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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息一分是什么意思

2017-07-03 09:10:10 编辑: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导读: 月息一分是什么意思(共7篇)一分利息是什么意思? 借一万月息一分利息是多少钱?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不说利率,而会说几分利,特别是在南方,经常会遇到一分利两分利的说法。但这一分利息到底是什么意思呢? 一分利息是什么意思? 一分利息是什么意思呢?其实我们平常所说的一分息是民间对利率的表达习惯,要说月息一分,就是1%,即100元一...

篇一 月息一分是什么意思
一分利息是什么意思? 借一万月息一分利息是多少钱?

  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不说利率,而会说几分利,特别是在南方,经常会遇到一分利两分利的说法。但这一分利息到底是什么意思呢?

  一分利息是什么意思?

  一分利息是什么意思呢?其实我们平常所说的一分息是民间对利率的表达习惯,要说月息一分,就是1%,即100元一个月1元利息,要说年息一分,就是10%,即100元一年10元利息。

  利率:利率表示一定时期内利息量与本金的比率,通常用百分比表示,按年计算则称为年利率;其计算公式是:利息率=利息量/本金x时间×100%;加上x100%是为了将数字切换成百分率,与乘一的意思相同,计算中可不加,只需记住即可。

  小编在《现代汉语小词典》中找到的对“分”解释是。即:利率。年利一分按十分之一计算,月利一分按百分之一计算。一分利指的就是一分的利息,几分利就是借款利率的数额。

  借款利率,又称利息率,是指一定时期内利息额同借款人所借本金数额的比率。按年计算则称为年利率,按月计算称为月利率,一般用百分数表示。在民间借贷中自古就有“几分利”的习惯称谓,即每一元钱所对应的利息。

  简单来说:

  “年息一分”,就是借一元钱,年终还利息一角即年利率10%。

  “月息一分”,就是借一元钱,每月还利息一分即月利率1%或者10‰。

  “日息一分”或者日利率一分就是借一元钱,每天还利息一分即日利率1%,借一百元钱每天利息一元,换成月利率这是30%或者300‰,换成年利率这是年息360%,这是非常非常高的高利贷利率了。

  年利率/12等于月利率,年利率/360等于日利率;月利率*12等于年利率。月利率/30等于日利率;日利率*360等于年利率。日利率 *30等于月利率。

  利率的约定的正确表述是:按年利率?%或者月利率?%(?‰)或者日利率%计算利息。按年(月,或者日)计算利息。法院不支持复利计算,不能利滚利。  

  一万一年按一分利息算是多少?

  如果是月息一分,则:

  月利率是10000*1%=100,年利率=月利率*12=100*12=1200,所以一万块一分利息是1200元,这个方式只要改掉基数就可以换算,相当于年化收益12%。

  如果是年息一分,则:

  年息是10000*10%=1000,年利息=本金*10=10000*10=1000,所以一万块利息是1000元。一年1000元利息,相当于年化收益10%。

  根据利息选择正确的贷款方式

  在目前小额抵押贷款或者房产抵押贷款中,利率一般是高于银行贷款的,所以年化利息率就是利息的最终界定数额[创业网:

  这样一来,在彼此借钱的时候,就可以很清晰的明白了。比如目前温州的垫资赎楼业务,高达6天4分利的利息。也就是日利息1.5%,就已经是高利贷了。这是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的。而其实业内做垫资赎楼还是有一些比较便宜的公司的,要谨慎选择。 

  以上就是一分息是什么意思以及一万月息1分利息是多少的内容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对民间借贷利息纠纷可以参照《合同法》的明确规定:

  第一,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借贷双方对于利息问题在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无偿借贷的性质。债务人在借款期限届满之前偿还或者在未约定还款期限时,并且在债权人要求还款时,在合理期限内还款的,不支付利息。

  第二,借贷双方约定了利率标准后又发生争议的,可以在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的标准内确定其利率标准。 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第三,在有息借贷中,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即不得搞高利贷。 如果超过4倍(按现行利率)也没关系,最多有纠纷时,法院不保护超出部分,但没有纠纷时,就可以获得更高收益。说明这条规定不具备惩罚性。

  第四,《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这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具备一定的惩罚性,如果违反了该规定,有可能被法院判定为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那么,你当初约定的倍数,本来可以主张要回的也可能要不回了。

  第五,当事人因借贷外币、台币等发生纠纷的,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以参照偿还时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偿还。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的,可以参照中国银行的外币储蓄利率计息。

  官司案例:

  合同约定“一分利”不等于月息一分钱

  本报讯(燕赵都市报记者蔡艳荣)做生意急需资金,朋友好心借款2万元,双方约定一分利——那就是每月只需支付1分钱的利息,一年下来共计0.12元?这么便宜的事谁都不信,法官也不信。日前,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审理了这起“一分利”民间借贷案件,根据交易习惯判决用了朋友钱的借款人赵达支付朋友相应利息,而不是每月支付一分钱。

  2008年7月,赵达(化名)从事肠衣加工生意购买设备急需资金2万元,向朋友李峰(化名)借款,双方最初约定只借三个月,因赵达到期不能偿还,又与李峰签订一份还款协议,约定借款本金2万元,月息一分,自借款之日起一年内利随本清。一年期满后,李峰多次催讨借款,赵达以经营亏损、投资没有收回等借口一再拖延,李峰无奈之下向法院起诉,要求赵达偿还借款2万元及约定利息。

  在法庭审理中,对借款事实双方无异议,但对于“月息一分”的理解,双方发生歧义。借款人赵达主张两人是朋友,所以借钱给他的原告只是象征性收取借款利息,故约定每月只需支付一分钱,一年下来共计一角二分钱。贷款人李峰主张根据民间惯例,月息一分是指每一元借款每月按一分钱计算利息,被告借了两万元钱,全年应支付自己利息24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借款利率,又称利息率,是指一定时期内利息额同借款人所借本金数额的比率,按年计算则称为年利率,按月计算称为月利率,一般用百分数表示。在民间借贷中自古就有“几分利”的习惯称谓,即每一元钱所对应的利息,一元钱一个月利息一分,一年利息就是一角二分,一百元一年利息就是12元。在本案中,双方约定“月息一分”,应认定为该笔2万元借款的利率,按年利率计算为12%,这一约定并未超过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原告主张的利息应予保护。

  日前,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赵达偿还原告李峰借款2万元,并支付利息2400元。

篇二 月息一分是什么意思
三证合一后的税号是什么?纳税人识别号和组织机构代码是哪一个?

  根据国务院2014年20号文件的要求和国家工商总局的部署,江苏等多个地方从去年年底开始试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记者在江苏探访发现,改革仅仅试行了半个月,其带来的便利已经得到了老百姓的认可。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部署,今年将在全国范围全面推开“三证合一”,并开展“一照一号”试点。

  三证合一改革,正体现了工商注册便利化的发展方向。按照此前世界银行发布的报告,中国多项商业环境排名靠后,其中新企行设立排名128位,中国的企业审批被指过于复杂。

  与以前的营业执照不同,这张营业执照上除了有注册号、公司名称、成立日期、经营范围等,还多了两项内容:组织机构代码证号和税务登记证号。

  那么,三证合一后的税号怎么看呢?纳税识别号又是哪一个?

  据新华网北京10月10日电(记者何雨欣)国家税务总局[微博]征管和科技发展司10日对近日下发的《关于修订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公告》进行了解读,对“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后,纳税人识别号变化相关问题进行明确。

  9月底,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修订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公告》中明确,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其纳税人识别号使用18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有关负责人介绍,纳税人原来分别到工商、质检、税务部门办理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对应的有三个代码: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后,原来需要办理的三个证件合并为一个营业执照,三个代码合并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此次修订正是顺应改革要求,将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纳税人识别号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起来。

  即:三证合一后的纳税识别号(税后) = 18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在公告中,对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分别作出了赋码规定。

  一是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其纳税人识别号使用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是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个体工商户,以居民身份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等为有效身份证明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身份证件号码+ 2位顺序码”组成。

  三是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等为有效身份证明的临时纳税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L+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L+身份证件号码”组成。

  公告明确,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以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仍然由“身份证件号码”+“2位顺序码”组成。“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前已设立但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自然人等其他各类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的编码规则仍按原来规定执行。

  另外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为减少对已登记纳税人的影响和负担,保证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正常办理涉税事项,《公告》明确,其原有的15位纳税人识别号继续有效使用,编码规则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通知》(税总发〔2013〕41号)执行。

篇三 月息一分是什么意思
民间借贷利息的计算

民间借贷利息的计算

案件评查时,看到一起民间借贷案子,当事人约定的利息是月息2分,最后判决全部支持,也没有说明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就询问了一下主办法官,他回答说是银行贷款利率一般都在一分左右,肯定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所以不用费劲地计算,不会错的。后来,又咨询了几个搞民事的同事,回答的都大同小异。闲下来仔细琢磨,总感觉哪儿不对劲。如果说按照一般的商业贷款月息一分左右作为标准的话,它的四倍就是月息四分左右,年息几乎能达到五、六角,这明显超出了平常人心理能够接受的合法民间借贷的范围。如果按照这样的理解来确定标准的话,民间几乎很少有高利贷了。自1991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来,无论是司法界,还是广大群众,都对合法的民间借贷与高利贷之间有了一个比较“清晰”的界限,就是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但是,很多人也包括许多审判人员,对“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理解并不完全相同,有的甚至相差很多。如何正确理解“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解决民间借贷利息到底该怎样计算的问题,就必须要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什么是利率,利息是怎样计算的?

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接待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贷款人将款出借给借款人的目的,一般情况下就是为了获取利息。从借款人的角度来看,利率是使用货币的单位成本,是借款人使用贷款人的货币而向贷款人支付的价格;从贷款人的角度来看,利率是贷款人借出货币所获得的报酬率。其实,利率就是利息与本钱的比值。如果用i表示利率、用I表示利息额、用P表示本金,则利率可用公式表示为:i=I/P。一个单位时间的利息等于本金乘以利率。比如:月息20‰,10000元每月的利息就是200元。计算公式:10000元×20‰=200元。一般来说,利率根据计量的期限标准不同,表示方法有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按照行业规则,日利率用万分之一( ?)来表示,月利率用千分之一(‰)来表示,年利率用百分之一(%)来表示。如果没有特别注明,?就表示日利率,‰就表示月利率,%就表示年利率。年月日利率之间的换算公式是:日利率(?)=年利率(%)/360;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月利率(‰)/30。比如,当事人借据写的利息是5‰,就表示月息千分之五。如果借据上写的是5%,就表示年息百分之五。如果当事人借据上约定月息是5%,用规范的月息表示方法应该写成50‰。

人们常说的“年(月)息多少厘(分)”是指一元本金一年(月)应该支付多少厘(分)利息。比如“月息2分”的意思就是一元钱每月的利息二分钱,月利率是0.02元/1元=20‰,化成年利率就是20‰×12=24%,那么,一元钱每年的利息是2角4分。计算公式:1元×24%=0.24元。

计算利息银行通常有两种方法,即积数计息法和逐笔计息法。积数计息法按实际天数每日累计借款余额,以累计积数乘以日利率计算利息。计息公式为: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其中累计计息积数=每日余额合计数。积数计息法主要用于计算本金经常变化的存贷款利息,比如活期存款。逐笔计息法是用确定的本金和约定的利率,按计息公式逐笔计算利息。逐笔计息法一般用于计算本金相对比较固定的存贷款利息。比如定期存款。计息期为整年(月)的,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年(月)利率×年(月)数。计息期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年(月)利率×年(月)数+本金×日利率×零头天数。还可以将计息期全部化为实际天数计算利息,即每年为365天(闰年366天),每月为当月公历实际天数,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日利率×实际天数。 例如:某甲向某乙借款10000元,约定年息2角,期限二年,实际用款二年零35天,利息多少?“年息2角”是指一元钱每年的利息是2角钱。那么它的年利率是:0.2元/1元=20%,日利率是:20%/360,利息=10000×20%×2+10000×20%/360×35=4194.45元。

民间借贷的本金相对是确定的,利率也是提前约定好的,所以,民间借贷的利息通常都是采用逐笔计息法计算的。

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应如何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实践中,人们对“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理解则千差万别,有的以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为标准,有的则参照各商业银行的利率计算,还有的则

【月息一分是什么意思】

以农村信用联社的利率计算利息。由于理解上的差异,导致结果不一,不但不利于解决纠纷,往往还徒添许多新矛盾。

从字面上理解,“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指的是银行同种类的贷款利率。那么,银行贷款利率的种类有哪些呢?实践中,银行贷款利率是按照不同的角度和方法来分类的。按计算利率的期限单位可划分为:年利率、月利率与日利率,分别以%、‰、?表示。按利率的决定方式可划分为:官方利率、公定利率与市场利率。按借贷期内利率是否浮动可划分为:固定利率与浮动利率。按利率的地位可划分为:基准利率与一般利率。按信用行为的期限长短可划分为:长期利率与短期利率。按利率的真实水平可划分为:名义利率与实际利率。按借贷主体不同划分为:中央银行利率,包括再贴现、再贷款利率等;商业银行利率,包括存款利率、贷款利率、贴现利率等;非银行利率,包括债券利率、企业利率、金融利率等。按是否具备优惠性质可划分为:一般利率与优惠利率。按利率的计算公式不同可划分为:单利与复利。

民间借贷中约定的利率,如果和银行的贷款利率相比较的话,期限的长短、单位都很好识别,也不存在优惠政策问题,还属于非银行利率,需要解决的争议和分歧是应该参照哪个银行的贷款利率,以及是否计算复利的问题。

在我国,利率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的。各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基准利率,实际合同利率可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2004年,人民银行放开了银行贷款利率浮动范围,对银行贷款利率上限不再做限定,下限为0.9倍基准利率。不过对信用社贷款利率仍有上限限制,要求信用社贷款利率上限不得高于2.3倍基准利率。所以实践中,银行贷款利率有三种,即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一般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和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那么,民间借贷应该参照哪个利率更合理呢?首先,商业银行的范围除了传统国有的四大银行外,还包括交通银行、招商银行、邮储银行,以及其他私立银行、股份制银行等,农村信用社虽然属于信用合作机构,但目前所办理的业务已经与商业银行无异,另外,外资银行、外国银行在我国的分支机构等等都属于银行,各银行作为经营存贷业务的企业,法律地位相同,都具有自主的定价权,各专业银行之间已经取消了贷款用途的限制,贷款业务基本相同。民间借贷利率为什么要参照这家而不是那家,找不到令人信服的理由,参照哪一家都没有说服力。其次,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已经放开,几乎成了市场调节,其结果必然导致这些银行贷款利率的不确定性,也就失去了参照的价值。再次,人民银行取消了一般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浮动上限,即使没有取消上限的农村信用社也高达基准利率的2.3倍,实践中,无论是一般的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还是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大都高出基准利率的一倍左右,如果民间借贷按照这个基数再计算四倍的话,就相当于基准利率的八倍,明显对认定和打击高利贷等违法犯罪行为不利。而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具有权威、稳定、微利等特征。民间借贷用基准利率作为参照不但信息好找,好操作,而且计算四倍以内作为合法借贷行为的界限,能够较好地调节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同时还能有效打击高利贷、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等违法犯罪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银发[2002]30号)也明确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其实就是基准利率。

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所规定的“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应理解为“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基准利率的四倍”,而不是其他商业银行在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基础上浮动后的利率。

关于能否计算复利的问题,在我国没有禁止性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20、21、25、28条中反而有计收复利的规定,说明我国法律是允许计算复利的。复利,俗称利滚利、驴打滚等等,通常是高利贷的一种比较隐蔽的形式。民间借贷中如果也有计收复利的约定,是否予以支持呢?笔者认为,这种约定不能与禁止高利贷的相关规定相违背,也就是说,不论利率如何约定,利息如何计算,也无论是复利,还是逾期利息,或是违约金,但实际计算的结果,利率总和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即不超过基准利率的四倍即可。

案例:某甲于2011年2月10日从某乙处借款60000元,约定月息2分,期限一年,逾期则加收一半利息。到期后,经某乙索要,某甲于2012年2月29日偿还了本金20000元,某乙于2012年3月15日向法院起诉,要求某甲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和罚息。

分析:月息2分,换算成利率为20‰,2011年2月10日执行的基准利率是年利率6.06%,换算成月利率是6.06%/12,它的四倍是6.06%/12×4=20.2‰,大于20‰,当事人约定的月息2分,未超过基准利率的四倍,应当予以支持。但是,逾期部分,当事人约定加收一半利息,利率就变成了(1+50%)×20‰=30‰,大于20.2‰,超过了基准利率的四倍,超出的部分属于高利,不予支持。案例中,某甲从某乙处借款60000元,至起诉之日,用期一年零35天,其中20000元逾期20天,40000元一直未还。所以,应当判决某甲偿还某乙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期内利息60000×20‰×12=14400(元);支付已付本金20000元的逾期利息及罚息20000×20.2‰/30×20=269.33(元);支付剩欠本金40000元每天的逾期利息及罚息40000×20.2‰/30=26.93(元)(自2012年2月11日计算至执行之日止)。

篇四 月息一分是什么意思
民间借贷的利率多高算是高利贷?

民间借贷的利率多高算是高利贷?

实体经济不景气,股市低迷,房地产的泡沫严重,你手上有闲钱,又找不到合适的投资渠道,还想用这些钱去“生钱”,于是借钱给比较靠谱的亲朋好友用于经营,收取一定的利息,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大状有话说,今天谈谈民间借贷约定利率要注意的事项。 谈法律问题之前,先普及一下关于民间借贷中关于利率的常识。很多人分不清“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月息十厘”、“月息一分”这样的名词,简单点讲,年利率=月利率×12,日利率=月利率除以30。一分等于十厘,月息十厘相当于月息1%,换算成年利率就是12%。一般而言,采用年利率还是月利率是根据借款期限来定的,长期借款一般采用年利率,短期借款一般采用月利率,超短期借款,也有采用按日计息的。(写到这里,感觉太基础了,流汗~ )

我国民法是禁止高利贷的。尽管在东部沿海一些地区,民间借贷年化利率高达50%,但是一旦出现纠纷,法院是不会支持出借人主张的。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个规定的理解可分为三个层次:

1、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低于24%的,完全合法有效,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2、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高于36%的,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一律无效,即使有借据有合同,甚至借款人已经支付了利息,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均属无效。借款人有权要求出借人返还高于36%部分的利息。

3、约定的年利率介于24%-36%之间,为自然债务区,提起诉讼了,法院不会保护不予认可;如果借款人愿意自行履行的,法院也不反对。但是,如果借款人自行履行了之后又要求返还,则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当事人约定了逾期利率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

为限。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的,

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篇五 月息一分是什么意思
欠款纠纷举证制度

借款是否归还,谁来承担举证责任?

河北李景玉律师事务所 李景玉律师

案例:

2010年3月16日,张某口头向刘某借款5万用以投资办厂,双方约定利息为月息一分六,每月支付,一年到期后偿还本金。2011年7月,刘某到法庭起诉张某,要求刘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5.5万元。刘某诉称双方口头约定,未有书面借据,刘某提供证人证言,证实听张某说过借款办厂一事,对于是否归还,证人表示不甚清楚。张某对借款五万元办厂一事并不否认,但在第一次开庭时,辩称本息已经全部归还。在第二次开庭时,张某又变更说当时出具借条给刘某,全部归还借款后,借条已经撕毁。张某未提供证据。

争议焦点:

本案在审理中,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是判令张某归还向刘某的借款本息5.5万元。

既然张某承认曾向刘某借款5万,张某的法庭陈述是属自认,原告已完成了举证义务,张某应该举证证明借款已全部归还,债务已经消失的事实。现在张某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全部归还借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所以,法院应该判决张某归还借款本息5.5万。

另一种意见是驳回刘某的诉讼。

虽然张某承认曾经借款5万,但是通盘否认至今仍然欠款,因此张某实际未承认债务,原告并未完成举证责任,不足以证明债权现实的存在性。原告应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疑:

笔者支持第二种意见:

1、举证责任仍然在原告刘某。

本案的分歧焦点是“借款5万元”是否还存在?涉及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该法条的这一规定属一般性举证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应广泛实用的认定证据适用原则,不得任意改变扩大和缩小适用范围。对本案的争议事实“谁应该来举证”的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七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结合本案,被告的二次法庭陈述曾向原告借款5万元,但如果借款时没有书面凭据,还款时也难以要求债权人出具款项已偿还的凭据。因此,单凭被告对当初借款行为的认可即要求被告承担证明责任以证明借款确已付清,这种证明责任的分配并不妥当。因为在口头借贷关系中,还款时通常不会留下还债的凭据,强行要求债务人承担证明责任,债务人客观上通常举证不能,如此分配举证责任难谓适当。另说明一点,这种纠纷的发生,多因口头借贷而产生,债权人选择口头借贷而将自己置于不测之风险,由债权人对自己的不谨慎行为承担风险也非不当。#p#分页标题#e#

2、被告张某的行为不属自认。

自认,是指当事人对不利于自己的事实的承认。广义上的自认还包括对他方所提诉讼请求的承认,但一般均是指对事实的承认。《证据规定》规定了自认的原则,即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本案被告承认曾经向原告借款5万元,但称已还,说明被告的真实意思并非是要承认原告的借款还存在的事实主

张,而是为辩白该借款已经偿还,债务已经不存在的一种抗辩理由,被告的法庭陈述应属抗辩原告的主张,否认原告主张的借款仍存在这一主要事实,而不是对原告诉讼请求的认可,不构成对债务自认。因此,本案5万元是否存在仍应由原告举证证明。

综上,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篇六 月息一分是什么意思
《金融学》第三章 利息利率

篇七 月息一分是什么意思
配资公司真相大揭秘

配资公司真相大揭秘:原理同美国次贷 风险超乎想象

市场前期因杠杆资金而疯涨,近期又因去杠杆而狂跌,成为了彻头彻尾的“资金市”。既然如此,要想预测未来涨跌,还得继续查看资金面的变化。带着这一问题,我们剖析配资公司真相,为回答上述问题,提供一个视角。

一、配资公司业务细节

配资公司不是新生事物,但原本不为众人熟知,却在这轮狂跌后突然成为了众矢之的。【月息一分是什么意思】

配资公司是一个资金掮客,其业务本质,是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处,以相对低的利率融资,然后以更高利率借给投资人炒股。

图1

【月息一分是什么意思】

我们用例子介绍配资公司的业务流程,主要分两步:

(1)配资公司拿自有资金1亿元,以1:3杠杆,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融入3亿元,开立一个总值4亿元的股票账户(称母账户,可从券商处拿伞形账户,也可自行发行单一结构化信托)。

【月息一分是什么意思】

图2

(2)借助HOMS等软件的分仓功能,将该母账户拆分为若干个二级子账户,给若干个客户配资交易之用。

图3

然后配资公司开始招揽配资客户。每个客户拿出自己的本金,找配资公司配资,配资公司会分给他一个子账户。为简便起见,我们假设招揽了10个客户,每个客户拿出本金1000万元,以1:3杠杆,所以每个子账户市值理应4000万元。

注意,上述母账户开立后,不能随便增减资金。因此,客户提交的1000万元本金,并不是打入这个母账户,而是直接支付给配资公司(或其指定的他人账户)。配资公司招揽了10个客户后,收到10个客户的本金共1亿元(每个客户本金1000万元)。然后从母账户向10个子账户中各划入4000万元,交给客户使用。【月息一分是什么意思】【月息一分是什么意思】

图4

换言之,配资公司最开始出资的1亿元,其实是帮未来的客户垫资。待10个客户招揽来了后,它从客户那收回1亿元(有时候,招揽客户不足,有可能收回不足1亿元,比如只收回8000万元)。

然后,它可以拿着这1亿元(或8000万元),再去开第二个4亿元的母账户(又从银行融入3亿元),招揽客户配资后又腾出1亿,继续去开第三个母账户……

理论上,只要股票在涨,配资公司可开立无数个母账户,每次从银行融入3亿元,最后融入巨资,比如30亿(10个母账户),那么配资公司自身的杠杆已不是1:3,而是1:30!

二、利差收入与周转率

配资公司的收入,大部分来自利差(此外还有佣金差等)。从银行融资,利率在7%左右(银行一般是拿理财产品资金池对接,加上通道成本后在8%左右)。而给客户配资,利率在月息一分利以上,年化12%以上,普遍是18%,高者甚至达到20%。

因此,每个母账户内有3亿元的银行融资,利差以最低的10%计(18%-8%),那么利差收入3000万元。 注意,由于配资公司收回了1亿元,再去做一笔同样金额的同样生意,那么又赚一笔3000万元……周转次数越多,盈利空间大得惊人,做满10笔,劲赚3亿元!而本金是1亿元,年化收益率为300%。

马克思说,如果有300%的利润,资本就敢于践踏人间一切的法律。这当然包括《证券法》。

大家或许对这个业务模式似曾相识。对的,其实银行也是这个业务模式,用一次次资金周转来赚利差(金融学的原理是相通,哪怕在高大上的银行和草根出身的配资公司之间)。但是,银行有“资本充足率”限制,资金周转次数受到限制,因此将整体风险控制在一定程度内。

然而,配资公司不受这样的“资本充足率”限制。

二、主要风险点

配资原理是高杠杆配资,贷给客户去买入一种价格在涨的资产,以未来的盈利偿付本息。又似曾相识了,对不对?没错,这就是美国次贷,一模一样!

所以,它的风险不得不防。上述业务模式,至少包含了三大风险:

(1)过度杠杆的风险:银行用理财资金对接配资公司,为保障资金安全,设了较严的预警线、强平线。继续上述例子,1:3的杠杆,预警线是0.95。换言之,4亿元的母账户,全投了股票,亏了2000多万元,市值跌破3.8亿元(4亿元的95%),就要求追加保证金,使市值回到3.8亿元。

但如果配资公司也给客户设0.95的预警线,5%的浮亏就得报警,那简直没法玩A股!所以,配资公司给客户的预警线会更低,比如0.875。0.875意味着,客户拿1000万元过来配了1:3(共4000万元),那么其本金亏掉一半多(500万以上)时,才会被通知追加保证金。

图5

配资公司的资金融入方的预警线显著高过资金融出方,形成了风险差(或风险敞口)。我们假设一个极端情景:10个配资客户各亏了300万,那么母账户共亏3000万元,市值跌至3.7亿元,已突破了0.95的预警线。银行通知追加保证金1000万元,使市值回到3.8亿元。此时,由于各配资客户均未突破0.875的预警线,因此他们不用追加保证金。

这意味着,这笔1000万元的保证金,需要配资公司自己掏钱去追加。换言之,上述风险敞口需要配资公司以自有资金去弥补。配资公司的高额利差收入,其实赚是风险错配的钱。

配资公司老板财大气粗,追加1000万元似乎不算什么。但是,前文已提到,配资公司拿1亿本金,周而复始地开立了10个母账户。如果每个母账户都要求追加1000万元保证金,那么悲剧就可能降临……

这就是过度杠杆的风险。其根源,是配资公司没有“资本充足率”概念,杠杆可能无度。

(2)资金风险:配资公司不受任何部门监管,配资客户将本金提交至配资公司指定的账户上,也没有类似银行这样的托管方,因此资金安全性得不到任何保障。如果配资公司资金链面临断裂,它会重新以优惠利率招揽一批新客户,收取他们的本金后卷款跑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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