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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税收体系

2017-06-19 09:52:30 编辑: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导读: 我国的税收体系(共7篇)我国现行的税收体系是怎样的?我国现行税收体系是在原有税制的基础上,经过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逐渐完善形成的。现共有23个税种,按其性质和作用大致可分为七类:1 流转税类。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主要在生产……流通或者服务业中发挥调节作用。2 资源税类。包括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主要是对因开发和...

篇一 我国的税收体系
我国现行的税收体系是怎样的?

  我国现行税收体系是在原有税制的基础上,经过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逐渐完善形成的。现共有23个税种,按其性质和作用大致可分为七类:

  1.流转税类。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主要在生产……流通或者服务业中发挥调节作用。

  2.资源税类。包括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主要是对因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发挥调节作用。

  3.所得税类。包括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主要是在国民收入形成后,对生产经营者的利润和个人的纯收入发挥调节作用。

  4.特定目的税类。包括筵席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主要是为了达到特定目的,对特定对象和特定行为发挥调节作用。

  5.财产和行为税类。包括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屠宰税、契税,主要是对某些财产和行为发挥调节作用。

  6.农业税类。包括农业税、牧业税,主要是对取得农业或者牧业收入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征收。

  7.关税。主要对进出我国国境的货物、物品征收。

  上述税种中的关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管理,农业税由财政局负责,其他税种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上述23种税,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是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发布实施外,其他各税种都是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立法,由国务院以暂行条例的形式发布实施的。

篇二 我国的税收体系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的内容

  税法体系是指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一定体制下以法定形式规定的各种税收法律、法规的总和。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由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地方税法等构成。其内容主要包括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两大类。
   
  (一)税收实体法
   
  我国的现行税法体系就其实体法而言,按其性质和作用大致分为5类:
   
  (1)流转税类。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主要在生产、流通或者服务业中发挥调节作用。
   
  (2)所得税类。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主要是在国民收人形成后,对生产经营者的利润和个人的纯收人发挥调节作用。
   
  (3)资源税类。包括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主要是对因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人发挥调节作用。
   
  (4)特定目的税类。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主要是为了达到特定目的,对特定对象和特定行为发挥调节作用。
   
  (5)财产和行为税类。包括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主要是对某些财产和行为发挥调节作用。
   
  (二)税收程序法
   
  除税收实体法外,我国对税收征收管理适用的法律制度,是按照税收管理机关的不同而分别规定的:
   
  (1)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实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
   
  (2)由海关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海关法》及《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税收实体法和税收征收管理的程序法的法律制度构成了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篇三 我国的税收体系
重构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体系

重构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体系

[提要] 本文分析各国个人所得税的基本情况,借鉴各国个人所得税的成功经验,构建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体系。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

引言

个人所得税制度自1799年由英国首创,历经两个多世纪的发展和完善,已成为现代政府公平社会财富分配、组织财政收入、调节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并成为大多数国家的主体税种之一。目前,世界上已有150多个国家开征了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税收制度成熟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但是,由于社会经济环境、税制建设、税收征管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个人所得税应有的组织收入、调节分配的功能远未得到充分发挥,迫切需要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修改和完善。

国务院2011年7月27日公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明确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新的个税法条例,工资薪金起征点调整为3,500元,笔者认为中国有关个人所得税的几乎所有调整动作,包括上述的国务院修改决定,都未真正触及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实质内容。本文从分析国外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基本情况出发,吸收各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成功经验,重构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体系。

一、国外个人所得税制度基本情况

20世纪八十年代以来,西方各国相继展开了大规模的税制改革,其核心是所得税改革。这次税制改革最初是从英国开始的。英国保守党领袖撒切尔夫人1979年上台不久,便以税收中立原则寻求简化税制的途径,对所得税实行了改革。在美国,这次改革动作最大。1981年当选的总统里根为了摆脱“滞服”困境,提出了大规模的减税方案,经国会同意开始了税制改革。在里根两个任期内,个人所得税税率由原来的11%~50%的15级改为15%和28%两级,并提高了免税额和标准扣除额。这次改革被标榜为所谓的“第二次美国革命”,看成是美国税收法典的一次“革命性”的、“无与伦比”的、“具有历史性”的革命,是超越国界的“对世界经济产生影响的”全球性经济体制改革。在日本,议会于1987年也通过了税制改革法案。其中,个人所得税由1987年的15级制(10.5%~70%税率)降到1988年度的6级累进制(10%~50%税率)。日本这次税制改革是战后第一次全面的改革,以公平、公正、简化为原则,重点是解决主要纳税者阶层的“重税感”和“不公平感”,被称为是根本性的税制改革。在英、美、加、日等国对税制大动手术后,其他国家的税制改革步伐便大大加快了,法国、德国、意大利、澳大利亚等国也都根据本国国情进行了较大规模的税法改革。

20世纪八十年代的税制改革动因是多方面的。其一,财政困境之促使。各国面对巨额的财政赤字,一方面力图通过减税刺激经济增长,使税基扩大,最终达到实质性增税的目的;另一方面通过改变税制、开辟新的税源以增加财政收入,实现收支平衡;其二,经济效率的需要。个人所得税税负沉重,不利于私人储蓄、提高私人的购买能力和投资能力,促使各国从更深的层次上进行税制改革,以减税刺激经济增长;其三,税制本身的原因。改革前的税制没有能够很好贯彻公平原则,所得税率过高,尤其是边际税率过高,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同时刺激日益严重的偷税漏税,也造成过多的非规范性税收优惠、税前扣除等。为此,必须革

篇四 我国的税收体系
中国现行税制体系

篇五 我国的税收体系
探讨我国税法体系

提纲

1、我国税法体系是由税法法律、税法法规、税收规章共同构成的的整体。 2、税法体系指不同税收法律规范相互联系构成的统一整体。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了一个适合我国国情的多层次、多税种、多环节的税法体系。

3、税法的基本原则是在税收的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环节都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主要有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

4、税收基本法决定和体现一个国家的根本税收制度,集中反映了一个国家的经济政治制度和体制。制定税收基本法,有利于实现税法体系的系统化、规范化,是健全中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速税收法制化建设的根本途径。

5、经过1994年税制的全面改革及进入21世纪以来的税制调整与改革,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体系从实体法上看共有20个税种,安其征税对象性质大致可分为以下五类:流转税、所得税、资源税、财产税、行为税。

探讨我国税法体系

摘要:我国现行税法体系是指1994年分税制改革至今的由税收法律、税收法规、税收规章和地方税法共同构成的整体,是由单位税法构成的体系,即以现行税种为基础,对每一税种单独立法,从而形成单行法,各个单行法构成了现行税法体系的主体。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胆的进行了一系列的税制改革和建设。所以尽快完善我国现行税法并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税法体系就显得迫在眉睫。这不仅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及公共财政体制的需要,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实现依法治税目标的需要。

关键词:税法体系、税收基本法、实体法

一、我国税法体系的现状

税法体系是指一个国家不同的税收法律规范构成的统一整体。但从税收工作的角度讲,所谓税法体系往往被称之为税收制度,及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是指在既定的管理体制下设置的税种以及与这些税种征收、管理有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级成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的总和。换句话说,税法体系就是通常所说的税收制度。

20世纪80年代的税制改革中值得一提的是建立涉外税制和国营企业的利改税。截止到1993年12月底,我国税制改革体系大体上有5大类35个税种。党的十四大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任务,为了实现这一任务,进行了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改革。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了一个适合我国国情的多层次、多税种、多环节的税法体系。但由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复杂多变和不稳定性以及税收立法的滞后性,现行税法体系还存在着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一些问题,还没有最终达到建立一个完善、科学的税法体系目标。

二、确定税法的基本原则

税法的基本原则是在税收的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环节都必须遵循的基本

准则,主要有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

1、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征纳主体的权利义务只能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没有法律规定,任何主体不得征税或减免税收;税法的各个构成要素都必须而且只能由法律给于明确规定;税收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稽查,不得擅自变动法定征税要素和法定征收程序。税收法定原则在税法基本原则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

2、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要求税收负担必须在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主体之间进行公平分配,在各种税收法律关系中,纳税主体的地位必须是平等的。依据这一原则,必须普遍征税、平等征税、量能征税。

3、税收效率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要求税法的制定和执行有利于提高经济运行效率和税收行政效率;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使社会从经济资源的利用中获取最大利益。税法的调整必须有利于减少纳税主体的成本费用,从而降低社会成本。

三、制定税收基本法

税收基本法决定和体现一个国家的根本税收制度,集中反映了一个国家的经济政治制度和体制。税收基本法通过其统一性和稳定性,有益于在税收征管过程中贯彻原则;同时也避免了每个税种各自发展自己特殊性的程序和解释规则。税收基本法也称税收通则,是税法体系的主体和核心,在税法体系中起着税收母法的作用。其基本内容包括税收制度的性质、税务管理机构、税收立法与管理权限、纳税人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征税机关的权利与义务、税种设置等。

税收基本法作为统帅各单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母法,其制定对于中国税制改革的深化、税收立法的完善和税收司法的加强将起重要的推动和保障作用,这已达成共识。税收基本法,就是要把各个单行税法的共同问题和一些不宜由税法规定而在宪法中有没有具体说明的问题作为一个集中的概括说明。在国家的整个法

律体系中,它起着把宪法和单行税法连接起来的桥梁作用,有利于改观宪法和单行税法脱节的现状。制定税收基本法,有利于实现税法体系的系统化、规范化,是健全中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速税收法制化建设的根本途径。【我国的税收体系】

四、税收实体法的构成

经过1994年税制的全面改革及进入21世纪以来的税制调整与改革,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体系从实体法上看共有20个税种,安其征税对象性质大致可分为以下五类:

(1)流转税法类: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和烟叶税等5种税的税法,主要在生产、流通和服务业及进出口贸易等方面发挥作用。

(2)所得税法累: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2种税的税法,主要在国民收入形成以后对生产经营者的利润和个人的纯收入发挥调节作用。

(3)资源税法类:包括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等4种税的税法,主要是对因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发挥调节作用。

(4)财产税法类:包括房产税、车船税和契税等3种税的税法,主要是对某些特定财产发挥调节作用。

(5)行为目的税法类: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停征)、印花税、筵席税、屠宰税、城市建设税和车辆购置税等6种税的税法,以及具有税收性质的教育费附加和社会保险费,主要是为达到特定目的的,对特定对象和特定行为发挥调节作用。

我国的税收程序,以2001年4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用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为核心,还包括:2002年10月国务院发布的《税收征收管理的实施细则》;财政部1993年12月发布的《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以后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发布的《关于贯彻实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规定》、《发票理办法实施细则》、《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税务稽

查工作规程》和《税务代理试行办法》,以及参照执行的《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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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周旺生.《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

[9]乔晓阳.《立法讲话》.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0.

[10]刘小兵.《中国税收实体法研究》.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

篇六 我国的税收体系
试述我国现行税制体系及改革趋势

税制体系及改革趋势Tax system and reform trend

黄凤杰

20140310305

山东科技大学

2016.06

税制体系及改革趋势

作者 黄凤杰

山东科技大学济南校区财经系 金融教改班 201403153405

摘 要:如果说财政是现时期国家治理的基石,那税收制就是国家治理的核心,直接参与国家的经济和人民的生活,对国家富强,社会和谐,经济发展具有重大作用。从经济史出发来看,财政学鼻祖Joseph·Schumpeter ,他强调国家的历史相当于财政的发展历程和金融体系的金融,经济,社会的历史政治有很大关系,只有上述的背景下,才能显露他的决策、发展、作用。财政学的大家wagner支出,财政是连接经济,社会,媒体和三大体系的关键中介,并且法律是穿插其中的主线无论是谁都无法脱离他的束缚。关键词:税制

一.我国税制变革过程即现阶段税制特征

在上面税收制度的变化表上是我国税制蜕变的过程和前进的道路。其中,对于“税制改革”的第一阶段,对建立国家立法体系和整体经济法律体系,尤其具有重要的开创性意义。税法是在改革开放,少数几个在立法初期立法的重要法律,税收立法是独一无二的,并且是史无前例的,是对其进行经济立法的一种开放。

但直到1984日,国有企业一步“利改税”,以及多个税收条例(草案)的重点介绍,才形成了当代中国税制的基本结构。税收改革规模空前,被称为“84税改”,改革的核心目标是建立适当的税收制度,以适应“计划经济”向“计划商品经济”体制转型。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国境国家法机关在1984作出“授权立法决定”因此,许多地区的工商税条例(草案)推出,原本几乎消失在税收立法的再次出现,最终税收制度体系初见形式。在这期间,无论是税制改革在西方国家作为美国的代表里根政府的供给学派的影响下,减税,激发市场活力,还是在中国改革的浪潮,并继续以“放权让利改革税制。”我们可以说已经看到了一个几乎一样,东方与西方,完全相同的目的。

随着着我国宪法1993改革,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强调“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二级税收立法全面启动,1994,揭开了税法变革的第二阶段。94税制改革“作为一个系统性的变革,是为了满足市场经济的需要,为增加税收收入和税收调节提供了法律依据。”税收法律的统一、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成为一项重要的税收改革目标,这些目标尚未得到充分实现。”

94税改“后的十年,税收框架基本稳定,直到2004增值税转型试点启动,才开启了有30个“04税改”的帷幕,而表现出新的趋势:虽然,基于的税收可能已经,大规模的税收动荡不再,但相对温和,分散的地方调整,包括多税取消或合并,和许多税收“试点”,和项目调整和税收的共同价值,税收的合法性和合法性,更强调税收法律原则,公平的原则,更强调的原则,为2014大改革后,奠定了重要基础。总的来说,从1984到2014,每十年是一个重要的“税制改革”,形成了税收制度的周期性变化。尽管它的出发时间只是改变了大“方向”,并瞄准了设计和开发,它的阶段更为明显。

通过对这三个阶段的税收制度变迁的路径和方向的分析,有助于分析和未来我国税法的变化和“方向”,揭示其内在的逻辑和基本规律,促进税收制度的完善和税法的现代化。“十年”的周期表,包含税收与政治、经济、社会和法律制度之间的重要联系,因此,有必要根据循环的变化,进而探讨税收制度的相关要素,进一步分析税收制度的核心问题,阐明完善税收制度的方向和路径,以现代化的图景显示税收。

税制改革不仅要获得收入或过于沉重的效率价值。良好的税收制度实现了“法治”,应该体现公平的价值,实现分配正义,这直接关系到公平竞争,以及制度本身的合法性和可持续性。因此,“94税改革”,它已明确的“公平税”,侧重于公平价值已被突出显示。此后,“04税”综合继承了过去2倍的增值税的增值追求,强调通过优化税收、适度减税,既提高经济效率,促进税收公平,同时,税收修改也试图完成“94税修改”确定的“统一税收,简化税收”的目标,将法定原则的要求和追求的价值追求也转化为。显然,随着税收的逐步深入,相关的价值观从“84税改革”更侧重于效率,转而以“94税改革”为重点,在公平、“04税”改革的同时强调整合、效率、公平和秩序的价值纳入整体税制改革,具体立法。尽管“04税改性”是基于“94税改“税收优化的基本框架,其分散在外观上缺乏系统性制度变迁扩大,

(1)但其旨在解决重复征税,和国民待遇,税收不公的问题,因此,更充分体现了公平、效率和秩序的价值,也更符合税收原则、税收原则的要求,是中国税收法治现代化的重要阶段。以下“04税改革”来解决上述问题,例如,侧重于价值和法律体现的一个简短的描述。在避免双重税收的地区。

(2)“04税改革”重点加强税收协调税收制度与税收法,设计的重点更微妙,更受欢迎的“税”,体现公平与效率的价值。2004,中国启动了增值税改革试点,并完成了2009的销售税从“生产”到“消费”的转变,是试图解决税收税基内的供应体系,导致双重征税。而此后由国家主导的“营改增”试点,正试图解决由于不同设计的双重征税制度所带来的税收

制度。上述各种制度解决了双重税制改革,都有助于税收公平和效率,从而更好地体现公平和效率的价值。在保护国民待遇方面,纳税人可以申请统一的税收制度,保证基本的国民待遇,涉及纳税人之间的公平税负。为此,早在“94税制改革”阶段,国家投资于130的“差别化”商品税,但直到“04税改革”阶段,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国民待遇要求,解决了企业所得税和财产税的国民待遇问题。

(3)直接税制的“统一”,实现国民待遇,促进公平竞争,显得尤为重要。公平竞争也有助于进一步提高效率,确保订单。此外,通过取消农业税和税收,实现城乡税制的统一,从而使我国的税收制度更加合理和“04税改革”的一个重要成就。而这样的税收变动不仅反映了公允价值与效率和秩序的价值密切相关。在促进公平税负的过程中,由于公平税负直接关系到公允价值,是税收合法性或正当性的基础,因此,历次税制改革都要考虑如何促进公平税负。事实上,这样的国民待遇或预防双重征税,保护统一的税收制度,有助于促进公平的税收负担。”04项税制改革在实施中的法定原则,这些各种制度变迁的目的是促进一个公平的税收负担,应严格遵循法律原则,实行“法定准备金”。因此,通过大量的“暂行条例”尽快转化为法律,作为税法的基本要求,并从社会各界的基本共识,税收改革。

04是税制改革的阶段,更好地体现了税收法的所得税法原则,以及船舶税法,也存在着一些背离原则引起的争议,如物业税改革试点。吸取历史教训,下一阶段的“税制改革”,必须首先在税收法定原则的实施。这四个方面的30个“04税”的价值的非单一性质,和未来趋势的税收变化和价值多元化之间的平衡也直接与税法的基本原则。例如,上述防止双重征税,以避免分化,确保公平的税收负担的税收变化,不仅有助于负担公平和公平竞争,也有助于提高效率,是公平税收原则和税收效率原则的直接体现;作为“制度”的变化,你将需要遵循立法征税的原则,确定国家和国家的分配。可见公平和效率原则必须以法律原则为基础,坚持公平原则,有助于实现效率和更高层次的秩序。

以上形成了共同的原则,通过各种税法的变化,税收改革,是需要遵循的未来,这是建立现代税制的重要前提。

看着“14税制改革”和历次税制改革的连续性,我们也应该看到,新税制改革是加强现代治理体系建设,促进法治的语境中,因此有许多不同于以往的特点。首先,基于财政被认为是“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税收已成为治理的基础,因此,新的税收改革与国家的整体管理制度的完善和治理能力相关联,与国家的政治、社会等改革,这是不同于过去简单地应付经济体制改革和税收制度改革。为此,应更加重视前面所提到的金融社会学,强调政

治、经济、社会联系的财政和多元系统,并在构建现代税收法治体系的基础上。

其次,基于财政改革的重要亮点,独特的税制改革,不是独奏指法,但随着金融支持,并在政治、经济和社会改革的衔接区。由于新税制改革与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政府与市场的调整,以及直接挂钩的社会分配和保护制度,因此,税收制度,税法的结构和功能的方向和路径,保护和法治的变化,提出了新的要求。再次,基于国家高度重视治理制度的现代化,法治水平已经提高到前所未有的水平,税收改革和法治建设更加紧密,全面推进税法的现代化更为紧迫。虽然以前的税制改革不同程度地强调,“整个章制”,但法治,至少远离法定税收原则的要求。新税制改革对税收制度的完善,税法的核心目标是什么,合法性或合法性的要求应高于过去。毕竟,税收制度的变化直接关系到分配正义,是税法实现的根本。这些特殊表明,我们面临着新的税制改革前的税收改革遗留问题,需要在新时期的许多复杂的问题,因此需要整体设计和有效的推广,不仅是由自然演变,因此,我们可以更好地解决税收制度的表现,诚信和一致性问题,建立现代税收制度的法治。为此,在2014年6月30日,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调整财政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统一规范、法治、透明、高效运行”、“现代金融体系”,在经济、社会和政治层面,系统应该有利于市场和资源的统一分配优化,促进社会公正,实现国家的持久和平与稳定。①”规范统一,法律规则作为新税制改革的重要目标,体现在统一税收制度需要法治,值得强调的。首先,税法的“统一”是最优税收的体现,过去的税收改革在不断的“统一税”的基础上,也通过新的税制改革,取消和合并,实现增值税法律、房地产、税法的统一;此外,应避免实施立法影响税收协调的“试点”,统一适用于市场上的解决方案。第二,税收制度的“完整性”是指税收制度应全面覆盖,相关税种和制度都有其。例如,一个酝酿的环境税征收消费税和应税项目的调整,反映了税收制度的完整性追求。事实上,统一和整合,既对税收法律化和标准化的要求,和税法现代化的基本体现。如果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不一致、不完整、不平等导致税收、不公平,就很难形成税收领域的“法治”,这也需要一个专门用于法治的维度。【我国的税收体系】

二.我国税制的主要问题

(一)税制的设计理念不够现代化。新发展观下的系统变化。当经济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原有的税收制度已经无法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在新的常态下,需要进行有效的改革。然而,在目前的时间,设计理念背后的税收制度是需要解决的问题。它的影响将被视为两种方式。当谈到一方面税收问题,传统的设计理念,假定纳税人判定有罪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发生的问题,要解决对抗的方式,工作重点将放在税收执法打击逃税。另一方面主要是主观上

篇七 我国的税收体系
中国税制体系

【我国的税收体系】

税收是国家为了行使其职权,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除关税外,其余均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中央税: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掌握。地方税:由地方政府及其税务部门掌握。

共享税:由中央税务机构征收,属地方部分,直接划入地方金库。

1、增值税: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担供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应税劳务收入,并实行税款抵扣制的一种税。

(对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所以叫“增值税”)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农用品、自来水、天然气、石油及报刊杂志等)

【我国的税收体系】

增值税的核心:用纳税人收取的销项税额抵扣支付的进项税额,余额就为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对其销售额或劳务收入按规定的税率向购买方收取的税额。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A)销售或进口货物。 B)提代加工、修理等劳务

同时以下视同销售行为,也需征收增值税: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作为投资。

6)将自产、委托加工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我国的税收体系】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或赠送。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购进固定资产。2)用于非应税的购进。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

4)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5)非正常损失。

2、企业所得税:国家对境内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种税。(国家参加利润分配)

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成本费用(纯收益)税率:33%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33%

征收优惠:全年所得额3万元以下 18%

全年所得额3万-10万元 27%

高新技术开发企业 15%

减免政策:“老、少、边、穷”地区办企业,三年内减征或免征。

企业遇风、火、水等自然灾害,可减征或免征一年。 学校办工厂,可减征或免征。

民政福利部门的生产企业,可减征或免征。

3、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应纳税所得=每月收入-800元 (标准)再按超额累进

>500元 5%500元-2000元 10%2000元-5000元 15%

现广东地区实行:

应纳税所得=每月收入-12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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