职能改革是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2、政府职能改革是我国有效防止和纠正“政府失灵”的需要

3、对国际风险承担能力较弱

二、现阶段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政府职能转变的理论观点及启示

(二)政府职能转变的国际先进经验

1、政府支持本国经济的方式发生变化

2、政府在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地位与作用发生变化

3、政策针对的范围发生变化

4、政府职能更多地转向社会政策

5、各国政府可以利用国际资源解决国内问题

6、日益重视开放带来的经济安全问题,并采取有力措施加以防范

7、在政策执行方面国际合作日益重要

三、对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对策和思考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转变政府职能

1、转变观念

2、建立健全正确的政绩观评价标准

3、强化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

4、建立健全完备的法制

(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和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改进政府调节经济活动的方式

1、精干、高效有机结合,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和公务人员效率。

2、清理并大幅度减少政府行政性审批

(三)强化市场监督职能

1、加快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的步伐

2、抓紧对具有自然垄断和公用事业特点的行业的改革、重组和规划。

3、按照速立统一、开放、公平竟争的国内市场的要求,大力整顿市场秩序

(四)转变政府管理方式,实现微观管理向宏观调控的转变

主要观点:根据科学发展观的理念,政府职能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迫在眉睫;政府是营造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主体,我们必须积极转变政府职能,以政府职能的转变来带动和推进科学发展观的落实。

三、论文写作安排(进程安排、待解决问题)

(一)进程安排

1、第一阶段

时间:2009年8月1日—9月12日

内容:文献资料收集、分析和完成开题报告

2、第二阶段

时间:2009年11月15日—2010年1月31日

内容:完成论文初稿

3、第三阶段

时间:2010年2月1日—4月15日

内容:论文修改定稿

4、第四阶段

时间:2010年4月16日—4月30日

内容:打印上缴论文

5、第五阶段

时间:2010年5月1日——5月31日

内容:参加答辩

(二)待解决问题

1、该课题最新研究成果的搜集;

2、该课题研究对象最新转变进程;

3、研究手段的实际运用。

导师或论文指导组意见:

签名:

年月日

[篇三:理工类研究生开题报告范文]

论文的研究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研究新的高效的聚类算法;一是把已有的聚类算法或论文提出的新算法和入侵检测技术相结合,从而提出一个好的入侵检测模型。具体的研究内容包括以下几个点:

第一、针对聚类算法的研究问题:

1、如何提高算法的可扩展性

许多聚类算法在小于200个数据对象的小数据集上是高效率的,但是无法处理一个大规模数据库里的海量对象。现有的聚类算法只有极少数适合处理大数据集,而且只能处理数值型数据对象,无法分析具有类属性的数据对象。

2、如何处理离群点

在实际应用中,估计数据集中的离群点可能是非常困难的,很多算法通常丢弃增长缓慢的簇,这样的簇趋向于代表离群点。然而在某些应用中,用户可能对相对较小的簇比较感兴趣,比如入侵检测中,这些小的簇可能代表异常行为,那么我们需要考虑在对算法影响更小的前提下,如何更好的处理这些离群点。

3、研究适合具有类属性数据的聚类算法的有效性

对聚类分析而言,有效性问题通常可以转换为最佳类别数k的决策。而目前有关聚类算法的有效性分析,大都集中在对数值数据的聚类方式分析上。对于具有类属性的数据聚类,还没有行之有效的分析方法。

第二、针对聚类算法在ids应用中的研究问题:

1、如何结合聚类技术和入侵检测技术取得更好的效果

很多的聚类算法都已经和ids应用环境结合起来了,很多研究者对前人提出的算法作出改进后,应用到ids系统中去,或者提出一个全新的算法来适应ids的要求。随着聚类技术的不断发展,聚类技术在入侵检测中的应用将是一个很有前景的工作。我们需要把更好的聚类技术成果应用到入侵检测中。

2、利用聚类技术处理入侵检测中的频繁误警

虽然入侵检测是重要的安全措施,然而它常常触发大量的误警,使得安全管理员不堪重负,事实上,大量的误警是重复发生并且频繁发生的,可以利用聚类技术来寻找导致ids产生大量误警的本质原因。

[篇四: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开题报告范文]

题目:基于linq的构件化电子商务平台的设计与实现

学号

姓名

专业

指导教师

院(系、所)

一、课题来源、目的和意义。国内外概况和预测

1、课题的来源

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完善,电子商务呈现迅猛发展的势头。在市场上已经出现各企业五花八门的解决方案,虽然电子商务模式比传统的商务模式成本更底、效率更快,但现实的状况使得电子商务发展处于一种瓶颈:组件不兼容、系统改造不灵活和资源标准不统一。从而使得电子商务的成本优势和效率优势逐一失散。然而在全球金融危机的新形势下,企业将面临着产业的调整和升级,当企业资源整合的时候,如何将企业原有信息资源进行有效地合并?这就需要建立一个组件兼容、系统改造灵活和资源标准统一的电子商务平台,因此本课题/论文题目暂定为:<基于linq的构件化电子商务平台的设计与实现>。

2、课题的目的和意义

2、1研究的目的

随着inter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的竞争日趋激烈。在这种大环境下商家要想取得长足的发展,必须不断保持和发展自己的竞争优势。电子商务与信息系统的整合正是这样一种能大幅提高企业竞争力的商业模式,整合电子商务与企业信息系统的核心推动力是企业资源的有效组合所带来的企业竞争力的提升。由此,进行构件化整合的指导思想便是企业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在构件化电子商务平台的建设过程中,可以充分利用企业原有的信息系统进行整合建设。首先,建设电子化市场。通过电子方式实现在线销售、在线购物、在线服务,从而达到扩大市场、增加销售和降低成本的目的。实施的关键在于将企业内的产品数据库同电子商务服务器进行有限的资源共享,及相应的数据处理程序开发。其次,整合客户关系资源。把有关市场和客户的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共享,并进行有效分析,从而为企业内部的销售、营销、客户服务等提供全面的支持。最后,实施电子贸易。

传统的企业之间或企业与客户之间的交易往往是要耗费企业的大量的资源和时间,无论是销售和分销,还是采购都要占用产品成本。互联网为网络购物的信息流提供了很好的平台,网络购物越来越多地进入了人们的视野,同时网络购物带给人们的便捷之处是众所周知的,但却使企业做不到按需服务,随需应变。然而,构件化的电子商务平台建立统一标准的信息资源,以组件为基础,以接口为纽带,系统改告或升级更加方便和灵活,打破现有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动态的插入或卸出应用,实现按需服务,随需应变,满足客户或企业通过电子交易的方式实现买卖双方在网上完成绝大多数业务流程,使企业之间或企业与客户之间的交易真正减少事务性的工作流程,真正意义上降低企业经营、运输、行销等成本,即时产生决策、24小时作业、缩短时差,利用省下来的成本来提升产品质量。

2、2研究的意义

在企业的调整和升级中,原有的电子商务系统逻辑操作跟不上现有的发展需求,这样就需要开发新的电子商务系统,以往的做法就是避开旧系统重新开发新系统,那这样不仅效率低下,资源浪费,而且体现不了电子商务的优势。然而构建一个构件化的电子商务平台,可使得原有的企业资源有效的利用和数据合理的共享,消除了不少中间环节,减少了时间与空间上的延误与浪费,避免了重新开发新系统,大大提高了经济活动质量,促进了企业在当前全球金融危机市场上持续稳健的发展。

构件化电子商务平台是以组件为核心而展开,通过网络信息技术实现商业应用。因为电子商务是通过网络进行的,当商家通过互联网络进行商务活动时,是没有时间上的间断,同时在线服务是每天24小时开业的。在inter上,企业没有大小之分,只有质量和信用之分,这种虚拟市场的竞争将会越来越激烈,而且正在波及到人们熟悉的实体市场,这个现实是任何人都不可忽视的。很显然,电子商务是一个通过虚拟手段缩小传统市场的时间和空间界限的场所。这样一个虚拟市场,不需要修建商场建筑,没有店面租金成本,也没有商品库存压市,经营规模不受限制,而且,非常便于与顾客保持直接而密切的联系。在这个虚拟市场中,除了商品本身是实体以外,一切涉及商品交易的手续,包括合同、资金和运输单证等,都以虚拟方式出现。这种交易方式,一方面降低了成本,提高了交易效率,另一方面,也增加了竞争的强度。展现在人们面前的,将是全球性的、全方位的竞争。

3、国内外概况和预测

电子商务:简单来讲是指利用电子网络进行的商务活动。电子商务源于英文electronicmerce,简写为ec。顾名思义,其内容包含两个方面,一是电子方式,二是商贸活动。

3、1国外概况

emarketer发表的调查报告称,全球电子商务市场规模仍将持续维持高成长率,到2002年底,全球btob电子商务收入将达8234亿美元,到2004年时将成长至2、4万亿美元,年均成长率超过70%。

(1)美国电子商务市场扩张势头减弱

forrester公司认为,在2002-2007年,美国电子商务市场平均增长率为25%。而上一个五年的平均增长率是97%。据美国商务部对11000多家零售企业进行调查后发表的报告称,2002年第三季度美国在线零售业的销售收入为110、6亿美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了34%,比上个季度增长了7、8%;占美国同期零售业销售收入的1、3%。2001年同期的这一数字为1、1%。

[篇五:广西大学研究生开题报告范文]

题目名称:南宁监狱绩效考核评估体系研究

一、课题来源,国内外研究现状、水平及发展趋势,选题的研究意义、目的,参考文献

(一)课题来源

由于历史的原因和我国国情,我国的监狱一直是监狱与企业、农场的统一体。在监企合一体制下,监狱经费、警察的奖金福利待遇直接与监狱企业生产经营挂钩,罪犯劳动生产是维持监狱运转的重要手段。受经济利益的驱动,监狱执法的公正性、行刑效率都有直接的影响,甚至出现“妥协执法”现象,偏离了监狱的根本职能。为了加快推进我国法制化建设,2003年司法部实施监狱体制改革,把监狱企业和监狱分离之后,监狱与企业的利益关系就被切断。监狱职能的单一化,监狱警察的专业化,使监狱能集中精力履行“惩罚与改造相结合,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的基本职能。监狱彻底摆脱生产组织管理、生产经营、产品研发、布场开拓等原本属于企业的工作,真正成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成为严格意义上的改造罪犯的场所,而非“生产基地”。监狱经费的“全额保障”,监狱警察发放公务员的“阳光工资”,就可实现监狱警察的刑事执法职能与市场经济利益原则脱钩,可以全身心地投入到改造罪犯的工作中去。“罪犯”也终于变回到“服刑人员”的角色,连称谓都随之变更。可以说,监企分离从体制上解决了困扰监狱多年的职能模糊、职能移位、职能多元化问题,是监狱重新找回基本职能、履行根本职能的最有力举措。但是在这个转变的过程中,监狱也面临着诸多挑战:没有科学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指标、绩效考评方法单一、绩效考评和绩效工作没有很好实现衔接、监狱警察工资一刀切,监狱警察工作缺乏动力、工作没有积极性,改造罪犯的功能没有得到 有效提高、仍然过于重视生产。

目前,对监狱警察的考核依照公务员考核办法,将考核内容分为“德、能、勤、绩、廉”五个部分,考核标准也只是定性地做了些说明,考核内容大体相同,没有体现不同类不同层次公务员的基本要求。因此,考核制度往往流于形式。一方面缺乏评价实绩的客观标准,从而使注重实绩这一考核原则变得模糊,另一方面,对干警的考核仍以定性的居多,而定量的太少,政治性评价的作用仍然很大,这样就给划分等次带来很大困难。南宁监狱虽然是2003年才建立的,但是由于其配置的警察主要还是从原系统内各个部门抽调过来的,南宁监狱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缺乏合适的绩效考核评估体系,导致所有的狱警工资一刀切,对先进人员缺乏适当的激励;同时由于缺乏合适的绩效考核导向,监狱狱警的工作还是过于重视对服刑人员的劳动改造而不是思想改造,没有达到监狱体制改革的目标。因此不管是对南宁监狱还是其他监狱而已,构建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评估体系,设置科学的绩效考评指标,借助科学的绩效评估方法对警察绩效进行考核,评估的结果作为个人职业生涯规划的依据,不仅有助于警察个体的成长;而已可以提高监狱警察准确执行刑罚、依法履职、文明执法的意识,提高执法水平,提高教育改造罪犯的能力。因此对南宁监狱警察的绩效考核评估体系研究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这个问题的研究不仅可以提高监狱体制改革的效果,而且可以促进监狱警察队伍的建设。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水平及发展趋势

2、1建立监狱绩效考核评估体系的必要性

绩效管理目标考核是现代政府机关和企业管理的主要手段,也是近年来监狱对民警加强管理、从严治警的重要方式。科学的目标考核机制可以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地评价民警,激励先进、鞭策后进,强化民警争先创优、务实创新意识,充分调动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通过民警目标考核为抓手,充分发挥目标考核的“指挥棒”作用,切实加强效能建设,促进民警队伍建设整体工作目标的落实和完成(喻丹圣,2005)。

2、1、1加强特殊过渡时期民警队伍建设的必然要求

民警队伍建设要与时俱进,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目标管理是一种融岗位责任制与奖惩制为一体的现代管理方法,由计划、实施、考核、反馈等环节构成一个完整的循环系统(张兰,2008)。在这个系统中,计划即目标的制定至关重要,须将目标管理这种现代经济管理的方法和数字化管理形式相结合,并加以不断改进和完善,使之成为推动监管工作的一个有力杠杆。通过目标考核“职责明晰化、工作规范化、管理精细化、考核数字化”为核心内容的管理模式,有利于对民警队伍建设的效果作出科学评价,从而提高工作效能,促进民警队伍建设整体工作目标的落实和完成(王凤芹,2008)。

2、1、2科学评价民警队伍建设整体效果的客观需要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制的不断完善,对监狱执法技术的要求越来越高;监狱能否发展,监狱体制改革的最终效果能否体现,刑罚执行与罪犯改造质量能否提高,关键在于监狱是否能顺应时代发展,优化人才结构,推进人才管理制度和选人用人机制创新(张兰,2008)。特别随着目前监企分离的推进,为保证严格公正执法,对监狱人民警察的管理逐步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转变,由单一管理体制向多元化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转变,对民警队伍建设情况的就需要科学的评价机制(柳原,2005)。民警队伍管理工作通过目标考核,建立完善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既符合时代发展的需要,也是严格治警、规范管警的客观需要,更是科学、全面评估民警队伍建设整体效果的客观需要(邱福兴,2010)。

2、1、3有助于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

目标评价既是方法,更是过程,通过数据资料收集、定量分析和定性评价民警队伍建设的过程,确保民警队伍建设的既定目标能够实现预期成果,并在过程中增强发现和解决问题的处理能力(张兰,2008)。因此,目标考核评价就是监狱民警队伍建设工作的“修正液”、“导航标”。通过科学、准确的绩效评价,管理部门可以及时发现基层民警队伍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指导,采取针对性强的措施进行改进和解决,从而提高“抓基层、打基础”的能力水平(王小勇,2009)。

2、1、4充分调动民警工作积极性和能动性的有效手段

实行目标考核评价,借鉴先进管理理念,在民警队伍建设工作中引入竞争机制,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原则,营造比、学、赶、帮、超的良好氛围,充分激发各单位、部门和民警个人的工作热情,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不断挖掘工作潜能,使民警产生紧迫感、危机感,积极工作,主动适应,不断进取和创新,从而激发民警更大的工作原动力和创造力,促进民警队伍建设整体工作高质量、高效率的不断发展

[篇六:东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开题报告范文]

论文题目:浅析水污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的证据交换制度

报告人姓名:

研究方向:行政法实务

学科专业: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年级:

指导教师:

所在学院(所):政法学院

东北师范大学研究生院制

一、研究问题与文献综述

(一)研究内容

当前,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快速发展的同时,生态问题也日趋严重。特别是水污染形势严峻:七大水系中,只有珠江、长江总体水质良好,松花江为轻度污染,黄河、淮河为中度污染,辽河、海河为重度污染。局部海域污染加剧:四大海区近岸海域中,渤海为轻度污染,东海为重度污染。广大农村更面临着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双重威胁:突出表现为生活污染加剧,水源污染加重,工矿污染凸显,饮用水存在安全隐患,生态退化尚未得到有效遏制。中国的环保工作依然是任重而道远,因此,我国有必要建立水污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来加强对我国整体环境的保护。当前关于水污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更多的是对举证责任问题的关注,但是仅仅依靠举证责任并不能够解决原告在行政公益诉讼当中的困境,作为原告的公民个人或者非政府组织,与其希望保护的环境利益之间,既无法定保护义务,也未获法律授权,更无直接经济利益。正是为了救济环境公益,才作为环境公益的代言人、环境资源的义务监护人。相对于公权力机关的被告方,力量相差悬殊,虽然在行政诉讼中确定了举证责任倒置,但是在庭审过程中,由于取证力量的悬殊,很可能导致面对审理过程中的行政机关的“突然袭击”,难以抗辩,而证据交换制度的设计和实施就直接关系到证据固定、证据抗辩,实现审理的集中有效进行的效果,并且维护程序正义,选择这一制度作为研究对象,虽不是热点,但其作用却更为重要。

证据交换制度又称证据开式制度,起源于十六世纪下半期英国衡平法实践,借鉴英美法中的发现程序(证据开式)和审前会议制度给了我们很多借鉴。我国在2001年在民事诉讼中正式确立了该项制度,我国学者一般将证据交换制度定义为公开开庭前案件双方当事人将各自持有的证据材料和副本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依照一定的顺序和期限提交对方当事人查询辨认并发表意见,其交换结果对案件正式开庭审理具有一定影响和效率的一种诉讼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原则性的规定的行政诉讼中的证据交换制度,然而并没有具体的规定证据交换的程序和效力。证据交换制度在水污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具有重要作用,一方面由于原告方与水污染侵害案件本身没有利害关系,而且面对的被告是不作为或者违法作为的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其在证据方面先天不足,证据交换有助于双方当事人了解对方掌握证据的情况而产生正常意义上的有效抗辩,避免发生原告面对被告方的“突然袭击”而无力抗辩,更能维护原告所代表的公共利益。另一方面,有利于促进当事人在开庭前进行和解和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和减少成本。诉讼争议点的整理,明确争议点所在,在诉讼实践中仅仅通过起诉状和答辩状的内容往往难以明确争议点,因为争议点的明确需要借助于当事人双方的证据,在没有充分的交换证据的情况下,也就无法较全面的了解争议点,不能把握诉讼当事人双方的争议点便不能集中进行审理,法院通过证据交换熟悉案情以便开庭审理能够集中有效进行,提高诉讼效率。虽然证据交换制度在水污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作用重大,但它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依旧存在着约束水污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证据交换的法律法规缺失、未建立有效的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等诸多缺陷,亟待完善。

文章大体的内容安排分为以下几个大部分:

1、第一部分,国内外水污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的证据交换制度的发展现状。该部分主要针对国外较有代表性的美国、英国以及日本三个国家,展开全面的分析。西方国家历来重视法律对于环境保护的作用,所以其环境诉讼出现的比较早,发展得也比较完善。而对于诉讼中的证据交换制度国外的作法也有很多借鉴意义。在国外一般都明确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证据交换应该遵循的基本内容,比如证据交换的证据范围、交换的次数、交换的期限以及相关证据的效力问题等都比较明确固定,学者的研究也较多的集中在具体内容的研究上。

“众说并存的格局一方面说明了举证责任分担问题极为复杂,另一方面也表明试图用一两条原则一劳永逸的解决所有案件举证责任分担的努力注定不会取得成功。”美国证据法学家威格莫尔强调,在诉讼过程中,因为具体情况的不同,不可能按照既定的标准将举证责任平均分配给各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配以及证据交换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密执安州环境保护法>第3条就规定,为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负担,原告只需提出初步的表面证据,把实质性的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德国学者对于证据交换的认识更为复杂,主张从利益衡量、实质公平、危险领域和实质分担等更加具体和多元化价值的角度,解决证据交换问题。比较有代表性的学说是危险领域说、盖然性说和损害归属说。所以国外目前对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的证据交换制度的研究无论在理论层面还是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都比较成熟,有很多值得中国借鉴的地方。我国可以从国外学说与实践中得出普适性的经验,在水污染行政公益诉讼中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确立证据交换制度。

2、第二部分,我国水污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的证据交换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根源探析。结合上文,提出我国现行制度中在立法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缺陷,具体包括约束水污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证据交换的法律法规缺失、证据交换制度的各项内容不完善、制度在实践中流于形式化以及未建立有效的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等。针对这些问题的出现,进行梳理,结合案例从实证的角度有针对性的对上述问题的出现进行归纳,分析出其深层次的根源性原因,包括立法者及司法者针对证据交换的程序价值认识错位、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本身发展的不健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举证责任划分的复杂性以及我国公民及社会团体等维权意识不强等。通过对于问题和根源的深入分析,为后文提出完善的建议和措施提供了铺垫,使建议的出台顺理成章。

3、第三部分,完善我国水污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证据交换制度的建议与措施。通过前面的各种阐述和分析,结合我国目前实践的具体情况,通过分析具体案例在论文的最后一部分就我国今后证据交换在水污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完善作出建议和措施。

我国针对水污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的证据交换制度的研究应当适当调整方向,将研究重点放在证据交换制度的具体措施方面,包括启动条件、交换时间、交换方式、交换内容以及未参加交换证据的效力问题等,这都将是今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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