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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的强制作用是对违反税法的行为

2017-07-04 11:58:52 编辑: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导读: 税法的强制作用是对违反税法的行为(共6篇)税法的分类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将税法分为不同种类。      (一)按照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效力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基本法和税收普通法      (1)税收基本法对税法中的共同性问题加以规范,对具体税法具有约束力,在税法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其基本内容一般包括^税收制度的性质、税务管理...

篇一 税法的强制作用是对违反税法的行为
税法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将税法分为不同种类。
   
  (一)按照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效力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基本法和税收普通法
   
  (1)税收基本法对税法中的共同性问题加以规范,对具体税法具有约束力,在税法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其基本内容一般包括^税收制度的性质、税务管理机构、税收立与管理权限、基本税收权利与义务、法律责任、税务争讼等。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统一的税收基本法。
   
  (2)税收普通法是就某一类纳税人、某一类征税对象或某一类税收问题单独设立的税收法律、法规或规章。税收普通法受税收基本法的约束和指导,对税收基本法规定的事项分别立法实施。
   
  (二)按照税法的职能作用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1)税收实体法是规定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主体、征税客体、计税依据、税目、税率、减税免税等,是国家向纳税人行使征税权和纳税人负担纳税义务的要件,只有具备这些要件时,纳税人才负有纳税义务,国家才能向纳税人征税。税收实体法直接影响到国家与纳税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分配,是税法的核心部分,没有税收实体法,税法体系就不能成立。
   
  (2)税收程序法是指以国家税收活动中所发生的程序关系为调整对象的税法,是规定国家征税权行使程序和纳税人纳税义务履行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内容主要包括税收确定程序、税收征收程序、税收检查程序和税务争议的解决程序。税收程序法是税法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即属于税收程序法。
   
  (三)按税法效力分类,可以将税法分为税收法律、法规、规章
   
  (1)税收法律是指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制定的规范性税收文件。我国税收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而高于税收法规、规章,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税收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地方立法机关根据其职权或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授权,依据宪法和税收法律,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制定的规范性税收文件。我国目前税法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即是税收法规,由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和由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地方税收法规两部分构成,其具体形式主要是“条例”或“暂行条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税收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税收法律高于税收规章。
   
  (3)税收规章是指国家税收管理职能部门、地方政府根据其职权和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授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规范性税收文件。在我国,具体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以及地方政府在其权限内制定的有关税收的“办法”、“规则”、“规定”,如《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等。税收规章可以增强税法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但其法律效力较低。
   
  (四)按照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可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
   
  (1)国内税法是指一国在其税收管辖权范围内调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经由授权或依法律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2)国际税法是指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税权权益分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政府间的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关税互惠公约、“经合范本”、“联合国范本”以及国际税收惯例等。其内容涉及税收管辖权的确定、税收抵免以及无差别待遇、最惠国待遇等。国际税法是国际法的特殊组成部分,一旦得到一国政府和立法机关的法律承认,国际税法的效力高于国内税法。
   
  (五)按照税收收入归属和征收管辖权限的不同,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1)中央税属于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如消费税、关税等为中央税。
   
  (2)地方税属于各级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如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为地方税。
   
  (3)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属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共同收入,目前主要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如增值税。

篇二 税法的强制作用是对违反税法的行为
违反税法的行为及其后果

违反税法的行为及其后果

最近在报纸上看到一则新闻,美国遗产税法将于09年12月31日期满失效,因此在今年内死亡的人不用缴遗产税。由此可见,税收是具有强制性的,国家依靠政治权力,即税法,强制征税,任何人都要依法纳税。也就是说,税收依靠税法的强制力实现。

尽管有税法作税收的坚强后盾,但依然有些人财迷心窍,违反税法,拒交或漏缴税款。其行为主要包括偷税、欠税、骗税、抗税四种。

偷税,是指纳税人以不缴或少缴税款为目的,采取各种不公开的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欺骗税务机关的行为。其手段又分为以下四种:伪造、变造、隐匿和擅自销毁账簿、计财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不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这一行为实际上构成了偷税罪,一经查出,当由税收机关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以罚款,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去年11月,税务部门刚查出一个偷税六百多万元的民营企业,而且这一民企之前还被评为A级纳税信用单位,这个单位隐匿账簿,同时不办理纳税申报,最终被股东揭发,被确认为严重的偷税罪,税款缴回,偷税者被严惩。

欠税,指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没有按时交纳而拖欠税款的行为。它的手段很简单,就是像无赖一样硬是不缴,或是躲着不出来,避免与税务部门遇见,以此拖延期限。对此,国家的惩罚措施也很简单:一开始是罚交滞纳金;仍不缴纳的,从其金融机构的存款中强制扣缴,或是扣押、查封、拍卖其物品、财物等以抵缴税款和滞纳金。12月30日,北京市地税局发布了“欠税黑榜”,一些知名企业如北京城建第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也位列其中,地税局表示将冻结其账户或强行还款。

骗税,指纳税人用欺骗方法获得国家税收优惠的行为。骗税的手段很多,如:虚列出口货物数量、虚报出口货物价格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虚报自然灾害骗取税收减免等。这一行为常常有严重情节,因此惩罚措施也格外严厉: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近日,一起名为“夏都专案”的骗税大案被侦破,骗取税额竟高达4.3亿元,涉及全国11个省市共211个企业,证据表明此团伙具有一整套的骗税方案,主要手段就是出口退税骗取。

抗税,指纳税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拒绝接受税务机关的纳税检查、威胁、围攻、殴打税务人员等行为,都属于抗税的范畴。根据刑法规定,犯有抗税罪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以罚金,情节严重者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今明星艺人中不乏抗税者,如蔡康永、林志玲就因拒绝接受税务检查而打官司,最终纷纷败诉,应该说他们的行为是典型的抗税,但鉴于两人都尊重判决,败诉后还请了税款,因此并没有受到进一步制裁。此外,某些地区的黑势力也是抗税大军的“中坚力量”。

将四种违反税法的行为相比较,我们可以发现,从惩罚措施上看,骗税惩罚最重,随后是偷税、抗税,欠税惩罚最轻。因为相比之下,欠税只是类似于耍无赖的一种方式,国家能够有效地采取措施缴回税款,不会给国家带来较大损失;抗税的情节就较恶劣,含有暴力的因素,不但干扰税务部门执法,还影响社会秩序,危害社会安宁;偷税则属于一种欺诈手段,也是现实中不法分子最常用的手段,它的存在影响社会风气,会滋长人们的贪婪,唆使人们为利益撒谎,同时也会因此使国家蒙受较为严重的损失;而骗税是极端恶劣的欺骗方法,钻国家政策

的空子,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并且一般骗税者都精心预谋,是典型的知法犯法,必须严惩!

近几年来,每年我国都会流失1000亿元的税款,损失严重,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五条:公民纳税意识不强、纳税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法律滞后造成有些人钻空子;执法力度不够;现金体外流动量大;“灰色收入”(指公民获得的工资、津贴以外的收入)难以征管。也许那些从中获利的人会暗自窃笑,但实际上,这种违反税法,拖欠、欺骗税务所带来的后果,无论是对个人、社会还是国家,都是有百害而无一利的。

对违反税法这个人而言,从眼前看他似乎占了便宜讨了巧,而且可能也没有被税务部门发现,但他损失的东西却远比他得到的多。举个例子,某人少交了一元的税款,实际上他拿着也没有太大用处。倘若你一元我一元人人都不交,政府的损失就大了,很可能一项造福于民的计划,便因此被搁置。我举这个例子是想说明,一个人违反税法,他得到的财富,远比不上政府利用这些钱创造的价值,他既要为此承担法律责任,也要承担自己的损失。

对整个社会而言,违反税法的行为是一种无法弥补的损失。这种损失又包括两个方面:首先是直接的财政方面,违反税法者少交的税款,社会自然也就享受不到,因此会影响社会的发展,无法利用这些税款提升社会的经济、文化水平;其次是间接的风气方面,一个人逃税成功了并从中获取了利润,自然会使他人眼红而导致另一些人触犯税法,形成恶劣的社会风气,同时会带来更为严重的财政方面的损失。而如果一个社会的生产力水平上不去,大家都过着穷日子,税收就会更少了,社会也就更落后。应该说,这种恶性循环是必须要防止的。

对一个单独的国家而言,违反税法的行为会使其变得脆弱,不堪一击。国家的建设依靠财政收入,而税收又是财政收入的主体,所以一个国家的税收就如同一个人的生命一样重要。当这个国家的税收极其混乱时,他的“死期”也就不远了。就拿索马里来说,它的政府已是名存实亡,其中一个原因就是他无法阻止有效地税务管理,根本没有办法与其他势力相抗衡,更不用抓海盗了。如今索马里越来越穷、越来越乱,早就控制不住局面了。由此可见,税收对于国家发展、安全是多么重要,违反税法的危害又是多么巨大。

不过,事实上违反税法的人还没有多到足以造成以上严重威胁,这应该说得益于税收的强制性(即税法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税收不至于流失过多。但是,“一千亿”的数字仍然需要我们完善税收方面的工作。

针对前面提到的五个导致税款流失的原因,我提出以下三点建议:加强对公民在纳税方面的法制教育,明确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完善法律制度,加大监管力度,尽量做到早发现违反税法者并早缴回税款,使人们不敢去触犯;加强对经济制度的管理,在源头处阻断不法分子的违法行径。

但监管毕竟只是一种手段,若想要真正做到人人自觉诚信纳税,还是得要我们大家共同努力,明确国家、集体于个人利益紧密相连,地址逃税的行为。只有这样,我们的国家才能繁荣,我们的生活也才能更美好。

篇三 税法的强制作用是对违反税法的行为
税法(一)(2015) 第1章 税法基本原理 课后作业

税法(一)(2015) 第一章 税法基本原理 课后作业

一、单项选择题

1.

下列有关税法和税收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A.税收的征税主体是国家,除了国家之外,任何机构和团体都无权征税

B.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税收分配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C.从税收的本质来看,税收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形成的以国家为主体的社会剩余产品分配关系

D.从形式特征来看,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点,其中强制性是其核心 2.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必须先缴清税款或者提供纳税担保才可以申请税务行政复议,这体现了税法适用原则中的( )。

A.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B.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C.法律优位原则

D.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3.

企业依据税法进行税收筹划体现了税法规范作用中的( )。

A.指引作用

B.预测作用

C.经济作用

D.强制作用

4.

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应以( )为基础和标志。

A.国家颁布新税法

B.出现新的纳税主体

C.引起纳税义务成立的法律事实

D.税务机关作出征税行为

5.

对于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造成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的追征期是( )年;特殊情况下,追征期是( )年。

A.3;5

B.3;10

C.5;10

D.2;5

6.

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的是( )。

A.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冻结纳税人的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B.依法拍卖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

C.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

D.扣押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

7.

【税法的强制作用是对违反税法的行为】

根据税法运行的相关规定,下列各项中( )是税收立法的核心问题。

A.制定税法

B.确定征税主体

C.确定纳税主体

D.税收立法权的划分

8.

我国现行税制中的土地增值税采用的税率是( )。

A.超额累进税率

B.超率累进税率

C.全额累进税率

D.超倍累进税率

9.

税务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税务规章的( )。

A.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B.地方性法规不再适用

C.应当适用税务规章

D.应当由税务机关确定适用税务规章还是地方性法规

10.

下列各项中,可以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是( )。

A.省级税务机关

B.乡镇级税务机关

C.市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

D.省级税务机关的直属机构

11.

税务机关派出人员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出示( )。

A.介绍信和工作证

B.介绍信和税务检查证

C.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D.工作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12.

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在非居住国得到税收优惠的那部分所得税,视同已纳税额而给予抵免,不再按本国税法规定补征税款的制度属于( )。

A.免税法

B.间接抵免法

C.直接抵免法

D.税收饶让

13.

下列关于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A.免税法可以彻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

B.税收饶让是一种独立的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C.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基本方法包括免税法和抵免法

D.目前世界各国所采取的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式主要有单边方式、双边方式和多边方式 14.

2014年纳税人取得的收入在2015年补税时,依据2014年有关税收实体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税款缴纳程序按2015年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程序执行,这体现了税法适用原则中的( )原则。

A.实体从旧,程序从新

B.法律不溯及既往

C.新法优于旧法

D.程序优于实体

15.

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税法失效的类型的是( )。

A.新税法代替旧税法

B.直接宣布废止某项税法

C.税法本身规定废止的日期

D.税法本身与其他法规冲突

16.

下列各项中,( )是构成税收实体法要素中的基础性要素,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最主要标志。

A.课税对象

B.税目

C.计税依据

D.税率

17.

( )与课税对象的价值量脱离了联系,不受课税对象价值量变化的影响;适用于对价格稳定、质量等级和品种规格单一的大宗产品征税的税种。

A.超额累进税率

B.定额税率

C.超率累进税率

D.比例税率

18.

税法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从狭义税法角度看,有权的国家机关是指(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B.国务院

C.财政部

D.国家税务总局

19.

税收法律主义也称税收法定性原则。下列有关税收法律主义原则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 )。

A.税收法律主义的功能偏重于保持税法的稳定性与可预测性

B.课税要素明确原则更多的是从立法技术角度保证税收分配关系的确定性

C.课税要素必须由法律直接规定

D.依法稽征原则的含义包括税务机关有选择税种开征和停征的权力【税法的强制作用是对违反税法的行为】

20.

税务机关通过对企业评级,对被评为A级的守法企业两年内不实施检查,体现了税法基本原则中的( )。

A.税收法律主义原则

B.税收公平主义原则

C.税收合作信赖主义原则

【税法的强制作用是对违反税法的行为】

D.实质课税原则

21.

为了确保国家课税权的实现,纳税人通过税务行政复议或税务行政诉讼寻求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必须事先履行税务行政执法机关认定的纳税义务,否则不予受理。这一做法适用的原则是( )。

A.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B.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C.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D.法律优位原则

22.【税法的强制作用是对违反税法的行为】

下列税法解释中不能作为法院判案直接依据的是( )。

A.立法事后解释

B.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检察解释

C.行政解释

D.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审判解释

二、多项选择题

1.

下列关于税法解释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税法的法定解释同样具有法的权威性

B.司法解释的主体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

C.税法的行政解释,能作为法庭判案的直接依据

D.税法的立法解释包括事前解释和事后解释,通常我们所说的税收立法解释是指事后解释 E.扩充解释是税法解释的基本方法,税法解释首先应当坚持扩充解释

2.

根据税收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税收法律关系的特点的有( )。

A.主体的一方只能是国家

B.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

C.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D.具有财产所有权或支配权单向转移的性质

E.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是纳税人,另一方是税务机关

3.

下列各项中,属于税收法律关系消灭的原因的有( )。

A.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

B.纳税义务因超过期限而消灭

C.纳税义务的免除

D.新税法的颁布

E.纳税主体的消失

4.

下列关于税收实体法要素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纳税人就是负税人

B.计税依据是从量的方面对征税所作的规定,是课税对象量的表现

C.税目是课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代表征税的广度

D.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代表课税的深度

E.国家开征的每一种税都有纳税期限的规定

5.

下列各项中,属于减免税基本形式中的税额式减免的有( )。

A.跨期结转

B.减半征收

C.核定减免率

D.抵免税额

E.免征额

6.

下列各项中,属于税务规章的制定程序的有( )。

A.立项

B.执行

C.决定和公布

D.审查

E.起草

7.

下列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

A.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可以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授权下级税务机关

B.税收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且一般不得溯及既往

C.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报送备案

D.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E.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一般每年组织一次

8.

下列关于税收执法特征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税收执法具有单方意志性和法律强制力

B.税收执法是有责行政行为

C.税收执法具有裁量性

D.税收执法具有被动性

E.税收执法具有效力先定性

9.

下列关于税收执法监督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

A.税收执法监督的主体是税务机关

B.税收执法监督的主体是纳税单位和个人

C.税收执法监督的对象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D.税收执法监督的内容是内部非行政执法

E.税收执法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10.

根据行使征税权力的原则和税收管辖范围、内容的不同,目前世界上的税收管辖权分为( )。

A.来源地管辖权

B.居民管辖权

C.公民管辖权

D.居住地管辖权

E.国籍管辖权

篇四 税法的强制作用是对违反税法的行为
第1.3节税法的地位、功能与作用

第三节 税法的地位、功能与作用

一、税法的地位(识记)

关于税法的地位,我们要弄清楚两个问题:

第一,税法究竟属于公法、私法抑或其他。

第二,税法在整个法律规范体系中的地位,其核心意义是税法和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将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是大陆法系的传统做法,现代法学一般认为,凡涉及公共权力、公共关系、公共利益和上下级服从关系、管理关系、强制关系的法,就是公法。 凡属个人利益、个人权利、自由选择、平权关系的法,就是私法。

目前公法私法化、私法公法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

关于税法的性质的观点,通说是:税法属于公法。但有公法私法化的趋势。

本教材的观点是税法属于以公法为主、公私兼顾的经济法的范畴(这里涉及经济法的性质问题,我在这里不做过多的论述),是经济法的二级部门法,其所具有的一些私法因素,这些私法的因素主要就是对纳税人权利的重视和关怀。但是从本质上来说,税法仍然是以公法为主。

我们现在来解决第二个问题,税法同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一)税法与宪法的关系(领会)

税法与宪法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制定一切法律的依据,因此,税法的制定和执行都不能违背宪法。

二是税法的一些根本问题应该在宪法中得以体现,这不仅符合宪法的本质,而且符合国际惯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六条就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另外,税收法定原则、纳税人基本权利等内容也需要在宪法中予以体现,如此才能真正确立其地位,进而推进税收法治建设。现代税法的制定和执行不仅不能违背宪法,而且还必须体现宪法中保障公平和正义、提高经济效率、增进社会福利的基本精神。

(二)税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应用)

税法与经济法的关系一直是法学界争论不休的话题。

一种观点认为,税法作为经济法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另一种观点认为,税法并不必然构成经济法的组成部分。

税法的调整对象及其本质决定了其属于经济法的体系,具体而言,税法是经济法中财税法之核心内容。这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察:

首先,从调整对象来看,税收关系无论是作为经济分配关系,还是经济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都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次,税法的本质与经济法的本质相一致。经济法强调“以人为本、平衡协调和社会本

位”的人文客观精神;税法从本质上而言,是国家通过法律途径筹集财政收入最终又为整个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就是最好的体现。近来在税法领域贯彻科学发展观,树立以人文本,尊重人权,纳税人权利本位的精神,更是反映了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之精神。因此,税法属于经济法体系中的二级子部门法。

(三)税法与民法的关系(领会)

1.联系:民法属于私法的范畴,而税收是以私人各种经济活动为对象而进行课征的,而私人的各种经济活动又首先被以民法为中心的私法所规制。因此,税法的规定往往是以私法为基础的。甚至税法上的某些概念或理念,也来源于民法

2.区别:税法属于经济法的范畴,具有公私交融的特征。民法属于私法范畴。由此决定了税法与民法在立法本位(是立足于公共利益还是个人利益)、调整手段(民法是用私的手段、税法的调整手段是以公为主、公私融合)、责任形式等方面都存在显著区别。

(四)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领会)

1.联系:税法中的税收征管与税收行政复议等部分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与一般行政法并无二致。

2.区别: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税收关系,包括税收分配关系和税收征管关系。税收分配关系是主要的,税收征管关系是次要的,是为前者服务的。税收关系实质上是一种经济关系,而不是行政关系。

(五)税法与财政法的关系(应用)

财政法包括财政收入法、财政支出法以及财政监督法。

税法属于财政收入法,它调整税收关系、即大部分的财政收入关系,财政支出法调整财政收支关系,财政监督法调整财政监督关系。

二、税法的功能

税法的功能,是指税法内在固有的并且由税法本质决定的,能够对税收关系和税收行为发挥调整和保护作用的潜在能力。(概念要求识记)

税法的功能,可以分为规制功能和社会功能两类。一方面,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和税收行为的规范,所以其具有各种规制功能(识记);另一方面,税法是统治阶级与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所以其具有各种社会功能(识记)。

(一)税法的规制功能(识记)——————具体内容(领会)

税法规制功能的基本内容包括税法的规范功能、约束功能、强制功能、确认功能和保护功能。这些功能相互配合、共同作用,组成税法规制的有机系统。

1.税法的规范功能。同其他任何法律规范一样,税法也具有规范功能。

构成税法规范功能的要素,我们主张采用“三要素论”。

税法的指引功能,是指税法对其所规范的主体行为予以指明和导向的功能。每项税法规

范总要以权利和义务的形式规定税收行为的模式或标准,明确哪些行为是允许的,哪些行为是必须做的,哪些行为是禁止的,以此指引税收行为人的行为。

税法的评价功能,是指税法作为一种税收法律规范所具有的判断、衡量行为人税收行为是否合法的功能。任何法律规范都是一种评价准则。税法规范是评价行为的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说,税法的评价功能是税法指引功能的一种延伸。

税法的预测功能是指参照税法行为标准,人们可以预先考虑其应如何进行税法行为以及此行为将带来什么样的后果,进而作出相应的安排。

2.税法的普遍约束功能和强制功能。税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因此它具有该国主权所及范围内的普遍约束力和强制力。

税法的普遍约束功能,是指税法规范对发生在一定时间、一定空间内的税收行为具有普遍控制效力的功能。

税法的强制功能,是指税法对违反税法的行为进行制裁的功能,是税收强制性的法律保障。

3.税法的确认功能和保护功能。税法作为规范税收行为的特殊规范系统,其在调整税收行为的同时,实际上也确认和保护着由税收行为引起的税收关系。通过调整税收关系维护国家税收利益,是税法的主要目标和根本任务。

税法的确认功能,是指税法具有确认和发展一定的税收关系的职能。确认功能是借助税法规范和税法制度,使一种新的税收关系或一种新的税收行为合法化,使税收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在税法上得到认可,从而确认他们在税法关系中的法律地位。

税法的保护功能,是指税法保护已建立的税收法律关系和税收法律秩序,使之不受侵犯并恢复或弥补被侵害的权利的职能。

(二)税法的社会功能(识记)————具体内容(领会)

税法的社会功能是税法本质的阶级性和社会性的集中表现,包括税法的阶级统治功能和社会公共功能。

1.税法的阶级统治功能。税收是历代统治阶级实行阶级统治的重要工具。税法保障税收的实施,是统治阶级维护其阶级统治和经济利益、干预经济生活的法律手段。在社会主义社会里,税法的阶级统治功能表现为“对人民民主,对敌人专政”。税法在贯彻“对人民民主”,特别是发扬经济民主方面具有独特的功能,并通过协助刑法等部门法制裁和打击破坏税收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来实现“对敌人专政”的功能。另一方面,税法通过保障国家税收职能的实现,巩固和发展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这也是税法阶级统治功能的重要体现。

2.税法的社会公共功能。税法本质的社会性,正是通过发挥税法的社会公共功能体现出来的。实现国家社会公共功能,是一切阶级社会和国家的税法所具有的共同功能。

在当代资本主义国家,实行高福利政策,税收收入的很大一部分用于发展社会公共事业,

因而税法的社会公共功能比以往任何历史类型的税法都表现得更为直接和明显。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的征收和运用,服从于人民的根本利益,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在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公用事业和教育卫生、邮电通信、交通运输等方面发挥税法的社会公共功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三、税法的作用(识记)————具体内容(领会)

如前所述,税法的功能是税法本身的内在固有的潜能。税法的作用则是税法的功能作用于税法调整对象所产生的影响,是税法的功能发挥出来的效应。税法在当代能起的主要作用应当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税法对纳税人的保护和对征税人的约束作用

税法应是征纳双方行为的准则,它是以规定征纳双方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法,税法的作用不仅在于规范纳税人的行为,而且也要严格约束征税人的行为。

税法既要维护征税人的权利,也要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权利。税法既要指导纳税人切实履行纳税义务,也要约束征税人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

1.保护纳税人权益放在其他作用之首。

一是因为税收和税法都是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纳税人的独立经济利益的存在是税收产生的内因。

二是纳税人与征税人相比,纳税人处于弱者地位,他们的权利易于被忽视,按照经济法保护弱者的原则,应当将维护纳税人的权利作为税法发挥作用的第一对象。同时重申政府有义务保障纳税人的基本权利。

2.保护纳税人的权利,是同严格规范征税机关的义务、约束征税人的行为相一致的。只有要求征税人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不滥用手中的权力,才能保障税收的顺利实施。

(二)税法对税收职能实现的促进与保证作用

税收职能作为国家固有的职能,是潜在的。把税收职能由潜在的转化为现实的,称为税收职能的实现。税收职能的实现,要借助于一定的政策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等。其中税法在实现税收职能过程中起主要的规范和保障作用,担当着调整税收关系的主要任务。税法在促进和保障税收职能实现方面的具体作用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1.税法对组织财政收入的保证作用。税收收入是国家的主要财政收入,一般占财政总收入的85%-95%。税收从社会成员中强制、无偿地取得一部分收入,具体是通过税法保障其实现的。

(1)通过税收立法,制定《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等法律、法规,确定对哪些人征税,要征多少税;

(2)通过税务执法,使纳税人按时、按量缴纳税款;

(3)对违反税收征管的行为进行处理,防止税收流失。

2.税法对经济运行的调节作用。

【税法的强制作用是对违反税法的行为】

(1)是因为税收由政府直接掌握、支配,税收手段的运用直接反映并贯彻政府的意图。

(2)是由于税收涉及社会再生产的全部过程和各个环节,具有广泛的影响。

(3)是由于税收通过物质利益的诱导影响个人和企业的经济行为,从而使其行为符合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使经济运行趋于健康发展。

3.税法对实现社会职能的促进作用。税法的社会职能,是税收所具有的影响社会成员收入再分配的职责和功能。政府运用税收手段对收入分配进行调节,使收入分配能更加公平、合理。

4.税法保证税收监督经济活动与社会活动职能的实现。

税收监督职能,是税收所具有的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对纳税人的经济活动与社会活动,依法实行监督、检查的职能。国家利用税收监督,支持和管理经济、社会活动,对违反政策、纪律和法律的行为进行处理,以维护和保持经济和社会的正常秩序。

(三)税法对国家主权与经济利益的维护作用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经济联系日趋密切。各国政府都面临着一种既要开展交流、利用外资、引进技术,又要维护本国主权与经济利益的矛盾。为了解决这一矛盾,世界大多数国家都通过颁布涉外税收法律、法规或签订国际税收协定来解决这一问题。从1981年起,在完善国内税法的基础上,陆续与外国政府签订了避免重复征税和防止偷税、漏税的协定。中国税法,特别是涉外税法和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在尊重国际惯例的基础上,坚持和维护所得来源税收管辖权的优先原则;坚持税收待遇对等的原则等基本原则,较好地解决了既要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又要有利于吸收外资、引进技术的矛盾。

(四)税法对税务违法行为的制裁作用

税法的强制功能和保护功能主要体现为对税务违法行为(如欠税、偷税、漏税和抗税等行为)的制裁方面。税法规定了什么是税务违法行为以及如何处理这些违法行为的措施。这就为税务执法机关认定和处理税务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维护国家税收秩序。税法不仅对纳税人的违法行为规定了处罚的办法,也对税务人员的税务违法行为规定了明确的处罚办法。

篇五 税法的强制作用是对违反税法的行为
税法复习要点整理

税法复习提纲整理

一.总论

1.税法的概念、实质、构成要素

①税法是有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称。

②税法就是国家凭借其权力,利用税收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征,参与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③1.总则。主要包括立法依据、立法目的、适用原则等。

2.纳税义务人。即“纳税主体”主要是指一切履行纳税义务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

3.征税对象。即纳税客体,有时也称为征税对象。主要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纳双方权利衣物所指向的物或行为。课税对象是区分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都有自己特定的课税对象。比如,企业所得税的课税对象就是应税所得,增值税的课税对象就是商品或劳务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的增值额。

4.税目。指各个税种所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它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比如,消费税具体规定了烟、酒、化妆品等14个税目。

5.税率。指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也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我国现行的税率主要有:1.比例税率 2.累进税率 3.定额税率

6.纳税环节。指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如商品劳务税在商品或劳务的生产和流通环节纳税、所得税在分配环节纳税等。

7.纳税期限。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税款的期限。

8.纳税地点。指根据各个税种纳税对象的纳税环节和有利于对税款的源泉控制而规定的纳税人(包括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具体纳税地点。

9.减税免税。 指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采取减少征税或免予征税的特殊规定。

10.罚则。 指对违反税法的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

11.附则。一般都规定与该法紧密相关的内容。比如该法的解释权、生效时间等。

2.税收与税法的关系

税法是税收的法律表现形式,体现的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税收是税法的具体内容,体现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分配关系

3.税收的特征

(1)强制性:是指国家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凭借政治权利以法律、行政法规的形式确定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保证税收收入的实现。

(2)无偿性:是指国家征税后,税款即归国家所有,既不需要再直接归还纳税人,也不需要向纳税人支付任何报酬或代价。

(3)固定性:是指国家通过法律形式,预先规定了征税对象、纳税人和征税标准等纳税行为规则,征纳双方都必须遵守,并在一定时间内是固定不变的。

4.税法分类

1、按照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效力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基本法和税收普通法。

①税收基本法:是税法体系的主体和核心,在税法体系中起着母法作用。(我国目前没有) ②税收普通法:是对基本法规定的事项分别立法进行实施的法律。

如: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

2、按照税法的功能作用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①税收实体法:是指确定税种立法,具体规定各税种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税目、税率、纳税地点等。

②税收程序法:是指税务管理方面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3、按照税法征税对象的不同,可分为:

(1)对流转额课税的税法

①增值税②营业税③消费税④关税

(2)对所得额课税的税法

①企业所得税 ②个人所得税

(3)对财产、行为课税的税法

①房产税②印花税

(4)对自然资源课税的税法

①资源税 ②土地使用税

4、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可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等。 ①国内税法一般是按照属人或属地原则,规定一个国家的内部税收制度。

②国际税法是指国家间形成的税收制度,主要包括双边或多边国家间的税收协定、条约和国际惯例等。

③外国税法是指外国各个国家制定的税收制度。

5、依据税收与价格的关系不同,划分为价内税和价外税

①价内税是税金作为商品价格组成部分的税种,如消费税和营业税。

②价外税是税金作为商品价格附加部分的税种,如增值税。

6、依据税收负担是否转嫁,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

纳税人是法律意义上的纳税主体;

负税人是经济意义上的负税主体

纳税人和负税人“合一” 直接税

纳税人和负税人“分离” 间接税

7、按照税收收入归属和征管管辖权限的不同,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 ①中央税:消费税 、车辆购置税

②地方税:城建税等其他税

③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增值税、所得税、资源税

5.我国的税法体系

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可分为简单型税制及复合型税制。为了满足多方面的需要,绝大多数国家都采用复合型税制体系.

6.我国税制结构类型

税制分为三个层次:

1 不同的要素构成不同的税种

2 不同的税种构成不同的税制

3 规范税款征收程序的法律法规

1、流转税类。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

2、资源税类。包括资源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所得税类。包括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家立法)。

4、特定目的税类。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停征)、筵席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

5、财产和行为税类。包括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屠宰税、契税。

6、关税。

(22个税种)

7.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管理体制是在各级国家机构之间划分税权的制度,是税收制度的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税权划分有纵向划分和横向划分;包括税收立法权和税收执法权。

税权的划分是税收管理体制的核心。

税收立法权的划分

(一)税收立法权划分的种类

税收立法权是制定、修改、解释或废止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权力。 税收立法权的划分,可以根据税种类型的不同、基本要素、税收执法的级次来划分。

(二)税收立法权划分的现状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全国性税种的立法

2、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

①发布实行“条例”或“暂行条例”

②制定税法实施细则,增减税目,调整税率

③税法解释权

3、经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①税收条例解释权

②制定税收条例实施细则的权力【税法的强制作用是对违反税法的行为】

4、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全国性税种以外的地方税种的立法权(包括基金和费用)

5、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省级政府:

①本地区地方税法的解释权

②制定地方税法实施细则权

③调整税目税率权

三、税收执法权的划分

我国税收执法管理权限主要由国务院、地方主管部门、少数民族自治区和经济特区等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权限。

中央税:国务院及其税务主管部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掌握,中央税务机构

负责征收;

地方税: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税务主管部门掌握,地方税务机构负责征收;

中央和地方共享税:中央税务机构负责征收,地方分享部分划入地方金库。

地方自行立法: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税务主管部门掌握

二.增值税法

1.增值税法和增值税的概念、计税方法

①增值税法是调整增值税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②从计税原理来说,增值税是对商品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或提供劳务时实现的增值额或商品附加值征收的一种税收,所以称为“增值税”。

③增值额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那部分价值 ,即货物或劳务价值中v+m部分。 s=c+v+m s:销售收入 c:物化劳动补偿价值 v: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劳动者工资) m:剩余产品价值

2.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1)视同销售

8种情况可分为四类:

a货物在内部异地调拨

b货物代销

c货物的外部使用

d产品的内部使用

(2)混合销售

(3)兼营业务

尤其要注意混合销售和兼营业务的区别

3.增值税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①凡是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年应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或者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年应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同时会计核算健全,都为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实行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扣税的计征方法。

②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年应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或者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年应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同时会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均视为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按征收率计算的简易计征方法,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4.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适用税率、征收率

我国现行增值税除了对一般纳税人设置17%的基本税率、13%的低税率和出口零税率外,还对不同的小规模纳税人规定了4%和6%两种水平的征收率。

1、17%的基本税率

2、13%的低税率

3、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统一按3%征收率计税的简易征收办法。

4、零税率 适用于出口货物。

出口货物不仅在报关出口销售时不征税,而且还要将该出口货物在报关出口以

前各经营环节所承担的增值税予以全部退还。

5.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1)计税销售额的确定

a基本规定-全部价款+价外费用

b具体规定

折扣销售、销售折扣

以旧换新

还本销售

以物易物销售

包装物押金是否计入销售额

旧货、旧机动车的销售

c特殊规定-含税和不含税

-组成计税价格

(2)进项税额的计算

a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

b不准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7项)

(3)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上期未抵扣的进项税额

6.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a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b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7.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8.出口货物退免税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在国内各生产和流通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对增值税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对消费税出口货物免税.

企业出口货物以不含税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我国为鼓励货物出口,按《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实行出口货物税率为零的优惠政策。所谓实行零税率,是指货物在出口时整体税负为零;这样,出口货物适用零税率不但出口环节不必纳税,而且还可以退还以前纳税环节已纳税款。

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是各国政府在鼓励本国货物出口时普遍采用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我国根据出口企业的不同形式和出口货物的不同种类,对出口货物分别采取免税并退税、免税不退税、不免税也不退税三种不同的税收政策。

(1)出口免税并退税

出口免税是指货物在出口销售环节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是指对货物在出口前

篇六 税法的强制作用是对违反税法的行为
第四章 税法体系(税收概论-北京师范大学,冯文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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