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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私人申请破产后就可以不偿还债务了吗?

2016-12-27 12:25:28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香港私人申请破产后就可以不偿还债务了吗?(共7篇)香港个人破产制度一、 申请个人破产的条件1 债权人提出破产呈请根据香港《破产条例》第6 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呈请的理由必须就债务人所欠的一笔或多于一笔的债项而提出,而提出呈请的债权人或每名提出呈请的债权人必须是被拖欠该债项或至少其中一笔债项(视属何情况而定)的人。该债项的款额或该等债项总额相等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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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个人破产制度
香港私人申请破产后就可以不偿还债务了吗? 第一篇

一、 申请个人破产的条件

1. 债权人提出破产呈请

根据香港《破产条例》第6 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呈请的理由必须就债务人所欠的一笔或多于一笔的债项而提出,而提出呈请的债权人或每名提出呈请的债权人必须是被拖欠该债项或至少其中一笔债项(视属何情况而定)的人。该债项的款额或该等债项总额相等于或超过$10000 或某个订明款额;该债项,或该等债项中的每笔债项,是关乎一笔须立即或在将来某确定时间向提出呈请的债权人或每名提出呈请的债权人偿付的经算定款项,并且是无抵押的;该债项,或该等债项中的每笔债项,是债务人看似无能力偿付或是没有合理的希望有能力偿付的债项的;及并无有待处理的申请要求将一份就该债项或该等债项而根据送达的法定要求偿债书予以作废。而呈请人必须向破产管理署署长缴存$12150 的款项以支付其费用及开支。

根据香港《破产条例》第4 条规定,债务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可以被呈请:债务人须以香港为其居籍;在呈请提交当日处身于香港;或在以该日为终结的3年期间内的任何时间通常居住于香港或在香港有居住地方;或在香港经营业务,否则任何人不得根据该债务人的债权人中的一人向法院提出或由该等债权人中多于一名的债权人共同向法院提出及由该债务人本人向法院提出向法院提出任何破产呈请。

2. 债务人提出破产呈请的理由

根据香港《破产条例》第10 条规定,债务人的呈请只可基于债务人无能力偿付其债项的理由向法院提出;呈请书须附有一份债务人的资产负债状况说明书,该说明书须载有:第一,订明的该债务人的债权人的详情、债务人的债项及其他负债的详情以及债务人的资产的详情;第二,订明的其他数据及不论债务人欠债的总额是否等于或超过$10000 规定的债权人的呈请的款额,均可提出债务人的呈请。债务人必须把一份在律师、监誓员或获授权监誓的法院人员,包括破产管理署署长和高等法院的监誓员等的面前宣誓的资产负债状况说明书连同在律师、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或获授权的破产管理署职员面前进行见证的呈请书一并递交及向破产管理署署长缴存$8650 的款项以支付其费用及开支。

二、 香港个人破产的管理部门

破产管理署(Official Receiver's Office,ORO 简称破产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财经事务及库务局辖下的部门,专职负责处理香港所有破产申请及监察工作,该部门于1992 年6 月1 日成立,接管当时公司注册总署辖下的破产管理科。破产管理署署长一经法院或债权人委任,即可根据《公司条例》出任清盘人,处理破产事宜。该署共有五个部门,分别为个案处理部、法律事务部1、法律事务部2、财务部及行政部。各部门的职能如下:

1 个案处理部

个案处理部是由破产管理署的助理署长对个案进行处理及掌管,职员包括破产管理主任。如果破产管理署署长获委任为受托人及清盘人,该部门会负责破产清盘管理的工作,包括变现资产、裁定债权人的申索、派发债款、调查破产及清盘的原因、破产人或公司的操守及事务,以及执行有关清盘及破产事宜的条例。如果私营机构清盘从业员在强制清盘案或破产案中获委任为受托人及清盘人,该部会负责监察他们的操守。

2 法律事务部1

法律事务部1 是由破产管理署的助理署长掌管的,该部门负责就破产及清盘案中任何有关破产及清盘案财产的管理事宜提供法律意见,包括出席非正审及最终的法院聆讯,及在复杂的个案中聘任大律师。

3 法律事务部 2

法律事务部 2 由破产管理署的助理署长掌管,该部门的主要职务是调查及检控触犯无力偿债罪行的人士以及向法院申请取消公司董事、清盘人及接管人的资格。

4 财务部

财务部是由总库务会计师掌管的,职员计有库务会计师及会计主任。该部门的主要职务包括对破产、清盘案进行财务及会计调查、对外间清盘人提交的账目进行法定的核数工作、管理破产及清盘案财产账户的款项,并为其安排投资事宜,以及监管外间清盘人。

5 行政部

行政部是由部门主任秘书掌管,职员包括一般职系人员。该部门的主要职务

是提供一般行政支持及翻译服务、安排储存及检索就破产、清盘案检取回来的档,以及执行人力资源管理的职务。破产管理署的使命是确保香港能够提供符合国际标准的高质素破产及清盘服务,而有关法例亦能配合香港站于主要金融中心前列位置的目标。当破产管理署署长获法院委任为受托人或清盘人时,破产管理署定当提供高水平的破产或清盘服务,并有效地监察私营清盘从业员在强制清盘案中的行为操守。为履行使命,破产管理署承诺致力推行以下工作: 第一,尽快和有效地保护无力偿债公司或债务人的资产及将资产变现、裁定债权人的债权及并将变现所得款项分发给优先债权人及普通债权;第二,调查破产人和无力偿债公司的董事与职员的行为操守及有关事项;第三,在适当情况下,采取行动检控无力偿还债项的违例人士和申请取消个别人士出任公司董事的资格;第四,监察强制清盘案中私营清盘从业员的行为操守,确保他们尽速有效地执行职务,并在有需要时,采取行动对付那些在处理个案时有疏忽或作出欺诈行为的从业员,其中包括进行取消其资格的程序;第五,确保强制清盘案和自动清盘案中所有私营清盘从业员在规定的期限内,尽快将款项存入公司清盘账户,并管理上述款项的投资事宜;第六,不时检讨有关破产及清盘案的政策、法例和程序,并在这些方面出一些必需的修订。

三、 破产后的处理

如果破产人在4年期间遵守有关规定,那么一般在破产日后4年,破产令便可自动解除。如果以前曾有过破产经历,则需5年。如果破产人没能与破产管理署或受托人充分合作,或遵守有关规定,其破产期最多可延长到8年。当破产令解除后,旧债就可以一笔勾销,个人。根据《破产条例》第30A(10)(b)(ii)条,破产人被颁令破产后,如没有在受托人指明的日期或期间内返回香港,其破产期不得在破产人不在香港期间继续计算,而是直至破产人将其返回一事通知受托人之时方可继续计算。破产人获解除破产后,便可获免除所有可予证明的债项,但不包括以欺诈方法招致的债项、因触犯法例而被判

处的罚款和导致任何人身体受伤而须作出的赔偿等。就可以重新建立信用,开始正常生活。按照法律规定,个人在资不抵债时,除了可以选择破产外,还可以通过“个人自愿安排”解决债务问题。所谓“个人自愿安排”是指债务人向法

院和债权人提出还款建议,在利率和还款期限方面向债权人争取较宽松的安排,然后继续清偿欠款。债务人提出的个人自愿安排方案,必须在债权人会议上获出席和投票的债权人以大多数通过(即占出席及投票债权人所持债款总值75%以上)。采用个人自愿安排的方法解决债务问题,可使债务人避免背负破产的不良名誉;不用冻结资产,可以避免破产后受到的种种限制;对某些债务人来说还可以保住其高薪工作。

香港破产法
香港私人申请破产后就可以不偿还债务了吗? 第二篇

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条例

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立法局

发 布日期:1932-1-1

执行日期:1932-1-1

第一篇 简称及诠释

第一条 本例定名为破产条例。

第二条 本例称--

“誓书”包括法定宣誓,誓愿及誓证在内。

“宣告破产之行为”指在申请破产由颁发接管命令之日起所有存在之破产行为。

“执达员”包括奉命执行票状或命令之人员。

“法庭”指高等法院破产管辖庭。

“宣告破产确认之债务”或“确认债务”包括依本例规定证明确凿之债务或负债责任。 “货物”包括动产。

“宣誓”包括誓愿,发誓及誓证。

“通常决议”指债权人会议,由债权人亲自或委托代表出席,以债权额多数所作之决议及此项议案 之表决。

“明定”指依常规所明定而符合本例意义之规定者。

“财产”包括现金,货物,诉讼标的物,地产及各种财产而不论为动产或不动产亦不论座落本港或 他处者,暨上述财产之既得或附带产生之义务,地役权及一切收益等在内。

“决议”指通常决议。

“有抵押债权人”指对于债务人财产或其一部持有按揭或抵押权,作为债务人负欠其人债项之保证 者。

“特别决议”指债权人会议而由债权人亲自或委托代表出席,以多数及有四分之三债权额之决议暨 此项议案之表决。

“登记官”包括高等法院登记官及副登记官。

“受托人”指债务人宣告破产而管理债务人财产之受托人。 第二篇 自破产行为至复权之程序

破产行为

第三条 (一)债务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成立破产行为--

(甲)凡在本港或他处地方将其财产移交或付托受托人,俾为债权人之利益计者。 (乙)凡在本港或他处地方存心蒙蔽而将其财产之全部或一部移交,赠予或转移他人者。 (丙)凡在本港或他处地方将其财产之全部或一部移交或转移他人或用为抵押,而此项情事当宣告 破产时即属于诈欺行为,可以认为无效者。

(丁)凡故意阻延债权人或使之无可取偿而有下开情事之所为者,如离开本港,离港后延不回港, 离去住宅或营业地方,隐匿踪迹或开始储存或迁移其财产之全部或一部于法庭管辖区域以外地方者。

(戊)凡执行法庭对诉讼事件所发命令,查封债务人货物,而各该物业已变卖或由执达员保管达二 十一日者。但关于前项货物主权问题经另向法庭提请予以审定者,则自提请日至该问题最后解决,调解或终结日止,此项时日不得计入该二十一日之内。

(己)凡向法庭递呈声明书宣言不能清偿所负债务,或自行具禀请为破产之宣告者。 (庚)凡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负欠之债项,已获最后判决或命令并未予以停止执行,经将本例规定 破产通知书在本港送达于债务人,或向法庭请准,在他处地方送达于债务人,而债务人在本港收受通知书后而不于七日内,或在他处地方收受通知书后不依所定限 期,遵照通知书办理,或不提起反诉,或不要求抵销或偿还等于或超过原索之债额,暨不提出使

【香港私人申请破产后就可以不偿还债务了吗?】

法庭满意其不能在原案提示反证之理由者,为实施本条及第四条之规 定,凡当时享有强制执行最后判决或命令之权者,即视为已得最后判决或命令之胜诉债权人。

(辛)凡由债务人通知债权人谓已停止或将停止清偿所负欠债务者。

(二)本例所称“债务人”除上下文别有含相反者外,应包括任何人无论其人是否为英籍人,然在 其人有破产行为时而有下开情事之一者--

(子)其人系在本港者。

(丑)其人常寓本港或有寓所在港者。

(寅)其人在港经营业务或交由代理或经理人代营者。

(卯)其人系为本港营业店号之同人或合伙人者。

第四条 登记官按据申请,须将本例规定之破产通知依明定格式送达于胜诉债权人或获取最后命令之债权人,饬令债务人遵照判决或命令所定条件付给判定债项或指定金额, 或缴具保证,或商定以成数偿还,以得债权人或法庭满意为度,并须述明遵照通知书办理之结果,依明定手续送达之。但破产通知有下列之规定--

(甲)关于通知书着令偿还债权人之债款或须得债权人满意之其他情事,得委托及明定代理人以代 表债权人。

(乙)通知书所列债款超过实欠数额时,仍不得仅以此故而视该通知为无效,惟债务人在指定付款 期限内,以失实为理由,提出争议,而通知债权人者则不在此例。债务人如不为争议之通知,应视为其人已承认负欠数额,并遵照破产通知办理。

接管命令与破产事务官

第五条 除须遵照下文明定条件办理外,债务人如有破产行为,法庭准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宣告破产时,得予裁定办理,以保护债务人之财产,此项命令,本例称为接管命 令。

第六条 (一)除须遵照第七条规定办理外,债权人不得呈禀请求宣告破产以对付债务人。但属于下开情形者不在此例--

(甲)债务人负欠入禀债权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入禀之债权人债项达五百元者。

(乙)属于清理债项,应即行或在若干时日内交付者。

(丙)禀内所根据之破产行为,在入禀前三个月内发生者。

(丁)债务人寓居本港或在入禀前一年之内常居本港,或在港有住宅或营业所,或本人在港营业或 交由代理或经理人代办营业或在上述期间内系为本港营业店号之同人或合伙人,由其中合伙人一人或若干人经营或交代理或经理人经营业务者。

(二)凡入禀债权人系为有抵押债权人,须在禀内列明遇债务人宣告破产时,自愿将担保品交出, 以为大众债权人利益计或列明该担保品估计价值,除外所余债项,应受同等待遇,一若其人非为有抵押债权人者。

第七条 (一)在本港营业之店号遇有下开情事,则下列各规定应为有效--

(甲)店号债权人对于店号合伙人或管理该店业务人于该店业务上有破产行为时,有权入禀攻击该 店,要求宣告破产,并应准予颁发接管命令。凡关于店号财产或债权人之行为,如由于该店合伙人或经理人之行为即属于破产行为者,应视为该店有破产行为。

(乙)凡对店号名称颁发接管命令,在法即为充分,不必列举该店合伙人名字,所有店号合伙人共 同或分别管有之财产,应受此项命令之拘束。

(丙)债权人入禀攻击店号请求宣告破产之权,暨法庭对该店颁发接管命令与宣告破产所有管辖 权,对于该店合伙人即非尽属英国籍或非尽居本港者,事实上亦不受任何影响。

(二)本条之规定,对于任何人用其本人以外之任何名义在本港营业者,亦适用之。

第八条 (一)递禀之后,破产事务官如有理由相信有干犯本例规定犯罪行为或有诈欺行为时,得发书函,专差或由邮递传唤债务人来署询问之,并得躬亲或签发手令授权代 理人在上午八时至下午六时之间前往债务人所有地方调查其财产,存货及帐目簿册等。

(二)债务人须负责向破产事务官报告一切情事。

(三)债务人如无相当理由,避不见破产事务官,不供给报告或阻挠检查或不缴验各该关系簿册文 件,或指使他人或许可他人出而阻挠时,该债务人应受简易程序审判处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处分,其参加阻挠之人,不论是否受债务人所指使或许可者,应受同等 处罚。

第九条 (一)债权人之递禀,须以誓书表证之或由详知其中事实之人证明之,并依照传讯票手续送达之,但明定其他送达方法者不在此例。

(二)法庭研讯时,入禀人之债权,该禀之送达及破产之行为等。均须提供证明,如有多项破产行 为时,亦须证明其中之一项,法庭对此项证明认为满意之后,得颁发接管命令。

(三)法庭对入禀人债权之证明,或对其破产之行为或禀状之送达认为不满意,或对于债务人清偿 债项之能力认为满意,或对于备摊还无抵押债权之债务人资产认为于拨支一切讼费,用费及本例规定有优先权之债项后,其摊派之数不足百分之十五者,或有其他充 分理由认为不应颁发命令者,得撤销该禀,不予受理。

(四)凡对于所根据之破产行为而不遵照破产通知办理,以清偿或缴具保证或商定折减偿还判决胜 诉之债项或饬令付还之数者,在对前项判决或命令提起上诉时,法庭得以此为理由,酌量延缓或撤销该禀。

(五)该禀执行研讯时,债务人到案申辩,否认负欠入禀人债项,或认欠数目不符,法庭饬令债务 人缴具担保,俾为负欠该入禀人债项及讼费之保证后,得延缓该禀一切程序至若干期间,而不予撤销,以便先行审理该项债务争议问题。【香港私人申请破产后就可以不偿还债务了吗?】

(六)前项程序如已饬令延缓在案,但法庭认为延滞不当或以其他理由,得因其他债权人之呈禀颁 发接管命令,并酌定任何公允条件,而将前项请求延缓进行之禀撤销之。

第十条 (一)债务人入禀须申述不能清偿债务理由,此项申述,应视之为破产行为,债务人事前不必为宣誓之证明,法庭准据该禀,应予颁发接管命令。但法庭对于备摊还 无抵押债权人之资产,认为于拨支一切讼费,用费及本例规定有优先权之债项后,其摊派之数不足百分之 十五或因有其他充分理由认为不应颁发命令者,依法得决定拒绝颁发之。本项所称“充分理由”,其含义应包括下列各点,如在该禀执行研讯时债务人不到案,如债 务人为店号,所有合伙人并无一人到案,或绝无可资审查之账册,或债务人有诈欺行为,或虽非出于诈欺而有管理失当行为者,又如用中国店号名字营业之人或店 号,而不将合伙营业簿册或收支图章缴验等。

(二)债务人入禀后,如未向法庭请准,不得撤回之。

第十一条 债权人或债务人呈禀后执行研讯时,破产事务官得出庭质问或盘诘任何证人,并得赞同或反对颁发接管命令。

第十二条 (一)凡颁发接管命令,破产事务官即成为债务人财产接管人,嗣后除依据本例指定者外,债权人不得采取任何程序向债务人或其财产追偿所欠债项,或提起民事或 法律诉讼追索之,但向法庭请准并规定条件者不在此限。

(二)本条之规定对于抵押债权人变卖或处分抵押品之权力不生任何影响。

第十三条 法庭对于债务人财产认为有加保护之必要时,得在入禀之后与颁发接管命令之前,委任破产事务官为该债务人财产或其一部份之临时接管人,饬令即行接管之。

第十四条 (一)凡入禀申请为破产之宣告后,法庭对程序或命令之执行,得随时延缓之或酌定条件,准予继续进行之。

(二)法庭下令延缓诉讼事件或程序,应将该令副本一份,盖戳法院印信,邮递送达于该诉讼事件 或程序之原诉人或其当事律师。

(三)在妨害本条(一)项规定之下,凡由法庭令准债务人免除任何债务之执行时,得酌定条件, 以资办理,尤以饬令债务人觅具担保人,保证将来破产程序进行时到案候讯,

并保证履行法庭对上述程序所颁之命令。

第十五条 (一)法庭准据破产事务官或债权人申请,认定对债务人财产或业务状况上或为债权人利益计,于破产事务官之外,须另委特别经理人以处理此项财产或业务者,得 予委任之,直至委定受托人时为止,而其赋有权限(包括接管官所应有者),得由破产事务官授予之。

(二)特别经理人须依法庭指示提供担保及造报帐目。

(三)特别经理人之报酬应予明定之。

第十六条 所有接管命令应由破产事务官在政府公报公告之,列明债务人姓名,住址,职业,颁发命令及入禀申请时日等。

颁发命令后进行程序

第十七条 (一)凡对债务人颁发接管命令之后,应迅即召集债权人会议(本例称为债权人首次会议),考虑应否接纳和解方案或调协计划或研究债务人应否宣告破产,暨关于 处理债务人财产各事宜。

(二)关于召开债权人首次及其他会议暨会议程序,得由正按察司制定之,并须呈由立法委员会之 核准。

第十八条 (一)凡对债务人颁发接管命令后,该债务人须依式造具说明书,递呈破产事务官,以誓书表证之,详列债务人不论在于何处之资产,负债及责任,在本港或他处债 权人之姓名住址职业,抵押品及抵押时日,暨所有其他明定或破产事务官需要之其他报告等。此项说明书须并列明债务人以堂名或其他化名或交由妻妾或受托人管有 之财产暨其购置时日手续等详细事项。

(二)此项说明书须在下列期间内呈递之--(甲)如由债务人入禀申请而颁发命令者,则于颁令 后三日内为之,(乙)如由债权人入禀申请而颁发命令者,则于颁令后七日内为之,但法庭依据特别理由,均得延展之。

(三)债务人如无相当理由而不遵照本条规定办理时,得治以藐视法庭之罪,法庭按据破产事务官 或债权人之申请,得宣告该债务人破产。

(四)凡自称为破产案债权人者,遵缴所定费用后,得亲自或派代理人在适当时间内查阅前项说明 书及抄录或摘录副本,但冒称为债权人者,应以藐视法庭论,如由受托人或破产事务官提出申请时,应予以治罪处分。

公开审查债务人

第十九条 (一)凡由法庭颁发接管命令,该庭除遵照本例规定办理外,须指定日期,开庭公开审查债务人之行为,交易与财产事项,该债务人应到庭受审。

(二)举行审查应在债务人递呈说明书期限届满后尽速行之。

(三)法庭执行审查,得随时予以展期。

(四)凡已提出证明之债权人或债权 人以书面委托之代表人,得向债务人诘问其业务状况及其失败原因。

(五)执行审查时,破产事务官应到场参加,如由法庭特别指令办理者,得聘任律师或状师出庭代 理。但债务人不得在受审查时延聘律师或状师代表参加。

(六)审查终结前委定受托人者,受托人得到场参加。

(七)法庭认为适当者,得随意诘问债务人。

(八)债务人须先宣誓,然后受审查,对于法庭所问或准予诘问者,须负责答复之。法庭认为正当 之审查记录,得用速记或普通文字为之,其原本或誊本交债务人诵读或向之宣读后,由债务人签押,自此之后,除须遵照本例规定办理外,得采作证据,以对抗债务 人,所有债权人于遵缴规定用费后,得在相当时间内查阅之。

(九)法庭意见,对于债务人事务认为业已充分调查时,应下令宣告审查终结,但须俟

债权人首次 会议定期之后,方得下令行之。

(十)凡债务人属于疯痫者,或因精神上或肉体上之疾患,向法庭邀准认为不宜到场参加公开审查 者,或现已离港他去者,法庭得下令免除此项审查程序,或指令债务人在酌定之条件方法之下及在指定之适当地方接受审查。

和解方案与调协计划

第二十条 (一)债务人如欲提出和解方案以清偿债项或对于事务拟提出调协计划者,得在递呈事务说明书后四日内或在破产事务官指定之日期内,拟具和解方案或调协计划 书,亲笔签押,并列明一切条件及担保人详细事项,送呈破产事务官,供债权人之考虑。

(二)凡遇此项情事,破产事务官应在债务人审查案终结前召开各债权人会议,在会议之前,须将 债务人所提拟议并附报告书一份,分别致送每一债权人,会议时如有业经证明之多数债权人及所有债权额四分之三之决议,接纳此项拟议,则视为由债权人正式予以 接纳,如经由法庭之核准,所有债权人均受拘束。

(三)会议时债务人得将此项拟议条件修正之,但此项修正,以破产事务官认为于全体债权人有利 益者为限。

(四)业经证明之债权人对于此项拟议之认可或否认,得以书函送致破产事务官,于会议前一日送 达之,前项认可或否认应为有效,一若该债权人出席会议及参加表决者。

(五)债务人或破产事务官在债权人接纳前项拟议之后,得申请法庭核准之,法庭指定研讯此项申 请之时日,须分别通知所有业经证明之债权人。

(六)前项申请执行研讯,须俟债务人公开审查终结后为之,业经证明之债权人对于前项申请。纵 使该债权人曾经出席债权人会议,参加表决,接纳此项拟议在案,亦得提出反对,法庭应并执行研讯之。

(七)法庭对于核准共同债务人所提出之和解方案或调协计划,如认为适宜并按据破产事务官之报 告及提请,以共同债务人或其中之一人因病或离港他去至不能到案而免除任何共同债务人之公开审查,但对于各该共同债务人至少须有一人到案,公开接受审查。

(八)法庭核准此项拟议前,应先查询破产事务官关于提出此项拟议所具条件,债务人之状况及债 权人或其他代表人有无异议之各项报告。

(九)如法庭认定所拟条件,并不公允或全体债权人之利益有碍或遇债务人宣告破产而法庭必须拒 绝债务人之复权时,均应拒绝核准之。

(十)法庭按据事实之证明,若有债务人宣告破产,法庭必须拒绝或停止或附加条件方准债务人复 权之情形时,应拒绝核准所提拟议,但能提供相当保证,对于业已证明而无抵押之债务能偿还百分之一十五者则不在此限。

(十一)凡遇其他情事,法庭对于所提拟议,得予核准或拒绝核准之。

(十二)前项拟议如经法庭核准,则对于备载和解或调协计划条件之文书上盖戳法院印信或在法庭 命令内列举此项条件,以资证明。

(十三)和解方案或调协计划既经接纳及依本条规定核准后,所有债权人均受拘束,惟以对于债务 人负欠之债项并在破产程序中业已证明者为度。

(十四)破产事务官对于正式接纳及核准之和解方案及调协计划所发证明书,如无诈欺行为,在法 即为有效之充分证据。

(十五)依本条规定成立之和解方案或调协计划,法庭得因利害关系人之申请下令执行之,违反法 庭此项命令者以藐视法庭论罪。

(十六)凡遇不依和解方案或调协计划给付任何分期款项时,或法庭按据充分证据,认定此项和解 方案或调协计划因法律上困难或任何充分理由,对于债权人或债务人有不公允或不正当延误至不能进行时,或以诈欺行为骗取法庭核准者,法庭因破产事务官或受托 人或债权人之申请,如视为适当,得宣告债务人破产,并撤销和解方案或调协计划。但此项撤

个人破产制度相关问题探究
香港私人申请破产后就可以不偿还债务了吗? 第三篇

摘要:个人破产制度作为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际范围内已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法律框架,而我国在2007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后,一直未出台个人破产相关政策和法规,近年来对于个人破产法律法规的呼声越来越强烈,国家有关部门也在加紧对个人破产制度进行调研和起草。但是中国由于具有非常复杂的社会交易状况,且各交易主体契约精神较缺乏,因此,中国个人破产制度的面临着许多的问题和挑战,本文拟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笔者的观点。

关键词:个人破产;偿债宴;个人破产免责原则;惩罚性措施;自动免责主义;许可免责主义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7年6月1日实施以来,学界和广大群众希望国家出台相应的个人破产法规的呼声从未停息,近年来随着剐蹭豪车招致天价索赔和自然灾害导致不动产损毁等一系列事件的发生,对于个人破产法规出台的必要性和规制的范围引起了更加热烈的讨论。笔者以下拟就个人破产制度中的若干重要问题提出一些自己的观点和分析,希望国家相关部门能尽快制定和出台个人破产的政策法规。

一、个人破产制度制定的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1.应借鉴中国传统文化中关于个人破产的相关精神和规则

虽然现代意义上的个人破产制度于西方出现并发展,但是在中国的传统的文化中早有相关的雏形,如藏族的“偿债宴”,即债务人在无法清偿其债务时,本人邀请或者通过亲友邀请所有债权人赴宴,向债权人展示自己偿还能力即清算个人家庭财产,通过调解重新分配债权比例或债权人自动放弃债权,宴席过后主人的社会地位下降。我国在制定个人破产制度时不仅应借鉴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个人破产法律的相关条文和设计,也应当吸收传统文化中的相关精神和内涵,如此方能使得中国的个人破产制度更加地“接地气”。

2.应审慎规定个人破产财产的范围

破产财产一般指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应被用于偿还债务的所有财产。与破产财产相对的概念是自由财产,指法律规定的,可由破产人自由使用和处分的,不得扣押和查封并用于分配清偿的财产。在西方个人破产制度产生的初期,被破产人所有的财产均要被用于偿还债务,自由财产制度在破产法上的出现和确立,表明蕴含于破产程序中的文明价值的提高。自由财产一般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专属于破产人本身的不可让与的财产权利,如退休金等;二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不得扣押的财产。中国个人破产制度对于破产财产的范围应特别予以明确,若过宽则可能鼓励债务人恶意破产以逃避债务,但是若规定过窄,则可能很大程度影响债务人在破产后的正常生活,甚至影响社会的稳定。

3.个人破产免责原则的确立

破产制度发展到现代,原来不利于债务人的三大制度即破产有罪主义,破产惩戒主义和破产不免责主义已经被其对立面破产无罪主义,破产不惩戒主义和破产免责主义所取代。破产已经不单单维护债权人的利益,而是倾向于维护债务人的利益,大多债务人现在愿意申请破产大概也缘于此因。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各国破产免责制度的免责原则主要有三种形式,即当然免责主义,许可免责主义以及混合主义。当然免责主义是指随着破产程序的终结,债务人自动获得免责,无需提出申请或法院许可,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在破产立法上采取这一原则。笔者认为,当然免责主义在我国并不十分适合,主要原因在于此种模式在实际操作中易使债务人脱离法院的监管。

许可免责主义指破产程序结束后,当债务人符合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时,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给予免责许可,如果法院认为该债务人不符合免责条件,则可以拒绝寄予免责。笔者认为许可免责主义较适合我国的现实状况,由法院对债务人是否可免责进行审查,可以更好地对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进行监督,其可较有效的化解债务人与债权人在【香港私人申请破产后就可以不偿还债务了吗?】

破产程序结束后可能出现的矛盾。

一些国家如澳大利亚采取了混合主义,也就是在破产法中既采用了当然免责主义,也采用了许可免责主义。我国可借鉴该模式,分不同的情况寄予债务人自主选择的权利,但是法院或破产注册官应谨慎审查债务人的情况,以决定是否给予债务人法定的破产免责。

4.对破产债务人采取惩罚性措施

个人破产的一个主要目的是给破产债务人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绝大部分破产债务人均有一定过错或过失使得其自身陷入了债务危机,最终导致了破产,若仅规定个人可以破产,而不设置相应地惩罚机制,将有可能导致债务人的恶意破产,且对于债权由于债务人破产而未充分实现的债权人来说也不公平。笔者认为,在制定个人破产制度应明确对于破产债务人的惩罚措施,可借鉴中国香港个人破产相关法例中的制度建设。包括:不准有较高价的物品,不能购买房屋,不能有奢侈性消费,100港币或以上的信贷,事前都必须披露破产身份等。

二、结语

个人破产制度的设立将弥补我国破产立法上的一段空白,也为实现生活中出现的新的经济现象提供了解决的合法途径。我国将来的个人破产制度应借鉴国外的经验,并立足于我国的国情,制定一系列全面可行的措施来完善我国的破产制度。规定个人破产也是反映一个国家信用制度的具体体现,这样可能会给我国的经济发展开辟―个更为宽广的道路。

浅谈个人破产制度建立的合理性
香港私人申请破产后就可以不偿还债务了吗? 第四篇

浅谈个人破产制度建立的合理性

摘要:消费信贷的发展使个人消费需求进一步膨胀,但同时也产生了个人支付不能问题。个人破产法的存在能够有效解决个人支付不能的问题,但是我国破产法没有把个人破产纳入到破产法范畴中来。并且目前我国对个人破产法的研究还很少,少量的研究也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研究个人破产制度。分析个人破产制度的经济意义是本文的研究主题和目的所在。主要内容是,从经济学的角度阐述了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本文的主要结构如下:第一阐述了选题背景和意义。第二介绍对个人破产的认识及现存的个人破产制度的基本模式,指出目前存在两种个人破产制度安排:用现有财产偿债模式和用未来收入偿债模式。第三从理论上阐述了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合理性。第四讨论认为适合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模式是用现有财产以及未来收入共同偿债的“最优个人破产制度”。

关键词:个人破产制度 基本模式 合理性

随着欧美等“花明天的钱办今天的事”的超前消费观念的不断引入,特别是近几年来个人消费信贷方式的出现,中国人长期信奉的“量入为出”的消费原则已被打破,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入不敷出”的超前消费已成为中国都市居民的一种“生活方式”;从某种角度看,这是一种社会进步。但同时,也必须建立相应的保障制度,以应对由于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或个人投资失败、失业等带来的无力偿还个人债务的遗留问题。由此,有人提出应效仿国外和香港等地,建立完善的个人破产制度。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进一步自由开放,各种利益主体涌入市场浪潮中,自由配置社会资源,这里不仅有企业法人,还有非企业法人、自然人等。针对经济现象的花样翻新,本为市场经济保驾护航的破产制度也应适应这一现象,为各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提供完善且平等的保护。因此扩充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成为经济发展的必需。可是在过去的18年里,我国相关的破产法的规定仅仅将破产主体锁定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除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法人。适用范围极其狭窄,显然和经济发展相距很远。所以建立完善的个人破产制度符合我国经济的发展趋势。

个人破产指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按照破产程序,在保留他和他所供养人的生活必需费用和必要的生活用品情况下,将其财产拍卖,按一定比例分配给债权人的一项法律制度。个人破产制度的社会意义在于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使得社会利益达到最大化。个人破产制度对于债务人而言,可以保障债务人及其所供养人的基本生活,同时可以使诚实而遭受不幸的债务人从债务的深渊中解脱出来,重心开始新的生活。正因为如此,个人破产制度可以鼓励消费者信贷消费。但是,如果经营者的利益得不到保护,那么经营者将不愿提供信贷消费或提高信贷消费条件以阻碍信贷消费,因此,个人破产制度还必须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实际上从债权人角度来说,个人破产制度“可以使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人不得不倾其家产、尽其所能,切实承担起偿债责任,克服那种拍拍胸脯‘要钱没有,要命一条,不要拉倒,一笔勾销’的社会现象,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最大可能的得以实现。”因此,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必将使得我们的消费信贷市场健康发展,日益完善。

经专家研究发现,现存的个人破产制度只有两种基本模式,一就是用现有的财

产偿还债务,破产清算就是要求债务人用现有的除去豁免财产之外的财产进行偿债。二是用未来收入偿债。就是要求债务人用未来三至五年的收入来偿还债务。除了明显的个人破产中规定的用外来收入偿债这种方式以外,即是和解制度,仔细分析会发现和解制度就是要求债权人、债务人双方达成用未来收入偿债的协议。因此,和解制度也是要求用债务人未来的收入偿还债务。所以,可以发现我国现存的个人破产制度只有两种模式。一是用现有财产偿债,二是用未来财产偿债。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有其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首先,就目前经济形势而言,我国已经进入信贷消费时代,消费者主要在房屋和汽车等项目上进行信贷消费,这些消费行为使得他们背上巨额的债务。有统计数字表明,2004年底,个人消费贷款数额已达2万亿元人民币,占整个金融贷款的10%。如此巨大的债务给自然人破产制造了一个前提,倘若某一因素的诱发,必然导致成千上万的自然人无法偿还债务。从自然因素来看,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水灾、旱灾、地震、台风、风雹、雪灾、山体滑坡、泥石流、病虫害、森林火灾等,每年都有发生。一般年份,全国受灾害影响的人口约2亿人,其中因灾死亡数千人,需转移安置300多万人,农作物受灾面积4000多万公顷,成灾2000多万公顷,岛塌房屋300万间左右。以2008年汶川大地震为例,倒塌和损毁的房屋就多达1500万间。中国银监会于5月23日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各金融机构及时核销地震灾害造成的呆帐,以减轻受灾地区民众的债务负担。很多人都认为这份通知免除了贷款灾民的还款义务,甚至认为这个同于灾民的个人破产,其实不然。事实上呆账核销只是银行的一种内部行为,它跟贷款者本人没有什么联系,而且根据相关的规定,贷款者是根本不能知道自己的债务已经被银行当着呆账核销了,银行仍然对其有追偿权。从这我们也可以看出大众对于个人破产制度的祈求以及现实的残忍。现在的中国存在多种使得个人背负沉重债务原因,故而我国的自然人面临着无法清偿债务的危险。【香港私人申请破产后就可以不偿还债务了吗?】

其次,是我国破产法律制度与国际接轨的需要及维护我国经济整体利益的需要。

全球经济越来越的趋近一个整体,很少有一个国家能脱离他国或者国际市场而独立的把自己的经济发展得很好。我国已经加入WTO几年了,为了遵循WTO的规制,我国在经济政策和相关的法律方面都做出了一些改变。这些变化都是我们有目共睹的。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的破产法被认为可能会是第一部全球统一的法律。纵观世界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破产立法基本上都承认自然人的破产能力。即使是一些采用商人破产主义的国家也为了适应现代经济的发展而在立法上扩大了商人的外延。所以,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我国破产法律制度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我国正进入信用经济时代,如果没有自然人破产制度,各方便对交易所具有的风险没有预料并不会去制定规避的措施,那么一旦某个环节出现问题,整个经济链都会面临被破坏的危险。另外,只有实行自然人破产制度,才能给那些背负巨额债务的人获得重生的机会。他们的重生也就是社会的希望,这样不仅会减轻社会的负担,而且他们一旦将其进取精神和创造性发挥出来,就会给社会带来进步的力量。所以,这也是维护我国经济整体利益的需要

再次,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也是发展个人信用的需要。目前我国个人信用不足和个人信用资源开发不足。个人信用的不足使大量的资源处于闲置状态。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个人破产并不可怕,可怕的是社会没有一种识别系统和信息系统。个人或企业不讲信用和违约往往与信息不对称有关。

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在没有制度的约束下就会形成一种低信用度。

最后,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可以减少社会矛盾和减轻社会负担的需要。和谐社会,首先是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矛盾应该通过合法正规的渠道解决。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使得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能够通过法律的途径“说服”债权人不为清偿,避免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纠缠和逼迫。同时,自然人破产制度为各个债权人之间分配债务人的财产提供了程序,避免相互的纷争和矛盾。另外,对债务人来说,一旦宣布破产他就获得了重生的机会,就没有必要因为负担债务而铤而走险,那么他不会因为债务成为社会的负担和影响社会安定的因素。

对于我国来说,如果只是采用用现有的财产偿债,这将不利于对债权人的保护,因为债务人一旦申请破产,一般不会保有较多的财产,即使有也会尽可能的藏匿起来。可见这是非常不利于债权人的,所以不能单独采用以现有财产偿债的模式。 研究表明,我国现在的信用水平并不高,如果只要求债务人用未来收入偿还债务也是行不通的。由于偿还债务的时间较长,随着时间的推移,债务人不遵守承诺的可能性越大,这样,债权人得到的偿还也有可能减少,因此,也不能单独依靠未来财产偿债。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单单依靠其中一种模式偿还债务有其弊端,若将两种结合使用的话,即要求债务人用现有财产以及用未来财产偿还债务。这样不仅可以缩短偿债期限,而且也可以保证债务人工作的积极性及保证债权人得到合适的偿还。所以,选择这种用现有财产和未来收入共同偿还债务的“最优个人破产制度”是最适合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模式。

参考文献:

1、韩丽萍.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理论基础与模式选择.

2、卢宇、唐玉梅.在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以及可行性分析.

3、孙延斌.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

4、张敏.建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相关思考

5、陈秋云.论个人破产制度的中国选择

6、邱柳.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浅析

7、巫平丽.地震凸显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

8、朱红霞.论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

如果该养殖场此时已资不抵债,能否申请破产为什么如果以其全部资产偿债后还
香港私人申请破产后就可以不偿还债务了吗? 第五篇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香港私人申请破产后就可以不偿还债务了吗?】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2015个人债务授权委托书范文
香港私人申请破产后就可以不偿还债务了吗? 第六篇

第1篇

委托人 身份号码

受托人 身份号码

现全权授权受托人处理 欠款债务人的调查与催款的相关事宜。债务人还款直接汇入我指定银行账户或者收取现金,受托人不接受债务人还款事项。

特此委托

授权人签字:

年 月 日

第2篇

授 权 书

此授权书有即日,即二零xx年 月 日起生效。

现正式委托授权 代表本公司/人追收有关

以上授权权限为全部(包括调解、协议和诉讼。)

谨 此 声 明

一切需依合法途径追收所有欠款项,如有任何违反现行的法例及法规所产生的一切刑事责任及未经本人同意之任何费用,一概与本人无关。

授权人签署 承托人签署

2015再审申请书
香港私人申请破产后就可以不偿还债务了吗? 第七篇

第1篇: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xx、男、xx岁,汉族,农民,住xx镇敖包山村。

申请人xx与被申请人xx及xx林地侵权纠纷一案,不服xx中级人民法院(20xx)x民一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和xx县人民法院巴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不服,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一、请求撤销xx县人民法院(20xx)巴民初字第95号、xx中级人民法院(20xx)x民一终字第620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

二、一、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1990年初,我所在的xx镇南山村委会与申请人协商将本村九组地头北现王振承包的土地南的3。7亩土地承包给我,承包期限二十年。当时因是荒地,又是沟沿的上坡,再加之当时土地管理制度的不完善,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是口头协议。

1990年的春天,我找了本村的许峰用四轮车翻地,量晒一年后,1991年和1992年连续种了两年地,1993年我见该地坑洼不平,种庄稼不长,买了树苗,栽植了柳树和杨树。XX年当时的村书记朱华找我让交承包费,我于同年8月20日交给村主任张广300元(有张的证实),后来,朱华说少又让交,我于同年的11月28日又交给朱华600元(有证据证实)。

XX年12月30日,村委会找我让延长承包期限四十年,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并在镇林业工作站备案。

2015年7月份,王振将我栽的树砍掉,被我发现后制止。后王起诉至法院,称我侵权,要求承担侵权责任,并判令我与村里所签订的合同无效。一审败诉后,申请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我提出再审。我认为: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主要理由如下:

一事实不清

(一)我与xx所承包的林地不是一块地,从xx和我各自的合同四至就能印证该事实。

xx提交的植树造林承包合同书第二项记载:“承包在四至为西至崔德房东大道,东至二龙灌渠山洪交叉西沿;南至旱渠沿底;北至旱渠北沿底。在25亩承包地中包括山洪交叉北二龙灌渠内属南山村所有地段(宜造林部分五亩)四至为南至山洪交叉口,北至二龙渠第一座小桥南,东垤渠沿底,西至渠沿底”。

从上述合同记载的四至说明:

1、王承包的地块为两部分:前部分双方引起争议的地块,后部分在距离该地块以南两公里的地方,与本案无关。

2、实际上王所承包的地块是一条东西走向的荒沟,南至旱渠沿底——-北至旱渠北沿底,东西是长度,南北是宽度,从两个“底”字不难看出王振承包地在南北界限上只涉及沟底的土地面积,沟两侧的斜坡均不在其合同之内。此沟底最宽处有50多米,最窄处有15多米宽。荒沟北坡是张洪与李贵的承包地,而荒沟南坡就上我所承包的林地。

3、自王承包以来,对其荒沟从未治理过,沟里长了一些树毛子,至今未裁过一棵树。从上述的四至也证明:(宜造林部分五亩)四至为南至山洪交叉口,北至二龙渠第一座小桥南,东至渠沿底,西至渠沿底。这说明只有第二块地适宜造林。而这块地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

我与村委会的合同第六项记载甲方(村委会)发包给乙方(本人)的土地四至为:东至孙龙地头渠边,西至道口,南至九队(一组)地,北至渠沟。四至清楚无争议。说明:

我与王的承包地并不重合,双方只是北部搭边。王承包的是沟底的面积,申请人是南至一组地,北至渠沟,到实地勘查就会看到,两份合同所指的四至并不重合。申请人承包的是荒沟的斜坡,最宽处有7米,最窄处有2米,合计为3。7亩。

第2篇:再审申请书

申请再审人(原审一审被告):刘X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西安市XXXXX。

被申请再审人(原审一审原告):郭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西安XXX退休职工,住址同上。

申请再审人因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XX)碑民一初字第XX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内容、审判程序违法,特依法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对该调解协议内容二、三条立案再审,依法作出判决。

事实与理由

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XX)碑民一初字第XX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内容第三项:“本市含光路XX号住房一套,归原告XXX所有,原告XXX须向被告刘花娥一次性支付12000元。”根据案件事实,此住房为西安市医学院家属楼,属于房改房,并不具有完全所有权。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故,此协议内容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及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件属于离婚纠纷之诉(身份之诉),因此,该调解书应当经当事人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而碑林区人民法院未经送达,只是送交当事人,严重地违反法律、审判程序。

三、申请再审人向碑林区人民法院监察室提出纠正该调解书后,口头回复该调解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

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本案是涉及到身份之诉的案件,该适用法律实属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其中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如果不请求,怎么能够证明其婚姻身份呢?不请求,就无法证明婚姻关系的是否存在或解除。而是应当制作调解书,应当送达签收,才符合法律的规定。

四、本案申请再审人未签收的民事调解书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综上,依据《民事诉讼法》180、182、184条,及《再审立案规定》第8条之规定,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及违反审判程序,请求上级人民法院行使审判监督权,以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刘花娥

代书人:权元,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0XX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1、身份证复印件1份;

2、《民事调解书》复印件5份;

3、《民事申诉书》副本5份。

原守刚诉被告郭留霞离婚纠纷民事调解书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第3篇: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XXX,女,1958年8月4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北京市西城区鸭子桥南里1号楼地下室7号。邮寄地址:北京市东直门内北小街8号院1号楼4单元101室。联系电话:13141333946。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XXX,男,197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华龙路999号13号楼4单元1201室。邮寄地址同地址。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X,男,195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甸柳新村二区13号楼1单元102室。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山大南路5号。联系电话:13864129226、88952117。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X,男,197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燕子山小区西区号楼1单元102室。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山大南路5号。联系电话:15863777813。

申请再审人XXX与被申请人XXX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的(2015)历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和2015年11月4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济民四商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5)历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以及第二项;

2、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做的(2015)济民四商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3、请求贵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申请再审人王德敏无需承担偿还债务的主张;

4、请求贵院判决一审、二审、再审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特申请再审。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具体理由如下:

申请再审人XXX对被申请人XXX所借的个人债务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因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申请再审人XXX与被申请人XXX2015年起开始分居,对其债务不知晓,借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也未用于上述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因此对于其借款不能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属于XXX的个人债务,申请再审人XXX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具体理由如下:

被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XXX之间的债务属于高利贷债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的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综上所述,申请再审人XXX不应该承担被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XXX之间的高利贷债务偿还责任,恳请贵院依法再审,纠正错误,维护申请再审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日

第4篇:再审申请书样本

申请再审人:×××(一、二审诉讼地位),性别,××××年××月××日出生,×族,职业,住所(户籍地,现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同时写明现居住地,以下同)。(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全称、住所地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和职务,以下同。)

通信地址:××省××市(县)××区(乡)××街(镇)××号,邮政编码;手机、办电、宅电。

法定(或指定、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或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委托代理人的,在此括号内注明与当事人的关系),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及住所。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只写明姓名、单位、职业。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的写法与申请再审人写法相同。

被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基本情况、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的写法与申请再审人写法相同。

原审××:〔注:原审其他当事人按原审诉讼地位表述,例如,一审终审的,列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等;二审终审的,列为“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等。当事人基本情况、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的写法与申请再审人写法相同。〕

原审法院及案号:一审×县(市、区)人民法院,(2015)×民初字第×号;二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民一终字第×号。(经再审的同样列明)

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因××纠纷一案,不服××中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号已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撤销原判第×项,依法改判……

2、……(逐项列明具体请求)。

申请法定事由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2、……(以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一、二款规定的事由为依据,将认为符合的事由逐项列明。)

事实及理由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第×项。……〔阐明新的证据名称、证明内容及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第×项的理由〕。

2、……(本部分要与申请法定事由部分一一对应,将能够说明事由成立的理由、事实和证据情况简明扼要条理清晰地逐条阐明。)

综上,申请再审人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款第×项之规定,特申请对本案再审。

此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件:

1、×××人民法院×号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份。

2、……(将申请再审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文书、材料一一列明并在所提交的材料上注明相对应的序号。)

申请人:×××

(签名、捺印、盖章)

××××年××月××日

第5篇:怎样写再审申请书

一、首部

即标题,写明文书名称“再审申请书”。

二、正文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本文书是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错误而申请再审的,所以,当事人只有申请人一个方面。

(1)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写经常居住地;申请人是法人的,写明法人名称和住所,并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申请人是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或起字号的个人合伙的,写明其名称或字号和住所,并另起一行写明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申请人是个体工商户的,写明业主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起有字号的,在其姓名之后用括号注明“系……(字号)业主”。

(2)有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的,应列项写明其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并在姓名后括注其与申请人的关系。

(3)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列项写明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如果委托人系律师,只写明其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2案由。案由,即提出再审申请的原因。写明不服哪个人民法院的哪一个判决或者裁定。依次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原终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判决的制作日期、文书编号、文书名称。表述为:“申请人对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申请再审。”

3。请求事项应写得简明扼要,言简意赅。

4。事实与理由。这是本文的关键部分,应根据法定内容来写。

再审申请,是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的,内容比起诉状、上诉状复杂得多。既要写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错误,又要写二审判决、裁定的错误。如何把理由写得井然有序,避免重复、累赘,这是个写作技巧问题。要把理由部分写好,首先应从整体内容上思考,明确所要表达的中心思想,然后,对所掌握的材料进行归类。具体制作时,可划分为以下几个大的层次:

第一层,综述案情。可以先撇开一、二审的裁判,将民事纠纷的发生、原因、经过、结局情况写出来。这一层要求写得实事求是,有事实、有相关的确凿的证据证实。如果不先综述案件事实,直接批驳人民法院的错误判决或裁定,就会觉得缺乏总体感。因为,从逻辑学上说,综述案情,是先举出正确的结论。下边的批驳,是运用论据进行分析论证的证明过程。但这一层不必写得十分具体、详细,简明扼要地写明案情即可。

第二层,具体分析论证法院的错误判决、裁定。或者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或者错误地适用了法律;或者违反了诉讼程序;或者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河私枉法行为等。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错误,可能是一个方面的,也可能是多个方面的。无论什么情形,在批驳认定事实错误时,要注意运用证据;批驳适用法律、违反程序错误时,要注意弓佣法律原文,寻求立法的原意。如果有新的证据,而且这些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就要将事实的发生、原因、经过、结局的真实情况如实写出,并列举确实、充分的证据,说明证据的来源。

这一层次要求写得具体周详,论述要有根有据,合理合法。不要空发议论,泛泛而谈。

第三层,总结全文,阐明进行再审合乎法律规定。这一层次以法律规定为准绳,衡量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错在哪里,为什么错;当事人申请再审,为什么正确,等等。

三、尾部

1。主送机关,分两行写:“此致”、“人民法院”。

2。右下方: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制作本文书的日期(年、月、日)。

3。附项:

(1)物证(名称)件;

(2)书证(名称)件;

(3)有证人的,要列出证人的姓名和住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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