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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破裂句子

2016-02-18 09:27:49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夫妻感情破裂句子篇一《夫妻感情破裂的十四种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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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破裂句子篇一
《夫妻感情破裂的十四种情况》

夫妻感情破裂的十四种情况(摘录)

《婚姻法》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一)夫妻一方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或者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性问题,一直是人们比较敏感和较多回避的一个话题。即使在观念开放的现代社会,因为婚内性问题而提出离婚的还是不多。但这并不是说婚内性问题少,而是大多数人不愿直面这一现实,而假借了其他借口来实行离婚。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作为爱情基础之一的性行为对于婚姻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如果夫妻之间没有正常的和谐的性生活,那么这样的婚姻多半是不牢固的。

(二)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又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对于婚前缺乏了解而草率结婚的,可以分为物质型的和非物质型的。物质型的如实用婚姻,当事人贪图对方的社会地位、金钱等物质因素。非物质型的如情感冲动,婚前注重容貌,一见钟情。这两种婚

姻,都是没有深入了解就匆忙结婚,双方缺乏了解,对待婚姻不慎重,草率结合,发展到一定阶段,一般会以离婚收场:或者当婚后柴米油盐代替了甜言蜜语后,却发现对方一堆令人难以忍受的缺点;或者有钱即使得到了女人一时的芳心,但不知有些女人在物质生活得以充分满足的情况下,会寻找婚外情人来弥补婚姻中的遗憾。

(三)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婚姻法》第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母婴保健法》第8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及有关精神病的检查。可见,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精神病等三种疾病。

(四)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欺骗对方,或采用诱骗的手段等到木已成舟、生米煮成熟饭时,骗取结婚证,这种欺骗是无法忍受的。因为骗来的婚姻显然谈不上爱情基础,被骗一方也不知道和你共同生活的对方究竟是怎样的一个人,这当然不是一方想要的婚姻,于是只能选择离婚。

(五)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这种情况其实很少见,大部分都是在婚后经过一段共同生活的时间后才发现对方的不足,然后才产生情感裂痕的。所以,在一般情况

下,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的,只能说明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没有挽回的余地了。

(六)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包办、买卖婚姻这种情况在城市已经基本被杜绝了,而且连"包办"和"买卖"这种概念和说法,在现代都市年轻人头脑中都根本就不会有了。不过,在一些农村和偏远山区,还是有着类似的情况,引发了较严重的婚姻问题。

(七)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确定感情破裂,确实是一件很难的事,根本无法量化计算。但是,法律本着反对轻率离婚的精神,又不得不设臵一定的条件来反映感情破裂的程度。尽管这些条件不一定十分科学。当然,如果你想在分居三年的这个时间段里提前离婚,最好的办法是协议。

(八)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婚姻法

第32条第2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和重婚不同,"非法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

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显然是婚姻法所不允许的,也成为判定感情破裂的一个依据。如果以夫妻名义同居,则构成重婚,而重婚是违法犯罪行为。

(九)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都属于重婚罪。这在刑法上有相关的规定。

(十)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一个人沉溺于赌博,怎么可能还会承担起家庭的责任;而酗酒,往往是家庭暴力的催化剂;至于吸毒,不仅会给家庭其他成员的生活和心灵带来不利的影响,而且还会传播疾病,更是一种犯罪行为。 (十一)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虽说一个人被判了刑,会导致婚姻的解体,但是判刑和离婚之间并不是简单的划上等号。只有当对方因被判长期徒刑,而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才会导致婚姻的解体。

(十二)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如果你的丈夫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为意味事故下落不明满两年的,你可以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在必要的情况下,法院会做出缺席判决,准予离婚。

当然了,如果在法院判决之后,他又重新出现的话,法律也有相

关规定:如果你还没有再婚,那么可以恢复婚姻关系;如果你已经再婚,那么以新的婚姻关系为有效。

(十三)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虐待,除了传统的身体暴力之外,还包括言语侮辱、讽刺、冷淡等冷暴力。身体暴力,一般比较明显,容易取证。而冷暴力则因为其特殊性,比较难以查证。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尤其是些高知家庭,这种暴力形式却是极为常见的,也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 另外,家庭虐待中还有一种性虐待的情况。它主要表现为采用你所不喜欢的XX方式和你xx,或者在你不愿意的情况下强迫你。这种XX根本不能给你带来快乐,反而是一种折磨。

(十四)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导致婚姻情感破裂的原因千差万别,也不是所有的感情破裂都一定是因为暴力、伤害和虐待等前述的十三种类型,更多的离婚反倒是由夫妻双方不能同步成长、感情淡漠及其他很实际的问题造成的。

夫妻感情破裂句子篇二
《注意夫妻感情破裂的四个心理阶段》

注意夫妻感情破裂的四个心理阶段

并不是所有的婚姻都是牢不可破的,热恋的高温降下来之后,面对现实生活,再恩爱的夫妻也会产生各种各样的矛盾,处理不好,就会导致感情破裂,最终劳燕纷飞。 从心理学角度看,"感情破裂"要经过纠纷、戒备、裂痕、破裂四个阶段。

纠纷。夫妻携手入洞房后,经过炽热期,便进入矛盾期,若矛盾未能及时解决,便演成纠纷,缠绕不清地争执。一般说,纠纷在低文化层次和胆汁质、多血质的当事者中多表现于外泄,如口角、殴斗、毁物等。经斡旋,可解决,但过后又重演,内战不息。在高文化层次和粘液质、抑郁质的当事者中多表现于内郁、外表上不争不吵,但内心彼此冷淡,心存罅隙,斡旋不易见效。

戒备。纠纷的积累,夫妻从隔阂而戒备,俗称"同床异梦"。戒备的形式,拜物型者多从财产、收支上互相隐瞒,外在型者瞒着对方与异性来往等。为了防备对方抓住把柄和了解到事实**,双方在经济、社交关系等方面戒备,甚至连个人的事业问题、前途问题等,也守口如瓶,层层设防像防盗一样地防备对方。

裂痕。隐秘总有披露的一天。隐秘的披露造成更严重的纠纷,便加重戒备;其结果,形成恶性循环,终于出现裂痕。裂痕表现在情绪上是强烈的不满,表现在行为上是相互的背离。这时,有居住条件的大多分居;无居住条件的,即使同居,也是背靠背,井水不犯河水。 破裂。裂痕越来越大,无法弥缝,感情彻底破裂。感情破裂的夫妻,其抉择的模式大致有三:一是分道扬镳通过法律手续离婚;二是考虑种种原因,不便离异,只好凑合着生活,忍挫负重,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三是感情破裂,无法逆转,只是为了折磨对方,拒不离婚,"拖住他(她),不让他(她)快活"。这种拖累,既愚蠢又不道德,害人亦害己。

形于内,则行于外。感情破裂的四个阶段,前两者是形于内,是"因",一般是属于内心的活动范畴;后两者是行于外,是"果",一般属于付诸行动范畴。因此,要防止感情破裂,应当在夫妻矛盾发生时调适,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

附:夫妻感情破裂具体事由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

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注:该条前面一句话已被《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取代,即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夫妻感情破裂句子篇三
《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作出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的司法解释,规定了视为感情确已破裂的14种情形。

该意见指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所谓婚姻基础,即双方在结婚时的感情状况,比如双方是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还是以金钱、地位、容貌为基础的结合;是自主自愿的自由婚姻,还是包办婚姻、买卖婚姻;是经过慎重了解的,还是草率结婚的。婚姻基础是否牢固,必然会对婚后生活、夫妻感情和离婚原因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所谓婚后感情,即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的感情状况,它是评价婚姻关系好与坏的基本尺度。当事人的道德品质、性格习惯、工作状况、经济合作、子女抚育、家务分担等等,都会不同程度地影响着夫妻感情。夫妻感情处于动态的变化之中,需要对其作历史的、全面的分析,既要考察过去,又要着眼于现在。

所谓离婚原因,即导致离婚的直接诱因,包括使夫妻感情发生变化的因素或事件,比如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或实施家庭暴力等。正确考量离婚原因与夫妻感情破裂的内在联系,对于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否具有和好可能有重要意义。

所谓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即双方发生离婚纠纷前

后夫妻共同生活的实际状况,以及从当事人主观态度和客观状况看,是否有重归于好的可能性。在离婚纠纷发生的前后,夫妻关系会有不同程度的冲突和恶化,但感情是会因一定的主观和客观条件而发生转化的,在濒于破裂时恢复和好也不是没有可能的。因而需要对夫妻关系的现状有所分析,对其发展前景有所预见。

只有通过对上述几个相互联系的方面进行综合分析,才能作出实事求是的正确判断,为调解提供契机,为判决提供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还规定,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以上情形,有的属于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如一方重婚、非法同居;有的有悖于婚姻目的,如一方有生理缺陷、下落不明;有的属于根本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情形,如草率结婚;有的则成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诱因,如虐待、遗弃或有赌博等恶习;而有的则是夫妻感情不和的事实证明,如夫妻长期分居。

新的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其表现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前者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后者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也称姘居,是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过着隐蔽的同居生活,不以夫妻名义,也无永久共同生活目的的行为。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严重伤害夫妻感情,是导致离婚的情形之一。

因重婚而引发的离婚案件,会出现两种情况:

一是一方重婚,合法婚姻的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对此,起诉方坚决要求离婚,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二是重婚一方起诉与原配偶离婚的。对此,如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配偶坚持不离婚的,可不准予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可准予离婚。 因姘居而产生的离婚纠纷,也会出现姘居一方的配偶起诉离婚和姘居一方起诉离婚两种情况,对此,人民法院也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基准,决定准予或者不准予离婚。

在处理涉及重婚和姘居的离婚案件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①必须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对于重婚的应当依法解除重婚关系,并依法给予刑事制裁;对于姘居的,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提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司法建议。

②不能以判决不准离婚作为惩罚重婚一方和姘居一方的手段,强制维持其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无论是无过错方还是有过错方提出离婚,都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是否准予离婚的准则。

③准予离婚的,应当在子女和财产问题上照顾无过错方的利益,并应当支持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家庭暴力和虐待,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身体、禁闭、冻饿、凌辱人格、精神恐吓、性暴虐等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肉体上、精神上进行伤害、摧残、折磨的行为。遗弃是指对于需要扶养的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表现为经济上不供养,生活上不照顾,使被扶养人的正常生活不能维持,甚至生命和健康得不到保障。近年来,因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案件增多,甚至发生毁容、残肢、杀夫杀妻等恶性案件。 人民法院处理因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的离婚案件,应当查明夫妻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感情状况,实施暴力、虐待和遗弃行为的事实和情节。如平时感情不好,实施上述行为是经常的、一贯的、恶劣的,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如果平时感情尚好,上述行为是一时而为之且情节不严重的,应当责其改过并着重进行调解,化解纠纷。

夫妻感情破裂句子篇四
《夫妻感情破裂的具体事由》

夫妻感情破裂的具体事由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注:该条前面一句话已被《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

(四)项取代,即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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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破裂句子篇五
《夫妻感情破裂的具体表现》

夫妻感情破裂的具体表现

性惩罚是当前许多家庭夫妻之间出现的一种不正常的性生活现象。它在家庭生活中具有普遍性,不论青年、中年、老年人,几乎所有的夫妻都自觉不自觉地碰到过这个问题。许多夫妻也都程度不同地尝到过性惩罚的滋味。但是有的人实行了性惩罚,可其并不懂得性惩罚的危害,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所以在一些家庭里,性惩罚已经成为影响夫妻感情、造成夫妻性生活不和谐,甚至造成性功能障碍,导致家庭悲剧的重要原因之一。

究竟什么是性惩罚呢?狂乱边缘官网针对什么是性惩罚做了研究:它是指夫妻之间采用性生活作为条件或筹码,要挟对方使对方得不到性满足,或者被迫接受性行为,从而给对方造成精神或肉体痛苦的一种行为。

性惩罚有轻有重,又有种种不同的表现形式,归纳起来大体有如下三种。

轻度的性惩罚是不自觉的,无意识的。夫妻之间没有不吵架拌嘴的,生活在同一屋檐下,总有马勺碰锅沿的时候。夫妻间的矛盾往往用性生活作为“撒气筒’,,不少家庭上演过这样的一幕:夜深人静,当丈夫主动提出过性生活的时候,妻子爱 答不理,冷冷淡淡,拒绝接受。丈夫再三要求,妻子借机回敬他:“哼,你现在知道跟我套近乎了,怎么在某某事情上那么不听我的话呢!”丈夫好说歹说,总算是如愿以偿,但那种感觉却是被施舍,受冷遇,心里很不是滋味。也有的夫妻在双方或一方不高兴时,对配偶的性要求婉言拒绝,说:“今

天太累了,去去去,没意思!”理由往往是正当理由,但是对方完全能够体会出其中的应付和搪塞。这类轻度的性惩罚,是无意识地把性生活和家庭的经济生活、人际纠纷、家务劳动等矛盾扭在一起了,不自觉地把性生活作为一种条件和筹码,只要我不高兴就拒绝对方的性要求。

比较重的性惩罚往往是半自觉的,介乎于有意识和无意识之间的性惩罚。经常是妻子在经济上、日常生活中有要求得不到满足,就以不过性生活要挟丈夫,丈夫在碰了一鼻子灰之后,有的苦水往肚子里咽,忍下一口气;有的就会去买成人用品自慰;有的会出去找小姐;有的就暴跳如雷,发火打人,甚至以武力压服,实行婚内强奸,迫使妻子就范。

重度的性惩罚是一种自觉的、有意识的惩罚手段。往往是其中一方有了外遇,或不打算过下去了,就有意识地拒绝对方的性要求,造成婚内无性爱、性爱在婚外的局面。而这种不正常的局面往往又会遇到对方的性报复,从而带来夫妻间激烈的矛盾和争吵最终导致夫妻关系恶化,分道扬镰,即使不分手也是貌合神离,同床异梦,人在一起,心在两处。

现实生活中的性惩一罚,大部分是女性惩罚男性,当然也有少数是男性惩罚女性。

如婚内强奸就是一种男性为主的性惩

我们应当从中吸取三方而的经验教训

一、克服不自觉的性惩罚,增加性只是,扫除性盲

应当懂得“食色,性也”,性的需求和吃饭一样是一个人的自然本能,正常的夫妻性生活是不应附带任何条件的:所以要把性生活和其他因素分开来,不要当成条件和筹码:当然,在家庭中,性生活的兴趣和家庭生活的其他方面有内在的联系,所以当性惩罚还处在不自觉的阶段时,就要靠增加性知识,靠增进夫妻感情,避免性惩罚向严重化的方向发展。狂乱边缘两性官网上面就有很多例子。。。。。。

二、不要用性惩罚加深家庭矛盾

性生活是每一对夫妻都要面对的课题,性爱是夫妻和谐的纽带,是家庭团结的豁合剂。性生活是夫妻间的一门艺术,夫妻应当共同担当平等角色。夫妻之间要美化生活,首先要美

化性生活,其实要是性生活真的有美的享受,其他方面的缺陷矛盾就变得淡化了。许多夫妻生活不和谐,这原因那原因一大堆,就是不从性生活的质量上找原因。性生活可以调节和改善夫妻关系,但是家庭生活中的种种矛盾和问题不能干扰和影响性生活。性惩罚是有害的,也是愚蠢的。

三、自觉搞性惩罚一肯定没有好结果

性惩罚是最伤害对方自尊心的事情了。有的丈夫年轻时受了性

惩罚,到了女方40岁左右性欲旺盛的高峰期,她变得主动要求性生活,这时候,她丈夫已经被性饥饿折磨得性冷淡或者早泄,丈夫反过来给妻子性惩罚。他说,你过去不让我吃饱,现在也让你尝尝性饥饿的滋味。这样夫妻相互惩罚的结果,不是感情破裂,就是寻求婚外恋,出现第三者,家庭失去凝聚力,后果往往是悲剧。

以上三点教训,希望大家吸取,夫妻间千万不能搞性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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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破裂句子篇六
《夫妻感情破裂标准》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1989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1989年11月21日实施,法民发[1989] 38号)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婚姻法为两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夫妻感情破裂句子篇七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

夫妻感情属于社会意识的范畴,归根结蒂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确是一件既重要又很复杂的细致的工作。因为夫妻感情包含多方面的内容,如情感上的投合和爱慕;理想、道德、情操、精神生活的相近和一致;对物质利益的向往和满足等。感情又是发展变化的,具有可变性和复杂性的特点,但感情的有无和存废是客观的现实,是可以掌握和认定的。

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方法

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如感情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我国离婚制度中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是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基本原则。感情确已破裂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判决离婚的实质要件。调解无效是程序性的规定。通常情况下,感情确已破裂,必然调解无效,调解无效的并不一定说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能简单地把调解无效作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

《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的法定离婚条件中使用 “如”字,是采取“设定条件”的表述,它有两层含义:一是如果感情解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 二是如果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或者尚未完全破裂,虽然调解无效,也不应准予离婚。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能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那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何理解?应从五个方面加以理解。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指夫妻感情破裂已达到了真实的、完全的、长久的无可挽回的程度。它包含五层意思,

1、在时间上是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而不是将要破裂或可能破裂;

2、在程度上是真正破裂而不是虚假现象或者第三人的猜测臆断;

3、在可能性能上是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而不是刚刚产生的裂痕或者尚未完全破裂;

4、是判断夫妻感情破裂不应因当事人一方有过错而受影响;

5、判断夫妻感情破裂要考虑当事人发生矛盾时有无自愿发生性关系。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方法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各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1)、 看婚姻基础

看婚姻基础,就是看结婚形式及婚姻关系建立时男女双方的感情状况。婚姻基础能从双方结合的方式、恋爱时间的长短、结婚的动机和目的等反映出来。看婚姻基础主要是看双方

结婚是自主自愿的,还是父母或他人包办强迫的;是以爱情为基础的,还是以金钱、地位和才貌为目的而结合的;双方是通过恋爱充分了解而结合的,还是一见钟情的草率婚姻;是出于真心相爱,还是为了其他目的的权宜之计,或是出于同情、怜悯、感恩、虚荣心而结合的;是经过慎重考虑的,还是失身怀孕,迫不得已的情况下结合的等等。这些因素对婚后感情和离婚纠纷产生的原因都会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当然,婚姻基础只能说明过去,婚姻关系是在不断变化,婚姻基础不好的婚姻婚后也可能建立起真挚的感情,我们应持辩证观点,不可一概而论。

(2)、看婚后感情

婚后感情是指男女结婚以后的相互关切、忠诚、敬重、喜爱之情。看婚后感情就是看夫妻共同生活期间 感情状况,主要从分析婚后感情发展变化,看它的发展趋势:(1)夫妻感情的发展变化,是由好变坏,还由坏变好,或是时好时坏。要根据具体情况作全面的分析判断。(2)产生纠纷的具体情况,如发生纠纷的次数、程度、后果等等。(3)看双方的本人及家庭状况,如男女各方的政治思想、工作态度、生活作风、性格爱好,以及家庭关系、经济状况等等。(4)结合婚姻基础看婚后感情的发展趋势,分析婚后感情是向好的方向发展,还是向坏的方向发展。总之,不能从表面现象看问题,要通过各种现象看夫妻感情的实质,不要被假象所迷惑,全面分析,实事求是的对婚后感情做出评价。

(3)、看离婚原因

离婚原因是指离婚的一方提起离婚的理由和主要根据,即引起夫妻纠纷的主要矛盾或夫妻双方争执的焦点与核心问题。实践中,离婚的原因非常复杂,有的是单一的,有的可能是多种因素交错在一起;有的是主观上的,有的是客观上的;有的是本质原因,有的是非本质原因;有的是外部原因,有的是内部原因;有的是直接原因,有的是间接原因;有思想意识和道德品质问题,也有实际生活问题或生活琐事的影响;有第三者的干涉,也有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为达到自己目的而制造的虚假现象。因此,首先要去伪存真,查清离婚的事实原因,只有这样,才能了解和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确定婚姻纠纷的性质正确估量夫妻感情状况。

(4)、看夫妻关系的现状

即一方提出离婚时夫妻关系的状况。夫妻关系的现状是相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的又一个阶段上考察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因素。

(5)、看有无和好的可能

有无和好的因素,是指有没有争取夫妻和好的条件。如夫妻双方对立情绪的大小、是否

分居、夫妻间权利义务是否停止、对子女是否牵挂、坚持不离的一方有无和好的行动、有过错一方有无悔改表现等等。考察有无好可能,既要看夫妻感情的实际状况,又要看夫妻双方有无和好的愿望和行动。对有和好可能的婚姻,法院应尽力做调解和好工作,尽量使这种可能变成现实。对那些感情确已破裂,和好无望的婚姻,应依法准予离婚,不应永调不决。

此外,处理离婚案件时,还应适当考虑子女得益和社会影响。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一对夫妇的离散必然关系到子女利益和社会的利益。如果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应多劝导他们从子女的利益着想,不要离婚,以有利女子健康成长。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对子女的扶养未安排好或社会影响极坏,就应该缓期判离,等双方安排好子女生活或挽回了社会影响再判决离婚为好。

二、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几种具体标准

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3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在处理很多离婚案件中,很多当事人都对“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非常疑惑。现根据相关法律对定及最高院司法解释,结合本律师的实践,对“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进行归纳总结,不当之处请指正:

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作出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的司法解释,规定了视为感情确已破裂的14种情形。

该意见指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所谓婚姻基础,即双方在结婚时的感情状况,比如双方是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还是以金钱、地位、容貌为基础的结合;是自主自愿的自由婚姻,还是包办婚姻、买卖婚姻;是经过慎重了解的,还是草率结婚的。婚姻基础是否牢固,必然会对婚后生活、夫妻感情和离婚原因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所谓婚后感情,即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的感情状况,它是评价婚姻关系好与坏的基本尺度。当事人的道德品质、性格习惯、工作状况、经济合作、子女抚育、家务分担等等,都会不同程度地影响着夫妻感情。夫妻感情处于动态的变化之中,需要对其作历史的、全面的分析,既要考察过去,又要着眼于现在。

所谓离婚原因,即导致离婚的直接诱因,包括使夫妻感情发生变化的因素或事件,比如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或实施家庭暴力等。正确考量离婚原因与夫妻感情破裂的内在联系,对于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否具有和好可能有重要意义。

所谓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即双方发生离婚纠纷前后夫妻共同生活的实际状况,以及从当事人主观态度和客观状况看,是否有重归于好的可能性。在离婚纠纷发生的前后,夫妻关系会有不同程度的冲突和恶化,但感情是会因一定的主观和客观条件而发生转化的,在濒于破裂时恢复和好也不是没有可能的。因而需要对夫妻关系的现状有所分析,对其发展前景有所预见。

只有通过对上述几个相互联系的方面进行综合分析,才能作出实事求是的正确判断,为调解提供契机,为判决提供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还规定,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

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以上情形,有的属于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如一方重婚、非法同居;有的有悖于婚姻目的,如一方有生理缺陷、下落不明;有的属于根本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情形,如草率结婚;有的则成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诱因,如虐待、遗弃或有赌博等恶习;而有的则是夫妻感情不和的事实证明,如夫妻长期分居。

新的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其表现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前者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后者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也称姘居,是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过着隐蔽的同居生活,不以夫妻名义,也无永久共同生活目的的行为。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严重伤害夫妻感情,是导致离婚的情形之一。

因重婚而引发的离婚案件,会出现两种情况:

一是一方重婚,合法婚姻的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对此,起诉方坚决要求离婚,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二是重婚一方起诉与原配偶离婚的。对此,如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配偶坚持不离婚的,可不准予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可准予离婚。

因姘居而产生的离婚纠纷,也会出现姘居一方的配偶起诉离婚和姘居一方起诉离婚两种情况,对此,人民法院也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基准,决定准予或者不准予离婚。

在处理涉及重婚和姘居的离婚案件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①必须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对于重婚的应当依法解除重婚关系,并依法给予刑事制裁;对于姘居的,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提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司法建议。

②不能以判决不准离婚作为惩罚重婚一方和姘居一方的手段,强制维持其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无论是无过错方还是有过错方提出离婚,都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是否准予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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