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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的意思

2016-01-17 02:52:36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见证的意思篇一《谈律师见证(法律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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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的意思篇一
《谈律师见证(法律方面)》

谈律师见证

从现实情况来看,当事人为寻求其法律行为的有效保护,往往想到的是公证,而忽略了对律师见证的选择。应该肯定的是,公证是一种非常有效的保护途径,但有时律师见证同样能起到与公证异曲同工的作用。

律师见证,是指律师应当事人的申请,根据自己的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法律事件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从此概念不难看出,律师见证存在着以下特征:

(一)律师见证的主体是律师,名义是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不同于以国家名义进行的公证,和以自然人名义进行的民间私证。我们知道,公正由公证处代表国家来实施,而公证处又受其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因而,在外国人眼里,公证往往带有政府干预的色彩。律师是由国家授予专门从事法律服务资格的专业人员,其证明效力不仅很强,而且其中立地位更能取信于双方,尤其是外国当事人。

(二)律师见证是一种法律适用。也就是说,对当事人请求见证的事项,律师要依据有效的现行法律、法规以及政策对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确认。所谓真实性是指见证的对象必须是客观、确实存在的事实,而且该事实的内容于见证的内容是相符的。所谓合法性是指见证的法律事件或法律行为不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自然人一般由于不具备法律知识和法律修养,很难对其所证明的事项的合法性予以确认,而律师则由于其职业和专业特点,可以且能够对事物的合法性予以判断和确认,而且这种判断和确认也是律师见证本身的基本要求。

(三)律师见证存在这严格的时间与空间界限。所谓时间是指被见证行为发生时;所谓空间,是指律师视野所及,即律师必须在被见证行为发生之时,亲临现场并亲眼所见,才能给予见证。比如,有的当事人拿着已签完字的合同书来要求见证,还有的通过电话告知律师其进行了某一项行为,要求律师见证,等等。在这些情况下,律师都必须拒绝见证,因为它不符合律师见证时间和空间的严格要求。也就是说,律师见证不允许用符合逻辑的推理来代替“亲身经历”,否则都是无效的。

有人说,既然有公证,又何须有律师见证呢?即便有,又如何能够获得其发展空间呢?持这种观点的人,只要放眼一下世界以及国内发达省市的实际情况便可顿开茅塞了。那么律师见证的意义到底何在呢?

首先,律师见证是我国经济与国际经济接轨的需要。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我们最先面临的问题就是与国外在法律原则、法律程序、法律习惯方面的差异。比如,意思自治原则是国际上盛行的合法原则,外国投资者在与我国企业签订合同时,不习惯于我国公证机关代表国家的强制性干预,相反,律师见证既可以通过具有法律专业资格和知识的律师的参与起到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目的,又符合外国的法制习惯。因此,律师见证对于规范涉外合同管理,创造良好投资环境将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

其次,律师见证有利于扩大法律覆盖面。由于历史与现实的原因,我国的许多经济活动不能依法进行,致使有些人故意规避法律,还有些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律师开展见证业务,可以依职业特点在更大范围内,将经济活动纳入到法制轨道。例如,很多当事人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不懂得合同生效的要件之

一是必须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并进行登记备案,而仅仅以为签了合同就有了保证了,到头来,往往因租赁协议无效而受到损失。若通过律师见证,既可有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又能将这一行为纳入到法制轨道,从而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秩序。

第三,律师见证有利于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对于有些以政府批准为生效要件的合同,律师见证可以对合同实行合法性的早期把关,为政府审批提供法律上的参考意见,使政府从法律适用的细节中解脱出来,提高工作效率。若对这类合同无论在合同批准前还是批准后进行公证,都显然造成了政府工作上的重复劳动。另外,随着当事人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寻求以公证方式进行法律保护的情况会越来越多,但公证机关毕竟数量有限,难于满足业务量上的要求,如果将部分事项用律师见证来代替,不仅可以起到分流公证业务、减轻公证机关压力的作用,而且还能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律师见证有利于解决经济纠纷,在对经济合同见证中,律师实际上是担任了合同证明人的角色。因此,律师有监督合同履行的义务,同时,在发生经济纠纷时有出庭的义务。经公证的经济合同,公证机关则没有这种义务。所以,从有利于解决经济纠纷的角度来看,律师见证确有其自身的优越性。

在律师见证的实践中,下列几个问题需要引起特别重视:

(一)律师见证遵循的原则问题。律师见证除应遵循自愿原则、直接原则、公平原则、真实合法原则、回避原则之外,还应遵循保密原则和“四从”原则,这两个原则往往被人忽视,值得提出。保密原则在律师所有业务中,当事人要求见证的事项往往都是很重要的甚至是当事人的商业秘密,这就要求律师切实尽到自身职业所要求的保密责任。但在实践中,律师有时片面为了宣传的需要,自觉不自觉地泄露了当事人的秘密,造成不良影响,有的甚至被追究法律责任。那么什么叫“四从”原则呢?就是有些当事人要求见证的事项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尤其在涉外经济领域,这种情况更为突出。在见证时,应当遵循“有法律从法律,无法律从政策,无政策从惯例,无惯例从法理”的所谓的“四从”原则。比如,我们在对承包经营合同的律师见证业务中遇到过这样的情况,承包合同中约定,承包方在承包经营中新增的资产归承包人所有,并转为承包人的个人股份,具有继承权,而在现行有效法律、法规中,对这种约定是否允许没有规定。但在我国企业改革的相关政策中,大力发展混合型经济是企业改革的基本精神之一,这一精神要求将绝大多数企业由原来单一的国有形式改为股权多元化的混合所有制形式,充分发挥多种所有制成份取长补短、优势互补的效应。因此,此种约定,我们认为是在企业承包经营过程中逐渐完成所有制形式变更的一种方式,符合现行企业改革精神,应该给予见证。

(二)律师见证的范围问题,虽然我们说律师见证意义重大,但绝不是所有的法律事实都可以进行律师见证。法律事实包括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律师见证的范围主要是法律行为。所谓法律行为是指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它分为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共同法律行为、有偿法律行为、无偿法律行为等。例如,遗嘱、声明、合同、赠与等。所谓法律事件,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例如,出生、死亡、结婚、学历等。由于这些事件的发生一般由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相应的文件予以确认,而律师在这些法律事件发生时,一般也难以亲身所见,不能满足律师见证直接性原则的要求。因此,这些法律事实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关系,大多都应属于公证的业务范围。比如,目前许多出国人员为了使自己的学历被外国认可,往往将毕业文凭在国内进行公证,

如果进行律师见证可不可以呢?显然不可以,因为当事人取得毕业文凭时律师不可能亲眼所见,而且取得毕业文凭需要学校以毕业证的方式予以确认,并非当事人以其为某项行为而取得。此外,法律规定强制公证的法律行为,也不能用律师见证来代替公证。

(三)律师见证的程序问题。首先,律师见证的程序没有统一的规范,根据这项非诉讼业务实践,采取了如下做法:

1、委托收案。

即首先当事人必须有对其法律行为委托律师见证的意思表示,律师对所委托见证事项进行初步分析,确认委托事项属于律师见证业务范围,然后律师制作接见笔录。

2、审查材料。

审查材料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当事人资格方面的证明,如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任职证等,是单位的还应包括营业执照等。二是与法律行为有关的文件材料,如合同、证据、审批文件等。审查的内容主要是当事人是否有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文件内容是否合法。

3、审批。律师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经审查无误后,填写见证审批表,报本所主任批准。如果发现当事人有违法行为或有关文件不符合法律规定,应拒绝见证,或要求当事人更正后予以见证。

4、出具见证意见书。

依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和法律、法规、政策等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评价,并亲临法律行为发生时的现场,目睹当事人为法律行为,然后向当事人出具见证意见书,由见证律师签字,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

(四)律师见证文书的写法问题。律师见证文书形式大致有以下几种:(一)见证律师只在法律文书上签字,加盖律师事务所的公章。(二)见证律师除在法律文书上签字盖章外,还对法律行为或法律文书给予一定的评价或意见,如“此证明某与某在我面前签署的某协议属实”。(三)律师出具见证意见书,这种形式的特点是对法律行为或法律文书给予全面评价。这种见证书一般不写在当事人的文书上,而是另纸写一份见证意见书并签字盖章,附在法律文书后面。笔者认为,为了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强化律师责任,建议以见证书的形式进行见证为宜。 律师见证书一般包括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首部包括文书名称、文书编号及委托见证人的自然状况。正文应依次写清见证事项、见证过程、见证结论和法律依据四项内容.

见证的意思篇二
《浅谈律师见证》

浅谈律师见证

从现实情况来看,当事人为寻求其法律行为的有效保护,往往想到的是公证,而忽略了对律师见证的选择。应该肯定的是,公证是一种非常有效的保护途径,但有时律师见证同样能起到与公证异曲同工的作用。

律师见证,是指律师应当事人的申请,根据自己的亲身所见, 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法律事件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从此概念不难看出,律师见证存在着以下特征:

(一)律师见证的主体是律师,名义是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不同于以国家名义进行的公证,和以自然人名义进行的民间私证。我们知道,公正由公证处代表国家来实施,而公证处又受其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因而,在外国人眼里,公证往往带有政府干预的色彩。律师是由国家授予专门从事法律服务资格的专业人员,其证明效力不仅很强,而且其中立地位更能取信于双方,尤其是外国当事人。

(二)律师见证是一种法律适用。也就是说,对当事人请求见证的事项,律师要依据有效的现行法律、法规以及政策对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确认。所谓真实性是指见证的对象必须是客观、确实存在的事实,而且该事实的内容于见证的内容是相符的。所谓合法性是指见证的法律事件或法律行为不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自然人一般由于不具备法律知识和法律修养,很难对其所证明的事项的合法性予以确认,而律师则由于其职业和专业特点,可以且能够对事物的合法性予以判断和确认,而且这种判断和确认也是律师见证本身的基本要求。

(三)律师见证存在这严格的时间与空间界限。所谓时间是指被见证行为发生时;所谓空间,是指律师视野所及,即律师必须在被见证行为发生之时,亲临现场并亲眼所见,才能给予见证。比如,有的当事人拿着已签完字的合同书来要求见证,还有的通过电话告知律师其进行了某一项行为,要求律师见证,等等。在这些情况下,律师都必须拒绝见证,因为它不符合律师见证时间和空间的严格要求。也就是说,律师见证不允许用符合逻辑的推理来代替“亲身经历”,否则都是无效的。

有人说,既然有公证,又何须有律师见证呢?即便有,又如何能够获得其发展空间呢?持这种观点的人,只要放眼一下世界以及国内发达省市的实际情况便可顿开茅塞了。那么律师见证的意义到底何在呢?

首先,律师见证是我国经济与国际经济接轨的需要。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我们最先面临的问题就是与国外在法律原则、法律程序、法律习惯方面的差异。比如,意思自治原则是国际上盛行的合法原则,外国投资者在与我国企业签订合同时,不习惯于我国公证机关代表国家的强制性干预,相反,律师见证既可以通过具有法律专业资格和知识的律师的参与起到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目的,又符合外国的法制习惯。因此,律师见证对于规范涉外合同管理,创造良好投资环境将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

其次,律师见证有利于扩大法律覆盖面。由于历史与现实的原因,我国的许多经济活动不能依法进行,致使有些人故意规避法律,还有些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律师开展见证业务,可以依职业特点在更大范围内,将经济活动纳入到法制轨道。例如,很多当事人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不懂得合同生效的要件之一是必须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并进行登记备案,而仅仅以为签了合同就有了保证了,到头来,往往因租赁协议无效而受到损失。若通过律师见证,既可有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又能将这一行为纳入到法制轨道,从而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秩序。

第三,律师见证有利于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对于有些以政府批准为生效要件的合同,律师见证可以对合同实行合法性的早期把关,为政府审批提供法律上的参考意见,使政府从法律适用的细节中解脱出来,提高工作效率。若对这类合同无论在合同批准前还是批准后进行公证,都显然造成了政府工作上的重复劳动。另外,随着当事人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寻求以公证方式进行法律保护的情况会越来越多,但公证机关毕竟数量有限,难于满足业务量上的要求,如果将部分事项用律师见证来代替,不仅可以起到分流公证业务、减轻公证机关压力的作用,而且还能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律师见证有利于解决经济纠纷,在对经济合同见证中,律师实际上是担任了合同证明人的角色。因此,律师有监督合同履行的义务,同时,在发生经济纠纷时有出庭的义务。经公证的经济合同,公证机关则没有这种义务。所以,从有利于解决经济纠纷的角度来看,律师见证确有其自身的优越性。

在律师见证的实践中,下列几个问题需要引起特别重视:

(一)律师见证遵循的原则问题。律师见证除应遵循自愿原则、直接原则、公平原则、真实合法原则、回避原则之外,还应遵循保密原则和 “四从”原则,这两个原则往往被人忽视,值得提出。保密原则在律师所有业务中,当事人要求见证的事项往往都是很重要的甚至是当事人的商业秘密,这就要求律师切实尽到自身职业所要求的保密责任。但在实践中,律师有时片面为了宣传的需要,自觉不自觉地泄露了当事人的秘密,造成不良影响,有的甚至被追究法律责任。那么什么叫“四从”原则呢?就是有些当事人要求见证的事项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尤其在涉外经济领域,这种情况更为突出。在见证时,应当遵循“有法律从法律,无法律从政策,无政策从惯例,无惯例从法理”的所谓的“四从”原则。比如,我们在对承包经营合同的律师见证业务中遇到过这样的情况,承包合同中约定,承包方在承包经营中新增的资产归承包人所有,并转为承包人的个人股份,具有继承权,而在现行有效法律、法规中,对这种约定是否允许没有规定。但在我国企业改革的相关政策中,大力发展混合型经济是企业改革的基本精神之一,这一精神要求将绝大多数企业由原来单一的国有形式改为股权多元化的混合所有制形式,充分发挥多种所有制成份取长补短、优势互补的效应。因此,此种约定,我们认为是在企业承包经营过程中逐渐完成所有制形式变更的一种方式,符合现行企业改革精神,应该给予见证。

(二)律师见证的范围问题,虽然我们说律师见证意义重大,但绝不是所有的法律事实都可以进行律师见证。法律事实包括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律师见证的范围主要是法律行为。所谓法律行为是指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它分为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共同法律行为、有偿法律行为、无偿法律行为等。例如,遗嘱、声明、合同、赠与等。所谓法律事件,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例如,出生、死亡、结婚、学历等。由于这些事件的发生一般由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相应的文件予以确认,而律师在这些法律事件发生时,一般也难以亲身所见,不能满足律师见证直接性原则的要求。因此,这些法律事实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关系,大多都应属于公证的业务范围。比如,目前许多出国人员为了使自己的学历被外国认可,往往将毕业文凭在国内进行公证,如果进行律师见证可不可以呢?显然不可以,因为当事人取得毕业文凭时律师不可能亲眼所见,而且取得毕业文凭需要学校以毕业证的方式予以确认,并非当事人以其为某项行为而取得。此外,法律规定强制公证的法律行为,也不能用律师见证来代替公证。

(三)律师见证的程序问题。首先,律师见证的程序没有统一的规范,根据这项非诉讼业务实践,采取了如下做法:

1、委托收案。

即首先当事人必须有对其法律行为委托律师见证的意思表示,律师对所委托见证事项进行初步分析,确认委托事项属于律师见证业务范围,然后律师制作接见笔录。

2、审查材料。

审查材料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当事人资格方面的证明,如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任职证等,是单位的还应包括营业执照等。二是与法律行为有关的文件材料,如合同、证据、审批文件等。审查的内容主要是当事人是否有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文件内容是否合法。

3、审批。律师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经审查无误后,填写见证审批表,报本所主任批准。如果发现当事人有违法行为或有关文件不符合法律规定,应拒绝见证,或要求当事人更正后予以见证。

4、出具见证意见书。

依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和法律、法规、政策等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评价,并亲临法律行为发生时的现场,目睹当事人为法律行为,然后向当事人出具见证意见书,由见证律师签字,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

(四)律师见证文书的写法问题。 律师见证文书形式大致有以下几种:(一)见证律师只在法律文书上签字,加盖律师事务所的公章。(二)见证律师除在法律文书上签字盖章外,还对法律行为或法律文书给予一定的评价或意见,如“此证明某与某在我面前签署的某协议属实”。(三)律师出具见证意见书,这种形式的特点是对法律行为或法律文书给予全面评价。这种见证书一般不写在当事人的文书上,而是另纸写一份见证意见书并签字盖章,附在法律文书后面。笔者认为,为了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强化律师责任,建议以见证书的形式进行见证为宜。

见证的意思篇三
《见证业务操作指引》

见证的意思篇四
《律师见证流程》

律师见证:

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或申请,指派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并有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 以律师事务所和见证律师的名义,就有关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真实性谨慎审查证明的一种律师非诉讼业务活动。

律师见证的两个目的:

一、见证某一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真实性;

二、见证某一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合法性。

从法律属性上看,在我国律师见证仍属于“私证”,依法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不同于公证的证明力,公证书一般可直接作为证据使用。

律师见证应是形式审查,见证应坚持以下几个原则:

第一、律师见证应首先严格审查核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见证律师在对合同各方当事人的主体身份进行调查和认证时,应主动去查明当事人的真实身份,仅以当事人自行提供的材料作为认定主体资格的依据远远不够,还要查明自然人或法人的真实身份,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代理人的代理资格、代理权限;当事人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以及合同履行的可行性。对企业来说,应当调查企业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外贸许可、特许经营、产品标准、专利商标等等,对相关的证据和材料,还应当到有关部门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

第二、律师见证还应勤勉尽责、严格审查核实见证事项的真实性; 从律师见证的目的看,见证不仅仅是对行为的见证,如,律师只对合同签字及盖章行为的真实性做见证,并不对双方合同的内容做见证,这样,律师做为法律服务职业的专有属性就不能得到体现,律师见证也就失去了应有的法律意义!律师见证之所以不同于普通公民的作证,主要体现在见证律师负有对见证事项合法性审查的义务。

第三、律师见证的法律文书既要符合法定的实质要件;也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

如,进行合同见证要查明当事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确定意思表示要真实、明确,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和重大误解的情形。

第四、律师见证应坚持回避原则,不宜以律师执业身份为自己的亲友作见证;

第五、律师见证应坚持自愿、公平、直接和客观的原则;

第六、律师对法定的强制公证事项不得见证;

第七、律师见证业务程序要完备,见证书内容要符合要求。

律师见证业务操作指引(2008)

(2008年12月27日上海市律协业务研究与职业培训委员会讨论通过)

注:本操作指引经过二次民委会研讨,并经过民委会部分委员三次修改后定稿,借鉴原《上海市律师国内见证工作暂行规定》(已废止)、福建省律师协会律师见证业务操作指引等兄弟省份现有实施的操作指引认真制订而成。

1.总则

1.1为帮助和指导上海律师开展见证法律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结合见证工作实务,特制订本操作指引。

注:本条是本指引的制订目的和法律依据。

1.2律师见证,是指律师根据客户(下称“委托人”)的委托,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名义,对律师本人亲身所见的、具体的法律行为或其他法律事实的真实性作出证明的业务活动。

注:律师见证的内容包括事件和行为。在讨论过程中,有的观点认为,“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即可,而不需“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名义”。后经仔细斟酌,多数意见认为,律师见证业务的特点之一,就是由具体承办律师根据自己的感官见证,因此,行文还是以现在的内容为宜。

1.3 从事见证工作的律师必须具备法律职业资格,并持有律师执业证。

注:这是对于律师见证业务的主体资格要求,多数委员认为,律师助理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或和律师合办见证业务。

1.4律师从事见证业务,应当依据已经知悉的客观情况,遵守法律法规,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注:在讨论的前几稿中,有“通过律师见证,使当事人诚实守信,以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行文。有的委员认为,“三个维护”是律师法规定律师的基本职责,这里再述显得多余,因此商议后这里删除。

2. 律师见证业务范围

2.1 律师可以承办下列见证业务:

(1) 委托人亲自在律师面前签名、盖章;

(2) 委托人签署法律文件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该等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合同/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声明、遗嘱;

(3) 其他法律行为(其他法律事实)发生的真实性或其过程的真实性,例如: a. 委托代理关系的设立、变更、撤销;

b. 财产的继承、赠与、分割、转让、放弃;

(4) 文件原本同副本、复印件是否相符;

(5) 委托人委托的其他见证事项。

注:此条为律师见证业务的范围。在制订过程中,曾有“律师事务所不能办理涉及带欺诈性成份或非法集资性质的所谓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代养(加工)回购合同、购(传)销合同,不宜办理认购权益卡、会员卡为名集资性质合同的法律见证业务”。主要是考虑这类业务见证可能会涉及一些诈骗的行为,顾虑律师会成为牺牲口;但还有些委员认为,本操作指引规定内容不宜过窄,法律未禁止、没有证据证明是欺诈性质的合同如果一律禁止见证似乎没有依据。后经商议,将以上行文删除。

2.2 律师不得承办法律法规禁止或者规定不应由律师见证的事务。

注:这是律师见证禁止的规定。

3. 律师见证的工作原则

3.1 律师负有要求相关各方出示与委托见证事项相关的各类证件(包括但不限于:公民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照)的形式审查义务。

注:对于各类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等文件的审核,如果不是见证业务所需,律师应尽到形式的审查而不是核查证件的真伪,只要律师尽到应当的注意义务即可,以避免律师不必要的义务和风险。

3.2 律师负有根据委托人的委托和委托见证事项的需要,至相关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其他机构查阅有关登记资料的形式审查义务。

注:对于业务的需要,或者对于委托人委托,律师需要对相关法律文件材料到相关机关进行核对的形式审查,尽到见证业务的尽职调查义务。

3.3若委托人要求出具《律师见证书》时间紧迫,致使律师无法事先进行第3.1、

3.2条项下的工作或其他相关工作的,《律师见证书》应予以披露和说明(但该等未完成事项不应为委托见证事项)。

注:该条为律师自我保护的条款,对于委托人要求时间性较紧、同时又要求律师可以不进行相关法律文件核查的情况下,律师可以见证,但见证书内容应予以说明或描述。

3.4 律师不得为其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办理见证业务。

委托人委托的见证事项与律师本人或其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律师应当回避。

注:鉴于见证律师和委托人的利害关系,律师不能向一定范围的人员提供见证服务,以保证见证文件的客观公正性。

3.5 办理遗嘱见证业务,应由2名律师共同进行。

法律法规对办理委托见证业务的人员的人数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注: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律师从事见证业务的人数要求,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要求,见证遗嘱需要二名以上的见证人,因此,对遗嘱见证的业务操作必须由2名以上的律师进行。

3.6 律师从事见证业务,应注意避免利益冲突;相关各方同意委托同一家律师事务所进行见证的除外。

注:法律并未排除具有相对性的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律师见证业务。在实践中,相对性的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律师进行见证的情形也较为常见。

3.7律师从事见证业务,应当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予以严格保密。

注:该条规定了律师见证的保密义务。

4、 律师见证的工作流程/具体工作要求

4.1 在签订《委托见证合同》前,律师应当向委托人说明律师见证的内容和法律效力,并应在询问委托人后制作询问或谈话笔录。

注:为避免委托人对律师见证效力的误解,避免纠纷的发生,律师应先向委托人客观说明律师见证的效力。制作笔录,对于确定当事人的委托事项、确定委托人的主观意图及事实有重要作用,因此,是律师应当进行的工作内容。

4.2委托律师见证,应当由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书面的《委托见证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

(1) 委托人的身份信息;

(2) 委托见证事项和用途/目的;

(3) 双方的权利义务;

(4) 律师见证费用及支付方式;

(5) 办理见证事项的期限;

(7) 必要的提示、保留和声明(包括对委托人的声明以及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声明);

(8) 不予见证/撤销见证的情形。

注:该条为见证合同应该包括的内容。在讨论过程中,有些委员认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律师是否需要尽职调查及其范围;但有些委员认为,是否需要尽职调查及其范围,不应该具体明确,以避免反而给律师造成不必要的负累;有的委员认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律师事务所不予见证的费用承担;但有些委员认为,不予见证,说明合同未履行,再规定费用如何承担似乎多余。因此,在此以上二点行文予以删除。

4.3律师见证费用可以根据委托见证事项的范围、难易程度、工作量等分项或计时收取,但应在《委托见证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

注:这是关于见证费用的规定。

4.4对于委托人提供的文件、材料,应由委托人签名/盖章,并注明提交时间和来源。

注:为避免文件、材料来源引起的争议,律师对于委托人提交的相关文件、材料应均由其签名或盖章。在讨论过程中,有的委员认为,律师事务所应当留存委托人的相关身份资料和信息,但有的委员认为,这是增加律师的注意义务。后经考虑,在此删除。

4.5律师认为委托人提供的文件、材料不完整或有疑义时,应通知委托人作必要的说明或进行补充。

注:在讨论过程中,原文为“应通知委托人作必要的补充”。但有些委员认为,如果委托人愿意对相关情况进行说明,并承担说明的后果,律师也可不必进行补充。后,多数意见认可此种观点。

4.6 律师应对见证过程制作必要的工作底稿。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完整、清晰。若有必要,可请委托人签名/盖章确认。工作底稿应包含下列内容:

见证的意思篇五
《律师见证 文本》

律师见证书范本

律师见证书,是指律师应当事人的请求,依法对自己亲身所见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而制作的法律文书。

律师见证业务是近几年来发展起来的新型律师业务之一, 例如,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与我国公司、企业签订重大企业签订重大的经济、贸易、 技术、文化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常常邀请律师给予见证。律师见证的意义在于,不但能够促使当事人认真、严肃地对待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增加其责任感,从而保证双方建立的法律关系的合法性、稳定性,而且有利于执行。如果事后一旦发生纠纷,见证律师就可以为人民法院提供真实可靠的证据。

律师见证的范围大致包括:客观上的法律事实、无争议的事实、法律行为、法律文书。律师见证的基本内容包括:

1.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实施特定的法律行为时,接受聘请的见证律师必须亲临现场,目睹监督当事人的法律行为;

2.审查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可信,有关文书的内容是否合法;

3.审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资格, 是法人的, 应当查明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委托代理人委托签约的,应查明是否有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经过审查, 见证律师认为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不够完备,应要求当事人进行补充,对见证事项有疑问的,应通知当事人作出说明。经补充和说明,仍不符合见证要求的,律师不宜制作见证书。

一、本文书的制作要点

(一)首部

1.标题,写明“律师见证书”。

2.文书编号,写在标题的右下方,依年度、律师事务所的简称、文书简称以及编号的顺序排列。

3.委托见证人的情况。是公民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作单位和职务、住所等情况;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写明其全称和住所,并另起一行,写明其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委托见证人不只一人的,应分别情况,按顺序逐一书写。为了表明委托见证人在

具体法律关系中所处的不同地位,可以在他们各自姓名或法人、其他组织全称之后加括号子以注明。委托见证人如有代理人,应在紧接该委托见证人的下一行(委托见证人是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在紧接其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下行一行),写出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所以及与该委托见证人的关系。

(二)正文

1.见证事项,即指委托见证人就何事请求律师见证,要写得简明扼要。

2.见证过程,要概述从接受委托到如何办好见证的全过程,着重说明律师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为确认见证事项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做了哪些工作,从而可以顺理成章地过渡到见证结论。篇幅不宜过长,表述要力求全面。例如一件分房协议见证过程是这样写的:“本所于??? 年??? 月 日接受上列委托见证人的委托,指派律师 、 办理此项见证。经查阅委托见证人身份证件,审阅了分房协议书全文以及该房屋产权凭证, 并与委托见证人分别进行了谈话,根据查核情况,特作如下见

证:„„”。见证过程和见证结论可以合并写,也可以分开写。如果委托见证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或有疑义,“见证过程”栏内对律师进行调查的情况也要有所交待。

3.见证结论,是律师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自己亲临见证现场所目睹的当事人所办的法律行为和所审查的材料,明确其是否符合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标准的法律评语。是见证书的核心,既要写明委托见证人的主体资格符合要求,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又要写明见证事项真实合法。见证结论要求写得实事求是,明确具体。可以与见证事项的法律依据合在一起写,也可以分开写。如下面一件自书遗嘱见证书的见证结论就是和法律依据合并写的:“兹证明顾 在书立自书遗嘱时神智正常,思维敏捷,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该遗嘱系由顾 亲笔书写,在见证律师面前签名盖章,并注明书立遗嘱的年、 月、 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4.法律依据, 主要在于说明见证事项的合法性, 以自书遗嘱的见证书为例,一般的写法是:“经查,委托见证人亲笔书写的遗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制作正文时,除见证事项一栏要单独列出(与委托见证人相同)外,见证过程、见证结论和法律依据三项不必列出小标题。这三项虽然可视具体情况合写或分段写,但要做到互相吻合,使整个正文部分形成有机的统一体。

(三)尾部

参加见证活动的委托人在见证书上签名,见证律师签名并加,盖所在的事务印章,以示负责。

二、格式:

律师见证书

××律师事务所接受_______________委托进行________事项见证。

见证律师审查了委托人提供的______________ 文件。

兹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 月 日

三、实例

律师见证书

四川**律师事务所接受_______________委托进行________事项见证。

本律师事务所审查了委托人所提供的______________文件,并委派**律师对文件以及所表述的内容的真实性进行了实际调查。在此基础上,本律师事务所证明如下:

本律师事务所仅对上述证明结果的真实性即文件及其所表述内容的真实性,承担所有的法律责任。 本见证书的中文和英文文本在法律上的意义完全一致。

如果对本见证书有任何的疑问,请与我们联系。

四川**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律 师 见 证 书

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接受×××(身份证号:××××)的委托,指定宋端利、×××律师就其《遗嘱》进行见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见证律师审查了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 委托人×××的遗嘱内容如下:××××

兹证:

1、×××(身份证号:××××)自愿于××××年××月××日在××市××路×号×室订立《遗嘱》一份,

2、以上遗嘱内容是×××在头脑清晰、意志清醒,没有受到任何胁迫的情况下的真实意思表示。

3、×××在该《遗嘱》上的签字是其本人亲自所签,手印是本人亲自所按。

4、该《遗嘱》真实、合法、有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5、现场第三方证明人×××在该《遗嘱》上的签字是真实的。

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宋端利、×××

××××年××月××日

附件:

1、《遗嘱》一份;

2、×××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证明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遗 嘱

立遗嘱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现住××市××路×号×室,身份证号:××××。

为答谢××××多年的照顾以及了结我的心愿,现我订立遗嘱如下:

1、将我位于××市××路×号×室的房产一栋(房产证号:××××)由××××继承。

2、除上述房产外,我其余的财产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进行处理。

3、我指××律师作为我的遗嘱执行人。

4、由于我握笔困难,由××律师代我起草本遗嘱。

5、本遗嘱一式六份,由遗嘱执行人保管,继承开始时由执行人负责实施。

立遗嘱人:×××

代书人:×××

证明人:×××

时 间:××××年××月××日

《非诉讼事务委托协议》(×××遗嘱律师见证用)

×××(以下简称甲方)因立遗嘱事宜,委托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宋端利律师、×××律师见证,经双方协商,订立了下列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宋端利律师、×××律师作为甲方的见证人。

第二条 根据双方的约定,乙方的代理事项及权限为:遗嘱见证。

第三条 甲方必须及时、真实、详尽地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全部文件和背景材料,并根据实际需要为乙方提供办公条件和其他便利条件。

第四条 乙方必须认真、负责地为甲方提供代理权限范围内的法律服务,并为甲方保守秘密。

第五条 根据律师收费标准,双方协商约定,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律师费xxxxx元。

第六条 律师从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活动而发生的鉴定、翻译、资料、差旅等费用,由甲方支付。

第七条 甲、乙双方如发生终止委托关系,涉及律师费用结算事宜,应依《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之规定解决。

第八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规定。

甲方: 乙方: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非诉讼法律事务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男(女), ×× 岁, ×族,农民,住×××。

委托人因遗嘱的事由,特委托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宋端利律师、×××律师为我的遗嘱的见证人。

特此委托。

委托人:

受托人:

年 月 日

(2008)沪信律见字第098号

上海市信诚律师事务所接受王××(身份证号:××××)的委托,指派唐建东律师、王琪律师就其订立《遗嘱》进行见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见证律师审查了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

兹证:

见证的意思篇六
《委托见证合同》

委 托 见 证 合 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山东齐海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委托乙方见证 事项,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特定如下合同,共同遵守。

一、委托见证事项和用途/目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承办律师: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____律师为甲方办理委托事项。乙方所派律师如有特殊情况不能继续代为办理委托事项,可以指派本所其他律师继续办理,甲方不得拒绝。特殊原因指承办律师因病或其它不可预料的情况发生。

三、委托人应向乙方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和其他文件,并必须保证其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其他文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律师认为委托人提供的文件、材料不完整或有疑义时,委托人应出具必要的说明或进行补充。

四、律师见证费用及支付方式:

1、甲方应按规定向乙方支付见证费用,计人民币_________元。

2、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前款中的费用仅指律师费用,不包括下列应由甲方承担的费用。

办案费用,将包括乙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支出的差旅费、住

宿费、交通费及其他与前述费用在性质上相同或相似的所有费用或支出;

第三方费用,将包括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由行政机关,其他专业机构或任何第三方收取的行政规费、专业费用及其他与前述费用在性质上相同或相似的所有费用或支出。

3、除双方另有约定,乙方根据本条收取的律师见证费用和其他..................费用不予退还,包括乙方最终书面通知甲方不予见证。 ........................

4、甲方应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的三日内支付代理费用。

5、本条第2款约定的办事费用将由甲方在签订本合同之日先行预付人民币_____元,第三方费用将直接由甲方支付。但乙方有权视具体情况决定垫付或由甲方直接支付,对于乙方的垫付费用,甲方应在乙方发出账单之日起3日内支付。

6、双方对费用支付的另行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乙方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见证,拒绝出具《律师见证书》:

1、委托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有瑕疵;

2、委托人无权委托;

3、委托人在委托见证事项中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4、委托见证事项的内容或所涉标的违反法律的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且委托人不同意纠正或补救的;

5、委托见证事项的事实不清或有其他重大瑕疵;

6、发现委托人有违法动机或目的。

若乙方认为不应予以见证的,应书面通知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六、因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失误导致《律师见证书》被撤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退还已收的律师费,若因此给委托人及/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赔偿的数额以律师见证费用的3倍为限。

七、争议的解决

双方因本合同或本合同的履行发生的任何争议,应尽先以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九、特别约定:承办律师依法对客户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乙方有权决定是否最终出具《律师见证书》。

甲方: 乙方:山东齐海律师事务所

二○____年__月__日 二○____年__月__日

见证的意思篇七
《基督徒见证》

基督徒见证的事实、意义与身份构建

——兼及口述史与宗教研究

黄剑波

中国人民大学人类学研究所

目录:

1.基督徒的归信与归信见证

2.事实、意义与新身份的构建

3.作为口述史研究的见证分析

4.结语与讨论

对于宗教研究者来说,可能都注意到见证,特别是归信见证在基督徒中特别常见。无论是在具体的地方教会的聚会中,还是在网络论坛中,或是成文作品中,见证都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实上,基督教被认为是一种见证式的宗教。因此,见证对于理解基督教非常重要,归信见证则对于理解基督徒的归信原因、过程及机制非常关键。而归信是宗教研究,特别是社会科学进路的宗教研究中的一个核心议题。

通常研究者在对待基督徒见证时呈现出一种有趣的分化,要么是出于非信仰的研究者之“客观立场”而对见证持一种根本的怀疑,在其分析框架中基本不予采信;要么出于研究者在访谈过程中不得已而为之的那种“所说即所是”的原则而将之作为事实予以完全的接受。有意思的是,在第二种情况中,除了那种基督徒研究者的护教式主张外,也可以看到相当多的乃是一般研究者的善意的表达,当然或许还有对基督教教义伦理或基督徒品行的欣赏。

我们固然不能简单化地完全拒斥基督徒对于自己归信过程的讲述,而使用一个外部的理论框架去解释其归信过程,将一个个活生生的生命故事经过削足适履的方式放进某一个僵硬的“科学范式”里。然而,我们同时也似乎不能简单化地将基督徒的自述等同于事实,以至于不能理解一个基督徒个体的个人生命史的丰富,因为其实个体的体验和记忆也不能完全代表历史的真实,如果我们还坚持相信这样一种真实的存在,并且还有可能逐渐逼近对其的认识的话。

如果我们将基督徒见证作为一种口述材料来看待和分析的话,柯文(Paul Cohen)的研究或许可以给我们一些方法论上的借鉴1。在其关于义和团运动的研究中,他从作为事件、经历和神话的义和团这三个不同的角度来理解这同一个历史事件。或者说,同一个故事,他讲了三遍,但却不是简单的重复,而是层层递进,互相补充,以至于最终帮助他自己以及读者看到一个更为全面和意义丰富的义和团运动。

基督徒的归信与归信见证

用google搜索词条“我的得救见证”,有超过24万条结果,“个人得救见证”约197万条,“得救见证”约260多万条。尽管其中有很多不一定是直接相关,而且也可能有重复的情况,但这些数字显明一个事实,就是基督徒非常在意“见证”,尤其是得救见证。为什么基督徒如此热衷于见证?见证到底是什么?如果1 柯文:《历史三调——作为事件、经历、神话的义和团》,杜继东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年。

用一种批判性的外部分析,那么可以将其理解为基督教为证明其确切性而做出的努力,目的在于吸引新信徒。见证当然能起到这种作用,事实上确实有不少的基督徒报告说他们之所以接受这一信仰相当程度上是因为看到某一个或某些令人感动的见证。但是,这种纯粹功能性的解释并不能说明全部的事实,忽略掉了基督徒自己的理解和体会。

我们先来读一个从网络上下载的归信见证故事,希望能对于基督徒自己是如何理解见证有一些观察,并作为接下来分析的一个基础文本2:

由于从小所受教育的缘故,我一直是一个不相信有神而坚信无神的人。最初去教会,纯粹是因为对圣经的好奇,为了更多地了解美国文化。在开始的一年多中,我虽然时常去参加主日崇拜或是BIBLESTUDY,我的心里仍然没有神。虽然经常会被牧师的讲道或是圣经里的话语震撼和感动,我生命的中心仍然是我自己。那时,我认为圣经与许多中国古代圣贤经典一样是一本教人与人为善的书,基督徒们是一群单纯,善良而又有些盲从的好人。那时候的我是一个常常没有平安与喜乐的人,时常报怨和担忧。在求学,生活和爱情中的渴求,追寻,挫折,伤害只有自己承受。教会中的弟兄姐妹们常常会帮别人祷告,可我却不太相信,觉得有事情发生后还是需要用自己的力量去解决。

去年,由于经济形势的影响,在我毕业后很难找到工作,那时,我的心里经常是七上八下的,觉得自己的路已走到了山穷水尽的地步。可就在那段时间里,我每次去教会,一走进教堂,听着圣乐时,我的心都会一下子平静下来。有一次,当我们 唱“WITHOUT HIM ” 时,当我唱到“WITHOUT HIM I WOULD DO NOTHING。WIHTOUT HIM,I ‘D SURELY FAIL。WITHOUT HIM IWOULD BE DRIFTING LIKE A SHIP WITHOUT A SAIL ” 时,我的眼泪夺眶而出,心好象被融化掉一样。在那一刻,我开始相信,世上真的有神的存在,而这位神就是爱。

去年下半年,神用着他的大能奇妙的在我身上做功。神带领我来到校园团契,成长在一群爱主的兄弟姐妹当中。在我学业上遇到挫折而失落时,他鼓励我,“我靠着那加给我力量的,凡事都能作。”( 腓立比书4:13) 在我为接下来的学期中能否得到奖学金而担忧时,他安慰我,“不要为生命忧虑吃什么,喝什么;”,“你们看那天上的飞鸟,也不种,也不收,也不积蓄在仓里,你们的天父尚且养活它。你们不比飞鸟贵重得多吗?”(马太福音6:25-26) 。在我与别人相处发2 除了将显示个人信息的地方略作处理,其他文字一律未做改动。出于同样的保护报道人的原因,在此也未将下载网址列出。

生困难时,他教导我“凡事包容,凡事相信,凡事盼望,凡事忍耐。”(哥林多前书13:7)在我为前途忧虑时,他告诉我,“你当刚强壮胆,不要惧怕,也不要惊慌。因为你无论往那里去,耶和华你的神必与你同在。”( 乔舒亚记I1:9)

神一点一点的改变着我,让我变的谦卑,让我更加坚强。我开始学会交托,一天比一天更靠近神。神在我身体中播下的种子开始发芽,长大。2001年12月31日,在“生命多美好” 冬令会上,感谢主的奇异恩典,使我因悔改而认罪,因认罪而奇妙的归主。

过去,我崇尚的是个人奋斗,自己把握自己的命。我常常羡慕别人,也被别人所羡慕,心境总是躁动不安,少有知足和喜乐。而在神的引导下,我不再骄傲,固执的依靠自己,而是全然的把一切交托仰望在主的手中,因着谦卑顺服而蒙福。过去,我常常没有安全感,身在异乡的漂泊时我时常惧怕。如今,我信了主。他成为我的力量源泉和随时的帮助。他是我的安慰者,给我出乎意料的恩典。在他的面前,因着爱而没有惧怕。过去,我常常因为人心得狭隘和鬼诈而痛苦。在现实生活残酷的竞争中,我常常不知何去何从。不愿为了得到一些东西而随波逐流,但保持纯洁善良又常常心里失衡。“世上没有路,人走多了便成了路” 这句话让我迷失和困惑,更不知道如何选择自己的人生旅途。现在,我知道主耶稣就是” 道路,真理,生命;”( 约翰福音14:6) ,他“道成了肉身,住在我们中间,充充满满的有恩典有真理。”( 约翰福音1:14) 我要作的是讨主喜乐的事,不让他在世人面前跌到。我所遵循的生命的原则就是他的道。

感谢主,虽然我是一个罪人,只是在世间走过一回的脆弱生命而已,他却愿意让我成为他的女儿,成为他草场上的一只羔羊。神用我过去二十多年的生命,来为我的心作回归的准备,并破碎,洁净,重塑我全新的一生。

显然,这是一个海外华人的归信见证,但如果你将其与其他任何归信见证进行比较,无论是城市教会,还是乡村教会,除了一些个人事项上的差别,当然还有一些用语和句式上的不同,就可以看到一个结构上的共性:显著的三段式。也就是说,这种归信见证基本上遵照了归信前,归信,归信后这样的三个阶段来叙述其信仰过程。在这个叙述中,可以看到一种明显的对比:“过去”与“如今”,

亦即黑暗与光明、哀伤与喜乐、罪人与义人、忧虑与平安、骄傲与谦卑、肮脏与洁净等等反差。而带来这一巨大反差的就是中间那个“得救”的阶段,在这一过程中要凸显的乃是上帝的恩典和能力,亦即他主动的接近与施恩。

回到前面提到的那个关于基督徒为什么要做见证的问题。在基督徒看来,至少在一般教会的教导上来说,见证乃是要为上帝做见证,见证他的能力和恩典以及真实,所以其主角是上帝,而非人自己,以至于一些基督徒甚至认为真正的见证是“没有自己的”,并会大量引用圣经经文来进行论证。但是,我们在这个文本以及其他多数文本中同时也看到其实见证人自己并没有真的消失,而是从头到尾的一个关键线索,也就是如何从之前的不信,以及不信时的“生命的空虚和无望”,经过一个被救赎的过程,转化为“信主”,以及归信后的“生命的满足和盼望”。这一过程似乎可以类比为特纳所说的“过渡仪式”(rites of passage),即从

3一个旧有的结构,经过反结构的阶段,最终进入一个新的结构。需要注意的是,

这一新的结构既不是一种完全的取代(replace),也不是对原有结构的简单重复,甚至也不是直接的强化,而是一种更新(transform)后的新关系。

换言之,对经历过归信之后的基督徒来说,他们之所以要对他人做归信见证,并且其中不少形成了文字,一方面固然是因为他们感受到自己生活状态的改变,并将其归因于上帝的恩典,因而感到有必要对此表示感恩,“宣扬那位召我们出黑暗入奇妙光明者的美德”;另一方面,则是对自我身份的一种认定,是已经“脱下了旧人,穿上了新人”。4

事实、意义与新身份的构建

那么,这是否就意味着作为研究者可以不加分辨地完全接受见证人自己的叙述呢?关于这一点,罗宾斯(Joel Robbins)在其对巴布亚新几内亚的乌拉敏人基督徒的研究中提出一个值得参考的意见5。他认为,此前对于归信的研究,通常有两种路径,即实利主义的(utilitarian),认为人们之所以归信新的宗教,是出于某种实利性的目的;以及知识论的(intellectual),认为人们之所以改教,是因为新的宗教比原有宗教更好的回答了意义问题。在罗宾斯看来,这两种路径分别强调了问题的不同方面,但都并不充分。实利主义的路径可以更好的解释人们接触新宗教的动机,但罗宾斯指出,即使人们出于某种功利目的选择了新的宗教,但他们之所以留在新的宗教之中,可能是出于完全不同的考虑。在此基础上,罗宾斯提出了“两阶段的归信模型”(two-stage model of conversion),用实利主义的路径理解人们的归信,用知识论的路径理解人们对于新的宗教的理解,以及新的宗教对生活世界的重塑6。

这也可以理解为对归信的归因方式在阶段上的差异,即归信前较多采用实利性的理由,而归信后则更多关注意义的问题。在我们所分析的文本中,似乎也可以看到这两者的共存。见证人在成为基督徒之前之所以被吸引到教会,她自己如此说:“最初去教会,纯粹是因为对圣经的好奇,为了更多地了解美国文化。”在接下来的发展中,见证人提到,“由于经济形势的影响,在我毕业后很难找到工3

4 维克多~特纳:《仪式过程》,黄剑波、柳博赟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当然,这里我们没有讨论教会在其中所扮演的角色,即它对其成员作见证的期待和鼓励,甚至指导,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信徒彼此之间的期待所形成的同辈压力。

5 Robbins, Joel. Becoming Sinners: Christianity and Moral Torment in a Papua New Guinea Society. Univ. of California Press. 2004.

6 参看刘琪:“文化并置与道德困境——读Becoming Sinners”,见《宗教人类学评论》第二辑,北京:社科文献出版社,2010年,待刊。

作,那时,我的心里经常是七上八下的,觉得自己的路已走到了山穷水尽的地步。可就在那段时间里,我每次去教会,一走进教堂,听着圣乐时,我的心都会一下子平静下来。”之后,在一次聚会中,因为深受一首诗歌的感动,“在那一刻,我开始相信,世上真的有神的存在,而这位神就是爱。”但是,到这时为止,见证人还是没有真正成为基督徒。其后当她经历了在学业上遇到挫折,在生活上遇到难处,在人际关系上遇到困难,而上帝用他的话(圣经)来教导和鼓励,最终她才“因悔改而认罪,因认罪而奇妙的归主。”

值得注意的是,在叙述她成为基督徒之后的生活时,她并不是简单的说这是什么样的一个生活,而是将其放在与归信之前的生活状态的反差来进行对比。一系列的“过去”与“如今”的比较呈现出见证人对于这个新信仰的认识,也呈现出她对自己作为基督徒的新身份的认识。换言之,在这个阶段,见证人尽管也承认上帝仍然在她的日常生活中行事和教导,但似乎更为强调的则是其意义,而不再仅仅是一些实际或实用性的帮助。

那么,这是事实吗?是,但可能也不全是。因为正如柯文所指出,人们的历史经历是以感觉为基础的,而且在其难以忘怀的经历中,有一些是不值得(并不一定是记不住)的东西7。也就是说,叙述者对于自己的记忆一直都存在不断修正的过程,也就是说,其经历乃是在不同的生命阶段和场景中生产出不同的意义。换言之,所谓被记忆和叙述的事实实际上是经过了剪裁的部分事实,而这既可能是有意识为之,更有可能是在无意识状态下进行的。

那么,这是否又意味着口述者的叙述完全是虚构的故事,因此是完全不足采信呢?当然不是。正如我们已经提到的,这个个人经历的自我修剪过程常常是在自我无意识下进行的,因此在没有明确的证据表明见证人是在说谎的情况下,我们必须假设他所说即所是。

事实上更重要的是,如果我们能发掘出一个叙述者就某一事件在不同时间段,或不同场合的不同叙述,我们可以对其作出比对和分析,从而解读出更多在故事之下或背后的故事或意义。当然,对于人类学研究者来说,这就意味着对报道人的熟悉度,以及是否能建立高度的信任关系。而这也暗合了人类学传统上对于田野调查时间上的要求,其中的假设之一就是希望在足够熟悉的基础上能更为准确地洞察某一人的思考和行为方式,或某一人群的“文化”。

换言之,对于基督徒归信见证的考察和分析,或许重点不一定在于其绝对的真实性,而在于关注其在意义的建构中所扮演的角色。而这个意义构建的价值就在于其新身份的认知和建构。在我们引用的例子中就可以注意到,见证人在成为基督徒之后对于自己之前的整个人生有了一个新的解释,或者说,赋予了一个全新的意义,她说,“神用我过去二十多年的生命,来为我的心作回归的准备,并破碎,洁净,重塑我全新的一生。”而这对于基督徒个体来说无疑是一个重要的信徒身份构建的过程,同时也为自己的信仰提供了新的解释和合理性。也就是说,归信之前的生活经历现在也要以信仰的角度来重新看待,具有一定的延续性,而不仅仅是从一个状态到另一个状态的简单置换。

正是因为做见证对于见证人自身的意义,而不仅仅是对听众的意义(例如对灵魂的负担,对教会或团契建造的作用),以及教会讲台教导中强调的神学层面上的意义(例如对上帝恩典的回应,对福音使命的承受),使得见证不仅是一种神学上正确的利他式的服务或工作,更是对自己信仰的认定和强化。事实上,不少基督徒都提到,向人做见证可以巩固自己的信仰。而这从另一个侧面也可以回7 柯文:《历史三调——作为事件、经历和神话的义和团》,杜继东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年,页48

见证的意思篇八
《律师见证工作细则》

《律师见证工作细则》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07年制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结合见证工作实务,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律师见证是指律师应客户的申请,根据见证律师本人亲身所 见,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具体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

第三条 律师见证的时间应当是被见证的法律行为发生之时。

第四条 律师见证的空间应当是律师本人在见证时视眼所能见到的范围。

第五条 从事见证工作的律师必须具备律师资格,并持有律师执业证。

第二章 见证业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自愿原则,即根据客户的申请就客户申请的事项进行见证。

第七条 直接原则,即仅能就律师本人视眼所见范围内发生的具体法

律事实进行证明。

第八条 公平原则,即真实的反映客户的意思表示,客观的确认正在

发生的法律行为。

第九条 回避原则,即律师不得办理与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

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业务。

第十条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十一条 律师对客户申请办理见证的事务,应当保守秘密。

第三章 见证业务的范围

第十二条 律师可以承办下列见证业务:

(一)各类经济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行为;

(二)企业章程、董事会决议、转股协议等法律文书;

(三)继承、赠与、转让、侵害等民事行为;

(四)各种委托代理关系;

第十三条 凡是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不应由律师见证的不得见证。

第四章 见证的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律师与申请见证的当事人谈话,应当制作笔录;

第十五条 律师同意受理的应当与客户签订见证委托合同,重大疑难见证业务必须经所主任审批。

合同中应明确载明客户与见证律师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接受客户委托后,所里应指派两名律师进行见证工作; 第十七条 律师办理业务的收费标准:

(一)涉及财产的见证,按非诉讼业务的收费标准收取;

(二)非财产的见证收费,由双方协商收取。

第十八条 承办律师在出具《律师见证书》前应先审查以下主要内容:

1、客户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客户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3、客户所要求见证的事项是否合法;

4、客户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其他文件是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十九条 承办律师按前条规定审查无误后,应填写《律师见证书审批表》,由业务主管审批后,出具《律师见证书》。

第二十条 《律师见证书》主要内容包括:

1、客户委托见证事项;

2、律师见证的过程;

3、律师见证的法律依据;

4、律师见证的结论;

5、见证律师的签字,并由律师事务所盖章;

6、律师见证的时间。

第二十一条 《律师见证书》的份数可按客户的需要进行制作,并可增发若干副本。

第二十一条 《律师见证书》由所统一编号后打印、盖章。

第二十三条 见证业务办理完毕后,承办律师应按档案管理的要求立卷归档,送办公室统一保管。

第五章 工作责任

第二十四条 如发现客户有违法动机或内容,承办律师应予以制止并 拒绝见证。

第二十五条 重大见证和疑难见证应提交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见证的意思篇九
《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

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结合见证工作实务,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律师见证是指律师应客户的申请,根据见证律师本人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具体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

第三条 律师见证的时间应当是被见证的法律行为发生之时。

第四条 律师见证的空间应当是律师本人在见证时视眼所能见到的范围。

第五条 从事见证工作的律师必须具备律师资格,并持有律师执业证。

第二章 见证业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自愿原则,即根据客户的申请就客户申请的事项进行见证。

第七条 直接原则,即仅能就律师本人视眼所见范围内发生的具体法律事实进行证明。

第八条 公平原则,即真实的反映客户的意思表示,客观的确认正在发生的法律行为。

第九条 回避原则,即律师不得办理与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业务。

第十条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十一条 律师对客户申请办理见证的事务,应当保守秘密。

第三章 见证业务的范围

第十二条 律师可以承办下列见证业务:

(一)各类经济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行为;

(二)企业章程、董事会决议、转股协议等法律文书;

(三)继承、赠与、转让、侵害等民事行为;

(四)各种委托代理关系;

第十三条 凡是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不应由律师见证的不得见证。

第四章 见证的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律师与申请见证的当事人谈话,应当制作笔录;

第十五条 律师同意受理的应当与客户签订见证委托合同,重大疑难见证业务必须经所主任审批。

合同中应明确载明客户与见证律师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接受客户委托后,所里应指派两名律师进行见证工作;

第十七条 律师办理业务的收费标准:

(一)涉及财产的见证,按非诉讼业务的收费标准收取;

(二)非财产的见证收费,由双方协商收取。

第十八条 承办律师在出具《律师见证书》前应先审查以下主要内容:

1、客户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客户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3、客户所要求见证的事项是否合法;

4、客户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其他文件是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十九条 承办律师按前条规定审查无误后,应填写《律师见证书审批表》,由业务主管审批后,出具《律师见证书》。

第二十条 《律师见证书》主要内容包括:

1、客户委托见证事项;

2、律师见证的过程;

3、律师见证的法律依据;

4、律师见证的结论;

5、见证律师的签字,并由律师事务所盖章;

6、律师见证的时间。

第二十一条 《律师见证书》的份数可按客户的需要进行制作,并可增发若干副本。

第二十一条 《律师见证书》由所统一编号后打印、盖章。

第二十三条 见证业务办理完毕后,承办律师应按档案管理的要求立卷归档,送办公室统一保管。

第五章 工作责任

第二十四条 如发现客户有违法动机或内容,承办律师应予以制止并拒绝见证。 第二十五条 重大见证和疑难见证应提交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3 术语

3.1 律师见证:是指律师应当事人的申请,根据自己的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法律事件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 5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6 律师见证的法律特征

6.1 见证的主体是律师

律师见证,具有不同于其他证明方式的独到之处,即律师见证的主体是律师,并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进行证明,这与任何人都可以进行的民间私证,以及以国家名义进行的公证,都有根本的区别。

6.2 见证是一种对法律及事实的确认

当事人请求见证,往往是出于对我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内容了解得不够详细、不够具体或不太放心,因此聘请律师见证,是想寻求多一层保护。律师见证,主要是根据现行法律,对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确认。

6.3 见证的时间与空间有着严格的限制

所谓见证时间,是指对见证行为发生之时进行见证;所谓空间,是指律师亲眼所能见到的范围。律师见证的时间与空间都不能超出这个范围。

6.4 律师具有独立的地位

律师办理见证业务,虽然是基于当事人的委托,但委托的是见证,而不是代理。在见证过程中,律师是以见证人的身份从事见证活动,既不是代理人也不

是调解人,而是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外的具有独立地位的见证人,具有证明和监督的双重性质。

7 律师见证的效力和范围

7.1 律师见证的效力

7.1.1 约束效力

律师见证,对双方当事人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双方当事人既然自愿申请见证,且双方之间的法律行为业已见证,并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当事人就不得对已见证的事项随意变更、修改或废止,而应自觉履行。

7.1.2 证据效力

律师见证,是律师以自己特殊的身份,较为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并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作为见证人,从第三者的角度,客观公正地证明当事人所为的一定的法律行为,这在客观上使被见证对象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时还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因而在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引起诉讼时,通常可作为认定事实、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证据效力。

7.2 律师见证的范围

7.2.1 律师见证的主要是法律行为,而不是法律事件

所谓法律行为,是指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能够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它包括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共同法律行为、有偿法律行为等。例如,遗嘱、声明、买卖、赠与等。但是,对于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件,如出生、死亡、结婚、学历和经历等同样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的事件,则不属于律师见证的范围。这些事件的发生,一般是由政府或职能部门出具相应的文件确认,而律师在这些法律事件发生时,一般也难亲身所见,因此,这些法律事实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关系,都属于公证的业务范围,而不属于律师见证的业务范围。

7.2.2 律师见证应该是法律规定的强制公证之外的法律行为

为调整和规范民事活动的需要,不少行政法规规定有些法律行为必须经过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如国务院明确规定收养子女必须经过公证机关公证。我国公证也由自愿公证原则,改为自愿公证与强制公证相结合的原则。这些强制性规定,使公证成为该法律行为生效的要件之一,行为主体必须履行。在这个范围之内,律师见让是无效力的,即使当事人请求律师见证,律师也应告知当事人履行公证程序。

7.2.3 见证的重点应当是经政府批准生效的法律行为

实践中,经政府批准生效的合同,往往是与我国政治、经济有着密切关系的涉外经济合同。如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合同,独资企业合同,产权转让合同以及这些合同的补充修改条款,此类合同期限长、标的大、内容错综复杂,从谈判、起草、审查合同文本,到签字见证,都应有律师参加。

8 律师见证的程序

8.1 接受当事人的委托,签订委托业务委托书

当事人委托律师进行见证时,首先应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并说明委托见证的事项,提交有关文件、材料和证据。律师在接待委托见证的当事人时应制作笔录,然后根据当事人所提供的要求和材料,审查见证是否属于见证范围。符合见证条件的,由本所与当事人签订业务委托书。(见TY/GL02.03《收案办法》)业务委托书的内容包括:(1)申请见证的事项;(2)合同双方的责任;

(3)申请人支付的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4)合同双方签名、盖章,注明日期。(见附件1)对不符合律师见证条件或不属于律师见证范围,以及见证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则不予见证,本所应作出不予见证的书面说明送交委托人。

8.2 审查

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分析。审查内容包括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可信,有关文件的内容是否合法。如果律师认为不完善或者有疑义,应让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并根据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和材料。律师还应审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资格。

8.3 见证见证行为发生时,见证律师应监督法律文件的制作、复制,证明它们的真实性、合法性。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实施特定的法律行为时,见证律师必须亲临现场,目睹该项法律行为的完成。律师见证仅是就其亲自经历某一事件过程中的所见所闻进行客观的证明,不需要进行分析研究、判断推理。因此,律师见证时,必须尊重客观事实,防止个人主观臆断。

8.4 出具见证意见

对经律师见证,见证事项真实、合法的,律师应在业务委托书约定的期限内出具律师见证书,律师应当在见证书上签名。

8.5 本所盖章

提交给委托人的见证书,应经至少两名以上合伙人审阅并签署“同意”意见后,本所方可在见证书上盖章。

9 律师见证书

9.1 概述

律师见证书是律师开展见证业务所使用的法律文书,其内容结构主要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参见附件2)

9.2 首部,包括标题、文书编号、委托见证人的身份情况等。

(1)标题。应当写明“律师见证书”。

(2)文书编号。文书编号应当写在标题的右下方,按年度、律师事务所简称、文书简称以及编号的顺序排列。如(2002)新同源见字第XX号,即指2002年度本所见证书第XX号。

(3)委托见证人的身份情况。委托见证人是公民的,应当写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及住址等身份情况;如果委托见证人是企业、事业单位的,应当写出单位全称和住所,并另起一行,写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9.3 正文,这是见证书的主体部分,可依次写清见证事项、见证过程、见证结论和法律依据等四项内容。

(1)见证事项,相当于行政公文中的“事由”,是指委托见证人就何事要求律师见证,应写得简明扼要,一目了然。如“委托律师就遗嘱进行见证。”

(2)见证过程,要概述从接受委托至如何办理见证的全过程,为确认见证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做了哪些工作,从而顺理成章地过渡到见证结论。

(3)见证结论,这是见证书的核心部分,指律师对有关见证事项的各种材料进行审查后,作出的结论。见证结论可以与见证事项的法律依据结合在一起写,也可以分开写。如:“兹证明XX在书写自书遗属时神志正常,思维敏捷,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该遗嘱的年月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

第2款的规定。遗嘱内容出于XX本人的真实意思,符合《继承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也不违反其他法律、政策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4)法律依据,主要是为了说明见证事项的合法性。

9.4 结尾

应在右下方按序分行写出本所的全称,由见证律师签名盖章,并在见证书的年月日上加盖本所公章。

律师见证书(范例)

(2002)新同源见字第XX号

zzzz律师事务所接受贷款人中国工商银行XX支行、借款人XX公司和保证人XX集团公司的委托并指定XX律师、XX律师就贷款双方委托事项进行见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见证律师审查了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

兹证:

一、贷款人中国工商银行XX支行与借款人XX公司和保证人XX集团公司自愿于XX年XX月XX日签订编号为工银保借字第XX号《保证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借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见证的意思篇十
《律师见证程序》

律师见证程序

一、委托合同的签订

委托律师见证,应当由当事人亲自或者派代理人持委托代理证件与律师事务所签定委托见证合同,合同见证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律师见证。

二、律师审查工作

律师事务所受理当事人的委托后,应指派两名律师进行见证。见证律师对委托的见证事项作下列审查:(一)当事人的身份、主体资格;(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能力;

(三)当事人的委托见证内容的合法性;(四)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五)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其他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六)见证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事项。

三、谈话笔录

见证律师应当亲自与当事人谈话,对谈话的主要情况作好记录,作为见证的依据。对于情况特殊的当事人,还应做好录音、录像等工作。

四、出具律师见证书

见证书内容应包括:(一)参加见证的当事人的自然情况和见证律师姓名;(二)见证事项;(三)见证过程;(四)见证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五)见证结论;(六)见证律师签字、盖章,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见证书按统一格式制作,每个当事人各执一份;如当事人需要,可增发若干份副本。律师事务所应留存一份见证书,连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附卷备查。

五、归档

律师见证工作完成后,应立即将有关材料立卷归档,律师事务所和见证律师应当对当事人的见证事项尽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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