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食品卫生、职业卫生监督等职责的调整,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在卫生行政执法工作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下文是河北省传染病防治实施细则,欢迎阅读!河北省传染病防治实施细则修订版 第一条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应包括传染病防治目标,并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第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各类卫生防疫机构按省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的传染病监测管理工作。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承担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责任范围内的传染病防治管理任务。 第四条 对预防、控制传染病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 各级卫生、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教育、科技等部门,应利用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传染病预防知识和防治措施的宣传教育。 第六条 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按建设部、卫生部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设施,对污水、污物、垃圾、粪便进行清理、消毒、无害化处理,预防传染病的传播和流行。 第八条 从事饮食、美容、美发、保育等易使传染病扩散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发现患有病毒性肝炎、痢疾、伤寒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性病、化脓或渗出性皮肤病等其他传染病时,应立即调离岗位,未治愈前不准从事原岗位工作。 第九条 医疗保健机构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医院内感染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