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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基本药物,补偿

2016-05-09 11:31:20 编辑: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导读: 销售基本药物,补偿(共4篇)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经费补偿方案川财社[2010]15号省财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卫生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经费补偿方案》的通知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发改委、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局):经...

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经费补偿方案
销售基本药物,补偿(一)

川财社[2010]15号

省财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卫生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经费补偿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发改委、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局):

经省医改领导小组审定,现印发《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经费补偿方案》,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经费补偿

方案》

二○一○年三月二日

附件:

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

基本药物制度经费补偿方案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五大重点任务之一,也是深化医改的关键环节。取消药品价格加成,实行零加价销售,是国家采取的降低医药费用,减轻广大人民群众负担,改变“以药养医”机制的重大举措。

按照国家和我省医改实施方案,2009年—2011年,我省逐步在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加价销售。其中:2009年在30%的县(市、区)试点,2010年试点面达到60%,2011年全面实行。

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实行零加价销售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减少一部分收入。为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正常运转,必须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

一、建立补偿机制的基本思路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工作要求,结合取消药品价格加成的特点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务体制,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在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后,紧紧围绕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需要的目标,本着“科学、公平、效率、节约、规范”的原则,建立“推进综合改革、核定

收支、绩效考核、多头补偿”的经费补偿机制。

推进综合改革,就是要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和内部分配制度改革。一要根据服务对象和服务任务,科学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核定编制暂时有难度的,可先根据其服务人口的多少,按1‰—1.5‰的比例计算医护人员标准配备数量,作为计算经常性支出的基础参数(人口很少的乡镇,每个最少不低于8名)。二要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内部用人机制,鞭策和激发医护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服务质量。三要结合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内部收入分配机制,兼顾公平与效率,健全内部考核,适当拉开分配差距。

核定收支,就是要科学测算和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的经常性收入和经常性支出,认定其经常性收支差额,作为计算补偿的基本依据。

【销售基本药物,补偿】

绩效考核,就是要建立健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评价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把基本医疗任务完成情况、公共卫生服务情况和人民群众满意程度等,与补偿水平结合起来,实行弹性补助,奖勤罚懒。

多头补偿,就是在加强内部管理节约运转开支和适当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消化一部分减收的基础上,对核定的经常性收支差额,通过财政预算和医疗保险基金给予弥补。

二、经常性收支差额的核定【销售基本药物,补偿】

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实行零加价销售后,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支差额,按以下办法核定。

(一)核定经常性收入。经常性收入包括:医疗服务收入、公共

卫生项目收入、药品销售收入、财政现有经常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

医疗服务收入主要根据常年性医疗服务收入水平并结合变化趋势预测,合理测算核定。公共卫生项目(包括基本公共卫生和重大公共卫生项目)收入主要根据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量和财政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标准,合理测算核定。药品销售收入主要根据基本药物采购价格、常年性用药数量及其变化趋势,合理测算核定。财政现有经常性补助收入按照2009年财政安排的经常性补助支出预算(扣除基本建设及其他一次性因素)核定。其他收入主要根据常年性其他收入水平(扣除特殊因素和一次性因素),合理测算核定。

(二)核定经常性支出。经常性支出包括:人员经费支出、业务支出、药品成本支出、其他支出。

人员经费支出按定员定额的方式核定(定员是指人事部门核定的编制或按比例计算的医护人员标准配备数量,定额是指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工资标准。人员经费支出包括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和在职人员参加社保的支出等)。按照国家有关实施绩效工资制度的规定,核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资水平要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业务支出包括消耗性支出和运转性支出。消耗性支出主要根据常年性基本医疗服务消耗性支出和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成本等,结合节约要求,合理测算核定;运转性支出主要根据常年性公用开支(水电费、燃修费、差旅费、办公用品、人员培训及其他各项公用开支)的水平,结合节约要求,合理测算核定。药品成本支出按核定的药品销售收入加上药品正常损耗的成本后,等额核定。

(三)确定经常性收支差额。经常性收入减去经常性支出后的差

额为负数的,即为经常性收支差额。

(四)收支核定工作的具体操作。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支差额的核定工作,由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县级卫生部门实施。各地可在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现行财政财务制度框架内,紧密结合实际,具体细化核定办法,把保证基本运转与发展结合起来,把单位需求与财力可能结合起来,科学合理地核定每一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经常性收支差额。

三、建立健全绩效考评制度

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简便易行的绩效考评办法,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的服务数量、服务质量、群众满意程度、健全内部机制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销售基本药物,补偿】

绩效考评工作由县级卫生部门组织实施。考核结果除进行定性评价外,应当确定量化指标,并提交县级财政部门,作为“弹性补助”的依据。弹性补助的具体办法是在全县财政补助总额内,根据考核结果的量化得分,按0.8—1.2的补助系数计算每个机构的财政补助额,奖优罚劣。

为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日常运转,财政补助采取“当年预拨,次年考核结算,多退少补”的方式拨付。

四、建立多渠道补偿机制

(一)财政补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后,我省财政按以下办法安排财政补助资金。

1.县级财政按照本县实际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城市社区卫生

卫生室实行基本药物零差价销售管理制度
销售基本药物,补偿(二)

卫生室实行基本药物零差价销售管理制度

为确保2009年底前在村卫生室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和零差率销售,实现中央和省、市政府提出的三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任务目标。根据县卫生局、县财政局《关于在村卫生室实行基本药物零差价销售的意见》精神和《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办法》和《利辛县县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规定,结合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工作目标

1、保证基本药物的足额供应和合理使用,从制度上实现基本药物的公平可及,满足广大群众的基本用药需求。

2、确保基本药物价格合理下降,提高群众受益水平,减轻群众药费负担。

3、规范用药行为,引导群众形成良好的用药习惯,保障群众用药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群众的基本医疗卫生权益。

4、建立科学的政府补偿制度,转变“以药养医”运行机制,明确村卫生室服务职能,提高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

二、实施范围和内容

(一)实施范围

全镇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

(二)实施内容

1、按照规定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规定的药品品种(307个品种)。所有行政村卫生室必须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并

实行零差率销售。乡镇医疗机构负责对村卫生室药品使用的指导和监管,做到合理、安全用药。

2、实行村卫生室基本药物统一采购、结算制度。村卫生室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镇一体化办公室通过省集中采购平台统一采购,严禁村卫生室通过其它渠道采购药品。镇一体化办公室不得向村卫生室收取任何服务费用。村卫生室定期向镇一体化办公室报送基本药物采购计划并在72小时内自行到镇领取代购药品,原则上一周一订购(特殊情况可随时订购)。村卫生室要做好药品验收、销售记录,并建立进销专帐。镇一体化办公室要设立专帐,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村卫生室代购药品的分发和药款结算手续,药款一月一结算,原则上一月开一次发票,每月30日为全镇统一结帐日,同时向上报出药品购销月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期结算时间、挤占和挪用药款。

3.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自2009年9月1日起,村卫生室必须全部配备和使用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的中标药品,并按中标价实行零差率销售,不得经营非基本药物。对库存药品及时分类盘点,并记入药品专帐。从2009年9月4日前购入的非基本药物不得再进行加价销售。

三、财政补偿机制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为确保村卫生室持续健康发展,在严格按照省、市规定,以户籍农业人口数为基数,每年16500元/1000人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县财政再根据村卫生室基本药物的销售量的30%标准,安排村卫生室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补助资金。共公卫生补助7500元/1000人的标准。

四、具体要求

1、库存药品盘点及建帐登记。镇一体化办公室负责对管区内村卫生室的原库存药品进行分类(国家基本药物、非国家基本药物)盘点,盘点表要把药物的名称、规格、单位、购入价格、生产厂家、产品批号、进货渠道、销售价格逐一进行登记造册,库存盘点表一式两份,一份镇一体化办公室存档。

2、实施村卫生室药品购销情况月报表制度。村卫生室自8月份起,每月30日将当月药品购销情况认真统计汇总,填报月报表上报镇一体化办公室。

3、建立健全村卫生室基本药物购销凭证及其账务的规范管理制度。各村卫生室药品购进发票及其清单必须齐全,销售药品必须使用全镇统一的处方或收费凭证,逐月装订成册,汇总统计,按时上报镇一体化办公室,否则不得享受财政基本药物补助。

4、要进一步完善各项措施,加大管理和查处力度,杜绝违规行为发生。镇一体化办公室要严格按照文件精神,加大宣传力度,制定科学合理的村卫生室国家基本药物购销管理制度,切实做到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新农合报销、绩效考核以及财政补助等多项工作的有机衔接。对自行购药、超范围使用药品、不执行基本药物统一销售价格的卫生室,一经发现,要坚决取缔其机构和人员的执业资格和新农合定点资格;对弄虚作假挤占、套取、贪污国家基本药物零差价销售补助资金的,要依法从严从重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文件
销售基本药物,补偿(三)

发展改革委发通知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09年10月02日 来源:发展改革委网站

近日,为配合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出通知,公布了国家基本药物的零售指导价格,共涉及2349个具体剂型规格品。调整后的价格从10月22日起执行。与现行规定价格比,有45%的药品降价,平均降幅12%左右;有49%的药品价格未做调整;有6%的短缺药品价格有所提高。

《通知》明确,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是按照药品通用名称制定的,不区别具体生产经营企业,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相关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经营基本药物,可依据市场供求情况,在不超过零售指导价的前提下,自主确定价格。

《通知》规定,原来针对具体企业定价或特定包装规格定价的药品,作为基本药物销售也要执行此次公布的统一零售指导价格。

《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国家基本药物市场购销价格的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适时调整价格;各地要加强对基本药物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发改价格[2009]249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

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表所列药品价格为按通用名称制定的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经营基本药物,其销售价格不得超过附表所列价格。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制定公布的价格,凡标注特定企业生产供应,以及“水、电解质平衡调节药物”中标注“软袋双阀、软袋双阀双层无菌包装、塑料安瓿”的药品和滴眼剂中标注“含玻璃酸钠”的药品,在我委重新调整价格前,暂按原定价格执行;作为基本药物,其零售价格不得超过附表中同剂型规格品的价格。

三、附表未列的同种药品其他剂型或规格品(剂型仅指国家基本药物规定的

剂型),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制定公布零售指导价格。附表按最小计量单位公布零售价格的药品,同剂型其他包装数量规格品,按公布的最小计量单位价格乘以实际包装数量计算价格。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的处方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87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制定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的非处方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8]1560号)中有关药品,凡与本通知附表所列药品属同品种的,按本通知规定价格执行。

五、附表标注执行临时价格的药品,零售指导价格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结束后,我委将重新核定价格。【销售基本药物,补偿】

六、各地根据《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增补的药品,属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范围的,暂按国家现行规定零售指导价格执行;属于地方定价或市场调节价范围的,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零售指导价格。

七、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国家基本药物市场购销价格的监测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我委将根据成本及市场价格变化情况适时调整零售指导价格;要加强对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价格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附表所列价格自2009年10月22日起执行。

附表:一、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表(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部分)

二、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表(中成药部分)

国家发展改革委

【销售基本药物,补偿】

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发展改革委就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答记者问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了国家基本药物的零售指导价格。为此,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基本药物定价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一、请介绍一下这次基本药物定价的背景。

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国务院确定的近三年五项重点改革之一。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制度,是一个系统工程。实施这项制度涉及目录遴选、生产流通、招标采购、配备使用和定价报销等多个环节,各环节相互衔接,联系紧密。制定基本药物价格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按照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意见的要求,国家制定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省级人民政府需要在国家零售指导价格规定的幅度内,根据招标形成的统一采购价格、配送费用及药品加成政策确定本地区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具体零售价格。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在国家零售指导价格范围内按照基本药物具体价格的规定比例予以报销。

为促进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引导企业积极生产供应基本药物,指导地方合理确定采购及零售价格,让群众尽早使用上国家基本药物并获得实惠,国家需要根据企业成本、市场价格和供求变化等情况,合理制定公布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

二、这次制定国家基本药物价格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政府制定价格主要依据社会平均成本,并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及市场供求状况。制定国家基本药物价格也要遵循这一基本原则。

这次国家遴选的基本药物都是上市销售多年的药品,价格经过多次调整,总体上已相对低廉。在这种情况下,制定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主要遵循了以下三条具体原则:一是确保企业能够正常生产和经营基本药物,保障市场供应。基本药物价格要充分反映成本变化情况,合理补偿企业成本,正常盈利,有利于调动企业生产积极性。二是充分考虑当前我国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当前,我国不同医疗保险制度的筹资和支付水平是有差异的。制定基本药物价格,要在企业获得正常利润的前提下,切实压缩不合理的营销费用,使基本药物价格总体水平有所降低,以适应现阶段医疗保障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三是结合市场实际和供求状况,区别不同情况,采取“有降、有升、有维持”的方法调整价格。对于市场竞争不够充分、价格相对偏高的品种,加大降价力度;对于市场需求不确定性强、供应存在短缺现象的品种,适当提高价格;对于市场竞争较为充分且价格相对低廉的品种,中药传统制剂及部分国家规定需较大幅度提高质量标准的品种,少降或维持现行价格。【销售基本药物,补偿】

三、这次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与国家公布基本药物目录只差一个多月时间,价格部门制定价格经过了哪些程序?

制定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是严格按照《价格法》、《药品管理法》及《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规定的有关程序进行的,并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这次能够比较快地公布零售价格方案,主要得益于我们着手较早,前期准备工作比较充分。

一是从年初开始就着手进行成本和市场价格调查。今年上半年,在国家有关部门遴选基本药物的时候,我委即在全国范围内对所有政府定价药品进行了成本和市场价格的调查,掌握了大量成本价格数据。这些数据涉及4000余家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上百家医疗机构。同时,我们还就基本药物定价涉及的一些政策问题提前进行了研究,听取了专家和相关部门意见,及早确定了工作方向和基本原则。

二是目录公布后即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公布后,我委根据前期调查基础数据,对国家基本药物成本价格信息进行了整理分析,对价格的合理水平进行了测算,并组织召开了专家会议进行评审。参加评审的专家有350多人,主要包括质量标准、生产技术、医疗保险以及医疗机构等方面的专家。其中来自基层医疗机构的专家占了40%。

三是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在成本价格调查和专家评审的基础上,我委就价格制定的有关情况,通过不同形式征求了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地方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听取了行业组织及消费者代表的意见。社会各方面就基本药物定价提出了很多好的建议,对于我们完善基本药物定价方案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是实施集体审议。根据专家评审和社会各方面意见,我委进一步完善基本药物价格制定的原则和方法,经过集体研究讨论,最终确定了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方案。

总的看,这次制定的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是各方面积极配合、共同努力的结果,凝结了各方面专家和人士的辛勤劳动和智慧。

四、请详细介绍一下基本药物价格的调整情况。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09年版,基层医疗机构使用部分)公布的品种共307种(类)。此次制定公布零售指导价格的药品共296种,2349个具体的剂型规格品,涉及3000多家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个别品种没有公布价格,主要是基本药物目录中的公共卫生类用药,以及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和一类精神用药。这些药品执行的是政府定价,与这次公布的基本药物指导价的管理形式不同,且我委以前已制定公布过价格。因此,这次没有再重新调整其价格。

此次公布的价格与现行政府规定的零售指导价比,约有45%的品种价格作了适当下调,平均降价12%左右;约有49%的品种价格未作调整,继续按现行价格执行;还有约6%的品种适当提高了价格。需要说明的是,提价品种都是各方面普遍反映因价格低廉出现短缺的药品,提价的绝对额较小,目的是鼓励企业生产,保障供应,满足临床需要。

五、这次国家公布的零售指导价格就是群众购买基本药物的实际零售价格吗?

国家公布的零售指导价格与市场实际零售价格并不完全相同。公布的零售指导价格是按照药品通用名称制定的最高限价,主要依据的是社会平均成本,并兼顾市场供求等各种因素。它反映的是全国范围内不同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平均成本和价格变化情况,不区分具体生产经营企业。

市场实际零售价格是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的。不同企业生产的同种药品在市场中的实际交易价格,不仅与企业产品品牌、质量相关,还与购销双方的交易方式、购销数量,货款回收时间等因素密切相关。不同企业根据市场竞争和不同交易条

件确定的实际交易价格是不同的。有些品种销路好,价格就高一些;有些品种销路一般,价格就低一些;有些品种销路差,也可能亏损经营。市场实际价格的形成情况复杂,与国家规定的零售指导价格会存在一定差异,这是正常现象。

政府制定零售指导价格,允许企业根据市场情况自主确定交易价格,目的就是要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作用,促使企业不断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生产出更多质优价廉的药品,减轻患者负担。这是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一种具体体现。政府根据市场变化,也会适时调整政府指导价水平。需要指出的是,在市场竞争中,产品质量永远是第一位的,价格必须服从于质量,企业不能以牺牲药品质量换取价格下降。否则,这种降价不仅没有意义,而且还有损消费者利益,也不符合基本药物安全有效的原则。

六、国家调整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后,对减轻群众负担有何作用?

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各项措施综合配套,整体推进,才能取得实效,群众才能受益。合理调整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是其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这次国家调整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一方面是要使基本药物价格总体水平有所降低,以减轻群众负担;另一方面是要合理引导企业保质保量生产供应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调整后,价格总水平降低,会对减轻群众药品费用负担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特别是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地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群众不用再支付原来需要承担的15%加价部分。同时,国家还将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改善医疗机构特别是基层医疗机构医疗设施,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明显提高基本药物报销比例,等等。这些措施会使得广大群众在享受质量更好的服务及药品同时,实际负担进一步减轻。

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
销售基本药物,补偿(四)

[篇一:大丰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

为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扎实有序地建立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根据国务院医改办<关于印发2009年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医改办[2009]4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09]7号)、省医改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苏省2009年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医改发[2009]5号)和<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卫社妇[2010]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总目标是: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全面健康协调发展,维护健康公平,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具体目标是:2010年12月26日开始,在全市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农村14所镇级卫生院及219个村卫生室,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改制的13所民营医疗机构)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内容包括: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江苏省增补药物目录(以下简称基本药物);实行省级网上公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含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确保每个建制镇有一所政府举办的镇卫生院;建立基本药物使用补偿机制等。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完善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功能;按照省编办、财政厅、卫生厅联合下发的<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标准实施意见>(苏编办发[2009]7号),综合考虑功能定位、职责任务、辖区服务人口和实际服务覆盖范围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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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药物,销售补偿(共5篇)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经费补偿方案川财社[2010]15号省财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卫生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经费补偿方案》的通知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发改委、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局):经基本药物,销售补偿(2016-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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