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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内容,监管场所经费管理情况

2016-07-11 13:10:01 编辑: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导读: 调研内容,监管场所经费管理情况(共6篇)对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情况的调研对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情况的调研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信仰宗教的公民进行宗教活动的公共场所,其财务资金来源主要来自募款及捐赠、部分商业收入、财产收益及宗教团体会费等;资金使用于与该宗教活动场所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及社会公益事业。宗教虽然是出世的,但在面对俗世的问题上...

对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情况的调研
调研内容,监管场所经费管理情况 第一篇

对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情况的调研

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信仰宗教的公民进行宗教活动的公共场所,其财务资金来源主要来自募款及捐赠、部分商业收入、财产收益及宗教团体会费等;资金使用于与该宗教活动场所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及社会公益事业。

宗教虽然是出世的,但在面对俗世的问题上,宗教组织又是重要的社会慈善团体,其财务状况必然会影响到公众对该宗教组织的心理认可度。良好的财务状况,惠及于民的财务政策,必然提高宗教组织的社会公信度,为宗教组织的慈善事业拓宽道路。财务管理是否规范不仅直接影响着团体的凝聚力和场所的稳定,也关系着广大信教群众的切身利益。

一、现行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的问题

长期以来,政府对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的监督“缺位”现象较为严重。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与其他社会组织相比,规范化、制度化程度较低,基本处于“自我管理”状态。因财务问题引发的矛盾时有发生,有的矛盾一触即发,相当激烈,广大信教群众要求科学理财、账务公开的呼声越来越高,并强烈要求政府部门加强监督和指导。如何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推进宗教事务管理的社会化成为当前必须解决的问题。

笔者对多所宗教活动场所进行调研,在调研中发现当前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 缺乏系统的政策法规体系

在对宗教场所的管理法规上, 我国还没有形成系统的政策法规体系。国家税务法规同《宗教寺务条例》的相关规定冲突,造成了很多《宗教寺务条例》中的政策在地方不能很好地执行。例如,在寺庙房产的管理方面, 现在实行的房地产相关法规中也没有明确对其经营提出合理的对策, 对寺庙房产执行的还是中央和地方政府出台的各种管理办法,口径不统一,与现实环境脱节。而如今中国宗教场所对政府有严重的依赖, 也滋生了一些地方的宗教场所管理的行政化、官僚化。

(二) 财务制度不健全,内部控制漏洞比较多

调研中发现许多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不规范,主要问题有:实施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缺乏可行性,会计核算不够规范,没有依法设置账簿;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会计机构设置未达到规定要求,货币收支较混乱;审批制度不够完善,个人行为和口头指令成为教职人员习惯性的审批手段;实物资产没有依法建账,资产被盗等流失现象严重;部分宗教活动场所不及时向信教群众公布财务收支状况,财务管理基本上处于“不公开、不透明”的状态。例如在对一些小教堂调查时发现其内部控制存在诸多漏洞:资金主要来源于信教群众的募捐和会费,资金主要用于盖教堂或维持传教人员开支,有的堂口负责人直接管理现金,货币收支由堂口负责人简单告知信教群众,没有公布详细的账目等。由于没有严格的财务制度,特别容易形成教职人员在经手钱款方面独断专行,甚至发生了个别宗教团体实权人物携

款外逃的严重事件,给宗教团体的声誉和信教群众的利益造成极大的伤害。

(三) 缺乏财务工作人才

缺乏人才是十分重要的一个问题,中国多数宗教场所大量依靠本团体内部教职人员进行管理。他们不了解现代管理制度,不懂现代财务运作方法,没有财会学科背景,财务管理意识的淡薄,经验管理仍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他们往往是“兼职”或是“半路改行”,缺乏基本的财务知识,业务水平与实际要求差距较大,难以胜任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工作,造成相当一部分场所面临着生存危机。

(四) 缺乏有效的外部财务监管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是十分敏感的问题,其资金来源和支出的特殊性决定了外部财务监管必然出现“真空”的现象。因其不属于政府职能部门,也不是国家重点投资的项目,所以不属于政府审计的范畴;它也不是市场经济部门,不受工商税务部门等市场经济管理部门的强制性社会监管。这样,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就势必游离于外部监管之外。

【调研内容,监管场所经费管理情况】 【调研内容,监管场所经费管理情况】

二、加强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的措施

通过对宗教场所财务管理的分析,可见中国的宗教场所财务管理的现代化改革还有漫长的路要走。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几点改进建议。

(一) 政府部门切实做好在宗教活动场所实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工作。宗教财产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实现自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随着宗教政策的全面落实,一些宗教团体、宗

教活动场所拥有了大量的资产。在目前的情况下,政府依法保护宗教财产并对其管理进行监督,并引导加以合理使用,就显得尤为重要。否则,宗教财产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将侵蚀宗教的健康肌体,甚至会影响社会稳定。

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需要政府各级部门间的积极配合和通力合作,才能彻底贯彻实施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着力解决宗教活动场所财务会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努力从制度上遏制宗教内部滋生的腐败,并且积极引导宗教界将善财善款合理利用,适度用于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同时也断绝企图“借教敛财”者的财路。宗教事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共同深入到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进行面对面的具体指导,帮助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健全财会制度。例如各级财政部门可对宗教活动场所财务人员和主要管理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经费的支出;在政府宗教事务预算中增加宗教活动场所财务审计经费,聘请一些会计师会同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有财务问题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审计;对会计制度基础相对较好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重点培训指导,帮助他们解决实施过程遇到的问题。

(二)大力推行宗教活动场所财务委托代理制度

在坚持宗教活动场所的资产所有权、资金使用权、财务审批权、核算单位和监督机制不变的前提下,对尚不具备实施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条件的宗教活动场所,大力推行财务委托代理制,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减少因财务问题引发的矛盾。以乡镇为单位建立宗教活动场所财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聘请专业会计人员,对辖区内

各宗教活动场所收支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协助各宗教活动场所做好财务管理工作,代表镇政府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运行情况实施监督。

各宗教活动场所自愿向财务代理中心办理委托书,并缴纳少量的代理费用;财务委托代理中心自愿接受宗教活动场所的委托。实践证明,实施财务委托代理制后各宗教活动场所既强化会计工作,又节约聘用会计人员的成本。

(三) 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 分析众多宗教活动场所发生财务犯罪案件,源于其内部控制薄弱、管理松弛。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以加强内部会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管理水平。

1、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

各宗教活动场所可根据自身规模和整体管理工作的需要,遵照国家有关会计制度的政策法规,从涉及会计工作的各项业务及相关部门、岗位出发,针对财务处理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制定规范的财务制度,形成了系统的财务管理体系,为场所的财务管理工作确立了制度上的保证。

2、建立内部财务监督机制

规模较大的宗教活动场所要召开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会议,推选三至五名公道正派、懂财务管理的人员,成立财务监督小组。其他场所应设财务监督员,负责对本场所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情况进行监督。

党员活动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调研内容,监管场所经费管理情况 第二篇

篇一:党建工作经费管理使用情况报告

汤丹镇2011年党建工作经费管理使用情况报告

区委组织部:

根据相关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现将我镇2011年党建工作经费管理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1年,我镇党建工作经费管理使用严格按照《东川区农村(社区)党建工作经费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合理使用,严格管理。全年共收到上级党组织拨款、各级政府财政拨付和其他政策支持来源的,专门用于农村和社区党的建设工作的专项工作经费共计56万元,每个村(社区)2万元。全年28个村(社区)共支出经费18.2万元,剩余37.8万元。

二、主要措施

一是明确管理责任。各村、社区党建工作经费统一由镇农经站代管,建立严格的党建工作经费财务管理制度,保证帐目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明确各村书记为专门的管理人员,对党建工作经费管理使用负责。各村、社区社区党组织充分认识建立党建经费保障机制的重要意义,以此为契机,不断创新举措,推动党组织活动蓬勃发展,为全镇基层党建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经费保障。【调研内容,监管场所经费管理情况】

二是明确支出用途。为规范对党建经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镇党委出台了《汤丹镇农村(社区)党建工作经费管理使用办法(试行)》,对各村、社区党建活动经费使用作出明确规定。一是用前有预算。每年初,镇党委对基层党建工作情况进行专题调研,形成党建工作经费使用方案,列入财政预算。各村、社区也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形成了层层保障、逐级落实的党建经费财政保障体系。二是用时有项目。管理办法规定了党建工作经费的用途,主要用于党员教育、阵地建设、开展活动以及慰问、补助生活困难党员、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着重解决硬件设施,通过加大投入,使基层办公设施、设备有较大改观,达到“有场所、有牌子、有旗帜、有制度、有党员电教设备”的要求,解决基层无钱办事的问题。三是用后有报账。党建经费由镇农经站专户管理,支出实行报账制管理,须由党组织书记、报账员和3名以上普通党员代表签字后,才能上报核销。 三是强化监督检查。由镇纪委牵头,相关部门配合,每半年对各村、社区党建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对于违反管理办法规定,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党建经费等违纪行为的,追究各村、社区主要负责人责任。同时,要求各村、社区把党建经费开支情况列为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接受党员群众监督。

三、存在问题和下步打算

党建工作专项经费为促进基层党建工作提供了经费保障,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收入来源有限,开支大,收支不平衡;部分村干部对党建经费重要性认识不够等问题。

下一步,镇党委将继续严格按照规章制度管理使用党建经费,进一步规范党建工作经费保障体系,有效解决基层无钱办事现象,筑牢基层党建工作基础,激发基层党员干部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力、凝聚力和创造力,有力地推动全镇党建工作的创新发展,提升基层党建科学化水平。

中共昆明市东川区汤丹镇委员会 2012年3月22日篇二:党员活动经费如何列支问题 党员活动经费如何列支

答:《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第二条党费使用的规定:„„2.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是:

(1)培训党员;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

(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

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规定,“

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等。

《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

(一)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

(五)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符合规定的党员革命传统教育的费用支出,通常应从党费中列支,党费列支范围以外的党员活动必要和合理支出,会计上可以在“管理费用”科目下设明细项目核算,但个人支出企业不得承担。

列支在管理费用中的这部分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能否扣除,应根据所在地区

税务机关的口径处理,以下地方文件仅供参考。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党建活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7]446号)规定,企业为本单位中国**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的支出,允许在发生年度据实税前扣除。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通知》(辽地税发[2010]3号)第四条规定,私营企业党组织活动经费凭借合法票据及相关手续据实扣除。

关于党员活动经费使用的通知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党员活动经费是学校党委下拨各二级党组织用于开展党员活动的专项经费。党员活动经费的合理、规范使用是推进我校基层组织党建工作创新的有力保障。为了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进一步丰富党员活动,规范党员活动经费的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费来源

党员活动经费来源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来自党员交纳党费的返纳经费,另一部分来自学校经费拨款。(今年返纳经费为在职教工和离退休党员80元/人;经费拨款为在职教工和离退休党员80元/人、学生党员40元/人。)

二、使用原则

党员活动经费由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统筹安排,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三、使用范围

党员活动经费只能用于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用于组织党员教育、学习及各种党内活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要注重支部活动形式的创新,合理规划经费使用方向。使用范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党员教育和培训;(二)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学习资料;(三)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员;(四)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五)最佳党日活动(一般性的参观除外)和党建创新。

四、管理办法

(一)专项使用。返纳经费和拨款经费可以同时使用,但因两项经费下拨来源不同,两项经费的报销票据、报销程序和报销科目需分开,以便管理和审核。两项经费由学院党委组织部在每年第一季度按照上一年年底各总支(直属党支部)统计的党员人数统一进行返回。

(二)专人负责。各二级党组织要设专人负责管理经费的使用账目,其使用情况纳入党务公开的内容。

(三)审批权限

党员活动经费的使用实行“一支笔”签字制度。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党员活动经费的使用范围、金额以及票据等方面进行严格

的把关和审核。

一次报销金额达到或超过2000元的项目,经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审核,第一责任人签字后,需经党委组织部部长审批,方可报销。

(四)活动立项

党员活动经费中返纳部分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统筹使用;学校经费拨款部分按拨款标准下拨到各党支部。各党支部开展活动,须填写《党员活动经费使用申请表》并报所在总支审批,支部活动结束后填写《党员活动项目验收申请表》并附党员活动经费使用清单,交所在总支备案。

(五)定期检查

每年年底,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填写好《党员活动经费使用情况汇总表》向本单位全体党员公示并报组织部备案。党员活动经费使用不能超过下拨和返纳给本单位的经费额度,按年结算,不再续用。对于考核不合格的支部将停发学院配比额度。

五、监督检查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对本单位活动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定期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通报,发现问题要及时制止。党员活动经费源于预算内经费,其费用的报销及借款等手续办理按照学校相关制度实行。

关于规范党员教育培训经费及社区党员活动经费的通知

各行政村、社区党组织:

各村、社区党员教育培训经费及社区党员活动经费已经下拨各党组织,现对相关经费的使用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党员教育培训经费使用范围

党员教育培训经费主要用于教育、培训党员所产生的费用,包括讲课费、场租费、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必要的设备等,不得用作党员的误工补贴。

二、社区党员活动经费使用范围【调研内容,监管场所经费管理情况】

社区党员活动经费主要用于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组织党员学习或外出参观;表彰优秀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慰问老党员、补助生活有困难的党员。

三、专用经费使用管理及监督

各党组织要建立单独的明细账,有计划安排使用上述两项专用经费,确保专款专用。各基层组织每年12月下旬向镇党委填报《余姚市党员教育培训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单》和《余姚市社区党员活动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单》备查。

经费使用情况及使用效益将作为考核基层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主要指标,并纳入有关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开支使用情况每年须在党务公开栏内公开,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镇党委对党员教育培训经费和社区党员活动经费的使用管理情况将进行检查(一般安排在年底),并将检查情况上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特别是教育培训不到位或组织活动不到位的,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对于挪作他用的,按规定纠正,冲抵下年度补助额度,并将通报批评。

中央戏剧学院党支部党费及党员活动经费使用办法

为了更好的发挥基层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增强党组织的战斗力、凝聚力,鼓励党支部开展形式多样的党内活动,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中组发〔2008〕3号)及《中央戏剧学院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中戏党〔2009〕8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调研内容,监管场所经费管理情况】

一、经费来源

1.党费:组织部按各党支部上一年度所交党费总额的50%返还支部,本年度没有返还的,下一年度不再累计。

2.党员活动经费:学校按照每位党员每年100元的标准划拨党员活动经费,具体数额由该支

部现有党员人数核定。

二、使用范围

1.党费。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使用范围包括:培训党员、购买培训资料、表彰优秀共产

党员等。具体使用范围请参照学院中戏党〔2009〕8号文件规定。

2.党员活动经费。作为学院对党支部活动的有力支持,党员活动经费必须用于基层党组织开展的支部活动,各党支部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使用。

三、使用流程

1.党支部填写《中央戏剧学院党支部党费和党员活动经费使用申请表》,经党支部书记签字确认,报学院党委组织部备案;2.党委组织部核定党费和党员活动经费数额后,由支部向财务处预支相应数额的经费;

3.支部活动后,支部须持正规发票,填写报销单据,由党支部书记签字,并经党委组织部审核后,到财务处报销。

四、使用原则

1.各支部应合理计划,不得透支使用。开展活动时根据实际需要花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严禁滥用党费及党员活动经费。

2.报销时必须提供当年度内容真实、合法的原始票据。必要时,须附费用明细。

3.党费返还和党员活动经费分别报账,各支部须按照各部分的经费额度分别提供票据。

4.可报销的正规发票费用有:会议费、培训费、资料费、车费、油费、餐费(不超过经费总额的40%)、门票费、住宿费。

5.党员活动后,须向组织部提交活动文字材料及影像资料。

6.各支部每年应将党费及党员活动经费使用情况向本支部党员公布,自觉接受党员监督。篇三:流动人才党支部活动经费申请表

流动人才党支部活动经费申请表注:申请经费数额填写格式为大写加小写,如叁佰元整(¥300),表中项目均需填写。

2016三公经费管理调研报告
调研内容,监管场所经费管理情况 第三篇

随着“阳光财政”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做为政府公共预算中的“三公经费”支出,已成为全社会对政府预算支出观注的重点。“三公经费”支出过于庞大,已是政府预算中不争的事实,为维护政府预算的公信力,将有限的财政资金投入到发展国民经济、建设公共基本服务,扩大改革开放成果上,必须规范“三公经费”支出,从而进一步压缩行政运行成本。为此,结合我县“三公经费”存在的实际状况,对“三公经费”预算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措施提出以下思考和建议。

一、“三公经费”状况及存在原因

我县属国家级贫困县,2016年全年公共财政收入为24873万元,在全市十区县中排名末位。2016年,全县供养人员为6929人,其中在职人员4767人。全县核定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143辆(不含中央确定的17个配备执法执勤用车的系统)。2016年部门决算中,“三公经费”支出2507万元,占全年公共财政收入24873万元的10.07%,占全年“商品服务支出”20167万元的12.5%。其中:公务接待支出为1032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用1136万元。在职人均“三公经费”为5259万元/年,仅次于当年我县农民人均纯收入5756元/年。若加上各部门变相计入“会议费”、“培训费”中的接待和用车支出(全年以上两项费用决算数为2688万元,按30%计算三公经费),预计我县在职人员“三公经费”人均实际支出数为6950元/年,远超当年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通过以上数据分析,做为国家级扶贫工作重点县,无论从公共财政收入、人均财力、农民人均纯收入上对比,均远低于市内其他兄弟区县,而我县的“三公经费”比例之高,与做为国家级贫困县的实际情况是严重不符合的。虽然近年来,我县因移民迁建,各项工作任务重、难点热点复杂是导致“三公经费”支出较高的主要原因之一,但剔除这些因素后,预计人均“三公经费”支出约5000元/年,其规模仍然不容乐观。究其原因,在“三公经费”的控制、管理上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预算执行与监督不到位,导致预算约束力不足,监督机制形同空设。

近年来,中央三令五申要求各级地方政府大力开展“厉行节约”,但从该项工作实际取得的效果上看,并不明显,主要表现在预算控制及预算执行力度不足。在预算的中途调整及追加上,虽然建立有相应的监督机制,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受政府影响较大,导致监督乏力。形成以上尴尬局面的原因既有“政治”的因素,也有“人”的因素。政治的因素主要是盲目追求发展目标,导致从中央至地方,忽视国际、国内的经济形势,发展任务逐年高升。层层高压下的结果,反映在地方则容易导致政府预算调整幅度过大。由于各项任务分解落实,各部门从自身利益出发,为保障部门运转经费宽松,以及职工福利待遇符合实际,只能通过不断地向政府申请工作经费的方式解决,而地方政府为快速推动各部门工作,完成上级下达的硬性发展目标,必然选择不断加大经费保障的方式,制定各类激励措施,确保工作任务落实。最终促使各部门超编使用人员、超编配置公务用车、要政府拿钱办事、部门间相互攀比且铺张浪费的现象越演越烈。而从人的因素上看,则主要反映在群体思想观念与整个社会风气下的个人享乐主义滋生,导致相当部份干部放弃了艰苦奋斗的革命传统,公私不分、相互攀比,甚至穷奢极欲的现象存在,导致“三公经费”逐年增长且无法公开、不敢公开。

(二)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体制上的不完善,导致“三公经费”无法控制。

从我国现行财政转移支付体制上看,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分为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一般性转移支付可调配为地方可用财力,是地方政府预算资金的重要组成。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虽然具有附加性和指定性,但在地方财政资金的组成中,特别是在贫困、落实地区,一直是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主要资金来源。然而从转移支付资金结构上看,专项资金占上级财政补助的比例过高、分配上的不规范且基本无配套工作经费的事实,是导致各级政府“跑部钱进”、行政运行成本及项目管理成本过高的主要原因之一。

从目前来看,一般性转移支付已形成了一套比较科学和完善的分配管理办法,各地根据自身经济发展状况和地区系数,基本能够测算出当年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增量。而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至目前,仍未出台规范的分配办法,一个地方当年所得资金大小,基本依靠对上汇报、争取的方式获得。因此,由于分配机制的不完善,人为操作空间较大,加上该类资金在管理上交叉重叠,既有财政部门下达的,也有主管部门下达的,导致地方政府对上申报项目难,责任部门具体落实项目难。而在分配过程中的产生的“暗箱操作”成本、行政成本、配套管理经费等,也成为地方政府“三公经费”的主要组成。

(三)监督机制上存在的问题。

长期以来,政府预算管理上的不公开、不透明,加上监督上的缺位,是滋长“三公经费”过度膨胀的主要原因。1994年颁布并沿用至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是各级地方政府编制年度预算的法律依据,该部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了地方预算的编制、审批机关以及使用对象。从条文规定上看,由于受历史时期局限,预(决)算数据的监督与使用并不涉及社会公众。同时,2016年,国务院颁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明确要求将财政预(决)算报告做为重点公开内容,向社会予以公开。然而,由于无详细的公开细则和通俗易懂的公开格式,在实际公开时,各级政府公布的数据均存在不透明状况,令人产生“雾里看花”的感觉。究其原因主要是长期以来“官本位”思想严重,认为政府预算是行政体制内的事,应由政府制定和主导,忽视了政府预算所代表的公共性、服务性,形成了政府利益至上的事实,从而导致“三公经费”长期以来呈无节制的状态增长。

二、解决的措施及对策

随着经济运行国际化、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发展,“三公”经费支出有其存在的公共性和合理性,任何国家、任何政府,都有“三公”经费支出。它的发生是政府从事公共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须的财政经费保障。如何合理界定“三公经费”,切实发挥其应有作用,是当前建立“阳光财政”的改革目标之一,也是反腐倡廉,维护地方政府公信力的重要举措。为此,针对“三公经费”存在的必要性、特殊性和复杂性,就如何控制其规模、规范管理办法,提出如下建议。

(一)合理界定“三公经费”支出、核算范围,科学安排资金需求。

合理界定“三公经费”支出、核算范围,将不属于核算范围的支出排除以外,并以制度的形式加以落实,是规范“三公经费”支出的根本举措。

1.细化预算管理。以我县为例,各部门的年初预算经费除去人员工资性支出后,主要由按人头计算的定额公务费、按电话部数及核定的小车台数计算的公用经费、开展项目所需的工作经费三项组成。但在人头经费管理及项目工作经费管理上,由于未细化到“项”级、“目”级,而是笼统地归集于“行政运行”科目,导致部门在使用上有漏洞可钻,因此,应进一步细化预算,从会计核算上明确部门经费使用方向;

2.合理界定人员编制及公务用车编制,严格在编制限额内核算经费,对超编使用人员及车辆的,一律予以裁减和公开处置,并设行行政问责制,各部门一律不得以推进工作为由,变相使用临聘人员和超编、超标配置车辆;

3.根据工作性质和工作开展情况,合理制定接待标准(范围)、车辆运行标准和管理制度。在接待标准的制定上,可根据经济发展和地区物价指数,合理制定接待标准,并规范接待事由审批程序。杜绝部门内部、部门之间相互宴请或超标接待的情况发生。在公务用车的管理上,应坚持建立“公务用车台账”,根据单位车辆台数,结合用车审批表,分别建立核算台账。同时,公务接待与公务用车运行支出(购油、保险、维护)中,尽量要求使用“公务卡”结算。

4.规范会议费、培训费支出,明确核算范围和标准并合理制定差旅费标准。在会议费及培训费支出上,要制定严格的报销标准,并与接待费、职工福利待遇进行划分,杜绝将“三公经费”纳入会议费、培训费核算。在差旅费标准的制定上,要根据经济发展和地区物价指数合理制定,并严格审核。

5.加强对公务人员的考核管理,在现有的津贴补贴政策上,合理制定对公务人员的考核奖励办法,坚持按劳分配原则,防止“吃大锅饭”、人浮于事的现象存在。

6.加强干部思想作风整顿,坚定理想和信念,当好群众表率。同时,加强会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的培训和管理,对乱账、假账、小金库现象查实一个,处理一个,杜绝部门违规操作空间。

(二)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模式,建立科学的分配体制。

1.进一步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在转移支付总额中的比例,缩减专项转移支付的相对比重。使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专项转移支付为辅,确保地区间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封闭项目资金分配上“暗箱操作”的空间。

2.在合理分类的基础上,逐步整合现有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提高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效益性。一是根据地区发展水平,科学界定专项转移支付的标准,加大对贫困、落后地区的扶持力度;二是加强地方政府对专项资金规划、实施的自主性,避免过度建设、重复下达,使之既符合地方发展实际,又减少投入成本;三是在项目的分配上,应考虑地方政府尤其贫困地区的真实财力水平,不能“嫌贫爱富”,即对有配套的地方加大项目下达力度,无力配套的地方则弃之不顾;四是加强对上级主管部门开展各类达标、升级配套的管理,将有限的财力投入到民生事业,减少不必要的浪费。通过以上措施,减少地方政府“跑部钱进”的主观能动性,将主要精力放在项目规划、落实上,最终减少“暗箱操作”成本、行政支出成本、项目管理费用。

(三)建立广泛的社会监督体系并执行严厉的行政问责机制。

在进一步完善现有监督机制的基础上,推动和建立广泛的社会监督体系,并执行严厉的行政问责、社会问责机制,为提高“三公经费”透明度和形成惯性规范提供保障。

1.完善现有监督机制。既要以立法的形式增强预算编制的透明度,也要通过立法的形式制裁逃避预算公开(监督)的行为,确保规范“三公经费”工作有法可依;

2.加强党内监督和行政监督,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行政事业单位开展专项审计检查,令部门不敢随意使用或违规使用“三公经费”。3.逐步建立广泛的社会监督体系。继续推进“三公经费”公开制度,公开内容要确保通俗明了,便于群众监督。在深化“三公经费”公开上,建议地方政府可在加强宣传及征求干部、群众对“三公经费”标准的意见基础上,将“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标准”向社会予以公开,同时聘请社会义务监督员,对各部门(涉密部门除外)上述费用开支进行监督。具体可参照翠屏区对街道办事处及社区8小时工作时间上实行的监督办法。该区从退休人员、具有社会公益心的赋闲人员中推选义务监督员,对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人员在8小时工作时间内,是否按时上下班、工作作风状况是否良好等情况进行义务监督,对存在上述现象的单位,一经发现并查实后,即启动行政问责机制。通过此举,既减少了人力、物力,又有效遏制了部门工作作风懒散的状况,起到了推进工作的积极作用。为此,可在前期加强对“三公经费”宣传的基础上,引导社会公众认可合理的支出标准,同时,适时建立社会监督制度和问责制度,对部门此类支出行为实施监督,令部门不敢乱开支、无法乱开支。当然,地方政府若按以上方式推动此项工作时涉及的主要问题即是维稳,从目前社会状况和今后发展态势来看,维护稳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仍然是党和政府工作的重心。但维稳工作无外乎敌我矛盾与人民内部矛盾,而“三公经费”问题属于公众对目前党内腐败滋生和社会再分配不均等而形成的人民内部矛盾,在对待这类矛盾的处理方式上,既不应一昧地设立禁地,也不能顾惜自身利益而敷衍应付,而应积极、主动地引导社会公众认识和自觉实施监督,从而推动社会更好地和谐发展。

局三公经费自查报告
调研内容,监管场所经费管理情况 第四篇

篇一:地区安监局三公经费自查报告

根据地区财政局《关于做好2014年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公开工作的通知》(阿地财预〔2014〕43号)有关规定,现将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4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信息公开如下: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职能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党办发〔2014〕44号),设立阿克苏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简称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地区行政公署工作部门。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制定的安全生产各项法规,组织起草地区安全生产综合性规章、规范性文件,拟定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和计划;负责地区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指导协调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地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

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地区行署有关部门和各县(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并通报有关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承担地区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监察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

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承担地区职责范围内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非药品

类易制毒生产、经营、使用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经营、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和非药品类易制毒生产、经营、使用企业备案证明工作。负责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承担地区工矿商贸企业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六)制定和发布地区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七)负责组织地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依法组织地区较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八)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地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地区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九)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十)负责地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除外)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煤矿矿长安全资格除外)考核、发证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十一)指导协调地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依法对地区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劳动防护用品和有关设备设施(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承担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安全评价、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管理工作。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十三)组织研究拟定地区安全生产规划、科技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工作。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推广工作。

(十四)承担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承办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等情况。组织开展区内外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五)承办地区行署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情况

纳入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4年部门预算报表编制范围的单位(含本级)共计3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机关本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2个。分别是: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地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地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中心。

二、2014年度收支预算总体情况

(一)阿克苏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4年财政收入预算总计742.17万元(财政拨款742.17万元)。

2014年财政支出预算总计742.1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92.17万元,项目支出550万元。

(二)预算支出主要内容

基本支出预算192.17万元中,工资福利支出132.46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29.16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30.55万元。

2014年阿克苏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三公经费”支出预算31.6万元,其中:

(一)因公出国(境)费用未安排预算。

(二)公务接待费10万元,主要用于各类公务接待。

(三)公务车辆费用21.6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1.60万元。主要用于安全生产执法和编制内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路桥费、保险费等运行维护支出。

2014年度收支预算总体情况

(一)阿克苏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4年财政收入预算总计742.17万元(财政拨款742.17万元)。

2014年财政支出预算总计742.1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92.17万元,项目支出550万元。

(二)预算支出主要内容

基本支出预算192.17万元中,工资福利支出132.46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29.16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30.55万元。

四、2014年“三公经费”支出预算

2014年阿克苏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三公经费”支出预算31.6万元,其中:

(一)因公出国(境)费用未安排预算。

(二)公务接待费10万元,主要用于各类公务接待。

(三)公务车辆费用21.6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1.60万元。主要用于安全生产执法和编制内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路桥费、保险费等运行维护支出。

篇二:城管局三公经费自查报告

据县纪委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吉纪发[2014]8号《关于加强“三公经费”管理及监督检查的实施方案》要求,我局对2014年1月以来的“三公经费”使用情况及2014年11月以来公务卡制度执行情况开展了自查,并将“三公经费”使用情况在局政务公开栏内进行了公布。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领导

我局成立了以局长同志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和局属各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的“三公经费”管控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办,同志任主任,负责“三公经费”管理及公务卡制度执行情况的日常事务。

二、狠抓落实,严控各项经费支出

1、公款出国(境)费

今年上半年我局没有出国(境)事项发生,此项费用不存在。

2、公务用车费

我局对公车运行费用实行定点维修、定点加油、统一保险和统一报废更新制度,每季度对燃修费用进行公示,接受监督。如实登记上报公务车辆情况,节假日严格执行公务车辆统一停放在单位院内的规定。今年上半年,公务用车费为20981.37元,比去年同期下降了66%。

3、公务接待费用

我局的公务接待严格执行“三定”、“四不准”制度,不存在公款大吃大喝及高消费娱乐等情况,公务接待费为12222元,比去年同期下降了81%。

4、公务卡使用情况符合相关规定

公务卡使用按有关规定执行,费用开支用公务卡结算,只有少数临时性开支用现金结算。

【调研内容,监管场所经费管理情况】

三、完善监管,防控共建长效机制

根据自查结果,我局严格“三公”支出管理,提出了九项强化措施。

一是提高工作效能。增强行政成本意识,努力提高执行力,超前谋划,按时保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是加强对会议经费的管理。控制会议时间、会议规模,尽量利用机关会议室,能够简化会议形式的一定要简化。

三是加强对考察及差旅费的管理。控制出市参加会议、考察的人数,不安排没有实际意义的公务考察活动。

四是加强对公务车辆的管理。规范和控制公务用车修理、用油等行为;最大限度提高单车使用效率。

五是加强用电管理。对空调、照明等进行统一管理,提倡节约用电。

六是全力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纸张使用。

七是控制公务接待费用。严格执行“三定”、“四不准”制度,控制接待标准。

八是规范大宗购置及办公用品管理。大宗商品购置一律按政府采购规定实施,办公用品采购实行定点采购。

九是规范财务管理。公务费用支出实行计划管理,规范报批手续,实行“一支笔”审批和财务公开制度。

篇三:交通运输局三公经费自查报告

一、部门基本情况

(1)、部门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运输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拟订全市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行业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市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业发展规划,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业统计和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承担战备支前运输的有关工作。

(三)指导交通运输业体制改革;培育和管理交通运输市场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场,维护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业的平等竞争秩序;调控和平衡全市交通运输运力;引导交通运输业优化结构和协调发展;指导交通运输业协会工作,发挥交通运输业协会的功能和作用。

(四)负责全市公路、水路的运政和路政管理,统一管理城乡公路、水路客货运输;管理城市客运(城市公共交通和出租车);加强交通运输服务业的管理,指导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对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客货运输进行调控。

(五)负责市属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重点公路、水路交通工程建设及客货运输站场的管理。

(六)负责全市汽车维修市场的行业管理。

(七)负责全市水上港航监督、船舶检验、船员培训考核及交通安全管理和船舶维修市场管理。

(八)开展全市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九)贯彻交通运输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监督实施交通运输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

(十)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2)、机构设置

我局下设3科1室即业务科,法规科,技术安监科,办公室。

(3)、人员情况及增减变动原因

清镇市交通运输局属独立核算机构,年末行政在职人员12人,离休1人,退休8人,行政计21人;技术管理所在职人员6人;公路管理所在职人员8人,退休2人,计10人;遗属2人,共计39人。

二、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一)收入预算说明

2014年收入预算2041.57万元,全部为公共财政预算拨款收入。

(二)支出预算说明

2014年支出预算2041.5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747万元,项目支出1294.57万元。

2014年项目支出预算 1294.57万元,用于公路养护、对城市公交补贴、农村道路客运补贴、出租车补贴、农村道路建设、行政单位医疗、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

三、部门预算中“三公”经费安排情况

(一)公务接待费支出预算20万元。具体支出内容:执行公务和开展业务活动发生的公务接待费用,其他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费用。

(二)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预算15.7万元。具体支出内容:行政调研、执法监督、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因公出差、四帮四促等发生的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和其他按规定开支的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

(三)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费由我市实行统筹管理、总额控制,2014年我单位无预算。

篇四:财政局三公经费自查报告

根据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转发自治州本级预算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博州政办发【2014】185号),现将博州财政局机关2014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信息公开如下。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主要职能:

㈠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的法规、制度;组织监督实施自治区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拟订补充规定;加强财政税收政策研究。

㈡根据自治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拟订自治州财政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财政规划及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有关综合经济政策,提出经济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完善自治州财政管理体制,拟订和执行自治州与县市、口岸、财政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对自治州社会财力进行综合平衡。

㈢承担自治州各项财政收支管理责任;负责编制自治州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自治州人民政府委托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自治州本级和全州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工作;组织拟订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财政预决算工作。

㈣负责政府非税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监管财政票据;严格执行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㈤组织拟订自治州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按规定开展自治州国库现金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地方国库资金缴拨使用;拟订自治州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管理自治州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工作。

㈥负责政府债务的管理,执行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按规定开展地方政府债券管理工作;管理国债资金,防范财政风险;负责管理政府外债,组织实施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项目和审核、申报、转贷、签订贷(赠)款协定以及资金管理工作;开展中亚区域经济合作工作;管理审批自治州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

㈦参与拟订自治州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拟订自治州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财政资金管理工作;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管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及财务;管理各项财政扶贫资金。

㈧会同自治州有关部门管理自治州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资金;会同自治州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政策和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自治州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㈨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州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自治州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㈩管理和指导全州会计工作,规范会计行为;组织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拟订补充规定并贯彻执行;组织管理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会计人员从业资格。

(十一)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加强财政管理的

2016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管理使用调研报告
调研内容,监管场所经费管理情况 第五篇

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管理使用的现状问题和对策研究

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是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文化机构开展文化服务的重要阵地和场所。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我国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取得了突破性进展,设施的建设也带动了设施的管理,促进了设施的有效使用。但从总体上看,还存在着一些突出的问题和困难,需要认真研究加以解决。

一、基本情况

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将资金和项目持续向基层倾斜,相继实施了县级文化馆图书馆建设规划、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规划、县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修缮项目,基本实现了“县有图书馆、文化馆,乡有综合文化站”的建设目标,设施条件也大为改善。据统计,2002以来,全国共竣工公共文化设施项目近34000个,其中县及县以下的占99%。竣工项目总面积2600多万平方米,其中县及县以下占88%。截至2016年底,全国县级图书馆、文化馆基本全覆盖,全国乡镇综合文化站基本全覆盖,村级文化活动室覆盖率也达到65.3%,中央、省、地市、县、乡、村六级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初步确立。全国每万人拥有公共图书馆设施面积由2002年的45.4平方米提高到2016年的78.2平方米,增长了72.2%;每万人拥有文化馆(站)面积由2002年的93.7平方米提高到2016年的234.2平方米,增长了149.9%。全国公共图书馆阅览室座席数由2002年的43.9万个提高到2016年的73.46万个,增长了67.3%。全国平均每个乡镇综合文化站面积由2002年的199.9平方米提高到2016年的598.2平方米,增长了199.2%。

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的改善,为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也带动了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全面建设。为了管理好、使用好这些文化设施,充分发挥这些设施的作用,文化部在有关部门的支持下,积极策划并实施了一批文化项目,从设备投入、经费保障、内容建设等多方面提高公共文化设施的服务能力。如设立乡镇综合文化站设备购置专项资金,加强公共数字文化建设,建立公共文化机构经费保障机制(“三馆一站”免费开放)等。通过这些工作的开展,确保了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的有效使用,提高了基层公共文化服务的水平,基层人民群众的文化需求不断得到满足。据统计,全国文化事业费由2002年83.66亿元增至2016年的480.10亿元。全国人均文化事业费由2002年的6.51元提高到2016年的35.46元。全国公共图书馆人均藏书量由2002年的0.33册提高到2016年的0.58册。2016年,全国文化馆(站)组织的文艺活动次数是2002年的两倍多,举办训练班培训人次是2002年的5倍多,全国公共图书馆总流通人次是2002年的近2倍。

近年来,全国各级文化部门围绕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创新思路,扎实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绩,积累了大量宝贵经验。一是强化政策保障是基础。国家层面制定出台的一系列政策规划(如设施建设规划、设施建设标准、“三馆一站”免费开放政策等)有效保证了各级政府部门对文化建设的投入,提高了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速度和管理能力。二是文化设施建设(包括规模大小、功能布局、形象设计等)应当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后期的管理使用相适应,与当地文化资源环境相适应。三是集中组织实施是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尤其是乡级村级)建设的有效手段。通过区域内统一招标、统一设计等方式,有效降低了建设成本,使基层文化设施建设更加统一规范。四是整合各种资源,在基层(尤其是乡村两级)建设集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民政、体育及计生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服务中心是建设基层文化活动场所的主要方向。五是创新服务内容是管理好使用好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的核心。只有以人民群众的需求为导向,不断改革创新,提供适用性的文化产品,才能切实提高公共文化设施的使用效率。六是建立基层公共文化机构的业绩评价机制是保障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有效使用的重要手段。

二、主要问题

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管理使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集中体现为四个脱节:一是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使用脱节,“重建设、轻管理”、“重硬件、轻软件”的现象在部分地区依然十分突出;二是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保障能力和政策要求存在脱节。基层公共文化工作还面临着人才不足、资金不足等诸多困难,这和相关政策的要求是不匹配的;三是文化部门的权力和责任存在脱节。文化部门在基层公共文化建设工作中责任重大,但在资金分配、人员配置等方面话语权有限,实际管理手段有限;四是基层公共文化产品的需求和供给存在脱节,文化机构提供的文化产品和服务还不能完全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文化需求。

具体看,突出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设施缺位。通过多年快速建设,我国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已经基本形成,但整体上看依然是“低水平、广覆盖”,部分地区基层公共文化设施仍存在数量不足,标准不高的现象。从县级看,普遍存在建设年代久远、建筑面积相对不足的问题。据统计,全国28.8%的县级公共图书馆和32.7%的文化馆建成于1990年以前。这些图书馆的空间布局大多不符合现代图书馆技术要求和建设标准,有的甚至存在安全隐患;全国仍有22.3%的县级公共图书馆和28.4%的县级文化馆建筑面积低于最低标准(800平方米),造成许多优秀文献资料只能“束之高阁”。从乡镇级看,个别地区还存在乡镇综合文化站覆盖不全、面积不足的现象;从村级看,全国覆盖率只有65.3%。因此,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任务依然艰巨。

(二)管理缺位。相对于设施建设,设施的管理和使用是一项更加长期而重要的工作。如果设施不能得到有效的管理,设施的使用效果将会大打折扣。长此以往,设施就有可能遭到弃用或者挪用。据统计,全国705家县级公共图书馆年流通人次少于10000人,占22.9%;全国1050个县级文化馆年服务人口少于10000人,占31.8%;全国13681个乡镇综合文化站年服务人口少于1000人,占33.7%。设施管理缺位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基层公共文化资金相对不足,使用效率较低。从资金总量看,近年来,以“三馆一站”免费开放为契机,已经初步建立了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中央与地方共担的经费保障机制,但从总体上看,经费投入仍然相对不足,难以满足基层人民群众的基本需求,难以满足建设文化强国的需要。一方面,受整体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制约,部分地区文化财政投入水平较低;另一方面,由于税收减免程序和手续繁杂等原因,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积极性不高。从资金的使用效率看,由于缺乏完善的资金监管机制和绩效考评机制,缺乏多元化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资金使用效率比较低下。如部分地区存在免费开放配套资金到位率偏低,甚至挤占挪用免费开放资金的现象,造成中央免费开放资金难以切实发挥作用;文化部门对规模巨大的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没有太大的话语权,造成资金管理和使用的脱节等。

2、基层公共文化单位人员不足,专业素质不高。不少地方乡镇文化站工作人员编制得不到落实。据统计,全国乡镇综合文化站从业人员83676人中,在编人员47240人,仅占56.5%,平均每站仅1.4人。另外,由于缺乏职业门槛,基层文化人员整体素质不高。据统计,2016年全国县级两馆具有高级职称和中级职称的人员,分别占从业人员总数的5.9%和27.9%。全国乡镇综合文化站具有高级职称和中级职称人员仅占从业人员总数的1%和9.4 %。

3、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总量不足,适用性较差。总体上看,以群众文化需求为导向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模式尚未完全建立,广大群众喜闻乐见的公共文化产品比较缺乏。一是资源总量偏少。如2016年全国公共图书馆人均藏书量仅为0.58册(基层群众人均藏书量更低),远低于国际图联、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规定的人均藏书量1.5-2.5册的标准。二是适用性不强。如部分基层文化机构花大力气组织的文艺节目,难以得到农村群众的青睐;部分乡镇综合文化站、农家书屋的藏书内容偏离三农(农村、农业、农民)特点,农民看不懂、用不上,实际效果非常有限。三是流动性不强。如区域内的图书流动服务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电子化的文化资源还不能进入千家万户。

(三)制度缺位。一是政策不到位。关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经费、机构、人员、管理等,在国家层面缺乏刚性要求和制度安排;公共文化服务的设施建设标准、服务标准的制定也相当滞后。二是实施不到位。在很多方面,尽管已经出台相应政策,但在执行中很难落实,也没有相应的制约措施。如中宣部、中编办等六部委出台的《关于加强地方县级和城乡基层宣传文化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要求确保每个乡镇综合文化站配备不少于2个以上的人员编制,尚未得到真正落实。三是考核不到位。基层公共文化服务的绩效考核评估机制尚待建立,许多基层文化部门和公益性文化单位工作积极性不高。

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基层文化发展基础薄弱,历史欠账较多的客观原因,也有部分基层党委政府和文化单位领导主观认识不到位的原因。解决这些问题,一方面需要国家层面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从根本上保障文化建设长期稳定发展;另一方面,也需要全国文化系统和文化机构开拓创新,扎实工作。

三、主要政策建议

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将进入新兴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加快发展的阶段。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使用,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建设,要充分考虑并不断适应这些新变化。

加强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管理和使用的主要思路是:以不断满足基层人民群众的基本公共文化需求为导向,以中西部和贫困地区为重点,继续深化改革、加强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能力,促进基层文化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协调发展,提高基层文化设施的使用效率。主要建议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进一步加强基层公共文化制度建设。一是要加快推进文化立法工作,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文化机构的定位、文化投入的保障、文化活动的开展等相关内容,明确各级政府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的权力、责任和义务,明确各级文化部门与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等。二是要加强顶层设计,进一步建立健全包括基层在内的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标准体系、公共文化机构的服务标准和公共文化经费的保障标准和方式等,从制度上解决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管理使用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促进文化服务日常化和规范化,提升文化设施利用率。三是要建立健全考核机制。一方面,要结合现有的文化统计数据,探索出一套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把文化改革发展列入各级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各级政府效能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另一方面,要加快建立基层公共文化工作的绩效评价考核和监督机制,制定具体考核标准和量化指标,明确奖惩措施,建立服务项目公示制度,定期开展检查督导工作。

(二)进一步完善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网络。针对县级文化设施老化陈旧问题,要加快改造步伐,使其具备基本功能;针对个别乡镇综合文化站缺失、部分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标准偏低的问题,要进一步加大投入,实现乡镇综合文化站的完全覆盖;针对多数农村文化活动场所缺失的问题,要借鉴部分地区先进经验,整合各种资源,在每个行政村建设集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民政、体育及计生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村民服务中心。

(三)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一是要继续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要督促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保证公共财政对文化建设投入的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提高文化支出占财政支出比例”的要求,增加公共财政对文化建设的投入。要努力增加政府非税收入用于文化的投入,提高彩票公益金用于文化事业的比重。二是要落实公益性文化事业捐赠减免的各项政策,积极引导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资助和兴办文化事业。三是要加强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要建立健全财政投入激励约束和绩效管理机制,明确绩效目标,把向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文化产品和服务作为财政投入的重要依据;要创新财政投入方式,探索将财政对文化投入由以前直接拨款为主转为购买服务、项目补贴、以奖代补、基金制等多种方式;要协调财政部门,尽快制定出台国家层面的《“三馆一站”免费开放经费管理办法》;要提高文化部门在资金安排和管理中的话语权,切实做到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的衔接。

(四)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人才队伍建设。一是要贯彻落实中宣部、中编办等六部委《关于加强地方县级和城乡基层宣传文化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明确核定乡镇综合文化站人员编制,确保每个乡镇综合文化站配备不少于2个以上的人员编制,稳定基层文化队伍。二是要抓紧建立推行职业资格制度。文化机构从业人员要通过文化行政部门或委托的有关部门组织的相应考试、考核,取得职业资格和岗位培训证书才能上岗。三是要推行人员聘用制和岗位目标责任制,逐步打破人员能进不能出,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局面,促进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人才资源合理配置和流动。四是要加强对基层文化单位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积极扶持乡土文化能人、民间文化传承人,建立相应的补贴和激励制度,增强基层文化工作的活力。

(五)进一步丰富基层公共文化产品。一是基层文化部门和文化机构要转变观念,真正实现从办文化到管文化的转变,从文化产品的生产者向文化产品的提供者的转变。二是要进一步深化公益性文化单位内部机制改革,完善监督考核机制,提升公共文化机构的管理和服务水平。三是要改进服务方式。针对基层群众的文化活动习惯,利用传统节庆和地方特色活动,开展群众乐于参与、便于参与的文化活动,提高服务的针对性和满意度,让农民群众自觉主动加入农村文化建设中来。四是要加强文化资源的流动性和数字化,提高文化资源的利用效率。

(编辑:圆圆)

2016法院经费保障和管理调研报告
调研内容,监管场所经费管理情况 第六篇

近些年来,随着我市地方财政收入的不断增加,公用事业经费的保障能力不断增强,各级基层人民法院的办公办案经费也相对得到增加,四方台区人民法院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关心下,法院公用经费与以往相比有了较大幅度的增加,使得原先主要依靠诉讼费收入“自收自支,自我保障”,法院经费收支使用严重不足的状况得到彻底改善。基本满足了日常工作开展所需。但随着法院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为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我院提高工作水平的新要求,我们法院的工作人员要更多地深入基层、深入实际,这就需要更为有效的经费保证,就需要建立起更为完备的经费保障管理体制。下面就着重对我院经费保障和管理体制建设方面的有关问题做一简要分析,提出建设性意见,旨在对推动我院经费保障和管理工作起到促进作用。并供上级有关部门决策参考。

一、四方台区人民法院经费保障和使用的实际情况

四方台区人民法院内设个机构(包括个派出人民法庭),共有干警名,负责着全区乡镇个办事处的刑事、民事、行政一审案件的审理,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以及外地法院委托执行案件的办理,是维护本区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保持经济平稳快速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尤其全民法制意识和人们寻求司法保护意识的增强,区法院每年所受理的案件数量逐年呈上升态势,年均审执各类案件达余件,占双鸭山市基层法院办理案件总数的近,审判任务相当繁重。平均每天至少有件案件开庭审理,有多件案件须外出送达和外出执行,大量的案件需送法下乡、巡回开庭。由于各类案件的逐年递增,审判执法活动所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也逐年增加,2016年办案成本约每件元,加上车辆等其他费用,月支出约万余元,全年总支出需万元左右。同多数法院一样,我院的经费保障来源主要有三种:一是同级财政预算内日常公用经费拨款;二是同级财政返还诉讼费形成的业务费经费拨款;三是上级法院司法业务费补助。2016年全年我院各种收入合计为341万元,其中共收到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办案经费47万元、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15万元,实际下达到位金额与计划下达数相同。其余为市区财政安排专项经费279万元。现有的经费已远远不能满足办公、办案所需,难以保证以审判为中心的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法院经费不足对法院工作的影响

一是不利于干警队伍建设。财政支持乏力,严重影响了干警的工作信心和积极性,影响到干警队伍建设和稳定。二是不利于审判、执行工作正常开展。由于经费缺乏,基层法院基本建设、物质装备、办公现代化建设水平低,难以满足正常审判工作的需要,法院局域网无钱建设,法院网站、电子印章、无纸化办公等信息化建设无法实施。在审判、执行案件中,一些需要支付经费外出调查取证或者采取执行措施的案件,也因经费缺乏而无法进行,一些本应开展的审判公开、安全保障、法制宣传、司法为民等举措都无法实施,直接影响到正常办案工作。三是不利于维护社会稳定。除了素质、作风、纪律等人的因素外,审判工作的高质量、高效率,同样需要有高水平的物质和经费保障作支持和后盾。但由于经费缺乏,一些法院出现了争管辖权、乱收费、乱拉赞助等现象,收费少的案件不愿受理,出力出钱的调解、协调、法制宣传等工作不愿开展,花费较大的执行案件不能及时采取执行措施,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审判工作质量与效率,进而引发涉法涉诉上访,当事人私自或强行上门追债等影响社会稳定的现象。四是不利于维护审判独立与司法权威。法院人员经费和办公办案经费长期受制于地方财政,且严重缺乏,一方面导致法院不得不仰仗于地方财政的支持,不得不听命于地方政府的领导甚至干预,司法审判的独立地位难以保障;另一方面由于干警工作不安心,交通、通讯、“两庭”建设和信息化水平低,必然给法院队伍的廉政建设和工作效率的提高造成困挠,从而影响到队伍形象和司法权威。

三、法院现行的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弊端

中央财政对法院的转移支付制度不完善,转移支付资金未能发挥应有作用。中央财政对法院的转移支付目前主要有1999年9月15日实行的中央政法补助专款和2016年10月11日实行的中央补助人民法院办案专款,虽然都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办法,但综合中央财政对法院的转移支付来看,其中仍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有:1、转移支付的结构不合理,基本上都是专项转移支付,一般性转移支付不够。2、专项转移支付制度不完善。主要表现为:项目有交叉重复,资金分配零星分散;中央财政对具体项目统得过多、管得过死;分配制度不完善、不透明。3、转移支付预算编报不完整。由于专项转移支付款年初难以确定,地方也无法预计,省、市、县(区)三级法院基本上都无法将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列入预算。4、省对下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尚未完全建立起来。《中央补助人民法院办案专款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地方各级财政应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加大对本级人民法院的经费投入,确保人民法院办案所需经费。省级财政应按照中央补助人民法院办案专款(以下简称中央专款)的一定比例安排省级专项资金,与中央专款一并分配使用和管理。省级专项资金与中央专款的最低比例,东部地区为50%、中部地区为20%、西部地区为10%(除西藏外)”。我国目前没有明确制定统一规范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各地都是比照中央转移支付制度来设计省对下转移制服制度,因此省对下转移支付制度设计和运行不尽科学规范。

四、提高法院经费保障水平的意见和建议

一是争取地方财政理解、支持,努力解决经费保障。经费保障是有效开展各项司法活动的重要前提,为确保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能的经费需要,经国务院批准,中央财政从2016年起设立中央补助人民法院办案专款,对地方人民法院办案经费给予一定补助,专款为法院履行职能发挥了重大作用。但在实际执行中地方财政部门始终设法要将“专款”纳入其年度预算给法院的公用经费之中,这实际上是对中央“专款”的否定,是改变“专款”性质的做法。为了争取“专款”到位和使用,法院要花很多时间去沟通、协调。对此,我院将认真解读《中央补助人民法院办案专款管理办法》,努力争取与地方财政达成共识,从根本上解决“专款”与年度预算公用经费的问题,确保专款的足额到位和专用。

二是法院经费保障应逐步走上法制保障轨道。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法院的工作职责就是认真履行审判职能,同时受人大监督,向人大负责。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基层法院经费保障最终终将实现最高法院垂直管理、中央财政统一预算拨付的法制化保障模式。只有这样才能排除太多的行政干扰,使人民法院真正能独立行使审判权,从而为实现依法治国方略作出积极的更大贡献。1985年8月召开的第七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就通过了《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的文件,其中就规定了“向司法机关提供充足的资源,以使之得以适当地履行职责,是每一会员国的义务。”我国加入WTO的有关协定、参加的有关国际组织的章程和签订的有关司法的国际条约,多次明确作出了要严格遵守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的承诺。在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如美国、德国、俄罗斯、日本等以及我国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都是将法院经费独立出来,单独编制,列入中央预算。根据各国通行做法和我国发展的实际需要,实现这种经费管理模式是必然的。而要达到这一目标,从我国的国情实际来看,不可能一步落实到位,必须立足于审判工作的司法属性,从各地的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出发,适应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要求,充分发挥上级法院的领导作用,减少和消除地区、辖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给法院经费保障带来的影响,着眼发展、循序渐进、分步骤平稳构建适应时代发展的经费保障机制。

建立健全人民法院经费保障监督机制,首先要解决管理机制上的问题,如实行上级监督下级、纪检监察监督、财政定期检查等,这样才能彻底解决以往监督不力的问题。人民法院的经费监督工作主要体现在:一是对法院经费保障工作实行监督;二是对法院重点项目要实行跟踪监督,从各项招投标、施工、验收整个工作环节实行监察;三是加强对诉讼费管理的监督,对重大经费开支的监督。通过监督,切实保障人民法院经费保障制度得以落实,为人民法院的司法公正打下良好的物质基础。

在国外,大多数国家都将法院经费独立出来,单独列入国家预算,借鉴外国的有益经验,针对我国的司法经费财政管理体制中的弊端,我们应该改革这种体制,建立独立的司法预算体制,这是以经费保障司法独立、司法公正的基础。建立独立的司法预算制度,实行国家单列财政拨款,有利于保证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地方政府干涉支配,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有利于保障法院有充足的办案经费,保证审判职能的实现,防止司法腐败的产生,维护司法公正;有利于保障法官们享有应有的物质待遇和福利待遇,提高法官的社会地位,纠正少数干警的不正之风,有利于防止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有利于保证拨给的经费能得到充分合理的使用,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从而使地方保护主义失去其存在的空间,进一步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

目前财政对于法院收入的诉讼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法院收缴的诉讼费全额上缴给财政专户,财政统筹后再以预算外资金的形式返还,根据其经济实力与法院的开支预算报告决定返还数额的多少。实行“收支两条线”,最大的缺点就是把经费的主动权完全地交到财政部门手中,财政拨款是否及时,是否充足,会直接影响着法院的审判工作,使地方政府有条件对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干预、干扰,影响了法院司法独立。要对“收支两条线”进一步进行完善,在“收支”的“支”上,建立起独立的司法预算制度,并立法给予保障,即将经费预算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由最高法院编制全国法院系统(包括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全年的开支预算,而这个收支预算,则建立在各个法院年初预算的基础上,由各个法院每年所需的建设资金、人员经费组成。这部分的开支预算,在年初由最高法院交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核,单列入国家预算,报经全国人大批准,国务院主管部门保证按预算拨款。另一部分由办案经费构成,由于办案经费是随案件的多少而增减变动,属于不可预计因素,因此这部分经费由各级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逐月按需向同级财政提出,同级财政用法院上缴的诉讼费形成专项经费。专款专用,限时拨给法院使用。专款的年终结余用于统筹,保证下一年度的经费。这样,既有利于充分调动各个法院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使经费得以充足的保障,又能体现其灵活性,使资金得到最有效的利用。也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起独立的司法预算保障制度,才能真正实现法院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真正实现“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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