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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教育行政

2016-09-24 13:40:33 编辑: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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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教育行政(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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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教育行政(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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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教育行政(三)
2014黑龙江省考哈尔滨市行政机关资格确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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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4年度报考哈尔滨市行政机关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拟进入面试

考生资格确认工作的公告

根据省公务员招考办公室的要求,现就报考哈尔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拟进入面试考生进行现场资格确认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时间和地点

(一)报考市直行政机关考生(招考部门代码:102001至102023)

时间:2014年7月23日,上午9:00-11:30。地点:哈尔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号楼7楼会议室(道里区友谊路425号)。

(二)报考区县行政机关考生(招考部门代码:102024至102094)

时间:2014年7月23日,下午13:30-16:30。地点:哈尔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号楼7楼会议室(道里区友谊路425号)。

(三)报考市公安局考生(招考部门代码:102095)

时间:2014年7月23日,9:00-11:30。地点:哈尔滨市百年老街酒店(道里区红星街1号,与中央大街交汇处)。

二、参加资格确认的范围

(一)参加资格确认的范围。考生根据笔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顺序确定的名次,按招考计划录用人数3倍的比例确定为参加资格确认人选。

(二)考生笔试成绩需达到全省公务员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要求,即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与申论成绩之和不低于80分,且此两科单独成绩均不低于35分。

三、有关要求

(一)参加资格确认的考生必须本人按指定时间到现场进行资格确认。如无特殊原因,不在指定时间参加资格确认将视为本人自动放弃。

(二)考生需携带的材料。

笔试准考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在学信网上查询、打印)。2014年应届毕业生需提供所在学校盖章的报名推荐表(必须写清楚学历、所学专业及拟授学位)。招考职位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招考对象如限定为“社

黑龙江中公教育官方微博:

会在职”人员,还需提供所在单位的相关证明(加盖公章)。“项目生”职位的考生还需提供省级“项目生”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手续。

(三)凡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取消该考生参加面试的资格,并依次进行递补。

点击下载>>>

招考部门对外公开电话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黑龙江中公教育官方微博:

哈尔滨教育行政(四)
哈尔滨市教师的行为五条禁令是怎么回事

哈尔滨市教师的行为五条禁令是怎么回事

答复:答:(1)严禁教师收受、索要学生或学生家长钱物及利用学生家长办私事。

(2)严禁教师侮辱、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得有伤害学生人格及心理的言行。

(3)严禁教师按照考试成绩给学生排座位、排列名次,严禁张榜公布学生考试成绩。

(4)严禁教师(教研员)直接或间接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

(5)严禁教师(教研员)向学生推销各种报刊、资料或其它商品。

我市教育局对教师行为有哪些规定?

答复:答:(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忠于人民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培养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3)努力学习教育理论和科学文化知识:积极参加教育改革,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4)认真履行教师职责,严谨治学,精益求精,为教育事业勤奋工作,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出色地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5)热爱学生,尊重学生,了解学生,严格要求学生;与家长、社会紧密配合,共同教育学生,建立民主、平等、亲密的师生关系。

(6)品行端正,严于律己,着装整洁、大方,举止庄重,说话文明,礼貌待人,为人师表。

(7)顾大局,识整体,讲奉献,以事业为重,不计较个人得失。

(8)热爱学校,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做学校的主人。

(9)谦虚谨慎,互相尊重,互相支持,互相关心,主动搞好同志之间的团结。

(10)遵纪守法,坚持原则,诚实正直,言行一致,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作为家长,我很关心师德优秀的教师应如何对待家长?

答复:(1)尊重学生家长,虚心听取意见,定期向家长全面介绍学生在校的表现,并根据学生的实际,提出进一步的加强培养的措施。

(2)自尊自爱,不借工作之便托家长办私事。

(3)尊重家长,不训斥,刁难家长,经常向家长介绍学生表现,与家长关系融洽。

(4)不给家长留作业。

(5)不索要或收受家长礼品。

网友[fandu01]的问题: 我是一名家长,学生违反了学校纪律,学校有权停学生课吗?

答复:学校没有权力停学生的课。《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学校的行为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是不对的。

网友[fandu01]的问题: 我家孩子学习不好,班主任老师让我家孩子转学,这样的做法对吗?能转吗/

答复: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网友[fandu01]的问题: 学生在学校表现不好或违反了纪律,老师就找家长,这种做法对吗?

答复:这种做法的对错,要看教师找家长的目的是什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第六条规定:“尊重家长。主动与学生家长联系,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配合,积极宣传科学的教育思想和方法,不训斥、指责学生家长。”

如果找家长是为了沟通,取得支持与配合是可以的,但如果是为了训斥、指责家长,则是错误的。

网友[网友996]的问题: 我是一名学生家长,我想问一下,学校组织勤工俭学活动直接向学生收钱物,是不是合理的? 答复: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实行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有效途径之一。

按教育部及我省的有关规定,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或公益劳动,必须按照中小学教学计划的规定进行,防止学生不参加劳动或忽视劳动的偏向。

不组织学生参加劳动,对学生收取“勤工俭学”费的做法,违反了勤工俭学有关规定,属乱收费。

网友[皓文]的问题: 有些学校要求学生订阅一些报刊和杂志,说是有助于学生的学习,请问这样的做法可行么?算不算乱收费呢?

答复:除国家有要求推荐的报刊杂志,本着省教育厅推荐,学生自愿的原则订阅外,其余视为乱收费。

市教育局为了规范干部、校长和教师的行为,同时便于群众监督,我们于去年颁布了十五条禁令。

对机关干部的五条禁令是:严禁机关工作人员违规干预基层招生、分班、评优等工作;严禁接受基层学校公款宴请;严禁到基层单位和学校报销各种票据,接受钱物或有价证券;严禁态度蛮横,该办不办,以及刁难勒卡服务对象等行为。严禁拖延审批、服务事项办结时限。

对校长的五条禁令是:严禁擅自以测试、考试形式招生或提前招生;严禁分重点班;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严禁以教学需要为名组织学生订购规定以外的教辅材料;严禁利用招生、分班、转学收取学生家长钱物。 对教师的五条禁令是:严禁教师收受、索要学生或学生家长钱物及利用学生家长办私事;严禁教师侮辱、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得有伤害学生人格及心理的言行;不得按照考试成绩给学生排座位、排列名次,不得张榜公布学生考试成绩;严禁教师直接或间接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严禁向学生推销各种报刊、资料或其它商品。

对于违反禁令者,取消其骨干教师、特级教师、优秀教师等资格或荣誉称号,取消三年内评优、评职称、评骨干、晋级等资格;对于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直至清除干部、教师队伍。

网友[fandu01]的问题: 我还想问一下,对于违反师德的教师,教育局咋处理?

答复:《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2003年市教育局出台的《教师(教研员)行为五条禁令》中也明确规定:取消其三年内参加评优、评职、评骨干、晋级等资格;对于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直至清除教师队伍。

网友[水中望月]的问题: 纠正中小学乱收费能否“重拳出击”?有什么具体措施吗?

答复:纠正中小学乱收费从国家到省、市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今年秋后实施“一费制”,在政策上给予保证,市教育局制定了十五条禁令,对违规违纪者实施“一票否决”,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我们还要加强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收费实行公示制,增加收费透明度。

网友[fandu01]的问题: 我市教育系统对教师处罚学生有哪些措施?

答复:对于处罚学生的教师,取消其中考命题员、审题员、骨干教师资格,取消其特级教师、优秀教师等荣誉称号,取消其三年内参加评优、评职、评骨干、晋级等资格;对于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直至清楚教师队伍。

我是一名家长,请问在师德仪表、仪态方面我市有哪些规定?

答复:(1)不化浓妆,不留烫怪发型,修饰打扮适合教师身份,做到仪表端庄,整洁得体具有良好的职业审美情趣。

(2)穿戴庄重典雅,朴素大方,不穿奇装异服,不袒胸露背,不穿背心、短裤、超短裙、大衣、风雨衣、拖鞋上课。

(3)文明办公,优化、美化工作环境,保持办公室的卫生和肃静,不大声喧哗,不在教师和走廊里吸烟。

(4)上课不带手机。

网友[皓文]的问题: 我是一名家长,对学校在假期或课余时间办补习班,补课班有什么规定要求么?

答复:按照实施素质教育,切实落实“减负”的要求,保障中小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省教育厅2000年就下发了黑教基(2000)14号文件,明确规定:

教师不得占用节假日和寒暑假,进行校内外的大面积授课和补课。但对少数学习确有困难的学生进行必要的辅导,明确规定不得收取补课费。

违反上述规定的,就是违规行为,必须坚决纠正。

网友[网友1029]的问题: 请问:我孩子是道里区初三的学生,开学是初四,现在班主任利用暑假对学生

进行收费补课,对吗?

答复:这种做法不对。我市《教师(教研员)行为五条禁令》第四条规定:严禁教师(教研员)直接或间接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

但如果是在不收费的情况下,教师牺牲个人休息时间,在学生自愿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为班级学生增优、补差,是应该提倡的。

网友[网友966]的问题: 请问是否应该收取‘上机费’,如果应该,收多少?收到什么时候?

答复:有明确规定,主要有三条:一是政府财政拨款或学校自有资金,接受社会捐助购置微机,在教学计划内开设微机必修课或选修课的,不准向学生收取费用;二是通过其他渠道筹措资金购置微机举办微机班的,需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生可自愿参加学习,学校不得强迫;三是收费标准,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成本计算依据,报同级物价、

财政部门审批。

网友[200484]的问题: 学生没完成作业,被老师罚在走廊补作业或课后多写几遍,教师的这种做法对吗?

答复:这种做法不对,属于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体罚学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为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哈尔滨市教育系统十五条禁令也明文规定“严禁教师侮辱、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得有伤害学生人格及心理的言行”。所以这种做法不对,应当纠正。 网友[网友966]的问题: 请问八项承诺和十五条禁令都是那些?

答复:2003年市教育局对社会做出八项承诺:一、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招收择校生,小学升初中按学区对口入学。所有小学、初中不组织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测试(外语学校口语测试除外)。二、2003年全市中小学收费保持稳定,不再提高,坚持按标准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并按规定进入财政专户存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三、扫生考试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招生政策、计划、工作程序、考试成绩、录取分数段及录取结果全部公开。四、新生分班坚持“两先、一抽、不调”,即先公布任课教师名单、学生名单,由学生家长代表抽签决定班主任及其任课教师,组班后不得调整。从2003年秋季开始,中小学新生年级班额控制在56人以下。五、发现中小学校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滥发资料以及歧视、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收受家长钱物等违反师德行为的校长、教师,立即进行查处。班主任教师对学习、生活有困难的学生进行家访,每学年家访面不少于80%。六、不组织国家、省规定以个的任何级别、任何形式的中小学学科竞赛活动。七、筹措100万元专项资金扶持贫困学生就学。八、教育行政部门不下达国家、省规定或批准以外的教辅类用书订购目录;教育研究部门不组织编印复习资料。对机关干部的五条禁令是:严禁机关工作人员违规干预基层招生、分班、评优等工作;严禁接受基层学校公款宴请;严禁到基层单位和学校报销各种票据,接受钱物或有价证券;严禁态度蛮横,该办不办,以及刁难勒卡服务对象等行为。严禁拖延审批、服务事项办结时限。

对校长的五条禁令是:严禁擅自以测试、考试形式招生或提前招生;严禁分重点班;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严禁以教学需要为名组织学生订购规定以外的教辅材料;严禁利用招生、分班、转学收取学生家长钱物。

十五条禁令:对教师的五条禁令是:严禁教师收受、索要学生或学生家长钱物及利用学生家长办私事;严禁教师侮辱、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得有伤害学生人格及心理的言行;不得按照考试成绩给学生排座位、排列名次,不得张榜公布学生考试成绩;严禁教师直接或间接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严禁向学生推销各种报刊、资料或其它商品。 对于违反禁令者,取消其骨干教师、特级教师、优秀教师等资格或荣誉称号,取消三年内评优、评职称、评骨干、晋级等资格;对于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直至清除干部、教师队伍。

网友[200484]的问题: 学生在考试时答错的题,教师要求重做几遍甚至十几遍,这种做法对吗/

答复:这种做法不对,属于变相体罚学生。哈尔滨市教育系统十五条禁令明文规定“严禁教师侮辱、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得有伤害学生人格及心理的言行”。所以这种做法不对,应当纠正。

网友[网友1029]的问题: 班主任教师在电话中向家长提出帮助推销购买安利产品,在这种情况下家长应该怎么做???家长也比较为难。

答复:教师的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做为家长虽然有难处,但应该加以抵制。我们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发现这种行为,我们将认真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严肃处理。

网友[皓文]的问题: 有些学校要求学生订阅一些报刊和杂志,说是有助于学生的学习,请问这样的做法可行么?算不算乱收费呢?

答复:除国家有要求推荐的报刊杂志,本着省教育厅推荐学生自愿原则订阅外,其余视为乱收费。

网友[网友1029]的问题: 因为男孩子比较淘气,上课时有说话的现象,老师就用粉笔头打学生,有一次差一点打在眼睛上,请问这种做法对吗?家长应怎么办??

答复: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家长可以向教师提出批评意见,也可以向学校领导反映。作为教育行政部门我们将加强教育,认真纠正。

网友[网友999]的问题: 目前,乱收费现象在哈市是否存在?市教育局是如何对待这一问题的呢??

答复:由于学校经费严重短缺和乱摊派等多种原因,超标准、超范围等乱收费现象在我市仍时有发生。象个别县(市),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向学生收取暖费问题。同时,也存在自愿交费规定执行的不好,没有真正做到学生自愿以及乱办班、乱补课收费的现象。

市教育局对这些问题十分重视,并一直坚持进行治理。一方面,我们加强了宣传教育和防范,通过新闻媒体和公示板等形式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增加收费的透明度;另一方面,公布举报电话,聘请行风监督员和我们一起加强监督检查。

发现违纪、违规问题严肃查处,“一票否决”。问题严重的该撤职的撤职,该下岗的下岗,决不姑息。新学期开学后,市教育局将派出三个检查组,与监督员一起对中小学收费进行检查,坚决打好今年后几个月的攻坚战,把乱收费现象降低到最低限度。

网友[200484]的问题: 各位嘉宾你们好!我问一下,老师经常说我家孩子笨、傻、缺心眼等类似的话,教师的这种做法对吗?

答复: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网友[毛峰]的问题: 有些学校经常让学生买一些什么教学辅助资料,是否合理?算不算乱收费?有没有什么规定? 答复:关于教辅材料问题,国家、省教育行政部门早有明确规定。省教育厅、市教育局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主要有三条:

一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不得强迫学校组织订购教辅材料;

二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不得组织学生订购国家和省规定此外的教辅材料;

三是发行单位不得向学校发行和搭售教辅材料。

很显然,凡是不符合、不执行这个规定的,都必须坚决纠正。至于确有需求的,可以自行到校外的新华书店去购买。 网友[网友1033]的问题: 有的小学上微机课,都放假了还收费让学生上微机课,这种情况允许吗?

答复:假期是不应该上微机课的。在假期去经批准开设的绿网教室是可以的,但是自愿的原则,不应强迫学生去上课。

网友[200484]的问题: 我的孩子因家远迟到了,有位老师不让进教室,这样的做法对吗?我们应该怎样反映问题? 答复:不对,老师的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更是对学生的一种变相体罚的行为。可以向学校领导反映,也可以向市、区县教育局反映。

网友[网友1005]的问题: 有些家长为了让自己的孩子在校期间得到老师的\"关照\",以各种借口主动为教师送礼,无形中助长了教师队伍的不正之风,可话又说回来了,不送点礼,家长心里多少还有点不太\"踏实\",请问对学生家长的这种心态怎么看?市教育局是否有这方面的防范措施?

答复:为了孩子得到“关照”给教师送礼,这种做法,从家长的角度,是可以理解的,但我们坚决反对这种做法。这么做无形中助长了歪风,也使我们的教师很为难。

如果教师收受家长钱物,以教谋私,这个问题属教师师德问题。这样的教师首先是自身职业道德差,这种行为损害了人民教师的形象,玷污了教育这块净土。

师德建设一直是市教育局工作的重点。为了加强师德建设,我们先后出台下发了《哈尔滨市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意见》等一系列文件。在对教师的“五条禁令”中,其中第一条就是“严禁教师收受、索要学生或学生家长钱物,以及利用学生家长办私事”。同时,为加强监督,我们开展了“一走访、二排查”和家长、学生评价师德活动,还聘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工作者等人士作为我们的师德督查员,对学校和教师的师德建设情况、师德表现予以监督。对于违背师德规范的教师,一经发现,我们将严肃处理。我们还把师德表现作为对教师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市教育局规定,在教师评优、晋级、评聘教师职务、评特级教师等工作中,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我们的工作希望得到社会和学生家长的理解和支持,对师德建设工作中的不良现象予以监督、举报。

网友[网友993]的问题: 请问我们的义务教育都体现在哪些方面了?

答复:义务教育的“义务”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国家为适龄儿童少年提供教育的必要条件,这是国家承担的义务;二是家长必须送子女入学,这是家长承担的义务。义务教育是带有强制性的,是国家法定性。

网友[网友1029]的问题: 孩子在上课期间和同坐搞小动作,老师说违反了课堂纪律,让两个孩子上办公室写了两节课的检查,请问老师有权把孩子赶出教室吗??家长应如何和班主任教师进行沟通呢??

答复:不能将学生赶出课堂,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这是法律赋予学生的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家长应该主动和老师取得联系,找出孩子存在问题及产生问题的原因,和老师配合做好孩子的工作,特别要关注孩子的心理问题,不要以此让孩子产生畏惧老师的心理。

网友[网友1042]的问题: 教师经常收受学生家长的送礼,给教师形象带来严重损害,也给孩子的世界观造成很坏的后果,教育局应采取措施,制止这种现象,你们有相关的措施吗?

答复:这种做法是不对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第七条明确规定:教师要坚守高尚情操,发扬奉献精神,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影响。不利用职责之便谋取私利。市教育局出台的规范教师行为五条禁令,提出了“严禁教师收受、索要学生或学生家长钱物及利用学生家长办私事。”的要求。

网友[200484]的问题: 学生在校一有事老师就找家长,我们家长很害怕见老师,请问局长这种做法对吗?我们家长怎

么办?

答复:这种做法的对错,要看教师找家长的目的是什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第六条规定:“尊重家长。主动与学生家长联系,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配合,积极宣传科学的教育思想和方法,不训斥、指责学生家长。”

如果找家长是为了沟通,取得支持与配合是可以的,但如果是为了训斥、指责家长,则是错误的。

家长应消除心理障碍,积极与教师平等、坦诚交流沟通,取得相互的理解和信任,共同促进孩子健康成长。

友[网友1058]的问题: 老师上课带着手机,但没有接听,请问对吗??

答复:原则上教师不应该带手机进教室,尽管没有接听,但手机铃声也会干扰课堂,我们将进一步加强这方面的教育。

网友[1234567]的问题: 你们好请问是否有文件对教师假有偿补课强行补课的行为作出处罚的。

答复:对乱补课行为的处罚有文件规定,对违规违纪者按黑纪发[1997]18号《黑龙江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对中小学乱收费行为处罚的暂行规定》和市教育系统十五条禁令严肃处理。

网友[水晶之恋]的问题: 现在的大多数学校只重视学生的知识、智力的教育,而忽视了心理、道德方面的教育,从而出现很多类似“马加爵事件”的现象,请问邢书记,您是怎样看待这种问题的?

答复:这个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我市目前在心理健康教育和未成年思想道德建设都采取了一些列有效的措施,特别是在心理健康上我们引进了联合国教科文卫的一个科研课题,目前在中小学校普遍开设了心理健康课,心理咨询活动等,对于学生的心理健康成长和健全人格的形成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网友[网友993]的问题: 市教育部门对各种不同程度的违纪老师有什么不同的处罚措施吗

答复:有。市教育部门对各种不同程度的违纪教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市教育局颁布的《哈尔滨市教育系统十五条禁令》给予相应的处理。

《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污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教育系统“十五条禁令”中教师(教研员)行为五条禁令规定:一、严禁教师收受、索要学生或学生家长钱物,以及利用学生家长办私事。二、严禁教师污辱、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得有伤害学生人格及心理的言行。三、严禁教师按照考试成绩给学生排座位、排名次,严禁张榜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四、严禁教师(教研员)直接或间接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五、严禁教师(教研员)向学生推销各种报刊、资料或其他商品。对于违反上述禁令者,取消其中考命题员、审题员、骨干教师等资格,取消其特级教师、优秀教师等荣誉称号,取消其三年内评优、评职、评骨干、晋级等资格;对于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直至清除教师队伍。

哈尔滨教育行政(五)
哈尔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 哈教发〔2008〕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九年义务教育的常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承担九年义务教育的学校和教育机构。

第二章 入 学

第三条 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免试入学,公办学校实行免试就近入学。

第四条 小学入学年龄为6周岁,盲、聋哑、弱智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可适当放宽。

适龄儿童、少年因特殊原因需暂缓入学的,应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农村地区须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市区和县城须经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方可暂缓入学。暂缓入学时间一般为一年,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暂缓入学申请。

第五条 公办小学新生入学。适龄儿童监护人按照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校规定的报名时间到学校报名,报名时需出具监护人及适龄子女户口簿、居住情况证明(房产证等)等有关证件。【哈尔滨教育行政】

适龄儿童与监护人不在同一户籍、户籍与常住地址(房产证等)不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学校就读。

盲、聋哑、弱智儿童原则上应到市或居住地所在区举办的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或特殊教育班就学;盲、聋哑、弱智儿童能够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的,也可以到普通学校就学。

第六条 公办初中新生入学。公办小学毕业生原则上全部在户口所在地免试就近对口升入初中。民办小学毕业生需回公办校就读的,由其户口所在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其住址统筹安排入学。

第七条 民办学校新生入学。民办学校招收小学、初中新生,纳入当地就近入学招生计划的,按照公办学校的招生办法与公办学校统一进行;未纳入就近入学招生计划的,由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的招生办法在规定的时间、地域范围招生。

民办学校在招生时间外招收学生按转学办理。

第八条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凭户口簿、流入地暂住证、就业情况证明、子女在流出地就学情况证明等材料,由暂住地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

第九条 获得接受外籍学生资格的学校可接受适龄外籍学生入学。

外籍学生入学必须符合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拒收招生范围内的或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三章 学 籍

第十一条 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学校要使用全市统一的学籍登记表和电子学籍管理软件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需编制全市统一规定的学籍号。学生的学籍号分主号和副号,主号的号码实行全市统一编号,副号一律采用学生的身份证号。因故没有学籍号码的学生,由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学生学籍编码方式编写学籍号,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定放号。【哈尔滨教育行政】

转学、借读、休学等学籍变动均不改变学籍号。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凭相关手续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学校借读的,给予建立借读学籍。

学生在小学、初中阶段依法更改姓名的,原名作为曾用名予以保留。

第四章 转 学

第十三条 学生全家迁居(本市迁往外省市或由外省市迁回本市;本区县迁往外区县或外区县迁回本区县;农村跨乡镇、村屯迁居)或确有其他特殊困难需转学者,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办理转学手续。

城市小学生全家在区内迁居,新居住地离就读学校较远的可允许转学;城市初中学生全家在区内迁居的,原则上不予转学。

第十四条 拟转入学校因该年级学额已满,难以再容纳转学生时,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对就近原则安排转学生。

第十五条 民办学校的学生,不得转学至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中途拟转入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统筹安排。

第十六条 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准转学。 第十七条 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开学后一周内办理;学生确因其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或其他特殊合理理由需转学者除外。

第十八条 学生转学办理程序:学生的监护人向在读学校提出申请;在读学校向拟转入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发出专用的《学生转学联系函》;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具同意接收回函;在读学校凭接收地教育行政部门的同意接收回函报当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开具转学证明,提供学籍资料,并将有关转学资料录入计算机;转入学校凭转学证明和学籍资料接收学生。

第十九条 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须接收转学证明和学生电子档案。跨市转学的要及时发送和收取学生纸质学籍档案。转入我市的,学校要及时将学生信息输入计算机,并给予建立电子学籍档案。

第二十条 转学一律不得进行入学考试。

第五章 借 读

第二十一条 借读系学生到非户口所在地学校就读。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借读:

(一)外籍人员的适龄子女;

(二)父母双方长期在国外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

(三)父母双方在地质勘探、边防部队或从事流动性较大的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

(四)父母双方不在学生户口所在地工作,需随父母居住的学生;父母一方不在学生户口所在地工作,需随其不属本人户口所在地一方的父母居住的学生;

(五)父母双方均无法履行或父母离异后抚养一方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和丧失监护能力,需由其亲属抚养监护的学生;

(六)跨县域流动的适龄儿童、少年或其他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其父母在暂住地已取得暂住证的。

第二十二条 学生拟到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借读的,须经拟借读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借读费用按有关规定标准收取。学校学额满额的原则上不接收借读生。民办学校原则上不接收借读生。

第二十三条 学生借读办理程序:学生监护人向在读学校提出书面借读申请,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在读学校同意后出具学生在读情况和同意借读证明;学生监护人向拟借读学校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借读申请,出具有关证明材料,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安排借读学校并开具安置借读入学通知书;借读学校凭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安置借读入学通知书安排学生借读,并将学生的有关资料录入计算机,建立借读学籍,出具学生借读证明。

第二十四条 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学籍所在地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学生带到借读学校;学生返回学籍所在地学校时,借读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学生带到原校。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借读期间的有关成绩、评定、奖惩等,由借读学校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借读学校在借读学生离校时要留存学生电子档案。

外地到我市借读的学生,学校应为其建立电子档案,学生离校时打印纸质学生借读学籍封好后让其自带回原籍,电子档案留存。

第六章 休学和复学

第二十六条 凡因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须长期休学者,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出具医疗单位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并发给休学证书。学校须将学生休学情况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学生休学情况要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医院等出具的有关证明作为休学证明存根的附件保存备查。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一般为一学年。休学期满后,休学生须持休学证书和医疗单位出具的健康证明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要求,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复学。休学生复学后,由学校编入适当班级就学。休学期满,尚不能如期复学的,须办理续休手续。

第二十八条 毕业学年内一般不予休学,如遇特殊情况,确有正当理由必须休学者,须经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凡由公安部门收容教养的属义务教育对象的在校学生,经收容教养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在外试读者,原则上由该生原所在学校接收编入适当年级。

第七章 评 价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每个学生的成长档案,对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进行评价,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成长档案。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的评价,包括综合素质和学科学习成绩两个方面。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和学科学习成绩考核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核,必须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事先向学校申请,经批准,可以暂缓考核。

第三十三条 外籍学生免修免考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

第八章 升级、跳级、留级

第三十四条 小学、初中学生一学年升一级。

第三十五条 小学和初中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经考核能达到上一级水平,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予以跳级。跳级应在学年度开始时进行。毕业班学生不予跳级。学生跳级应报学校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小学、初中原则上实行不留级制度。极个别确因学习困难欲留级的,可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予以留级。学校要将留级生情况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初中毕业班学生一律不留级。

第九章 毕业、结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学完修业年限内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学科学业成绩合格,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合格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学生学业成绩不及格的,准予补考,补考成绩可作为发放毕业证书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学生综合素质考核或学科学业成绩不合格者,按结业处理,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外籍学生未按计划完成全部学业者,学校可发给写实性证明。

第十章 奖励、处分

第四十条 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均表现突出或在某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分别予以表扬、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成长档案。

第四十一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要加强教育,并给学生有改正错误的机会。对极少数犯有严重错误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不得开除学生和勒令学生退学。对学生给予处分的,由学校告知被处分学生,充分听取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意见。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向学校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裁定。

第四十二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经过教育,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师生评议,学校批准,可撤销其处分。处分撤销后,应及时将处分记录从学生个人档案中撤出。受处分的学生,在其毕业时尚未撤销处分者,应将其处分决定记入档案。

第四十三条 对极个别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和有违法行为的学生,可经学生法定监护人或学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送工读学校继续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第四十四条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被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缓刑、假释、判处非监禁刑罚的学生,学校应继续让其留校学习,并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教育、挽救工作。解除刑事强制措施、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允许其及时复学。

第十一章 管 理

第四十五条 全市义务教育学籍按照管理权限分级管理。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宏观管理,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具体管理。

第四十六条 全市学籍管理的有关表、函、证,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统一样式印制(省教育厅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纸质学籍材料必须按规定加盖学校或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公章方可生效,纸质学籍材料信息必须与电子学籍信息一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转学、休学、借读的学生涂改或重新制作学生学籍的有关信息和材料。

第四十八条 任何学校均不得接收没有入学、转学、借读等手续的学生。 第四十九条 学生或监护人不按本办法办理有关手续,一经发现由有关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立即作纠正处置,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监护人负责。

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如有违反本办法行为,要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教育帮助,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要对学校法人代表和相关责任人做出行政处分。 民办学校接收没有入学、转学、借读手续学生的,视做管理混乱,教育行政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 学生非正常死亡,所在学校必须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并要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上报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各种规定,若与本办法不一致,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哈尔滨教育行政(六)
哈尔滨市教育局领导班子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哈尔滨市教育局领导班子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重大事项集体决策行为,提高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应当坚持科学性、民主性、公开性和效率性。

第四条 局办公室负责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组织、协调工作。 局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各单位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工作。

第五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实行集体决策:

(一) 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教育厅中心工作的计划和措施;

(二) 全局工作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三) 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实施;

(四) 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人员的任免和奖惩;

(五) 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六) 一次性投入、额度较大的设备采购;

(七) 重大事件和紧急情况的研究处理;

(八) 涉及到教育改革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实施方案;

(九) 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十) 其它对我市教育事业发展有深远影响或人民群众密切关注的需要教育行政部门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应当采取局党委会或者局长办公会形式研究决定。

第七条 重大事项集体决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咨询论证。有关处室或者单位对重大事项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决策目标和方案,并报主管局长同意后,方可提请局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上会;

(二)会前通报。局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决定上会后,由局办公室负责通报其他局领导班子成员;

(三)提前通知。局办公室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含议题及有关材料)书面送达领导班子成员;

(四)充分讨论。会议由局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主持,并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因故未能到会的局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五)事项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是否进入表决程序,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或者投票的形式;

(六)作出决策。对由局党委决定的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对由局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经充分讨论后,由局长做出决定;

(七)形成纪要。局办公室负责形成“重大事项决策会议纪要”,并独立编号。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应当在会议纪要中单独列明。

第八条 局党委会议和局长办公会的会议记录由局办公室负责整理,需要印发的,报局党委书记或者局长审定签发。

第九条 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做出后,有关处室或者单位应当按照决策的要求及时组织实施,并将决策实施过程中的社会效果等信息及时反馈给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整理后报局领导班子成员。

第十条 直属各单位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哈尔滨市教育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教育行政决策行为,增强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合法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重大教育行政决策事项是指拟制定教育规范性文件、教育发展规划,制定和调整重大教育政策,论证和决定重大教育建设项目等。

第三条 我局拟作出的重大教育行政决策事项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重大教育行政决策事项的公示、听证应当遵循公正、透明、规范和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 重大教育行政决策事项,应当进行公示。公示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拟作出重大教育行政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 拟作出重大教育行政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

(三) 拟作出重大教育行政决策事项的有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资料;

(四) 拟作出重大教育行政决策事项的论证经过、结果;

(五) 拟作出重大教育行政决策事项的法律分析意见书;

(六)收集反馈信息的渠道;

(七)决策机构认为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六条 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第七条 拟作出重大教育行政决策事项由局办公室通过哈尔滨市教育信息网、《新晚报》、《哈报》等以及本局公告栏进行公示。

第八条 公示过程中收集的信息应如实、全面,并及时形成公示情况说明书。

公示情况说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示的基本情况;

(二) 收集的主要意见、建议及理由;

(三) 对主要意见、建议的处理意见。

第九条 需要组织听证的重大教育行政决策事项,应在公示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报主管局长决定,并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参加方式、参加人数等。

第十条 拟作出下列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组织听证:

(一) 提交上级部门审核的教育发展规划、教育预算草案;

(二) 直接涉及到社会公众、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教育规范性文件草案;

(三) 关系到公共利益的教育政策制定与调整;

(四) 政府直接投资的大型教育项目;

(五)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哈尔滨教育行政】

(六) 本局决策机构认为需要听证的事项。

第十一条 举行听证会,设听证主持人,负责组织听证会。听证主持人由本局办公室负责人担任。听证结束后应当将听证过程、听证结果形成听证报告。

第十二条重大行政决策公示情况说明书、听证报告应当作为本局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公示情况说明书、听证报告中提出的重要意见,决策中未采纳的,应说明理由,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对应当公示、听证而没有公示、听证的重大教育行政决策事项,不得提交本局决策机构讨论。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哈尔滨市教育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专家咨询论证和评估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专家在行政决策中的作用,建立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咨询、论证和评估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专家咨询、论证和评估工作应当坚持与时俱进、实事求是和服务于决策的原则。

第四条 下列涉及面广、专业性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聘请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和评估:

(一) 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教育厅中心工作的计划和措施;

(二) 全局工作的中长期规划;

(三) 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实施;

(四) 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五条 对属于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主管处室或者单位负责聘请、组织专家进行决策前的咨询、论证和评估。

第六条 受聘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知悉必要的、真实的信息的权利,主管处室或者单位应当提供真实的材料和信息;

(二)有权进行必要的走访和调查,主管处室或者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三)有权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部门或个人的干涉权利;

哈尔滨教育行政(七)
哈尔滨正大教育

哈尔滨正大教育

一、机构简介

哈尔滨正大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代理各种职业资格培训与申报鉴定工作的教育机构。旗下分属的哈尔滨正大教育培训中心为各种职业咨格培训实施工作。拥有强大的师资队伍。黑龙江省首家举办建设部、人事部新推出的注册物业管理师培训。哈尔滨正大教育职业培训机构介绍 正大教育是由哈尔滨正大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尔滨正大职业培训学校两家教育机构共同组成。采用先进的课程体系,拥有强大的专业师资力量。 正大教育公司以职业技能培训、企业内训、教育会展、教育传媒、教育产品经营、远程教育培训等教育服务为核心业务。自成立以来,已成功为哈尔滨市供热集团中高层管理者提供了企业内训,同时为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哈尔滨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华泰证券等多家金融机构的相关部门提供国家理财规划师培训,并为多家企事业单位提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建设部等国家各部委颁发的职业资格培训。 哈尔滨正大职业培训学校(劳社民#3号)主要从事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推行的各种职业资格鉴定培训工作。以理财规划师、人力资源管理师、营销师、物流师为主,其它培训项目有报关员、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券从业资格与银行从业资格培训等多个培训项目。 在十七大报告中,胡锦涛总书记又指出,优先发展教育时,特别要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培养高素质的社会主义劳动者离不开职业教育,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更得靠发展职业教育。在举国上下大力发展并重视职业教育的同时,正大教育又迎来了崭新的曙光,正大教育将紧随国家发展的新形势,确立自己全新的发展方向,力争做职业教育行业的典范,全心全意为社会贡献自己的微薄之量。 正大教育愿与您携手,与各界同仁真诚合作,互利双赢,和谐发展,不断增强自身实力和水平,实现全民教育的不断振兴。我们将秉承“勤奋最可贵,创新无止境”的企业精神和“诚信经营、追求卓越、和谐发展、共存共荣”的经营理念及“身无半亩,心忧天下”的社会担当,在未来的发展中,逐步提升经营品质,铸造过硬品牌,为社会提供多

样化、高质量的教育服务,以我们的努力为职业教育事业做出应有贡献、开创更加美好的未来。

公开课程:国家助理理财师、理财规划师、公关员培训、物业管理、银行从业资格、助理营销师、人力资源师、证券从业资格、企业行政管理、房地产营销员、黄金投资分析师。

二、招聘岗位

一)、行政助理

 行政专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1、行政管理工作

1)制度建立与完善:根据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合乎企业现状的规章制度,知会各部门及人员,收集合理化建议,并在企业发展中及时调整和完善,使制度更加规范和合理,提高制度的可执行性和有效性,切实可行地提高员工工作主动性和规范性。

2)部门沟通与人员协调:了解近期的工作重点、业务要点及管理方面的思想。准确理解公司领导意图、做好上情下达的工作。以主动谦虚的态度与其他部门人员充分沟通,尽可能及时了解各项业务的进展情况,并将信息及时整理反馈给公司领导,有效地协助上级推进工作。在日常的工作中,注意与其它部门和同事的协作,协调与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建立服务意识。

3)绩效考核:全面了解,评估员工工作绩效,发现优秀人才,提高公司工作效率,考核范围为公司全体员工。考核原则是通过考核全面评价员工的各项工作表现,使员工了解自己的工作表现与取得报酬、待遇的关系,获得努力向上、改善工作的动力。使员工有机会参与公司管理程序,发表自己的意见。考核目的、考核对象、考核时间、考核指标体系、考核形式应相匹配。以岗位职责为主要依据,坚持上下结合,左右结合,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考核可采取上级评议、同级同事评议、自我鉴定、下级评议、外部客户评议等。

2、日常行政事务处理

1)接听电话接待来访:接听电话要使用文明用语,语言应亲切简练、礼貌、和气,公话严禁私用,一律不得拨打信息台;对来访者要使用文明用语,热情接待,要认真倾听来访者的叙述。如未能及时有效地解决,应做好相应的记录并跟进落实。

2)文件制发及档案管理:文件制发后应将文件内容传达到应周知的相关部门和人员,并督导落实。文件制发后,应先分类整理再按要求进行归档,公司内部综合类档案原则上以半年为周期进行建档。公司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公司和社会对档案的有效利用。

3)例会组织与纪要:按要求安排好人员的座次及发言顺序,发言要短小精悍,有效地利用时间,讨论实质性的问题。与会人员均应将手机设置为会议状态。

4)车辆使用及管理:提高汽车使用率,合理使用,降低能耗。公务用车,公司领导人员在市内参加各种业务活动,派车接送;到外地出差,送到火车站或机场。公司其他员工遇有紧急、重要公务或因路远等必需用车的情况时可酌情批准派车。公司组织集体活动,酌情安排用车。

5)日常制度监管:在现有的管理模式中,加大行政督导的执行力度,有效地实施行政制度及监管,及时调整管理方式、方法,建立和谐的工作氛围与高效运作的工作效率。

3、外部沟通

1)政府职能部门沟通:作为公司与政府部门沟通的窗口,我们应以热忱态度与政府部门建立起真诚信任的关系,端正自己的位置,灵活处理。

2)合作伙伴沟通:要注意多方了解与业务相关的事务,以做到准确理解对方的意图、帮助进行有效的沟通与传达,但在处理事务时注意以公司利益为重。

3)注重礼尚往来:节日礼品、贺卡等,在重要的节日(如圣诞节、新年、春节、或重要合作伙伴[客户]的公司纪念日等),应在征求总经理意见之后,以礼品或贺信及时致意,维护与合作伙伴的友好关系。在业务合作中,适时提醒经理并根据经理要求为其安排与合作伙伴的定期沟通活动或轻松的就餐,与合作伙伴建立经常性的沟通。以促进彼此的了解与进一步的合作。

 具体包括:1、人事档案管理 2、人事考核作业 3、员工教育培训 4、作息考勤管理 5、

奖惩办法的执行 6、各类公告的发布 7、招聘、录用、升迁、离退职的办理8、各项规章制度监督与执行 9、协助经理制订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及业务计划 10、全面组织及督导店员的销售工作 11、办公用品的预算及购买

 从事行政专员所具备的素质:

1. 工作态度:必须对企业的背景、企业所在行业及市场的定位、企业行政管理系统及企业文化有所了解。

2. 工作技能:有电脑、外语、文笔、沟通技能、时间管理、压力管理、情绪管理等方面的能力。

3. 业绩方面:领悟上级主管的意图,工作高效率,有服务意识,工作环节“零缺陷”。  工作心得:

1.跟上公司的主旋律,注意公司的发展趋势;

2.寻求晋升空间,行政工作不是你最终想要的,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可以设法让自己能够胜任更重要的职位,让老板赏识你;

3.及时充电,你喜欢什么想学什么,那就马上行动,买些书或者去图书馆看些书,这对自己是有百益而无一害;

4.学历并不代表能力,要适当地改造自己。一开始的形象有好有坏,你可以多问下别人的看法,试着改变自己;

5.有责任心,了解公司的企业文化,有创新意识。责任心固然重要,但工作的效率也很重要,所以时刻准备挑战工作出现的难题,想问题要全面;

6.制定工作和学习计划,规划自己的人生;

7.了解各部门的特点和习惯,针对性地做好材料的准备和沟通工作,可以加速公司决策的进度。行政专员对员工要尽量关心和帮助,同样老板其实也是普通人,人总会有不适,人总会有脾气,我们应该给予谅解。

二)、咨询顾问

【含义】

有某方面的专门知识,供个人或机关团体咨询的人。

【分类】

咨询顾问若按照行业来分的话,可以分为管理咨询顾问,财经咨询顾问,军事顾问,法律顾问,教育咨询顾问等;若按照从业经验和资料来分,可以分为初级咨询顾问(助理顾问),咨询顾问,高级咨询顾问(资深咨询顾问)等。

【工作内容】

咨询顾问受客户委托,一般就某个项目或是企业管理情况展开工作,通过详细的调研和论证,提出一个方案,方案一般要切合企业的实际需求。而广义的咨询顾问,若涵盖到其他行业,如学习顾问,留学顾问,私人顾问等工作内容不尽相同,基本是为客户出谋划策,制定一个符合客户实际情况的方案或行动计划等。

【能力要求】

各个公司对咨询顾问的要求不一,但有些要求还是通用的,比如,头脑清晰,思路敏捷,谈吐得体,会聆听客户的需求,较强的分析能力,良好的形象等。  品牌管理咨询顾问

品牌管理咨询顾问是为企业提供品牌建设、品牌形象、品牌文化和品牌价值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与品牌管理咨询顾问相关的职业培训和证书有助理品牌策划管理师证书、品牌策划管理师证书,高级品牌策划管理师证书。

 品牌管理咨询顾问的工作

1、通过调研,审视企业品牌建设现状,发现企业品牌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找出企业品牌建设中的核心与重点。

2、通过品牌文化梳理与设计,明确企业品牌文化管理的内容,形成品牌传播的文化内涵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3、塑造企业品牌形象,建立与众不同、易于传播、易于接受的企业价值。

4、通过品牌整合传播推广方案的设计,使企业品牌在市场上快速赢得知名度与美誉度。

5、参与客户的开发,对企业进行深入研究和沟通,界定企业需求,撰写品牌咨询方案。

6、推动品牌咨询方案的实施,完成品牌咨询报告的撰写和提报工作。

三)、教务助理

1、主动参与各专业的实施性教学计划编制和提出专业设置的意见,每学期协助

编排各班级课表,并分发至各班级和任课教师。配合部门主管及时处理课表调动、调课等事务,保证中专正常教学秩序的良好。

2、协助部门主管,做好教材的预定和发放及每学期师生的教学用书、教辅资料。日常要主动做好本部门召开的各类会议的情况记录和信息上传等工作,及时跟进各类表格的数据统计和汇总工作,做好各学期、各学科、各班的平时成绩记录本、成绩登记表的发放与收缴工作。

3、协助部门主管,及时地提出每学期教师安排初步意见。深入各学科组,主动

收集、汇编各学科的工作计划和教师的教学进程表。协助主管部门定期进行教学检查,积极推进中职教学改革,开展课题研究。协助部门主管,组织学生开展职业实践活动。落实学生职业技能的训练和实习。主动关心本部门的师资队伍建设工作,配合学校做好教师常规的业务进修和接受继续教育。

4、协助部门主管及时整理好学生的学籍档案和教师的教学档案,主动地做好学

生的考绩、转学、休学、复学、毕业等学籍管理的归档工作。主动协助部门组织好每学期的考务工作,负责督促各学科考试成绩的上报与汇总。

5、安排有关假期学生活动,负责组织各学科在假期前编定学生寒、暑假作业并

落实布置给班主任和学生。主动配合部门主管,落实毕业班直升大专的相关工作。配合班主任,完成对毕业生就业等有关工作给予指导上。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储备干部

是企业为了保证每个主要工作岗位随时有人替代《主要是管理人员》,才有储备人才的方式把替补人员放在公司内部,随时替代缺岗人员。至于现场管理储备干部一般是班组长或者是工段长的储备,是企业最基层的管理人员,工作职责就比较简单,主要就负责人员的安排,工作的分配,上级领导指示的宣导,基础数据的收集。

 生产/品管/工程技术类储备干部

 制定目的:为加强储备干部(以下简称储干)管理、保障人才梯队建设的持续性、有效

性、严谨性、科学性,根据个人工作能力及技能掌握程度,经培训\考核合格,可晋升生产\品管\班组长\和工程师等管理型和技术型岗位、使储备干部之入职、转岗、晋升、调薪、激励、离职有所依循,特制定本制度。

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储备干部之工作及薪资解释。(技术型储备干部与管

理型的储备干部)。异动该职员时须经人力资源部考核。考核内容分为专业知识、专业技能、企业价值行为三个方面。考核结果以80%的分数额为合格。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者,则予以调换岗位或降职使用。如不接受降职或调换岗位处理者,则准予办理离职手续。

 考核内容:工作成果、工作技能(该工序、工种应掌握技能,实掌握技能项数)、出勤(工

作)时数、工作态度、学习创新,共计五项。

 考核形式:将各项考核项目配备分值,每项项目依绩效程度进行相应评分,各项综合评

分即为本项考核成绩。

 考核执行:由各车间主管与经理根据储干日常工作的绩效,逐级执行考核。

 考核内容:每周工作与学习中的心得体会、存在问题的检讨与分析、提供解决问题的建

议办法等写成书面述职报告,提交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从述职报告内容的深刻性、对问题发现与阐述、对问题的分析与解决等方面去综合评定述职报告

 类别分 值等 级 措 施

A 91-100分优秀 理想状态,可考虑职务晋升。

B 81-90分良好 能满足要求,需进一步观察方可考虑其职务晋升

C 71-80分称职 基本满足要求,在继续保留在原岗位工作。

D 60-70分勉强称职 难以满足工作要求,连续两次被评为D段的 则考虑调职或劝退。 E60分以下不称职 不称职,调职或劝退。

 职业技能、综合素质培训,储备干部每到一个部门实习,由部门经理安排教导,让他们

能尽快学会该岗位的职责、技能,并锻炼其分析能力、人际沟通能力、情感能力等的培训。

五)、市场专员

市场专员作为市场部中最常见的一个职位,其主要职责就是执行公司的市场计划中的某一方面功能项。例如收集、分析市场信息、动态协助制定和完成新产品推广计划,完成各类围绕活跃品牌、提升品牌和发展品牌的推广活动。由于不同公司不同行业对市场专员的职责范围规定不尽相同,这一职位的薪资变化会非常大。这一职位的年平均薪资在34000左右,并且这一数值随着企业性质、工作经验、学历甚至是外语水平而上下浮动。

 职责:根据产品促销要求,制定常规活动、节假日活动等促销推广方案并组织实施,参

与重大促销推广活动的策划和执行,以达到促销效果。不同公司对于市场专员的定位是有区别的:

1、快速消费品:主要负责促销员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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