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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enlaw裁判文书

2016-11-11 09:01:19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openlaw裁判文书(共5篇)关于“经租房”相关裁判案例的分析关于“经租房”相关裁判案例的分析“经租房”是指中国五十年代开始,对全国城市私有房产超出一定标准的部分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由国家进行经营租赁。随着政策的变化和城市的发展,那些被社会主义改造的“经租房”也出现了变化,有些变为政府所有,有些已经被出售了,有的已经被拆迁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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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租房”相关裁判案例的分析
openlaw裁判文书 第一篇

关于“经租房”相关裁判案例的分析

“经租房”是指中国五十年代开始,对全国城市私有房产超出一定标准的部分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由国家进行经营租赁。随着政策的变化和城市的发展,那些被社会主义改造的“经租房”也出现了变化,有些变为政府所有,有些已经被出售了,有的已经被拆迁不复存在。从而引发了关于“经租房”产权问题的纠纷。

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openlaw以及无讼案例的检索,对相关典型案例的裁判观点进行了梳理。对于此类案件,法院主要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为依据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同时,法院往往会建议当事人向行政机关通过政策解决。具体分析如下:

一、以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为由或者属于行政权力为由,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一)因确认经租房而引起的纠纷,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此类纠纷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不予受理。

案 例:劳翠群与劳允国、劳允应等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2015)穗中法少行终字第60号。

案 由:上诉人起诉主张被上诉人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荔湾区分局在城市私房社会主义改造时期,超范围、超标准将其所有的房屋改造为经租房。按照国家当时经租房改造的政策,上诉人的房屋也不符合经租房的标准。因此,被上诉人的行为是错误改造经租房,请求法院撤销该改造行为。 裁判理由:本案是因确认经租房而引起的纠纷,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此类纠纷依

法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原审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起诉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裁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二)“经租房”政策是关于落实国家私房改造政策应当由行政机关履行的行政权力,不属于行政审判的范畴,驳回起诉。

案 例:曹自强与衡阳市人民政府等行政复议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2014)湘高法行终字第206号。

案 由:请求确认原告座落在衡阳市市中山北路原193号房屋108.4平方米的合法产权地位。

裁判理由:一审法院认为落实国家私房改造政策属于由行政机关履行的行政权力,不属于行政审判的范畴,故对原告要求返还经租房的诉讼请求不予审查,驳回起诉。原告上诉后,湖南省高级法院认为本案实质是上诉人对1958年国家对其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行为不服,要求返还已被私改的房屋。上诉人提出请求确认其应享有原已被改造房屋的产权,因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的范围,法院不予审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4条(一)项规定: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裁定驳回起诉。

裁判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

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一)项。

(三)原告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李刘氏被改造的房屋系不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自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而错改,属于历史遗留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工作范围,驳回起诉。

案 例:李学敏与昌黎县昌黎镇人民政府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昌民初字第1437号。

案 由:原告母亲原有房屋7间,1965年被改造4.5间,另

2.5间留给原告母亲及其二哥居住。原告请求法院判决昌黎县昌黎镇人民政府返还房屋。

裁判理由:李刘氏在1965年私房改造时被改造4.5间,按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印发的〈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精神,被纳入私房改造的房屋产权“一律属于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原告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李刘氏被改造的房屋系不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自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而错改,属于历史遗留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工作范围,当事人为此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裁判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

第三条。

二、以申请信息公开的方式要求公布经租房信息的,法院一般不予处理经租返还问题,或者以申请信息公开实质涉及历史遗留问题而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一)行政机关经查发现“经租房”私房产权登记表不存在,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由该行政机关制作或保存的线索的,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公开登记表的理由不成立。

案 例:韩树浩与杭州市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2014)浙杭行终字第180号。

案 由:上诉人认为在1968年私房社会主义改造时,上诉人之父韩秉祥和小伯韩维修亲自到临平房管处进行私房登记,填写了私房产权登记表,经过产权确认后进行了私房改造。上诉人要求杭州市余杭区住建局公布1968年私房接管时原告父亲到临平房管所填写的登记表和余杭区私房留房人均面积。

裁判理由:对当事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认为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被上诉人余杭住建局经查阅原始档案资料后,发现上诉人要求公开1968年私房接管时期其父韩秉祥亲自到临平房管所填写的私房产权登记表不存在,并在《答复》中予以告知,在庭审中亦进行了合理说明。上诉人韩树浩虽认为信息存在,但未能提供该私房产权登记表系由被上诉人余杭住建局制作或保存的线索,其主张的相关信访函复中提及的“原始档案资料”并非直接指向私房产权登记表。其上诉理由不成立。

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

(二)虽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向被告市房管局提出有关申请,实质系为解决其私房历史遗留问题,不应由人民法院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案 例:冷明与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二

审行政裁定书,(2015)鄂武汉中行终字第00285号。

案 由:原告冷明向被告市房管局提交7份《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内容涉及“落实私房政策问题”和“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是否系同一工作的记录信息等问题,要求市房管局公开相关信息。

裁判理由:冷明虽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向被告市房管局提出有关申请,实质系为解决其私房历史遗留问题,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三、经租房房屋权益纠纷应按行政行为作出时的法律法规处理,而当时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属于行政诉讼调整的范围,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

案 例:不服蓬溪县赤城镇人民政府关于处理高显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决定行政判决书,(2014)蓬溪行初字第1号。

案 由:请求确认确认被告作出的镇府发(84)54号文件无效并予以撤销。该文件将原告继承的91.8平方米经租房收归国有。

裁判理由:由于案争房屋涉及相关行政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颁布施行前,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该纠纷应当按照当时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但当时的法律、法规并未规定此类纠纷应作为行政案件由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因此本案房屋权益纠纷不属行政诉讼法调整的范围,原告高显隆等人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的受理条件。

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第四十一条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贪贿新解释出台后,全国第一批缓刑、免处判例汇总(从147份判决归纳) - 版本二-2
openlaw裁判文书 第二篇

贪贿新解释出台后,全国第一批缓刑、免处判例汇总(从147份判决归纳)

编者按:

文章收集了2016年4月18日两高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至今(6月15日),法院判处无罪、免予刑事处罚、宣告缓刑的受贿犯罪案件。作者从“openlaw裁判文书检索”系统中,以“受贿罪”为分类关键词进行检索,共计有147份受贿罪案件裁判文书(包括一审判决、二审裁判以及少部分变更刑罚裁定);其中无罪判决1件,免予刑事处罚判决6件,宣告缓刑19件,予以收集、提炼。

虽然《刑法修正案(九)》改变了贪贿犯罪单纯的“计赃论罪”的做法,代之以“数额+情节”的规定,突出数额之外其他情节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数额”在此类案件中仍然对最终判罚起着至关重要作用。文章通过检索、实证分析,已公开的、被免处、宣告缓刑的受贿案件在涉案金额分布上有以下特点:

1.免予刑事处罚6件

涉案金额分布上,受贿金额均在3—4万元之间,没有超过5万元的;同时具备“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并积极退赃”情节。

2.宣告缓刑19件

涉案金额分布上,19份宣告缓刑判决中受贿金额在4—10万元之间的有12件;受贿金额在10—20万元之间的有5件;此外,受贿金额30万元和47.26万元各一件。

3.无罪判决1件

该无罪判决的缘由在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9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7.28万元;法院审查查明仅有一笔2.28万元的受贿事实成立,其他指控均因证据不足而无法认定,故法院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具体情况如下:

一、无罪1件

1.核心提示:受贿2.28万元,未达到立案追诉标准,无罪

案号:(2015)泰刑初字第193号

裁判法院: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6年5月3日

裁判要旨:被告人宋在任泰来监狱入监集训监区监区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通过犯人王为犯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犯人好处费228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此数额没有达到受贿犯罪的立案标准。关于公诉机关起诉书的第1至7起及第9起,受贿数额50000元的指控。除第9起5000元的指控外,公诉机关所提供的证据仅证实了钱款交到王手里的经过,在王将45000元的钱款交到宋手里的关键环节,仅有王的证实,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关于第9起5000元的指控,也仅有于1证实,无其他证据佐证。关于该50000元的指控,被告人宋均予以否认。因此,公诉机关关于该50000元的指控,其所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其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人宋的辩护人关于依法认定宋无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裁判结果:被告人宋无罪。

二、免予刑事处罚6件

1.核心提示:受贿3万元,起公诉前能如实供述,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免予刑事处罚

案号:(2015)宝中刑二终字第00063号

裁判法院: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6年4月28日

裁判要旨:上诉人宋某非法收受他人财物3万元,在提起公诉前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在二审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可酌情对宋某免于刑事处罚。

裁判结果: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某犯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

2.核心提示:受贿3万元,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真诚悔罪并积极退赃,免予刑事处罚

案号:(2015)永刑初字第353号

裁判法院: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6年5月12日

裁判要旨:被告人蒋某某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并积极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蒋某某受贿数额较小,且没因受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归案后积极退赃,请求对被告人蒋某某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裁判结果:被告人蒋某某犯受贿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3.核心提示:受贿3万元,坦白、退赃,免予刑事处罚

案号:(2016)黑1181刑初24号

裁判法院: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6年5月13日

裁判要旨:被告人邸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积极退赃,可免予刑事处罚。

裁判结果:被告人邸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4.核心提示:受贿3.7万元,自首、退赃,免予刑事处罚

案号:(2015)梅平法刑初字第44号

裁判法院: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6年5月4日

裁判要旨:被告人林某能主动投案自首,且犯罪情节较轻,并能积极退赃,依法可免除处罚。被告人林某之犯罪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颁布之前,应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处理。

裁判结果:被告人林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5.核心提示:受贿3.9万元,坦白、退赃、悔罪,免予刑事处罚

案号:(2015)常鼎刑初字第216号

裁判法院: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6年5月11日

裁判要旨:被告人张某某在接受办案人员询问时,如实交待了受贿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积极退赃,真诚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案情,本院决定免除处罚。

裁判结果:被告人张某某犯受贿罪,免除处罚。

6.核心提示:受贿4万元,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退赃、悔罪,免予刑事处罚

案号:(2015)鄂长阳刑初字第00112号

裁判法院: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6年4月22日

裁判要旨:被告人张某甲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全部退缴赃款,真诚悔罪,依法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裁判结果:被告人张某甲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缓刑19件

1.要旨:共同受贿47.26万元,自首、退赃,判三缓三

案号:(2014)岳刑初字第618号

裁判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6年5月26日

裁判要旨: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李钡系主犯,但相对于李某乙罪责较轻。被告人李钡在办案机关对其谈话调查中,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伙同李某乙共同受贿的上述事实,以自首论,依法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钡系初犯,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在案发前已主动将收受的好处全部退还给行贿人罗某甲,后罗某甲代其向办案机关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可酌情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被告人李钡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2.要旨:受贿30万元,坦白、认罪、退赃,判三缓三【openlaw裁判文书】

案号:(2015)辽刑二初字第14号

裁判法院: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6年5月12日

裁判要旨:被告人董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辽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董某某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董某某到案后在提起公诉前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退缴全部赃款,综合犯罪情节及受贿数额,应属于犯罪情节较轻,对其可以宣告缓刑。

裁判结果:被告人董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3.要旨:受贿20万元,自首、退赃,判二缓三

案号:(2015)晋刑初字第00179号

裁判法院: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6年5月4日

裁判要旨:被告人李某在被侦查机关传唤后,如实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罪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且其家属积极退缴赃款,可依法减轻处罚。

裁判结果:被告人李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已缴纳)。

4.要旨:受贿19.6万元,坦白、认罪、退赃,判三缓四

案号:(2015)枞刑初字第00268号

裁判法院: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法律人必须知道的23个资源检索平台
openlaw裁判文书 第三篇

法律人必须要知道的23个资源检索平台

法条检索

【PC端】:

北大法宝:

.cn/(免费的,收录也够全,有最新的解读网文,但界面体验有待提高)

法律释义与问答:

/#/(可进行二次检索,非常推荐,建议增加法规库)

万律:

/index_cn.html(大名顶顶的westlaw中文版,收费的)

法律文件检索

百度文库:不解释

汇法网:有很多法律文书模板

网盘资源:

例如,/,通过检索可以搜索出网盘内的文件,但因国内网盘管理比较混乱,所以资料比较混乱。

网盘资源+检索语言:

例如:在搜索引擎里(以Google:证据法(本文所出现的检索语言标点符号和空格必须为英文输入法输入)

这个检索方式以前是可以在百度进行检索的,但现在百度已经和谐了,所以要在google里进行,这里提供一个地址:

.cn/cpcc/index.jsp

中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

/default.aspx

【移动端】:

律小宝:

法律人交流平台

【PC端】:

中国法学创新网:

/

法律博客:

法律检索标准流程(第六版)
openlaw裁判文书 第四篇

高杉峻:法律检索标准流程(第六版)|高杉LEGAL 2015-10-06 高杉峻 西北政法大学北京校友会

「高杉LEGAL」专注于高品质民商法实务文章的持续分享,投稿请寄:【openlaw裁判文书】

gaoshanLEGAL@163.com。

民商事案件法律检索标准流程【openlaw裁判文书】

(第六版,2015年9月更新)

作者:高杉峻 (个人微信号:legalgaoshan,欢迎添加交流)

中国法上现行有效的民商事法律规范浩如烟海,仅凭广泛的阅读和记忆,已经无法找全、找准特定案件所应适用的全部法条。要提高办案时找法的查全率与查准率,除了借助外部数据库进行有效的法律检索外,别无他法。

所以法律检索是法律从业者的基础技能之一,法律检索结果的优劣,对案件办理结果产生直接影响。对业内资深人士而言,法律检索的过程也是发现案件争点、调整办案思路、文书写作参考的过程。

一、法律检索的作用

法条意识。我国是大陆法国家,一切诉讼都是从法条中来又到法条中去,准确、快速地检索到适用于手头案件的法条,关系到诉讼的结果与成败,所以法律检索是法律人基本的实务技能之一,此点的重要性无需多述了。

法律人实务学习的重要工具。目前我国的法学研究与实务所需的匹配度有待提高,学术研究的基本出发点亦不在于现有法条在实务中的具体运用。遇到实务疑难,从传统学术资料中往往难以找到答案,此时借助法律检索往往更能有效地答疑解惑。

二、作为法律检索对象的实务信息的分布

大陆法系一切诉讼决于法条,法律检索的主要对象当然是法条。可作为民商事诉讼中法院裁判依据的法条,主要分为人大立法、行政法规、司解、地方性法规四类以及作为准法源的指导性案例。同时,也需要检索案例,检索案例的作用是辅助理解法条或将其作为对法条某种特定理解的佐证。

法条的识别。人大除了法律,还会制定其他多种文件,最高院除了司解,也会制定其他多种文件,所以,对同一机关制定的多种文件进行法条识别就很重要。上述四类法条中,较难准确识别的是最高院制定的司解。司解识别的基本规律是,1997年之后的司解必带“法释”文号,1997年之前的司解按惯例确定。识别司

解时特别需要注意,他字号的答复件仅是个案答复,并非司解,法释字号的批复件才是司解。

三、百度或Google

就要检索的法律问题,首先使用百度、Google和搜狗微信搜索进行检索,了解基本情况和必要背景信息,确定下一步使用数据库检索的大方向。

在使用百度和Google提供的高级检索功能的同时

(/gaoji/advanced.html),应熟练掌握双引号、“site:”、“filetype:”、“intitle:”、“inurl:”等搜索语法。

四、数据库的选择

目前市面上常用的中国法数据库有“北大法宝”(.cn/)等。北大法宝中,最常用的子库系“中央法规库”、“公报案例库”与“裁判文书库”。威科先行数据库除常规的法条和案例检索之外,其“英文翻译”、“实务指南”、“专业解读”栏目富有特色。

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了“中国裁判文书网”(

其他常见数据库。全国人大官网的“法律释义与问答”

五、法律检索的方法之一:体系检索法

民法是有体系的,所以我们可以从体系出发进行检索。以“夫妻一方单独处分出卖共有房产”为例,一旦就该问题进行检索,从民法体系出发,即可判断该问题必然涉及《婚姻法》、《合同法》、《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相关司解。从数据库中检索出《婚姻法》、《合同法》、《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相关主要司解,分别利用“共有”、“无权”、“处分”等关键词进行页面筛查,就可以发现相关主要法条。

利用自动索引功能。专业数据库会在每个法条下自动索引引用了该法条的其他法律、司解、裁判文书等,点开自动索引的链接,就可以发现其他密切相关的法条、司解、案例等有用信息。

六、法律检索的方法之二:关键词检索法

检索口径的调整。检索所得结果过多,难于人工筛选时,需要缩小检索口径,可通过(1)加长关键词(代理→无权代理)、(2)加多关键词(处分→处分*无效)、(3)增多检索项(发布机关限定为最高院)等方法缩小检索口径,得到范围限缩后的检索结果。检索所得结果过少,需要扩大检索口径时,则反之。

如何发现关键词?(1)从中文文本出发发现关键词:同义词、近义词、反义词;

(2)根据法理发现关键词(检索无权处分就要想到善意取得、检索无权代理就要想到表见代理);(3)从相关法条的表述中发现关键词;(4)从判决的行文中发现关键词;(5)从行业习惯用语出发发现关键词。关键词的选取能力是检索经验、中文功底、法律功底的综合体现。选取关键词时,应打破中文习惯并善于选取多个关联关键词的重合部分。

检索逻辑符号的运用。空格、-、or等符号的单独或合并使用。如标题检索关键词:“合同 效力-仲裁”。需要注意的是,在使用-号时,有的数据库需要在-号前空格,有的不需要。

七、法律检索的方法之三:案例倒查法

以上两种检索方法归根到底都是从概念出发的演绎的思路,而案例倒查法则是从案例找法条的归纳的思路。

如何找到案例。一是用“体系检索法”在相应法条下自动索引的裁判文书中找案例,二是用“关键词检索法”在案例库中找案例。

如何倒查法条。逐个浏览筛选案例全文,重点看法院在“本院依据某某法„„”部分引用的法条。倒查不仅能实现找法上的查漏补缺,更能发现法条在实务中的争点和疑点。

实务中,对不熟悉的领域或问题,案例倒查法往往先于体系检索和关键词检索使用,以提前确定检索方向。

八、检索所得法条的效力甄别及适用原则

一次认真全面的法律检索做完,可能找到几十个甚至上百个相关法条,有必要对所得法条逐一进行效力甄别。

1、对检索所得法条是否有效进行甄别

法条是否已被废止;法条是否属于已经公布但尚未施行;法条是否属于法院的裁判可依据的文件范围。

2、法条在事项效力上是否适用于本案

注意法律文件的标题对适用事项范围的界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文件的标题已经明确了不适用于农村房屋的租赁纠纷。

注意法律文件的条文对适用事项范围的界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即明确该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而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该规定。

3、法条在时间效力上是否适用于本案

民商事实体立法一般不具有溯及力;民商事实体司解在实质上一般具有“溯及力”;程序立法或司解即时适用。注意司解末条的一、二、再审的程序适用(适用的时间范围)条款。

甄别后的有效法条之间如发生冲突,应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三大原则来确定法条适用。如通过三大原则仍无法确定法条适用,则应参酌规范目的和既有判例来确定最终的法条适用。

九、做好检索记录

法官、律师向助理布置检索任务时,应要求其随同检索结果一并提交检索记录(使用何种数据库、何种方法、何种关键词、何种顺序做的检索),以便查漏补缺。

【法律检索相关必读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及配套标准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同主题文章链接】

Legal Research,律师的左右互搏之术

法律检索的术与道

完美的商标查询与检索应该怎么做

美国联邦所得税法检索概览

高杉峻:法律检索标准流程(第五版)
openlaw裁判文书 第五篇

高杉峻:法律检索标准流程(第五版) 中国法上现行有效的民商事法律规范已经浩如烟海,仅凭广泛的阅读和记忆,已经无法找全、找准特定案件所应适用的法条。要提高办案时找法的查全率与查准率,除了借助外部数据库进行有效的法律检索外,别无他法。

所以法律检索是法律从业者的基础技能之一,法律检索结果的优劣,对案件办理结果产生直接影响。对业内资深人士而言,法律检索的过程也是发现案件争点、调整办案思路的过程。

一、法律检索的作用

法条意识。我国是大陆法国家,一切诉讼都是从法条中来又到法条中去,准确、快速地检索到适用于手头案件的法条,关系到诉讼的结果与成败,所以法律检索是法律人基本的实务技能之一,此点的重要性无需多述了。

法律人实务学习的重要工具。目前我国法学领域的研究与实务较为脱节(法学研究的主流仍是理论导向、立法导向、批判导向),而且学者研究时法条意识亦较为薄弱,遇到实务疑难,从学者著作和论文中往往难以找到答案,此时借助法律检索往往更能有效地答疑解惑。

二、作为法律检索对象的实务信息的分布

大陆法系一切诉讼决于法条,法律检索的主要对象当然是法条。可作为民商事诉讼中法院裁判依据的法条,主要分为人大立法、行政法规、司解、地方性法规四类以及作为准法源的指导性案例。同时,也需要检索案例,检索案例的作用是辅助理解法条或将其作为对法条某种特定理解的佐证。

法条的识别。人大除了法律,还会制定其他多种文件,最高院除了司解,也会制定其他多种文件,所以,对同一机关制定的多种文件进行法条识别就很重要。上述四类法条中,较难准确识别的是最高院制定的司解。司解识别的基本规律是,1997年之后的司解必带“法释”文号,1997年之前的司解按惯例确定。识别司解时特别需要注意,他字号的答复件仅是个案答复,并非司解,法释字号的批复件才是司解。

三、百度或Google

就要检索的法律问题,首先使用百度或Google进行检索,了解基本情况和必要背景信息,确定下一步使用数据库检索的大方向。

在使用百度和Google提供的高级检索功能的同时

(/gaoji/advanced.html),应熟练掌握双引号、“site:”、“filetype:”、“intitle:”、“inurl:”等搜索语法。

四、数据库的选择

目前市面上常用的中国法数据库有“北大法宝”(.cn/)等。北大法宝中,最常用的子库系“中央法规库”、“公报案例库”与“裁判文书库”。威科先行数据库除常规

的法条和案例检索之外,其“英文翻译”、“实务指南”、“专业解读”栏目富有特色。

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了“中国裁判文书网”(

其他常见数据库还有全国人大官网的“法律释义与问答”

OpenLaw网站(

五、法律检索的方法之一:体系检索法

民法是有体系的,所以我们可以从体系出发进行检索。以“夫妻一方单独处分出卖共有房产”为例,一旦就该问题进行检索,从民法体系出发,即可判断该问题必然涉及《婚姻法》、《合同法》、《物权法》及其相关司解。从数据库中检索出《婚姻法》、《合同法》、《物权法》及其相关主要司解,分别利用“共有”、“无权”、“处分”等关键词进行页面筛查,就可以发现相关主要法条。

利用自动索引功能。专业数据库会在每个法条下自动索引引用了该法条的其他法律、司解、裁判文书等,点开自动索引的链接,就可以发现其他密切相关的法条、司解、案例等有用信息。

六、法律检索的方法之二:关键词检索法

检索口径的调整。检索所得结果过多,难于人工筛选时,需要缩小检索口径,可通过(1)加长关键词(代理→无权代理)、(2)加多关键词(处分→处分*无效)、(3)增多检索项(发布机关限定为最高院)等方法缩小检索口径,得到范围限缩后的检索结果。检索所得结果过少,需要扩大检索口径时,则反之。 如何发现关键词?(1)从中文文本出发发现关键词:同义词、近义词、反义词;

(2)根据法理发现关键词(检索无权处分就要想到善意取得、检索无权代理就要想到表见代理);(3)从相关法条的表述中发现关键词;(4)从判决的行文中发现关键词;(5)从行业习惯用语出发发现关键词。关键词的选取能力是检索经验、中文功底、法律功底的综合体现。选取关键词时,应打破中文习惯并善于选取多个关联关键词的重合部分。

检索逻辑符号的运用。*、-、or等符号的单独或合并使用。如标题检索关键词:“合同*效力-仲裁”。

七、法律检索的方法之三:案例倒查法

以上两种检索方法归根到底都是从概念出发的演绎的思路,而案例倒查法则是从案例找法条的归纳的思路。

如何找到案例。一是用“体系检索法”在相应法条下自动索引的裁判文书中找案例,二是用“关键词检索法”在案例库中找案例。

如何倒查法条。逐个浏览筛选案例全文,重点看法院在“本院依据某某法„„”部分引用的法条。倒查不仅能实现找法上的查漏补缺,更能发现法条在实务中的争点和疑点。

实务中,对不熟悉的领域或问题,案例倒查法往往先于体系检索和关键词检索使用,以提前确定检索方向。

八、检索所得法条的效力甄别及适用原则

一次认真全面的法律检索做完,可能找到几十个甚至上百个相关法条,有必要对所得法条逐一进行效力甄别。

1、对检索所得法条是否有效进行甄别

法条是否已被废止;法条是否属于已经公布但尚未施行;法条是否属于法院的裁判可依据的文件范围。

2、法条在事项效力上是否适用于本案

注意法律文件的标题对适用事项范围的界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文件的标题已经明确了不适用于农村房屋的租赁纠纷。

注意法律文件的条文对适用事项范围的界定。如《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已经排除了该法适用于企业间借贷。

3、法条在时间效力上是否适用于本案

民商事实体立法一般不具有溯及力;民商事实体司解在实质上一般具有“溯及力”;程序立法或司解即时适用。注意司解末条的一、二、再审的程序适用(适用的时间范围)条款。

甄别后的有效法条之间如发生冲突,应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三大原则来确定法条适用。如通过三大原则仍无法确定法条适用,则应参酌规范目的和既有判例来确定最终的法条适用。

九、做好检索记录

法官、律师向助理布置检索任务时,应要求其随同检索结果一并提交检索记录(使用何种数据库、何种方法、何种关键词、何种顺序做的检索),以便查漏补缺。

【法律检索相关必读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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