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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专业课程学习心得体会

2016-02-16 09:28:14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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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专业课程学习心得体会篇一
《学习刑法学精品课程的心得体会》

学习《刑法学》精品课程的心得体会 (毛鹏举 四川警察学院 四川省分中心培训点)

有幸参加«刑法学»国家级精品课程的培训,聆听孙国祥教授和刘伟博士对刑法学的教学剖析,收获颇丰。大有耳目一新的感受,深受启发。 我是治安学专业教师,对刑法学并不熟悉,由于专业精品课程建设的需要,参加了本期培训。尽管本人所教课程与参加培训课程诸多不同,但这次培训对我今后的教学工作和下一步我校精品课程的建设仍有很大帮助。下面我结合本次精品课程培训学习,谈谈个人对课程教学及教学资源利用的一些肤浅认识和体会。

一、教学探索

基于个人教学的体会,以及对一些同仁教学实践的了解,教学上的挑战和困惑可以说是高校教师普遍性的遭遇。此次培训学习,虽然我对刑法学不熟悉,但从孙国祥教授借助刑法学课程对教学的剖析中,也受益颇多,主要有三点:

一是,孙国祥教授特别讲到了教学方法,对刑法学教学中可以使用的方法作了较详细的阐述,比如辩论式的案例计论、撰写学术观点综述的小论文、旁听公审、专题讲座等等。我所任教的治安学课程,虽然与内容与刑法学不同,但从孙教授予的讲述中,我发现有我值得借鉴的很多东西,孙教授提到的诸多的教学方法,我几乎都可以作个尝试。

二是,孙教授提到了刑法学教学中要处理的几个关系,其中“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关系”对我触动较大,我所就职的公安类院校近年正逐步转向于培养高级技能型人才,在教学中如何做到理论够用,技能够强,各公安院校都在探索之中。在这个过程中,尽管有不少教师已有多年的教学经历,但在教学改革过程中仍然出现了很多问题,甚至有不少人还走了极端。孙教授的观点让我对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关系有明确的指导思想。即不能因为强调实践而割裂理论知识的系统化。对于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必须讲透,为学生建构比较系统的理论体系。在此基础上,再强化对学生技能的培养和训练。

三是,孙教授中讲座中多次特别提到教学中必须充分把握学生的已有知识结构和领悟能力。我个人认为,这实质上是对“以学生为主导”、“以学生为本”之类教学指导思想的一条践行途径,也是我今后教学中需要贯穿的一个重要理念。

二、教学资源的获取

这次培训,在教学资源的利用上,对我的启发较大,除了日常的教材、期刊杂志外,还可以搜集与本学科知识有关的国内外各知名学校的网站,下载一些有价值的参考信息。

现代网络技术的发展,给获取各种教学资源带来了十分便利的条件。在日常教学工作中,通过各种渠道获取各种教学资源,丰富教学内容,拓宽教学和科研的视野。只有不断更新、充实教师的知识结构,才可以始终站在本学科发展的前沿。只有教师个人知识的深厚积淀,才能给课堂带去

信息含量高的知识内容,才能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形进行有的放矢的教学,也才能实现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教学目标。

三、精品课程的建设与使用

近年来,各校精品课程的建设如火如荼,不少学校的精品课程建设水准很高,对提高课程的教学质量具有极大的助推作用。如何使这些的成果能发挥更大的价值。从此次培训中,我个人认为目前对此类教学资源还处于“低共享、高成本、交流不足”的状态。这种状态主要体现为:一是,共享范围极其有限,很多是建设单位内部共享。使很多同仁既使知道某学校的精品课程,也无法获取其内容。二是,高成本有限共享,在一定范围内高成本共享,这里的高成本既指需求者,也包括供给者,最终造成运转不良,难以维持。三是,交流不足。交流可以解决两个问题,即避免重复性建设和取长补短。但个人感觉目前在精品课程建设上,同行专业人员交流机会极少,主要原因在于缺乏交流平台,特别是直接的、动态的交流。当然如果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国家教育部门的支撑。

两天的培训时间很短,所见所闻在短时间内还无法深度消化,我相信这次培训将对我今后的教学起到一次提升作用。

刑法1专业课程学习心得体会篇二
《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

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

通过法律课程的学习,让我懂得了一些法律的基本知识,为以后的生活和工作打下了基础。我们可以利用我们所学的法律知识来维护我们自己和他人的权利。

法学是一门科学学科,所谓科学是关于客观世界的知识,这些知识是系统的知识,研究人类生活中的规律及现象的科学,如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等。法律具有社会性、规范性、概念性、目的性、正义性、实用性:

一、社会性

法律首先是一种社会规则,如刑法学是研究犯罪学等,民法学是研究人与人之间、财产与人之间的关系。法学作为社会科学,具有社会性,它与自然科学是不同的,表现在:1、不可计量、不可检验、不可实验,而自然科学则是可以计量、可以检验、可以实验的。虽然我们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但实践不等于实验,实践是整个人类社会的实践而不是做实验,如马寅初的新人口论,到现在我们才认识到新人口论是一种真理,又如单一公有制计划经济,经过一百多年时间最后证明了单一公有制经济行不通。2、研究者与研究对象不可分,研究者的教育水平、生活背景等与研究对象密不可分。而自然科学,如化学、物理、生物等,其研究对象较少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影响,而法律的研究结果则较多的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因素的影响。如许多的观点,不同的学科认识都有道理,不同的学者对同一问题有不同的观点。

我认为应独立思考,独立判断。即不受他人影响,要自己思考,自己作出自己的判断。在讲到独立判断时有一个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关于判断标准。如公平、诚信等皆为生活经验,就是说当法学上的不同意见都有道理时该怎么办呢?除用基本原理外,更重要是要用社会生活经验作为判断标准。所以对于法律理论现象中的是与非、对与错,可以用社会生活经验来作为判断标准。只有符合社会生活经验的理论才可能是正确的。

二、规范性

既然法律是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规范,因此法学也就有了规范性,它是法学区分于其他学科的特征。如经济学讲的是效率问题,是效益最大化,而法学家讲的是合法不合法,规范不规范的问题。因为法律的规范性,每一法律条文都可以分解为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力。只要我们掌握了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果,那么我们对这个法律条文也就掌握了。

法学特别强调的是规范性、逻辑性、体系性。规范性也就是我们说的可操作性。如我们将要制定民法典,是要制定一种松散性的呢?还是制成规范性、逻辑性的呢?江平教授说要制定一种开放性的民法典体系。民法典如何开放呢?我认为一定要有逻辑性和规范性。

三、概念性

法学之概念性来源于法律规则。如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分别为两个概念,欺诈行为又是一个新的概念;再如损害赔偿,直接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为三个不同概念,只有掌握了概念才能很好地理解法律规则。

法学说开了就是一套概念体系。掌握了概念体系我们就可以建立起一套法律思维,就具备了法律人的资格。因此我们的学习方法就是从概念入手,一定要掌握概念,要理解概念,切记不可死记硬背,先记忆,然后要理解。如欺诈行为,我们先要弄清什么叫欺诈,才能进一步理解欺诈行为。这种方法在法律解释上叫文义解释。文义解释就是指每一个法律条文都是由语言文字组成的,所以要先把语言文字弄清楚了才能把握概念之含义。同时语言文字又有多义性和模糊性。如法律上所说“产品”与社会生活中所说“产品”就不一致。所以我们就不能仅*字面意思来理解,应该有多种其他的理解方法。一个法条就可能有多种理解,因此法律人在现实生活中就

大有用武之地。

四、目的性

法律是行为规则,是人制定的。在我国是由人民代表代表人民来制定各项法律的。既然是人制定的,就一定有目的。法学当然也有目的性,在历史上曾不被人注意,特别是德国的概念法学,它们过分注意概念问题,而忽略了目的性。直到德国著名学者耶林,他本是个概念法学派的学者,到中年时逐渐意识到概念法学派有僵化的缺点,于是写了一本书。在这本书中,他指出每部法律都是有特定目的的,我们要了解、掌握、运用一门法律,必须先搞清楚它的目的性,我们学习任何一部法律,不能只是搞清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后果,还要思考这个法律制度、法律规则的目的,这样才能真正掌握它,如果只讲概念,就会成为“概念”法学。耶林说,光讲“概念”的法学,会成为概念游戏,他说,法律的目的就好像天上的北极星一样。而法律的目的正像天上的北极星一样,引导我们学习、掌握、运用法律。对每一个法律制度、规则,我们都从目的入手,这就构成了现在法学上的一种新的法学研究方法——目的解释方法,即解释、运用每一个制度、规则,一定要紧紧扣住立法目的,如果有两种解释,则只有紧扣立法目的的那个解释才正确。

五、正义性

法学正义性源于法律正义性,法律规则因为有正义性才能区分于技术规则,同时法律也就有了良法、恶法之分。我们评价法律的好、坏、先进与落后就是依据法律的正义性。 同时,现在还存在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问题。现在很多人过分关注形式正义而忽略了实质正义,但是形式正义只是获取实质正义的手段,只有在无法获得实质正义时退而求其次满足于程序正义。实质正义是目的,程序正义是手段。一旦我们将形式正义强调过分,我们就悖离了法律的正义性。

法官、律师这些法律人不同于社会上其他的人,他们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正义之道,是社会正义的维护者。所以,不能把法律混淆于其他职业。我们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它,因为我们选择了法律,我们就选择了正义!

六、实用性

我们学习法学是为了用法律来解决问题,所以我们就不能只知道闭门读书,我们还要关注社会生活中的案件,讨论实际发生的和假设的案件,讨论它应怎样判决。像我们在家的时候,可能会有左邻右舍拿一些案件来请教我们拿什么回答他们呢,所以在我们平常学习中就要注重法学的实用性,不断锻炼自己的实际能力,有人向我咨询什么是投案自首?如何才能从轻处理?通过对刑法知识的学习我了解到:

根据刑法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审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投案的,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罪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还应该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不同的罪行的,以自首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轻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罪行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重大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嫌疑人,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通过对法律的认识和平时的学习,我更加了解到了法律的重要性,无论走到哪,都离不开法律。法律对人人都是平等的,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我们每个人都要知法、懂法、用法。

刑法1专业课程学习心得体会篇三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心得体会》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心得体会

9月份,在河南省医学会增强法制建设读书学习活动中,我积极、主动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行了系统学习,通过学习,是我对刑法的内容有了一定的认识,同时也是我觉得要不断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法律意识,提升法律修养,不仅要做一名懂法的公民,而且要做一名知法、懂法、遵法的员工,作为医疗事故鉴定及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工作中的一员,更应该学法、用法。通过学习使我产生了很多想法,下面我将小谈一下对本次学习的一些心得体会。

一、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一些基本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及其罪刑关系的法律。刑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律,具有以下特征:公法、刑事法、强行法的特征。除此之外,刑罚还是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生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法。具体说,有四个方面,即: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法;保卫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法;维护社会秩序法。

所以,我们对刑法要有一定的认识,只有这样,才能在这

个法制的社会中立于不败之地,维护自身权利,同时也保护他人权利。

二、我应该如何

1.学会自律、自护。学法律,就要首先做到知其文、晓其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学习法律还要懂得知其不能而约己,换句话说就是要知法守法。

学了法,还要学会用法,学会用法律条文的规定来保护自己,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应当拿起法律这把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免遭侵害,给予相应的惩罚。

2.做好法律的宣传者。作为一名跟法律密切相关的医疗工作者,在做好自己本职工作的同时,更应该学好法律知识。不单单如此,还要做一个宣传法律普法的一分子,在工作的同时,带动身边更多的人去学习国家法律,让身边更多的人知法懂法,做有法律素养的良好公民,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依法自我保护的能力和抵御社会不良影响、预防违法犯罪的能力。 那我们将生活在一个安全、和谐的环境中,使我们的身心更加健康。

刑法1专业课程学习心得体会篇四
《刑法学习心得》

刑法学习心得体会

刑法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属于部门法学。刑法学以刑法为研究对象,是研究犯罪和刑罚及其罪刑关系的科学。

刑法学作为研究刑法的科学,是随着刑法的产生而出现的。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随着人类对犯罪和刑罚的认识不断深入,积累了大量的刑法文化遗产,成为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古代刑律十分发达,当时律学主体部分就是研究刑律的学问,也就是现在的刑法学。例如,我国春秋时期就有所谓刑名之学。但是,刑法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却是近代才出现的。一般认为,1764年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里亚《论犯罪和刑罚》一书的出版,标志着刑法学的正式诞生。此后,经费尔巴哈、龙勃罗梭、菲利、李斯特等人的不断努力,先后出现了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实证学派(包括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创立和发展了刑法理论体系。 刑法学分为以下类型:(1)规范刑法学,是指以本国的现行刑法为研究对象,主要采取注释方法揭示法条的内容,并加以评注而形成的刑法规范知识体系。

(2)理论刑法学,是指采用思辨方法,对蕴含在法条背后对法条起支撑作用的法理加以阐述而形成的刑法知识体系。在理论刑法学中,按照其内容又可以分为刑法法理学与刑法哲学。

(3)比较刑法学,是指采用比较方法,研究各国刑法,探求其立法思想和原理的异同,阐述其特征而形成的刑法知识体系。(4)国际刑法学,是指对国际刑事法律规范(包括刑事实体法规范和刑事程序法规范)进行研究而形成的刑法知识体系。本书属于规范刑法学,是以我国现行刑法规范为研究对象的。规范刑法学是刑法学的基础,也是刑法入门的基本知识。 刑法体系:

刑法学分为刑法总论和刑法分则。 其中,总论部分主要有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效力范围,犯罪的概念和构成,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正当行为,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共同犯罪 ,罪数形态,刑事责任,刑罚概说,刑罚的体系和种类,刑罚裁量,刑罚裁量制度,刑罚执行制度,刑罚的消灭。 分则部分包括概述,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刑法的设立目的:

这一直也是让民众所不解的事,大部分人恐怕都是认为刑法不过是统治阶级利用国家机器统治民众的工具而已,如果没有刑法恐怕我们的生活也不是会乱成一团(甚至对于法律都是这么认为,仅仅是统治阶级的工具而已),但是刑法并不是可有可无、仅仅是统治工具而已。同态复仇是最原始的“刑罚”方式,“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不仅是古代巴比伦人处理纠纷的方法,同样适用于全世界任何一个民族和文明。但是同态复仇有个最大的缺点,就是冤冤相报。如果按照同态复仇的方式,恐怕人类一直会处在不停的战争和纠纷之中。而刑法的出现就是为了结束同态复仇的无止境的状况。同态复仇也是一种司法,但是毫无疑问他的结果是更加严重的冲突。而刑法则是转向恢复性司法,也就是恢复到伤害造成之前的状况。如果不能恢复,则用另外的方式来补偿,如经济补偿等。这就是刑法最大的意义。如果还有人说刑法是统治阶级的“走狗”或者之类的话,那么确实应该让他来尝试一下同态复仇是什么感觉。

刑法的地位:

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地位应该不同,他涉及到其他部门法中最严重的情况,又脱离于其他部门法。我自己将法律分为三等,一等为最基础最初级,三等为最高级。一等法律即为宪

法,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最基本的问题,调整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也可以说是调整所有社会关系的基础,但是由于本身宪法过于模糊,并且一般不适用于案件,而适用的时候也大抵不是用宪法的形式,所以虽然他是“不可违背”之法,但应该是放在第一等的。二等法律是各类部门法(地方法规等不在探讨范围内),不包括刑法。部门法是调整各类不同社会生活中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其中有相通之处,也有独立之处,他们是国家生活中和日常生活中最常用的也是支持法律生活的法律,所以是二等之法律。三等法律就是刑法了,之所以将刑法放在三等,并不是它比其他法律更加的完善或是意义更大,而是因为他所规定的不仅仅是传统意义的“刑法”的范围,而且包括其他部门法中最严重的方面。而刑法在制定和应用的时候应该注意其与其他部门法的相适之处。而这些观中国之刑法,恐怕还是不完善的。 刑法的历史:

刑法学作为研究刑法的科学,是随着刑法的产生而出现的。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随着人类对犯罪和刑罚的认识不断深入,积累了大量的刑法文化遗产,成为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古代刑律十分发达,当时律学主体部分就是研究刑律的学问,也就是现在的刑法学。例如,我国春秋时期就有所谓刑名之学。但是,刑法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却是近代才出现的。一般认为,[font]1764[/font]年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里亚《论犯罪和刑罚》一书的出版,标志着刑法学的正式诞生。此后,经费尔巴哈、龙勃罗梭、菲利、李斯特等人的不断努力,先后出现了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实证学派(包括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创立和发展了刑法理论体系。刑法学分为以下类型:规范刑法学,是指以本国的现行刑法为研究对象,主要采取注释方法揭示法条的内容,并加以评注而形成的刑法规范知识体系。理论刑法学,是指采用思辨方法,对蕴含在法条背后对法条起支撑作用的法理加以阐述而刑成的刑法知识体系。在理论刑法学中,按照其内容又可以分为刑法法理学与刑法哲学。比较刑法学,是指采用比较方法,研究各国刑法,探求其立法思想和原理的异同,阐述其特征而形成的刑法知识体系。国际刑法学,是指对国际刑事法律规范(包括刑事实体法规范和刑事程序法规范)进行研究而刑成的刑法知识体系。本书属于规范刑法学,是以我国现行刑法规范为研究对象的。规范刑法学是刑法学的基础,也是刑法入门的基本知识。

心得体会:

通过法律课程的学习,让我懂得了一些法律的基本知识,为以后的生活和工作打下了基础。我们可以利用我们所学的法律知识来维护我们自己和他人的权利。

我们学习法学是为了用法律来解决问题,所以我们就不能只知道闭门读书,我们还要关注社会生活中的案件,讨论实际发生的和假设的案件,讨论它应怎样判决。像我们在家的时候,可能会有左邻右舍拿一些案件来请教我们拿什么回答他们呢,所以在我们平常学习中就要注重法学的实用性,不断锻炼自己的实际能力,有人向我咨询什么是投案自首?如何才能从轻处理?通过对刑法知识的学习我了解到:

根据刑法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审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投案的,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罪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还应该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不同的罪行的,以自首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轻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罪行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重大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嫌疑人,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通过对法律的认识和平时的学习,我更加了解到了法律的重要性,无论走到哪,都离不开法律。法律对人人都是平等的,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我们每个人都要知法、懂法、用法。

刑法1专业课程学习心得体会篇五
《刑法学精品课程培训心得体会》

《刑法学》精品课程培训心得体会

四川分校 邓陕峡

2009年的11月20日到11月22日,我非常荣幸的参加了教育部组织的《刑法学》精品课程的网络培训。在这次培训中,几位专家的讲座使我对刑法学教学改革有了一些新的认识,可以说这次网络培训使我受益匪浅,在这里把我的一些心得体会和大家交流一下。

一、刑法学教学方法、难点与重点

孙国祥教授的讲解使我对刑法学的教学改革的目的是培养学生的综合应用能力,特别是对案件的分析解决能力。本科的教学定位与教学方式应当同硕士研究生教学不同,本科刑法学是打基础,所以课堂的理论讲授是基础,案例教学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重要方式。

理论教学的教授除了老师讲解之外,需要很好的调动学生对理论学习的积极性,具体方式可以灵活多样,比如:老师对于理论难点和重点可以通过开设专题讲座来进行;给学生提供参考书目/参考文献,让学生撰写学术观点综述,小论文,老师进行批阅。

但是一般刑法学课程的开设是在大学一二年级,刚刚接触法律,所以要针对他们开展真正的案例教学是很困难的。加之,案例教学是需要小班开设,这样效果好,然而实际教学中,很多学校为了节约资源,都是大班开设课程,很难开展刑法的案例教学。鉴于客观条件的限制,不能完全进行案例教学,但从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还得变通进行。比如案例讨论可以通过分小组,将课堂外与课堂内相结合,课外按组讨论,课内交流,当然课内交流需要老师进行引导和总结。

刑法学教学改革对刑法学教师提出的更高要求,刑法学教学改革要改变原来老的教学模式,计算机、网络技术、多媒体课件制作等等都成为大学教师教学的必备技能。上课用课件教学过程中注意不可被课件限制,课件不要过多文字,适当运用表、图、视频会有很好效果。在新的教改下,教师不再只是依靠课本、粉笔和黑板单纯的讲解刑法学的知识,而是要注重通过案例教学、模拟法庭、刑事案件辩论、刑事案件审判观摩等方式进行法律技术、理论素养、职业素养的培养。在新的教学改革中,大学法学教师要积极面对挑战,转变教师角色,并对自身的知识结构进行调整,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文化素质和综合素质,不断提升自己的人格魅力,成为一个合格的理论与法律实践相结合的大学教师。

刘伟博士讲到的案例的收集与选取方法给予我很大的启示。案例的来源包括:自编案例,实务部门的真实案件,案例型教材的案例,报刊杂志刊载,司考真题。随着网络技术的运用,信息和资讯传递速度与更新速度的加快,老师应当注意案例更新。

二、加强与同行的长期交流合作有利于开阔视野

在课后讨论过程中,大家根据布置的讨论思考题进行了热烈的探讨,相互交流心得,进行教学方式方法、课程安排等方面的思想碰撞,为此大家建立了刑法之家QQ群,将经验交流从课堂带到课后,从培训中延伸到了培训结束后,为今后不断汲取好的经验和分享教学心得建立了一个很好的平台,这也是此次培训的另一重要收获。

比如关于分论的教学开展问题,大家普遍认为分论教学存在的

主要矛盾是——刑法分论的教学内容实在太多了,几乎不可能将所有内容讲解完毕,而且重点罪名越来越多,不可能将所有较重要的内容进行详细讲解。这也是我教学中的一个困惑。有老师提出,分则的教学应该以案例式教学为主,强调以学生为中心,以辩论为手段。当然对于案例的选择大家认为非常重要,也是难点所在。有老师分享经验——“采用对抗案例教学法。重要罪名事先安排典型案件,学生分组作为控方和辩方,课前准备好后,课堂用20分钟左右完成案件对抗。多年来检验,教学效果好。”也有老师举例:“比如梁丽案的讨论,就可以让学生通过对盗窃罪和侵占罪的比较学习深入了解刑法的有关知识和基本理论”。这些经验对我的今后教学有很好的启示。

三、对开展刑法学精品课程建设的一点启发

根据课程培训提供的网址,我仔细看了南京大学的刑法学精品课建设,其中授课录像的制作印象很深,按照课程的章节顺序排下来,层次分明,让人一目了然,这点值得借鉴。

结合正在建设的校级精品课程——《刑法学》,我认为今后要进一步重视案例教学,拓宽学生视野,将选择案例、讨论案例、课堂交流、讨论引导和点评考核有效结合起来,强化同学生的互动,发挥学生的学习主体能动性,将理论基础与司法实践、司法考试有机结合,形成一个动态的教学体系。

总之,通过这次网络培训,我对《刑法学》有了更深入的了解,我们要用新的教学理念,在新的教学模式下勇于探索,不断的完善刑法学教学。

刑法1专业课程学习心得体会篇六
《学习刑法的心得(小部分)》

学,要有兴趣的学

----学习刑法的心得

从来,我都未曾想过我会有那么一天和法律有那么近的挂钩,是专门的学习法律。我想过大学学英语,以后去当老师,想过学历史,想过学医学。却,那年高考由于成绩和志愿,自己糊里糊涂的学了法律专业。大学第一个学期结束了,自己却什么法律知识都不清楚,感觉自己不是在学法律,觉得学法律很让人头痛,很无趣。可是,自这学期开设了刑法这门课以后,才有那么一点像是在学法律,也有了对学习法律的兴趣。

上学期开设了宪法和法理学,别说应用了,就连一条法律条文,一个名词解释都不知道。但是,这学期学习的刑法,虽然才学习了没有多少,但也让我知道了很多。

在学习刑法中,我知道了刑事责任年龄,知道了在刑法中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等八种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知道了在我国判死刑,不一定就是死刑,还会变成死缓,无期徒刑,无期徒刑还会变为有期徒刑,最后还有可能释放。我还知道了绑架罪与抢劫罪的区分:绑架罪的构成条件之一是向第三方人或与有关利益人要钱,而抢劫罪是直接问当事人要钱。例如:某人入室在当事人家里将其绑架,地点是当事人家里。如果,某人是打电话给与当事人有关的人要钱,其就构成绑架。如果是直接向当事人要钱就构成抢劫(当然钱财达到一定数额)。我也明白了,绑架罪也有数罪并罚,即如:绑架即

遂,又过失致人死亡。

我觉得,刑法是一个让人头痛又有一种想把一个问题弄清楚的科

目。觉得刑法很有意思,有些案例是不可思议的,却又是现实生活中会有的,所以好多时候好多案例都让人心里很不是滋味。却,仍让你有一种还要去了解,还要去学习的念头。在学习了刑法以后,我也知道了我们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犯罪人,所以我们要学好法律,遵守法律,不触犯法律。我们也要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防别人侵权,也为打击犯罪,构建和谐社会做一份贡献。

学习需要兴趣,我们要激发对刑法的学习兴趣,把刑法学好。

2011级法务301 区队

王灵梅

2012年4月18 号

刑法1专业课程学习心得体会篇七
《法律培训学习心得体会》

培训学习心得体会

2015年7月6日至11日,根据公司安排,本人参加了在甘肃政法学院举办的 “治安骨干业务培训班”(第一期)的学习,感觉获益匪浅,现将参加培训学习的心得体会向领导予以汇报。

一、课程与学习情况

本次培训的课程有: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学、刑事侦查学、现场勘查、消防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电气防火基础知识、徒手防卫与控制。由甘肃政法学院公安分院的老师讲授。

1、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与公安派出所工作结合比较密切的一部法律,也是公安机关进行行政处罚适用最多的一部法律。此门课程由张焕霞副教授讲授,共8课时。通过学习,基本掌握了这部法律的相关知识。

2、刑法学。刑法学内容庞杂,理论深奥。本次安排了8课时,由年轻的王秀玲老师讲授。如何在如此短的时间里讲好这门课,对授课老师也是一种挑战。通过学习,进一步加深了对一些刑法基础理论知识的理解。

3、刑事侦查学。由公安分院副院长马红平教授讲授,共8课时。马教授讲课理论联系实际,深入浅出,紧密结合当今社会上的一些热点案件进行讲解,既讲了刑事侦查的一些基本理论和概念,也讲了一些现场勘查的知识,讲课有高

度,也有深度和广度。

4、社区警务工作。社区警务是一门新兴的学科,由公安分院院长陈君武教授讲授,共4课时。陈教授对社区警务工作做了大量的研究,讲课时将他的著作《社区警务专题研究》一书给我们每人赠送了一本。

5、消防知识。由公安分院张振南老师讲授,共8课时。重点讲了消防法律法规与消防安全管理、以及电气防火基础知识。本人以前消防知识比较欠缺,通过本次学习,拓宽了知识面,学到了不少消防知识。

6、徒手防卫与控制。由彭天兵老师讲授,共8课时。彭老师结合我们企业治安保卫工作的实际,讲了一些体育的基本理论知识,重点教我们如何抓捕控制嫌犯,以及在受到嫌犯攻击时如何防卫与控制,实用性很强。

二、几点体会

1、领导重视。本次培训,得到了甘肃政法学院公安分院领导的高度重视,院长陈君武教授、副院长马红平教授亲自给我们授课;办公室主任张振南担任我们的班主任,对我们的食宿等问题安排的很周到,使我们能够安心上课。

2、时间紧。本次培训,只有短短的一周时间,但要学习的内容却非常多。经常是老师不停地讲,时间还是不够用,课间休息也压缩到短短的三五分钟。

3、学有所获。本次培训,讲课的老师综合素质都很高,

尽职尽责、不遗余力的讲授。通过学习,本人感觉增长了见识,拓宽了视野,学到了不少新知识,对以后的工作大有裨益。

三、一点小建议

本次培训,感受最深的就是时间不够用,课时太少。希望以后能再组织进行专题培训,如群体性事件处置、反恐等专题培训,能在有限的时间里深入学习某个方面的内容。

以上是本人参加本次培训的一些心得体会,不足之处,请领导批评指正。

2015年7月13日

刑法1专业课程学习心得体会篇八
《刑法案例的心得体会》

对于案例的心得体会

这个学期所选择的选修课,让我学到了很多知识,使我觉得选择这门选修课是非常值得

的。

记得老师讲过这样一个案例,一对情侣分手了,女方的朋友威胁男方不要再来纠缠女生,结果男生爬进了女生的集体宿舍,把女生以及集体宿舍的室友都杀了,然后自己投案自首。对此,我从刑法中的自首和故意杀人罪两个方面来谈一谈稳定看法。

一、从自首角度

《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所谓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男方在实施杀人的过程中,精心策划,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所以对其定性应准确、量刑适当。我们来看一下自首制度。自首制度对于司法机关分化、瓦解犯罪分子、鼓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民的合法利益等方面意义重大,并有助于实现刑罚目的。自首应符合三个条件:1、犯罪分子必须主动投案;2、犯罪分子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是自首的实质要件和本质特征;3、犯罪分子愿意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追诉。这三个条件同时具备即可认定为自首。但在犯罪的实际情况中,纷繁复杂,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就例如本案例中的男方,自首的性质就十分的复杂。

二、从故意杀人罪角度

本案中的男方将女友及室友全部杀害,从刑法的角度讲,这属于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必须从重从快严惩。我们先来介绍一下故意杀人罪。

(一)概念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所以本案中的男方应被处以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二)客体要件

故意杀人罪[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够独立呼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是人赖以存在之前提。

客观要件

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以构成。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

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执行死刑、正当防卫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对所谓的“安乐死”,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当然,量刑时可适用从轻或减轻的规定。

第三,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

主体要件

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身份的犯罪主体。

主观要件

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故意杀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和错综复杂的。常见的如报复、图财、拒捕、义愤、气愤、失恋、流氓动机等。动机可以反映杀人者主观恶性的不同程度,对正确量刑有重要意义。本案中的男方的杀人动机大部分是因为女方室友的威胁。

(三)判断方法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为故意。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

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

故意包括三种情况:(1)为了追求一个合法的目的而放任一个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2)为了追求一个非法的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3)在突发性案件中不计后果,动辄捅刀子的情形。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

(1)认识因素有所不同,直接故意包括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两种情况,间接故意只有明知可能一种情形;

(2)对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志因素明显不同。间接故意是放任结果发生,即听之任之、满不在乎,容认、同意危害结果的发生;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结果发生或明知道必然发生的情况下放任结果发生。

(3)特定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对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之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同;

(4)直接故意的主观恶性大于间接故意。 故意杀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和错综复杂的。常见的如报复、图财、奸情、拒捕、义愤、气愤、失恋、流氓动机等。动机可以反映杀人者主观恶性的不同程度,对正确量刑有重要意义。

本案中的男方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所以他可以判断故意。并且不计后果。并且,男方属于直接故意,对于杀死女友及其室友的行为是希望结果发生或明知道必然发生的情况下放任结果发生。所以属于直接故意。

经过这学期的学习,我明白了,作为一个公民,我们要与法律作朋友,与犯罪作战斗。我们要知法、懂法、用法,学会利用法律保护自己,总而言之,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法律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国无法则不能立足于世界,更不用说在世界上建立自己的威信。无论是一个单位,还是一个人,都要以法为重。邓小平爷爷更是在1986年指出:加强法制重要是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小学、中学都要进行法制教育。作为大学生,我们更要知法、懂法、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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