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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弊入刑的相关初中政治试题

2016-09-27 12:49:31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作弊入刑的相关初中政治试题(共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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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弊入刑的相关初中政治试题(一)
考试作弊入刑之我见

考试作弊入刑之我见

几乎可以说,每一个上过学经历过考试的人,总有那么一两次考试作弊的行为。小学时候考试,我们会给临近的小伙伴递纸条亲密合作,初中,我们或许在手心记下背不过来的历史书,高中我们渐渐长大,开始利用现代通讯工具更加便捷的“走捷径”,甚至于,曾经的某个时代高考的替考现象也十分严重,即便严格的国家考试,也挡不住“作弊大军”的汹涌来袭,可谓逢考必有抄。在我们的学习生活中随处可见的考试作弊现象,大部分是老师父母打骂几句、道德谴责一下就能解决的,法不责众并不是没有道理的,毕竟考试作弊现象太普遍。但是,在一些重要的考试中,比如国家公务员考试、高考等,考试作弊是违反法律规定,甚至要负一定的法律责任的。

我国在2004年出台的新《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规定了4种特别严重的考试舞弊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这些行为包括:一是组织团伙作弊的;二是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三是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四是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如果考生有这些舞弊行为,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但是似乎这种隔靴搔痒的行政处罚方式并不能有效制止考试作弊风气,反而因为处罚未到实处而使作弊风气见长,2015年的江西替考案、2014年的河南杞县替考案、2008年的甘肃天水替考案等层出不穷,有效的制止舞弊之风迫在眉睫。

考试公平,关乎到考生的个人命运、社会和谐稳定以及诚信体系的构建。考试作弊行为破坏了人才选拔制度,妨碍公平竞争,破坏社会诚信,败坏社会风气,同时还会诱发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为了规范考试纪律,维护社会秩序,我国在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将考试作弊纳入刑法体系,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刑法开始对考试舞弊行为加以规制,一方面,不仅处罚组织作弊、帮助作弊的,还处罚参与作弊的考生,也就是说,以后找人代考,或者当“枪手”都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这有助于依法综合整治考试作弊乱象。另一方面对于考试作弊的犯罪行为,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惩罚力度也加大了。

但是,防范考试作弊,我们的措施不可谓不完善,尤其在高考、国家公务员考试这样的重大考试中,手机、电子表等通讯工具严禁带入考场,监考老师会用金属探测仪对考生进行检查;考生身份信息会仔细核查,如果存疑还可以用专门设备检验证件的真实性;考场外还安装信号屏蔽设备,即便偷带手机进了考场也无法使用;考试期间,考场内还有不止一名监考者巡视,在这样较为严密的防范考试作弊的情形下,尽管考生有心作案,也未必会有机会,我们不能忘记,“堡垒最容易从内部攻破”。如果考试监管体系出了问题,考务人员与不法分子内外勾结,严格的考试规范不仅无法得到执行,可能反而倒转过来成了他们沆瀣一气、搞暗箱操作的最好伪装。

考试作弊入刑,表面看体现了我们法制的进一步完善,其体现出来的问题却不得不令人深思,若说小时作弊是由于年幼无知,初中高中是玩心正盛不甘落败,可是更加成熟乃至受过高等教育的我们为何在参加国家考试时为何也频频出现作弊行为呢?究其原因,一方面,大学生的自我约束能力低下,存在侥幸心理。当今时代的我们,无论做什么似乎都缺少一股铁杵磨成针的勇气和毅力,反而学会了临时抱佛脚,学会了投机取巧,而忘了吾日三省

吾身,忘了求思进取,对学业的要求停留在应付考试,因而只要考试能过,方法手段就不重要了。另一方面,学校的诚信教育制度缺失。学校的诚信教育拘泥于一本教科书《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不能走出书本换一种新的形式去教育大学生,让道德修养成为一种内在的素质。学校重视学术环境的构建,从而忽视了诚信氛围的构建。学校环境对一个人的影响是巨大的,它的文化氛围将渗透到大学生的一行一动之中。一些教育工作者没能以身作则,为人师表,有些教师在研究中弄虚作假、抄袭严重,这种行为对大学生起到了反面示范作用。一些高校的课程设置不合理,不能迎合大学生的兴趣爱好,也不能适应市场的需求,这种情况严重挫伤了大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学校课程安排目的不在于真正提高大学生的内在文化素质。课程选择死板教条,课程安排进度不合理,有些课程属于专业课程需要进行深层次的学习,但学校为了凑学分赶进度,要求在短时间内学习过量的内容,并且上课内容枯燥无味,导致部分大学生无心学习,于是为了学分的修满,就通过作弊来获得分数。

考试作弊行为并非今日才有,如同贪官并非今日才有一样,考试作弊入刑固然可以对其加以规制,但我们同时不能忘记更深层次的问题并为之反思。

作弊入刑的相关初中政治试题(二)
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入刑 最高判7年

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入刑 最高判7年

近日,《刑法修正案(九)》获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将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在高考、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等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属于犯罪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提供作弊器材,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也要按上述规定处罚。替考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九)》还加重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处罚力度。

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也要受到处罚。

此外,一些高科技作弊团伙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也属于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摘录)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十七、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二、将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修改为:“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作弊入刑的相关初中政治试题】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作弊入刑的相关初中政治试题】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四、将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作弊入刑的相关初中政治试题】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作弊入刑的相关初中政治试题】

三十、将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作弊入刑的相关初中政治试题(三)
国家教育考试作弊入刑最高判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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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考试作弊入刑最高判7年 在国家教育考试中,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提供试题答案、替考等作弊行为,不仅仅是考试违规行为,而且还是犯罪行为,相关人员将会受到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刑法修正案九》的亮点之一,就是针对当前社会诚信缺失,欺诈等背信行为多发的实际情况,增加规定了组织考试作弊犯罪。提醒广大考生要了解违反相关规定所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今后在报名和参加教育考试的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考试的法律法规、规定和纪律,自觉抵制考试违法行为,诚信应考,避免因违法违规而受到法律的制裁。

替考人和被替考人均构成犯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这一规定,在国家教育考试中,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和帮助作弊行为如构成犯罪的,对此类犯罪行为最高将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用他人身份证件参考处罚加重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这一规定,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进行报名、参加考试的行为,都可能构成犯罪。

非法销售专用间谍器材可获刑

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这一规定,向考生非法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将受到刑事处罚。考生应牢固树立守法意识,自觉抵制并积极举报上述犯罪行为。 第 1 页 共 1 页

作弊入刑的相关初中政治试题(四)
作弊入刑的合理性及构成分析

作弊入刑的合理性及构成分析

《刑法修正案(九)》相关条文: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合理性。将“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以及在上述考试中组织作弊的”等相关行为入罪,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因为替考作弊行为及组织作弊行为具有入罪的必要性,具体理由分述如下:(一)替考作弊行为及组织作弊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首先是严重损害了国家考试制度的公信力。考试制度的最大价值在于其程序的公正性,考试程序的公开、公平、公正保证了结果的公平、公正,而枪手替考及组织作弊行为则是在考试程序中弄虚作假,用不正当手段参与竞争,从而造成结果的不公正,使整个国家考试制度的公信力受到质疑。其次是破坏了公平竞争原则,践踏了公平竞争赖以存在的基础,使考试作为衡量评判考生水平高低的功能无法正常发挥,严重影响了社会人才评价、选拔机制的正常运行,使考试的社会功能受到破坏性的影响和扭曲,对于社会的公平竞争原则是一种践踏。再次,破坏了社会的诚实信用原则,动摇了社会的诚信道德基础。最后是侵害了其他参考人员的合法利益。枪手替考是在用不正当的手段参与竞争,既不正获利,又侵害了他人可以通过公平竞争上升的利益。由此可见,替考作弊行为及组织作弊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既侵害了公平的考试制度,又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由于社会危害性是构成犯罪的本质特征,因此将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替考作弊行为及组织作弊行为入罪,是符合构成犯罪的本质特征的。(二)替考作弊行为及组织作弊行为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刑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在于,对于某种危害行为如果由其他法律处理便能有效地保护某种社会关系时,就不应适用刑法。在《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之前,面对替考作弊行为及组织作弊行为,公安机关只能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证明文件(即准考证)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罚款与拘留),教育部门只能通过《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部门规章进行一些行政处罚;但这种处罚力度显然无法遏制日益严重的替考作弊行为及组织作弊行为的存在。由于替考行为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责任,对其处罚的严厉程度与其产生的实际危害不相适应,据此,《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将其入罪,是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的;换言之,替考作弊行为及组织作弊行为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三)替考作弊行为及组织作弊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这次《刑法修正案(九)》将上述相关行为入罪,满足了在刑法上构成犯罪需具备刑事违法性的特征,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应有之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三个特征都已具备。(四)将替考作弊行为及组织作弊行为入罪与国际社会相接轨。在美国,对于考试替考作弊严重的行为,可能触及危害国家安全罪。2002年,美国执法部门在国内13个州以及首都华盛顿逮捕了58名在托福考试中作弊的外国留学生。大多数人涉嫌花钱请人代考,还有一部分则是专门替他人考试的“枪手”。美国司法部官员在声明:所有被逮捕的学生都面临阴谋欺诈的指控,如果指控成立,将面临最高5年监禁和25万美元罚款的处罚。在香港,按照《刑事罪行条例》的相关规定,替考按照虚假文书犯罪论处,如果定罪可判刑14年监禁。而台湾专门为考试作弊立法,台湾地区“刑法”第137条规定了“妨害考试罪”:对于依考试法举行之考试,以诈术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其发生不正确之结果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新台币以下罚金;前

项之未遂犯罚之。

二、犯罪构成:(一)主观要件:《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将“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以及在上述考试中组织作弊的”等相关行为入罪,由此可见,行为人实施这些行为是不需要以“谋利”、“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主观构成要件的。行为人只要明知自己实施的是替考行为或让他人替考的行为、以及组织替考作弊的行为,追求或放任其危害结果的发生,在法律上就构成此罪。由此可见,此罪是故意犯罪,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都可以构成。同时,此罪还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上述行为,就已经侵害了国家正常的考试秩序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等法益。(二)犯罪主体:替考和让他人为自己替考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好判断认定;而组织作弊的犯罪主体则比较复杂,在现实中不仅有组织考生作弊,还有组织考生家长或老师集体作弊的现象出现。例如,所谓的高考“移民”,其中相当一部分是由考生家长亲自运作。因此,如果单纯对“组织考生作弊”进行处罚,那么此条文适用范围比较狭窄;故《刑法修正案(九)》将“组织作弊”入罪后,能将更多与组织作弊有关的犯罪主体囊括其中。(三)犯罪客体: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国家正常的考试秩序和他人与考试有关的合法权益。(四)客观要件: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有组织作弊的行为;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行为;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试题、答案的行为;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上述行为在法律上皆是构成犯罪的。【作弊入刑的相关初中政治试题】

三、需要注意的问题:(一)哪些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尚需明确。《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规定,涉及替考犯罪的考试范围为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如此规定尚不明确,这里的法律是广义的还是狭义的?是否仅限于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还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及各部位制定的行政规章也包含在内?目前,我国国家级考试达到200多项,这些考试大致可分为以下四类:高等教育考试、资格考试、水平等级考试、人事考试,各类考试的性质、指导原则和指导思想很不一致,涉及到组织考试的规模大小不同以及人员范围宽窄不一等等,是否将此类所有的考试都划入刑法规制的范围之内,需要法律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以便实施起来具备可预测性。由此可见,我国应制订一部统一的关于国家考试的法律来进行规范。(二)量刑处罚。《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规定,除了替考者或者让他人替考者,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外;其他上述组织作弊或提供帮助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相比组织作弊者,替考者与让他人替考者的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都比较轻,故根据罪则刑相适应的原则,处罚力度自然较轻。此外,对作弊器材提供者,以往多以“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罪名入刑,此罪的法定刑仅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在这次《刑法修正案(九)》中,为他人实施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惩罚力度明显提升。

作弊入刑的相关初中政治试题(五)
2017国家公务员面试热点模拟题:考试作弊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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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试是一个角逐的过程,是能力与能力、细节与细节之间的较量,因此入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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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刑法修正案(九)》有关组织考试作弊罪条款将首次适用于高考,即: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预测题目】

对于《刑法修正案(九)》中考试作弊要入刑的规定,请谈谈你的看法?

【作弊入刑的相关初中政治试题】

【中公分析】

今年全国高考报名考生共940万人。维护好考试秩序,倡导诚信的考试环境十分重要,这项政策适用于高考既保证了考试的公平,也从一定程度宣扬了社会诚信。

当前考试作弊行为已呈现团伙化、产业化的特征,形成了制售作弊器材、考试前或考试中偷题、雇佣枪手做题以及销售传播试题、答案等的“一条龙”考试作弊产业链。此外,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利用高科技和互联网偷题、销售传播试题和答案的行为也很难被发现。可见,组织作弊行为已经严重扰乱考试活动的正常进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此,有利用刑事手段进行打击的必要;根据新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替考和被替考双方都构成犯罪,其构成要件没有情节或后果严重程度的限制,一旦实施替考行为双方都可定罪,表明国家法律为了维护社会诚信,依法惩治失信、背信行为,对替考行为采取零容忍的态度。

制度是基础,关键靠执行。教育部门必须同有关部门严厉查处高考中各类违规行为,对于考试不诚信、违纪作弊的考生,将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当年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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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资格或录取资格,视情节严重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并将其违规事实记入考生诚信电子档案;已经入学的要坚决取消学籍。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同时学校作为教书育人的地方,更应该在学生在校期间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从幼儿园到大学诚信教育必须贯穿始终,学校可以开设此类课程,并鼓励学生的诚信行为,社会媒体也应该做好正确的舆论导向,多宣传典型的诚信事迹。

因此,我相信只有政府、学校、媒体共同努力,我们的诚信社会一定能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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