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社保基金会发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信托贷款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版)》(简称《修订版》),对2014年版进行了部分修订。修订之后的版本扩大了社保基金信托贷款项目担保方的主体范围,明确大型企业也可以为项目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同时,也适当降低了社保基金信托贷款项目的准入条件。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信托的相关规则进一步放松。
双方合作日渐规模化
近年来,社保基金不断拓展投资领域。
2014年6月19日,社保基金宣布进军信托业,并正式发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信托贷款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2015年4月,国务院决定适当扩大全国社保基金投资范围,发布四项重要举措包括。其中,将基金的信托贷款投资比例上限由5%提高到10%,以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城市基础设施等项目的参与力度。
官方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末,基金权益总额为17966.51亿元。其中,全国社保基金权益15083.42亿元,投资运作产生的增值首次超过财政性净拨入;个人账户基金权益1149.65亿元。
业界观察人士认为,修改规则实际是在鼓励社保基金信托贷款投资加快发展。“社保基金与信托的合作日渐规模化,但该类项目主要由社保基金主导,包括整个项目的立项到后期管理,信托公司在这个过程中更像是提供通道业务,所以估计预期年化收益不会很高。此外,社保基金发放信托贷款不仅期望预期年化收益,同时也兼顾对于实体经济的作用,所以对于项目要求仍然较高,这需要信托公司配合做好社会资金的项目匹配工作。”
不超10家信托进入备选
上述法规对受托管理社保基金信托资产的信托公司硬性条件并不严苛,主要包括:一、实收资本不低于12亿元,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二、具有比较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并具有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能力;三、公司在近三年内未发生因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