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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社会团体会计制度

2016-07-21 11:40:23 编辑: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导读: 民间社会团体会计制度(共6篇)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操作实务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操作实务》培训一会计继续教育 2010-11-17 18:03:36 阅读130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订阅前 言1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 6 1起施行,1988 9 27《基金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2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

篇一:民间社会团体会计制度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操作实务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操作实务》培训一

会计继续教育 2010-11-17 18:03:36 阅读130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订阅

前 言

1.《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6.1起施行,1988.9.27《基金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10.25起施行,1989.10.25的《条例》同时废止。

3.《民间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1998.10.25起施行

4.《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4.1起施行。

这一系列法规和规章,初步构建了一个指导和管理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规范体系。

据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统计,截至2003年底,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县以上社会团体已经发展到14.2万个,在民政部登记的基金会近1200家,民办非企业单位达到12.4万个。

但是,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和财务会计报告一直没有单独制定规范,使得现有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一直执行适用于国有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甚至是企业会计制度,既不统一,也不切实际情况。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规范体系,有效的适应民间非营利组织快速发展的客观需要,财政部于2004年8月颁布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财会【2004】7号

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共八章76条

《企业会计制度》2001.1.1起财会【2000】25号

《小企业会计制度》2005.1.1财会【2004】2号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1998.1.1财预字[1997]288号

原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调账的依据:

财政部关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论

一、我国非营利组织的界定

P3第二条

 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本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适用本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P106(一)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

 (二)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得取得经济回报;

 (三)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法律规定 P105

1.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是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中的“中国公民自愿组成的,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2.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中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3.基金会

基金会是指《基金会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中的“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4.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

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式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制定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

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特点

1.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目标,是满足捐赠人、会员、服务对象、债权人、监管部门等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需要

2.以权责发生制原则为会计核算基础P4

3.设置了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五个会计要素P116-122(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 )

4.计量基础包括历史成本和公允价值

5.净资产分为限定净资产和非限定净资产两类进行核算和列报

6.按照交换交易形成的收入和非交换交易形成的收入,分别界定其确认标准

7.严格区分业务活动成本和期间费用(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其他费用)

8.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业务特点及其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设计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三张基本报表及款及报表附注等内容。

四、会计记账方法

P5第9条 会计记账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

五、 会计核算的前提:P3第3-6条【民间社会团体会计制度】

1.会计主体

2.持续经营

3.会计分期

4.货币计量

六、会计核算的原则:P4第8条/P111-115

客观性原则

有用性原则(相关性原则)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贯性原则

可比性原则

及时性原则

清晰性原则

配比原则

实际成本原则(历史成本为主原则)

谨慎性原则

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原则

重要性原则

七、会计要素和会计科目P116

1.会计要素:

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

2.会计科目

八、会计核算程序和方法P122

1.会计核算程序:

会计确认、会计计量、会计记录、会计报告

2.会计核算方法:

设置会计科目和账户、复式记账、填制和审核凭证、登记账簿、成本计算、财产清查、编制会计报表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操作实务》培训二

会计继续教育 2010-11-17 18:07:43 阅读55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订阅

第二章 资 产

P6-18第14-48条共35条、P126

第一节 资产概述

一、资产的概念:第14条

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并由民间非营利组织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民间

非营利组织带来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

二、资产的内容:第14条P6

资产应当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受托代理资产等。

1.流动资产:第19条

流动资产是指预期可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

应收款项、预付账款、存货、待摊费用等。

2.长期投资:第26条P11

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等。

3.固定资产:第31条P13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生产商品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

(二)预计使用年限超过1年;

(三)单位价值较高。

4.无形资产:第44条17

无形资产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开展业务活动、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

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5.受托代理资产:第48条P18

受托代理资产,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因从事受托代理交易而从委托方取得的资产。在受托代理交易过程中,民间非营利组织通常只是从委托方收到受托资产,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资产转赠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将资产转交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民间非营利组织本身只是在交易过

程中起中介作用,无权改变受托代理资产的用途或者变更受益人。

三、资产核算的要求:

(一)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

1.历史成本确定:第16条

2.公允价值的确定:第17条

(二)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第15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半年年度终了,对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长期投资等资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这些资产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

用。

(三)非货币性交易的处理:第18条

第二节 资产类会计科目的应用

一、1001 现金

(一)“现金”科目核算范围:P32

(二)账务处理:

1.现金收支的账务处理:

例1 :2004年5月25日某民间非营利组织发生如下现金收支业务:

(1)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18000元以备发放工资。

(2)收到出租固定资产租金收入900元。

(3)办公室王红出差预借2500元。

(4)李强报销2600元,以现金补足差额600元。

(5)以现金支付职工工资18000元。

根据上述现金业务,账务处理如下:

(1) 借:现金 18000

篇二:民间社会团体会计制度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操作实务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操作实务

前 言

1.《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6.1起施行,1988.9.27《基金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10.25起施行,1989.10.25的《条例》同时废止。

3.《民间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1998.10.25起施行

4.《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4.1起施行。

这一系列法规和规章,初步构建了一个指导和管理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规范体系。

据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统计,截至2003年底,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县以上社会团体已经发展到14.2万个,在民政部登记的基金会近1200家,民办非企业单位达到12.4万个。

但是,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和财务会计报告一直没有单独制定规范,使得现有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一直执行适用于国有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甚至是企业会计制度,既不统一,也不切实际情况。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规范体系,有效的适应民间非营利组织快速发展的客观需要,财政部于2004年8月颁布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财会【2004】7号

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共八章76条

《企业会计制度》2001.1.1起财会【2000】25号

《小企业会计制度》2005.1.1财会【2004】2号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1998.1.1财预字[1997]288号

原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调账的依据:

财政部关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论

一、我国非营利组织的界定

P3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本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适用本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P106(一)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

(二)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得取得经济回报;【民间社会团体会计制度】

(三)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法律规定 P105

1.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是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中的“中国公民自愿组成的,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2.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中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3.基金会

基金会是指《基金会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中的“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4.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

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式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制定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

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特点

1.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目标,是满足捐赠人、会员、服务对象、债权人、监管部门等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需要

2.以权责发生制原则为会计核算基础P4

3.设置了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五个会计要素P116-122(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 )

4.计量基础包括历史成本和公允价值

5.净资产分为限定净资产和非限定净资产两类进行核算和列报

6.按照交换交易形成的收入和非交换交易形成的收入,分别界定其确认标准

7.严格区分业务活动成本和期间费用(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其他费用)

8.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业务特点及其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设计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三张基本报表及款及报表附注等内容。

四、会计记账方法

P5第9条 会计记账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

五、 会计核算的前提:P3第3-6条

1.会计主体

2.持续经营

3.会计分期

4.货币计量

六、会计核算的原则:P4第8条/P111-115

客观性原则

有用性原则(相关性原则)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贯性原则

可比性原则

及时性原则

清晰性原则

配比原则

实际成本原则(历史成本为主原则)

谨慎性原则

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原则

重要性原则

七、会计要素和会计科目P116

1.会计要素:

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

2.会计科目

八、会计核算程序和方法P122

1.会计核算程序:

会计确认、会计计量、会计记录、会计报告

2.会计核算方法:

设置会计科目和账户、复式记账、填制和审核凭证、登记账簿、成本计算、财产清查、编制会计报表

第二章 资 产

P6-18第14-48条共35条、P126

第一节 资产概述

一、资产的概念:第14条

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并由民间非营利组织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民间非营利组织带来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

二、资产的内容:第14条P6

资产应当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受托代理资产等。

1.流动资产:第19条

流动资产是指预期可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款项、预付账款、存货、待摊费用等。

2.长期投资:第26条P11

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等。

3.固定资产:第31条P13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生产商品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

(二)预计使用年限超过1年;

(三)单位价值较高。

4.无形资产:第44条17

无形资产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开展业务活动、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5.受托代理资产:第48条P18

受托代理资产,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因从事受托代理交易而从委托方取得的资产。在受托代理交易过程中,民间非营利组织通常只是从委托方收到受托资产,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资产转赠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将资产转交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民间非营利组织本身只是在交易过程中起中介作用,无权改变受托代理资产的用途或者变更受益人。

三、资产核算的要求:

(一)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

1.历史成本确定:第16条

2.公允价值的确定:第17条

(二)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第15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半年年度终了,对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长期投资等资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这些资产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

(三)非货币性交易的处理:第18条

第二节 资产类会计科目的应用

一、1001 现金

(一)“现金”科目核算范围:P32

(二)账务处理:

1.现金收支的账务处理:

【民间社会团体会计制度】

例1 :2004年5月25日某民间非营利组织发生如下现金收支业务:

(1)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18000元以备发放工资。

(2)收到出租固定资产租金收入900元。

(3)办公室王红出差预借2500元。

(4)李强报销2600元,以现金补足差额600元。

(5)以现金支付职工工资18000元。

根据上述现金业务,账务处理如下:

(1) 借:现金 18000

贷:银行存款 18000

(2) 借:现金 900

贷:其他收入 900

(3) 借:其他应收款—王红 2500

贷:现金 2500

(4) 借:管理费用 2600

贷:其他应收款—李强 2000

现金 600

(5) 借:应付工资 18000

贷:现金 18000

2.现金清查账务处理:

例2:某民间非营利组织在现金清查时,发现现金溢余150元,经查100元为多收T公司的款项,另外50元的原因无法查清,经批准转做其他收入。

据上述业务,账务处理如下:

(1) 借:现金 150

贷:其他应付款—T公司 100

其他收入 50

二、1002 银行存款

(一)核算范围:P33

(二)银行存款的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的填制日期和依据:P34

(三)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P36

(四)账务处理:

1.银行存款收支账务处理:

例3

某民间非营利组织为小规模纳税人,2004年3月发生如下银行存款的收付业务:

(1)借入半年期借款100000元,存入银行

(2)购进商品一批,价款20000元,全部以银行存款支付

(3)持有三个月的商业汇票到期,收回票款15000元,存入银行

分录:(1) 借:银行存款 100000

贷:短期借款 100000

(2) 借:存货—库存商品 2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

(3) 借:银行存款 15000

贷:应收票据 15000

三、1009 其他货币资金

【民间社会团体会计制度】

一、核算范围:P37

二、明细科目设置:P38

三、账务处理:(略)

四、1101 短期投资

一、核算范围:P38

二、账务处理: P39/P148

篇三:民间社会团体会计制度
2015社会团体会计制度

第1篇:社会团体会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各社团的经费管理使用,进一步实现社团联合会内部资源的合理配置,保障社团活动的良好开展,促进社团的稳步发展,参照《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社团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学生社团为非营利性组织,其经费来源有:

(1)会员所交会员费;

(2)社团通过举办培训班、有偿服务等方式获取的合法费用中留存部分。

(3)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赞助,捐赠的款项;

(4)社团联合会发展基金和专项活动拨款;

第三条社团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对该社团全体会员负责,不得肆意浪费或静置资金。社团应根据自身实际财务状况安排活动,保持年度收支的平衡。

第四条社团财务应由专人管理,并建立统一的账目,接受校社团联合会委派的审计人员的监督复核,审计员每学期向社团联合会财务部递交各协会收支状况的报告。

第五条各社团必须做好财务收支预算和决算报告,并接受会员的监督。

第二章社团财务部

第六条社团应设立财务部,并有财务人员两名。一人负责账目,一人负责现金,社团负责人不能兼任财务职位,不得干涉财务人员的工作。

第七条社团的活动经费原则上自筹,院团委根据情况对社团开展的具有创造性的特色活动给予适当的物质支持。学生社团应积寻求学校及其他极部门的经济支持和社会赞助。学生社团的经费只能用于内部管理及组织活动上。

第八条社团财务人员履行的职责:

(1)明晰登记资金来源、去向,并备有相应的原始凭证。

(2)在学生社团财务部长换界时,负责做好财务交接工作。应将所有物资交接清楚,列出物资清单,由新旧财务部长,主管常委及指导老师签名认证后存档备案。

(3)定期向社团主席团成员汇报财务状况,并接受全体社团会员的监督。

(4)每次活动的资金预算方案经团委审批后,应交到财务部存档备案。

(5)应积极主动配合财务部人员的工作。

(6)学期末,每个社团要将本社团一学期以来的财务工作作出总结。对帐目进行核对、汇总,并作书面总结,一式两份,一份社团自己存档,一份交给社联财务部,财务部对社团的帐本进行监督。各协会应在期末将统一的帐本交回财务部,财务部将对本社团一学期以来的财务工作进行监督,核实。

第三章会员费与赞助费的支配与管理

第九条各社团根据社团联合会的规定收取会员年费,收缴的会费应如实入账,如有会员变动应及时在账目中反映会费的增减。

第十条收缴的会费全部交由社团联合会统一保管,成立社团发展基金。若需使用经费,提前一周向社团联财务部提交经费申请报告。

第十一条协会自留款的管理:

(1)财务人员对每一笔收支做详细登记

(2)财务人员应以公正,严明的态度,认真,细心的做好日常的工作,及时地、真实地做好每一笔帐目。详细记录收支时间、经手人姓名、活动名称及用途。凭据作帐,记帐是用黑色钢笔,不能有错,有错用红色笔把整条记录划掉,不能用涂改液,务求社团帐目清晰无误。

(3)协会的收支必须有原始凭证。

第十二条协会自留款用途:

协会内部常规活动及其他活动的部分必要支出。

第十三条赞助费和赞助物品的管理:

协会与外单位合作所获赞助费,统一上交社团联管理,并提取总金额的20%—50%作为该协会发展基金。凡以社团联合会名义所得款项和物品统一上缴入帐,由主席团统一调配,避免不必要的开支,专款专用。

第四章申请社团发展基金

第十四条大型活动的标准为各项预算费用总和达300元以上,可申请社团发展基金。

第十五条可支持经费,依据协会活动质量、规模及上交经费综合裁定。

第十六条办理预支程序如下:

(1)活动一周前将详细的活动方案及经费申请表上交活动部,经审批后由活动部专人直接递交给学团联财务部。

(2)财务部组织人员对活动经费预算进行审查,经主席团审批后到财务部领取经费。

(3)支持经费的支出情况必须详细记录到各协会内部帐册。

(4)活动后社团需将经费回执单在一周内上交财务部。

第五章申请系活动经费支持

第十七条各社团应积极寻求所挂靠学部及系、专业的经费支持。

第十八条经费审批程序如下:

(1)社团向社团联合会提交详细的活动计划书及经费预算方案。

(2)社团联合会社团项目组审批通过后交院团委备案。

(3)社团负责人持加盖有院团委和社团联合会公章的审批表到各系团委领取相应经费,经费数额由系根据活动质量和其他标准确定。

(4)领取经费后,社团将《社团活动申请表》交至院团委,院团委将依此凭据,年终对各系团委进行考核。

第六章经费报销

第十九条(1)发票必须是盖有工商局公章正规的增zhí shuì发票。

(2)发票标题中间必须写明: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社团联合会以及社团全称。【民间社会团体会计制度】

(3)发票不得有任何涂改,票据应注明具体物品名称、数量、单价()。发票上不易写明的需另附清单。不得填写办公用品等笼统名称,否则不予报销;票据背面注明款项的详细用途及经手人,且必须有社团社长及学团联主席的签字。

(4)路费报销需凭车票,且在票据背面注明区间,出租车费原则上不予报销。

(5)活动经费在预算内的支出方能通过发票报销,除因特殊原因得到主席团特批外,否则一律只报销预算内的金额。如无特殊情况,在经费支出一周内须上交回执单发票,以便汇总安排。如无故延期不交的,不与报销。必须如实上报预算费用,不得夸大,不得虚报帐目:任何人不得以私人原因报销私人费用,否则一经察实,报主席团将给予严肃处理。各成员应相互监督,发现包庇,默许行为将严肃处理。

第七章责任

第二十条严禁社团成员以权谋私,滥用,挪用,侵占社团经费,一经查实,将按《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学生管理条例》给予严肃处理,并取消年终评奖资格;担任社团干部的,给予免去相关职务的处罚;情节较重者,经主席团研究后报校团委指导老师处理;违反校规校纪的,报学校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社团联合会主席团和权益部将定期抽查各协会的财务收支情况,若发现财务问题,将追究社团财务人员直接责任,同时追究社团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团委支持社团联合会依靠社会赞助举办活动,但不得损害学院,社团的利益,事后需要向团委如实汇报经费的使用情况,做到收入与支出的公开化和书面化。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社团联合会财务部所有,本制度有关细则,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另附帐本记帐方法:

(1)每一会计期(或审查期)的开始时第一行先写“上期余额”,表示当时社团所拥有的经费。

(2)按时间顺序填写每一项收支,收入填在借方,支出填在贷方。

(3)计算每次收支后的余额。

(4)当会计期(或审查期)结束后总结这期的财务情况。即填写“本期发生额”和“期末余额”两行。“本期发生额”是这期的总收入和总支出,计算出总收入并记在借方,总支出记在贷方。最后再填写期末余额。

(5)如果出现错误,若是小错误,可用红笔划去在下一行重写;若是大错误,须用红笔沿对角线划去重写。无论哪种错误,都要在旁边用红笔写上更改人的姓名。

第2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全面推行内部审计制度

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出台《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凡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全面推行内部审计制度。

据了解,内部审计是由部门、单位内设的审计机构从内部对其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监督,其职能包括依法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审计;对所属单位负责人任期或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形成对权力和责任进行监督的长效机制,促进领导干部依法用权履职;开展管理审计和风险评估审计,提高内部控制的健全程度和有效性;推进绩效审计,注重将绩效审计与各类审计相结合,推动制度执行,提高资金使用的效率、效果和效益;本单位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等八项重点工作。

根据规定,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凡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财政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者所属单位较多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管理使用社会公共资金金额较大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国有或者国有控股的地方金融机构,以及大中型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等,应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组织规模和审计工作量,配备有从业资格或者相关执业资格的内部审计人员。

篇四:民间社会团体会计制度
2015适用会计制度

第1篇:纳税人适用会计制度的种类

(一)企业会计制度

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以及金融保险企业以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含公司)。

(二)小企业会计制度

小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是指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15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15]143号,见附件)中界定的小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

符合制度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核算,也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集团公司内部母子公司分属不同规模,集团内小企业应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本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四)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含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

(五)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有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规定适用特殊行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六)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适用于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担保企业。其他类型的担保企业,比照该办法执行。

(七)财政部制定颁发的其他会计制度,如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

第2篇:我国现行的企业会计制度种类及适用范围

一、企业会计准则

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2015)体系由三个层次组成:

1、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由财政部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3号2015年2月15日),属于财政部部门规章,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由财政部发布(财会[2015]3号2015年2月15日),属于财政部规范性文件,自2015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执行具体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原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具体准则共计38项。

3、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由财政部发布(财会[2015]18号2015年10月30日),属于财政部规范性文件,自2015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执行应用指南的企业不再执行原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各项专业核算办法和问题解答)。

应用指南共计32项,并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对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6项具体准则,财政部未发布应用指南。

上述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应用指南三个方面,依次自上而下形成企业会计准则的三个层次,构成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15),并具有法律法规上效力,在规定的范围内(港、澳、台除外)强制执行。

二、企业会计制度

由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2015年12月28日)(),属于财政部规范性文件,从2001年1月1日起在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自2002年1月1日起在中外合资企业范围内实行,其他企业仍然执行分行业的会计制度。

《企业会计制度》共计十四章一百六十条,主要内容包括会计制度原则、会计记帐方法、会计科目及其使用说明、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记帐程序、会计报表格式、报送程序和编制说明、会计档案的保管和处理方法、会计制度的修订、补充权限及其他有关规定、成本核算方法等。

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区别:《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两者均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均对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披露或报告等作出规定,均由财政部制定并公布,均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均属于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的组成部分。但会计制度是以特定行业的企业或所有的企业为对象,着重对会计科目的设置、使用和会计报表的格式及其编制加以详细规范;会计准则是以特定的经济业务(交易或事项)或特定的报表项目为对象,它详细分析各项业务或项目的特点,规定所引用概念的定义,然后以确认与计量为中心并兼顾披露,对围绕该业务或项目有可能发生的各种问题做出处理的规范。两者之间的不同之处在于:

第一、适用范围不同。具体会计准则大多只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有些也适用于其他企业。而《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除金融保险企业以外的所有符合条件的大、中型企业。

第二、规范目标不同。具体会计准则对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披露或报告方面作了原则性的规范。侧重于确认和计量,重点规范会计决策过程。而会计制度则侧重于对会计要素的记录和报告作可操作性规范,确认和计量的内容只是有机地体现在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中。即会计制度重点规范会计的行为与结果。

第三、结构体系不同。统一的会计制度自成体系,它由三个层次构成:《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保险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为第一层次;在此基础上,分别一般企业、金融保险企业、小企业建立各自操作性较强的有关会计科目的设置、具体账务处理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和对外提供办法;对于各个行业、企业专业性较强的特殊业务的会计核算,财政部分别制定专业会计核算办法。而各具体准则之间相互独立,分别就企业的某项业务或某一方面核算内容作出规定。

第四、规范形式不同。会计准则的规范形式、语言表述比较符合国际通用形式,并已构成国际通用会计惯例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会计制度的科目、报表式的规范形式则符合我国广大会计人员长期形成的思维方式和习惯

,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

第五、对会计人员的素质要求不同。由于可操作性程度不同,准则要求会计人员具有较高的职业判断能力,而制度对这方面的要求相对较低。

三、小企业会计准则

《小企业会计准则》于2015年10月1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财会〔2015〕17号印发。该《准则》分总则、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及利润分配、外币业务、财务报表、附则10章90条,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15年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15〕2号)予以废止。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选型标准,可根据2015年6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5]300号),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15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3篇:养猪场适用会计制度

猪场养殖作为农业生产产业,它需要有相适应的会计核算办法来反映生产经营过程的资金活动,以提供准确、可靠的经济信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养殖业与之相适应的会计核算需根据行业特点来摸索与完善。为此养殖业会计核算一定要将市场经济与现代会计制度、将行业经营特点与会计科目设计紧密结合起来,形成一套灵活的、可操作性强的会计核算办法。

一、养殖业的市场特点

(一)核算基础两者并存。《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会计核算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养殖业不确定因素很多,生产周期现对较短,现金收支比重大,经营管理随意性强,。这样仅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是不够的,应同时以现收现付制作为核算基础,形成二者并存的局面。

(二)购销价格随行就市。受猪源、疫情、供求关系、季节性等因素影响,购销价格完全随着市场行情的波动而升降。所以,养猪场的各种财物除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外,猪场的仔猪和育肥猪的购销、自产仔猪转为育肥猪、自产仔猪或育肥猪转为种猪、年终存栏猪盘存,均按市场价计算;

(三)结算方式以现金为主。养殖人、原料供货人、产品收购交易方式一般为一手交钱,一手提贷。

(四)年终清库计入收益。由于猪场的存栏猪不同于一般库存材料物资,日日喂养,时时增殖。因此,与投入成本配比,应将年终盘存数与账面库存数差额作为当年收益处理。以存栏猪为例,为了接近实际,盘点的存栏猪应按不同估计毛重划分等级,再按市场价算出猪价,进行账务处理。

二、根据行业经营特点,形成独特的科目设置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猪场业会计科目的设置应最大限度地凸显它的行业特征。

(一)资产类科目中应分设“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结存性科目。

“消耗性生物资产”是指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收获为农产品的生产资产,包括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以及存栏待售的牲畜等。本科目可按消耗性生物资产的种类、群别等进行明细核算。待售幼猪及育肥猪是猪场活的、主要的、不断变化的资产。其持有目的是用于出售。

“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为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产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猪场的母猪和公猪就是这里的产畜和役畜。并按资产状态分设“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和“成熟性生产性生物资产”二级科目。由于产畜和役畜从其持有目的和使用年限上均具有固定资产性质,所以该科目比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有关内容进行账务处理。同时增设“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备抵科目。

(三)损益类科目为了突出各种养猪业的特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设立“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可根据出售猪的性质分设“种猪收入”、“育肥猪收入”等二级科目;与之相对应的“主营业务成本”也可按性质分设“种猪成本”、“育肥猪成本”等二级科目。

(四)成本类科目中设置“农业生产成本”科目:归集进行农业生产发生的各项生产成本。分别母猪、公猪、幼猪及育肥、共同费用设置明细科目。“农业生产成本—母猪”归集能直接归属于母猪的成本费用;“农业生产成本—公猪”归集能直接归属于公猪的成本费用;“农业生产成本—幼猪及育肥”归集能直接归属于幼猪及育肥的成本费用;“农业生产成本—共同费用”归集不能直接归属于母猪及公猪和幼猪及育肥的其他间接性生产费用。

三、具体账务处理

一、购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账务处理

1、购入已成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的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生物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外购生物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费、保险费以及可直接归属于购买该资产的其他支出。作为生产性资产的成熟公母猪到达企业后,借计“生产性生物资产—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

2、购入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的账务处理

购入未成熟公母猪的账务处理同上。作为生产性资产的公母猪达到企业后,借记“生产性生物资产—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

二、生产成本的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第八条第三款指出:自行繁殖的育肥畜的成本,包括出售前的饲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

(一)原料领用的核算

饲养所领用的原料应分别按不同的饲养对象进行归集。领用时借记“农业生产成本—母猪—原材料”、领用时借记“农业生产成本—公猪—原材料”、“农业生产成本—幼猪及育肥—原材料”,“生产性生物资产—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贷记“原材料”。

(二)产畜摊销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第十七条规定:对企业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按期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分别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使用情况和有关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确定其使用寿命、预计残值和折旧方法。

母猪、公猪摊销分别借记“农业生产成本—母猪—摊销(折旧)”、“农业生产成本—公猪—摊销(折旧)”,贷记“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

(三)间接费用的核算

猪场发生的与饲养有关的间接费用(除产畜摊销外),在“农业生产成本—共同费用”下设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发生时借记“农业生产成本—共同费用—×××”,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累计折旧”等。

三、期末成本分配的核算

期(月)末原则上首先按定分配标准将“农业生产成本—共同费用”进行分摊,为简化核算除“农业生产成本—母猪”留有待结转“消耗性生物资产”初始余额外,其农业生产成本期末均无余额。结转时借记“消耗性生物资产”,贷记“农业生产成本—公猪”、“农业生产成本—幼畜及育肥”、“农业生产成本—共同费用”。

因母猪作为生产性资产,起生产具有一定周期,其妊娠期间发生的成本应单独归集作为生产后乳猪即“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初始成本。生产时借记“消耗性生物资产—幼畜及育肥”,贷记“农业生产成本—母猪—原材料”、“农业生产成本—母猪—摊销”。

四、转群的核算

在整个饲养期间,生猪会存在在不同群别之间转换的情形。我们主要按以下两种方式进行转群核算:一、消耗性生物资产转为生产性生物资产;二、生产性生物资产转为消耗性生物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自行繁殖的产畜或役畜的成本包括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前(成龄)发生的饲料费、人工费、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第二十五条规定:生物资产改变用途后的成本,应当按照改变用途时的账面价值确定

(一)消耗性生物资产转为生产性生物资产

所有仔猪出生后均在“消耗性生物资产”进行核算,当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须将符合标准的仔猪转为产畜或役畜时,根据该转群猪的重量占整个该群的重量的比重分配转群时的初始成本。转群时借记:“生产性生物资产—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贷记“消耗性生物资产”

在未成熟到成熟期间发生的饲养成本或其他能直接归属于未成熟母猪公猪的成本直接计入“生产性生物资产—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科目。借记:生产性生物资产—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等,。当母猪公猪到达成熟状态时,根据转群时该猪市场价格作为转入成熟生物资产的初始价格。转群时借记:“生产性生物资产—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贷记“生产性生物资产—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

(二)生产性生物资产转为消耗性生物资产

生产性生物资产改变用途或淘汰,应按生产性生物资产账面价值作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入账价值。生产性生物资产价值包括原值、累计折旧、以及累计的从属于该资产的农业生产成本。转群时借记:“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贷记“生产性生物资产—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农业生产成本—母猪”

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转为消耗性生物资产应参照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转为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办法。

五、销售成本核算

根据养殖业的市场特点,销售成本结转方式采用销售成本率法。每月月末按预定的销售成本率计算当月的销售成本,每季度或半年或年末再根据市场行情计算销售成本率,采用新的销售成本率调整累计销售成本,并以此销售成本率作为下期的成本率。结转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消耗性生物资产”。

相关公式:

消耗性生物资产期初余额+本期增加的消耗性生物资产净增额

1、销售成本率=

已实现销售收入+转群市价+期末消耗性生物资产结存市价

2、消耗性生物资产期末结存=期末消耗性生物资产结存市价×销售成本率

3、本年累计应结转销售成本=期初消耗性生物资产+本期增加消耗性生物资产-期末消耗性生物资产

4、期末调整销售成本=本年累计应结转销售成本-本年累计已结转销售成本

六、消耗性生物资产的期末计价

为更为合理的确定消耗性生物资产的价值,年末应将消耗性生物资产存栏市价与消耗性生物资产期末价值进行比较,如前者<后者,应调整消耗性资产期末价值,计提消耗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时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贷记“存货跌价准备”;后期已计提跌价准备的消耗性生物资产价值以后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借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七、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处置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第二十六条规定:生物资产出售、盘亏或死亡、毁损时,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计入当期损益。根据准则发生上述情形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营业外收入”等,贷记“生产性生物资产”、“应交税费”、“营业外支出”等。

第4篇:关于现行各会计制度适用范围的总结

目前我国的会计制度体系比较特殊,一方面是制度与准则并行,另一方面是相对统一的制度与行业制度并行。目前相对统一的制度也另有区分:首先分为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和非盈利性组织会计制度,其中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包括《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和《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等,这些制度实际上取代了以前的分行业会计制度,与企业会计准则并行,而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包括:《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其次,在统一的会计制度之下,针对一些具有特殊性的行业发布了会计核算办法,如《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水运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电影企业会计核算办法》、《铁路运输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新闻出版业会计核算办法》等。最后,还针对一些特殊业务公布了一系列的会计处理规定,如《企业交纳土地增zhí shuì会计处理规定》、《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征收管理方式改革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等。

以上可以大致发现,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本身的特殊性,目前并没有直接适用与这两种形式企业的会计制度,所以目前至少有三种参考意见,包括参考行业会计制度,参考〈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和参考〈小企业会计制度〉三种意见。而在〈小企业会计制度〉中有相对明确的规定: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本制度中所称“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是指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15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15]143号)中界定的小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

这里之所以特别规定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范围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是因为无论《企业会计制度》还是《小企业会计制度》其针对的都是针对公司制企业的法律、组织和经济特性制定的会计制度,而合伙和个人独资企业作为应该负无限责任的非法人企业,与公司制企业有着本质的差别。比较之下,其法律和经济特性都更接近于个体工商户,而且其损益和权益业务的特性也更适宜采用《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

篇五:民间社会团体会计制度
2016社团保证书

社团保证书

1、本协会校内活动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违反-社-会公德,不影响学校声誉;

2、本协会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活动内容不违反社联及本协会章程;

3、本次校内活动严格按照上交的申请执行,不擅自变动活动流程;

4、本次校内活动由本协会统一管理,协会会员承诺在活动过程中不寻衅滋事;

5、本协会严格落实校内活动安全措施,全体协会会员保证自身、训练等人身及财产安全,如发生事故,一切后果自负;

6、本协会如有其他违反校规、校纪情况的,服从学校根据《社团联合会章程》的相应条款给予处理;

7、本协会会员自觉遵守以上条款。

参加此活动会员签字:

社团协会学生承诺书

鉴于本社团“创业、自立、独立,丰富校园文化,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着重培养大学生的创业意识和实践能力,解决学生经济问题”的理念,我们将会遵循社团规章制度,在节假期为不打算回家的同学介绍适合的兼职工作。同时为了加强对社团成员的管理,强化学生遵纪守法观念,提高安全防范能力,保障人身财产安全,顺利完成工作,外出学生向牵手创业协会如下承诺:

一、 必须按程序完善相应的手续:需要在双休日做兼职工作的学生,在放假之前将自己的意愿上报社团,由社团负责人经过审核后再做出相应决定。

二、要自觉维护祖国利益,不参与任何有损国家尊严和荣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危害社会秩序的活动;不参与任何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遵守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规定。维护民-主和法制,反对无政府主义;不从事非法传销活动;不参加国内外非法宗教组织和活动。

三、加强遵纪守法观念和安全意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注意求职、就业安全。在工作期间如果出现安全问题做以下责任承担规定:若在出现交通、重大安全事故后,经过调查事故责任在于用人单位,则由用人单位单方面负责,社团负责人有责任和义务代表社员出面调解。若经过调查后,事故责任完全在于社团成员,责任由当事人单方面承担。若经过调查,事故责任在于社团,则有社团各个负责人共同承担。

四、维护公共秩序。不打架斗殴,不酗酒,远离黄、赌、毒;不盗窃公私财物;不观看、传播反动、淫秽、不健康书刊和声像制品。

五、注意日常生活安全。不擅自到不明水域游泳;不擅自到水库、悬崖等危险地带游玩;遵守交通规则,不乘坐无营运执照车辆、船只;不到无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的摊点就餐;遇事冷静,通过正常渠道解决,见义智为;保管好个人财物防止失盗。

六、按时自愿缴纳社费,不做有损学院声誉、社团形象的事,不作有违大学生行为准则、有违道德准则的事。在利润分配问题上,自愿、自觉遵守《宁夏大学预科部牵手创业协会规章制度》第三章第四条。

宁夏大学预科部牵手创业协会签字:

会员签字:

2016年 月 日

社团承诺书

为弘扬“蓝心结”所代表的博大、仁爱的山海精神,继承与发扬雷锋热心服务、甘于奉献的精神,我愿意成为一名光荣的志愿者。

在志愿服务活动中,我承诺:尽己所能,不记回报,帮助他人,服务社会。践行志愿精神,传播先进文化,为建设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前进的美好和-谐社会贡献自己微薄之力。

在志愿服务期间,一定做到:

1、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助老、助残、助弱、环境保护、义工进社区等各种形式的志愿公益服务活动,以自身实际行动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树立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2、深入了解“蓝心结”活动宗旨,坚持从点滴做起、从身边做起,为身边有困难的同学和邻居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3、积极参加爱心基金募捐活动、爱心义卖活动,为贫困学生捐资助学尽自己的绵薄之力。

4、积极申请参加学校组织的“光明志愿者”团队,到贫困山区参加支教活动。通过艰苦生活的磨砺,一定会丰富自己的阅历,锻炼自己的能力,奉献自己的爱心,坚定自己的信念,树立为祖国的未来而奋发图强的正确人生观和世界观。

承诺人:高一(1)xx

高中社团活动安全承诺书

为切实防范和杜绝社团活动中各种不安全因素,实现“成功”、“安全”双目标,社团负责人特作如下承诺:

一、保证在活动现场没有违章物品摆设,不发生人员拥挤现象。

二、实行活动安全管理责任制,社团在活动过程中派出一定量的社员(针对活动大小配备)维持现场秩序,基本上一名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一块地区的各项安全,另外配合好社联工作人员做好协调,并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三、所有进行现场安全维护的社团人员,都要是受过此社团安排培训的,熟知活动场地的构造。

四、社团活动中安全管理的重点场所,地点部位等处都要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

五、社团若要进行辅助设备的安装和使用,必须要符合安全管理规定。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六、社团使用的道具、食品等材料质量都要是检验合格的产品。

七、本承诺人愿意自觉接受校团委和校社联对于社团活动举办和安全工作的监督,使活动成功、安全的举办。

八、社团活动期间发生任何安全责任事故,本承诺人愿承担一切责任。

本人保证已阅读和理解并自愿作出上述声明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

社会团体自律承诺书

上海市( )社会团体管理局:

现申请办理 登记事项,按照诚实守信和自律自治原则,承诺如下:

1、提供的全部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完整、准确。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严格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3、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不乱收费、不搞价格垄断、不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4、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加强组织机构建设。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5、恪守非营利原则,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制度,按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使用经费,不接受任何可能对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

6、主动公开单位年度工作报告、业务活动、财务状况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报告重大事项和涉外活动。

上述承诺,如有违反,愿意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依法处理。

篇六:民间社会团体会计制度
2016社会组织管理工作调研报告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政府改革的稳步推进,我市社会组织迅速成长并日益壮大起来。他们在调动社会资源、提供公共服务、维护社会稳定、协调社会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创造就业机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特别是在扶助弱势群体和开展各种公益性的社会福利服务方面,发挥着政府与市场所难以取代的积极作用。为了更好地推进我市社会组织的管理工作,我局开展了一次综合调研,现将我市社会组织工作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及其建议报告如下。

一、发展现状

(一)社会团体登记情况。我市共登记社会组织223个,其中:社会团体166个,行业性社团129个,专业性社团29个,联合性社团3个,学术性社团5个;民办非企业单位57家,其中:民政类5家,教育类17家,劳动类10家,卫生类12家,科技类6家,文化类4家,体育类3家。据初步统计,我市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现有38,500人左右,约占全市总人口的4.5%,各类社会组织去年总收入5亿多元,提供就业岗位15000余个。

(二)规章制度建设情况

1、健全规章制度。为使社会组织规范发展,市民政部门指导督促各类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定各类社会组织必须将登记证书、资格证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规章制度上墙公布,增强工作公开的透明度,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依法规范自身的行为,更好地为社会服务。2、规范财务管理。为贯彻中央精神,提高我市民间组织会计人员素质,民政部门下发了通知,要求各民间组织进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培训。通过培训,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会计人员都已熟练掌握了新的会计制度,并已能在财务操作中实际应用,从而规范了民间组织的会计制度。3、落实四项制度。为规范管理,制定了社区民间组织的普查登记、注册登记、备案登记、社区民间组织负责人例会四项制度,由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并及时掌握社区民间组织的发展变化,确保社区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各社区所辖民间组织每月将活动开展情况,向居委会通报备案,居委会将社区民间组织开展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照片资料登记造册,重大活动报登记机关备案。确保社区民间组织依法开展活动。

二、工作现状

(一)提高了民间组织的登记质量。我们以“依法行政、规范行为、提高服务”为登记工作理念,严格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认真细致地对民间组织地成立、变更和注销进行审批登记;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民间组织发放“明白纸”,公开登记事项、申报程序及材料、行政许可时限和操作规程,让他们能够及时了解登记程序;我们在规定的时限内尽量提前完成审批登记手续,为登记对象节约办事时间,减少上门次数,提供热情服务。

(二)健全了民间组织的监督机制。我们把加大执法力度作为规范民间组织社会活动、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建立了“市、办、居”三级监督体系,形成“横向分类负责、纵向按级负责”的民间组织服务与监督一体化网络系统,做到及时发现和查处非法民间组织的违法活动,从而遏制不良组织的滋生和蔓延,扶持和保护合法的民间组织。近年来,我们多次与社团主管单位联合开展治理检查,注销不合格协会,规范了对民间组织的管理。

(三)加强了民间组织的年检工作。这几年,我们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和部署,结合自身情况,密切联系业务主管单位,本着规范管理、简化手续的原则,与业务主管单位一起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了年检、换证工作,让参加年检的单位填写了《年度检查报告书》,委托市“恒正会计事务所”出具《民间组织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对未开展活动和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民间组织依法予以了注销。

(四)深入开展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诚信建设。我们对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严格要求,规范各项规章制度,建立诚信档案,接受公众监督;对已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把诚信建设作为年度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督促其按照章程开展活动;不断完善服务承诺制,制订长远规划和有效措施,通过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责任等方面做出的公开承诺,增强透明度,提高服务质量。

三、存在问题

1、整体质量不高,作用发挥不到位。从质量上看,目前我市民间组织发展整体结构不够优化,尤其是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行业协会、农村经济类协会、公益慈善和基层服务性民间组织发展不足,自主创新和社会服务能力较弱;少数民间组织法制观念淡薄,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自律机制不健全,社会公共责任缺失,社会公信力不高。从作用发挥上看,大多数民间组织尚未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和作用。如行业协会,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在行业协调、行业管理、行业维权、行业服务等方面还存在着许多不足和问题。

2、政策法规不完善。民间组织法律法规还不健全,使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性质、地位、作用及职能等没有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我国虽然制定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且是暂行性行政法规,在很多具体问题上缺乏明晰的界定和具体可操作性的规定,并与业务主管部门中的法律法规在许多问题上不协调、不统一。有的业务主管单位对社团的申请成立热情高,而对社团的年检,变更,注销,和对社团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情况的监督重视程度不够,应付差事。

3、执法力度较薄弱。对民间组织进行监督管理和开展执法活动是登记管理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行政许可法》实施后,虽然是登记管理机关但却没有执法权,缺乏行政执法的基本职能,管理力量非常薄弱,总体情况为“力不从心,监管难以到位”。具体地讲:一是机构、人员、经费不到位。不同民间组织都是以民政部门名义进行登记管理,但实际上,民间组织登记管理人员编制只有1人,与实际工作量不对称,工作中常疲于应付,监管过程中也无专项业务活动经费。二是全市有200多个社团,其业务分属不同业务主管单位,协调工作、争取配合工作量大。三是《社团登记管理条例》专门设置了“处罚”一章,对社团的一些违规行为的处罚作了规定,但由于缺少执法督查队伍,处罚很难落实。尤其是取缔非法民间组织缺少法制手段,造成一些未登记的民间组织取缔困难。

4、发展存在不平衡。民间组织的发展与各项社会事业的总体要求不相适应,主要有:营利倾向较明显,服务功能却欠缺;规模偏小,在专职人员、办公设施、专业水平等方面还有差距;分布的社会领域不均匀,在教育、卫生、民政领域较多,在科技、劳动、体育领域相对较少,与实际的社会需求还有一定距离。

四、解决对策

(一)建立健全民间组织法律法规体系。根据我国目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应适时出台与民间组织有关的法律及配套的政策法规,应尽快出台新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加快修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界定要具体、明确;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区别于有关社会组织的名称,即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中应体现民办,方便于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改革民间组织的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民间组织管理的政策制订、执行、评价和监督之间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以及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

(二)加快民间组织执法队伍建设步伐。民间组织执法工作是登记管理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但是现在登记管理机关还没有执法队伍,也没有必要的督查经费。希望上级有关部门切实落实民间组织管理机构和人员编制,充实民间组织管理力量,尽快组建高质量的民间组织执法队伍,提高执法的权威性。要确保民间组织管理者具有行政执法资格;配备必要的执法工具,确保执法的质量和效果;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执法程序、执法手段的培训,增强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

(三)加大民间组织的扶持力度。希望政府在购买服务、项目扶持等方面对民间组织予以支持,同时支持民间组织获得合法的服务性收入,实现资金来源的多元化;应尽快完善民间组织的各种优惠政策,为民间组织发展创造宽松环境,形成一套系统、可行的民间组织税收激励机制;在政府资助和社会捐赠的基础上,能够建立民间组织发展专项基金,为民间组织发展提供长远的资金来源。采取有力措施,在房屋租赁、场地使用、设施配备等方面给予扶持,推进民间组织的健康快速发展。

(四)统筹民间组织的发展规划。民间组织必须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规定的条件、标准来建立,坚持登记标准,规范登记程序。协调有关部门,本着以人为本、适应需要、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原则,着手对社会的客观需求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已有资源及潜在资源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掌握底数、分析问题、寻找对策。在充分把握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目标、现代化城市建设、社会现有资源有机结合的基础上,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统一规划民间组织的设置、布局,使民间组织在数量、种类、布局方面符合社会建设发展的需要。

(五)加强民间组织人员的能力建设。积极引导民间组织重视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除了登记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加大对民间组织的培养外,民间组织自身也要通过多种渠道培养和引进具有较高经营管理水平和职业素质的人才,在较高的层次上对民间组织进行能力构建。通过提高民间组织整体素质,规范管理行为,提高管理水平,使民间组织成为一个“职能实”、“人员精”的组织。同时,要鼓励民办非企业单位引进先进的管理模式,实现各种要素的优化组合,使其不断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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