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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犯罪原因

2016-08-28 10:18:09 编辑: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导读: 税务犯罪原因(共6篇)当前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的成因及预防内容提要: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利用职权谋取不法利益,妨害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损害公众对于政府的信赖感,依法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的总称。税务部门是国家重要的经济执法机关,税务人员手中握有一定的行政管理权和税收执法权,经常与纳税人打交...

篇一:税务犯罪原因
当前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的成因及预防

内容提要: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利用职权谋取不法利益,妨害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损害公众对于政府的信赖感,依法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的总称。税务部门是国家重要的经济执法机关,税务人员手中握有一定的行政管理权和税收执法权,经常与纳税人打交道,处于利益的分配点上,容易滋生腐败行为和发生职务犯罪。因此,预防税务人员职务犯罪,是税务系统反腐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搞好新时期税收工作的客观要求。本文结合我国税务工作实际情况,就当前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的成因及预防谈以下自己的看法。关键词:职务犯罪,税务人员,成因,预防职务犯罪,是一种严重的极端的腐败现象。税务部门是国家重要的经济执法机关,税务人员手中握有一定的行政管理权和税收执法权,经常与纳税人打交道,处于利益的分配点上,容易滋生腐败行为和发生职务犯罪。因此,预防税务人员职务犯罪,是税务系统反腐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搞好新时期税收工作的客观要求。从近年来税务人员职务犯罪呈上升趋势的情况看,如何预防税务人员职务犯罪,已成为摆在税务系统面前急待研究和解决的重大课题之一。一、职务犯罪的概念界定什么是职务犯罪,各国理论界和司法部门有着不同的认识。在我国,认识比较统一的职务犯罪概念,是指国家公职人员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利用职权谋取不法利益,妨害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损害公众对于政府的信赖感,依法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的总称。简言之,就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进行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犯罪活动。从这一定义出发,可以看出职务犯罪在构成上有两个基本特征:(一)主体的特定性。即职务犯罪的主体只能是行使公共权力、管理公共事务、运用公共物品、提供公共服务的国家公职人员。(二)行为的渎职性。职务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行为都违背了一定的职责要求。根据渎职行为的具体特点,可将职务犯罪大致分为三种类型:一是贪利性职务犯罪。即行为人利用职权牟取不法经济利益的犯罪,如贪污罪、受贿罪等。二是擅权性职务犯罪。即行为人滥用权力,侵犯公民权利,危害国家机关正常管理职能的犯罪,如报复陷害罪、刑讯逼供罪等。三是失职性职务犯罪。即行为人在职务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犯罪,如玩忽职守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等。二、当前税务系统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 从近年来税务系统查处的一些违纪违法案件来看,呈现出涉案金额巨大、窝案串案突出、税收执法重点环节发案多、作案手段更加隐蔽、失职渎职问题严重等特点,其表现形式大致有以下三种: (一)滥用行政管理权违法犯罪。此类案件主要发生在基建工程招标发包、大宗物品采购、经费管理以及人员调入、干部选拔任用等环节,主要表现是发包收贿赂、采购收回扣、贪污挪用私分公款、调入提拔干部收受贿赂等。如河北省国税局原局长李真案、江西省国税局原局长滕国荣案、内蒙古自治区原局长肖占武案、河南许昌市国税局原局长姜国仕案等等,都是滥用行政管理权谋取非法利益的典型案例。 [!--empirenews.page--] (二)滥用税收执法权违法犯罪。此类案件多发生在税款征收、税务管理、税务稽查、税务处罚等行使权利环节,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出口退税审批、发票发售管理、纳税数额核定及减免缓税审批等方面,主要表现是涉案税务人员见利忘法、索贿受贿、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广东省潮阳、普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深圳福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等暴露的职务犯罪问题都是触目惊心的。 (三)“不作为”引起的失职渎职犯罪逐步显现。目前一些税务干部对罪与非罪的界限认识不清,认为执法和管理过程中只有“为”了才可能犯罪,“不为”也就不会犯罪,甚至还有部分干部认为涉税违法犯罪只是领导干部的事情,与己无关,殊不知在平常的税收征管查过程中的很多“不作为”都涉嫌失职渎职犯罪问题。如有的税收管理员不认真遵守制度规定,对纳税人疏于监督管理,造成偷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大要案的发生,其中的失职渎职问题是显而易见的。三、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一)思想原因。从思想根源来看,职务犯罪的滋生源于行为人价值观念的错位。受封建社会“官本位”思想及西方社会“个人至上”、“拜金主义”等观念的影响,同时由于放松自身的思想道德修养,行为人在价值观念

上产生了个人与社会的错位,他们把自我当成社会的中心,把公共权力视为私人特权,把个人利益凌驾于国家和人民利益之上,在面临外界的各种诱惑之下,价值错位必然导致行为人的贪欲膨胀和心理失衡,造成思想滑坡和行为失控,最终走向犯罪。它是职务犯罪产生的根本原因。思想方面具体表现有:1、投资回报心理。有人把权力看成“一本万利”的致富工具,通过跑官、要官、买官谋到一定职位后,便迫不及待地把权力作为资本投入不正当交易,以获取巨额回报。这种干部没有什么能力,在具体工作中被称之为“四拍干部”,即上级领导交办工作拍胸脯、向领导表示保证完成任务,工作布置下来又拍脑袋、可怎么完成工作呢?自己干不了让别人完成了工作又拍自己的大腿,我怎么没想到呢?自己干砸了最后拍屁股走人。

2、“红眼病”心理。一些税务人员看到别人发财,就觉得自己吃亏,“我辛辛苦苦工作几十年还不如人家搞一年”,“自己手中有权力,为什么不能去致富?”,从而产生了以权谋私,趁势“捞一把”的心理。北京海淀区国税干部吴芝刚,是个刚刚毕业的年轻人,他目睹了犯罪分子开上“宝马”,购置别墅,眼红心热,羡慕不已,在犯罪分子的拉拢腐蚀下,先后违规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10900份,给国家造成3.5亿余元损失,被判处死刑。3、法不责众心理。“法不责众”意识在传统法文化中由来已久,它在某种程度上为腐败分子提供了一个心理保护层,同时在客观上也成为反腐败的心理障碍。目前,“集体腐败”成为职务犯罪的一种新动向,其实质就是行为人期望通过集体决策分散责任以逃避惩罚。4、为公无过心理。一些人头脑中存在“只要为公,自然无过”的认识,“我不是为了自己”成为理直气壮的辩解。在这种心理支配之下,他们曲解“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观点,滥用权力谋取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置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不顾。[!--empirenews.page--]5、侥幸过关心理。这是腐败分子较为普遍的一种心理特征,其实质是一种心理自慰。正如有人指出,如果行为的后果给自己带来的利益要大大高于受惩罚的恶果时,如果在他之前的类似行为在逃避处罚方面都获得成功时,就会促使犯罪分子实施某种行为。在职务犯罪中,行为人的职权身份、靠山与关系以及作案手段的隐蔽性等,更是强化了其侥幸过关心理。如李真原为正厅级领导干部,是“双料”后备干部,自认为“刑不上大夫”,在短短几年里收受贿赂近千万元,最终走上了不归路;内蒙古自治区原局长肖占武正是抱着“廉政这种事,就像隔墙扔砖头,砸着谁,谁倒霉”的侥幸过关心态,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6、吃亏补偿心理。一些接近退休年龄的领导干部,感到自己快要退下来了,有“船到码头车到站”、“松口气”的思想,自觉不自觉中放松了对自己或其配偶子女的要求,认为自己还在台上,可以最后抓紧捞一把,不然就没有机会了,结果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邪路。这也就是江泽民同志总结的“五十九现象”。还有一些年轻的中层干部,在升迁无望的情况下,心理失衡,也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和世界观的改造,把手中的权利变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腐化堕落、以权谋私,这也就是近年来新出现的“四十九[1][2]下一页 现象”、“三十九现象”。7、不为无罪心理。少数人头脑中存在“不为自然无罪”的心态,存在着只要不贪污不受贿就不会犯罪的不正确认识。其实,在日常的税收征管查过程中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自己的管理职责,致使国家税款大量流失、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也能犯罪。8、人之常情心理。中国数千年的传统文化,人情主义、“面子文化”根深蒂固,而人情化和关系网很容易使人丧失原则,不少税务人员正是在“人之常情”、“情面难却”、“我本俗人、何以脱俗”等心理驱动下而丧失心理防线的。(二)制度原因。应当说,各级税务机关在规范行政管理权和税收执法权的行使方面制定了比较规范和完善的规章制度,但有的单位和个人就是不能全面落实,对自己有利的就落实,对自己不利的就不去落实,该公开的内容不公开,该走的程序不走,大搞“暗箱操作”“变通处理”、,给一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有的甚至与不法分子相互勾结枉法弄权、徇私舞弊,为职务犯罪埋下了隐患。同时,个别制度在设计上存在缺陷,也使腐败分子有空子可钻而引发职务犯罪。如由于农产品收购、废旧物资收购增值税抵扣政策的不科学,内外勾结虚开发票的现象屡禁不止。(三)机制原因。监督机制弱化是职务犯罪的重要诱因。税务

系统内部监督中存在上级“鞭长莫及”无法监督、下级怕“穿小鞋”不敢监督、同级之间怕得罪人不愿监督的问题,个别存在“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利害关系,往往是“拨出萝卜带出泥”,造成内部监督制约流于形式、走过场。在外部,由于税务公开的透明度还不够高,社会各界对监督的内容、形式等还不甚了解,无法实施有效监督,同时纳税人也常常因怕打击报复而不敢监督,造成外部监督制约乏力、刚性不足。于是,没有制约的权力就导致了腐败,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失职渎职也便成了必然。 [!--empirenews.page--] (四)社会原因。不良风气的消极影响是导致职务犯罪的不容忽视因素。当前送礼风、吃喝风在社会上还有一定市场,“偷税光荣”、“笑廉不笑贪”的现象被社会所接受、所认可的时候,税务人员也必然要受到腐蚀,容易忘记自己做人的底线,执法犯法,最终堕落为罪犯。 四、预防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的建议 预防税务人员职务犯罪,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以规范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两权”行使为重点,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党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建立健全税务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实施意见》,为税务系统预防职务犯罪指明了方向。 (一)加强思想教育。“物必先腐,而后虫生”。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首先来源于执法人员本身思想道德和价值观念的质变。一个执法人员要想实施贪污、贿赂、徇私舞弊等犯罪,任何看似严密的监督的机制和严惩措施都是苍白无力的。因此,每个单位都要根据自己实际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思想政治教育,使广大税务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解决好人该怎么做、法该怎么执、权该怎么用的问题,加强自律,增强拒腐防变意识,筑牢预防职务犯罪的思想防线。要教大家算好四笔帐。一是政治帐。经常回顾反思以往,算算自己经历了多长时间的奋斗,才达到今天的地位。腐败将断送自己的政治前途,于公是党和人民培养干部资源的浪费,于私是自己光辉前途和宝贵尊严甚至生命的丧失。二是人身帐。放眼世界,看多姿多彩的生活,领略自由的可贵。一旦违法犯罪,身陷囹圄,丧失人身自由有多可悲。三是经济帐。做为一个公务员,一年能从国家领多少工资奖金,一生又能拿多少工资奖金,再与其他单位人员,下岗工人比比,知道我们税务部门收入是很不错的,对社会上许多人都是极度具吸引力的。如果违法乱纪必然落入法网,丢掉饭碗,在经济上是多么不值得的。四是家庭帐。现在是几代人亲情融融,享受天伦之乐的幸福,如果违法锒铛入狱,不仅无法孝敬父母、照顾妻儿,还会使父母妻儿人前抬不起头,人后暗自落泪,多么惨淡凄凉。教育广大税务干部要正确理解职务犯罪的内涵,要认识到税收执法的过程就是履行职权的过程,职权既不能放弃,也不能滥用,始终伴随着职务犯罪的危险,如果听之任之、不及时警醒,滑向职务犯罪的深渊也决不是危言耸听。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守得住物质上的清贫,耐得住生活上的寂寞,顶得住酒色利禄的诱惑,挡得住庸俗关系的拉拢,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二)严格制度落实。要建立健全以岗责体系为基础,以工作规程为标准,以考核评议为手段,以过错追究为保障的执法责任制。要加大暗访和突击检查力度,真实掌握各项制度的落实状况,并督促制度落实。要坚持查办职务犯罪是预防职务犯罪的主要方式,要认识到没有打击的预防,是软弱无力的预防,只预防不打击,则会出现防不胜防。要围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税款征收、增值税发票管理、稽查处罚、出口退税审批、业务经费及预算外资金管理、基建工程和大宗物品采购的招标投标以及人员录用、干部提拔等案件易发、多法部位和环节进行监察,从严执纪,加大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力度。不管涉及到什么部门、什么单位、什么人,都必须有案必查,一查到底,决不姑息迁就,以打消一些人的侥幸心理。处理案件要坚决果断,决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empirenews.page--](三)强化“两权”监督制约。从发生的税务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来看,无不与权力滥用紧密相连。个人在用权方面要过好三道关。第一是过好人情关。做人应该助人为乐,当官、做税官应该情为民所系。要把握好分寸,慎交朋友,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注意分清哪些是真情,哪些是糖衣炮弹式的人情,保

证不为情所误。第二是过好权力关。历史的教训反复告诉我们,权力是一种责任,是一种风险;有一份权力,就有一份义务、一份责任;用权要做到为国税事业肩负的重任而自重,为坚持真理、修正错误而自省,为保持操守、拒腐防变而自警,为奋发有为、先忧后乐而自励,时刻把握住自己,使自己立于不败之地。第三是过好金钱关。应该做到知足常乐,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坚决不能以权换钱,以身试法,时刻保持高尚的人格和道德情操。同时要强化对税收征收、管理、稽查、处罚四个环节和人事、财务、基建及物资采购等方面的规范和监督。要引进科技手段,增加管理和执法的科技含量,避免过多人为因素在管理和执法中的不良影响。要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严格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建立健全竞争激励机制,实施对人事管理权的监督制约。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考核,认真落实领导干部离任审计、重大事项报告、巡视考察等制度。要深化财务管理改革,建立健全透明、公开的财务管理机制,实施对财务管理权的监督制约。基建项目、票证印制、税控设备配置及大宗物品采购等工作,一律实行公开招标、政府采购,全面实行“阳光作业”。要全面推行税务公开,尤其是涉及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事项一定要公开,切实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选择权、监督权和申诉权。要畅通社会各界和纳税人投诉举报渠道,高度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四)实施社会综合治理。要坚持走税务部门预防与社会预防相结合的道路,对内狠刹为税不廉歪风,自觉做到管住自己的嘴,不该吃的坚决不吃,管住自己的手,不该要的坚决不要,管着自己的腿,不该去的地方坚决不去。进一步加强监管,做到谁砸国税的牌子,就砸谁的饭碗,以铁的纪律和强硬的手段坚决狠刹不正之风。对外加强与纪检监察、检察、审计、司法等有关职能部门的联系协作,建立预防工作联系会议制度,随时进行信息交流、定期通报情况、积极合作查办案件,以形成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合力,增强预防职务犯罪的效果。(五)建立风险防范机制。要经常对税务工作各环节进行风险排查,针对暴露出来的苗头性问题和薄弱环节,认真剖析原因,举一反三,及时制定规范,堵塞漏洞,做到未雨绸缪。同时针对税收政策执行中存在的普遍问题和漏洞,加强税收政策的研究、改进和完善,避免执法风险。

篇二:税务犯罪原因
浅谈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与防范

浅谈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与防范

税务机关是国家和政府税收工作职能部门,通过贯彻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来组织各种税收收入,运用税收杠杆,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监督。这种经济权力就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各种利益的包围,有的不法分子为偷税漏税想方设法拉拢腐蚀税务干部。一些意志薄弱者经受不住“物欲横流”的诱惑,就很容易被突破防线,走上不归路。

税务人员实施职务犯罪的心理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攀比失衡的反差心理。【税务犯罪原因】

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建设迅猛发展,部分地区和部分人先富了起来。我们有些国家工作人员看到他人一夜暴富,就心理失衡、眼球变红。特别看到以前混得没有自己好的同学、战友、朋友都发了大财,办了公司、建了厂房、买了汽车、购了洋房,一掷千金、花天酒地,心想,论学历他们没有自己高、论能力没有自己强、论贡献没有自己大,凭什么他们获得这么潇洒,我为何要受穷?越想越来气、越想越不平衡。表现在工作中,往往是依据自身职权,以权谋私、贪污受贿。

二是蒙混过关的侥幸心理。

有些人认为自己的身份特殊、保护伞厚,行为隐蔽、犯罪手段高明,每次受贿,都是单线联系,只要送钱人不说,别人就不会知道,就不会被查处。一些人头脑中存在“只要为公,自然无过”的认识,“我不是为了自己”成为理直气壮的辩解。在这种心理支配之下,他们曲解“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观点,滥用权力谋取地方利益和部

门里,臵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不顾。

三是按“劳”取“酬”的交易心理。

封建官场自古就有:“千里来做官,为了吃喝穿;当官不发财,请我也不来”。在这种腐朽权力观的支配下,一些税务人员把人民赋予的权利看成是待价而沽的特殊商品,为别人办了事,帮了忙,总希望“投桃报李”。一些税务人员看到别人发财,就觉得自己吃亏,“我辛辛苦苦工作几十年还不如人家搞一年”,“自己手中有权利,为什么不能去致富?”,从而产生了以权谋私,趁势“捞一把”的心理。北京海淀区国税干部吴芝刚,是个刚刚毕业的年轻人,他目睹了纳税人开上“宝马”,购臵别墅,眼红心热,羡慕不已,在纳税人的拉拢腐蚀下,先后违规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10900份,给国家造成3.5亿余元损失,被判处死刑。

【税务犯罪原因】

四是贪图享乐的放纵心理。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某些拥有实权的税务人员爱慕虚荣、贪图享受,被金钱、人情和关系所包围,成了“糖衣炮弹”袭击的对象。这些人在社会上广交酒肉朋友,吃喝玩乐、花天酒地。

有人说“自古贪官多好色”、“十个贪官九个色”,此话一点不假,几乎所有的贪官后面都有一本风流帐。他们一边捞取钱财,一边寻花问柳。这些贪官,往往在下级群众面前像老虎,威风凛凛、不可一世;而在情人小蜜面前就像绵羊,服服帖帖、要啥给啥。据统计,目前立案查处的贪官中,60%以上跟“包二奶”有关,95%以上有情妇。这些贪官们,由权如色、贪色兼容,最终走上职务犯罪的道路。

五是“见钱眼开”的贪婪心理。

实践告诉我们,人一旦开了贪污、受贿的先例,只要没有及时被发现和查处,就会暗自庆幸并且日趋贪婪。

中国心理学会法律分会的研究者发现,官员并不是生来就贪,堕落有一个过程。既退一步,必退第二步;退了第二部,离彻底退步也就不远了。不是说官员没有心理防线,但在一而再再而三退让的情况下,防线必破。

六是随波逐流的从众心理。

有些人错误地认为,现在社会上腐败现象普遍存在,“大官大贪、小官小贪、没有不贪”,于是萌生出“不贪白不贪、贪了也白贪、要贪就快贪”的错误念头。一些接近退休年龄的领导干部,感到自己快要退下来了,有“船到码头车到站”、“松口气”的思想,自觉不自觉中放松了对自己或其配偶子女的要求,认为自己还在台上,可以最后抓紧捞一把,不然就没有机会了,结果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邪路。这也就是江泽民同志总结的“五十九现象”。还有一些年轻的中层干部,在升迁无望的情况下,心理失衡,也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和世界观的改造,把手中的权利变为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腐化堕落、以权谋私,这也就是近年来新出现 “四十九现象”、“三十九现象”。

除了主观方面的原因外,还存在一些客观原因给了职务犯罪可乘之机。

一是体质还不够完善。【税务犯罪原因】【税务犯罪原因】

税务部门在执法中自由裁量的空间较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中

对罚款规定的弹性过大,导致税收执法自由裁量权和随意性更大,增强了一些人实施职务犯罪的投机心理,为滋生以税换贿提供了土壤。同时,一些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淡薄,法律意识不强,希望通过偷逃税款达到致富的目的,以为只要和税务征管部门搞好关系,就可以少缴税甚至不缴税或者少罚款、不罚款,因此把一线税务人员作为拉拢腐蚀的主要对象,税务人员经受不住利诱就会被腐蚀走上犯罪道路。

二是制度落实不力。

各级税务机关在规范行政管理权、税收执法权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制定了大量的规章制度,但由于少数领导干部维护制度、坚守制度的自觉性不够,有法不依,有章不循,致使不少制度未得到有效落实,未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三是监督制约不力。

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一些地税部门和单位在对干部的监督管理中,存在着失之以宽、失之以软的问题,监督还没有完全渗透到税收执法的全过程和干部的“八小时之外”,从而给个人私欲膨胀的干部留下了空档和可乘之机。

预防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的对策与建议。

从单位来说,做到三点:

一是要加强预防教育,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许多案例表明:“千腐败,万腐败,都是思想先腐败”。“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教育是基础。一是开展预防职务犯罪专题法制讲座。二是加强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三是扎实开

展理想信念、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党性修养和思想道德水平。

二是要加强制度建设。贪官走上职务犯罪道路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个人素质问题,但在很大程度上有体质、机制方面的因素。制度很完善,想腐败也难以下手,制度不健全,好人也容易“下水”。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的核心内容,就是要加强制度建设,用制度规范权力运行,实现权力行使的制度化和规范化。近年来,税务系统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预防职务犯罪,制定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这些制度都非常好,有了制度,关键是抓落实,不落实就是一纸空文,不能光“写在纸上,喊在嘴上,挂在墙上”,而是要真正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切实增强制度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是要加强监督制约。任何一种权力都具有天然的扩张性,失去监督和制约的权力必然失控,失控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预防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的立足点在于对公权力行使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衡,使公职人员难以滥用职权。在监督制约方面,职务犯罪风险源点分析与控制实施办法,即针对特定岗位排查出若干个风险源点,制定出若干条预防措施。这是当前源头上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的有效对策之一。

从个人层面讲,要具备以下几种意识:

一是要有风险意识。风险不仅仅存在于经济领域,它是我们每个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面对的一种社会现象。《感恩的心》第一句歌词“我来自偶然,像一颗尘土,有谁看出我的脆弱”,这句话就开宗明义地表达了人生的脆弱和无奈。人生的脆弱不仅仅表现为自然状态的脆

篇三:税务犯罪原因
2016税务职务犯罪的成因特点、表现形式及其对策

税务职务犯罪分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上的税务职务犯罪是指税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利用自己所掌握的税收执法权或行政管理权,以牺牲国家或集体利益为手段,为个人或他人谋取私利,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包括其他国家机关人员和其他社会团体、企(事)也单位中依照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等从事公务的人员都可能出现的犯罪行为,如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狭义的税务职务犯罪,即严格意义上的税务职务犯罪指只有税务人员才有可能发生的犯罪行为。本文采用严格意义上的税务职务犯罪概念(即狭义的税务职务犯罪,专指《刑法》规定的只能由税务人员构成的职务犯罪,包括两个罪名: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和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笔者结合税务部门的特点,对税务职务犯罪的成因、特点、表现形式及其对策简要进行分析。

一、税务职务犯罪成因

分析、探讨和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的成因,对从源头上预防税务人员职务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一)思想根源。理想信念动摇、法纪观念淡薄是产生职务犯罪的根本原因。一是封建特权思想在左右一些税务人员的行为。特别的权力总是与特别的利益联系在一起,从“马无夜草不肥、人无横财不富”到“有权不用,过期作废”,使得某些掌权者在对权力崇拜和唯恐失去权力而恐慌的心理状态下,开始使权力职务异化,将用来为组织税收和管理税务队伍的权力,异化成个人及小集团谋利益的工具,直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二是腐朽、奢侈的生活方式在诱惑每个掌权者。改革开放在引进新鲜空气的同时,也会飞进来苍蝇。经济与国际接轨,西方的奢侈生活时刻展现在人们面前,吃高档、穿名牌、夜生活,让人眼花缭乱,一些税务人员羡慕不已,却苦于手中薪水有限,便出现走邪路、捞外快的现象。三是拜金主义充斥着个别人的头脑,为了金钱和个人利益抛却党纪国法的约束,不惜以身试法,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四是铤而走险的侥幸心理,不少腐败分子明知贪污贿赂等行为为法律政策所不容,但又认为,即使发现也不易被抓住把柄,贪污能“天衣无缝”,受贿也只有“你知、我知”,只要行贿人不举报就不出事,这种心理给腐败分子的自我安慰,使其在犯罪深渊中越陷越深。

(二)体制、制度根源。目前,我们国家的经济已经基本完成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巨大转变,但是管理体制中的一些制度还不完善,使社会抑制职务犯罪的机制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削弱,从而增强了那些意志比较薄弱的税务干部的侥幸心理和投机心理,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犯罪。一是权力配属体制的不规范。其主要表现在国家的权力政府化,政府的权力部门化,部门的权力个人化,而对个人权力的监督仍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存在着一定的真空,当个人的权力处于一种失控状态中时,就极易发生积极寻求权力的出租,从而形成权力的市场化,使一些钻改革空子急欲“一夜暴富”的不法之徒,利用市场化的权力大肆谋取私利,以身试法。二是制度落实不到位。应当说,各级税务机关在规范行政管理权和税收执法权的行使方面制定了大量的规章制度,但有的单位和个人就是不能全面落实,对自己有利的就落实,对自己不利的就不去落实,该公开的内容不公开,该走的程序不走,大搞“暗箱操作”、“变通处理”,给一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有的甚至与不法分子相互勾结枉法弄权、徇私舞弊。同时,个别制度在设计上存在缺陷,也使腐败分子有空子可钻而引发职务犯罪。三是监督机制弱化。税务系统内部监督中存在上级“鞭长莫及”无法监督、下级怕“穿小鞋”不敢监督、同级之间怕得罪人不愿监督的问题,个别存在“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利害关系,往往是“拨出萝卜带出泥”,造成内部监督制约流于形式、走过场。在外部,由于税务公开的透明度还不够高,社会各界对监督的内容、形式等还不甚了解,无法实施有效监督,同时纳税人也常常因怕打击报复而不敢监督,造成外部监督制约乏力、刚性不足。于是,没有制约的权力就导致了腐败,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失职渎职也便成了必然。四是财政体制不合理。“以支定收”的财政体制,导致税收陷入“计划或任务之税”。

(三)法制根源。我国现行法制对预防税务职务犯罪还存在许多缺陷:一是在预防环节的立法相当薄弱,缺乏超前性和预见性,对一般税收违法行为的发生以及一般税收违法行为转化为税务职务犯罪的抑制性不强。如《监督法》、《公务员财产申报法》、《反贪污法》等均未出台。二是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中对罚款规定的弹性过大,导致税收执法自由裁量权和随意性过大,为一些掌权者以权谋私提供可能。如“处税款0.5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等模糊性界定。三是税务部门内部的执法制约机制不够健全。在税务执法过程中,征收、管理、稽查、复议等执法环节名义上应当互相监督、互相制约,但由于保障机制不力,没有人愿意去负责任地实施制约或监督。此外,一些税务人员(尤其是基层一线税务人员

)缺乏法律知识或法制观念滞后,也是导致税收执法权异化的重要原因。

二、当前税务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案件多发生在基层。由于基层税务机关人员掌管业务的直接性,以及他们在税收第一线的特殊性,形成了每时每刻都与纳税人、纳税单位有着密切联系,这种业务上的联系,给纳税户产生一种直观上的错觉,那就是“税官”有权,纳税与否、纳税多少全凭他的一句话就可定局,只要与他们搞好关系,就能少交税甚至不交税。结果税务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自觉和不自觉被那些“有心人”当成了重点“目标”成了被腐蚀的主要对象。从发案情况看,发生在基层的案件占90。

【税务犯罪原因】

(二)犯罪后果较为严重。从查办的税务人员犯罪情况来看,凡是发生在税务机关的案件对外影响较大,因为税务机关作为行政执法机关,他们在执法的前提下知法犯法。一方面社会的负面影响较大;另一方面给国家带来巨大经济损失,少则几十万,多则几百万或几千万的损失。

(三)连续作案的占多数。由于税务机关人员整体素质好,懂业务,加之他们辛苦,给领导和群众留下了较好的印象。而一些“见利忘义”的人员,在这种“好”的掩盖下,私下进行权钱交易,以权谋私。为了防止事情的败露,一些人还采取“放长线钓大鱼”手段,实施连续的犯罪行为。

(四)渎职方面的犯罪较为突出。税务机关及其人员的权限主要是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职责,而有的税务执法人员,因以已之私或图一部门之利,将本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却不知此行为也是我国刑法禁止的。而另一方面,有些地方的个别税务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因而得到法律应有的制裁,此类案件近一个时期频频见诸报刊。尽管此案在犯罪数额上并不算太大,但其性质是很严重的。

(五)犯罪形式隐蔽。具有较高的文化和智力水平,掌握专业知识,了解法律法规的空隙和漏洞。

三、当前税务系统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

从近年来税务系统查处的一些违纪违法案件来看,其表现形式大致有以下三种。

(一)贪污税款较多。违法违纪者有的分联填开完税证,大头小尾贪污差额;有的对已收税填开而纳税人没有取走的税票进行涂改,一票重用再次收税,贪污税款;有的白条收税,对纳税人假称完税证填开完或没带在身上先打白条收了税,之后见纳税人不再来催要,便不再开税票,将所收税款占为已有;有的利用纳税人不懂税收有关规定,收税不开票;还有的收费不上缴、罚款不入库,胡支乱花、挪用贪污。

(二)滥用税收执法权违法犯罪。此类案件多发生在税款征收、税务管理、税务稽查、税务处罚等环节,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出口退税审批、发票发售管理、纳税数额核定及减免缓税审批等方面,主要表现是涉案税务人员见利忘法、索贿受贿、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如中国第一大税案——广东省潮阳、普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暴露出来的职务犯罪问题就是触目惊心的。

(三)“不作为”引起的失职渎职犯罪日益显现。目前一些税务干部对罪与非罪的界限认识不清,认为执法和管理过程中只有“为”了才可能犯罪,“不为”也就不会犯罪,甚至还有部分干部认为涉税违法犯罪只是领导干部的事情、与己无关,殊不知在平常的税收征管查过程中的很多“不作为”都涉嫌失职渎职犯罪问题。如有的税收管理员对纳税人疏于监督管理,造成偷税、虚开专用发票大要案的发生,其中的失职渎职问题是显而易见的。

四、预防税务职务犯罪的对策

如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搞好职务犯罪的预防是当前税务部门面临的一个新课题。我们认为加强教育是根本,健全机制是基础,强化监督是关键,综合治理是保障。

(一)加强教育,提高税务执法队伍整体素质。

一是加强政治教育,提高政治觉悟。税务机关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税务干部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加强党纪政纪学习,使每一名税务干部明白自己作为一名国家公务员,应当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和权力观,依法行政,为国聚财,分清可为与不可为的界限,罪与非罪的界限,从而不断提高思想觉悟,自觉维护和遵守税法。二是加强业务教育,提高业务水平。有的税务干部政治素质政治素质不低,但业务水平不高,往往会因为缺乏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系统学习,执行政策不到位,执法程序不严谨,最后成为了被告。所以税务机关应加大对税务干部税收业务培训力度,采取集中学习、举办讲座、统一测试、知识竞赛等形式,提高干部的业务水平,确实使税务干部懂得税如何征、法如何执。三是加强正反面教育,做到警钟长鸣。税务机关在加强税务人员治理论和业务知识教育的同时,注意发现、培养、树立和宣传本单位各个方面、各个层次的先进典型,结合实际中先进典型事例,经常组织税务干部学习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严格执法的先进事迹,用身边的人和事来感染人、带动人、教育人。同时,利用反面案例,警示税务干部自觉查找存在的问题,及时加以纠正整改,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二)坚持依法治税,加强税务机关内部执法监督

各级税务机关要以依法治税为税收的根本原则,加强内部执法监督,特别是对重点岗位、重点环节、重点人的监督制约,最大限度地减少税务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和随意性,避免滥用职权,滋生腐败。一要认真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推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健全和落实以岗责体系为基础,以规程为标准,以考核评议为手段,以过错追究为保障的执法责任制。构建科学严密的岗位责任制,加强岗位责任制实施情况的考核,也是预防职务犯罪的需要。没有岗位责任制,执法责任制就形同虚设。要使税务人员明白自己该做什么,如何去做,解决职责不清,责任淡化问题,规范执法行为,严格依法办事,减少职务犯罪的土壤。二要着力加强检查监督,实现预防的关口前移。各级税务机关一方面要通过经常性的税收执法检查,对税收执法权的运行实施全过程监督,确保权力运行到哪里,对权力的规范和制约也就延伸到那里,从而做到把问题尽可能地消灭在萌芽状态;另一方面要针对税收执法中容易发生渎职侵权违法犯罪行为的重点环节,大力加强执法监督和内部审计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严肃查处,使税收执法人员慑于法纪后果而不敢滥用税收执法权。

(三)深化体制、制度的改革创新,强化权力制约

当前,主要是针对那些容易产生腐败、导致职务犯罪的环节,加快推进体制的改革和创新,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防止权力的异化和滥用。一是改革现行“以支定收”的财政体制,实现由“计划或任务治税”向“依法治税”的转变,只要税务机关确实依法做到应收尽收,各级政府和上级机关均应实事求是地调整收入计划,严格做到依法治税。二是完善税收执法权力体制,强化制约监督,进一步落实“上收执法权、分解执法权、制约执法权、规范执法权”的要求。三是深化税制改革,公平税负,统一税率,使不同所有制企业享受同等待遇,从而消除滋生税务职务犯罪的税制因素。四是深化征管制度改革。对税收的征收、管理、稽查三个环节实行机构、人员、职责三个方面的明确分离,切实健全相互制约和监督的体系;推行办税公开制,完善评估标准,增强税收执法权运作的透明度,减少税务人员特别是基层分局(所)长以税谋私的筹码。

(四)建立风险防范机制

【税务犯罪原因】

要经常对税务各环节进行风险排查,针对暴露出来的苗头性问题和薄弱环节,认真剖析原因,举一反三,及时制定规范,堵塞漏洞,做到未雨绸缪。同时针对税收政策执行中存在的普遍问题和漏洞,加强税收政策的研究、改进和完善,避免执法风险。

(五)实施综合治理

要坚持走部门预防与社会预防相结合的道路,加强与纪检监察、检察、审计、司法等有关职能部门的联系协作,建立预防联系会议制度,随时进行信息交流、定期通报情况、积极合作查办案件,以形成预防职务犯罪的合力,增强预防职务犯罪的效果。

总之,做好预防职务犯罪是遏制腐败的治本之策,是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有效措施,是防范和减少职务犯罪,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的有效措施。因此,要使税务人员正确认识手中权力的性质,让大家牢固树立人民赋予的权力受人民监督,受法律制约的观念,树立严格依法行政的观念,为进一步加强国税队伍思想政治,真正夯实思想政治基础,筑牢思想政治防线打下良好的基础,使每个税务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自觉地从思想上尊重、遵守法律,不闯警戒线,不碰高压线。

篇四:税务犯罪原因
2015税务职务犯罪的成因特点、表现形式及其对策

税务职务犯罪分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上的税务职务犯罪是指税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利用自己所掌握的税收执法权或行政管理权,以牺牲国家或集体利益为手段,为个人或他人谋取私利,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包括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社会团体、企(事)也单位中依照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等从事公务的人员都可能出现的犯罪行为,如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狭义的税务职务犯罪,即严格意义上的税务职务犯罪指只有税务工作人员才有可能发生的犯罪行为。本文采用严格意义上的税务职务犯罪概念(即狭义的税务职务犯罪,专指《刑法》规定的只能由税务人员构成的职务犯罪,包括两个罪名: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和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笔者结合税务部门的特点,对税务职务犯罪的成因、特点、表现形式及其对策简要进行分析。一、税务职务犯罪成因分析、探讨和总结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的成因,对从源头上预防税务人员职务犯罪具有重要意义。(一)思想根源。理想信念动摇、法纪观念淡薄是产生职务犯罪的根本原因。一是封建特权思想在左右一些税务人员的行为。特别的权力总是与特别的利益联系在一起,从“马无夜草不肥、人无横财不富”到“有权不用,过期作废”,使得某些掌权者在对权力崇拜和唯恐失去权力而恐慌的心理状态下,开始使权力职务异化,将用来为组织税收和管理税务队伍的权力,异化成个人及小集团谋利益的工具,直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二是腐朽、奢侈的生活方式在诱惑每个掌权者。改革开放在引进新鲜空气的同时,也会飞进来苍蝇。经济与国际接轨,西方的奢侈生活时刻展现在人们面前,吃高档、穿名牌、夜生活,让人眼花缭乱,一些税务人员羡慕不已,却苦于手中薪水有限,便出现走邪路、捞外快的现象。三是拜金主义充斥着个别人的头脑,为了金钱和个人利益抛却党纪国法的约束,不惜以身试法,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四是铤而走险的侥幸心理,不少腐败分子明知贪污贿赂等行为为法律政策所不容,但又认为,即使发现也不易被抓住把柄,贪污能“天衣无缝”,受贿也只有“你知、我知”,只要行贿人不举报就不出事,这种心理给腐败分子的自我安慰,使其在犯罪深渊中越陷越深。(二)体制、制度根源。目前,我们国家的经济已经基本完成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巨大转变,但是管理体制中的一些制度还不完善,使社会抑制职务犯罪的机制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削弱,从而增强了那些意志比较薄弱的税务干部的侥幸心理和投机心理,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犯罪。一是权力配属体制的不规范。其主要表现在国家的权力政府化,政府的权力部门化,部门的权力个人化,而对个人权力的监督仍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存在着一定的真空,当个人的权力处于一种失控状态中时,就极易发生积极寻求权力的出租,从而形成权力的市场化,使一些钻改革空子急欲“一夜暴富”的不法之徒,利用市场化的权力大肆谋取私利,以身试法。二是制度落实不到位。应当说,各级税务机关在规范行政管理权和税收执法权的行使方面制定了大量的规章制度,但有的单位和个人就是不能全面落实,对自己有利的就落实,对自己不利的就不去落实,该公开的内容不公开,该走的程序不走,大搞“暗箱操作”、“变通处理”,给一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有的甚至与不法分子相互勾结枉法弄权、徇私舞弊。同时,个别制度在设计上存在缺陷,也使腐败分子有空子可钻而引发职务犯罪。三是监督机制弱化。税务系统内部监督中存在上级“鞭长莫及”无法监督、下级怕“穿小鞋”不敢监督、同级之间怕得罪人不愿监督的问题,个别存在“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利害关系,往往是“拨出萝卜带出泥”,造成内部监督制约流于形式、走过场。在外部,由于税务公开的透明度还不够高,社会各界对监督的内容、形式等还不甚了解,无法实施有效监督,同时纳税人也常常因怕打击报复而不敢监督,造成外部监督制约乏力、刚性不足。于是,没有制约的权力就导致了腐败,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失职渎职也便成了必然。四是财政体制不合理。“以支定收”的财政体制,导致税收工作陷入“计划或任务之税”。(三)法制根源。我国现行法制对预防税务职务犯罪还存在许多缺陷:一是在预防环节的立法相当薄弱,缺乏超前性和预见性,对一般税收违法行为的发生以及一般税收违法行为转化为税务职务犯罪的抑制性不强。如《监督法》、《公务员财产申报法》、《反贪污法》等均未出台。二是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中对罚款规定的弹性过大,导致税收执法自由裁量权和随意性过大,为一些掌权者以权谋私提供可能。如“处税款0.5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等模糊性界定。三是税务部门内部的执法制约机制不够健全。在税务执法过程中,征收、管理、稽查、复议等执法环节名义上应当互相监督、互相制约,但由于保障机制不力,没有人愿意去负责任地实施制约或监督。此外,一些税务人员(尤其是基层一线税务人员

篇五:税务犯罪原因
2015关于普通发票出现的问题思虑

文章标题:关于普通发票出现的问题思虑当前由于税务部门和公安部门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方面的违法犯罪问题都十分重视,打击的力度很大。一些不法分子要在增值税发票上做文章达到少缴税的目的付出的代价可能是失去自由,成本很大。因此就有人打起普通发票的主意。笔者结合自身办案实际,就普通发票中出现的违法犯罪情况谈几点意见。

一、普通发票违法犯罪的危害。

一般的普通发票虽然不具备抵扣税款的功能,但开具发票却必须缴纳税款,有些人为了少缴税就在发票上动手脚。有的大头小尾开具发票,有的购买一些假的普通发票开出去。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损失。

(一)利用普通发票犯罪的数量逞上升趋势。仅我们宜兴最近发现的利用普通发票偷税犯罪就有许多起。随着对增值税发票管理的越来越规范严格,这方面的案件可能还会多发。

(二)利用普通发票进行偷税犯罪数额大。利用普通发票偷税只要一份发票就可以偷税10多万元,操作简单方便。如宜兴市某耐火材料厂厂长史某为了少缴税,就向为自己送泥料的客户宜兴市某矿产品加工厂要了空白的普通发票再以自己耐火材料厂的名义开给自己在上海、浙江、山东等地的销售单位。史用这种办法偷税,短短两年内就偷税70多万元。

(三)利用普通发票偷税比较隐蔽,难以发现。普通发票的使用现在还不需要通过金税工程进行认证,可以张冠李戴使用普通发票,也可以大头小尾使用发票,给查证带来比较大的困难。

使用普通发票进行违法犯罪的原因主要还是一些不法分子追逐不法利益的利益驱动。但一些客观原因存在也是利用普通发票进行偷税违法犯罪的因素。

(一)税务部门管理不到位。当前,税务部门对增值税发票的管理还应比较到位,管理网络比较健全。但对普通发票的管理还存在一定程度的问题。税务部门对一些使用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和一些缴纳定额税的小企业还不是很重视。在普通发票的领购、使用、保管、缴销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还存在一定程度的漏洞,并缺乏经常性的检查和跟踪管理。

(二)一些项目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当前的税收体制是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流转税制度。大部分企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建筑安装企业等就不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无须增值税发票进行抵扣。企业单位作为固定资产的项目也不能抵扣税款,因此也不一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来结算。这就为一些企图偷税的企业提供方便之门。他们或大头小尾开具阴阳发票,或非法取得普通发票进行偷税。

(三)法律上的一些缺失。我国《刑法》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般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刑法》规定的偷税罪就轻得多,一般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要虚开税款50万元以上,或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规矩税款被骗30万元以上的就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偷税50万元以上可能还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偷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比,偷税被发现被定罪要付出的代价要小得多。在当前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形势下,一些不法之徒选择用普通发票进行偷税。对于那些出售不具有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的犯罪行为《刑法》也作了具体规定,一般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这个罪构成犯罪的标准是出售发票50份以上。50份以下就不构成犯罪。只能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而出售的一份普通发票可能就可以偷税十多万。出售不到50份的普通发票可能取得非法所得数万元,这不到50份普通发票就可以造成税款损失数百万,造成很大的社会危害,而出售这些普通发票的人不须负刑事责任。和偷税一万元以上,偷税数额占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就构成偷税罪相比笔者认为这是不很合理的。而如果提供普通发票给他人,没有收取报酬,也没有帮助他人偷税的故意,法律上也无法处理。

三、对普通发票违法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对于当前利用普通发票进行偷税违法犯罪多发的情况,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防范,杜绝和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一)要加大法制宣传的力度,提高人们的纳税意识。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由于法制教育不经常、不深入,依法纳税的法制观念还远远没有深入人心。主动地,如实地申报纳税的氛围还没有形成。税务部门应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方式,使税法宣传由税务机关独家宣传向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宣传转变,税法宣传由纳税人被动参与向全民主动参与转变,税法宣传由传统模式向有声有色转变,税法宣传由仅仅宣传税法强调依法治税向倡导诚信纳税融入社会转变。要通过表扬依法纳税的好人好事,曝光偷税漏税的违法案

篇六:税务犯罪原因
2015关于偷税罪认定和处理问题的探讨

文章标题:关于偷税罪认定和处理问题的探讨偷税行为是目前经济活动中较为常见的一种违法行为,也是税务案件处理中定性处理最多的税收违法行为,但是因偷税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却不多。由于对偷税罪的查处不仅涉及相关法律知识,而且涉及经济、税收、会计等有关专业知识,同时,《刑法》中关于偷税罪的规定又过于原则,因此认定偷税罪的工作很难完全适应新时期税收征管工作及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实际的需要。

一、偷税与偷税罪的概念

(一)偷税的概念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偷税是指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另根据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也视为偷税。

(二)偷税罪的概念

按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偷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正确区分一般偷税行为与偷税罪的界限

一般偷税行为与偷税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是相同的,其采取偷税的方法和手段《税收征管法》与《刑法》作了相同的规定,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偷税的数额和情节。偷税罪是情节严重的行为,只有偷税行为达到《刑法》规定的标准,才能作为定罪处罚。因此,《刑法》对偷税罪的客观方面作出了量化规定,即“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这是区分偷税行为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志。

二、偷税行为与实际认定偷税罪数量差异的原因分析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和第七十七条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第六十三条等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税务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近年来,各级税务部门对涉税犯罪案件移送问题非常重视,对达到移送标准的案件坚决移送,但公安机关能够立案查处、最终经法院认定为偷税罪的却寥寥无几。分析其原因,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刑法关于偷税罪规定的犯罪数额明显偏低

按照刑法规定,偷税1万元并且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或因偷税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即可构成偷税罪,就应受到刑事责任追究。从税收征管实践来看,税务机关查处的大量偷税案件,其偷税数额大都在1万元并且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按现行刑法的规定都要移送给司法机关处理。笔者认为刑法关于偷税罪规定的犯罪数额明显偏低。对一些数额不是很大且情节较轻的偷税案件,采取行政处罚就足以达到惩处和教育目的。由于刑法规定的起刑点过低,社会打击面过大,不仅挤压了税务行政执法的空间,而且给司法机关增加很大的案件压力,也不利于对这些案件的及时处理。

(二)偷税罪认定的主观故意判断问题

偷税罪是一种故意犯罪行为,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有纳税的义务,而采取种种手段,不缴或少缴税款。“漏税”是由于行为人对税收规定、财务会计制度不了解,或由于疏忽大意漏报应税项目,而导致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在现行税务行政执法案件中,由于《税收征管法》对“漏税”的情况未作规定,同时《税收征管法》及《刑法》对“纳税申报不实”的规定过于含糊,导致在实际执法中对偷税行为的认定和处理较多考虑的是其客观方面的情况,如补缴税款的数额和不缴、少缴税款的手段等,对于是否具有偷税的主观故意一般较少作出判断。实际上,由于财务会计核算方式与税法会计规定的差异,很多情况下的补缴税款是因会计处理方式不当造成的,同时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对税收政策的了解及熟练程度等,都有可能造成纳税申报与税收政策规定不一致,这些都是典型的非故意情况。但是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这些情况全部都归入“纳税申报不实”中,按偷税处理。这是造成当前偷税案件量多面广的重要因素之一。

(三)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在实际操作中的衔接问题

偷税罪从本质上说具有“双重违法性”,即同时违反了税收行政法规和刑法法规,因此,从法理上讲,偷税罪的行为人(自然人或单位)必须同时承担“双重责任”,也即必须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同时接受行政处罚和刑罚。税务机关在查处税务行政违法活动过程中,认为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或者可能构成犯罪的,应及时主动地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先行处理,受移送的司法机关应依法及时、积极立案、侦查和处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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