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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改革2016
10月29日,备受人们关注的新兵役法已经出台。新修改的《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与旧办法最大的区别是:男满18岁公民需兵役登记,同时对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做了较大调整,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原入伍的人员,可继续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
修改后的兵役法规定,退役士兵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士官服役满12年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 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属于烈士子女的。根据修改后的兵役法,国家建立健全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城乡一体的士兵退出现役安置制度。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发给经济补助;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经过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
修改后的兵役法规定,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7周岁未满18周岁的公民服现役。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唯一劳动力的,可以缓征。
修改后的兵役法还规定,现役军人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是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服役期间保留入学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