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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恋意拖欠员工工资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2016-12-28 09:14:32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企业恋意拖欠员工工资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共9篇)80-520何时员工可以直接申请法院支付令问:何时员工可以直接申请法院支付令?答:员工在以下情形可以直接申请法院支付令:1)企业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员工劳动报酬的。企业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提出异议的,支付令不生效,人民法院将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企业与员工就...

本文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成考报名频道为大家整理的《企业恋意拖欠员工工资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供大家学习参考。

80-520何时员工可以直接申请法院支付令
企业恋意拖欠员工工资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第一篇

问:何时员工可以直接申请法院支付令?

答:

员工在以下情形可以直接申请法院支付令:

1)企业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员工劳动报酬的。企业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提出异议的,支付令不生效,人民法院将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企业与员工就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企业不履行的。

企业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提出异议的,支付令不生效,人民法院将裁定终结督促程序,但其后劳动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须再经过仲裁程序。

参考法规:

1.《劳动合同法》第30条第2款;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6条。

例:

王某与深圳某网络科技公司于2008年4月签订2年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王某月工资为5,000元,每月10日发放。

2009年2月,公司通知王某,由于公司出现经营困难,自3月起,按照工资标准70%发放,剩余工资推迟发放,但承诺自2009年3月11日起按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为其未发放部分工资计息,等公司经营好转后到时一并支付。

2009年12月,公司向王某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向王某支付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000元。

之后,王某多次与公司联系询问拖欠工资一事,该公司始终以各种借口推脱不肯解决。后在街道调解委员中心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公司在约定期限内支付王某拖欠的工资及利息。

到了约定的期限,公司并没有履行协议,王某遂向法院申请了支付令,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解:

本例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

 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 拖欠劳动报酬的调解协议,企业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劳动者可以申请支付令。

本例中,公司拖欠王某工资事实及数额都非常确定,双方已就此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了支付期限,但到期公司没有履行协议,王某依法有申请支付令的权利。

操作提示:

1)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拖欠劳动报酬的,只要事实清楚,即便双方没有就此达成调解协议,员工仍然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2)企业接到支付令后,可以在法定期限(15天)内履行义务或者提出异议。如企业未在15日内提出异议的,支付令将生效,人民法院就有权就支付令内容进行强制执行。

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企业恋意拖欠员工工资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第二篇

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80-530接到法院支付令,企业怎么办
企业恋意拖欠员工工资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第三篇

问:接到法院支付令,企业怎么办?

答:

企业接到法院支付令后,可以在法定期间内按照支付令内容履行义务,或者提出异议使支付令归于无效。

参考法规:

1.《民事诉讼法》第193条第2款、第3款;

2.《民事诉讼法》第194条;

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条。

例:

2009年4月,张某等6人与北京某公司济南子公司签订2年期的劳动合同,试用期3个月,工资800元,试用期满后看本人能力与表现在1,000元到1,500元之间确定。

试用期期间,公司却以张某等未交纳保证金为由没有发放工资,试用期满后,以订单不多为由只发给200元生活费。

张某等人于是向总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要求补发并按时发放工资。 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同时在总公司人事部特派人员的监督下,劳资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济南公司7天内补发张某等人5个月的工资,试用期工资按转正工资1,200元的标准发放,并保证以后每月都按时发放工资。

协议达成后,总公司派员回京,济南公司却没有在约定期限内补发工资,张某等人于是向法院申请支付令。但济南公司却以“调解协议是在不自愿的情况下达成的”为由,对支付令提起异议,致使支付令无效。

张某等6人收到法院通知后,立即向法院起诉,并向法院申请了先予执行,得到了法院支持。

解:

本例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

 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 企业不履行调解协议,员工可以申请支付令;

 只要企业对支付令提起异议即可使支付令无效,法院不对异议做实质审查;  支付令无效后,对于双方争议事项,员工可以不经仲裁程序直接起诉;

 追索劳动报酬的诉讼案件,员工可以依法申请先予执行。

本例中,济南公司克扣、拖欠张某工资事实清楚,本来直接履行调解协议就可以化解纠

纷,该公司却使用支付令异议的权利继续拖延,但申请过支付令的案件,不再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员工有权直接起诉。并且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员工有权申请先予执行,济南公司并没有达到长期拖欠的目的。

操作提示:

1)企业接到支付令,有15天内提起异议的权利。

2)企业要慎用支付令异议的权利,以免让企业陷入缠讼的境地,增加纠纷解决成本。

3)企业需注意:追索劳动报酬、抚恤金、医疗费用等案件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先予执行。

工资支付令申请书
企业恋意拖欠员工工资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第四篇

工资支付令申请书

申请人:xxx,女,汉族,1991年12月10号出生,联系电话:xxxxxx。

被申请人:xx。住所:xx。 单位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 务:经理 。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下达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资 元。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是被申请人招聘的职工。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3年9月30日止共3个月,被申请人累计拖欠申请人工资6688元,有被申请人书写的工资欠条为证。被申请人承诺于2013年10月16日前给付,但是经申请人xx多次催要,xx公司至今未兑现。为维护申请人的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特申请法院向被申请人下达支付令,督促兑现拖欠申请人xx的工资。

此致

【企业恋意拖欠员工工资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太原小店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手写)

2016年1月_31日

附证据:1.工资欠条复印件1张;2.申请人xx身份证复印件1张。 存档: xx(申请人留存)

支付令全解
企业恋意拖欠员工工资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第五篇

支付令

支付令的概念

支付令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法作出的督促债务人为一定给付义务的法律文书。 支付令的法律依据

支付令的法律规定主要在《民事诉讼法》的第十七章《督促程序》中,从第二百一十四条到第二百一十七条共四条.

1.第二百一十四条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2.第二百一十五条 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3.第二百一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除了《民事诉讼法》外,《劳动合同法》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解决劳动者被拖欠工资问题,也作了支付令的规定,该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支付令的申请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9条和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第215条规定,债权人申请支付令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债权人请求给付的标的物仅限于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和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

2.债权已经到期且数额确定。

3.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也称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申请支付令的方式: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应当提交申请书,并附有债权文书。债权人不得采用口头方式申请支付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9条的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支付令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1.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或经常居住地,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诉讼代理人的,也一并写明。

2.债务人应当给付的金钱、有价证券的种类、数量和请求给付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包括引起债权发生的事实以及证明债权存在并已到期的事实和相关证据,并写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

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

3.请求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申请人要明确表达请求法院发出支付令,而不是提起诉讼的意思表示。

支付令的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条规定: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支付令的审查和受理 1、人民法院对支付令申请的审查。债权人提出支付令的申请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条件,由审判员一人对申请进行审查。审查的方式,是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审查的范围,包括下述事项:(1)主体资格审查。 申请主体的资格包括申请人是否是依法享有债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人是公民,还应审依据查其是否有诉讼行为能力;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审查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2)请求内容的审查。请求内容的审查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明确、合法;一是请求给付的标的物,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范围。(3)请求的事实和证据的审查。人民法院收到债权人的申请后,应对其申请的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如对债权人提交的合同(还款协议)、发票、发货凭证、运货单、提货单、票据复印件等文件,以及请求给付的金钱、有价证券是否已到履行期限,应予以审查。(4)支付令能否送达债务人的审查。申请书应当具体明确写明债务人的住所,住所不明的不能适用督促程序。

2、人民法院对支付令申请的处理民法院。对支付令申请进行审查后,有以下三种不同的处理结果:(1)驳回支付令申请。 经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①当事人主体不适格;②给付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的证明文件没有约定逾期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坚持要求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 ③债权人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属于违法所得;债权人申请支付令之前已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或者申请支付令同时又要求诉前保全。认为债权人的申请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在15日内裁定驳回申请,债权人对该裁定不得上诉。(2)发出支付令。经审查,认为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①支付令的制作。支付令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督促其限期清偿债务的法律文书。支付令应当记明以下事项:债权人、债务人姓名或名称、住所等基本情况;债务人应当给付的金钱、有价证券的种类和数量以及事实和理由;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提出异议的期限;债务人在法定期间不提出异议的法律后果;诉讼费用的负担。支付令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②支付令的效力。支付令一经送达债务人,便

产生如下法律效力:第一,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这里的“清偿”既包括债务人实际履行了义务,也包括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第二,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既不提出异议又不清偿债务的,支付令发生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支付令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是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3)、终结督促程序。如果在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前,申请人撤回支付令申请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支付令的效力

支付令是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具有裁定的性质,一经送达债务人,即具有如下法律效力:(一)限期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效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1条第2款的规定,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异议,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应当清偿债务。(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民事诉讼法》191条第3款规定,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在15日内,既不提出异议,又不清偿债务的,债权人有权向受诉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支付令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

支付令异议

支付令的异议,是指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明不服支付令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支付令异议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异议可以不附任何理由,即债务人不必提供事实和证据来证明异议的成立,只要作出异议陈述即可。(一)异议成立的条件 1.异议应在法定期间提出。债务人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支付令,如认为不应当清偿债务的,应在收到支付令次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异议的,异议不能成立,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异议。民事诉讼法规定15日异议期限,为不变期间,人民法院不得任意变更,债务人也必须遵守。2.债务人的异议必须针对债权人的请求,即异议应针对债务关系本身。如果债务人的异议是陈述自己无力偿还债务,或者对清偿期限、清偿方式等提出不同意见的,异议不能成立。在司法实践中,债务人的异议有下述几种情况:一是债权人在申请中提出多项独立的给付请求,债务人就其中一项请求提出异议,其异议效力不能及于其他请求。二是债权人的支付令申请涉及几个债务人,如果该项债务为共同债务,其中一个债务人提出异议的,该异议视为全体债务人的异议;如果该项债务不属共同债务,而是各自独立的债务,那么一人的异议,不涉及其他债务人。3.异议必须以书面方式提出,债务人以口头方式提出的异议无效。

(二)异议的效力 对支付令异议的效力,是指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在法律上的后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异议,经人民法院审查符合异议条件的,支付令失效。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偿付能力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三)异议的撤回 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后又撤回异议的申请,这虽然是债务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务人对支付令的异议一经提出,支付令即失去效力。所以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后,不能提出撤回异议的申请。

支付令的撤销

支付令的撤销程序,仍然是提起、审查、裁定、送达(生效)四个环节。所不同的是在提起和审查阶段,因行为主体不同,在要求上也有所不同。

(一)提起 人民法院行使撤销权的,由院长提起撤销程序。这一点《复函》已作了明确的规定。申请人申请撤销的,由申请人提交撤销支付令的书面申靖。对此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直接作为撤销依据。

(二)审查 由于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并不审查实体内容,所以,原则上撤销支付令也只进行程序意义上的审查。即只审查撤销主体和行为主体是否作出了撤销支付令的明确意思表示。但是,由人民法院径行撤销支付令的,其审查有特殊性。即它是将对支付令是否确有错误的审查和能否裁定撤销的审查合一的。其审查主体是审判委员会;由原申请支付令的申请人申请撤销支付令的,仅进行程序意义上的审查,即只审查是否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书面申请。审查主体是审判员。

(三)裁定 该裁定书主文是“撤销„„号支付令,驳回申请人的支付令申请。”由于法律规定对支付令申请条件的审查由审判员一人进行,而支付令据以撤销的依据仍然是审查申请条件,所以,撤销支付令的裁定书仍应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至于是否仍由原在支付令上署名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不受限制。这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22条的规定。

【企业恋意拖欠员工工资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四)送达 适用民事诉诉法规定的各种送达方式,不受直接送达、留置送达要求的限制。该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督促程序的终结

督促程序的终结,是指在督促程序中,因发生法律规定的情况或某种特殊原因而结束督促程序的进行。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终结督促程序:

(一)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清偿债务

(二)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异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1条第2款和第192条的规定,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对支付令提出

书面异议,支付令自行失效,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三)支付令无法送达债务人

支付令在一定期限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督促程序无法进行,人民法院依职权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督促程序终结后,债权人起诉的,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四)支付令的撤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支付令,驳回债权人的申请,终结督促程序。

支付令申请的收费

申请支付令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半财产案件收费标准的1/3计算,具体参照《交纳办法》. 申请支付令执行的期限

债务人为公民的有效申请期限为一年,债务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有效期为半年。超过申请执行期限,支付令便失去执行效力。【企业恋意拖欠员工工资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支付令的优点和缺点 申请支付令与普通的诉讼相比有以下优点:(1)时间短,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的15日内不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即发生法律能力。(2)程序简单,人民法院收到债权人的书面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即可签发支付令。(3)费用低,仅为普通财产案件的受理费1/3. 支付令的缺点也很明显,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就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提出异议,支付就失去效力.

注意事项

债务人收到支付令的15日应该做出明确答复,否则支付令即生效。

2016申请加班费支付申请书范文
企业恋意拖欠员工工资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第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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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加班费支付申请书范文

我自xx至xx入职xx发展有限公司,并签订广州市劳动合同,合同约定;

第三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具体工作时间如下;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

周六;上午;9;00至11;00下午14;00至17;00

第四条关于劳动报酬

【一】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计算加班工资基数】按下列第1种形式执行,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及本单位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

计时工资;2740/一月

【二】乙方试用期工资为2540/一月

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加班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费。而实际上;我们现在的工作人员从入职之日起,一直为每天工作8小时,每月休息4天,具体上班考勤为;

早班;08;00至16;00

中班;16;00至00;00

晚班;00;00至08;00

行政班;12;00至20;00

2、加班费计算的工资基数为;1440元/月

由此可见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我们每星期存在一天休息超时加班费,根据【劳动法】工资分配,应当遵守按劳务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及以下列相关条款;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报酬。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务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外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有一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务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下,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定期限劳动合同。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工资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企业恋意拖欠员工工资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综与所述,请公司按劳动合同、劳动法、确定加班计算方式,支付下列款项

1.请求公司支付-至xx月-日,每周星期休息日双倍加班费用。

2.请求公司支付-至xx月日,平时超时加班按1.5倍计算加班费差额。

3.请求公司支付-至xx月-日,国家法定假期三倍加班费差额。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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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申请支付令的条件有哪些?
企业恋意拖欠员工工资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第七篇

支付令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申请支付令的条件有哪些?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详情请看下文。

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1、有权提起督促程序的,只能是债权人.依照实体法的规定,享有权利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依法履行义务.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通过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此外,债权人还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发布支付令,通过督促程序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

2、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要求债务人履行一定给付义务,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不适用督促程序;而且,督促程序只适用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案件,除此以外,要求债务人给付特定物,返还建筑物,为一定行为的案件,都不能申请适用督促程序.

所谓金钱,是指作为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货币;有价证券指券面所表示的财产权利必须实际持有其券才得以实现的证券,如本票,汇票,支票,股票,公债,国库券,提货单,抵押单等.可以适用督促程序的给付之诉的案件,如借款,借贷,有效买卖欠款,赊销,代销欠款等.

3、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督促程序中的申请人必须是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而且债务人也不负有履行其他债务的义务.具体地说,就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不负有对等给付的义务,或者对等给付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此外,还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虽然另有债权关系,但按其性质,不能与债权人的权利发生抵销的情况.

4、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已载明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根据.该条件有三层含义,其一,期限届至.给付期限届至,债务人始有履行给付的义务,债权人也始有请求给付的权利,否则,债务人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不得提出给付请求.其二,数额必须确定.至于何种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数额方能确定,不应以债的产生原因而定,不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请求基于何种类型的债权债务关系产生,只要其数额已经确定(比如通过双方当事人私下和解),且符合其他受理条件,均不妨碍适用督促程序.其三,申请书载明了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根据.这是对申请书形式要件的要求,即应记载请求种类属金钱或有价证券,其数量,产生的原因事实,可以证明的文书资料,履行期限等.至于事实,证据是否确凿可信,是否具有采证力以及会否引起争议,并不影响督促程序的适用及支付令的申请.

5、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这里所说的送达是指直接送达,支付令的送达不能适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在两种情况下,应视为支付令不能送达:一是债务人下落不明,需要采用公告方式才能送达的;二是债务人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情况比较复杂,不符合督促程序迅速简便地处理纠纷的立法原意,故视为不能送达.

6、债权人申请支付令,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依照中国法律规定,有权管辖此类案件的法院只能是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债务人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由债务人经常居住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债务人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7、债权人申请支付令,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附有债权文书.申请书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开始督促程序的前提和依据,也是人民法院审查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申请书必须详细记明下列内容:当事人的自然状况,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的名称,地址等;请求给付的金钱,有价证券的种类和数量;请求发布支付令所根据的事实和证据,着重写明引起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的产生,发展的时间,以及债权,债务关系的其他事实,并尽可能地提供证据,对事实和理由加以证明.

此外,申请书还应载明当事人的请求事项,即表明申请的目的在于发布支付令等等。

以上是聘才网小编为你整理的申请支付令的条件,债务人对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异议,但对清偿能力、清偿期限、清偿方式提出不同意见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希望上述内容能够对你有所帮助,谢谢浏览!

2016六年级上学期班主任工作计划
企业恋意拖欠员工工资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第八篇

范文一:六年级上学期班主任工作计划

新学期在秋风中悄然而至,我接手了六年级班主任工作。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好的计划是成功的一半。在新学期,我计划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班主任工作,建设好自己的班级。

一、指导思想

坚持将德育工作放在教育的首位,结合学校“三自主”教学改革,培养学生良好的日常行为规范。在新的教育理念的指导下,注意培养同学们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争取让每个学生在我的班级里学有所获。

二、工作要点

1、建设有号召力和带动作用的班委,充分发挥班委作用

班委的建立是一个班级工作重头戏。好的班干部是班主任的好帮手,充分发挥班干部的作用,不仅利于教师把更多的经力投入到教学中,更利于班干部工作能力的培养。所以开学伊始,首先就要通过各种方式建立各方面能力较强有号召力的班委班子,要多给学生锻炼自己的机会,让他们有更多自主发展的空间,学生自己能做好班主任能不插手的事情就放心大胆的让学生在班委领导下自力完成。比如布置教室、出黑板报,组织班级活动等。

2、明确学习目标

为了目标而奋斗才会由于成就。我打算让学生在期初,期中等各个阶段拟定自己在学习、行为习惯、卫生等方面的目标,明确自己奋斗的目标是什么,避免盲目、低效地学习和生活,从而增强集体的凝聚力和动力。这些目标不光要在头脑中想好,更要在纸面上写好,还要要求他们一式三份,一份张贴在教室比较醒目的位置,时刻提醒自己;一份张贴在家中的个人空间督促自己;另外一份则交给班主任存档,作为日常班主任教育工作的依据。有了明确的奋斗目标,我就有义务和他们一起切实落实好奋斗目标,让学生们在有动力的前提下保持适度的压力,争取每个学生都能在自己的目标引导下取得进步。

3、重视习惯养成

良好的常规是进行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的保障,一个学生调皮捣蛋、不合常规的举动往往会使一堂好课留下遗憾,会使整个集体活动宣告失败,甚至使全班努力争取的荣誉付诸东流,直接影响到班集体的利益。因此,扎实有效地加强学生的常规训练很重要。本学期常规训练的内容我以《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为主,同时结合课堂常规、集会和出操常规、卫生常规等,使学生无论在课堂上,出操集会上,都能保持良好的纪律,得到更多的收获。

4、抓好安全教育工作

安全无小事。时时处处事事抓安全,培养学生的安全观念,提高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

三、具体教育措施:

1、加强班委建设

及时召开班干部会议,针对他们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教给他们工作方法,使他们明确自己的职责,指出他们的优缺点和今后努力工作的方向。同时,还要求他们注意班干部成员之间的合作,齐心协力,拧成一股绳,尽力在同学之间树立他们的威信,创造机会,锻炼和培养他们的能力。

2、宏观微观相结合,抓好整体教育工作

准确把握学生对知识的掌握,因材施教,在重点难点上下工夫,以促进全班成绩的平稳、扎实地上升。面向全体学生,分类施教,加强对潜能生的辅导,课堂多关注,课后勤辅导。力争他们本期取得更大的进步。要关心学生的生活,体贴他们的冷暖,了解他们的心理,建立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做学生的知心朋友,以使班主任工作做的更好。要求学生时时、事事、处处注意安全。努力提高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教育学生上好所有学校开设的课程,积极参加体育锻炼,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文娱活动,重视各项比赛的积极参与,培养学生的参与意识。

3、利用好校讯通等沟通平台,家校联合

经常与学生家长联系,使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利用校讯通等及时反馈学生在校情况了解在家情况,以便更好地开展工作。另外,对于需要深入交流的家庭,尽可能进行家访。

总之,在新的学年中,我会一如既往,继续努力,做好班主任工作。

范文二:六年级上学期班主任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小学部工作计划为核心,以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小学办特色为主线,以落实世纪星理事会发展规划为重点,坚持教育是服务,质量是生命的原则,紧紧围绕提高学校的效益和质量这一主题,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德育为首位,通过德育活动、体艺“2+1”活动、文明礼仪教育活动、平安健康教育活动、综合实践活动、“六一”师生艺术节活动等,提高学生道德修养、科学修养及身体素质,进一步推动班级又好又快发展。

二、班级分析

六(3)班现有学生46人,其中男生31人,女生15人,男生人数远远多于女生人数。其中寄学生39人,校车接送生3人,走读生4人,寄学生人数所占比例大,大部分来自茶陵县的一些乡镇。寄学生当中又有5个人是坐学校校车的。(谢晓朵、刘露、谭亚雄、刘坤、尹亮亮、陈雨婷、周双吉、刘唯杰)本学期新进了一个新生,其余45个学生都是老生,他们已经养成了一些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学习习惯,整体班风比较好。偶尔有几个调皮一点的,如肖宁、谭斌等。还有一些学生学习习惯不好,作业不整洁的,如有彭毅豪、刘坤等,学习成绩不好的如邓国强、肖宁、罗家雄、谭斌等等。

三、主要工作及措施

(一)进一步抓好学生的安全工作,确保学生的安全健康

安全工作是学校的首要工作,也是班级的首要工作。对班级的安全工作常抓不懈。对学生周日返校、晨跑、做课间操、就餐、就寝、回家以及空间时间的安全做指导、监督和教育。让学生能够安全的在校,平安的在家。这是享受优质教育,幸福生活的基础。

(二)组建一支管理组织能力非常强的班干部团队

先通过自我推荐,他人推选出名单,然后民主举手投票,班主任监督参考,已选出一支管理组织能力非常强的班干部团队,这些班干部严格要求自己,管理和组织能力又非常强,对待工作非常认真。如班长谢晓朵、副班长刘晖、学习委员谭文希等等。安排班干部轮流值日,安排副班长刘晖管理好纪律,学习委员管理好早读、交作业、背书、晚自习,学习辅导等学习相关的事情。劳动委员王刘涵、江黄华管理好教室和公共区的卫生。生活委员刘可兴、彭毅豪管理水电、门窗、班费的事情。让他们各司其职。班长谢晓朵与班干部、班主任进行协调。六年级是高年级,他们有一定的主动性和能动性,班主任只是适度给予指导,监督。让他们养成自主管理的习惯。

(三)加强养成教育

1、注重文明礼仪教育。教育学生见到老师要打招呼、进入办公室、或迟进教室要打报告。让班干部每日检查学生的仪容仪表,红领巾佩戴情况,班主任对每天的情况做总结或教育。

2、强化班级文化建设,净化班级环境。用优美的氛围陶冶人,把玫级环境的净化、美化、作为礼仪教育不可缺少的途径之一。要做到安排有科学性、布置有教育性、整体上有陶冶性。

3、领好劳动工具,安排好劳动轮流表,安排好劳动委员做好卫生的检查监督工作,如实做好卫生打扫记录,发动每个学生做好互相监督持工作。班主任及时做好总结。让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平时,对学生也做好个人卫生的教育。开展一两次个人卫生评比。

4、努力使学生做大课间操、眼保健操的动作规范。与体育老师沟通,做好晨跑的规范。同时,时常提醒学生上课的坐姿、写作业的姿势。

5、养成学生阅读课外书的习惯。在学校阅读的大气氛中,班级组建图书角,每人捐两本书,学习委员做好登记。每周日以小组为单位去借书,每周五以小组为单位去还书。小组长做好读书登记。语文老师和同学推荐优秀书目。让阅读成为学生的精神成长史。

(四)加强与学校领导、与科任老师、学生家长的联系

与学校领导沟通,反映班级存在的一些困难,以及时解决。与科任老师沟通,了解学生各方面的表现。与学生家长联系,全方位了解学生的情况,发动多方面力量教育学生。以教育是服务,质量是生命这个原则,尽我的一些微薄之力。

四、活动安排

2月

1、安排好卫生打扫表,进行新学期全面大扫除。

2、制定班主任工作计划。

3、排座位,发书,选班干部。

4、统计周末乘车生,城内乘车生。

5、讨论完善“班级量化考核细则”。

6、抓好大课间,全体教师参与,彰显英语特色。

7、狠抓乱扔、乱丢、文明礼貌、就餐、就寝等养成教育。

8、每月一事:让我们不闯红灯。

3月

1、举办“文明礼仪”手抄报创作大赛。

2、预防春季流行病,进行健康卫生方面保健教育。

3、每月一事:让我们一起去种树

4月

1、致家长的一封信。

2、个人卫生检查抽查。

3、每月一事:让我们去踏青

5月

1、举行“我向名人学礼仪”作文竞赛活动。

2、举行文明礼仪知识竞赛

3、每月一事:让我们学会扫地

6月

1、“庆六一”师生艺术节。

2、养成教育家庭大调查,举行“礼仪小明星”评比活动。

3、每月一事:让我们学唱一首歌

7月

1、致家长的一封信。

2、集中精力,搞好复习,做好学期结束检测、安全、卫生等工作。

3、提醒学生在假期里,注意学会保护自己,不去参加不安全的活动。

4、写好学生评语、做好评先评优工作。

5、上交班务及政教工作总结。

6、每月一事:让我们玩球去

范文三:上学期六年级班主任工作计划

本学期我将继续担任六年级班主任的工作,之前几年的磨合,我已经和学生们有了很深的默契,我想我在这个学期的工作将更加的好做,因为我已经对自己的工作有了更为明确的认识了,我知道了自己要做的时期了,我将更加努力的工作,相信自己一定能够做的更好,我会让我自己做的更好的。

一、指导思想:

坚持德育为首位,以日常行为规范为准绳,以新的教育理念为中心,大力培养同学们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力争我班各方面的工作有新的突破。

二、班级基本情况:

我班共有学生29人。每个孩子都活泼可爱,有着很强的上进心和集体荣誉感。他们纯洁善良,好奇心强,求知欲强。但是自制能力差,时常不能控制自己,上课时爱随便说话或者做小动作,个别学生迷恋网吧。很多行为习惯有待进一步培养。

三、本期工作要点

1、培养班级干部:及时召开班干部会议,针对他们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教给他们工作方法,使他们明确自己的职责,指出他们的优缺点和今后努力工作的方向。同时,还要求他们注意班干部成员之间的合作,齐心协力,拧成一股绳,尽力在同学之间树立他们的威信,创造机会,锻炼和培养他们的能力。

2、重视关怀教育:要关心学生的生活,体贴他们的冷暖,了解他们的心理,建立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做学生的知心朋友,以使班主任工作做的更好。

3、继续做好安全教育工作,。要求学生时时、事事、处处注意安全。努力提高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

4、重视文体工作:教育学生上好所有学校开设的课程,积极参加体育锻炼,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文娱活动,重视各项比赛的积极参与,培养学生的参与意识。

四、具体教育措施:

1、发挥班干部作用,提高班干部工作能力

班干部是班主任的好帮手,充分发挥班干部的作用,不仅利于教师把更多的经力投入到教学中,更利于班干部工作能力的培养。我们班级里班干部的人数很多,但我总觉得有很多事要亲自操心,觉得这样比较放心。其实我可以换个角度思考问题,俗话说:失败是成功之母!没有一个人生来不会犯错,关键是只错就改。要多给学生锻炼自己的机会,很多事可以让他们自己去做,让他们在失败中进步。比如国旗下讲话、布置教室、出黑板报,搞班会活动等。

2、加强常规教育

良好的常规是进行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的保障,一个学生调皮捣蛋、不合常规的举动往往会使一堂好课留下遗憾,会使整个集体活动宣告失败,甚至使全班努力争取的荣誉付诸东流,直接影响到班集体的利益。因此,扎实有效地加强学生的常规训练很重要。本学期常规训练的内容我以《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为主,同时结合课堂常规、集会和出操常规、卫生常规等,使学生无论在课堂上,出操集会上,都能保持良好的纪律,得到更多的收获。

3、明确学习目标

俗话说:有目标才有动力。这学期我打算让学生在期初,期中等时间拟定自己在学习、行为习惯、卫生等方面的目标,让每一个学生明确自己正在努力奋斗的目标是什么,避免盲目、低效地学习和生活,从而增强集体的凝聚力和动力。目标拟订后,要求每个学生认真切实地执行自己的计划,将集体的动力落实到每个学生身上,帮助和鼓励每个人进步,使每个人都在明显而又易于承受的压力下自觉要求自己。

4、重视养成教育: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和生活习惯,对学生的成长进步是十分必要的,良好的行为习惯使一个人的终生发展受益非浅。因此,在班级进行良好品德的养成教育是十分必要的。根据学生的思想实际情况,与学校的德育工作密切配合,本学期,将从不同的方面和角度对学生进行规律性的常规训练。重点落实好《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使学生逐步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质,行为习惯,学习习惯和积极的学习态度。

5、加强潜能生管理:面向全体学生,分类施教,加强对潜能生的辅导,课堂多关注,课后勤辅导。力争他们本期取得更大的进步。

6、及时了解学情:准确把握学生对知识的掌握,因材施教,在重点难点上下工夫,以促进全班成绩的平稳、扎实地上升。

7、家教结合:经常与学生家长联系,使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本学期,召开家长会1次,力争把所有的家长走访一次,甚至多次。

在新的学年中,我会一如既往,继续努力,使班级工作再上新台阶。我相信自己会越做越好,只是现在的我还没有将学生的情况摸的很透,我还有好很多的工作要做,但是我相信,我一定会做好的,我一定会在不断的进步中得到更多的进步,我相信我会做到这一切的!

范文四:小学六年级上学期班主任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学校工作计划》和《德育工作计划》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以行为习惯养成教育和安全教育为重点,积极参加学校和德育处组织的各项活动,创造温馨之家,使六年级成为一个有特色的班级。

二、班级基本情况和目标

我班的学生活泼可爱,大都有着较强的上进心和集体荣誉感。他们好奇心强,求知欲旺,但是自制能力较差,时常不能控制自己,上课时爱随便说话或者做小动作。很多行为习惯有待进一步培养。

三、具体措施

(一)因材施教,做好培优转差的工作

1、重视尖子生的培养

(1)对尖子生加强培养,发掘其潜力,设计更多的弹性问题,让心有余力的优秀生留有扩展延伸知识的机会,积极引导学生独立思考,主动探索,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

(2)多方面了解学生的兴趣特长,因势利导,鼓励学生参加校兴趣小组,课余时间勤学苦练。

(3)多方面培养有特长的学生,在全面进行素质教育的同时,注入特长教育,在各科教学中注重优秀生的培养和辅导。

2、重视后进生的转化

(1)对后进生,多倾注些关心和爱心,耐心辅导,谆谆善诱。给他们创造表现机会,鼓励他们的信心和勇气。采取“一帮一”,“众帮一”等措施,给后进生创造一个温暖的集体氛围。

(2)对后进生进行经常与家长取得联系,目的是取得家长的配合和支持,把学生的在校表现告诉家长,同时了解学生的在家表现。

3、定期召开家长会,向家长汇报学生的全面情况,共同研究教育内容和方法,密切家校联系,同步教育学生,促进转化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做好劳动、卫生和安全教育

1、要求学生积极参加家庭中的自我服务性劳动,让学生真正做到自己能做到的事自己做。

2、教育学生做好个人卫生工作,要勤洗头,勤洗澡,保持衣服整洁,讲究个人卫生,养成讲卫生的好习惯,教育学生认真做好值日生工作,保持班级的整洁。

3、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提高自我防范能力,利用班会课,组织学生学习《中小学安全须知》和《中小学自我防范安全常识》。利用墙报出有关安全、防火的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他们的自我防范能力。教育学生不玩火,不能随便到江河游泳,不做危险动作,上学和放学路上要注意交通安全。

(三)狠抓班集体建设

1、培养—支守纪、责任感强、素质高的班干队伍。

(1)进—步完善班干部的组织队伍,选拔品学兼优者充实班干队伍,培养自我管理和管理他人的能力,形成表率,当好班主任的好帮手。

(2)不定期召开班干会议,做到及时了解情况,及时反馈处理。

2、创建班级窗口工作,开展读书、读报活动。选举图书管理员,制定好图书管理体制,让学生在有序的借阅中,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做到“有借有还,有损必赔”。

四、每月工作安排:

九月:

1、做好开学各项工作,了解学生思想状况,进行收心工作;

2、搞好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和建立班集体,狠抓各科纪律,保证学生遵章守纪;

3、教学生学会听课;要求学生把各科作业按时完成,保质保量,提高效率;

4、做好两操的评比;清洁分配到户,责任包干;

5、进行班级情况调查,确定本学期班集体建设目标;

6、做好安全检查工作,与家长时常联系。

7、结合“教师节”,出版相关内容的墙报。

十月:

1、做好安全检查及思想教育工作;

2、继续做好学生的学习纪律的监督、督促以及各项常规的检查;

3、开展“一帮一”互助活动,创设良好的学习氛围;【企业恋意拖欠员工工资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4、结合“十一”假期,对学生加强安全教育。

5、出版“迎国庆,庆十一”墙报。

十一月:

1、做好安全检查及教育工作;

2、继续做好学生的学习纪律检查的监督和督促;

3、组织学生积极参与学校开展的各种活动。

4、期中考试总结;班科联系。

5、更新班级墙报内容。

十二月:

1、做好安全检查及教育工作。

2、继续做好学生的学习纪律检查的监督和督促。

3、做好学生的复习工作计划。

4、开展主题班队活动。

5、加强安全教育。

6、更新墙报内容。

一月:

1、做好安全检查及教育工作。

2、组织学生复习,参加期末考试

3、做好学期结束各项工作。

4、结合寒假,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2016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企业恋意拖欠员工工资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第九篇

##第1篇:最新201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恋意拖欠员工工资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九条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一节集体合同第五十一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第五十二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第五十三条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第五十五条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节劳务派遣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六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十三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第七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

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十七条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六条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本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2篇:2016年最新劳动法实施细则(全文)

一、总则

1、《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的“等组织”不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单位。

2、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经用人单位授权或同意,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当分公司不能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时,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即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6周岁,且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直接雇佣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6、用人单位招用与外单位保持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招用自主择业转业退伍军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招用港、澳、台地区的人员,应当办理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10、外国企业驻华办事机构、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招用劳动者,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11、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经过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由用人单位决定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实施。

12、总公司以下发文件的形式要求子公司执行总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子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后,该规章制度才能作为子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

13、用人单位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或决定的重大事项,自动适用于新招用的员工,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公示或告知义务。在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若新招用的员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14、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职工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

15、“公示或告知”是指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决定可以采取劳动者人手一册、学习培训等法律认可的方式完整送达或传达劳动者知晓。

16、《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中的“重大事项”是指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

17、工会或职工认为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不适当的,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书面回复意见。

18、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中不能规定对违纪职工给予罚款的内容。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19、职工名册应当包含劳动者姓名、性别、身份号码、户口地址、工作岗位等。用人单位应当将职工名册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20、《劳动合同法》第九条中的“其他证件”是指学历证明、技能证书、资格证等与劳动者就业相关的各类证件。

“担保”即指物的担保,也指人的担保。

“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是指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的财物,如服装费、驾驶员风险金、保证金等。

21“同工同酬”是指同一用人单位内部实行全日制的劳动者,在相同、相近、相似的工作岗位上,付出相同的劳动量且取得相同业绩的,应执行同等的工资分配制度。(另外,同工同酬是否包括补贴,年金、福利待遇等事项?)

22、《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九条、第八十二条中的“一个月”是指三十日。

23、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从第2个月到第12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从第十二个月开始,视为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再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24、劳动者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工超过一个月后双方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即使每用支付了二倍工资,也不能随意终止劳动关系,应按照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如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则须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补签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期限应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25、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约定终止条件,劳动者符合法定解除、终止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26、《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连续工作满十年”是从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开始劳动时计算。劳动者因组织原因在不同用人单位流动,或者因业务划转而由一个用人单位到另一个用人单位的,其工作年限连续合并计算为最后一个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27、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的职工,其在原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不合并计算为改制后非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重新与改制后非国有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其在原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改制后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

28、厂长、经理是由上级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上级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党群专职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与上级部门聘任机关签订劳动合同。对由国家有关组织行政部门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29、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是指事业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及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初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

30、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十年的,双方劳动合同未到期,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继续履行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

31、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一)至(四)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顺延后,若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此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签订。

32、《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中的“连续”是指时间间隔不超过一年。

3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季节性、临时性、阶段性的用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在同一岗位不能再连续签订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时间超过一年以上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34、《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或者续订的劳动合同作为计算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一次。

35、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到期后自动续延的,自动续延视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年,可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6、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送达职工的,视为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7、《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中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38、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的劳动报酬,可以是具体的数额,也可以是双方认可的薪酬制度。

39、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岗位合同是劳动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岗位合同的期限可以短于劳动合同的期限。

40、《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合同内容不具备必备条款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补充完善。对协商不一致的条款,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41、劳动者的住址等事项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并书面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42、《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上”、“三年以上”包含三个月、一年、三年;“不满一年”、“不满三年”不包含一年、三年。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六个月以上”包含六个月。

43、劳动者使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且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建议请示人大法工委)。

44、用人单位招用同一劳动者,无论岗位是否变更,劳动合同是否续签,或者终止一段时间后再次录用的,都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

45、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特殊福利待遇,约定的有关责任和义务,不属于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可以通过协议进行协定。

46、《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中的“专项培训费用”是指用人单位一次性或一年内累计为劳动者提供了超出企业年平均工资50%的费用的经费,“专业技术培训”是指为提高劳动者特定技能而提供的培训,上岗前的培训和日常业务培训不属于专业技术培训。培训费认定依据为有货币支付凭证的培训单据,以及脱产培训期支付的工资和差旅费等。

47、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提供过专业技术培训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仍应按照服务期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48、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期限。未协商变更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顺延至服务期满。

49、《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50、厂家的促销员在租贸商场的柜台工作的,促销员应与厂家签订劳动合同,商场对厂家侵害促销员合法权益的情况承担连带责任。

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51、《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未以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的,若发生劳动争议,以原书而劳动合同确定的内容为依据。但原劳动合同中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一致的内容无效。

52、国有企业改制劳动关系处理政策《劳动合同法》不一致的,从2016年开始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四、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

5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是指。意见一:指用人单位从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意见二:指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意见三:指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意见四:指用人单位未按规定险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意见五:含上述所有行为。

54、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超过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但不能约定劳动者未履行提前通知的违约金。

55、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服务期规定追究劳动者违约金。

56、《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中“客观经济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兼并、分立、合资等。

57、《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中“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是指在三个月内裁减人员达到此标准,应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58、《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的三类人员无先后顺序之分。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重新招用人员时,应当履行优先通知被裁减人员的义务,对没有履行通知义务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但未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的,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59、企业由于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困难,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讨论决定降低劳动报酬的,不视为未及时贵客支付劳动报酬。

60、用人单位未建立工会的,可以不执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但未征求工会意见的,可以事后补正程序。

61、被鉴定为6~10级的工伤人员,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用人单位除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外,还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62、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按劳动者的应发工资计算。劳动者前12个月平均收入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63、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时,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代替提前30日书面形式通知的义务的,额外支付的一个月工资标准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标准计算。

64、劳动者的工资低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高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计发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不受十二年的限制。

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与企业注册地不一致的,劳动者的工资高低以劳动合同履行地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为参照。

65、《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依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金分阶段计算。计算本法施行前的经济补偿,按照劳部发[1994]481号执行,计算本法实施后的经济补偿年限,按本法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计发年限从2016年1月1日开始计算。同时国有企业还要按《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280号)支付生活补助费。

五、集体合同

66、集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六、劳务派遣

67、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不受本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约束。

68、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69、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适用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70、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金低于50万元的,《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应增资至50万元及以上。

71、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72、用工单位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无论是控股、参股,2016年1月1日前都要退出投资。

73、劳务派遣单位不得招用非全日制用工。

74、保安服务公司将招用的保安员派至各单位工作眼跳执勤、守卫等,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劳务派遣?

75、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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