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事务条例
《宗教事务条例》是2004年7月7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一个条例,由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 分享的宗教事务条例,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宗教事务条例 《宗教事务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 《宗教事务条例》已经2004年7月7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不信教公民)。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第三条 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 [ 查看全文 ]宗教事务条例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