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作文大全 > 优秀作文 > 事业单位改革中地方性文件和中央文件的矛盾

事业单位改革中地方性文件和中央文件的矛盾

2016-07-29 09:56:36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事业单位改革中地方性文件和中央文件的矛盾(共6篇)2015事业单位改革文件汇编2015事业单位改革文件汇编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文件汇编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1)《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意见》(2)《关于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3)《关于创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

欢迎来到中国招生考试网http://www.chinazhaokao.com/成考报名栏目,本文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改革中地方性文件和中央文件的矛盾》,希望能帮助到你。

篇一:事业单位改革中地方性文件和中央文件的矛盾
2015事业单位改革文件汇编

2015事业单位改革文件汇编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文件汇编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

(1)《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意见》

(2)《关于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

(3)《关于创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意见》

(4)《关于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意见》

(5)《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财政有关政策的意见》

(6)《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

(7)《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

(8)《关于深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

(9)《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

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

(中发〔2011〕5号 2011年3月23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推动公益事业更好更快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益服务需求,现就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事业单位是经济社会发展中提供公益服务的主要载体,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探索事业单位改革,不断创新事业单位体制机制,稳步推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行业体制改革,积累了有益经验,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进一步推进改革奠定了基础。事业单位提供公益服务总量不断扩大,服务水平逐步提高,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加快发展社会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公益服务需求的任务更加艰巨。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我国社会事业发展相对滞后,一些事业单位功能定位不清,政事不分、事企不分,机制不活;公益服务供给总量不足,供给方式单一,资源配置不合理,质量和效率不高;支持公益服务的政策措施还不够完善,监督管理薄弱。这些问题影响了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迫切需要通过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加以解决。

3.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是提高事业单位公益服务水平、加快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必须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坚定不移地把这项改革推向深入。

二、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4.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的要求,以促进公益事业发展为目的,以科学分类为基础,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为核心,总体设计、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先行试点、稳步推进,进一步增强事业单位活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公益服务的需求。

5.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把提高公益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分类指导,根据不同类别事业单位的特点,实施改革和管理;坚持开拓创新,破除影响公益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鼓励进行多种形式的探索和实践;坚持着眼发展,充分发挥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实现公益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和提供方式多样化;坚持统筹兼顾,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注意与行业体制改革、政府机构改革等相衔接,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6.总体目标和阶段性目标。到2020年,建立起功能明确、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基本服务优先、供给水平适度、布局结构合理、服务公平公正的中国特色公益服务体系。今后5年,在清理规范基础上完成事业单位分类,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的改革基本完成,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在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会保险、财税政策和机构编制等方面改革取得明显进展,管办分离、完善治理结构等改革取得较大突破,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制度环境进一步优化,为实现改革的总体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三、科学划分事业单位类别

7.清理规范现有事业单位。对未按规定设立或原承担特定任务已完成的,予以撤销。对布局结构不合理、设置过于分散、工作任务严重不足或职责相同相近的,予以整合。

8.划分现有事业单位类别。在清理规范基础上,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将其转为企业;对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 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9.细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两类:承担义

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一类;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二类。具体由各地结合实际研究确定。

四、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

10.严格认定标准和范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是否主要履行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从严认定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11.区分不同情况实施改革。结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特别是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涉及机构编制调整的,不得突破政府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额,主要通过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机构改革中调剂出来的空额逐步解决。对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认真梳理职能,将属于政府的职能划归相关行政机构;职能调整后,要重新明确事业单位职责、划定类别,工作任务不足的予以撤销或并入其他事业单位。对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调整为相关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确需单独设置行政机构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已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但尚未调整到位的事业单位,在过渡期内继续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职责,使用事业编制且只减不增,人事、财务、社会保险等依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实施管理。

五、推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

篇二:事业单位改革中地方性文件和中央文件的矛盾
事业单位改革文件

篇一: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文件(指导意见、配套文件)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文件汇编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

(1)《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意见》

(2)《关于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

(3)《关于创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意见》

(4)《关于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意见》

(5)《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财政有关政策的意见》

(6)《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

(7)《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

(8)《关于深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

(9)《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

中共中央国务院

(中发〔2011〕5号 2011年3月23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推动公益事业更好更快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益服务需求,现就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事业单位是经济社会发展中提供公益服务的主要载体,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探索事业单位改革,不断创新事业单位体制机制,稳步推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行业体制改革,积累了有益经验,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进一步推进改革奠定了基础。事业单位提供公益服务总量不断扩大,服务水平逐步提高,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加快发展社会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公益服务需求的任务更加艰巨。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我国社会事业发展相对滞后,一些事业单位功能定位不清,政事不分、事企不分,机制不活;公益服务供给总量不足,供给方式单一,资源配置不合理,质量和效率不高;支持公益服务的政策措施还不够完善,监督管理薄弱。这些问题影响了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迫切需要通过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加以解决。

3.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是提高事业单位公益服务水平、加快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必须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坚定不移地把这项改革推向深入。

二、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4.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的要求,以促进公益事业发展为目的,以科学分类为基础,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为核心,总体设计、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先行试点、稳步推进,进一步增强事业单位活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公益服务的需求。【事业单位改革中地方性文件和中央文件的矛盾】

5.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把提高公益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分类指导,根据不同类别事业单位的特点,实施改革和管理;坚持开拓创新,破除影响公益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鼓励进行多种形式的探索和实践;坚持着眼发展,充分发挥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实现公益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和提供方式多样

化;坚持统筹兼顾,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注意与行业体制改革、政府机构改革等相衔接,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6.总体目标和阶段性目标。到2020年,建立起功能明确、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基本服务优先、供给水平适度、布局结构合理、服务公平公正的中国特色公益服务体系。今后5年,在清理规范基础上完成事业单位分类,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的改革基本完成,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在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会保险、财税政策和机构编制等方面改革取得明显进展,管办分离、完善治理结构等改革取得较大突破,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制度环境进一步优化,为实现改革的总体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三、科学划分事业单位类别

7.清理规范现有事业单位。对未按规定设立或原承担特定任务已完成的,予以撤销。对布局结构不合理、设置过于分散、工作任务严重不足或职责相同相近的,予以整合。

8.划分现有事业单位类别。在清理规范基础上,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将其转为企业;对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

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9.细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两类: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一类;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二类。具体由各地结合实际研究确定。

四、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

10.严格认定标准和范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是否主要履行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从严认定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11.区分不同情况实施改革。结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特别是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涉及机构编制调整的,不得突破政府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额,主要通过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机构改革中调剂出来的空额逐步解决。对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认真梳理职能,将属于政府的职能划归相关行政机构;职能调整后,要重新明确事业单位职责、划定类别,工作任务不足的予以撤销或并入其他事业单位。对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调整为相关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确需单独设置行政机构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已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但尚未调整到位的事业单位,在过渡期内继续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职责,使用事业编制且只减不增,人事、财务、社会保险等依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实施管理。

五、推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

12.推进转企改制。周密制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方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清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核实债权债务,界定和核实资产,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核定国家资本金。转制单位要按规定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核销事业编制,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工商登记,并依法与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或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要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深化内部改革,转变管理机制,并依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逐步与原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其国

有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

13.完善过渡政策。为平稳推进转制工作,可给予过渡期,一般为5年。在过渡期内,对转制单位给予适当保留原有税收等优惠政策,原有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在离退休待遇方面,

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原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支付方式和待遇调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保证离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在医疗保障方面,离休人员继续执行现行办法,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转制前已退休人员,转制后继续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障等待遇。有条件的转制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企业年金。要进一步做好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六、推进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改革

14.明确改革目的。强化事业单位公益属性,进一步理顺体制、完善机制、健全制度,充分调动广大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真正激发事业单位生机与活力,不断提高公益服务水平和效率,促进公益事业大力发展,切实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公益服务。

15.改革管理体制。实行政事分开,理顺政府与事业单位的关系。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创新管理方式,减少对事业单位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强化制定政策法规、行业规划、标准规范和监督指导等职责,进一步落实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权。对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积极探索管办分离的有效实现形式,逐步取消行政级别。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制定机构编制标准,合理控制总量,着力优化结构,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强化监督管理。

16.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探索建立理事会、董事会、管委会等多种形式的治理结构,健全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提高运行效率,确保公益目标实现。不宜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事业单位,要继续完善现行管理模式。

17.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以转换用人机制和搞活用人制度为核心,以健全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建立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加快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分类人事管理,依

篇二:2015事业单位改革文件汇编

2015事业单位改革文件汇编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文件汇编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

(1)《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意见》

(2)《关于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

(3)《关于创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意见》

(4)《关于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意见》

(5)《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财政有关政策的意见》

(6)《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

(7)《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

(8)《关于深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

(9)《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

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

(中发〔2011〕5号 2011年3月23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推动公益事业更好更快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益服务需求,现就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事业单位是经济社会发展中提供公益服务的主要载体,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

力量。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探索事业单位改革,不断创新事业单位体制机制,稳步推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行业体制改革,积累了有益经验,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进一步推进改革奠定了基础。事业单位提供公益服务总量不断扩大,服务水平逐步提高,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加快发展社会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公益服务需求的任务更加艰巨。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我国社会事业发展相对滞后,一些事业单位功能定位不清,政事不分、事企不分,机制不活;公益服务供给总量不足,供给方式单一,资源配置不合理,质量和效率不高;支持公益服务的政策措施还不够完善,监督管理薄弱。这些问题影响了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迫切需要通过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加以解决。

3.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是提高事业单位公益服务水平、加快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必须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坚定不移地把这项改革推向深入。【事业单位改革中地方性文件和中央文件的矛盾】

二、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事业单位改革中地方性文件和中央文件的矛盾】

4.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的要求,以促进公益事业发展为目的,以科学分类为基础,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为核心,总体设计、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先行试点、稳步推进,进一步增强事业单位活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公益服务的需求。

5.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把提高公益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分类指导,根据不同类别事业单位的特点,实施改革和管理;坚持开拓创新,破除影响公益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鼓励进行多种形式的探索和实践;坚持着眼发展,充分发挥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实现公益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和提供方式多样化;坚持统筹兼顾,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注意与行业体制改革、政府机构改革等相衔接,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6.总体目标和阶段性目标。到2020年,建立起功能明确、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基本服务优先、供给水平适度、布局结构合理、服务公平公正的中国特色公益服务体系。今后5年,在清理规范基础上完成事业单位分类,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的改革基本完成,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在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会保险、财税政策和机构编制等方面改革取得明显进展,管办分离、完善治理结构等改革取得较大突破,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制度环境进一步优化,为实现改革的总体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三、科学划分事业单位类别

7.清理规范现有事业单位。对未按规定设立或原承担特定任务已完成的,予以撤销。对布局结构不合理、设置过于分散、工作任务严重不足或职责相同相近的,予以整合。

8.划分现有事业单位类别。在清理规范基础上,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将其转为企业;对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 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9.细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两类:承担义

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

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一类;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二类。具体由各地结合实际研究确定。

四、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

10.严格认定标准和范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是否主要履行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从严认定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11.区分不同情况实施改革。结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特别是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涉及机构编制调整的,不得突破政府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额,主要通过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机构改革中调剂出来的空额逐步解决。对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认真梳理职能,将属于政府的职能划归相关行政机构;职能调整后,要重新明确事业单位职责、划定类别,工作任务不足的予以撤销或并入其他事业单位。对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调整为相关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确需单独设置行政机构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已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但尚未调整到位的事业单位,在过渡期内继续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职责,使用事业编制且只减不增,人事、财务、社会保险等依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实施管理。

五、推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

篇三:最新版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方案

实验室检测站转企改制方案

第一部分事业单位改制指导思想、目标及领导小组

第二部分事业单位改制各方简介 ................ 4

第三部分改制实施步骤和进度安排 ............. 4

第四部分改制后的公司组织机构 ............... 5

第六部分事业单位职工安置方案 ............... 8

2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意见》、《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等文件,结合实验室检测站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经过反复酝酿和论证,制定检测站转企改制工作方案。

第一部分 转企改制指导思想、目标及领导小组

一、转企改制的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改革开放,凝聚力量,攻坚克难,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根据检测站的实际情况,围绕发展生产力,重塑市场主体,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发挥检测站在整个工程建设中控制工程质量的作用,严格执行了检测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进程,严把了材料关,维护好检测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通过体制机制的改革,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推动检测站的发展和壮大。

坚持从检测站的实际情况出发,兼顾国家、集体和职工的利益,坚持以人为本,在保持稳定的基础上,和谐有序发展。

在本次转企改制中,坚持建立党的领导与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相结合的领导体制,确保党对检测机构的领导;建立现代化的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做到产权明晰。投入企业的各类资产,将通过法律手段,依照有关程序,明确界定资产的产权关系,确保出资人权益。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妥善处理好人员安置问题,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转企改制目标

篇三:事业单位改革中地方性文件和中央文件的矛盾
2015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方案

第1篇: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粤发[20XX]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以社会功能为依据,突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创新,逐步建立公益目标明确、布局结构合理、投入机制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微观运行高效、监管制度健全的现代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制,促进我市社会事业更好更快地发展。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根据现有事业单位所具有的社会功能,将其划分为行政类、公益类和经营类三个类别。公益类事业单位再划分为三个小类别,即公益一类、二类、三类。

1、行政类事业单位:指依据法律法规授权,按规定程序批准设立,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部门自行委托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的不作为依据。

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的方向是:职能归位、调整机构。即对获批准的行政类事业单位予以保留,将其经营服务性职能剥离,并交由其他机构、社会组织;对编制数少于6名的行政类事业单位,将行政职能回归行政部门,机构与相关事业单位进行资源整合。对申报未获批准单位,则根据其社会功能划定相应的公益类别。

根据省编制部门的审批程序规定,行政类事业单位审批权限上收到省,并由省按程序报中央编办。在分类时,市编制部门将对现有事业单位进行清理和调整,对拟定为行政类的事业单位要求申报部门和单位列出法律法规授权依据,并依照省的规范格式和要求汇总,按机构编制审批程序报批。改革后,除法律法规授权外,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2、公益类事业单位: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和为国家机关行使职能提供保障的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等不同情况,这类单位具体划分为三个类别。

(1)公益一类:指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公共文化、经济社会秩序和公民基本权利、政府必须予以保障、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以及只为政府履行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

这类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由政府确立并严格监管,不得从事任何的经营活动。单位的机构编制要严格管理,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保证,履行责任依法取得的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包括:党校(行政学院),基础性或社会公益性科研机构,人口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军队退役人员服务管理机构,行政服务中心,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政府资金和项目管理机构,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残障康复机构,公共卫生机构,人事、教育考试机构,承担义务教育的少年体校,公益性宣教、咨询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彩票管理事务机构,公共图书馆,公共博物馆,文献情报、档案馆,地方志编纂机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科技馆,土地储备、土地整理机构,地震、气象、环境等监测预报机构,基础测绘和地质调查机构,离退休(老龄)服务机构,应急救助机构,战略物资储备机构,强制性检验检疫机构,完全为机关提供支持保障的信息机构、基础或公共科研任务的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教育助学机构等。

(2)公益二类:指面向全社会提供涉及人民群众普遍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公益服务,政府予以支持,可部分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以及主要为政府履行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

这类事业单位按照国家确定的公益目标和相关标准开展活动,在确保实现公益目标的前提下,可依法开展相关的经营活动,提供公益服务依法取得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要按规定实现“收支两条线”管理;依法取得的经营性收入用于公益事业发展,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具体包括: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政府举办的示范性幼儿园,基础应用科研院所,一般性技术推广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对外交流促进机构,职业病疗养机构,运动项目管理机构,体育训练基地,公共体育场馆等。

(3)公益三类:指从事的业务活动具有一定公益属性,但社会化程度较高,与市场接轨能力较强,可基本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

这类事业单位自主开展公益服务和相关经营活动,受政府委托承担有关公益任务的,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相应支持。具备转企条件的逐步转为企业。具体包括:职业培训、非学历教育,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一般性疗养机构,咨询服务机构,一般性评鉴机构,非强制性检验检疫机构等。

公益性是事业单位的根本属性,在分类改革中要进一步清理整顿事业单位,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完善公益类事业单位布局结构。一是改革要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进行。对实行大部门体制进行整合的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要统筹考虑,优化业务流程,进行结构调整,整合重组;对工作任务相同、相近或在一个区域内重复设置的,要打破条块、部门界限进行重组;对设置过于零散、规模过小、服务对象单一但仍有社会需求的,要予以合并;对公益服务任务萎缩,工作量严重不饱和或工作任务已完成的,要予以整合或撤销。二是改革要充分体现区域覆盖,资源整合。对检验检测,要打破部门壁垒,按照优化、效能的原则,整合技术设备、技术手段相同或相近的的检测、检验机构,以及同在一地、任务不饱满的同类检测、检验机构。解决政府重复投入、检测资源浪费问题,全面提升公共检测能力与水平。对信息机构,要结合电子政务建设,以职能转变促进政府管理创新,推进信息机构的分类调整和资源整合。部分公共管理职能重的部门可依托信息机构建立完善政府决策咨询机制与平台,促进公众与政府的良性互动。对投诉机构,要整合资源,建立完善统一的投诉受理平台,完善运行机制,强化监督和资源共享,实现一个电话受理,一个窗口对外,方便群众投诉。三是对混合型事业单位,即:兼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属性的事业单位和其它目前难以确定类别的事业单位,应对其职能进行剥离、调整后再确定类别;对由多个不同类别属性的所属单位组成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确定各个单位的不同类别;对职能混合不宜进行剥离的,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类别。

3、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指从事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以营利为目的,已经实现或经过调整后可以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

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的改革方向是:对完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转企;对部分既开展经营活动又从事公益服务的,视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对无市场前景、转企成本过高或转企后难以生存的,予以撤销。今后不再批准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目前仍列为事业单位管理但不应列入事业单位的行业学会、学术联谊、咨询经纪、鉴定评估、公正、认证等机构以及承担非强制性技术检验、检测的事业单位,要转为民间性社团或社会中介组织,依法独立开展活动。具体包括:开发应用型科研机构,工程勘察设计机构,宾馆、招待所,经营性体育场馆等。

4、暂不纳入分类改革的事业单位:根据全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1)人民群团(不含其下属事业单位)暂不分类。具体包括:清远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清远市归国华侨联合会、清远市科学技术协会、清远市残疾人联合会、清远市社会科学联合会、清远市红十字会、清远市基督教三自爱国委员会、清远市佛家协会等8个单位。(2)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技工学校等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主要按标准进行管理,中央和省正在制定或修订相关机构编制标准,故暂不分类,机构性质、人员编制等维持现状。具体包括:清远市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清远市职业技术学校、清远市第一职业技术学校、清远市高级技工学校等4个单位。(3)根据省文化专项体制改革的精神和部署,文化系统事业单位暂不列入此次分类改革。具体包括:清远日报社、清远广播电视台、清远广播电视台广播电视报、清远广播电视台经营广告中心、清远广播电视台电视中心、清远广播电视台广播中心、清远广播电视台技术传输中心、清远广播电视台网络中心、清远市民族歌舞团、清远市演出公司等10个单位。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要求各地成立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机构编制部门与组织、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法制等部门相互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二)召开动员大会

4月20日召开全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会议,由机构编制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市直副处级以上单位工作人员参加。转发《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印发《清远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方案》,会议既是全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动员部署,也是制定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方案的业务培训。

(三)时间安排

全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按照因地制宜、分级组织;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稳妥推进。改革于20XX年4月启动, 11月完成,12月检查验收和总结。市直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的具体安排:

4月-6月,受理市直所有行政类事业单位的材料和上报工作;受理审核农业局22家、林业局18家、民政局9家、残联6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2家、人口与计划生育局4家、旅游局1家、法制局1家,科学技术局2家、教育局6家、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8家、卫生局11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家,合计98家事业单位的送审材,6月底前按程序报批。

7月-9月,受理审核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6家、城乡规划局6家、国土资源局6家、气象局3家、国资委1家、交通运输局10家(其中,清远市交通运输开发公司隶属市国资委)、公路局(含公路局)14家、水务局5家、发展和改革局2家、审计局1家、统计局1家、物价局2家、财政局7家、经济和信息化局3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2家、民族宗教局1家、司法局5家、城市综合管理局(包括市环卫处及其下属单位)11家,合计97家事业单位的送审材料,9月底前按程序报批。

10月-11月,受理市委2家、市政府9家、清远经济开发区10家、无线电管理处(含无线电管理处)2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含机关事务管理局)4家、市政府金融工作局1家、红十字会办公室4家、社会科学联合会1家、科学技术协会2家、市委组织部2家、市委宣传部2家、市委统战部1家、市委台湾工作办公室1家、总工会3家、妇联3家、检察院1家、广东丝源蚕业有限公司1家,合计53家事业单位送审材料,11月底按程序报批。同时,对分类改革过程中遇到的一些暂未解决的难点问题进行集中处理,一并上报。

12月,对全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写出总结材料上报。

四、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稳步推进。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复杂性、艰巨性,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审慎实施。具体工作由市机构编制部门会同组织、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法制等部门组织实施,各部门要按各自的职责分工,统一思想,通力协助,针对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进行沟通研究,提出办法和对策,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严格机构编制管理。分类改革期间,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原则上只减不增,确应需要新增机构或编制的,采取机构有撤有设、编制有减有增的办法,实行部门或行业、系统内调剂,动态管理。任务取消、下放和转移的,编制相应核减。有明确规定必须增事业设机构的,严格按“撤一建一、总量控制”的原则办理。确需新增财政补助事业编制的,要根据“整合资源,优化结构”的原则在经营管理类型相同的机构之间内部调剂解决。

(三)严肃纪律,强化监督。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要树立大局观念,改革期间,暂停人员调动,不得利用改革之机突击提拔、评聘职称;要严肃财经纪律,严禁隐瞒、侵吞单位国有资产。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工作。

第2篇: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方案

为推进全市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和分类改革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XX〕16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县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和分类改革的意见》(晋办发〔20XX〕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XX大和XX届X中、X中、X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中心,积极配合政府机构改革,本着规范、搞活、发展的宗旨,通过对事业单位进行清理规范,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逐步建立起基础优先、服务公平、区域均衡、门类齐全的公益服务体系和公益目标明确、投入机制完善、布局结构合理、治理结构规范、微观运行高效、监管制度健全的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精简、优化、效能的原则。按照区域经济和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要求,适当调整现有事业单位,优化布局结构,创新体制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高事业单位服务水平和社会效益,促进社会事业健康发展。

(二)坚持政事分开和事企分开的原则。合理界定事业单位的性质,规范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使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三)坚持分类管理、衔接配套的原则。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和分类改革工作要与财政预算管理方式和人事制度改革以及各行业体制改革相配套、相衔接,统筹考虑,整体推进。

(四)坚持实事求是、积极稳妥的原则。在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的前提下,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事业单位人员的切身利益,保障改革所涉及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操作,确保改革顺利有序推进。

三、目标任务

在认真调研、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对全市现有各级各类事业单位进行全面清理,对保留的事业单位重新规范,并根据其职责任务,进行科学分类,实行分类改革和管理,实现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科学、单位名称规范、职责界定清晰、经费渠道适宜、编制职数合理、内设机构精干、类别划分准确、管理规范有序,逐步理顺事业单位与政府部门和企业的关系,改革事业单位现行管理体制,优化资源配置,调整布局结构,进一步解放和发展事业单位生产力,提高公益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一)清理

根据社会事业发展需要,采取“撤、并、转”的方法,对事业单位资源进行统筹规划。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事业单位应予撤销:

(1)长期不开展工作或不能正常运转的;

(2)长期无正式在编工作人员,其日常工作由机关工作人员或其他外聘人员承担的;

(3)所承担的职责已完全划入行政机关的;

(4)所承担的职责任务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或履行职责的法定依据已消失的;

(5)任务严重不足,长期不出成果,社会效益差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事业单位应成建制合并,确因工作需要的,可保留牌子:

(1)分工过细、规模偏小、工作量不大、社会效益不佳的;

(2)职责任务相近、工作任务交叉、设置不合理的;

(3)同一部门所属多个单位承担执法职责的;

(4)随主管部门划转,需进行合并的;

(5)具有不同隶属关系,业务相同相近的。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业单位,应逐步转制:

(1)现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及其他营利性活动的;

(2)属于社会中介组织,进行收费服务的;

(3)现承担的工作任务可由市场调节解决,或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交由其他社会组织承担的。

(二)规范

1、机构名称。事业单位的名称应当规范、准确,能够反映其机构的性质特征、举办主体、所在区域、主要职责、组织形式等内容。除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冠以局、办外,其他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称局、办。严格控制事业单位增挂牌子,除法律法规或上级规定必须增挂外,一般应通过明确职责或变更单位名称的方式予以解决。

2、职责任务。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要以有关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规定为依据,科学合理地界定,充分体现事业单位的属性特点,并与行政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相区别。

3、机构规格。事业单位的规格一般要比其举办主体的规格低一格,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规格要比事业单位低一格。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现行规格与上述要求不符的,要重新确定规范。

4、经费形式。事业单位的经费形式应根据事业单位的类别和职能属性合理确定,具体可分为财政拨款、财政补助和自收自支三种类型。国家规定可以获取规费收入并实行管理费开支的,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

财政拨款类。对承担行政管理、行政监督和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从事社会公益事业、提供社会公共服务、难以通过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其经费形式确定为财政拨款。

财政补助类。对主要从事社会公益事业,通过市场运作或运用自身条件开展有偿服务,能够取得一定数量的经济收入,但不足以抵补本单位经常性支出的事业单位,经费形式确定为财政补助。

自收自支类。对业务活动具有公益属性,通过市场运作,利用专门知识和技能开展有偿服务,获取比较稳定收入并能保证基本支出需要的事业单位,经费形式确定为自收自支。

5、人员编制及结构。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根据其承担的工作量及内部岗位设置要求,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核定。凡国家和省有定编标准的,按照标准从紧核定;无定编标准的,要结合财力状况,本着从严从紧的原则,综合考虑单位性质、职责任务、工作需要等因素合理核定。对承担行政管理、行政监督、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其编制应从紧核定并适当精简;对承担公益职能的事业单位,其编制应严格控制在履行公益职能所必需的范围内,并要兼顾财政承受能力;对编制数与承担的工作量明显偏离的,其编制应予裁减。在清理规范过程中,事业单位的编制总量只减不增。在重新核定事业单位编制的同时,要对其人员编制结构进行规范。以管理岗位为主体的单位管理人员编制不少于50%,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不少于70%,以工勤技能岗位为主体的单位工勤人员编制不少于50%。

6、内设机构。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应根据单位职责任务、内部分工和岗位要求综合设置,不宜过多过细,一般不设4人以下的内设机构。业务科室不少于70%。

7、领导职数。事业单位的领导职数应根据事业单位自身规模、工作任务等因素从严从紧配备,提倡党政领导交叉任职。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按照《阳泉市机构编制管理办法》中的标准核定。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事业单位现有领导职数超过规定要求的,或单位需要撤销、合并的,在过渡期保留现有人员的相应待遇。

(三)分类

1、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即从事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行政管理工作,并按照行政机构方式运行的事业单位。

2、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即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实现或经过相应调整后可以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

3、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即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或者为政府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根据其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等方面的不同情况,划分为以下三个类别。

——公益一类。即从事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教育、公共文化、公共卫生、经济社会秩序和公民基本社会权利的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

——公益二类。即面向全社会提供涉及人民群众普遍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公益服务,可部分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

——公益三类。即提供的服务具有一定公益属性,可基本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

(四)改革

1、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依据《行政许可法》规定,按照“清理、归并、精简、规范”的原则进行改革。完全或基本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结合政府机构改革,有行政编制或可以调剂行政编制的,转为行政机构或将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关。目前不具备划转条件的,待条件成熟时再行划转。承担部分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将行政职能收回行政机关。对一时难以收回的,依法予以授权或委托,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的职能必须取消。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关后,原事业单位机构进行综合设置,该归并的归并,该撤销的坚决予以撤销。今后,除法律法规授权外,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2、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目前可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依法进行企业注册,撤销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使之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谋发展、自我约束的企业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不具备转企条件的,作为过渡暂按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进行管理。今后,不再批准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财政也不再以任何形式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拨付经费。

3、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根据区域覆盖、就近服务、优势互补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调整布局结构,优化事业单位资源配置,统筹规划机构设置。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所需经费由财政予以保证,严格执行国家确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不开展经营活动,不收取服务费用;履行职能依法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能自主支配。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所需经费由财政给予不同程度投入,同时鼓励社会力量投入;提供公益服务取得的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依法取得的其他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管理,主要用于公益事业发展,并依法纳税。

——公益三类事业单位实行经费自理,自主开展公益服务活动和相关经营活动。根据需要,政府购买其有关服务。

(五)逐步完善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配套改革

按照政事分开的要求,对事业单位的管理逐步从微观转向宏观,重点是管政策、管规则、管标准、管监督,逐步建立既能充分激发事业单位生机与活力,又能有效约束其行为的新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按照事业单位的类别,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收入分配、养老保险、财政投入和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配套改革,逐步探索新的符合事业单位自身发展规律的管理模式。创新事业单位运行机制,按照管办分离的原则,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逐步实现政府“以办为主”向“以管为主”转变,让事业单位充分享有内部管理等方面的自主权,真正成为自主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我完善、面向社会服务的独立法人。

1、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进聘用合同管理制度,聘用制必须在编制内进行。完善岗位管理制度,坚持科学设岗、以岗定酬、合同管理,逐步建立岗位分类管理、符合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和各类人员特点的具体人事管理制度,全面推行公开招聘、竞聘上岗制度,建立完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完善未聘人员安置政策体系。通过改革,实现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单纯的行政管理向法治化管理转变,由行政依附关系向平等人事主体转变,由国家用人向单位用人转变,由单位人向社会人转变,激活事业单位活力,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2、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全面实施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创造的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

3、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4、推进财政投入制度改革。规范财政供给范围,转变财政投入方式,完善财税优惠政策,保障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需要,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强对事业单位财产、债权、债务的管理,进一步创新财政支持方式,采取经费全额拨付、按照项目拨付、购买服务、适当资助或给予其他扶持等多种方式支持公共事业,保障财政资金分配的公平与合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单位提供更多更好的公益服务。

5、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国有资产的监管,妥善做好撤、并、转事业单位的经费、物资、房地产等资产处置工作。要认真做好资产清查、登记、造册和债权、债务清算工作。要根据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国有资产划转、移交以及重新分配。

四、组织实施

全市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和分类改革,市和县区要统一步骤、同步推进。具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清理规范(20XX年10月—20XX年6月)。市直各主管部门和各县区要制定《所属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和分类改革实施方案》,提出《所属事业单位清理规范意见》,其主要内容包括: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员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清理和规范的主要内容及理由,清理规范后事业单位机构名称、机构规格、经费形式、职责任务、人员编制、编制结构、内设机构、领导职数、隶属关系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并于20XX年3月底前报同级编办,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定或报批。其中,市直全额、差额事业编制总量及副县级以上事业单位机构规格、领导职数要报省编办确认;县区全额、差额事业编制总量及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机构规格、领导职数要报市编办确认。

第二阶段:合理分类(20XX年7月—12月)。市直各主管部门和各县区要提出《所属事业单位分类意见》,包括单位的拟定类别、划分类别的理由及依据,于20XX年10月底前报同级编办。编办根据事业单位的业务性质、功能定位、发展方向等进行认真审核、科学分类,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定或报批。

第三阶段:配套改革(20XX年1月—10月)。市直各主管部门和各县区根据批准的事业单位类别和有关管理体制改革政策,组织实施财政配套改革,加强事业单位财务和资产管理;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要求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完善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全面推行公开招聘,转换用人机制;全面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同时着力推进上级已做出部署的文化体制、水管体制和勘测设计等单位的改革。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20XX年11月—12月)。市直各主管部门和各县区,对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和分类改革工作进行认真自查和全面总结,并写出专题报告报市编办。市编委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市直和各县区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和分类改革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和分类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为确保改革工作整体顺利推进,成立以市长、市编委主任为组长的市事业单位改革工作协调组,主要负责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及时研究和解决改革中的有关问题。协调组成员包括市编委组成人员和市纪委、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审计局等部门的负责同志。协调组下设办公室,具体协调并组织实施改革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编办。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安排,精心组织实施,严格落实责任,务求取得实效。各县区、各部门“一把手”是事业单位改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带头调研,制定工作计划,及时了解和掌握改革动态,及早发现和妥善处理改革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强化协同配合。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和分类改革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机构编制部门牵头,纪检、组织、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相关工作。组织部门负责事业单位领导班子的及时调整和配备;财政部门负责制定配套财政政策,做好事业单位机构整合过程中国有资产清算、移交和债务清理等工作,并根据清理规范后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情况合理安排财政预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协助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做好人员的调整安置工作和涉及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工作;审计部门负责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财务收支审计工作;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加强事业单位转制后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做好机构变动单位资产划转处置等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其他相关部门也要做好相应工作,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圆满完成。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县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定机构、定编制、提高机构规格、超职数配备干部、超编进人。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和分类改革实施期间,机构编制总量只减不增,除上级有明确要求外,一般不再审批新的事业单位。要严肃组织、人事、财经纪律,强化国有资产监管,不得突击提拔干部、评定职称、分钱分物。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3篇: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推动我省公益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XX〕5号),结合江苏实际,现就分类推进我省事业单位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的要求,以促进公益事业发展为目的,以科学分类为基础,以创新体制机制为核心,坚持分类指导、分业推进、分级组织、分步实施的工作方针,进一步增强事业单位活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益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发展公益事业,把提高公益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分类指导,明确功能定位,根据不同类别事业单位的特点,实施改革和管理;坚持开拓进取,创新体制机制,破除影响公益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大胆进行多种形式的探索和实践;坚持着眼发展,优化资源配置,充分发挥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实现公益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和提供方式多样化;坚持统筹兼顾,整体配套衔接,注意与行业体制改革、政府机构改革等相衔接,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三)主要目标

改革的总体目标是:2020年前,建立起功能明确、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基本服务优先、供给水平适度、布局结构合理、服务公平公正的具有江苏特点的公益服务体系,为全省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提供重要支撑。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前。

改革的阶段性目标是:20XX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事业单位分类工作。2015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工作,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在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会保险、财税政策等方面的改革取得明显进展,管办分离、完善治理结构等改革取得较大突破,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制度环境进一步优化,为全面建成惠及全省人民的更高水平小康社会提供重要保证。

二、工作任务

(一)按照社会功能科学划分事业单位类别

在前期清理规范的基础上,明确事业单位分类范围,规范事业单位分类标准,严格事业单位分类程序。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细分为两类: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一类;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二类。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

(二)稳步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是否完全或主要履行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从严认定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不以机构名称、经费来源、人员管理方式等作为依据。

对已认定为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其他职责剥离后,在规范和调整其行政职能、重新核定人员编制的基础上,可调整为相关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确需单独设置行政机构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改革中涉及行政机构编制调整的,不得突破政府机构限额和行政编制总额,主要通过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机构改革中调剂出来的空额逐步解决。

已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但尚未调整到位的事业单位,在过渡期内继续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职责,使用事业编制且只减不增,依照现行机构编制、人事、财务、社会保险等政策规定实施管理。

对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认真梳理职能,将属于政府的职能划归相关行政机构;职能调整后,要重新明确事业单位职责、划定类别,工作任务不足的予以撤销或并入其他事业单位。

按照事业单位不再承担行政职能的改革方向和管理要求,今后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三定”规定等规范性文件时,原则上不再授权或委托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

(三)积极推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

1.加快推进转企改制。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要加快转企改制,使其成为市场竞争主体。要周密制定转企改制工作方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清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核实债权债务,界定和核实资产,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核定国家资本金。事业单位转为国有企业的,要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深化内部改革,转变管理机制,并依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与原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其国有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鼓励事业单位转企的同时,进行产权制度改革,采取兼并、重组、股份制改造等多种形式,依法组建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转企改制单位要按规定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核销事业编制,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商登记,并依法与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或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2.制定完善相关政策。为平稳推进转企改制工作,可给予过渡期,一般为5年。在过渡期内,对转企改制单位给予适当保留原有税收等优惠政策,原有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在离退休人员待遇方面,转企改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原国家和省规定的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支付方式和待遇调整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转企改制前参加工作、转企改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保证离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在医疗保障方面,离休人员继续执行现行办法,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转企改制前已退休人员,转企改制后继续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障等待遇。有条件的转企改制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企业年金。要进一步做好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四)深化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改革

1.优化布局结构。加强公益事业的统筹规划,推动社会事业发展规划、重大社会公益项目立项与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有效对接,为社会力量参与举办公益事业留下足够空间。打破条块分割和行政区划界限,整合职责功能相近的事业单位,提升公益服务能力。优化事业单位层级分布,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省级主要举办承担全省性、示范性或者跨区域、跨流域公益服务事业单位。

2.改革管理体制。实行政事分开,理顺政府与事业单位的关系。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创新管理方式,减少对事业单位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强化制定政策法规、行业规划、标准规范和监督指导等职责。对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积极探索管办分离的有效实现形式,逐步取消行政级别,落实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权,保证其依法决策、独立自主开展活动并承担责任。

3.规范和创新机构编制管理。贯彻落实《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全面规范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机构编制管理。推进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管理。建立健全“控制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有减有增”的动态管理长效机制,用好用活现有编制资源。进一步强化机构编制管理与组织(人事)管理、财政预算等综合约束机制。加快建立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和公益性职责履行情况的定期评估制度。探索对事业单位部分岗位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办法。

4.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加强事业单位的法人资格管理。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探索建立理事会、董事会、管委会等多种形式的治理结构,健全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提高运行效率,确保公益目标实现。不宜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事业单位,继续完善现行管理模式。

5.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以转换用人机制和搞活用人制度为核心,以健全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建立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实现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加快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健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坚持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方向,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分类人事管理,依照编制管理办法分类设岗,实行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6.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以完善工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为核心,健全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要求的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结合规范事业单位津贴补贴,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工作;根据改革进程,不断探索完善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分类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逐步完善事业单位工资正常调整机制和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机制。

7.推进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积极研究并逐步推进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政策,逐步建立起独立于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险体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实行省级统筹,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妥善保证其养老待遇水平平稳过渡、合理衔接,保持国家规定的待遇水平不降低。探索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

8.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建立事业单位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作为确定预算、负责人奖惩与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加强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要建立信息披露制度,重要事项和年度报告要向社会公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公益服务事项要进行社会公示和听证。

9. 全面加强事业单位党的建设。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及时调整党的组织设置,理顺隶属关系,选好配强党组织领导班子,加强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推进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在促进事业发展、完成本单位中心任务中的领导核心或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在事业单位的贯彻执行。

(五)构建公益服务新格局

1.大力发展公益服务。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要,不断拓展公益服务领域,增加公益服务品种,扩大公益服务供给总量。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形成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公益服务新格局,满足全省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公益服务需求。

2.强化政府责任。按照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优先发展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基本需求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公益服务,加快构建终身教育、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社会养老服务“六大体系”,把公益服务资源更多地向民生领域倾斜,缩小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公益服务水平差距,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公益服务。

3.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充分发挥市场在公益事业领域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完善相关政策,放宽准入领域,推进公平准入,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和国(境)外资本,以出资创办、入股联办和民办公助、公办民助等形式兴办公益事业,或通过捐赠等形式参与公益服务。创新公益服务提供方式,采用政府购买、合同外包、特许经营、投资补贴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兴办医疗、科技、教育、社会福利、文化、旅游、体育等公益事业,对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在设立条件、资质认定、职业资格、职称评定、税收政策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与事业单位公平对待。

(六)完善支持公益事业发展的财政政策

1.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快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系,调整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构建财政支持公益事业发展长效机制,对基本公共服务范畴的公益事业优先保障。制定和完善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财政政策,形成多渠道筹措资金发展公益事业的投入机制。对事业单位的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严格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2.完善财政支持方式。按照国家政策和以事定费的原则,结合不同事业单位的具体特点和财力,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财政支持办法,合理制定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健全监管制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效用。对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根据正常业务需要,财政给予经费保障;对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根据财务收支状况等,财政给予经费补助,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

3.推进预算管理、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研究建立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体系,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编制有机结合,强化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与执行,规范政府采购操作执行行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严格收费项目和标准审批。建立健全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确保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使用规范、安全和有效。

三、组织实施

(一)健全领导机制。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事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变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任务艰巨。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定改革信心,坚持改革方向,加强组织领导。省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事业单位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研究审议改革政策,协调处理重大问题,督促落实改革任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编办,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的改革负总责,要抓紧建立领导小组,健全工作机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意见和具体办法,并抓好组织落实。

(二)加强协作配合。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机构编制、组织、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按照领导小组明确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指导做好相关工作,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所属事业单位改革的各项具体工作,妥善解决改革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部门要按照现行的领导体制和政策规定,继续推动行业体制改革。

(三)积极稳妥实施。坚持分类指导、分业推进、分级组织、分步实施的工作方针,按照有利于促进公益事业发展、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要求,注重把握改革的节奏和力度,加强统筹协调,做到条块结合、上下结合,条件成熟的可率先改革,暂不具备条件的允许过渡,不搞“一刀切”,平稳有序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严格遵守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和财经纪律,严禁突击提拔干部、严禁超职数配备干部或违反规定提高干部职级待遇。加强新闻宣传,把好宣传口径,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为改革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要深入细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干部职工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确保公益事业健康发展。

第4篇: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XX)5号)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及省编委有关安排部署,为切实解决事业单位存在的功能定位不清、政事不分、事企不分、机制不活、资源配置不合理等问题,推动公益事业更好更快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益服务需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就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的要求,以促进公益事业发展为目的,以科学分类为基础,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为核心,分类指导、分业推进、分级组织、分步实施,稳步建立功能明确、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逐步形成基本服务优先、供给水平适度、布局结构合理、服务公平公正的公益服务体系。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分类改革、分步实施的原则。根据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对事业单位进行科学分类,对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确定不同的改革目标,采取不同的改革方式,制订不同的管理办法。事业单位改革按计划、分步骤、分行业稳步推进,市、县区分级负责组织实施。

——坚持明确职能、准确定位的原则。依据事业单位分类管理的有关要求,明确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功能定位,科学合理确定各事业单位的职能职责,准确界定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切实加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的原则。明确政府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事权界限,实行政府部门与事业单位分开、事业单位与企业分开,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展公共事业,逐步推行管办分离,实现政府部门由“办事业”向“管事业”转变。

——坚持政策配套、协调推进的原则。将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与公共财政、社会保障、法人治理和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等配套措施相结合,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综合执法改革、后勤服务体制改革、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实施公务员法工作相衔接,统筹规划,协调推进,强化监管,完善机制,增强事业单位的生机与活力。

——坚持以人为本、积极稳妥的原则。始终把提高公益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需求作为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区别轻重缓急,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注重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先易后难、积极稳妥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三、改革内容

(一)开展清理规范

在对现有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员情况等基础信息进行认真核实、摸清底数的基础上,组织对事业单位资源进行统筹清理。未按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擅自设立的,原承担职责任务已消失、划转或履行职责的法定依据已消失的,承担特定任务已完成的,批准设立两年以上未正式组建或未开展工作的,等事业单位,予以撤销。机构设置过于分散、规模过小的,服务对象单一、社会效益不佳的,职责相同相近的,任务严重不足的,等事业单位,打破条块、部门界限,予以整合。对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和暂保留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重新规范其机构名称、隶属关系、职责任务、机构规格、经费来源、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内设机构和人员结构等事项。

(二)合理确定类别

在清理规范基础上,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具体分类目录另行制订。

1、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指依据法律、法规授权,按规定程序批准设立,履行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纳入财政全额预算,并按照行政机构方式运行的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改革中地方性文件和中央文件的矛盾】

2、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指从事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以营利为目的,已经实现或经过相应调整后可以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

3、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和为国家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等情况,将这类单位具体划分为两类: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划入公益一类;面向社会提供非义务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涉及人民群众普遍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二类。

(三)分类推进改革

1、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这类事业单位的改革方向原则上是逐步将其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相关行政机构。对有法律、法规授权并按规定程序批准设立的,剥离其经营、服务性职能,划归其他机构或社会组织后,暂予保留;对无法律、法规授权,但按规定履行行政委托(含党委部门委托)手续后承担了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暂维持现状;对既无法律、法规授权,又未依法履行行政委托(含党委部门委托)手续而承担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其职能收归行政机构或党委部门,机构予以合并或撤销。此类事业单位承担的非强制性技术检验、检测及鉴定、仲裁、评估、认证等职能,逐步剥离划归其他相关机构或社会中介组织。已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但尚未调整到位的事业单位,人事、财务、社会保险等依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实施管理。今后,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再批准设立新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2、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改革。这类事业单位的改革方向原则上是逐步转为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谋发展的企业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完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可由市场配置资源,条件成熟的,直接转制为企业,注销事业法人资格,核销事业编制,并依法进行企业登记注册。为平稳推进转制工作,可给予过渡期,一般不超过5年,在过渡期内,对转制单位给予适当保留原有税收等优惠政策,原有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转企改制可参照国有企业改制的办法,打破所有制和地域、行业、隶属关系界限,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伙制、兼并或转让国有产权等方式进行。鼓励非国有单位、个人参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改企转制。转制为国有企业的,纳入国有资产监管体系进行管理。

3、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改革。这类事业单位的改革方向是强化公益属性,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调整布局结构,优化资源配置,统筹机构设置,进一步理顺体制、完善机制、健全制度,真正激发事业单位生机与活力,不断提高公益服务水平和效率,切实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公平的公益服务。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要严格控制,其宗旨、主要任务和业务范围由事业登记管理部门确定并严格监管;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证;履行责任依法取得的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由国库集中支付;募集的基金应规范管理,并严禁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要根据其工作任务科学设置机构,合理核定人员编制;这类单位所需经费由政府按照法律、法规、政策、单位业务特点和财务收支状况,给予不同程度的投入;其公益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由政府规定,其他业务活动项目与收费标准接受政府指导;其服务质量执行相关标准;在确保实现公益目标的前提下,可依法开展相关的经营活动;提供公益服务依法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依法取得的经营性收入主要用于公益事业发展,纳入单位预算。

篇四:事业单位改革中地方性文件和中央文件的矛盾
2015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方案

第1篇: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加自觉、主动地落实稳定是硬任务、第一责任的要求,全力打造和谐稳定的新天河,根据区委、街道有关文件要求,现就在三合社区开展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定稳定压倒一切的原则,建立健全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重大决策、重大政策、重大项目、重大改革措施等制定实施的前置程序和必备条件,是实现改革、发展、稳定三者的有机统一,为全街大建设、大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在开展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应坚持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按照规范程序,准确研判社会风险及可控度,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不稳定隐患和问题的发生。

2、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和分级负责、归口评估的要求,街直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重大事项社会风险评估工作。

3、源头治理、预防为主。坚持标本兼治,主动推进,防范关口前移,努力做到维护社会稳定与促进改革发展同规划、同部署、同实施、同监督、同考核。

4、客观公正,民主决策。在对重大事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过程中要充分运用论证、听证、公示、民意调查等公众参与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保障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二、开展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要领域

凡在我社区经济社会发展中,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涉及相当数量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涉及较多群众切身利益被国家、省、市、区、街道拟定为重点工程的重大项目以及事关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和问题,事前都应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1、重大决策: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居民安置;养老、医疗、失业工商、生育保险和最低工资标准、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的重大调整;促进就业重大政策的调整;城市公用事业和教育收费标准的调整;农村土地、林地经营权转让,村规划建设问题,重大疫情的预警、防控等。

2、重大改革:企业改制重组、破产关闭中涉及的人员分流、安置及资产处置、社会保障等;机关和事业单位改革程序及改革中的人员分流安置、资产处置、职工待遇调整等。

3、重点项目:水电、矿产、旅游等资源开发和交通、水利、公共服务设施、工业项目等重点项目建设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工程选址、实物调查、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和可能造成环境现状改变或较大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建设等。

4、其他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各种大型活动、群众聚会、重要节假日、重大交通事故、其他涉及较大范围或相当数量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等;社区认为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事项。

三、开展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要内容

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牵涉面广、涉及人员多,易引发不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重大改革、重点项目及其他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等,社区要围绕其中可能存在的稳定风险,开展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评估工作,分析不稳定隐患和问题的风险程度和可控程度。

1、合法性评估:(1)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2)是否符合上级制定的政策;(3)政策调整、利益调整的法律、政策依据是否充分;(4)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

2、合理性评估:(1)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2)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3)是否反映绝大多数群众的意愿;(4)是否兼顾各方面利益群体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5)是否符合各方面利益群体的不同诉求。

3、可行性评估:(1)是否开展了前期宣传解释工作,征求了群众的意见,并为绝大多数群众接受和支持;(2)是否符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是否考虑到时间、空间、人力、物力、财力等制约因素;(3)出台的时机是否成熟,是否经过严格的审查审批和报批程序;(4)是否具有相关政策的连续性和严密性;(5)实施方案是否周密、完善、具体、可操作;(6)重大事项出台后是否会给其他地方、其他行业、其他群众带来负面影响。

4、可控性评估:(1)是否存在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2)是否有相应的预测预警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是否有化解矛盾的对应措施;(3)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哪些较大的社会治安问题,是否会给周边的社会治安带来重大的冲击;(4)重大事项实施前,治安突出问题和混乱地区是否得到有效整治。

5、其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因素的评估。

四、开展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责任主体单位

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评估”的原则,凡应进行评估的事项,有关决策的提出部门、政策的起草部门、项目的报建部门、改革的牵头部门是负责组织实施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单位,涉及到多部门职能交叉而难以评估直接责任单位的最大事项,由街道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指定评估责任单位。

五、开展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相关程序

1、确定评估事项,制定评估方案。责任主体单位要依据工作需要确定评估事项,合理制定评估方案,广泛征求基层和相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准确把握评估重点,做好评估的各项准备工作,适时进行评估。每年元月,街直部门将本年度需作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事项报街道维稳办。

2、成立评估组织,准确分析评估。对确定需要评估的项目,社区相关部门应成立强有力的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组,并按评估内容要求,牵头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开展评估工作,工作组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具体分为。(1)土地征用评估专业组:由街道规划办牵头,相关部门参与。(2)拆迁评估专业组:由拆迁指挥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3)工资调整评估专业组:由社会事务办牵头,相关部门参与。(4)重大项目建设评估专业组:由经济发展办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必要时,可根据各重大事项的具体情况,邀请部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专家、法律工作者、社会知名人士参与。工作组要围绕评估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及其它相关问题,采取座谈会、问卷调查、重点走访、民意测验等形式,深入实地、深入群众,了解掌握实际情况,征求直接利益群体的意见和建议,并进行全面分析研究,特别是对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要逐项进行分析研判。对重大复杂疑难事项,视情征求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3、综合评估成果,形成评估报告。评估工作组结合各方面收集掌握的材料、情况,通过认真分析研究,做出总体的评估结论,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对重大事项实施后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发生的概率,矛盾冲突带来的负面影响等作出准确的表述,并明确提出应对策略和处置预案。

4、审查评估报告,决策机关作出评估决定。社区对做出决定的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对评估事项作出“实施”、“完善后实施”、“部分实施”、“暂缓实施”、“不实施”的决定。决策机构做出决定后应及时将决定情况和相关要求反馈责任主体单位,并对预防和化解矛盾风险、做好稳定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5、制定维稳预案,落实维稳措施。重大事项出台后,责任单位要针对预测评估出来的涉稳较大隐患,研究制定预防和处置工作预案,落实化解不稳定因素、维护社会稳定的具体措施,有针对性地做好群众工作。

六、开展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

组 长:汪广飞

副组长:罗庆忠

成 员:吕海霞、张先贵、刁吉勇、任桂荣、孙其文、

唐正林、裴正直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街风险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办工作,对社会稳定风险较大,有可能引发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群众性事件的重大事项组织召开评估事项风险审核会议,对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相关责任人将追究其责任。

2、加强协作配合。社区要牢固树立“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的理念,加强协作、共同做好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切实把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降至最低。

3、严格追究责任。对应评估而未评估,或在评估工作中搞形式主义、弄虚作假,造成评估失实,或防范化解工作不落实、不到位,引发不稳定问题或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

第2篇: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方案

按照自治区卫生厅新卫发[20XX]27号《关于印发自治区卫生系统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方案(试行)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重大事项决策、执行、实施过程中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和隐患,保证我院和谐稳定、各项工作顺利、健康开展,结合本院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

成立维吾尔医医院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领导小组,负责我院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决策:

组 长:艾尼瓦.买买提

副组长:高建平、夏同德

成 员:阿米娜.阿不列孜、阿地里.赛买提、买买提.霍吉、李淑芳、阿孜古丽.依米提、李忠林

活动办公室设在党政办,由党政办主任阿米娜.阿不列孜负责。

二、评估工作范围:

1、风险评估范围:

1)事关医院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政策和重大改革;2)事关医院长远发展工作方针的制定、落实;

3)医院的基础设施建设、大型设备的采购、工程选址;

4)关系医院纠纷多发、医疗安全存在较大隐患的科室的整顿与恢复等;

5)关系广大医护人员切实利益的改革政策的制定与实施,职工待遇的调整、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

6)其他设计职工群众切身利益和可能引发群众集体上访、群体性事件的事项和社会关注的重大事项。

2、评估工作内容

1)合法性。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党的政策、文件精神等。

【事业单位改革中地方性文件和中央文件的矛盾】

2)合理性。是否符合以人为本的可续发展观、是否符合医院近期和长远发展规划、是否与医院的发展速度相适应,是否遵循公平、公正原则。

3)可行性。是否经过严谨科学的可行性论证等。

4)安全性。是否符合可持续发展,重大事项的制定和出台是否会引发较大的社会关注性事件。

5)可控性。对评估后认为存在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和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是否制定了相应的应急措施和预案。

三、评估工作的责任主体与评估结果审核的责任主体

医院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以“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评估”为原则。

四、评估程序

(一)确定评估事项,制定评估方案。凡是涉及本意见评估范围的内容,均由所属单位或部门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二)成立评估机构,组织开展评估。根据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程度及所涉及的内容,重大事项相对应的科室成立相应的评估机构,采取专家咨询、抽样调查、公示公告、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听取基层意见和相关利益群体代表的合理诉求,并对意见、建议进行归纳、整理,力求准确判定可能存在的社会稳定风险。要重点分析评估群众、利益相关方的真实心态、接受程度以及重大事项实施后可能引发事态的防控能力的评估,并提出对策意见。 (三)评估报告编制与报送。评估小组根据分析论证意见,负责起草该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项概况、先期预测、民意调查、分析评估、程序依据、稳定风险、意见结论、目前状况等,同时做出总体评估结论,提出意见建议,形成评估报告。

(四)制定工作预案,落实维稳措施。对有风险的重大事项,评估主体在提交评估报告的同时,一并提交风险化解和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对确有不稳定隐患又必须实施的重大事项,不稳定隐患由责任主体及时提请同级党委、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调度化解。

五、责任追究

对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而不组织评估,或虽组织评估但化解和处置措施不落实,导致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或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第3篇: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方案

为认真贯彻市委市府、县委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从源头上控防社会矛盾,保障各重大事项平稳顺利实施,为全镇经济社会发展创造稳定和谐的环境,结合我镇实际,制定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实施办法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稳定是硬任务、是第一责任”观念,按照中央和省、市、县关于维护社会稳定的总体工作部署,以“会诊工作法”为总抓手,坚持主动维稳和“关口前移、重心下移、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总体思路,从决策上反映民意,从制度上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为全镇经济社会发展提速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谁主管。是负责”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的原则;以人为本、客观公正的原则;统筹兼顾的原则;重大事项申报制度。

三、方法步骤

1、成立领导小组。镇委镇政府成立以党委书记为组长,镇长为副组长以及各班子成员和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稳定风险评估领导小组,并建立评估人才库(主要包括有关专家、部门业务精熟的人员)。

2、立项、会诊评估。对涉及的重大事项,责任主体单位负责立项及实施,并实行重大事项申报制度,层层把关,涉及多个部门的风险评估由主办或主管部门立项和组织评估。评估方法有责任主体单位组织有关专家、部门业务精熟人员成立专项评估小组,制定评估方案,按照客观、准确、公正、实效的原则,从项目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稳定性等各方面入手进行综合评估。

3、撰写评估报告、进行评估决策。根据评估结果撰写评估综合分析报告,召开稳定风险评估领导小组会议,根据评估报告,按照法定程序和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民主决策,对本项重大事项作出实施、暂缓实施、暂不实施、不予实施的评估决定。

四、保障措施

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单位、村要切实加强对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组织领导,切实履行好“重大事项申报制度”和“会诊工作法”,把风险评估作为源头防范和维护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

2、搞好责任落实和协作配合及跟踪督导。重大事项责任主体单位要及时将立项项目上报至镇委领导小组,成立以重大事项的主管部门为责任主体的评估领导小组,组织对重大事项相关部门单位以及专家和业务能手进行评估决策,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事件,为重大事项的顺利实施创造条件。对在实施重大事项之前,不及时认真进行社会风险评估,导致影响稳定的重大问题的部门单位和村,启动责任倒查机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篇五:事业单位改革中地方性文件和中央文件的矛盾
2016反腐倡廉制度调研报告

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党风廉政制度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的思路逐渐成熟,法规建设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取得明显进步,但在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和不足。比较突出的问题是:适应新形势下反腐倡廉要求的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健全,有的法规制度缺乏相应的配套和细化措施,有的法规制度内容落后于实践,许多好的法规制度落实不到位,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制度建设仍然是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工作必须着力解决好的重大课题。根据我们调研,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够健全。

一是廉政规定比较零散,没有形成合力。有的廉洁从政规定是党内法规,如《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等;有的是党和政府的文件,如《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关于严禁用公费变相出国旅游的通知》等;而有的是领导讲话中关于廉政自律的一些具体要求。这些廉政规定是零散的,有的甚至是重复的,这就使国家工作人员难以清楚的认识到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以及违反规定将要承担的后果。不利于从心理上强化廉政主体的法律意识,约束自身可能产生的不廉洁行为;也不利于群众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实施检查、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因此,亟需对廉政规定进行整合,通过国家立法程序,使之成为廉政法律。

二是有的廉政规定重复强调较多,弱化了权威性和约束力。如制止公款吃喝的问题,据有的同志统计,1986年整党结束之后,仅中央下发的关于禁止公款吃喝的文件规定就达36个之多。而且每年元旦、春节、中秋、国庆等节假日,还要专门下发反对奢侈浪费、制止公款吃喝等方面的规定性文件,重复强调太多,容易造成人们心理上的麻木和行动上的我行我素。

三是有的廉政规定缺乏时效性和可操作性。有些制度和规定,标准模糊,如公务接待没有规范性的标准,公款大吃大喝没有定性依据和标准。在实际工作中,不好操作,不易把握,给执纪工作带来了困难,致使一些制度和规定难以落实。

(二)有的法规制度缺乏相应的配套措施和程序性规定。

1、《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一项具有全局性、关键性和根本性的党风廉政建设基础性法规制度,贯彻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但在具体实施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一些地方和部门不能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实施办法和细则,不同程度的存在照抄、照搬的问题。一些条文仅满足于将党风廉政建设的任务和责任分解下去,考核的形式和方法特别是关于责任追究的程序办法没有相应的刚性规定,弹性很大。二是责任追究流于形式。存在不愿追究、不敢追究和追究干部级别偏低的问题,责任追究名存实亡。三是责任制考核的效果不明显。每年年初布置,年底考核,成了一种程序和惯例。考核中往往是肯定和表扬多,指出问题和提出批评意见少,致使有些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为此,需要尽快制定出台比较规范的、可操作性强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和相应的程序性规定,以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全面落实。

2、《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存在着以下不足:一是报告主体范围狭窄。除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外,县级法院、检察院、公安、金融、税务、工商、海关等单位关键岗位上的中层领导干部以及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等,也应向党组织报告个人重大事项。二是从目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实践来看,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范围还应扩大。

3、《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从近年来的实践看,该《规定》也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一是该《规定》同样存在主体范围狭窄的问题。申报主体除应增加县(区)、乡(镇)级关键部门和岗位上的中层领导干部外,还应考虑国家工作人员在离退休后一段时间内财产收入的申报,以杜绝“事后受贿”的问题。二是该《规定》的申报事项还不够严密。在现实中“收入申报”成了工资表的翻版,对一些投资股票、证券收入、房屋出租收入等不能真实反应。对“灰色收入”,甚至非法收入无法实行有效监督,容易给申报者规避法律留下可趁之机。三是《规定》明确半年申报一次的日常申报登记制度,不能对领导干部收入状况进行全程监督。为此,应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制度。此外,如《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都需尽快制定配套的规定。

(三)有的制度的内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有的制度标准落后于实践,如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公务费的2%的标准和差旅费报销标准,十多年不变,与市场经济和变化了的新形势不相适应。不但给执行制度带来了困难,而且成了一些违规者违规的“借口”,为违规者提供了可趁之机。

(四)许多好的法规制度落实不到位,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领导重视的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抓落实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不够。二是对一些法规制度的宣传教育不够充分。广大人民群众对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的认识和了解不够,没有形成良好的依靠制度反腐倡廉的社会舆论氛围和有效的监督机制。三是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没有很好的开展。不严格按制度办事,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时有发生。一些制度只是写在文件上,挂在墙上,喊在口头上,而没有落实在行动上。还有的地方和部门搞形式主义,对上级的制度满足于照抄照转,甘当“收发员、播音员和复印员”,至于贯彻落实措施是否符合本单位实际,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考虑甚少。为此,一定要在制度的落实上狠下功夫,对反腐倡廉各项法规制度的落实情况,要进行经常性的督促检查,严厉查处违反法规制度的行为,做到令行禁止、违者必究,使法规制度成为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五)有的地方性法规和中央纪委、监察部等部门的规定发生矛盾。

前不久我省出台了《**省促进旅游产业发展条例》,《条例》第36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审批获准的公务活动,可以委托旅行社办理交通、住宿、餐馆、会务等事项”。中纪委、监察部、外交部、财政部等部委有过规定,不准通过旅游渠道出国(境)。据我们了解,许多省市也有类似情况,类似的问题应积极研究解决对策和措施,等等。

上述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最突出的是法规制度执行不力。胡锦涛总书记在中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再好的法规制度,如果不去执行,也会形同虚设。许多法规制度之所以没有发挥应有的效力,一个重要原因是执行不力。”应该说,我国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的成效是明显的。近年来,法规制度建设的速度不断加快,数量不断增加,涵盖的领域不断扩展,可以说,法规制度体系已基本建立。但制度执行不力的问题却十分突出。一方面一些制度本身存在缺陷。设置了许多禁止性规定,但缺乏相应的惩处性规定。如,只强调“不准”,但违反了“不准”怎么办没有相应的处罚规定。另一方面,存在权大于法、情大于法的问题。致使一些法规制度得不到很好的落实,一些违法违纪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处。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我们分析,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思想上认识不足,理论上探索不够,实际操作上调研论证不够深入。党中央、国务院对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高度重视,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提出具体要求,特别是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进一步明确了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具体任务和目标要求,把制度建设放在了更加突出的位置。但从近年来的情况看,一些地方和部门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没有把制度建设放在重要议事日程,对某些方面和领域腐败现象产生的原因研究探讨不够,对一些基础性法规的调研、论证、起草和修订工作还不够深入。就现有的制度看,往往是在某一腐败问题发展成带普通性和全局性的问题时,有关部门才组织力量制订有关制度,只开应急的“单方”,而对整个制度建设没有统筹考虑,往往造成有的制度内容冲突,甚至相互矛盾,导致一些制度不能适应形势的要求,制度的执行和贯彻落实出现问题。

二是立法的前瞻性和预见性不够。一方面一些法规、制度的内容没有随着新形势的发展进行修订完善,及时剔除失效的法律法规,整理合并有效的法律法规,致使有些制度落后于实践。另一方面,对一些新兴的或我们不熟悉的领域(如党员领导干部参与直销、期货交易、房地产开发、土地出让等),党风廉政和反腐败的法规制度比较少,而且不具体,缺少可操作性。有的甚至是空白,无法可依。

三是对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的指导不够。及时发现、总结、推广典型经验不够,法规工作部门的相互联系交流、沟通也不够,对法规制度的执行情况督促检查更不够。致使许多好的法规制度落实不到位,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事业单位改革中地方性文件和中央文件的矛盾】

(编辑:华华)

篇六:事业单位改革中地方性文件和中央文件的矛盾
2016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方案5篇

第1篇: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我局对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督查、指导功能,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环境综合整治的指示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局领导、机关科室巡查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建立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领导巡查机制,工作日内,局领导每日分组轮流对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相关城区和责任单位及时整改,进一步促进我市城市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长效化,不断提高城市管理水平,营造整洁、优美、有序的城市环境。

二、巡查分组

成立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领导巡查小组,共分五组:

三、巡查对象

四个城区为巡查重点。

四、巡查内容

市容环境卫生日常管理工作情况,主要包括道路、绿化带(花坛树穴)清扫保洁、果皮箱设置清洗、垃圾收集、垃圾转运站卫生、校园及农贸市场周边市容秩序卫生;占道经营治理、街道容貌治理、非机动车辆停放管理;违法建筑查处、渣土运输管理;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无物业管理小区、江河沿线驳岸卫生保洁;城管队员错时上班在岗工作情况,环卫工人履行职责情况;招牌灯箱规范管理、非法小广告清理情况等。

五、督查组织

(一)每个巡查小组每次负责两天的巡查活动,各小组按顺序循环安排,具体巡查日期以当月巡查排班表为准。巡查小组由1名带队领导和1名科室或二层单位工作人员组成,各组人员可轮流自行组配,巡查点位自行确定。周一至周四每日上午、下午各巡查一次,周五只上午巡查一次。巡查车辆和照相器材等设备由各组安排。

(二)各巡查小组要认真履行巡查职责,建立巡查工作档案,对存在问题的文字、影像资料要整理保存,记录在案。

(三)每周五下午16:00在市市容局六楼会议室召开一周巡查工作汇报会,局领导全部参加。各组汇报本周市容环境卫生巡查工作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提出下步工作建议。局综合管理科对各组巡查情况进行汇总存档。

(四)局办公室负责局领导月巡查排班表的制作、分发和领导巡查临时调整工作,做好每周五下午巡查工作汇报会的会务工作。因工作等原因不能参加当日巡查的局领导、机关科室,要及时向办公室说明情况,办公室负责做好人员调整工作。

(五)对各城区市容环境卫生存在的突出问题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相关城区和责任单位及时整改,整改情况要跟踪检查,确保整改到位。

(六)对要求整改的问题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经督促仍整改不到位的,给予相关城区的责任单位通报批评,并在市里有关新闻媒体上曝光。

第2篇:市容局作风效能提升工作方案

为扎实推进局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深入开展,着力解决局“四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大力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显著提升机关效能,强力推动各项工作目标任务落实,根据《市开展机关作风效能提升大行动实施方案》精神,局决定从今年3月份开始,在全局系统开展为期8个月的“机关作风效能提升大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机关作风效能提升大行动,切实解决领导机关、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庸懒散拖、推诿扯皮、工作不落实、服务不主动等方面的突出问题,以及“三公”经费使用管理、文风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机关效能,不断巩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纠正“四风”成果,努力实现局各级机关和干部队伍工作作风明显改进,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办事效率明显提高,发展环境明显优化。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这项活动的组织领导,局成立开展机关作风效能提升大行动活动领导小组,负责活动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三、工作内容及措施要求

(一)转变机关作风

1.工作内容

(1)重点整治党员干部队伍中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坚决反对“四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突出整改“六病”、“五化”、“五缺乏”等方面的不良表现。“六病”,即“软骨病”、“冷漠病”、“浮躁病”、“享乐病”、“梗阻病”、“懒散病”;“五化”,即宗旨意识淡化、进取精神退化、工作推进虚化、履职能力弱化、生活追求奢化;“五缺乏”,即缺乏服务精神、缺乏实干精神、缺乏担当精神、缺乏创新精神、缺乏进取精神。

(2)重点检查各级各单位在贯彻落实局党组决策部署中存在的作风突出问题。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要求,结合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美丽、清洁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和清理整治“两违”等重点工作为抓手,以解决影响工作推进的突出问题为切入点,以改进窗口服务功能为重点,存在什么问题,就立马整改什么问题,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抓什么问题。通过“解剖麻雀”,抓好整改,确保局党组确定的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3)重点督促各单位各科室完善制度促整改提高。督促各单位各科室严格按照要求,认真对照检查查找“四风”、“六病”、“五化”、“五缺乏”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强有力措施进行整改并务求取得实效;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首问责制、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结办制、责任追究制等工作制度,建立和完善作风效能建设长效工作机制。

2.措施要求

(1)认真抓好自查自纠。各单位各科室要联系实际,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学习教育、听取意见、查摆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阶段,扎实开展自查自纠,认真查找本单位存在的影响工作落实的突出问题,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基层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以及“四风”、“六病”、“五化”、“缺乏”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各单位主要领导和各科室负责人要高度重视,亲自部署抓好落实,强化督促检查,以整改提高的实际成效促进各项工作落实。

“四风”方面,重点查找:不重实效,图虚名、务虚功、工作不抓落实等形式主义;办事推诿扯皮多,效率低下、不作为,不负责任等级官僚主义;安于现状、贪图安逸,缺乏忧患意识和创新精神等享乐主义;大手大脚、铺张浪费等奢靡之风。

“六病”方面,重点查找:不负责、执行力弱的“软骨病”;高高在上、脱离群众的“冷漠病”;弄虚作假、浮夸冒报的“浮躁病”;铺张浪费、贪图玩乐的“享乐病”;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梗阻病”;得过且过、平庸无为的“懒散病”。

“五化”方面,重点查找:群众观点不牢、群众感情淡薄、无视群众呼声、不管群众疾苦、叼难群众、侵害群众利益等宗旨意识谈化问题;事业心责任感不强、无所用心;因循守旧、平庸无为、不负责任、不敢担当、纪律松懈、自由散漫等进取精神退化问题;急功近利、好大喜功,热衷表面文章、花拳绣腿,作风漂浮、落实不力,虚报浮夸、欺上瞒下等工作推进虚化问题;岗位业务不精、本领不强,服务群众和群众工作水平不高,解决问题办法不多等履职能力弱化问题;艰苦奋斗精神缺失、向往享乐奢华,讲究排场、铺张浪费,情趣低俗、玩心过重,弄权贪腐、谋取私利等生活追求奢化问题。

“五缺乏”方面,重点查找:群众观点不牢、群众感情淡薄,高高在上、衙门作风,整天坐在机关,不接地气,官气十足,不愿倾听呼声不了解群众疾苦;工作方法简单,习惯于发号施令,爱干“监督员”,乐做“管理员”,不当“服务员”,肠梗阻现象严重,办事效率低下等缺乏服务精神问题;热衷于做表面文章、搞形式主义、搞花架子行为,会上头头是道,会后缺少实招,抓而不力、劳而无果、忙而无功等缺乏实干精神问题;怕担风险、患得患失,当好好先生,搞无原则的一团和气,遇到矛盾不敢抓,碰到问题不敢管,只要不出事,宁可不干事;遇事议而不决、决而不行,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怕接触矛盾,碰到问题绕着走等缺乏担当精神问题;满足于照抄照搬,习惯用旧思维、老办法解决新情况、新问题,破解难题的办法不多、措施不活,墨守成规有余,开拓进取不足,只求看摊守业保险,不担改革创新风险,缺乏大手笔、大气魄、大举措,闯不出新路子,打不开新局面等缺乏创新精神问题;事业心和责任感不强,因循守旧、平庸无力,精神颓废、不思进取,纪律松懈、自由散漫,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得过且过,小富即安,不愿与强的比、向高的攀等缺乏进取精神问题。

(2)切实抓好督促检查

强化督查力度。局纪检组会同相关科室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经常性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座谈与走访群众相结合等多种形式,抓好对各单位各科室作风效能建设的面上督查,对行政执法单位、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科室及窗口服务单位进行重点抽查,认真检查在工作态度、工作效率、服务方式、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度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受理投诉举报。局设立举报投诉电话、投诉信箱,及时受理各类投诉,做到有诉必理,有理必果。通过受理投诉、明查暗访、专项检查等方式,严肃查处推诿扯皮、不敢担当、执行不力、效率低下、作风粗暴、态度冷硬、不勤不廉等行为。

3.工作牵头、配合单位和责任分工

牵头单位为局办公室,配合单位为局办党办、综合业务科、法规监督科。

①局办公室:细化机关各科室职能职责,规范机关人员上下班、呈文办事制度,建立考勤登记,拟制局机关人员管理规定,加强人员日常管理等。完成时限:5月底前。

②执法监督科:设立举报电话,受理和处置各类群众投诉,处理各类涉法问题等。时限:贯穿全年。

③综合管理科:规范各类审批程序、规范窗口服务承诺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结办制、服务人员行为规范等。完成时限:5月底前。

④局党办:组织征求意见建议、明确领导责任分工,协调搞好对照检查活动,制定整改落实措施,呈办局党组专题民主生活会等。完成时限:群众路线教育对照检查阶段结束前。

⑤纪检组:完善和落实首问责制、岗位责任制、责任追究制等工作制度,加强机关作风效能建设督查考评,纠治不良歪风。时限:贯穿全年。

(二)改进文风会风

1.工作内容

(1)整治文风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是文件报送不够规范、格式不够标准、内容不够精练;二是随意提高发文规格、不符合行文规则;三是办文不及时,人为造成急件;四是发文仓促,不符合办文程序和时限要求。

(2)整治会风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是会议较多、时间较长,科室以局名义发文较多;二是不按要求指派或组织人员参会;三是不按要求参会和执行请销假制度,迟到早退,擅自安排他人顶替参会;四是不能按照会议要求抓好会议精神的传达贯彻和落实。

2.措施要求

(1)文风方面

严格控制发文总量。以局名义发文每年原则上不超过40件,业务性发文不超过50件,各类通知不超过100件。

严格规范公文报送。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中共市委办公室印发的《市委及市委办公室常用公文格式样本》(办发〔2016〕13号)的要求报送公文,做到行文规范、格式标准、文字精练、条理清晰、表述准确。以局名义印发、转发或批转的文件,一般性公文控制在3000字以内,确有需要的原则上不超过5000字;请示性公文控制在1500字以内。

准确把握发文依据。各科室发文应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是否发文,不得以发文先例或外单位文件作为发文依据,向局党组、领导汇报工作时捆绑夹带发文事项,不作为发文依据,必须按照程序重新审核报批。

严格控制重复发文。对同一事项或关联度高、体例相同的事项,提倡一次性发文,不搞重复发文。

严格控制发文规格。未经局党组批准,各科室不得向局属单位发布指示性公文,上级文件已经发至局属单位要求明确具体的,一般不另发文件,确需贯彻上级文件精神的,发文规格与上级文件对应,并要有具体贯彻措施,不得照抄照搬,业务科室能够发文解决的,不以局名义发文。

严格公文报送时限。各科室向局党组报送的请示,应经分管领导审签。需要报送局党组研究决定的事项,原则上提前7个工作日报分管领导审签。

提高办文质量和效率。收到上级来文后,要认真阅读来文内容,弄清来文要求和明确要求完成的时限,严格按照领导分工及时呈办,因业务线上工作需要局主要领导审签的事项,由分管领导签批意见建议,并督促及时呈阅,局办公室要第一时间根据局领导审签的意见,呈送到相应科室具体呈办。各科室对上呈办的文件,严格按照逐级把关的程序进行呈办。

从严控制各种简报。除综合整治办、“两违”办根据需要向市委、市政府报送工作简报外,局原则上不再向市委、市政府报送简报。

减少文件印发数量。充分运用办公自动化系统网络传输文件,减少纸质文件印发数量,降低办公运行成本。除印发少量需要报送局领导和存档外,尽可能减少印发纸质文件。

(2)会风方面

严格会议审批。以局名义召开的会议,应提前制定年度计划,在每年1月底前经局办公室报请局党组审批,确需要临时召开全系统性会议的,严格按规定程序报批。

减少会议数量。加大会议协调力度,能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可以合并的会议坚决合并,力争局年度会议比去年减少20%以上,简化会议内容,局组织的会议原则上只安排1-2名局领导讲话,减少印发会议材料。

严格控制会议时间。缩短会议时间,会期一般不超过1天,非紧急会议,不安排在节假日或休息时间召开。

严格按要求指派相应人员参会。对于市要求的参会事项,必须严格按要求报名参会。局里组织会议,要按照规定要求通知相关人员按照参会,未经批准不得替会。

严格做好会议准备。牵头呈办局系统性会议,原则上会前5个工作日准备好相关会议材料报局领导审核,会前将相关会议材料印发与会同志,会议内容必须充分协商协调,会议议题必须完成征求意见和部门协调程序、情况清楚、问题明确,涉及部门之间职责权限问题,由主办科室负责协调,经主办科室负责人出面沟通协商未果的事项,方可报请局领导出面协调,会务不充分的不开会。

严格会议请假制度。以局名义召开的会议,凡已明确参会人员的,必须按要求参会。如遇自行安排会议和活动与参会有冲突的,原则上应根据会议通知要求及时调整,确保正常参会,特殊情况确请假的,要向会议主办部门报告事由,并明确代会人员(不能代会的除外),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请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安排他人顶替参会。

严格遵守会场纪律。参会人员原则上应提前10分钟进入会场,不得迟到迟到或早退,进入会场前,要自觉关闭手机等通信工具或调至静音状态。进入会场时,不得高声喧哗,明确座位安排的,按指定位置就座。严禁随意离开会场或在会场外长时间停留甚至聚集喧闹。不准在会场内及周围吸烟,不准在会场来回走动,不准随意交头接耳,不准接听和拨打手机,不准使用手提电脑、平板电脑等电子产品,不得在会场内阅读与会议主题无关的报刊、资料,不得从事其他与会议无关的事情,不得在会场打瞌睡,要认真做好会议记录,确保会后按要求做好会议精神的传达和落实工作。

加强会风监督。由局纪检组组织实施,负责通报会议纪律,会议精神落实等情况,并将结果纳入各单位各科室的年终考核内容。

3.工作牵头、配合单位及责任分工

由局办公室具体负责牵头,各科室配合。

①局办公室:于5月底前牵头组织进行一次对照清查,拟制规范局文件呈办和管理规定,拟制改进局会风工作措施。完成时限:5月底前,把关领导:易理冬。

②其他科室:配合搞好清查整改工作。

(三)规范“三公”经费管理

1.工作内容

(1)整治公务用车购置运行经费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是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二是借用、占用其他单位车辆,接受企事业单位、个人捐赠车辆等;三是违规配备公务用车和公车私用,顶风违纪公款购车入私户情况;四是弄虚作假核销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维护费,或者支出范围不符合规定,未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存在无预算或超预算列支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维护经费等问题;五是预算执行过程中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维护的调整存在未严格按程序报批的问题;六是在其他经济分类科目中列支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维护费;七是存在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的行为。

(2)整治公务接待经费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是公务接待费用未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支,没有实行接待开支总额控制制度,超标准列支;二是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三是存在公款相互吃请、公款高消费娱乐、公款旅游及公款送礼行为;四是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五是以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2.措施要求

(1)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各单位各科室要把加强和规范“三公”经费管理纳入厉行节约反对“四风”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强经常性督促检查,每季度向一定范围公开“三公”经费开支情况,接受群众监督。计财科要加强对“三公”经费预算编制、执行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局纪检组要加强监督检查,受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及时处理违纪问题。

(2)强化制度建设,形成长效机制。要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制定和完善“三公”经费管理、机关资产管理、公务用车配备和管理、公务接待管理等方面的制度措施,细化有关定额和标准,努力构建结构完整、内容全面、形式规范、层次分明的“三公”经费管理制度规定,建立健全有效控制“三公”经费增长的长效机制,严格制度执行力。

(3)强化纪律保障,确保取得实效。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把“三公”经费管理监督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年度绩效考评范围,纳入经常性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要在今年5月底前和11月底前分别组织一次自查自纠,对“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认真自查和统计分析,发现问题,要对照规定、落实责任、及时整改,推动“三公”经费检查落到实处。

3.工作牵头、配合单位及责任分工

局办公室牵头,局计财科配合组织实施

①局办公室:5月底组织前对我局“三公”经费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自查清理,对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制定整改措施,能整改的立马整改,不能及时整改的列出整改的时限、责任人、整改措施。在此基础上,会同局计财科对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制定完善局“三公”经费管理制度规定,形成长效机制。完成时限:5月底前。

②计财科:严格按要求做好“三公”经费列支预算,清理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列支,会同局办公室完善“三公”经费管理制度规定。完成时限:5月底前。

四、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纪问责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市机关工作人员作风效能问责暂行办法》、《市干部作风建设“十个不准十个一律”规定》,对在机关作风建设、文风会风、“三公”经费等工作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一)提醒。针对机关干部职工队伍中发现的一般苗头性问题,及时进行提醒,切实做到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

(二)约谈。对不主动履行岗位职责,不主动落实中心工作,不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不作为,慢作为,搞变通,情节较轻的,进行约谈,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限期整改。

(三)通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一律在局属单位范围内进行通报,并责成所在单位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处理,并上报整改落实情况。

(四)问责。属于作风效能范围,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任公开道歉、诫勉谈话、调离岗位;情节严重的,给予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解聘或辞退。

(五)惩处。属于违纪行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中国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和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3篇:城市容貌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全市开展环境综合整治行动以来,我市城市环境得到了较大的改观,但是市区主要节点、旅游通道、主要街道仍然存在各类广告标志牌乱象、绿化带植被缺损、城市照明总体亮度水平不高及设施破旧等影响市容观瞻的问题。为了进一步提升我市市容市貌水平,为建设国际旅游胜地和美丽创造良好环境,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市区范围内开展城市容貌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市城市容貌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二、整治内容

(一)广告标志牌整治。

1.拆除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设置的各类广告、标志牌、指示牌。

2.拆除或更新陈旧破损、存在安全隐患、错漏的各类广告牌、指示牌、标志牌。

3.清理整治临街门面不符合规范要求,影响市容观瞻的招牌、灯箱、张贴、小广告等。

(二)绿化带植被整治:补种主要街道绿化带影响市容观瞻的植被。

(三)城市照明整治:更换和改造陈旧损坏的灯杆及昏暗光源,对遮挡路灯,影响道路照明的园林树木进行修剪。

三、整治范围

(一)重点整治范围:

(二)次重点整治范围:其它路段。

四、整治时间

(一)第一阶段(2016年1月1日至1月15日)

1.广告标志牌整治。

(1)拆除或更新陈旧破损、存在安全隐患、错漏的各类广告牌、指示牌、标志牌。清除临街门面立柱、台阶、地面、墙面、玻璃门、窗等处的张贴广告。

(2)各城区、各部门、各单位自行拆除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设置在各自所属、所管辖的公有产权或土地、设施等上面的各类广告牌、指示牌、标志牌、灯箱;拆除不能正常使用的电话亭;拆除绕城高速出入口及周边错漏交通标识牌,并及时予以完善。

2.绿化带植被整治:

3.城市照明整治。

(二)第二阶段(2016年1月16日至3月31日)

1.广告标志牌整治。

(1)专项整治办公室和技术指导组提出全市门店招牌改造方案,报指挥部审查。

(2)各城区全面完成重点整治范围内的以下工作: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设置的各类广告、标志牌、指示牌的拆除;拆除或更新陈旧破损、存在安全隐患、错漏的各类广告牌、指示牌、标志牌。清理整治临街门面不符合规范要求,影响市容观瞻的招牌、灯箱、张贴、小广告等。对不易清除的门店立柱张贴广告应使用硬质材料覆盖,要求色调相对统一,安装平整,保持整栋楼门面的外观协调。玻璃窗内张贴广告面积不超过窗的三分之一、统一纸张式样、张贴高度。

(3)各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完成各自的任务。

2.绿化带植被整治:。

3.城市照明整治。

(三)第三阶段(2016年4月1日至6月30日)

1.巩固第一、二阶段整治成果。

2.开展次重点整治范围整治工作。

五、职责分工

(一)广告标志牌整治。

1.各城区指挥部是本辖区整治城市容貌的牵头单位,各职能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乱象进行整治,协助指挥部做好相关工作。

2.市市容局负责对大型违法户外广告的查处,配合各城区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做好各类违法广告、不规范店牌的拆除工作。

3.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设置的各类广告、标志牌、指示牌,设置在市直部门、区直、中直部门产权范围上的,由产权部门牵头组织拆除,不在上述产权范围内的,由各城区政府组织拆除。

(二)绿化带植被整治:市园林局负责组织补种主要街道绿化带的缺损植被。

(三)城市照明整治。

1.市园林部门负责对整治路段树枝进行修剪。

2.市市政局负责更换陈旧路灯和路灯灯杆刷油漆工作。

六、整治标准

(一)广告标志牌整治

1.各类广告、标志牌、指示牌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2016)、《壮族自治区城乡容貌标准(试行)》、《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和《市区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的规定,并经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设置。路名牌的设置应当符合《地名标志》的要求。

2.各类广告要求用字规范、内容健康。保持安全牢固、整洁完好。陈旧、破损、灯光显亮功能不完整的,必须及时进行翻新或拆除。

3.临街门面的招牌广告应当按照一店一牌、上下一条线、前后一个面的要求规范设置,不应多层设置,宜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以下设置。同一建筑物外立面上广告的高度、大小、色调应协调有序,且不应超过屋顶设置,不应遮盖建筑物的玻璃幕墙和窗户,不得影响该建(构)筑物的轮廓线,不得对周围居民产生光污染。

4.各类设施、各建(构)筑物、临街店面台阶、立柱、地面、墙面、玻璃门窗,保持完好和整洁,无张贴广告、小广告。

5.无不能正常使用的电话亭。

(二)绿化带植被整治:保持街道绿化带植被基本完好。

(三)城市照明整治: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维护应符合建设部《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16)和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维护技术规程》(DB45∕T120-2016)的要求。要达到主干道亮灯率≥98﹪,小街小巷亮灯率≥96﹪,照明设施完好率≥85﹪,灯杆、灯具保持整齐美观,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的标准值要符合国家标准规范。

七、工作措施

按照“属地管理、部门联动、综合整治、整体推进”的要求,全面启动城市容貌专项整治行动。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站在建设国际旅游胜地、建设美丽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城市容貌专项整治行动的重大意义。要转变观念,尽快将市容管理从粗放式、平面式管理向精细化、立体式管理转变,切实提升国际旅游名城的品位。

(二)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在目前城市管理相对集中处罚权还难于有效推进的情况下,各级各部门要突破体制束缚,牢固树立“全局一盘棋”的思想,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各项工作;又要增强主动参与意识,加强相互间的支持、配合和协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要以全面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为目的,进一步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台、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各责任单位要层层发动,运用现代传媒广泛宣传,形成氛围。要广泛发动群众参与,做到单位带好头、干部作表率、市民见行动。同时,要对一些反面典型进行曝光,并组织专题评论,增强群众公德意识,营造全民关心、全民配合、全民参与、全民维护市容环境的浓厚氛围。

(四)创新思路,务求实效。各级各部门要从实际出发,解放思想,大胆创新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积极探索符合国际旅游胜地特色的户外广告长效管理机制,不断提高专项整治成效。

(五)加大投入,保障到位。市、城区两级财政要安排相应专项整治经费,各城区各部门要积极引导鼓励社会各界资助和群众自筹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确保经费保障到位,推动城市容貌整治行动深入持续开展。

第4篇:2016年全区依法行政工作要点

2016年全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总思路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基本建成法治政府为目标,以改革创新为引领,以依法行政示范点建设、考核和评先为抓手,以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设定依据等三项清理为重点,推进全区依法行政工作取得新进展新突破,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两个建成”目标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新修的《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3号),建立和完善重大行政决策机制,明确重大决策范围和事项,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重大决策事项和规范性文件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备。

二、进一步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注重调查研究,创新立法征求意见的方式方法,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更好协调各方利益关系,提高立法质量。自治区重点推进《乡村清洁卫生条例》和《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立法工作。

三、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围绕建设法治,加快构建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通过整合行政执法主体,积极稳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各设区的市在年内要全部完成综合行政执法局的组建工作,选择1-2个县(市、区)为试点,组建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力争到2016年全区各市县全面建立健全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有效解决行政执法中权责交叉、多头执法的问题。

四、组织清理行政审批事项设定依据。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6〕39号)和《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新增设行政许可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30号)精神,组织对设定行政审批事项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取消不符合上位法规定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严控新设行政许可,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加强后续监管,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五、组织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现行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涉及限制非公经济发展的规定进行全面清理,废除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使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从而激发非公有制经济和微小企业的活力和创造力。

六、组织清理涉及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于2016年3月1日起在全国推开,根据修订后的工商登记法律、行政法规,组织开展涉及工商登记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为顺利推进我区工商登记制度提供法制保障。

七、大力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继续抓好行政执法监督局组建工作,力争年内全部实现市县法制办增挂行政执法监督局牌子的目标。继续加强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开展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会同自治区卫生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研究开展生活饮用水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选择1-2个专题开展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同时注意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配合和联动。

八、扎实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落实好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的各项要求。继续加大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的培训和指导工作力度,健全完善行政复议配套制度。通过规范办案流程,统一办案尺度,加大行政复议纠错力度,提高办案质量,进一步提升行政复议工作水平。

九、继续抓好依法行政示范点的创建和培育工作。进一步培育自治区、市两级依法行政示范点,构建依法行政经验交流平台。认真总结第一、第二批依法行政示范点的经验,制订第三批依法行政示范点综合指标,继续开展全区依法行政示范点的创建培育工作。通过采取召开现场交流会等形式,总结和推广示范点所取得的成功经验,促进全区依法行政整体水平的提高。

十、切实加强依法行政能力建设。加强法制队伍教育培训,继续与国内高校合作举办依法行政业务培训;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对政府法制工作人员进行专题培训,进一步提高我区政府法制队伍的理论素养和业务水平;开展行政执法人员的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升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素质、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十一、积极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理论研究和改革创新探索。深入学习《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研究依法行政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创新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新思路新对策,适时召开法治政府建设理论研讨会,交流理论研究成果。积极开展法治政府总体规划、法治政府指标体系的研究。

十二、充分发挥仲裁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积极作用。仲裁是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法定途径。各市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仲裁机构,积极探索和创新仲裁工作机制,拓展仲裁领域。在今年《仲裁法》颁布二十周年之际,主动组织好相关宣传活动。尚未组建仲裁委员会的设区市,要求在今年上半年完成登记挂牌工作;适时筹建仲裁协会,加强仲裁工作的经验交流、队伍培训和区域协作,促进仲裁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十三、切实加大依法行政宣传工作力度。各地各部门要通过建立自身政府法制信息网站,及时反映在推进依法行政和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方面的新思路、新举措、新成果;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大依法行政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开辟法治宣传专栏等多种形式,宣传和推广依法行政所取得的成功经验、主要做法和先进典型,营造依法行政的良好舆论氛围。

第5篇:市容局法律七进实施方案

“法律七进”是实施“六五”普法规划的重要载体和重点内容。为确保我局“法律七进”工作各项目标任务的如期完成,全面推进依法治理进程,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有关工作要求和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法律七进”示范点工作标准〉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六五”普法规划,大力开展“法律七进”活动,教育广大干部群众自觉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进一步增强公民宪法和法律意识,权利与义务、责任相一致意识;引导广大机关、乡村、社区、企业、学校、单位和景区(点)依法管理、依法办事,进一步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努力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为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组织领导

“法律七进”活动在局“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进行,局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工作方案,部署、指导、检查、总结活动情况。

三、具体工作标准如下:

(一)法律进机关

1、建立健全机关学法制度

(1)把法律学习列入局机关年度学习计划;

(2)每年7月和11月各组织一次局党组学习中心组(或扩大)集中学习法律知识;

(3)每年适时组织机关公职人员进行法制学习教育(4次以上);

(4)每年按市普法要求组织相关人员参加一次年度考试,参考率98%以上,要求每人写一篇学法心得体会或调研文章。

2、加强机关学法用法阵地建设

(1)局机关在办公室一楼建立一个永久性法制宣传专栏,每年出刊6期以上;

(2)局机关在一楼进门右侧墙上制作一条永久性法制宣传标语,内容为“开展依法行政工作,管好城市服务人民”;

(3)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制度上墙,将本部门主管的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办事流程等,制作规范的宣示牌,上墙进行宣传和公示。

3、抓好干部职工法律培训

(1)每年安排2至4个专题法制内容,对领导干部进行相对系统的法律培训;

(2)要分期分批组织科级以下工作人员进行一次法律培训,参加培训人员90%以上;

4、积极开展面向社会的法制宣传。认真抓好城市管理专业法的宣传教育,每年组织开展面向社会的宣传教育活动二次以上。

5、大力加强依法管理

(1)建立健全规范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积极推行重大决策前的法律咨询审核制度和法律顾问制度;

(2)健全完善机关内部管理的各项制度,做到用制度管人管事,积极推进机关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

(3)坚持和完善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首问负责制、执法公示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

(4)深入开展专项依法治理活动,适时整治和解决突出问题;

(5)全面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加大对机关执法水平、执法效果和工作效率的考核力度,努力做到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败诉和行政复议案件被改撤率控制在10%以下。

6、大力开展“学法用法示范机关”创建活动

积极参加创建活动,基本实现行政诉讼案件无败诉,行政复议案件无被改撤,无群众投诉,无违法犯罪被判刑和受处分人员,无重大决策失误和责任事故等“五无”标准。

(二)法律进乡村

努力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六五”普法和农建工作的开展,积极支持局扶贫对象的法制教育阵地建设,组织全局人员积极筹集和赠送普法资料,每年有计划地落实“六五”普法教材,用三年时间做到每户一册;对农村建立法律图书角、法制宣传栏和开展农村法律知识培训,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法律进社区

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促进和谐社区建设。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要根据所在辖区的工作安排,积极支持和帮助社区法制建设,为社区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支持或法律咨询服务。

(四)法律进企业

开展“法律进企业”活动,大力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局属企业要在以下五个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1、要制定年度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建立健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学习制度,不断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能力,正确处理企业发展与维护职工权益关系;

2、中层以上人员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参加法律知识学习;每年组织企业领导班子成员集中学习法律知识2次以上,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进行法制学习教育4次以上;每年落实普法教材领导干部人手1套,部门、班组各2套以上;

3、加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的法制宣传教育,通过各种宣传日、宣传周、宣传月等形式,大力宣传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等与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不断提高企业职工的法律素质和依法维权能力;

4、加强学法阵地建设,要建立法制学习园地、版报等;积极开展法律知识讲座、集中学法、经验交流会等;

5、积极推进律师试点工作,必要时,聘请法律顾问,以增强企业市场竞争能力。

(五)法律进学校

开展“法律进学校”活动。城管执法要会同街道、社区进入学校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活动。

(六)法律进单位

1、建立健全单位学法制度

(1)局属各单位要把法制教育纳入整体工作部署,认真制定“六五”普法规划,“法律进单位”实施方案和年度学法计划;

(2)每年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集中学习法律知识2次以上,每年组织干部职工进行法制学习教育4次以上;

(3)每年组织干部职工参加一次年度普法考试,参考率达95%以上。

2、加强学法用法的队伍和阵地建设

(1)每个单位要建立一支法制宣传员、辅导员队伍,原则上按照每50人配一名以上法制宣传或法制辅导员,并积极组织开展活动;

(2)每个单位在醒目位置书写或制作一条永久性法制宣传标语;

(3)有条件的单位应建立一个法制学习活动中心(室),定期开展法律学习教育活动;

(4)市容网应开设法制宣传专题栏目;

(5)各单位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事务公开和制度上墙。

3、积极开展经常性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每个单位每年组织开展法制主题宣传教育活动一次以上,要紧密结合本单位的工作业务,通过公示牌、宣传画、宣传册等形式积极开展面向社会的法制宣传,大力宣传与本单位业务相关的法律知识,努力做到把法制宣传教育融入管理和服务的全过程;

4、全面加强依法管理

(1)健全规范领导班子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2)健全单位内部管理的各项制度,坚持做到用制度管人管事,积极推进单位管理的规范化;

(3)深入开展行业依法治理,建立健全行业管理和服务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行业管理和服务的程序和行为。

开展“法律进单位”活动,逐步提高法治化管理水平。各单位要积极开展“六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做到“五有”,即有组织、有计划、有教材、有阵地、有考核。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把单位领导干部学法用法与业绩考核相结合,进一步提高各单位领导干部的依法决策、依法管理能力。要积极引导单位职工开展学法用法活动,定期组织职工参加法律知识培训、轮训,增强广大职工依法维权、依法履行义务、依法承担责任意识。要加强单位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实现依法建制、依法管理。各单位要通过公示牌、宣传册等形式,积极向社会宣传与本单位业务相关的专业法律法规知识。“六五”普法期间,各单位都要积极参加“依法办事示范单位”创建活动。

(七)法律进景区(点)

我局委托执法的单位有四个:即:景区管理处、景区管理处、芦笛景区管理处和滨江景区管理处,局对四个单位的“六五”普法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等工作,要求各单位做到:

1、建立健全景区(点)学法制度

(1)加强景区(点)学法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法律进景区(点)”实施方案和年度学法工作计划

(2)每年组织景区(点)管理人员、工作人员集中学习法律知识2次以上,每年组织干部职工进行法制学习教育4次以上;

(3)每年组织干部职工参加一次年度普法考试,参考率达95%以上。

2、加强学法用法的队伍和阵地建设

(1)有条件的景区(点)要充分发挥志愿者的作用,建立一支法制宣传员队伍,开展法制宣传活动;结合民族特点,积极挖掘旅游文化资源,依托旅游文艺团体,积极开展法治文化作品创作,大力开展法治文艺宣传;

(2)在景区(点)醒目位置书写或制作一条永久性法制宣传标语;

(3)有条件的景区(点)应建立一个法制学习活动中心(室),定期开展法律学习教育活动;

(4)利用旅游宣传推介和相关网站,充实法制宣传内容,开设法制宣传专题栏目;

(5)各景区(点)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事务公开和制度上墙。

3、积极开展经常性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1)定期组织法制宣传员、辅导员、法律志愿者进入景区(点)及周边地区开展义务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活动。帮助景区(点)相关人员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不断提高依法管理、依法维权的能力和自觉性;

(2)要通过公示牌、宣传画、宣传册等形式积极开展面向社会的法制宣传,大力宣传与本单位业务相关的法律知识,努力做到把法制宣传教育融入管理和服务的全过程;

(3)利用景区(点)公共活动场所、人员流动密集的地方和重要景点设立的公共宣传专栏,及时充实更新法制宣传内容;

(4)依托景区文化团体,挖掘少数民族素材,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法治文艺演出;

(5)大力开展“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治主题教育活动,针对违法经营、旅游纠纷、阻碍正常执法、群体性事件等现象,切实抓好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教育,引导景区(点)居民、工作人员、导游、游客等人员依法维护合法权益、依法合理表达诉求、依法自觉履行义务。

4、全面加强依法管理

(1)健全规范领导班子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积极推行景区(点)法律顾问制度。

(2)深入开展行业依法治理,进一步健全规范景区(点)自治、依法管理的各项制度措施,规范行业管理和服务的程序和行为。坚持做到用制度管人管事,积极推进景区(点)管理的规范化。

(3)大力开展“法治示范性景区(点)”创建活动,积极推进景区(点)依法治理,大力提高景区(点)依法管理水平。大力推进平安建设、和谐景区(点)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

四、活动要求

(一)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大胆探索,积极实践,创造性地开展“法律七进”活动,要坚持求真务实,注重实效,采取量化目标考核,使“法律七进”活动成为“六五”普法期间,引导和促进本单位人员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的重要裁体。

(二)各单位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体,要不断总结、宣传和推广“法律七进”活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好典型,确保“六五”普法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三)各单位在认真贯彻落实本活动方案的同时,要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台账的收集和整理,并于11月12日前将此项活动总结及台账报局执法监督科。

以上就是中国招生考试网http://www.chinazhaokao.com/带给大家不一样的精彩成考报名。想要了解更多《事业单位改革中地方性文件和中央文件的矛盾》的朋友可以持续关注中国招生考试网,我们将会为你奉上最全最新鲜的成考报名内容哦! 中国招生考试网,因你而精彩。

相关热词搜索:事业单位公车改革 生活中的矛盾

最新推荐成考报名

更多
1、“事业单位改革中地方性文件和中央文件的矛盾”由中国招生考试网网友提供,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2、欢迎参与中国招生考试网投稿,获积分奖励,兑换精美礼品。
3、"事业单位改革中地方性文件和中央文件的矛盾" 地址:http://www.chinazhaokao.com/zuowen/youxiu/520473.html,复制分享给你身边的朋友!
4、文章来源互联网,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在24小时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