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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二审能不能申请笔迹司法鉴定查明案件真相

2016-11-04 11:49:08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行政诉讼二审能不能申请笔迹司法鉴定查明案件真相(共6篇)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二次作业(2)2011年10月27日星期四作业名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二次作业(2) 出 卷 人:SA标准题总分:100 标准题得分:100详细信息:题号:1 题型:单选题(请在以下几个选项中选择唯一正确答案) 本题分数:2 内容: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相比,以下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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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二次作业(2)
行政诉讼二审能不能申请笔迹司法鉴定查明案件真相 第一篇

2011年10月27日星期四

作业名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二次作业(2) 出 卷 人:SA

标准题总分:100 标准题得分:100

详细信息:

题号:1 题型:单选题(请在以下几个选项中选择唯一正确答案) 本题分数:2 内容:

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相比,以下哪个基本原则为行政诉讼所独有的?

A、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B、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C、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D、合议原则

学员答案:C

本题得分:2

题号:2 题型:单选题(请在以下几个选项中选择唯一正确答案) 本题分数:2 内容:

下列行为引发的争议哪个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A、行政机关到市场上购买办公用品的行为

B、人民检察院的违法拘留行为

C、行政机关缔结公共工程合同的行为

D、法律规定的行政仲裁行为

学员答案:C

本题得分:2

题号:3 题型:单选题(请在以下几个选项中选择唯一正确答案) 本题分数:2 内容:

王某将李某殴打致轻微伤,李某要求某县公安局对王某进行治安管理处罚,某县公安局却不予答复。对于公安局不予答复行为,下列理解中哪一个是正确的?

A、李某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因为他属于《行诉法解释》第13条第(3)项规定的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受害人

B、这种不作为的行为并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其引起的争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C、县公安局不予答复的行为属尚未完结的行为,对李某尚未产生实际影响,因而是不可诉的

D、县公安局对李某未作任何和赤,因此李某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学员答案:A

本题得分:2

题号:4 题型:单选题(请在以下几个选项中选择唯一正确答案) 本题分数:2 内容:

下列哪个行为是不可诉的内部行为?

A、行政机关解除与一饮食服务人员劳动合同的行为

B、行政机关对某公务员所作的降职决定

C、公安机关处以参与赌博的本机关公务员甲十日拘留

D、某市教育局所作的开除一超生教师公职的决定行为

学员答案:B

本题得分:2

题号:5 题型:单选题(请在以下几个选项中选择唯一正确答案) 本题分数:2 内容:

下列案件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是?

A、某公司要求确认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案件

B、集团诉讼案件

C、县政府作为被告的案件

D、卫生部作为被告的案件

学员答案:D

本题得分:2

题号:6 题型:单选题(请在以下几个选项中选择唯一正确答案) 本题分数:2 内容:

X市X县工商局在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县机电公司从邻县贸易公司购进的3辆进口汽车的准运证均是伪造的,遂根据有关规定对机电公司作出没收3辆汽车和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机电公司不服,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市工商局认为县工商局的处罚过重,遂作出没收3辆车但不罚款的行政复议决定,如果机电公司对复议决定不服,下列哪个法院拥有对该案的管辖权?

A、县人民法院

B、市工商局所在地人民法院

C、县人民法院或市工商局所在地法院

D、邻县人民法院

学员答案:C

本题得分:2

题号:7 题型:单选题(请在以下几个选项中选择唯一正确答案) 本题分数:2 内容:

甲乙两村因土地所有权产生纠纷,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解决,县人民政府裁决土地所有权属于甲村,乙村不服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县人民政府的裁决。乙村仍然不服,提起行政诉讼。那么,以下哪个法院有管辖权?

A、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B、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C、争议土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D、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学员答案:C

本题得分:2

题号:8 题型:单选题(请在以下几个选项中选择唯一正确答案) 本题分数:2 内容:

【行政诉讼二审能不能申请笔迹司法鉴定查明案件真相】

张某多次偷窃被公安机关处以2年劳动教养,张某不服,欲提起行政诉讼。请问下列各项关于原告资格的说法错误的是?

A、张某因被限制人身自由,其近亲属可提起行政诉讼

B、张某近亲属须有张某的委托才可提起行政诉讼

C、张某的近亲属可自行提起行政诉讼

D、张某的近亲属须以张某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

学员答案:C

本题得分:2

题号:9 题型:单选题(请在以下几个选项中选择唯一正确答案) 本题分数:2 内容:

王某因多次行窃被公安机关处以15日行政拘留,王某不服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原行政处罚。王某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的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A、以被告不适格为由驳回起诉

B、以被告不适格为由变更被告,将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安机关列为被告

C、以被告不适格为由,通知王某变更被告【行政诉讼二审能不能申请笔迹司法鉴定查明案件真相】

D、通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安机关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学员答案:C

本题得分:2

题号:10 题型:单选题(请在以下几个选项中选择唯一正确答案) 本题分数:2 内容:

下列选项中哪一个是行政诉讼所特有的证据种类?

A、书证与物证

B、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C、现场笔录

D、勘验笔录

学员答案:C

本题得分:2

题号:11 题型:单选题(请在以下几个选项中选择唯一正确答案) 本题分数:2 内容: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或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材料。那么下列选项中,哪些是不能调取的?

A、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必须由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

B、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

C、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材料

D、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调取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未收集的证据

学员答案:B

本题得分:2

题号:12 题型:单选题(请在以下几个选项中选择唯一正确答案) 本题分数:2 内容:

下列关于证据采信的说法中哪一个是正确的?

A、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向原告向证人收集证据

B、在诉讼过程中,诉讼代理人可向案件的有关证人收集证据

C、在诉讼过程中,被告经法院同意可以向原告收集证据

D、行政诉讼中被告提供的证据必须来自行政程序

学员答案:C

本题得分:2

题号:13 题型:单选题(请在以下几个选项中选择唯一正确答案) 本题分数:2 内容:

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诉权及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应如何起算?

A、起诉期限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起算,但从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B、起诉期限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起算,但从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5年

C、起诉期限从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起算,但应延长至2年

【行政诉讼二审能不能申请笔迹司法鉴定查明案件真相】

D、起诉期限从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起算,但应延长至5年

学员答案:A

本题得分:2

题号:14 题型:单选题(请在以下几个选项中选择唯一正确答案) 本题分数:2 内容: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为?

A、开庭审理

B、公开审理

C、不公开审理

D、可以书面审理

学员答案:A

本题得分:2

题号:15 题型:单选题(请在以下几个选项中选择唯一正确答案) 本题分数:2 内容:

下列关于行政诉讼二审审查内容的说法正确的是?【行政诉讼二审能不能申请笔迹司法鉴定查明案件真相】

A、行政诉讼二审只审查一审裁判,原则上不涉及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B、行政诉讼二审只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C、行政诉讼二审既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又审查一审裁判,且不受当事人上诉范围的限制

D、行政诉讼二审既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又审查一审裁判,但应受当事人上诉范围的限制

学员答案:C

本题得分:2

题号:16 题型:单选题(请在以下几个选项中选择唯一正确答案) 本题分数:2 内容:

行政诉讼的执行主体是?

A、人民法院

B、行政机关

C、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

D、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学员答案:C

本题得分:2

题号:17 题型:单选题(请在以下几个选项中选择唯一正确答案) 本题分数:2 内容:

下列关于行政诉讼法律适用规则的说法错误的是?

A、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为依据

B、行政法规也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法院不能拒绝适用

C、对于规章法院有审查并决定是否适用的权利

D、对于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法院一律不得引用作为判案的依据

学员答案:D

本题得分:2

题号:18 题型:单选题(请在以下几个选项中选择唯一正确答案) 本题分数:2 内容:

对于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法院应作出何种判决?

A、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但实体内容正确的,法院应作出维持判决

B、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且实体内容错误的,法院才应作出撤销判决

C、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只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法院才应作出撤销判决

D、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只要违反法定程序,法院就应作出撤销判决

学员答案:D

司法鉴定申请书
行政诉讼二审能不能申请笔迹司法鉴定查明案件真相 第二篇

司法鉴定申请书

(2010)穗中法民一终字第6224号

申请人:广东浩和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和灿 职务:董事长

住址:广州市萝岗区科学城科学大道162号创意大厦B2区6楼601、602

请求事项: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对上诉人郑祝生提交的二审新证据6(《广州市劳动合同》)进行笔迹鉴定和笔墨形成时间的先后鉴定,以证明此证据是郑祝生事后调换伪造的。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对上诉人郑祝生提交的二审证据7(《转正通知书》)进行印章鉴定,以证明此证据是郑祝生伪造的。

实事和理由:

1. 关于二审新证据6(《广州市劳动合同》)

2008年6月1日,原审原告与被告签订第二份劳动合同,此合同一式两份,两份合同对应内容由同一人填写。原审庭审中,原审被告广东浩和建筑有限公司(简称浩和建筑)出具与原审原告郑祝生的

劳动合同时,郑祝生声称没有收到劳动合同(详见一审庭审笔录),因为郑祝生收到的合同内容浩和建筑庭审提供的合同内容是一致的,原审原告当庭撒谎,谎称没收到劳动合同。现在又提交劳动合同,此劳动合同是郑祝生伪造后呈交给法院的。利用原审被告没加盖骑缝章这一合同管理漏洞,将原劳动合同第3—5页调换,伪造了合同工资。此种伪造方式可以通过笔迹对比以及两份合同中的笔墨形成时间的先后加以鉴别。在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对上诉人郑祝生提交的二审证据6(《广州市劳动合同》)进行笔迹鉴定和笔墨形成时间的先后鉴定。已证明原审原告事后调换伪造证据。

2. 关于二审新证据7(《转正通知书》)

在劳动关系存在期间,原审被告并未发此转正通知,此通知是原审原告郑祝生私刻公章伪造的,此证据可以通过与原审被告在天河区公安局备案的印章做同一性鉴定。在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对上诉人郑祝生提交的二审证据7(《转正通知书》)进行印章鉴定,以证明此证据是其伪造。

3. 关于原审原告郑祝生提交证明其上班的证据

原审原告郑祝生在一审中提交证明其上班的证据存在明显伪造作假行为,我方浩和建筑(原审被告)在上诉状已作详细说明,鉴于伪造痕迹明显以及鉴定成本,在此就原审原告在一审中提交的反驳证据不再申请鉴定。

综上所述,如若司法鉴定证实郑祝生上述伪造证据行为真实存

在,鉴于郑祝生在一二审中屡次伪造证据,妨碍司法公正,情节极其恶劣,为维护司法的权威,我方恳请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102条依职权对其拘留、罚款,并通报所在工作单位,以惩恶扬善,伸张正义。

此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诉讼二审能不能申请笔迹司法鉴定查明案件真相】

广东浩和建筑有限公司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笔迹鉴定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行政诉讼二审能不能申请笔迹司法鉴定查明案件真相 第三篇

【行政诉讼二审能不能申请笔迹司法鉴定查明案件真相】

笔迹鉴定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引 言

研究始于问题。近年来,随着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加强和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化,传统的司法鉴定制度所存在的弊端日益暴露出来,作为司法鉴定的重要一环,笔迹鉴定也成为司法界和法学界讨论的热点话题,也为民众所探讨和争论。2005年10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施行以后,笔者曾亲身经历这样一个案件,原告蒋某诉被告谢某拖欠货款纠纷一案。原告蒋某以被告谢某拖欠其货款10万元不还为由而向法院起诉,并向法院提交被告谢某曙名的欠条一张,被告谢某在庭审中对欠条上有自己的签名予以否认。办案单位提出“谁主张,谁举证”由被告谢某申请笔迹鉴定并予交鉴定费用,将该案移送至法院司法技术室,由该室负责办理统一对外委托手续。该室人员收集了被告谢某在广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公司时的签名扫描件、借别人款项的借据、案后听写的自由书写样本。由于双方都在异地,根据被告方的申请,委托湖南某高校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笔迹鉴定,结论为欠条签名不是被告谢某所写。原告不服,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又委托上海某部级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结论为欠条上的签名是被告谢某所写。一审采纳上海的鉴定结论判决被告还款。被告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二审要双方预交鉴定费用,委托湖南某民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被告谢某所写,二审采信这一结论,维持原判。象这类案件标的不大,案情也不复杂,而且法院受理的这类笔迹鉴定案件日趋增加,但围绕该案前后通过3次鉴定、2次判决(据说被告还在上访),涉及到的鉴定程序有笔迹鉴定的启动(鉴定的申请和鉴定的决定)、鉴定的委托、鉴定的受理、鉴定的实施、重新鉴定及冲突鉴定结论的采信。从这一笔迹鉴定案件逐步分析研究,就会显露出目前对这类案件鉴定程序中存在的法律不足与缺陷。为还当事人一个清白,必须要一个客观科学的鉴定结论为依

据。鉴定程序是否科学规范对鉴定结论的客观性、科学性起着决定性作用,鉴定程序的规范有利于案件实质真实的发现,从而实现正当程序与实质真实发现的统一。

第一章笔迹鉴定的基础理论

1.1笔迹鉴定的概念及特征

“笔迹”一词在我国出现最早,又称“手迹”、“手书”、“笔”、“书”、“墨迹”、“墨宝”等等。《辞源》对“笔”的解释有二。其一,“书具,古用简牍,笔即刀锥之类。秦蒙恬始用鹿毛为之。”1[1]其二,“述事而书之曰笔”。概括起来,“笔”有书写工具和书写结果两重含义。《说文解字》将“迹”解释为“步处”,即行走后留下的脚印。古人将“笔”和“迹”叠用则表示用书写工具书写形成的印迹。将“笔迹”一词与“笔”、“书”、“手迹”、“墨宝”、“墨迹”、“笺”等等表示书写结果的词、字进行比较,显然“笔迹”一词更为恰当。经过历史长河的淘汰,“笔迹”一词被中华民族世代相传,充分体现了“笔迹”的辉煌生命力。由于笔迹的适用范围扩大,研究笔迹的专家、学者增多,笔迹的定义也相应复杂起来。

有的从笔迹的特性方面给笔迹定义:“笔迹是每个人写字所特有的形象”。

有的从笔迹形成的原因和特性两方面给笔迹定义:“笔迹是通过书写活动形成的字迹,是每个人写字所特有的形象”。

有的从笔迹形成的条件和结果给笔迹定义:“笔迹是人们借助于书写工具在承受客体上书或画时留下的书写动作运行的痕迹”。

有的从笔迹的范围和形成的原理给笔迹定义:“笔迹是书写文字符号的表现形式,是书写动作的反映。即根据文字符号的书写规则,运用书写工具,通过书写活动在书写面上形成的痕迹”。

英美国家法庭科学工作者给笔迹定义为:“Hand Writing”,意即手写文字。与我国传统的笔迹定义一致。

《中国刑事科学技术大全 文件检验》将“笔迹”定义为:⒈“笔迹是按个人所理解和掌握的文字符号的规则,运用书写工具,通过书写活动形成的书写动作痕迹。”⒉“笔迹是通过书写活动形成的具有个性特点的文字符号的形象系统。”

在我国,用笔迹解决诉讼纠纷、决狱断案已有两千余年的历史。历代司法实践中,“对笔迹”被列为传统的办案手段之一,笔迹鉴定可堪称为一项古老的鉴定技术。我国在公元前119 年(西汉)就有了汉武帝识伪书斩少翁的笔迹鉴别实例, 到东汉建安时期(196~220 年)的“国渊比书”形成笔迹检验破案的完整案例2[2]。笔迹学起源于我国,但初步形成一门技术学科则是在欧洲。1622年意大利的卡米洛•巴尔迪发表《根据人的字迹判断人的性格和气质》。1872年法国米尚发表《书法的秘密》,论及笔迹与心理关系,提出“笔相”一词,继之在1891年出版《笔相学体系》、《笔相学的方法》。1895年意大利的龙布洛梭发表《笔相学指南》。德国汉斯•布塞于1896年发行《笔迹学月报》,主张“笔相”是笔迹鉴定的基础,在近代的欧洲普遍认为笔迹是书写人的气质、个性、才智、情感、道德、社会能力以至于好人和罪人的表现。在鉴定技术方面,法国的阿•贝蒂隆将其所发明的人体测量法引伸用于笔迹鉴定,发表《笔迹的比对和同一认定》一文。主张将字的字行方向、字的间隔距离、字的倾斜度、字的大小作为比对的依据。法国的埃•洛卡尔在其《犯罪侦查学指南》一书中也主张“笔迹经常不变的不是绝对大小,而是改变自己笔迹的比例关系。”并认为笔迹鉴定从定性过渡到定量检验的方法就是精确测量3[3]。19 世纪末期笔迹学在欧洲问世后, 近代笔迹学的理论和方法才相聚传入我国4[4]。欧洲近代笔迹学技术流入我国之后发生了融合,在旧中国,由于多种原因,这项技术长期裹足不前。新中国诞生后,它与其他技术一样获得了新生。从20 世纪初起到20 世纪50年代为止的50左右的历史时期,我国的笔迹检验与欧美等国相比,处

于落后状态。这个时期,笔迹鉴定虽已具雏形,但还没有自成体系。30年代以后出版了一些刑事侦查方面的著作,基本上是效法欧美,理论和实践上存在许多唯心主义、形而上学的东西。新中国的成立为我国笔迹检验鉴定学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前景。最近50余年来,我国文检笔迹工作者努力奋斗、自强不息,写就了文检笔迹检验鉴定的光辉篇章。在学习前人和国外理论的同时,不断总结自己的实践经验,开展科学研究,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文检笔迹鉴定体系5[5]。

文书检验,又称为文检、文件检验,是指运用语言学、文字学、生理学、心理学、物理化学及其他相关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对诉讼中所涉及的可疑文书物证进行分析、鉴别、借以确定该可疑文书与案件事实的关系及其与一定人的关系的技术科学。6[6]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司法鉴定问题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对司法鉴定进行了明确界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第17条第二款规定“物证类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鉴定。”文书司法鉴定:运用文件检验学的原理和技术,对文书的笔迹、印章、印文、文书的制作工具、文书形成时间等问题进行鉴定7[7]。笔迹鉴定是一门科学,是文件检验鉴定的重要内容之一,它是通过对检材和样本两部分的笔迹特征,亦即书写习惯特征,进行比对分析,鉴别两者的总体特殊性是否同一8[8],以确定是否同一人书写的一项专门技术。它具有以下特征:一方面,书写习惯的客观反映性、相对稳定性、总体特殊性是进行笔迹鉴定的客观基础、基本条件和鉴别依据;另一方面,书写习惯又具有绝对的变化性和一定的普遍性,这些特性则是进行笔迹鉴定时必须鉴别认识的特性,是需要过滤掉的特性,不能作为同一认定的依据。

1.2笔迹鉴定的科学原理

我国笔迹鉴定的对象主要是汉字笔迹。笔迹是通过书写活动形成

的具有个人特点的文字符号形象系统。它的本质是人的书写习惯和书写技能。笔迹分为正常笔迹、伪装笔迹、摹仿笔迹、条件变化笔迹和绘画笔迹等。笔迹鉴定是文件检验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通过两部分笔迹之间比较鉴别,确定是否同一人笔迹的一项专门技术。其原理可阐述为:书写动力定型决定书写习惯。9[9]书写动力定型,是指自动支配和调节书写活动的大脑皮层机能系统性的效应活动体系。人在书写练习过程中,大脑皮层接受一定顺序出现的复合刺激,形成与之相适应的暂时联系(条件反射)系统。经过反复的书写练习刺激,即形成书写动力定型。书写习惯的生理机制就是建立在条件反射基础上的书写动力定型。书写习惯受人的生理结构、教育程度、书写练习情况、气质个性等综合影响,每个人的书写习惯均不相同。笔迹的反映性是笔迹检验的物质基础。书写习惯必然要在书写的笔迹材料中不同程度地反映出来,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它不仅在长篇的、正常书写的笔迹材料中能反映出来,而且能在笔迹数量少和非正常的笔迹材料中不同程度地反映出来,就是有故意伪装也不会彻底改变。笔迹的相对稳定性是笔迹检验的基本条件。一个人的笔迹在长时间内不会发生重大变化,这是由于人的书写动力定性的守常性,语言文字社会规范与规则变化的缓慢性等,决定了一个人不同时期形成的笔迹虽有差别,但其本质特征不变。笔迹的总体特殊性是笔迹检验的鉴别依据。这是由于个人的书写习惯具有共同性与特殊性的双重属性,决定了不同人的笔迹特征既有符合又有差异,而特征总和则各不相同。笔迹鉴定主要依靠对笔迹特征的判断。凡是与标准写法(印刷体)不一样,或与大多数人写法不一样的都是特征。笔迹共分为八大特征,八大特征中又分为若干细节特征。每个人的笔迹都有大大小小无数特征,其中有些特殊的、不受伪装变化影响的特征是有价值的特征。书写人想通过伪装来掩盖自己的笔迹特征是不可能的,包括文检人员自己想掩盖自己的笔迹特征都是不可能的,这在文检案例中都有案可查。笔迹鉴定的过程是一个发现特征和认识特征的过程,鉴定人员要善于发现笔迹中特殊的、稳定的、不受书写人伪装和条件变化影响的

笔迹鉴定申请书
行政诉讼二审能不能申请笔迹司法鉴定查明案件真相 第四篇

篇一:笔迹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女,汉族,19**年*月*日生,住********,电话:*****

申请事项:

依法申请鉴定申请人****向法庭提交的“被告陈**出具的三张**及一份***”中的签名‘陈**“三个字该签名笔迹系陈**本人所签。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诉于**县人民法院。申请人向贵院提交的被告陈**出具的三张**及一份***(具体化)上的签名”陈**“三个字确系由被告陈**本人所签。由于在20**年*月*日下午,在本案庭审过程中,被告陈**拒绝承认申请人向贵院提交的上述四份证据上的签名”陈**“三个字是其本人所签。笔迹鉴定申请书

现为了便于法庭查明本案的事实,确认陈**欠申请人借款的事实,故申请人特依法申请笔迹鉴定。

此致

***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时间:xxxxxx

篇二:笔迹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何某洋,性别:男,中国澳门居民,澳门身份证号:p5xxxxxb47,现住济南市xx路xx号某小区x号楼xxx室。

申请事项

依法申请鉴定原告河南某某服饰有限公司向法庭提交的<公司财务2013年1月对账单>等证据中的签名“何某洋”三个字并非申请人本人所签,该签名笔迹系被告摹仿、伪造。

事实与理由

原告河南某某服饰有限公司向法庭提交的<公司财务2013年1月对账单>、<公司财务22013年2月份对账单>、<公司财务2013年3月对账单>、<公司财务2013年6月份对账单>、<公司财务2013年9月份对账单>、<公司财务2013年11月份对账单>等证据均系原告单方制作,

行政再审申请书
行政诉讼二审能不能申请笔迹司法鉴定查明案件真相 第五篇

[篇一:行政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申请人是自然人,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写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申请人为多人的,在此后另起一段。)

申请人认为xxx人民法院xx年xx月xx日(xxx)xx字第xx号行政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现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行政再审申请书。(再审请求应当具体、明确,多项再审请求的,分项列出。)

2。xxx

3。xxx

……

事实和理由

(此部分针对原审判决或者裁定,简要、准确陈述再审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篇二:行政再审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贵港市南环中学(教民4508034000004号),地址:贵港市江南工业园;

被申请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因诉贵港市港南区政府的行政诉讼及赔偿一案,不服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11月24日作出的(2009)贵立行终字第14号<行政裁定书>,现提出再审申请。

请求事项:请求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查明案件的事实,撤销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港北立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撤销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11月24日作出的(2009)贵立行终字第14号<行政裁定书>,依法开庭审理该案。

再审理由:

申请人于2009年9月28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行政诉讼状>,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zhèng的建设用地用途补偿,50亩(55-5)没有土地使用证的按非法用地由被申请人无偿收回不予补偿,55亩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则适当补偿。被申请认为申请人的157亩土地中,只有5亩土地是合法,其它的152亩土地是占用工业园和湴村的土地,是非法用地,无偿征用收回申请人的152亩土地不予补偿,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不服起诉到法院。行政法律法规规定,凡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时的作为和不作为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不利影响形成公法上争议的,受到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当受理。该案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受案范围,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和<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不予受案范围。而今一、二审法院又拒绝受理,如何能实现和保护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

二、原一、二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不完整,草率裁定定案

该案中,被申请人采取强制措施征用收回申请人的157亩房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转让给2个企业办厂,其中东面的102亩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以占用工业园土地、非法用地、违章建筑为由,无偿征用收回转让给树泰胶合板厂;西面的55亩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低价征用收回转让给德兴机械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东面的102亩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的处理是:无偿收回,没收申请人的非法所得并处罚款,追究申请人的法律责任;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西面的55亩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的处理是:以转让的形式进行补偿5亩(3284。66㎡)土地费和55亩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无偿收回50亩(55-5)土地,因此出现2008年4月8日的<转让协议>和2009年5月22日的<补充协议>。本案在审理中,原一、二审法院只是审理后者这2分协议部分的次要事实,而完全忽略审理前者102亩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的主要事实。理应经过庭审调查、质证查明的事实,但法官没有开庭,却按偏差的思路去审案、定案,不能客观地、全面地看待案件,不能全面衡量案情草率定案。该案中,被申请人对其主张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该案不属法律明文禁止不予受理范围,属于法律明文规定受理范围。

综上所述,原一、二审法院把本应纳入行政诉讼范围予以受理的案件排斥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大门之外,错误地剥夺申请人的诉权,不符合人民法院非有法定事由不得拒绝受理案件的基本原则;行政诉讼案件起诉法定要件中的原告资格、被告资格、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等问题具有复杂性,有时很难通过对起诉状及其相关材料的审查就能够辨别清楚,没有完全搞清楚相关问题就草率地裁定不予受理,违反人民法院裁判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基本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行政诉讼立案工作,不得随意限缩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得额外增加受理条件。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行政诉讼立案监督,对于符合立案条件不予受理的,及时予以纠正,防止因当事人告状无门而到处上访,激化社会 矛盾”,因此这两个裁定都是严重错误的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呈请审查,作出公正裁决,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正确实施。

此致

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x月x日

[篇三:行政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姓名,年龄,性别,地址

委托代理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地址

法定代表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姓名,年龄,性别,地址

再审申请人杨××因诉再审被申请人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wd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书,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依法撤销wd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

2。依法撤销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1年11月17日颁发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

3。判决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承担一、二及再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1年11月17日颁发给再审被申请人王××位于wd市燕山路109号1栋1单元3号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将属于再审申请人杨××的合法财产登记在第三人名下,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故行政诉讼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撤销其错误的行政登记行为,后蚌山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2012)蚌山行初字第00018号]支持了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再审被申请人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王××皆不服该行政判决,上述至wd市中级人民法院。wd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12)蚌行终字第00041号]以因单位内部分配的房屋而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为由,驳回再审申请人杨××的诉讼请求,并撤销蚌山区人民法院(2012)蚌山行初字第00018号行政判决。

(一)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原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且足以影响裁判公正。wd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驳回起诉的理由,在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第三项规定:“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

首先,本案的诉争并非行政裁定书中所称“因单位内部分配的房屋而引发的纠纷”,而在于颁发房产证的行政登记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纠纷。诉讼标的具体为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1年11月17日颁发给再审被申请人王××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其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充分。在本案的一审中,作为原告方的再审申请人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也是撤销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的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一审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合法的判决,而二审的wd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的适用上断章取义,剥夺再审申请人杨××的合法诉权。若不作出颁证行为,纯粹单位内部的分配房屋纠纷,方属于该解释第三项的适用范围。其次,第三项的适用有其前置条件:“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本案中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经对王××作出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对再审申请人杨××的财产利益产生实质影响,其当然有权利要求国家司法机关予以裁决。再者,同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第二项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就有关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理决定不服,或对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就房地产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作为政府主管部门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给王××所颁发的是房地产权证,依据该司法解释也应享有相应的诉权,并非全部被驳回。最后,从法的效力位阶和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则从发,<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法发[2009]54号)的法律效力高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不应机械适用后者,理应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诉权。

综上,本案的诉争不是表面的分房、腾房或建房纠纷,乃是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颁发房产证的行政登记错误纠纷,再审申请人一审中正是针对该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提出诉讼,依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理应拥有起诉的权利,二审适用法律错误,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颁发房地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欠缺合法性与合理性

1。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对再审申请人杨××的财产权利产生重大的实质影响,已经丧失该房产的法律处分权。

该房产是wd市铸锻厂分配给再审申请人的职工宿舍,自1988年居住达二十多年,长期且持续、不间断地为其占有、使用和支配,根据<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该占有状态本身就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益。1998年,再审申请人与wd市铸锻厂之间履行了该房产的过户手续,所在单位wd市铸锻厂亦已承认再审申请人对该房屋的合法财产权利。wd市铸锻厂破产之后,其留守处的原始房产登记,亦能证明20多年来再审申请人对其一直拥有合法的财产权利,户口登记簿和身份证等也表明为其法定居住地。2011年11月17日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将该房产登记在王××名下,并颁发了房地权证。颁发房产证的行政登记行为已经对杨××的财产权利产生实质影响,其房产权利基于该行政登记行为已经丧失,在法律上王××拥有该房产的处分权。作为利益受损的行政相对人,再审申请人当然有权利对其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要求司法机关予以裁决,该行政登记有瑕疵的理应撤销。

2。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给王××颁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重大瑕疵。

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审笔录(蚌山区人民法院民一庭)证明王××已经自认2011年其与留守处赵南京篡改争议房产原始登记底根。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自认(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上诉状”)在作出给王××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出卖给王××诉争房屋的“wd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并未得到“wd市工业商贸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办公室”的房产处分的授权,而依据wd市政府的相关文件后者享有处分权。王××也自认2012年3月2日“wd市工业商贸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办公室”方授权留守处办理产权手续。而王××所持有的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1年11月17日颁发的房产证,留守处并未得到房产处分权人的授权。出卖人无权处分,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仍以颁证,该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重大瑕疵。事后的授权并不能弥补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缺陷,在法律上事后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明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当时具备合法性的证据使用。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应撤销给王××所颁发的房地权证。

(三)原审行政裁定实质上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诉权

再审申请人杨××原系wd市铸锻厂工人,1980年进入该厂工作,1988年该单位将位于wd市燕山路109号1栋1-1-3号房屋分配给杨××,并于1998年6月9日向wd市铸锻厂行政科交纳该房屋的过户费。25年以来再审申请人一直居住至今,并由其一直交纳房租费和水电费,再审申请人杨××的身份证和户口簿等身份信息也以该房屋为居住地。2003年wd市铸锻厂破产注销,其后移交wd市铸锻厂留守处的原始房产登记信息中仍以再审申请人杨××为该房屋权利人(2011年7月12日杨××于留守处查询,并由留守处出示盖章的原始登记信息),原wd市铸锻厂负责单位房产管理的行政科长李振远也出具了证人证言。但2011年7月15日,wd市铸锻厂留守处的该房产的登记信息由再审申请人杨××被篡改为再审被申请人王××(上述事实可查证民事庭审判的笔录,王××的自认),并由王××作为购房人向wd市铸锻厂留守处、wd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申请购买该房屋。后由wd市铸锻厂留守处和wd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将房屋卖给王××。2011年11月17日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向王××颁发该房产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该房产登记在第三人名下严重侵害了再审申请人杨××的合法财产权益。

2012年3月7日王××起诉再审申请人杨××至wd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要求房屋腾退,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决(2012)蚌山民一初字第00134号,驳回王××房屋腾退的诉讼请求。

再审申请人杨××于2012年5月30日向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撤销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给颁发的王××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蚌山区人民法院认定wd市铸锻厂留守处和wd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出售该房产没有合法依据,依据wd市相关政府文件能够出售该房产的为上述二者的上一级机构“wd市工业商贸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办公室”。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转让方无权处分该房屋资产情况下,为王××办理过户手续并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8月23日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给的王××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

再审被申请人皆不服该行政判决上诉后,2012年11月1日wd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12)蚌行终字第00041号,裁定撤销安徽省wd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12)蚌山行初字第00018号行政判决,认定再审申请人与再审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驳回起诉。虽然杨××与王××的腾房纠纷,wd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已经查清事实并作出民事判决;虽然针对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存在瑕疵的行政登记行为,wd区人民法院已经就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充分予以裁决。但是wd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12)蚌行终字第00041号使一切回归原点,该终局裁定产生堪忧的后果包括:对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该案件中的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司法机关无权审查与裁决,而行政相对人的财产利益更无法得以司法救济。王××持有房产证,房子却由杨××实际占有,单位已破产清算,二人之间的房产纠纷不可能以司法渠道妥为处理,法律权利与事实权利将永远分割。wd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实质上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诉权。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再审,依照事实和法律撤销wd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xxx

申请日期:xx年xx月xx日

[篇四:行政诉讼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徐斌,男,无业,常住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大桥二队。

被申请人:武汉市江夏区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管理局,(下称:“江夏区国土局”),住:江夏区纸坊镇熊廷弼路92号,联系电话:027-87952626,027-87910698。

第三人:武汉市江夏区纸坊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简称:“纸坊镇土管所”)

第三人:徐尚武,男,1939年出生,现住湖北省鄂州市,农民。联系方式:

申请人不服江夏区人民法院(2011)夏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武行终字第165号<行政裁定书>,现根据事实、法律和新证据,申请再审。

事实和理由:

1986年,武汉市武昌县(今为江夏区)良种场大桥村余齐星等村干部将申请人送至部队当兵。1990年,大桥村书记夏清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批准申请人在位于今江夏区纸坊镇大桥村内北临周宏明、南邻曹任普宅基地的村内空闲地上建造私房。经纸坊城管所规划部门和纸坊镇人民政府批准,申请人取得该界址四至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性质的宅基地使用权。随后,申请人和其兄徐辉即陆续外出务工攒钱在获批准的北临周宏明、南邻曹任普之间宅基地上持续建房。

1997年12月5日,申请人领取了由被申请人下属纸坊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简称:“纸坊镇土管所”)颁发的<014号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该土管所朱红梅在颁发的<014号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上,错把申请人的宅基地位置记载和填写为“北临吴继斌、南邻曹祥根宅基地”,同时还把申请人的宅基地面积数额错误地进行了记载和填写,造成<014号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行政单证自此诞生瑕疵。申请人及其母亲刘素杨当时一直没有发现被申请人上述记载错误。

1997年,申请人就上述竣工的自建房屋向江夏区和市建设局、江夏区和市房管局提出办理房产证申请。上述局于1997年受理该申请,经过拖延,后来实地勘测丈量申请人建房所处的宅基地、审核之后,颁发了建房许可证,并在1999年3月向申请人颁发“武房权证夏字第9901092号”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所有权人徐斌,宅基地面积为7。40×10。14㎡,北临周宏明、南邻曹任普宅基地。”

自1999年4月始,江夏区法院民庭和执行庭多次无故地错误对申请人的上述房屋进行莫名其妙的诉讼保全和执行,无故侵害申请人的房屋和宅基地权益。

2003年4月6日,在申请人不在家期间,纸坊镇土管所的工作人员朱红梅借口欲更正<014号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的宅基地界址和面积数额,违反法定程序和“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以许诺“三天之后发给更正之后的新证”的欺骗手段,从申请人的母亲刘素杨手中收走申请人的014号<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至今未予归还,且未予换发更正之后的新证,随后就毫无理由地将其注销。申请人的母亲刘素杨为此事,一直向各级国家机关上访、申诉、寄信、控告,都没有获得救济,申请人及其母亲刘素杨反倒被江夏区法院、和武汉市市区两级房管部门、市区两级土地部门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地打击、诬陷、和诽谤。

2010年9月,申请人从外地回到武汉之后,获悉自己的<014号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及其所处的宅基地权益受到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土管所的不法侵害,于2010年10月向江夏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申请人更正其派出机构第三人纸坊土管所1997年颁发的<014号建房用地许可证>的南北界址为:“北临周宏明、南邻曹任普宅基地”,并纠正该宅基地面积数额;申请人同时还请求判决撤销被申请人更正其派出机构第三人纸坊土管所于2003年4月6日违法作出的注销<014号建房用地许可证>的行政行为。

江夏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办案人员在一审期间,滥用职权私下会见申请人,以诱骗的方式不允许申请人调取<纸坊城管所汪新元、吴庆敏证据原件>,为了恶意规避江夏区人民法院执行局1999年郭强国、王桥等人对民事诉讼案外人(本案申请人)徐斌的房屋执行错误将要面临的司法赔偿责任,仅凭第三人徐尚武的一片谎言和土管所错误的、虚假的、涂改的<土地档案资料>,一审期间,审判员曹玲既当下乡调查员、又兼任一审开庭的审判长,违反法定审判程序。一审合议庭成员不考虑申请人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耽误起诉时间的客观情势,仅考虑维护江夏区人民法院的机关自私利益和该院有关法官们的仕途,袒护辖区内的房屋行政部门和土地行政部门,不贯彻“人本法律观”,不以人为本,反而“以官为本”,以申请人的起诉“超过”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了申请人的起诉。

二审期间,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应当且可以举证质证的申请人新发现的证据和新取得的证据,竟不允许举证;该中级法院收到申请人针对<纸坊城管所汪新元、吴庆敏证据原件>再次提交的<调取证据申请书>之后,没有调取该证据原件,存在渎职行为。最后,仍错误地以申请人的起诉“超过”起诉期限为由,裁定维持一审的错误裁定。

申请人认为:

一、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获司法救济和实质性审理和实体判决。

尽管<宪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是在2004年3月14日才公布,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纸坊土管所及其朱红梅违法骗走、注销<014号建房用地许可证>是在2003年4月6日。但是,人权法是有溯及既往力的,1979年11月21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遇罗克无罪、为遇罗克平反就是例证。根据“恶法非法”的公理,凡是不符合保护人权原则的关于申请人“起诉期限”的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条款,都应当不予适用,否则,法官适用此类法律文件条款的行为就是违宪和侵犯人权。申请人和哥哥当初办理了全部合法手续,辛苦外出打工挣钱建房,花了一年多时间才建成第一层楼,第七年才建成第二层楼。房屋行政部门、土地行政部门、江夏区法院执行局竟在完全没有外部有效制约和监督的情况下,完全非法剥夺了申请人兄弟两人多年的劳动成果和宅基地权益和居住权,这是践踏人权的行为。针对这些行为,江夏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竟然集体失语,以<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违宪的“起诉期限”的恶法条款,没有践行司法为民,没有照顾申请人本案维权的实际困难,没有警惕本案违法行政侵权行为严重的主观恶性,没有考虑违法行政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和被害人及其家属心理创伤持续存在的情势,错误地拒绝保护人权,这实在是“官官相卫”和“司法不作为”。<014号建房用地许可证>事关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权益,其纠纷涉及不动产,在20年内,法院都有司法保护的职责,不应徇私。母子二人面临强大的法院执行局、区市两级房管局、区市镇三级国土局多方公权力的非法错误轮番侵权,申请人维权精力和注意力应接不暇,难以抵挡。这多个国家机关的侵权行为不应因短短几年时间的流逝就获得豁免和包括申请人在内的人民的原谅。而且,申请人的母亲连年上访和寄挂号信申诉,最高人民法院有转办函、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有转办函,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有督办函,可就是纷纷推卸职责,不处理问题,这不是申请人的错!是国家机关的连年失职。江夏区法院执行局郭强国还在法院里多次殴打刘素杨。该法院还多次拦截刘素杨从中国邮政寄往中央的信件。“起诉期限”侵犯基本人权,对申请人太不公平。

二、原一审法院、原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1、原一审法院审判长在庭上向上诉人之母刘素杨提问时,刚听到刘素杨说到“2003年打电话,但是……”时,刘素杨正要继续说下去时,审判人员就打断了刘素杨的发言。刘素杨本来是要补充说后半句“但是,由于我儿徐斌当时在深圳各个工地之间流动务工,徐斌没有接到我的电话,我一直没能够将朱红梅骗走证件不归还等等事情传达给他。”那段时间原审庭审事务头绪纷繁复杂,结果,这后半句话咽在刘素杨嘴里没有能够找到向原审法庭表达的机会,日子过了几个月,到现在二审开庭时,刘素杨才回想起来原审庭审中的这个场景和情节。导致原审法院的<行政裁定书>在起诉期限上,断章取义,原审结果对上诉人实在是太不公正。

原一审开庭时间花了一整天,原审庭审笔录页码很多,原审书记员在庭审笔录关于起诉期限的篇幅内,没有反映上诉人之母刘素杨的上述那句咽在嘴里的后半句话。当时天色很晚了,原审书记员也一直在催促“快点签字、赶快签字、快点、快点”,导致上诉人和刘素杨一直没能够发觉原审庭审笔录的异样。庭审笔录是格式条款,书记员和审判员打字时在其中做了一些对申请人不利的手脚。申请人和母亲对原一审庭审笔录的签字活动中,原一审法院存在<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所规定的情形。申请人和母亲对该庭审笔录的签字,并不意味着对庭审笔录该部分文字表达的认可。否则,法院靠寻章摘句、玩文字游戏,就能够置老百姓于死地。

2、原审法院故意不认定<三针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中的另一项鉴定意见。

三、原审法院在程序上和实体上明显袒护被申请人,严重不公正。

原一审法院、原二审法院故意不调取纸坊城管所汪新元、吴庆敏的<证明>原件。此外,原审法院还有其他违法情形。

综上,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六十三条,请求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予以再审或者提审,让该案件获得实体判决的机会和实质性的公正处理。

此致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徐斌

20xx年xx月xx日

[篇五:行政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乡xx行政村xxx村。

委托代理人:徐丰伟,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0531—67885110、15550023633。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县人民政府,住址:xx县xx路。

法定代表人:王xx,县长。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吴xx,男,194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乡xx行政村xx村。

再审申请人吴xx因诉再审被申请人xx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xx行终字第xx号行政判决、xx县人民法院(2011)xx初字第xx号行政判决,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62条、63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2条,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依法撤销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xx行终字第xx号行政判决。

2、依法撤销xx县人民法院(2011)xx初字第xx号行政判决。

3、依法撤销xx县人民政府颁发的xx用(2008)第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

4、判决xx县人民政府承担一、二及再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再审申请人于1991年就位于xx县xx乡xx行政村xx村土地使用向政府申报登记,政府颁发了土地使用证书,登记宗地号为xx号。而就在同一土地上,再审被申请人xx县政府又向再审被申请人吴xx颁发xx用(2008)第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该行为侵犯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xx县人民政府颁发的xx用(2008)第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

请求法院再审理由有:

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一审法院判决中“原告和第三人的宅基地也在清理整顿之列”,而2006年再审被申请人xx县人民政府发布的通告是针对“凡是未经登记发证的一律进行土地登记发证”,再审申请人于1991年就位于xx县xx乡xx行政村xx村土地使用向政府申报登记,政府颁发了土地使用证书,登记宗地号为xx号,因此再审申请人的土地不属清理整顿之列。再审申请人的宅基证合法有效,认定再审申请人的宅基证已被注销证据不足且不具备注销的法定条件。再审申请人的宅基证没有被注销,再审被申请人xx县政府没有实施注销再审申请人宅基证的行为且未履行法定的注销程序。

<物权法>就宅基地注销的相关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因此,再审申请人的土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注销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因此,再审申请人的土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回条件。

二、再审申请人的宅基证合法有效,再审被申请人xx县政府又向再审被申请人吴xx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的行为是重复发证。

三、所谓的xx行政村xx村于1998年进行的“村庄规划”,实施该规划合法的证据不足,不符合村庄规划的条件和程序,政府也未实施过该行政行为,未有相关审批文件。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再审被申请人xx县政府又向再审被申请人吴xx颁发xx用(2008)第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的审批行为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本案未经审核批准程序。

五、一审法院证据确认错误,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提供的x号证据是吴xx的老地籍档案,没有日期、没有加盖公章,地籍档案不齐全,不予认定”,该证据是一审法院被告提供,它有无公章日期不影响其真实性,一审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均未质疑该证据的真实性,一审法院不予确认是错误的。六、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xxxx字第xx号行政判决书中“由其子xx使用的宅基地也是按规划后的面积进行确权发证的”,该事实与本案没有关联,不能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再审,撤销xx县人民政府颁发的xx用(2008)第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日

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行政诉讼二审能不能申请笔迹司法鉴定查明案件真相 第六篇

[篇一: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汉族,1972年5月14日出生,工作单位:冀中能源峰峰集团大淑村矿职工。

请求事项:

1、原诉讼请求第2项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变更为:依法确认<离婚协议书>第三条无效。

2、其他诉讼请求不变。

变更理由:

现女方及女儿居住的两间平房是申请人结婚后卖掉婚前房产后购买的房产,自今没有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也就是说两间平房没有房产证,属于产权不清,不属于男女双方的财产。根据法律规定,男女双方没有权利处分不属于自己的房产,其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约定。所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恳请法院依法确认<离婚协议书>第三条无效。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xxxx年x月xx日

[篇二: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申请人:彭建云,男,汉族,19xx年11月7日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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