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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商大教务处新网址

2016-07-14 09:49:35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哈商大教务处新网址(共7篇)哈商大2012-2013学年第二学期全校性公共选修课改选通知2012-2013学年第二学期全校性公共选修课改选通知全校性公共选修课课表已经下发,可到学院或教务处网站查询。如发现上课时间与其它课程发生冲突,可在指定时间内到教务处教务信息中心进行改选。另外全校性公共选修课的选课结果也可到教务处网站查询,...

本文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成考报名频道为大家整理的《哈商大教务处新网址》,供大家学习参考。

哈商大教务处新网址(一)
哈商大2012-2013学年第二学期全校性公共选修课改选通知

2012-2013学年第二学期全校性公共选修课改选通知

全校性公共选修课课表已经下发,可到学院或教务处网站查询。如发现上课时间与其它课程发生冲突,可在指定时间内到教务处教务信息中心进行改选。

另外全校性公共选修课的选课结果也可到教务处网站查询,本次改选只针对于课程冲突的学生,对于没有选全校性公共选修课的学生不允许补选。

补报方式:由本人添写补报申请表到教务信息中心报名

北区 B03楼1222室 3月5日(星期二)全天 南区 主楼230室 3月6日 (星期三) 上午

可补报科目:见附件一

教务处

2013年2月23日

附件一:

哈商大教务处新网址(二)
哈尔滨商业大学教材选用与评估制度(完)

哈尔滨商业大学教材选用与评估制度

教材是体现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知识载体,是进行教学的基本工具,也是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创新人才的重要保证。为进一步完善教材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教材选用制度与评估体系,确保高质量教材进课堂,特制订本办法。

一、教材选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质量至上原则

教材选用直接关系到教学质量,应当把高质量教材作为教材选用的主要目标。选用教材应从教学需要出发,强调教材的思想性、学术性、先进性和适用性。

(1)教材内容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科教兴国战略,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符合社会人才培养的需要;

(2)教材内容应符合专业人才培养要求,符合课程教学大纲基本要求,适宜教学,有利于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3)教材内容应与时俱进,保持先进性。发展迅速和应用性强的课程的教材要及时更新。高质量的新版教材应成为教材选用的主体。各专业原则上应选用近三年内出版的新教材;

(4)教材选用要实施精品战略,要优先选用近三年高等教育出版社及国家专业出版社等出版的面向21世纪教材、国家规划教材、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教材、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优秀教材等,使高质量的新版优秀教材成为教材选用的主体,提高教材的优选率。;

(5)根据我校各专业课程的需要,和“教育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积极在本科教育中推进双语教学,科学地引进国外优秀原版教材。

2.以“选”为主、以“编”为辅原则

为贯彻落实培养方案中提出的“以人为本,以学生学习为主体,以学生发展为主体”的指导思想,学校在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中,要坚持以“选”为主、以“编”为辅的原则。在遴选优秀教材保障学生发展的基础上,在学校具有优势和特色的学科和专业,有所侧重的发展自编教材建设。

(1)各院(部)应发挥自身的优势,制定特色学科的教材建设规划,积极争取编写和出版有我校特色的高品质的自编教材;

(2)确实没有统编教材的课程,经学校教材建设与管理指导委员会和院(部)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批准,应自行组织编写讲义;

3.集体选用原则

教材选用严格按照学院、学校两级审批程序办理。各院(部)根据培养方案的课程设置,由教研室提出教材选用初步意见,院(部)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每门课程确定一种选用教材。院(部)将所开设课程选用教材汇总后经分管院长签字报教务处。教务处汇总、审核全校教材选用结果,报学校教材建设与管理指导委员会审批,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后予以公布。

4.经济节约原则

坚持每门课程选用一种教材。某些课程确因教学改革需要增发辅助教材,必须由任课教研室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由院(部)教材建设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备案。

二、教材选用的程序

1.由任课教研室推荐适用的教材,报所在院(部)教材建设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2.院(部)教材建设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推荐的教材按照教材选用的原则,进行审定,填写《哈尔滨商业大学院(部)教材选用计划表》,报教务处备案;

3.经审批、确定的教材,原则上两年内不变更,以确保教材选用的相对稳定性。确因教学需要而变更教材的,须由开课教研室至少提前三个月向院(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变更。

三、教材评估

1.学校实行教材工作评估制度。

教材评估体系由“哈尔滨商业大学教材工作评估指标体系”、“哈尔滨商业大学主干课程教材质量评估标准”两部分组成(附表1、2)。

2.教材评估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

评估工作应与日常检查相结合。各院(部)要注意收集教师、学生对教材质量的反映,及时了解教材的质量情况。教务处将对各院(部)的教材选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四、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05年12月修订

附表2

哈尔滨商业大学大学主要课程教材质量评估标准(试行)

请在备注栏内说明。

哈商大教务处新网址(三)
哈尔滨商业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暂行条(修订新)

哈尔滨商业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暂行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开展学分制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士学位授予的审定机构。

第三条 严格掌握学位授予标准,坚持德、智、体三方面考核的原则,本科毕业生达到下列要求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 完成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课程学习、实践环节和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优良,能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 非英语专业学生(不含学习小语种的学生)的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达到学校规定成绩要求,英语专业学生的英语专业四级考试达到学校规定成绩要求。

第四条 在校学习期间,学生不符合第三条规定,凡有以下情形之一,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 毕业时作结业处理,未能按期取得毕业证书;

(二) 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有关条款,情节严重,且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的;

(三) 大学(专业)英语四级考试未达到学校规定成绩要求的;

(四) 累计重修的课程学分超过25学分。

第五条 对于重修课程累计学分超过规定学分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减少相应的累计重修课程学分的记载:

(一) 全国大学(专业)外语四级考试达到学校规定的成绩要求的,可取消外语重修学分记载;全国大学外语六级考试达到学校规定的成绩要求的,可相应减少其它课程重修3学分记载;

(二) 对在校期间通过注册会计师、证券评估师、律师等国家统一组织的职业技能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者,经本人申请,可取消与之相关课程重修3学分记载;

(三) 连续获得两次二等以上(含二等)奖学金者,可相应减少课程重修3学分记载;

(四) 在校期间,通过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考试,并获得录取通知书者,可取消课程重修记载;

(五) 毕业设计(论文)优秀成绩者,可相应减少课程重修3学分记载;

(六) 在本专业内有小发明,获得国家专利证书者;或经学校组织专家鉴定通过的学生优秀科研成果主要获得者(第一、二名),可减少课程重修3~6学分记

载;

(七) 在本专业核心学术期刊上独立公开发表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业论文一篇(含一篇)以上,经本专业教师认定,可减少课程重修3学分记载(所发表论文须有“哈尔滨商业大学XX专业XX年级XX”字样)。

第六条 对于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如果对其错误认识深刻,并能自觉消除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初审,报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 在其后学年内,被评为校级以上(含校级)优秀大学生;

(二) 在经学校组织参加的重要科技文化活动或公益活动中,为学校争得荣誉,并得到省、市级以上(含省、市级)表彰与奖励;

(三) 通过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考试,并获得录取通知书;

(四) 参加英语专业全国英语专业八级考试、非英语专业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要求的。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毕业后在规定时间内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一) 因大学(专业)英语四级考试未达到学校规定成绩要求者,毕业后一年内参加国家统考并达到学校规定成绩要求;

(二) 因毕业论文(设计)答辩不合格而结业,但毕业后一年内,补做毕业论文(设计)经考核成绩合格,取得毕业证书。

(三) 因重修课程累计学分超过25学分未取得学位者,在毕业离校后一年内,根据本人具体情况选择相应课程申请参加正常期末考试。经考试合格后,使得重修课程累计学分减少至25学分之内,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四)好、取得较大成绩者(以研究生考试录取通知书、地市级以上获奖或正式刊物发表专业学术论文为准),由用人单位考核出具证明,学校审批,可申请补授学第八条 授予的学士学位自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始即予承认,学士学位证书与毕业证书同时颁发。

第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授予有误,或发现有作假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时,经过复查核准后,应撤销原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条例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哈尔滨商业大学

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修订

哈商大教务处新网址(四)
哈尔滨商业大学课程本科考核规定

哈尔滨商业大学本科课程考核规定

课程考核是检验教学效果,提高教学质量和培养合格人才的重要环节。为促进教学方法、教学模式和教学内容的改革,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及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必须严肃考试纪律,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管理,推进课程考核方法的改革,保证考试结果公平、公正、有效,使考试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结合我校学分制教学管理,特制(修)订本考核规定。

一、考核课程

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含实践教学)均须进行考核,全体学生必须参加,经考核成绩合格,即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载入学生成绩总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二、考核方式

根据课程性质和考核目的的需要,可以采用笔试(包括闭卷、半开卷和开卷)、口试、网络考试、技能操作或多种形式相结合的考核方式。学校鼓励进行与课程教学方法改革配套的考核方式改革。采用闭卷以外的其它方式考核的课程,由课程任课教师提出,课程归属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审批后执行。课程归属学院要针对采用的考核方式制定相应的具体细则,包括:考核方式、考试组织、考试内容、考试标准等。【哈商大教务处新网址】

三、考核命题

(一)考试命题应以课程教学大纲为依据,围绕课程教学目标,授课对象及考核重点,综合考核学生对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和运用能力。试题应基本覆盖课程的主要内容,突出核心内容,分布合理,理论联系实际,体现能力培养和素质提高,要减少单纯对知识记忆性的考核内容。

(二)试题的题型包括主观性试题和客观性试题。根据考试方式的不同,一般闭卷考试题型可设有,判断题、简答题、计算分析和设计题、论述题等;也可根据章节内容,知识能力覆盖面自行设计。题型的选择要根据具体的考核目的、考试方式及试题内容结构,由课程归属教研室确定,以便于进行有效的试题分析。

(三)试题的难度和题量要适当。考核成绩一般以呈正态分布为宜,难易程度比例合理,每套试题题量应控制在大多数考生能在规定时间结束前10分钟内答完;

(四)命题时,在确定试卷的同时,要提供试题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每道试题要标明分值、解题步骤和相应的采分点,以确保阅卷工作准确、公正、合理。

(五)按规范化要求,教学大纲相同、学时相同或相近(教学周相差一周以内)的同一门课程应使用同一套试题。命题由教研室主任组织,如具备条件的课程尽量采用试题库命题。

(六)期末每门课程的笔试时间一般为两小时,口试及其它考核方式的考核时间视具体情况酌定,个别课程如有特殊需要,可以增加或缩短考核时间,经学

院审查和教务处批准后执行。

四、试卷印刷、发放与保管

(一)试卷印刷、发放与保管整个过程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二)课程所属学院应于考试前两周将经审核后的试题送到教务处,教务处从两套试题中随机抽出一套试题作为考试试卷。

(三)试卷由教务处负责印刷和密封。课程所属学院于课程考试前一周到教务处验收试卷并将验收后的试卷存放于本学院密封保存。

(四)考试结束,第一、第二监考教师同时将答题纸和试卷立即送到课程所属学院教学秘书办公室,将答题纸和试题密封,经课程所属学院验收后,由课程所属学院保管并按规定程序组织阅卷。

(五)阅卷结束后,课程所属学院将试卷、装订好的答题册分别交教务处和学院保存。

五、考试组织与管理

(一)期末考试分学校组织和学院组织两部分进行。

两部分考试课程的划分,每学期初由教务处和学院根据每学期各专业所开课程性质协商确定。学校考试科目原则上不超过四科。

学校组织的考试课程由课程负责学院组织命题,教务处审查通过后用于考试,考试日程安排由教务处组织。

学院组织的考试课程由各学院组织命题,由教研室主任、教学院长审核,学院院长签字,合格试卷交教务处统一备案印刷。考试日程安排上报教务处审查通过后,由学院组织考试。教务处对试题及考试情况进行检查。

教务处和各学院根据学生选课结果编排全校期末考试安排表并输出各考场《学生期末考试签到单》。《学生期末考试通知单》由学生所在学院于期末考试前5天下发给学生。

(二)教师监考按《哈尔滨商业大学考场规则》监考职责执行。

(三)课程考试前20分钟,第一监考教师到课程所属学院教学秘书办公室领取试卷,第二监考教师在考试前20分钟布置考场,向考生宣读考场纪律要求,维持考场秩序。学校组织的期末考试各考场监考教师由教务处负责安排,学院组织考试监考教师由学院负责安排。期末考试每一考场安排2位监考教师,第一监考教师原则上由课程所属学院教师担任,如教师人数不够,教务处负责协调解决,第二监考教师由教务处交叉随机指定教师。各学院监考教师名单应在考试前10天报教务处。

(四)期末考试巡考工作,教务处负责组织全校范围的巡考,各学院负责组织进行本学院的巡考。巡考教师按《哈尔滨商业大学考场规则》巡考职责执行。

(五)由于个别专业教学进程要求,需要提前进行的期末考试,由专业所属学院在考试前2周向教务处提交审批报告及相关试题,待教务处批准备案后,由学院负责组织实施。

六、成绩组成及管理

期末考试成绩由期末考试卷面成绩与平时成绩两部分组成,两部分比例原则

上按7:3执行。个别课程成绩构成比例,可根据该门课教学方式改革的特点,制定考核要求,由任课教师提出申请、教研室讨论、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进行相应调整(原则上不超过6:4的比例),各门课程成绩构成比例应于学期初明确,各学院汇总上报教务处。各学院与教务处在期初开学时,确定院考与校考课程,其中校考课程,要求必须进行期中考试。期中考试方式和试卷由学院及任课教师确定。

平时成绩的形成,应注重体现学习过程的考核。任课教师可根据课程大纲和教学目标要求采取多种的形式累计。包括:课后作业、单元测验、期中考试、阶段性论文、课程论文、调研报告、实验报告、文献查询与阅读理解、课堂提问等方式(不少于三种形式,其中校考课程期中考试成绩占10%),课堂纪律与课堂提问等不超过10分,其它部分合计不超过20分。各种考核方式、过程与结果要有翔实的记录,做好备案工作,保存期限至学生毕业后两年。

七、补考、缓考与旷考

(一)学生课程考核总成绩(含期末考试成绩与平时成绩等)不及格,可参加下学期初学校统一安排的补考考试。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可在该门课程期末考试之前办理缓考手续并参加下学期初安排的缓考考试:

1.因重病或其他极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的;

2.因选课原因造成课程考试时间重复的,可选择其中一门课程参加考试,其余的课程允许缓考;

(三)参加补(缓)考的同学应持“补(缓)考通知单”参加补(缓)考考试。

(四)补考卷面成绩60分(含60分)以上者,可获得相应课程学分,成绩以60分记载;缓考成绩按卷面成绩与平时成绩折合记入总成绩;补考、缓考成绩60分(不含60分)以下者必须重修(必修课)或改选其他选修课。

(五)无故不参加考试者视为旷考,不另行安排考试,其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该门课程需重修。

八、考试违纪、作弊与替考

为严肃考试纪律,对学生考试中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作如下三种规定处理:

(一)考试过程中发生以下行为之一者按违纪论处,违纪者取消当次考试资格,成绩按零分计,并根据违纪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1.不按规定将书籍、笔记、资料等与考试内容相关物品放在指定地点者;

2.不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干扰监考工作,威胁监考人员者;

3.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而擅自进出考场者;

4.擅自将试题册、答题纸带出考场者。

5.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者。

(二)考试过程中发生以下行为之一者按作弊论处,作弊者取消当次考试资格,成绩按零分计,并根据违纪情节给予记过以上纪律处分。

1.在考试过程中为他人提供或获取他人的答题信息者;

2.闭卷考试中翻看书籍、笔记、资料或夹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纸条,开卷考试中传递书籍、笔记或与考试有关的资料者;

3.考试试卷雷同者;

4.考试中查看手机、电子辞典等电子通讯(记忆功能)工具者。

(三)考试过程中发生以下行为之一者按替考论处,替考者根据违纪情节给予留校查看以上的纪律处分。

1.请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者;

2.组织、参与团伙作弊者。

上述违纪事实按有关程序填写《违纪事实报告单》,作为学生考试违纪的事实依据。

九、阅卷及试卷分析

(一)课程考试结束后,各学院及教研室应及时组织教师按本单位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程序批阅试卷。坚决杜绝试卷数量核对不准确、丢失、泄密等现象发生。

(二)批阅试卷按“考教分离”的原则进行。阅卷教师应严格按照试卷评分标准进行评分,严禁随意加分、减分,凡统一试题、多人讲授的课程,必须采用流水评卷的方式,统一阅卷,同时做好评卷复核和核分工作,杜绝各种差错。

(三)阅卷结束后各学院要利用我校的试题分析系统对学生的成绩进行分析,同时对考核目的、出题范围、本次考试是否达到要求,考试中反映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项目进行说明,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将试卷分析报告送交课程所属学院,由学院审核后统一送交教务处存档。

十、成绩录入

成绩录入一律采用网上录入形式。

(一)任课教师应于考试结束4天内,按指定网址录入考试成绩。经审核无误后提交,并打印成绩单一式两份,成绩单必须经任课教师和教研室主任签字,由教学秘书分别送交教务处和学生所在学院存档。

(二)在成绩录入工作结束后,各学院教学秘书统一打印本学院学生补(缓)考通知单,并及时向学生发放,不得遗漏或错发。

(三)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照网上成绩录入规范进行录入。成绩提交后,如发现错误,任课教师需填写《哈尔滨商业大学课程成绩修改申请单》,经课程所属学院教研室主任、负责教学院长审核、教务处批准后,由考务中心备案方后可修改。

十一、试卷质量抽查

教务处定期组织有关专家按《哈尔滨商业大学试卷质量标准(试行)》对学生的试卷进行抽查、评阅,具体项目包括命题方式、命题内容、评分标准、标准答案、评卷质量、核分情况、试题分析和成绩单(包括平时成绩)。试卷抽查结束后将以适当方式公布抽查结果。

十二、试卷、试题归档

每学期期末考试的原始试题、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在考试结束后均由教务处存档。

学生课程考试试卷属于教学档案的一部分。考试结束后,各科试卷由开课学院复查合格后妥善保管,待下学期初交教务处统一存档。保存时限为学生毕业后两年。

十三、重修

(一)参加重修的学生包括以下四种:

1.参加补考、缓考考试成绩60分(不含60)以下的学生;

2.旷考或被认定为违纪、作弊、替考的学生;

3.成组选修课成绩不合格的学生可以在同组中另选,也可以选择重修;

4.专业任选课成绩不合格的学生可以改修、放弃,也可以选择重修;

(二)重修方式有以下三种:

1.开班重修。重修人数达60人(含60人)以上的课程,由教务处聘请有关教师统一组织学生开班重修;

2.跟班重修。学生可以在开学两周内参加正常选课,在与其它课程上课时间不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参加该门课程教学班进行重修学习;

3.自学重修。不能选择开班重修和跟班重修的学生,可以通过自学形式完成重修。

(三)考试已合格课程,因对成绩不满意而申请重修的学生,重修仅限一次,并且只能选择跟班重修,其成绩按两次考试中高分记载。

(四)对于选择开班重修和自学重修的学生,教务处在每学期第14周安排重修考试,其成绩最高分不超过75分;对于选择跟班重修的学生,重修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

参加重修的学生应在开学后四周内办理重修手续。

十四、成绩复查及修正

(一)学生如对考试成绩有疑问,要求查阅试卷,应在成绩公布一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学院负责教学院长和课程所属学院负责教学院长批准后,送交教务处审批。

(二)试卷查阅工作,由课程所属学院主管教学院长负责组织进行。负责查询的教师应在《成绩查询申请书》上写清查询结果。如确有误判,成绩需改动,应经学院领导批准,课程所属学院配合教务处完成成绩的修正工作。【哈商大教务处新网址】

(三)课程所属学院应在收到《成绩查询申请书》一周内组织试卷查询工作,并将《成绩查询申请书》返回教务处,教务处将查询结果通知学生所属学院。【哈商大教务处新网址】

十五、其他

1.本规定的解释权在教务处。

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相关规定废止。

哈商大教务处新网址(五)
《哈尔滨商业大学本科课程考核规定》执行说明及各环节流程

《哈尔滨商业大学本科课程考核规定》

执行说明及流程

为实施新修订的《哈尔滨商业大学课程考核规定》,特对本次修订进行说明,并编写了主要环节的工作流程,以方便各教学单位和师生参照执行。

一、主要修改内容几点说明

1. 考核方式说明

学校鼓励进行与课程教学方法改革配套的考核方式改革,采用闭卷以外的其它方式考核的课程,由课程任课教师提出,课程归属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审批后执行。课程归属学院要针对采用的考核方式制定相应的具体细则,包括:考核方式、考试组织、考试内容、考试标准等。

2. 考试组织与管理说明

期末考试分学校组织和学院组织两部分进行。两部分考试课程的划分,每学期初由教务处和学院根据每学期各专业所开课程性质协商确定。

学校组织的考试课程由课程负责学院组织命题,教务处审查通过后用于考试,考试日程安排由教务处组织。

学院组织的考试课程由各学院组织命题,由教研室主任、教学院长审核,学院院长签字,合格试卷交教务处统一备案印刷。考试日程安排上报教务处审查通过后,由学院组织考试。教务处对试题及考试情况进行检查。

3.成绩组成说明

期末考试成绩由期末考试卷面成绩与平时成绩两部分组成,两部分比例原则上按7:3执行。平时成绩的构成按表1参照执行。

表1. 课程考核平时成绩构成表

个别课程成绩构成比例,可根据该门课教学方式改革特点,制定考核要求,由任课教师提出申请、教研室讨论、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进行相应调整(原则上不超过6:4的比例)。

4.文件执行时间说明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相关规定废止。

二、各主要环节流程图

1. 课程考核方式确定及命题流程图

2.试卷印刷、保管流程图

3.考试组织流程图

4.监考工作流程图

5. 学生违纪、作弊、替考情况处理流程图

哈商大教务处新网址(六)
哈尔滨商业大学教务处入口http://jwgl.hrbc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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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商大教务处新网址(七)
成都理工大学教务处新系统http://www.aao.cdut.edu.cn/a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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