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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管理办法

2016-03-24 12:07:59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消防管理办法(共5篇)消防安全管理条例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保障国家集体和人民的生命财产的安全,保卫四化建设和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切实做好校内消防工作,特制定本条例,本条例只适用于本校的所有教职工。第二条 消防管理实行“谁主管,...

本文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成考报名频道为大家整理的《消防管理办法》,供大家学习参考。

篇一:《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保障国家集体和人民的生命财产的安全,保卫四化建设和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切实做好校内消防工作,特制定本条例,本条例只适用于本校的所有教职工。

第二条 消防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

第三条 消防安全工作是保障我校正常教学秩序,维护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的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 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教学管理工作之中,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做到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与教学管理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即“五同时”。

第二章 组织领导体系

第一条 我校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由校长担任,保卫处、综合治理委员会具体督促实施。

第二条 我校的下属各部门的主要领导人为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起着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的消防教育与消防检查的作用,部门工作人员为防火安全人。

第三条 组建义务消防队,由保卫处统一领导。

第三章 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一条 综合治理委员会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我校的和各院、系、部等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针对我校的特点对教职工、学生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完好、有效;

(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七)制定火灾事故处置预案。 „

第二条 保卫处的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地方性的消防法规以及本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二)掌握本校的消防工作情况,收集和整理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信息,为我校领导决策提供可靠的资料信息;

(三)检查本校的火灾隐患,制止违章行为,督促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

(四)制定消防安全工作计划,修订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负责本校日常的消防安全管理与消防器材设施的配置、维护工作;

(五)积极配合公安消防机构做好工作,及时汇报有关的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协助做好火灾现场保护和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

(六)对消防工作中成绩突出者和事故责任人以及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者,提出奖惩意见;

(七)认真完成本校综合治理委员会布置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三条 防火安全员组织及其职责

(一)校内务部门及岗位如院、系、部等,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担任消防安全责任人;

(二)各部门岗位应当根据情况确定防火安全员若干人,其职责主要是负责本部门或本岗位的日常防火安全检查,提出火灾隐患整改的建议,为本部门或本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当好参谋和助手;

(三)贯彻校《消防安全管理条例》,把消防工作列入本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中去;

(四)对本部门职工进行消防“三懂三会”教育(懂本部门火灾危险性,懂预防火灾措施,懂灭火方法、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灭初期火灾);

(五)对本部门的火险隐患要有所了解,提高警惕,并积极消除隐患,对本部门使用的各种明火、大功率电器,要严格管理;

(六)负责维护管理配备于本部门的消防器材设施;

(七)发现火灾要积极组织进行抢救,打119电话报警,同时配合消防员进行灭火,事后要保护好火灾现场。

第四条 义务消防队组织及其职责:

(一)在保卫处的领导下,贯彻“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积极开展防火宣传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保证安全;

(二)每学期组织不少于一次的消防知识讨论、培训,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三)维护保养消防器材,做到勤检查、勤维修,保证随时好用;

(四)发生火灾时,迅速组织抢救,疏散人员,不可延误时机,并打119报警,防止火灾扩大蔓延,负责维护火灾现场的秩序,保持救火通道畅通;

(五)保护好火灾现场,协助领导认真调查起火原因。

第四章 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消防宣传教育制度

1、要充分利用黑板报、海报、标语、安全标志牌、校园广播及网络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普及教育;

2、对新进教职工、临时工、尤其是新生等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

3、每学期应当组织一次消防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如果有条件的话,可以每年组织一次消防演习;

(二)电源、用电器管理制度

1、学校的电源管理由后勤产业处和电工负责;

2、学校各场所电器设备线路由电工负责安装,严禁非技术人员安装;

3、电器设备周围要保持清洁、干燥,不准堆放杂物、易燃物、操作人员发现异常现象要及时报告,由职能部门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4,非工作需要,严禁使用电炉及其它大功率电热器,因工作需要使用各种电热器具,必须经部门批准,指定专人看管;

5、学生宿舍内严禁使用电饭煲、热得快、电炉等大功率电器以及私拉电线,若发现使用,将收缴电器,并安相关管理规定处理:

6、现各处室内的电器(电脑、空调、饮水机等)须严格安照使用说明操作,下班后应关闭所有电器电源,确保安全;

7、电气线路和电器设备应当有专人负责监管,并定期检查,防止因线路老化而引发火灾;

8、变电房内禁止吸烟和使用明火,禁止堆放杂物,关好门窗,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

(三)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制度

1、消防器材设施不得随意挪作他用;

2、全校的消火栓、灭火器箱、消防通道周围严禁堆放任何物品,保证道路畅通,确保消防器材的方便取用,消防器材一经使用或被损坏,应及时报告保卫处;

3、学校的所有消防设施和器材由校保卫处统一布局全面监督管理,消防器材的配置种类、数量及配置地点,应当由专人负责,配置地点应当有明显标志;

4、校保卫处负责全校消防器材设施的维护保养,每季度应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测,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损坏的应当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由人为因素造成破坏,挪作他用等应责令限期整改;

5、学校每个部门的教职工都有责任爱护、保养消防设施,应

当制止擅自挪用消防设施的行为;

6、各处(室)系、部、院应保管好所属范围内的消防设施的完整和性能良好。

第五章 重点部门、岗位消防责任制度

(一)电工岗位安全防火责任制

1、安装、检修各种电器设备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进行,各种电气装置和设备不准超负荷或带故障运行;

2、分工包干区落实专人负责,加强责任制。特别是防火重点部位要坚持日检、维修和保养;

3、对各种电气装置和设备方面存在的不安全隐患要及时向领导和保卫部门报告,并提出具体整改措施;

4、高配间禁止使用电炉和其他明火作业;

5、电工岗位工作人员应掌握消防“三懂三会”知识,并对配备的消防器材进行保养,使其保持良好的备用状态;

(二)图书馆管理员岗位安全防火责任制

l、图书馆内禁止吸烟和使用明火,管理人员应当加强管理,劝阻吸烟人员到室外吸烟;

2、图书馆书架间通道应保持畅通;

3、图书馆工作人员应掌握消防“三懂三会”知识,并对配备的消防器材进行保养,使其保持良好的备用状态;

4、图书馆应对各种电器设备加强管理,落实防火措施,下班时关掉所有电源。

(三)锅炉工岗位安全防火责任制

1、锅炉房里禁止使用电炉,或烧火取暖,不准在锅炉上烘烤衣物及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2、加强锅炉管理,落实防火、防爆措施,严格执行锅炉工操作的有关规定,禁止脱岗,违章操作;

篇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1、消防安全工作要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为方针,认真贯彻,《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加强防火安全工作。

2、防火安全工作要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责任制。

3、项目部项目经理为消防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消防安全负全面责任。

4、成立义务消防队,当发生火警火灾时,必须立即组织进行抢救工作。

5、对消防安全防护器材, 应定期检测、检查及维护保养,确保随时完好备用。

6、项目经理职责

(1)负责本项目部的防火安全工作,执行公司有关指示和规定。

(2)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及有关规定,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本项目部工作的同时评比防火安全工作。

(3)经常采用各种形式向员工进行防火宣传教育。普及和提高防火安全知识。

(4)研究和布置本项目部的防火安全工作,定期进行检查。

(5)对一切危及防火安全的现象和行为,采取有效的制止措施。

(6)定期对员工宿舍进行检查。

(7)定期组织项目部员工进行消防演练。

(8)针对不同重点部位制定消防预案。

7、项目部员工职责

(1)熟悉本项目部的重点防火区域及火灾易发区域,定期巡视并熟知消防预案。

消防管理办法

(2)严禁在车库、库房、机房及有易燃物的场所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3)员工宿舍内严禁使用电热器具,室内供电整齐规范,不允许超负荷使用电器,不允许私搭乱接电线,做到人走灯关,从插座拔掉所有用电设备。

(4)严禁在宿舍内吸烟。

8、义务消防队职责

(1)组织义务消防队员。

(2)义务消防队根据工作情况,下设疏散、抢救、警卫、灭火等小组。

(3)义务消防队定期进行消防义务学习训练、召开消防灭火演习。

(4)义务消防队要管理好灭火器材和作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5)义务消防队成员对本单位不符合防火安全的现象,有权向主管负责人提出建议和批评。

9、中控员职责

(1)消防控制室必须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

(2)消防控制室的日常管理应符合《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的有关要求。

(3)消防控制室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4)消防控制室应确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确保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确保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开关处于自动(接通)位置。

(5)接到火灾警报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

(6)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处于自动状态的除外),同时请示甲方领导是否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

(7)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启动单位内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应同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10、严格执行动火制度和禁止办公区、库房区吸烟的规定。

11、项目部内严禁动用明火,如因工作需要动用明火(如电气焊)时,应严格按公司要求,填写动火证,批准后方可作业。

12、在动火区动火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在动火中发现不安全苗头,立即停止作业。

(2)不符合动火审批手续和违反动火的作业,立即责令停止作业。

13、 电气设备及其线路的管理

(1)电气设备和线路的安装、检修必须由专职电工操作。

(2)电气设备必须设有安全的接地装置和有可熔保险器,或自动控制器,严禁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保险装置;严禁超负荷用电。

(3)变压器、电动机、配电室等电气设施和部位,要经常检查维修,严格控制温度、保持清洁、不得在附近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14、加强易燃易爆危险品在储存、运输、使用等各个环节中的安全管理。

15、焊接作业的安全防火标准

(1)焊接工作要合乎标准,焊枪的风、气门要严密可靠,氧气减压压力表要灵敏有效。

(2)乙炔和氧气瓶要分开存放,其距离不得少于7米,距离明火不得少于10米。

16、电弧焊接(电焊)工具设备要符合标准

(1)电焊机电源要设独立电闸。

(2)焊工作业,在地面上施焊时,应穿绝缘鞋或站在绝缘处,在潮湿的工地或地沟、槽罐内要穿绝缘胶鞋,并站在备好的绝缘板上。

17、禁止在项目部焚烧杂草、垃圾。

18、火灾事故的抢救原则

(1)报警早,损失小,报警要沉着冷静,及时,准确。

(2)边报警,边抢救,要及时扑灭初起之火。

(3)先控制,后抢救,应首先切断可燃烧的来源。

(4)先救人,后救物,应贯彻执行救人重于灭火的原则。

(5)防中毒,防窒息,正确选用灭火剂,尽可能站在上风向,必要时要带面具。

(6)听指挥,莫惊慌,计划周密,互相配合,积极主动。

(7)现场指挥人员必须沉着、冷静,正确判断。

19、四懂四会四个能力的具体执行

(1)四懂  懂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

①防止触电;

②防止引起火灾;

③可燃、易燃品、火源。

 懂预防火灾的措施

①加强对可燃物质的管理;

②管理和控制好各种火源;

③加强电气设备及其线路的管理;

④易燃易爆场所应有足够的、适用的消防设施,并要经常检查,做到会用、有效。

 懂灭火方法

①冷却灭火方法;

②隔离灭火方法;

③窒息灭火方法;

④抑制灭火方法。

 懂逃生方法

①自救逃生时要熟悉周围环境,要迅速撤离火场;

②紧急疏散时要保证通道不堵塞,确保逃生路线畅通; ③紧急疏散时要听从指挥,保证有秩序的尽快撤离;

④当发生意外时,要大声呼喊他人,不要拖延时间,以便及时得救,也不要贪婪财物;

⑤要学会自我保护,尽量保持低姿势匍匐前进,用湿毛巾捂住嘴鼻;消防管理办法

⑥保持镇定,就地取材,用窗帘、床单自制绳索,安全逃生; ⑦逃生时要直奔通道,不要进入电梯,防止被关在电梯内; ⑧当烟火封住逃生的道路时,要关闭门窗,用湿毛巾塞住门窗缝隙,防止烟雾侵入房间;

⑨当身上的衣物着火时,不要惊慌乱跑,就地打滚,将火苗压住;

⑩当没有办法逃生时,要及时向外呼喊求救,以便迅速的逃离困境。

(2)四会

 会报警消防管理办法

①大声呼喊报警,使用手动报警设备报警;

②如使用专用电话、手动报警按钮;

③拨打119火警电话,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报警。

报警越早,损失越小。使用座机、手机拨打“119”

必须讲清以下内容:

火灾发生的单位或个人详细地址(街道、门牌号、楼层等)

起火物质(燃烧物)是什么。

火势情况(如只见冒烟,有火光,火势凶猛,燃烧了几间屋或几层楼等)

报警人姓名和电话号码。

 会使用消防器材

各种手提式灭火器的操作方法简称为:一拔 拔掉保险销,二握 握住喷管喷头,三压 压下握把,四准 对准火焰根部即可。  会扑救初期火灾

篇三:《广东省消防管理办法》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10年修订)

2010-09-28 10:13:06 来源: 本站 浏览次数:1183

摘要:

(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活动。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消防业务经费和消防设施维护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各级人民政府的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当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事项,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年度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予以立项;在审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改造项目时,应当审查有关公共消防设施的投资计划。

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的从业单位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市政、通信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设施完好,水量、水压充足,信息畅通。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指导、监督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做好消防知识的教育、教学和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第六条 铁路、交通、民航系统的消防工作,由其设立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工负责。管辖范围不明确的,由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鼓励、支持个人参加消防志愿者组织和消防志愿服务活动,定期开展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培训。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在公共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栏和消防安全标识。

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等传播媒体应当无偿开展消防安全公益宣传,确保一定的消防公益宣

传发布量。

第八条 每年十一月九日为消防日,每年十一月为消防安全宣传月。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消防安全责任考评。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合伙企业中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或者全体合伙人是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执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制定和组织实施消防发展规划,建立、落实、完善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三)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备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队(站)的装备;消防管理办法

(四)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组织扑救火灾;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二)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三)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四)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六)发生火灾时,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灭火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对单位和个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实施消防行政许可,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二)参与编制城乡消防规划;

(三)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四)依法开展消防产品监督工作;消防管理办法

(五)开展消防安全宣传,组织消防安全培训,指导消防队伍的建设;

(六)推进消防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七)依法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八)组织灭火救援和依照国家规定参加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四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在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下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单位和场所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二)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三)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防火、灭火措施;

(四)按照职责范围对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五)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火灾事故调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范围由省公安机关确定。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二)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健全消防安全制度,督促村民、居民遵守;

(三)开展防火安全检查;

(四)建立志愿消防队,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有条件的可以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五)发生火灾时,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灭火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服务区域内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保障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二)负责管理、维护、保养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三)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和进行消防演练;

(四)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开展日常的火灾防范和扑救工作;

(五)对妨碍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以及破坏公共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进行消防安全自我管理。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协助。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保证施工现场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二)按照国家规定配备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

(三)铺设临时消防供水管道,设置临时消火栓,保证消防水源;

(四)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员工集体宿舍与作业区应当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第十八条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组织制定、实施本单位消防工作规划;

(二)确保本单位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三)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组织制定和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四)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五)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问题;

(六)保证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使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完善消防设施;

(七)支持配合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进行灭火救援应急演练;

(八)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人员疏散和扑救;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 公民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维护消防安全;

(二)预防火灾,维护公共消防设施;

(三)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四)发现火灾应当立即报警,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不得谎报火警;

(五)火灾扑灭后,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六)任何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义务。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消防规划组织改造供水管网、修建消火栓、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取水设施,确保消防用水。

城镇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供水、通信以及其他主管部门增建、改建、配置、进行技术改造、维修和管理,由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设施、消防装备进行验收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规划新建、扩建和改建城镇,应当组织规划、消防、市政建设、市政供水等有关部门对城乡消防安全布局、消防队(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建设进行规划,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同步发展。

第二十二条 地下单体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居住建筑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组织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依法不需要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之前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第二十四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火灾风险防范机制,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不符合要求或者未经检查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已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依法投入使用、营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变更名称、主要负责人的,应当依法申

请办理消防安全检查事项变更登记手续。

对已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依法投入使用、营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因消防安全隐患或者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撤销原同意其投入使用、营业的消防安全检查决定。

第二十五条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装修、装饰施工过程中,室内装修防火材料应当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见证取样和抽样检验。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对消防产品的使用和维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抽查,并将消防产品监督检查或者抽查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消防产品来源的证明。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或者备案前,消防设施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合格。

建筑消防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和落实消防设施的管理、检查、检测、维修、保养、建档等工作制度,对建筑消防设施、电器设备、电气线路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 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电气防火技术检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取得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相应的检验、检测场地;

(三)具备相应的检验、检测的设施、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规章制度和消防技术服务质量保证体系;

(五)具有相应数量取得消防技术服务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十条 在本省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应当向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二)办公场所和检验、检测场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从事技术服务所需的设施、设备清单和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检验认证资料、出厂合格证;

(四)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五)企业管理规章制度和消防技术服务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六)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明和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名录。

第三十一条 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二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有相应资格的证明资料进行

篇四:《消防管理制度》

[篇一:学校消防安全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高等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消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驻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校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消防管理制度

第四条学校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学校应当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条学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对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职责,

篇五:《消防安全制度》

[篇一:公司消防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范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企业安全和员工人身安全,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范围内需要设置消防器材和进行消防管理的部门。

消防安全职责

1、公司的消防工作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公司的安全生产体系中进行统筹管理。

2、公司安全检察监督部负责全公司消防工作归口管理,其它部门负责各自分管范围内的消防日常管理工作。消防安全制度

3、公司总经理为消防安全总负责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3、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基本情况。

3、2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结合起来,统筹安排。

3、3督促各部门筹建消防设施、购置和维护消防器材。

3、4协调专业部门组织防火专项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隐患。

3、5组织扑救火灾,调查处理火灾事故。

4、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为消防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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