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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申请破产后债务怎么办

2016-12-27 09:51:08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在香港申请破产后债务怎么办(共6篇)香港个人破产制度一、 申请个人破产的条件1 债权人提出破产呈请根据香港《破产条例》第6 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呈请的理由必须就债务人所欠的一笔或多于一笔的债项而提出,而提出呈请的债权人或每名提出呈请的债权人必须是被拖欠该债项或至少其中一笔债项(视属何情况而定)的人。该债项的款额或该等债项总额相等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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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个人破产制度
在香港申请破产后债务怎么办 第一篇

一、 申请个人破产的条件

1. 债权人提出破产呈请

根据香港《破产条例》第6 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呈请的理由必须就债务人所欠的一笔或多于一笔的债项而提出,而提出呈请的债权人或每名提出呈请的债权人必须是被拖欠该债项或至少其中一笔债项(视属何情况而定)的人。该债项的款额或该等债项总额相等于或超过$10000 或某个订明款额;该债项,或该等债项中的每笔债项,是关乎一笔须立即或在将来某确定时间向提出呈请的债权人或每名提出呈请的债权人偿付的经算定款项,并且是无抵押的;该债项,或该等债项中的每笔债项,是债务人看似无能力偿付或是没有合理的希望有能力偿付的债项的;及并无有待处理的申请要求将一份就该债项或该等债项而根据送达的法定要求偿债书予以作废。而呈请人必须向破产管理署署长缴存$12150 的款项以支付其费用及开支。

根据香港《破产条例》第4 条规定,债务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可以被呈请:债务人须以香港为其居籍;在呈请提交当日处身于香港;或在以该日为终结的3年期间内的任何时间通常居住于香港或在香港有居住地方;或在香港经营业务,否则任何人不得根据该债务人的债权人中的一人向法院提出或由该等债权人中多于一名的债权人共同向法院提出及由该债务人本人向法院提出向法院提出任何破产呈请。

2. 债务人提出破产呈请的理由

根据香港《破产条例》第10 条规定,债务人的呈请只可基于债务人无能力偿付其债项的理由向法院提出;呈请书须附有一份债务人的资产负债状况说明书,该说明书须载有:第一,订明的该债务人的债权人的详情、债务人的债项及其他负债的详情以及债务人的资产的详情;第二,订明的其他数据及不论债务人欠债的总额是否等于或超过$10000 规定的债权人的呈请的款额,均可提出债务人的呈请。债务人必须把一份在律师、监誓员或获授权监誓的法院人员,包括破产管理署署长和高等法院的监誓员等的面前宣誓的资产负债状况说明书连同在律师、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或获授权的破产管理署职员面前进行见证的呈请书一并递交及向破产管理署署长缴存$8650 的款项以支付其费用及开支。

二、 香港个人破产的管理部门

破产管理署(Official Receiver's Office,ORO 简称破产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财经事务及库务局辖下的部门,专职负责处理香港所有破产申请及监察工作,该部门于1992 年6 月1 日成立,接管当时公司注册总署辖下的破产管理科。破产管理署署长一经法院或债权人委任,即可根据《公司条例》出任清盘人,处理破产事宜。该署共有五个部门,分别为个案处理部、法律事务部1、法律事务部2、财务部及行政部。各部门的职能如下:

1 个案处理部

个案处理部是由破产管理署的助理署长对个案进行处理及掌管,职员包括破产管理主任。如果破产管理署署长获委任为受托人及清盘人,该部门会负责破产清盘管理的工作,包括变现资产、裁定债权人的申索、派发债款、调查破产及清盘的原因、破产人或公司的操守及事务,以及执行有关清盘及破产事宜的条例。如果私营机构清盘从业员在强制清盘案或破产案中获委任为受托人及清盘人,该部会负责监察他们的操守。

2 法律事务部1

法律事务部1 是由破产管理署的助理署长掌管的,该部门负责就破产及清盘案中任何有关破产及清盘案财产的管理事宜提供法律意见,包括出席非正审及最终的法院聆讯,及在复杂的个案中聘任大律师。

3 法律事务部 2

法律事务部 2 由破产管理署的助理署长掌管,该部门的主要职务是调查及检控触犯无力偿债罪行的人士以及向法院申请取消公司董事、清盘人及接管人的资格。

4 财务部

财务部是由总库务会计师掌管的,职员计有库务会计师及会计主任。该部门的主要职务包括对破产、清盘案进行财务及会计调查、对外间清盘人提交的账目进行法定的核数工作、管理破产及清盘案财产账户的款项,并为其安排投资事宜,以及监管外间清盘人。

5 行政部

行政部是由部门主任秘书掌管,职员包括一般职系人员。该部门的主要职务

是提供一般行政支持及翻译服务、安排储存及检索就破产、清盘案检取回来的档,以及执行人力资源管理的职务。破产管理署的使命是确保香港能够提供符合国际标准的高质素破产及清盘服务,而有关法例亦能配合香港站于主要金融中心前列位置的目标。当破产管理署署长获法院委任为受托人或清盘人时,破产管理署定当提供高水平的破产或清盘服务,并有效地监察私营清盘从业员在强制清盘案中的行为操守。为履行使命,破产管理署承诺致力推行以下工作: 第一,尽快和有效地保护无力偿债公司或债务人的资产及将资产变现、裁定债权人的债权及并将变现所得款项分发给优先债权人及普通债权;第二,调查破产人和无力偿债公司的董事与职员的行为操守及有关事项;第三,在适当情况下,采取行动检控无力偿还债项的违例人士和申请取消个别人士出任公司董事的资格;第四,监察强制清盘案中私营清盘从业员的行为操守,确保他们尽速有效地执行职务,并在有需要时,采取行动对付那些在处理个案时有疏忽或作出欺诈行为的从业员,其中包括进行取消其资格的程序;第五,确保强制清盘案和自动清盘案中所有私营清盘从业员在规定的期限内,尽快将款项存入公司清盘账户,并管理上述款项的投资事宜;第六,不时检讨有关破产及清盘案的政策、法例和程序,并在这些方面出一些必需的修订。

三、 破产后的处理

如果破产人在4年期间遵守有关规定,那么一般在破产日后4年,破产令便可自动解除。如果以前曾有过破产经历,则需5年。如果破产人没能与破产管理署或受托人充分合作,或遵守有关规定,其破产期最多可延长到8年。当破产令解除后,旧债就可以一笔勾销,个人。根据《破产条例》第30A(10)(b)(ii)条,破产人被颁令破产后,如没有在受托人指明的日期或期间内返回香港,其破产期不得在破产人不在香港期间继续计算,而是直至破产人将其返回一事通知受托人之时方可继续计算。破产人获解除破产后,便可获免除所有可予证明的债项,但不包括以欺诈方法招致的债项、因触犯法例而被判

处的罚款和导致任何人身体受伤而须作出的赔偿等。就可以重新建立信用,开始正常生活。按照法律规定,个人在资不抵债时,除了可以选择破产外,还可以通过“个人自愿安排”解决债务问题。所谓“个人自愿安排”是指债务人向法

院和债权人提出还款建议,在利率和还款期限方面向债权人争取较宽松的安排,然后继续清偿欠款。债务人提出的个人自愿安排方案,必须在债权人会议上获出席和投票的债权人以大多数通过(即占出席及投票债权人所持债款总值75%以上)。采用个人自愿安排的方法解决债务问题,可使债务人避免背负破产的不良名誉;不用冻结资产,可以避免破产后受到的种种限制;对某些债务人来说还可以保住其高薪工作。

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条例
在香港申请破产后债务怎么办 第二篇

香港破产条例

【时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破产条例

【法规分类】涉外法规

【颁布部门】香港立法局

【颁布日期】19320101

【实施日期】19320101

【正 文】

破产条例

注: 一九三一年一○号修正有关破产法律条例,一九三二年一月一日公布施行,一九五○年三七号及二二号暨一九五三年第八号各条例修正在案。

第一篇 简称及诠释

第一条 本例定名为破产条例。

第二条 本例称——

“誓书”包括法定宣誓,誓愿及誓证在内。

“宣告破产之行为”指在申请破产由颁发接管命令之日起所有存在之破产行为。 “执达员”包括奉命执行票状或命令之人员。

“法庭”指高等法院破产管辖庭。

“宣告破产确认之债务”或“确认债务”包括依本例规定证明确凿之债务或负债责任。 “货物”包括动产。

“宣誓”包括誓愿,发誓及誓证。

“通常决议”指债权人会议,由债权人亲自或委托代表出席,以债权额多数所作之决议及此项议案之表决。

“明定”指依常规所明定而符合本例意义之规定者。

“财产”包括现金,货物,诉讼标的物,及各种财产而不论为动产或不动产亦不论座落本港或他处者,暨上述财产之既得或附带产生之义务,地役权及一切收益等在内。 “决议”指通常决议。

“有抵押债权人”指对于债务人财产或其一部持有按揭或抵押权,作为债务人负欠其人债项之保证者。

“特别决议”指债权人会议而由债权人亲自或委托代表出席,以多数及有四分之三债权额之决议暨此项议案之表决。

“登记官”包括高等法院登记官及副登记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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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指债务人宣告破产而管理债务人财产之受托人。

第二篇 自破产行为至复权之程序

破产行为

第三条 (一)债务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成立破产行为——

(甲)凡在本港或他处地方将其财产移交或付托受托人,俾为债权人之利益计者。 (乙)凡在本港或他处地方存心蒙蔽而将其财产之全部或一部移交,赠予或转移他人者。

(丙)凡在本港或他处地方将其财产之全部或一部移交或转移他人或用为抵押,而此项情事当宣告破产时即属于诈欺行为,可以认为无效者。

(丁)凡故意阻延债权人或使之无可取偿而有下开情事之所为者,如离开本港,离港后延不回港,离去住宅或营业地方,隐匿踪迹或开始储存或迁移其财产之全部或一部于法庭管辖区域以外地方者。

(戊)凡执行法庭对诉讼事件所发命令,查封债务人货物,而各该物业已变卖或由执达员保管达二十一日者。但关于前项货物主权问题经另向法庭提请予以审定者,则自提请日至该问题最后解决,调解或终结日止,此项时日不得计入该二十一日之内。

(己)凡向法庭递呈声明书宣言不能清偿所负债务,或自行具禀请为破产之宣告者。 (庚)凡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负欠之债项,已获最后判决或命令并未予以停止执行,经将本例规定破产通知书在本港送达于债务人,或向法庭请准,在他处地方送达于债务人,而债务人在本港收受通知书后而不于七日内,或在他处地方收受通知书后不依所定限期,遵照通知书办理,或不提起反诉,或不要求抵销或偿还等于或超过原索之债额,暨不提出使法庭满意其不能在原案提示反证之理由者,为实施本条及第四条之规定,凡当时享有强制执行最后判决或命令之权者,即视为已得最后判决或命令之胜诉债权人 。

(辛)凡由债务人通知债权人谓已停止或将停止清偿所负欠债务者。

(二)本例所称“债务人”除上下文别有含相反者外,应包括任何人无论其人是否为英籍人,然在其人有破产行为时而有下开情事之一者——

(子)其人系在本港者。

(丑)其人常寓本港或有寓所在港者。

(寅)其人在港经营业务或交由代理或经理人代营者。

(卯)其人系为本港营业店号之同人或合伙人者。

第四条 登记官按据申请,须将本例规定之破产通知依明定格式送达于胜诉债权人或获取最后命令之债权人,饬令债务人遵照判决或命令所定条件付给判定债项或指定金额,或缴具保证,或商定以成数偿还,以得债权人或法庭满意为度,并须述明遵照通知书办理之结果,依明定手续送达之。但破产通知有下列之规定——

(甲)关于通知书着令偿还债权人之债款或须得债权人满意之其他情事,得委托及明定代理人以代表债权人。

(乙)通知书所列债款超过实欠数额时,仍不得仅以此故而视该通知为无效,惟债务人在指定付款期限内,以失实为理由,提出争议,而通知债权人者则不在此例。债务人如不为争议之通知,应视为其人已承认负欠数额,并遵照破产通知办理。

接管命令与破产事务官

第五条 除须遵照下文明定条件办理外,债务人如有破产行为,法庭准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宣告破产时,得予裁定办理,以保护债务人之财产,此项命令,本例称为接管命令。

第六条 (一)除须遵照第七条规定办理外,债权人不得呈禀请求宣告破产以对付债务人。但属于下开情形者不在此例——

(甲)债务人负欠入禀债权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入禀之债权人债项达五百元者。

(乙)属于清理债项,应即行或在若干时日内交付者。

(丙)禀内所根据之破产行为,在入禀前三个月内发生者。

(丁)债务人寓居本港或在入禀前一年之内常居本港,或在港有住宅或营业所,或本人在港营业或交由代理或经理人代办营业或在上述期间内系为本港营业店号之同人或合伙人,由其中合伙人一人或若干人经营或交代理或经理人经营业务者。

(二)凡入禀债权人系为有抵押债权人,须在禀内列明遇债务人宣告破产时,自愿将担保品交出,以为大众债权人利益计或列明该担保品估计价值,除外所余债项,应受同等待遇,一若其人非为有抵押债权人者。

第七条 (一)在本港营业之店号遇有下开情事,则下列各规定应为有效——

(甲)店号债权人对于店号合伙人或管理该店业务人于该店业务上有破产行为时,有权入禀攻击该店,要求宣告破产,并应准予颁发接管命令。凡关于店号财产或债权人之行为,如由于该店合伙人或经理人之行为即属于破产行为者,应视为该店有破产行为。

(乙)凡对店号名称颁发接管命令,在法即为充分,不必列举该店合伙人名字,所有店号合伙人共同或分别管有之财产,应受此项命令之拘束。

(丙)债权人入禀攻击店号请求宣告破产之权,暨法庭对该店颁发接管命令与宣告破产所有管辖权,对于该店合伙人即非尽属英国籍或非尽居本港者,事实上亦不受任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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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条之规定,对于任何人用其本人以外之任何名义在本港营业者,亦适用之。

第八条 (一)递禀之后,破产事务官如有理由相信有干犯本例规定犯罪行为或有诈欺行为时,得发书函,专差或由邮递传唤债务人来署询问之,并得躬亲或签发手令授权代理人在上午八时至下午六时之间前往债务人所有地方调查其财产,存货及帐目簿册等。

(二)债务人须负责向破产事务官报告一切情事。

(三)债务人如无相当理由,避不见破产事务官,不供给报告或阻挠检查或不缴验各该关系簿册文件,或指使他人或许可他人出而阻挠时,该债务人应受简易程序审判处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处分,其参加阻挠之人,不论是否受债务人所指使或许可者,应受同等处罚。

第九条 (一)债权人之递禀,须以誓书表证之或由详知其中事实之人证明之,并依照传讯票手续送达之,但明定其他送达方法者不在此例。

(二)法庭研讯时,入禀人之债权,该禀之送达及破产之行为等。均须提供证明,如有多项破产行为时,亦须证明其中之一项,法庭对此项证明认为满意之后,得颁发接管命令。

(三)法庭对入禀人债权之证明,或对其破产之行为或禀状之送达认为不满意,或对于债务人清偿债项之能力认为满意,或对于备摊还无抵押债权之债务人资产认为于拨支一切讼费,用费及本例规定有优先权之债项后,其摊派之数不足百分之十五者,或有其他充分理由认为不应颁发命令者,得撤销该禀,不予受理。

(四)凡对于所根据之破产行为而不遵照破产通知办理,以清偿或缴具保证或商定折减偿还判决胜诉之债项或饬令付还之数者,在对前项判决或命令提起上诉时,法庭得以此为理由,酌量延缓或撤销该禀。

(五)该禀执行研讯时,债务人到案申辩,否认负欠入禀人债项,或认欠数目不符,法庭饬令债务人缴具担保,俾为负欠该入禀人债项及讼费之保证后,得延缓该禀一切程序至若干期间,而不予撤销,以便先行审理该项债务争议问题。

(六)前项程序如已饬令延缓在案,但法庭认为延滞不当或以其他理由,得因其他债权人之呈禀颁发接管命令,并酌定任何公允条件,而将前项请求延缓进行之禀撤销之。

第十条 (一)债务人入禀须申述不能清偿债务理由,此项申述,应视之为破产行为,债务人事前不必为宣誓之证明,法庭准据该禀,应予颁发接管命令。但法庭对于备摊还无抵押债权人之资产,认为于拨支一切讼费,用费及本例规定有优先权之债项后,其摊派之数不足百分之 十五或因有其他充分理由认为不应颁发命令者,依法得决定拒

绝颁发之。本项所称“充分理由”,其含义应包括下列各点,如在该禀执行研讯时债务人不到案,如债务人为店号,所有合伙人并无一人到案,或绝无可资审查之账册,或债务人有诈欺行为,或虽非出于诈欺而有管理失当行为者,又如用中国店号名字营业之人或店号,而不将合伙营业簿册或收支图章缴验等。

(二)债务人入禀后,如未向法庭请准,不得撤回之。

第十一条 债权人或债务人呈禀后执行研讯时,破产事务官得出庭质问或盘诘任何证人,并得赞同或反对颁发接管命令。

第十二条 (一)凡颁发接管命令,破产事务官即成为债务人财产接管人,嗣后除依据本例指定者外,债权人不得采取任何程序向债务人或其财产追偿所欠债项,或提起民事或法律诉讼追索之,但向法庭请准并规定条件者不在此限。

(二)本条之规定对于抵押债权人变卖或处分抵押品之权力不生任何影响。

第十三条 法庭对于债务人财产认为有加保护之必要时,得在入禀之后与颁发接管命令之前,委任破产事务官为该债务人财产或其一部份之临时接管人,饬令即行接管之。

第十四条 (一)凡入禀申请为破产之宣告后,法庭对程序或命令之执行,得随时延缓之或酌定条件,准予继续进行之。

(二)法庭下令延缓诉讼事件或程序,应将该令副本一份,盖戳法院印信,邮递送达于该诉讼事件或程序之原诉人或其当事律师。

(三)在妨害本条(一)项规定之下,凡由法庭令准债务人免除任何债务之执行时,得酌定条件,以资办理,尤以饬令债务人觅具担保人,保证将来破产程序进行时到案候讯,并保证履行法庭对上述程序所颁之命令。

第十五条 (一)法庭准据破产事务官或债权人申请,认定对债务人财产或业务状况上或为债权人利益计,于破产事务官之外,须另委特别经理人以处理此项财产或业务者,得予委任之,直至委定受托人时为止,而其赋有权限(包括接管官所应有者),得由破产事务官授予之。

(二)特别经理人须依法庭指示提供担保及造报帐目。

(三)特别经理人之报酬应予明定之。

第十六条 所有接管命令应由破产事务官在政府公报公告之,列明债务人姓名,住址,职业,颁发命令及入禀申请时日等。【在香港申请破产后债务怎么办】

颁发命令后进行程序

第十七条 (一)凡对债务人颁发接管命令之后,应迅即召集债权人会议(本例称为债权人首次会议),考虑应否接纳和解方案或调协计划或研究债务人应否宣告破产,暨关于处理债务人财产各事宜。

(二)关于召开债权人首次及其他会议暨会议程序,得由正按察司制定之,并须呈由立

法委员会之核准。

第十八条 (一)凡对债务人颁发接管命令后,该债务人须依式造具说明书,递呈破产事务官,以誓书表证之,详列债务人不论在于何处之资产,负债及责任,在本港或他处债权人之姓名住址职业,抵押品及抵押时日,暨所有其他明定或破产事务官需要之其他报告等。此项说明书须并列明债务人以堂名或其他化名或交由妻妾或受托人管有之财产暨其购置时日手续等详细事项。

(二)此项说明书须在下列期间内呈递之——(甲)如由债务人入禀申请而颁发命令者,则于颁令后三日内为之,(乙)如由债权人入禀申请而颁发命令者,则于颁令后七日内为之,但法庭依据特别理由,均得延展之。

(三)债务人如无相当理由而不遵照本条规定办理时,得治以藐视法庭之罪,法庭按据破产事务官或债权人之申请,得宣告该债务人破产。

(四)凡自称为破产案债权人者,遵缴所定费用后,得亲自或派代理人在适当时间内查阅前项说明书及抄录或摘录副本,但冒称为债权人者,应以藐视法庭论,如由受托人或破产事务官提出申请时,应予以治罪处分。

公开审查债务人

第十九条 (一)凡由法庭颁发接管命令,该庭除遵照本例规定办理外,须指定日期,开庭公开审查债务人之行为,交易与财产事项,该债务人应到庭受审。

(二)举行审查应在债务人递呈说明书期限届满后尽速行之。

(三)法庭执行审查,得随时予以展期。

(四)凡已提出证明之债权人或债权人以书面委托之代表人,得向债务人诘问其业务状况及其失败原因。

(五)执行审查时,破产事务官应到场参加,如由法庭特别指令办理者,得聘任律师或状师出庭代理。但债务人不得在受审查时延聘律师或状师代表参加。

(六)审查终结前委定受托人者,受托人得到场参加。

(七)法庭认为适当者,得随意诘问债务人。

(八)债务人须先宣誓,然后受审查,对于法庭所问或准予诘问者,须负责答复之。法庭认为正当之审查记录,得用速记或普通文字为之,其原本或誊本交债务人诵读或向之宣读后,由债务人签押,自此之后,除须遵照本例规定办理外,得采作证据,以对抗债务人,所有债权人于遵缴规定用费后,得在相当时间内查阅之。

(九)法庭意见,对于债务人事务认为业已充分调查时,应下令宣告审查终结,但须俟债权人首次会议定期之后,方得下令行之。

(十)凡债务人属于疯痫者,或因精神上或肉体上之疾患,向法庭邀准认为不宜到场参加公开审查者,或现已离港他去者,法庭得下令免除此项审查程序,或指令债务人在酌定之条件方法之下及在指定之适当地方接受审查。

和解方案与调协计划

第二十条 (一)债务人如欲提出和解方案以清偿债项或对于事务拟提出调协计划者,得在递呈事务说明书后四日内或在破产事务官指定之日期内,拟具和解方案或调协计划书,亲笔签押,并列明一切条件及担保人详细事项,送呈破产事务官,供债权人之考虑。

(二)凡遇此项情事,破产事务官应在债务人审查案终结前召开各债权人会议,在会议之前,须将债务人所提拟议并附报告书一份,分别致送每一债权人,会议时如有业经证明之多数债权人及所有债权额四分之三之决议,接纳此项拟议,则视为由债权人正式予以接纳,如经由法庭之核准,所有债权人均受拘束。

(三)会议时债务人得将此项拟议条件修正之,但此项修正,以破产事务官认为于全体债权人有利益者为限。

【破产实录】香港亚视资金不足申请破产
在香港申请破产后债务怎么办 第三篇

香港亚视资金不足申请破产

近几年,亚视仿佛总处于风雨飘摇中,刚在今年8月宣布有大动作并将制作一系列自制节目出街的亚视,如今又迎来新的“动荡”,据港媒报道,旺旺集团老板蔡衍明名下一间名为NorwaresOverseasInc的公司昨天中午入禀香港高等法院,申请亚洲电视破产。

2008年,台资旺旺集团主席蔡衍明注资被称作亚视的“及时雨”,不过2010年初再度传出亚视资金不足濒临破产。亚视两大股东查懋声、蔡衍明2010年也曾爆发公开的口水仗。去年,蔡衍明曾因股权问题与查懋声及另一投资者王征发生争执。

及至2011年,亚视股权纠纷案尚余波未了。数度兴讼的旺旺主席蔡衍明,早前委派儿子蔡绍中入禀,希望可以查阅亚视账目。获父亲委派加入董事局的蔡绍中,于今年4月入禀,要求亚视容许他索取及查阅亚视的账目文件、董事会文件,及由去年9月起所有管理委员会的会议记录。蔡绍中原本把秘书吴宇慧列为被告之一,但吴于蔡入禀后已辞职,双方达成协议,蔡撤销向吴的诉讼。另一边厢,亚视并没有派律师到庭,亚视执行董事盛品儒的代表指出,亚视已表明对蔡的要求提出反对,但为了节省讼费开支,不会聘请律师。该案9月28日开庭,于上诉庭获得批准,上诉庭颁令限制蔡绍中使用文件的范围,只能查阅涉及履行董事职责的部分。

此番被申请破产,对亚视将有何影响?对此亚视方面回应称,“蔡先生公司的1亿5000万可转债及利息已于去年全部归还,此2300万可转债为蔡先生的公司去年自己向法庭申请禁制令禁止发行。现蔡竟以此为由申请亚视清盘,亚视表示遗憾,并将从大局出发,同意蔡在官司未有结果前即赎回此款。”据法律人士解释,根据香港法律,只要股东认为资不抵债就可以提出申请破产,不论其持有股权多少。

亚视现状

屡传财困

亚视今年8月革新,宣布将推出一系列自制节目,诸如《挞着》、《每日一歌》、《燕窝传奇》及《藏宝》等10多个自制节目。这边浩浩荡荡出击,却传出公司财困,由陈启泰主持的新节目《挞着》本来要开工,却突然延至11月。陈启泰接受电话访问时承认《挞着》延迟一个月才开工,他解释是迁就赞助商所致。亚视高层叶家宝说:“要做好大的澄清,节目延期与报道完全无关。今次亚视自制节目合计起来制作费接近1亿港元,延期是要配合赞助商活动。”

另有读者爆料指亚视新闻部租用的采访车被追租,在本周末限期前未清数便拖车,但亚视公关发言人对此不肯做回应;至于亚视日前发出内部通告,因9月29日悬挂八号风球关系,故出粮日由惯例的每月30日,顺延至10月3日。亚视公关发言人解释一般营运开支由内地汇款,因遇上台风才出现延期发薪。

另外又有传亚视十多名幕后人员被挖角,叶家宝说:“公司以往也有人离开,可能无人关心,不过公司不会掉以轻心,还会加强培训编剧人才。至于会否加薪留人,要看几方面,不想有人走就加工资,十足跳草裙舞,公司年中已调整薪酬。”问到会否效法无线发出转工签约注意事项的信件,叶家宝表示各有各的做法,始终3间免费电视牌照仍未批出,亚视不理会别家电视台的做法。

明年三间免费电视台夹击

亚视近十多年来,股权纷争不断,高层频繁变动,在与对手无线电视竞争中一直处于劣势。如今亚视又正面临着另外一重危机:在香港特区政府打算扩大免费公共电视牌照申请的决策之下,包括城市电讯、有线宽频乃至电讯盈科等有线电视对手,已于2009年12月以来陆续宣布申请免费电视牌照。免费电视牌照的放开,将让本已积弱的亚视仅有的优势也丧失。

香港上市公司破产和清盘
在香港申请破产后债务怎么办 第四篇

香港上市公司破产和清盘

1.香港目前有关上市公司破产和清盘的一般法规是怎样的?

事实上,熟悉香港在破产和清盘方面的有关知识的公众并不多,一般专门操作这一业务的行内从业人员会比较熟悉,不过在1997年金融风暴袭击香港,当时的亚洲日本以外亚洲第一大投资银行百富勤在一夜之间倒闭后,媒体对该事件的追踪报道比较多,人们才开始有一些轮廓。

香港缺乏向美国第十一章破产法这样通过立法的力量给与获破产法保护的公司足够重整和喘息机会的法律体系。债务重组的成功与否一般依靠债权人、投资者、公司股东之间在法庭以外达成协议,除了香港法庭提供的协商规则 (theme of arrangement) 以外,没有任何法规为各方成功协商解决方案提供法律方面的框架,有困难的公司要不通过债权人的协商庭外达成协议,要不就是被迫直接进入破产清盘,所以破产挽救的成功率一般比美国要低。香港银行公会曾颁布了处理香港公司财务困难时的有关指引“(The Hong Kong Approach to Corporate Difficulties”),对银行在处理他们的债权的方法和态度提出规范,鼓励债权银行之间相互配合和合作,尽量促成挽救公司免于倒闭的财务安排。

2.通常在操作上香港对于接近破产的公司的挽救方法有哪些?

目前对于大部分出现财务困难的公司的重整都仅限于财务重整,很少涉及到业务重整,所以在公司价值的保护方面落后于欧美。市场上也缺乏一些专门投资财务困难公司的秃鹰基金(不良资产投资基金),因此财务重整的方法主要是公司的大股东在出现财务困难时通过与银行的谈判,通过债转股和或者短债转长债的方法,降低公司的债务水平,这种挽救方法一般需要公司的管理层能继续留在公司经营。例如QPL International Holding Limited(“QPL”)遇到财务困难时就曾通过重组业务,通过出售其主要盈利业务的非控制性股权来降低债务比率和筹集流动资金,清偿债权银行的贷款,从而使业务能正常运作。但根据欧亚农业目前的情况可能没有管理层在主持公司的业务,所以通过大股东与银行商谈减债来挽救公司的机会已经不大。

另外一种方法是从外部引入一个新的投资者,通过对有财务困难的公司进行投资,有的情况在投资金额比较大时控制权就会易手。这对于投资者是属于反向收购,收购者实际上是买一个重新经过债务安排谈判的上市壳。例如早些年的香港上市公司八百伴清盘时就是通过与债权银行协商减债,由被买下来的上市壳继续承担部分债权而完成收购方反向收购上市公司的工作。一般如果公司正式进入清盘程序,重组成功的机会已经不大,像前段时间的粤海企业出现财务危机就是通过法庭外达成重组方案的形式完成挽救工作的。【在香港申请破产后债务怎么办】

3.其中挽救方案的设计和执行上可能遇到的困难有哪些?

在设计公司的挽救方案时最困难的是处理与债权银行之间的关系,由于有财务困难的上市公司的债权银行往往有很多家,像粤海企业这样的大型重组通常涉及的银行甚至达到上百家,各银行在操作上的需求和利益点都不一致,所以统筹各银行之间的关系和利益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其中的困难包括:

•银行的国家背景和各自需求的差异导致他们的利益往往是相互矛盾的;

•不同地域为背景的银行在管理的理念和当地对于银行追索债权的法规有很大的差异; •由于欠款的数目和担保物的差异,各银行所采取的态度不一样;【在香港申请破产后债务怎么办】

在欧亚的案子中可能情况更加复杂,欧亚在国内有国内的贷款银行,而且这些贷款一般都有抵押品,所以估计香港银行的获偿比率要比国内的银行要低,欧亚的主要业务和不动产都在内地,要中港之间的银行相互配合可能非常困难,中港两地在对于破产和清偿方面的法律也不一样,这是整个工作的复杂性也大为提高。可能唯一比较具有价值的是公司的上市地位,潜在投资者对这种壳公司有兴趣,因为与有许多业务和资产的上市公司相比,收购这种公司被认为比较“干净”。

4.实际上在香港的破产挽救方案中能起到的效果有多大?影响上市的壳成功出售的因素有哪些,监管机构主要考虑什么因素?

通常,收购者获得上市公司30%或更多的投票权,收购者就要对剩余的股份进行全面收购,收购价要与他向销售方购买的价钱相同。 但是在欧亚农业的这种情况下,要把一个干净的壳卖掉的做法难度比较高,证监会通常在收购的对价中有包括资产注入或现金注入等条件,而这些现金和资产注入能够足以挽救这公司的话,香港证监会委员会才会豁免这些要求,例如壳公司需要现金注入以保持偿债能力。所以这要视乎欧亚农业的债务情况,如果是严重的资不抵债,那么收购者可能因付出的价值过高而退却。

香港的收购兼并条例中也有规定,如果注入壳公司的业务实质上比壳公司现有业务大或者与壳公司的业务不同,可能会被作为新上市处理,所以为了避免买壳上市被联交所当成新上市来处理,所以在一般的情况下买家通常会保留它核心现有业务,至少暂时如此。同时新投资者注入新的资产或业务。通常是通过把现有业务在以后卖回给原来的控股股东,这样来降低收购的对价。根据欧亚目前的情况由于公司的大股东失去自由无法参与重组,不会有人会把资产买回去,所以就会大大提高收购者所动用的资金量。

5.可以选择用以挽救公司的外部资源有哪些?

在没有进入破产的挽救阶段,可以借用的外部资源包括以下几类型:白武士、黑武士、第三方投资者、大股东有关联的投资者等,以下别作简单介绍:

•白武士:一个对公司持善意的投资者通过对公司投入资金或提供融资。白武士可能是与公司的大股东有关联的人士或机构,也可能是第三方独立人士或机构;

•黑武士:提出苛刻条件,要求公司大股东和债权人提供大幅度让步的投资者;

•债权方再融资:通过债权方降低债务水平和以债转股的形式降低公司债务;

•在财务危机不是很严重时,可以通过第三方给公司追加贷款,但这第三方对于公司的债券具有超级的优先权,但这种做法要求有完整精确的重组计划,和令债权人信赖的管理团队,应用在香港很少一般在美国比较普遍。

6.目前负责操作公司重整和破产清盘工作的专业机构一般有哪些?

清盘官:清盘官又分为临时清盘官和清盘官两种,一般当公司突然倒闭时,法院在没有来得及了解情况和开庭处理时会在一个专业人士的委员会中挑选一位或几位临时清盘官,目前清盘官没有行业认证和发牌制度,临时清盘官一般都是同一家机构中的专业人士,例如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等。

财务顾问:财务顾问有分为债权人财务顾问和上市公司财务顾问,分别为债权银行和公司提供重组和财务建议。这个职位一般由投资银行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担任,例如在粤海企业的重组中高盛担任公司重组的财务顾问、普华永道担任银行的财务顾问、工商东亚担任粤海企业属下上市公司粤海投资的财务顾问。目前四大会计师事务所都有专门负责这个业务的部门,这个业务有别于传统的审计业务,因为它事实上属于投资银行的范畴,不过目前四大所都有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部门。因为当一家公司出现财务危机的时候,可能内部的情形已经非常混乱,这就首先需要有专业的财务顾问进入到公司中对情况进行摸底,只有了解了公司财务上的真实情况,财务顾问才可以设计出有效的解决方案。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调用公司专门负责交易支持的部门对公司的财务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给各中介机构参考。

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又分为债权人法律顾问和上市公司法律顾问,有时也有大股东的法律顾问。主要代表各方的利益在重组中提供法律建议。

评估师事务所:有时需要对于一些资产进行确认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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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香港上市公司的董事是否要对公司的倒闭负上法律责任?

在有些国家的立法要求上市公司的董事在公司出现财务困难时采取必要的行动来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否则将要为他们的失职负上责任。但在香港只有在公司董事有意进行某些行为来欺骗公众时,董事才需要负上责任。所以在欧亚的案子如果能证明这一点,公司的现任和前任董事可能要因此负上法律责任,但在这种法律框架下,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这一点,否则要成功入罪很难。比如百富勤在1997年底突然倒闭,在调查中虽然发现公司的内控机制有严重的漏洞,但最终没有对任何的董事追究法律责任。

“重整”破产
在香港申请破产后债务怎么办 第五篇

重整制度及程序代表了现代国际破产法发展的主要潮流,中国的新破产法在此次修改的过程中对重整制度的引入、学习,使得这部酝酿了12年之久的“经济宪法”被誉为是中国的市场经济从初级阶段跨入中级阶段的标志之一。

按照中世纪意大利商业城市的习惯,商人在市中心交易市场各有自己的板凳。当某个商人不能偿付债务时,依据习惯,他的债权人就砸烂他的板凳,以示其经营失败。这就是破产一词英文“bankrupt”的由来。

然而,自古以来的清算型破产制度除了能为债权人出口“恶气”之外,债权债务双方往往并不能得到任何实际的好处,更糟糕的是,受波及的还远不止他们双方。破产所带来的昂贵的社会成本和经济成本已经超出了破产的始作俑者所能控制的范围,因企业破产引起失业甚至局部社会动荡等社会问题屡见不鲜。因此上世纪70年代以来,各国都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力图改变这一困局。将重整、救活企业放在第一位,而把了结债务放在次要地位,目的是给破产企业一次绝处逢生的机会,也给债权人收回应得权益创造了可能性。美国于1978年颁布新的联邦破产法,取代了业经多次修订的1898年破产法,将著名的第11章即“重整”加入美国破产法典,成为第一个使用“重整”概念的国家。“重整”意味着给双方一次新生的机会,从而大大降低破产成本并有利于维持社会稳定。

中国第一部破产法诞生于1986年并首次使用“破产”概念。1991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特别加入第19章“法人破产还债程序”,这两部法规都将破产清算放在首位,被称为企业的“死亡法”。

2006年8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在修改的过程中对重整制度的引入、学习,使得这部酝酿了12年之久的“经济宪法”被誉为是中国的市场经济从初级阶段跨入中级阶段的标志之一。

重整的社会价值

新破产法的出台,特别是重整制度的引进,在学界、司法界和企业界都引起了强烈的反响,重整制度将破产双方的利益冲突放到了更为广阔的社会平台中,其对社会公平、和谐、人文关怀的关注得到了各界的广泛赞誉。

中国政法大学的李曙光教授对此次破产法改革中对重整制度的引进给予了极高的评价, 他认为新破产法不再仅仅是一部死亡法、清算法、市场退出法,而且还是一部恢复生机法、市场主体的复兴法、拯救法与再生法。

“重整法打破了私法与公法之间的传统界限,实现了私权本位和社会本位的调和。”中国政法大学的王卫国教授如是说。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研究所副所长韩长印教授也表示新的企业破产法所寻求的目标不再仅仅是谋取债权人和债务人两极重心和方向上的平衡,而是加入了社会力量而成为三维方向的作用力量和平衡关系。

“由于重整制度所采取的各种措施,如限制担保物权的行使、吸收股东参加重整程序等,能从客观上帮助困境企业走出困境,重新获得新生,避免由于其退市或破产可能造成的冲击,维护证券市场乃至整个社会经济的稳定。同时扩大对破产事件社会影响的关注范围,以适应现代公平价值的要求,也是当前新破产法中一个重要观念的更新,把对公司职工、股东、关联公司、公司所在的社区、国家财政收入和社会保障等外围受影响者的社会关怀,融合到破产程序和规则的调整中,使法律制度能够反映或顾及其利益诉求,体现了重整制度对社会公平需求的满足、对多数人利益的人文关怀。”上海浦东新区法院的林晓君律师对重整制度做了

如是剖析。

从大市场的角度看,新破产法的积极意义在于其有助于企业正常的优胜劣汰。据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的尹正友律师介绍,中国目前的破产案件总共8万多件,而美国2001年一年的破产案件就达130多万件,中国和美国的企业数量并没有多大的差别,并不是因为中国企业发展的好,“而主要是因为以前我们缺乏规范严谨的破产退出程序,”阻碍了市场正常的新陈代谢。

绝地重生待“重整”

李曙光认为新破产法不立即对债务人进行清算,而是允许其在一定限度内整顿其业务,对涉及破产的双方都有一定的好处,清算程序的目的无非是在债务人深陷债务困境的时候提供一个快速解决的办法,但是无论从债权人还是从债务人的角度来看,立即清算并不一定是最好的办法。有时允许债务人继续营业,可能会带来破产财产的增加,这样债权人可以得到更多的清偿,甚至可以使债务人摆脱破产的境地,对于只是因为现金流而发生的财务困难,重整程序的效果可能更加明显。许多债务人的困难只是暂时的,设立重整程序完全必要。 此外,重整制度大大提高了破产双方的法律权益,并加快了企业获得新生的效率。根据德勤中国和澳大利亚会计师公会香港分会2007年6月27日在北京公布的一项联合调查结果显示,2/3的受访者认为正式的债务重组制度能够保护破产企业的利益,超过一半的受访者认为能够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德勤中国方面的专家解释说,在重整期间,在无需获得法院批准的情况下,债务人可享有延缓债权人索偿债务的权利,重整和和解机制向债务人提供了重振业务而无需申请破产的可能机会。同时新破产法也赋予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盘或重整的权利。相关破产案中已呈报索偿的债权人有权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债权人会议及投票。 新破产法对企业财务也有积极的影响。“新破产法会使公司的财务部门更加敏感和谨慎,有助于增强其相关的意识。如果外面有债务,作为债权人会及时申请破产,以保障自身利益;而对于企业自身,则会注意资金链不能过紧,及时收回债务,防止被申请破产。这种意识的增强,不仅有助于企业的发展,同时也可使企业财务部门的负责人更好的把握‘临界点’,走出以往‘零分配’的怪圈,”德勤企业重组服务合伙人孙国林如是说。

退出机制 :稳定投资者信心

德勤企业重组服务北京主管合伙人杨磊明认为,新破产法的出台向外国投资者表明中国当局建立一个更加全面和有效的破产法体系的承诺。一个可行和极具透明度的企业破产法可协助投资者识别投资风险,及一旦投资失控可协助其退出。因为“一部稳定的、可以执行的破产法是外资进入的重要考虑因素”。

调查显示,接受调查的480位海外企业高管人员对于新的破产法总体持乐观态度,其中72%的人预计随着破产法的全面实施,他们会在未来三年内增加在中国大陆的投资。杨磊明说新企业破产法设立了一个可行并具透明度的破产制度,这将有助于投资者在投资绩效不佳时识别投资风险及退市方式,满足对国有或私有企业资产进行更高效的和更有效的重新配置的需求。他认为新破产法之所以会增强海外投资者的投资信心,一是由于这部破产法跟国外的破产法比较接近,跟国际接轨,套在现在的企业中可以用;二是随着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虽然投资国内的效益比较大,但是相应的风险比较高,这部破产法给了外资一个退出市场的方式;三是在真正的实行中,海外投资者可以较好的保护自己,在计划时就策划出退出的方案。

此外杨磊明认为,新法实施还有助于减少金融机构面临的拆借风险。随着时间的推移,

外国投资者的信心会不断加强,国有银行因提高收回不良贷款的比例及降低借贷风险,其财务状况将不断得到改善,加快金融行业对外开放市场的步伐,履行中国加入世贸的承诺;投资于中国企业的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价值会不断提升,并提供给外国投资者更大的参与不良资产处置的空间。

管理人的独立与监管

由于新破产法赋予管理人很大的权力,接受并掌控财产,孙国林对中间管理人队伍中存在的道德风险有所担心。为防范这个风险,孙国林表示这就要求提高管理人团队的整体素质,并加强教育和监管。对此尹正友律师表示,以后应逐步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从而保证管理人的“勤勉、尽责”。

调查显示投资者最关注管理人的独立性,杨磊明认为跟香港相比,管理人如果由法院指定更有助于提高管理人的独立性。但是“为提高管理人的专业水平、素质和独立性,我们建议设立一个独立的监管机构,负责管理人的资格认定并为在中国执业的管理人发牌,类似的方案已在澳大利亚和英国等国家实行”。他认为,这个类似香港破产管理署的机构,应负责监察获委任的管理人的操守,对出现偏失、欺诈等行为的人给予市场禁入的惩罚。管理人代表法院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以监督管理人,如果管理人有不当行为,债权人可以向破产管理署投诉。同时破产管理署还有一个指引,对债务人、债权人等给予一定的指导,以节省时间。在管理人的薪酬方面,杨磊明也建议借鉴香港的法院成立一个专门的小组,根据案件监督管理人的费用。

尹正友认为由于重整是一项很复杂、专业性和责任心要求很高的工作,所以高素质的人才很重要。德勤和澳洲会计师公会的联合调查显示,仅15%的受访者认为中国大陆有足够的拥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士可以担当管理人。李曙光教授认为,中介机构以前多半只有帮企业打官司,处理案件合同的经验,现在他们将成为破产企业的监管者或是管理者,尤其是后者的权力责任重大,不知能否胜任。对此孙国林表示认同,“中国目前还没有规模较大的接管并拯救问题企业方面的专业团队,在进行破产案件处理时,只能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同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以及具体法规的规定,摸着石头过河,但是相信经过不断的实践与知识积累,以及法规的进一步完善,不会用很长的时间,中国也将会有一批这样的专业人才队伍。” 德勤企业重组服务中国区主管合伙人黎嘉恩介绍说,在美国担任清算人的以律师事务所为多,英国和日本则以会计师事务所为多,外国还有专门的破产公司,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下面也有企业重组部来专门从事这项业务。要想申请法庭指定的清算、重组,需要具备破产管理资格。澳大利亚就对专业人员有资格认定。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有专门的协会,订立专业标准、提供培训。中国也应设立类似的专业机构,这将有利于行业自律、提高专业水平。

细节尚待完善

孙国林认为作为一部程序法,新破产法的整体框架是不错的,但还需要在实施细节上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尹正友表示在依据新的企业破产法处理北京丹耀房地产破产案和北京天坛地毯破产案时都碰到了比较棘手的问题。“作为破产案件的审理法院,法院是否可以指定破产管理人组长(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丹耀房地产破产案中,根据管理人工作的实际需要,决定指定尹正友为破产管理人组长);鉴于受理审查期限太短,法院是否可以要求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提交经过依法审计的财务报告;作为管理人,是否可以为了顺利取得相关审批文件而进行个别清偿;是否必须在案件受理后两个月之内,就是否继续履行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作出决定,否则就依法视为解除合同;是否可以根据职工相关基本保险费用的支付绝对不能

出现中断的实际情况,决定在管理人的工作过程中,参照有关公益债务的规定,随时支付;关于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的规定,是否同样适用于已对特定财产设定担保的债权等等。”尹正友表示这些还有待于司法解释的出台来进一步细化。

调查显示,62%的受访者表示不了解新破产法。尹正友律师表示,在其担任破产管理人组长的新法实施后北京首例破产案件――北京丹耀房地产有限公司破产案中,由于法院和相关机构对新破产法的宣传力度不 够,相关部门对新破产法并不了解。例如北京市公安局拒绝为案件刻破产管理人公章和管理人财务章,理由是以前只刻过“破产清算组”的公章,不太清楚“破产管理人”是什么职务;到银行去开有关账户时, 银行也表示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不予办理。“虽然目前管理人印章已经刻制,但在银行开立管理人账户事宜仍在努力交涉之中。” 套用杜甫的一句诗,“债务寻常行处有,公司七十古来稀”。随着国内市场化进程的日益深入,破产重组是投资人资本主义时代的cfo们经常要面对的,新破产法对企业界和社会的积极意义已经得到广泛的肯定,而新法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以及社会责任值得cfo们深切关注。

2015个人债务授权委托书范文
在香港申请破产后债务怎么办 第六篇

第1篇

委托人 身份号码

受托人 身份号码

现全权授权受托人处理 欠款债务人的调查与催款的相关事宜。债务人还款直接汇入我指定银行账户或者收取现金,受托人不接受债务人还款事项。

特此委托

授权人签字:

年 月 日

第2篇

授 权 书

此授权书有即日,即二零xx年 月 日起生效。

现正式委托授权 代表本公司/人追收有关

以上授权权限为全部(包括调解、协议和诉讼。)

谨 此 声 明

一切需依合法途径追收所有欠款项,如有任何违反现行的法例及法规所产生的一切刑事责任及未经本人同意之任何费用,一概与本人无关。

授权人签署 承托人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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