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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2016-11-14 09:57:32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共9篇)对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思考龙源期刊网 cn对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思考作者:陶丽来源:《今日湖北·中旬刊》2014年第03期摘 要 国库集中支付是我国宏观调控的必要组成部分。在分析国库集中支付意义的基础上,探讨了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进一步推进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思路。关键词 国库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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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思考
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第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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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思考

作者:陶丽

来源:《今日湖北·中旬刊》2014年第03期

摘 要 国库集中支付是我国宏观调控的必要组成部分。在分析国库集中支付意义的基础上,探讨了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进一步推进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思路。

关键词 国库集中支付 会计核算 预算会计

国库集中支付就是由过去财政部门业务处室审理预算单位报送的用款申请,每月由国库拨付资金给预算单位,改为由预算单位根据年度预算提出分月用款计划,在计划范围内依实际需要提出用款申请,由国库支付系统将资金直接支付给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发达国家普遍使用的财政资金支付管理制度,但我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还处于起步时期。我国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国家财政管理的主要内容,它的目的在于有效进行财政管理,增加资金利用率。因此,探讨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意义

从深化财政支出管理与监督的实际需要出发,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有利于加强财政支出的监督管理

与会计集中核算相比较而言,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能够加强财政支出方面的财政监督、会计信息质量的提升、腐败的强化治理和预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财政预算部门、支出单位、财政国库支付部门三者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有机体,有利于加强对财政支出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杜绝不合理支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财政部门可以依托现代化的技术手段,通过代理银行每天反馈的支付信息,实现对每笔财政资金流向和流量的全过程监控,将传统的事后监督转变为对预算单位支出全过程的实时监督,有效地防止了利用财政资金谋取私利等腐败现象的发生。

(二)有利于财力统一运作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可以有效解决过去财政资金多环节拨付和多户头存放问题,使预算单位的资金全部集中在国库中,减少中间环节,从而有效降低资金划拨支付成本,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率。预算单位结余的财政资金都保存在国库单一账户和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有利于政府加强资金的统一调度和管理,降低财政资金运行成本,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增强政府宏观调控力度。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操作培训
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第二篇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操作培训

1、国库单一帐户体系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是指由财政部门设立的,以国库单一账户为核心,全面反映财政性收支的各类账户的总和,主要包括:

(1)国库单一账户(国库存款帐户):指由财政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一个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财政性资金的存储、支付以及与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等的清算。

(2)财政零余额账户:指财政部门在代理商业银行开设的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财政直接支付方式的资金活动,以及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该账户只能转账。

(3)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指预算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按规定在代理商业银行开设的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财政授权支付方式的资金活动,以及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该账户既可提现,也可转账。

(4)预算外资金专户:指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外资金收入和支出活动,并用于预算外资金日常收支清算。

(5)特设专户: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财政部门开设特殊过渡性财政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单位特殊专项资金支出活动,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2、资金拨付方式

财政性资金统一存放在国库单一存款账户,不再拨付给各预算单位账户分散保存;各预算单位可以根据自行履行职能的需要,在批准的预算项目和额度内自行决定购买何种商品和劳务,通过财政直接支付或财政授权支付方式将款项直达商品供应商或劳务提供者。

(二)特征

1、国库集中支付是政府经济行为,是政府财政管理活动的重要内容

2、国库集中支付的对象是财政性资金,包括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纳入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

3、国库集中支付具有统一性,财政资金统一存入国库存款账户,财政支出按实际发生数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统一集中支付

4、国库集中支付具有资金可控性,财政部门对每一笔财政性资金进行严格的监督和控制,防止被挤占挪用。

(三)优越性

相对于传统国库分散支付制度而言,现代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具有以下优越性:

1、有利于强化财政性资金管理,规范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2、有利于建立有效财政监督约束机制,从源头预防和防治腐败,保证资金安全有效运行。

3、有利于促进部门预算细化和提高预算执行力,增强财政性资金支出的透明度。

4、有利于合理筹措、调度资金,增强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

5、有利于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共财政框架。

二、省本级国库集中支付基本情况

(一)单位情况

到目前为止,省本级实行集中支付的单位865个,占所有部门预算单位的82.78%,其中:一级预算单位128个,二级单位618个,三级单位119个。

(二)资金情况

目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政府性基金、纳入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资金。 2009年国库集中支付资金293.78亿元,其中:直接支付272.35亿元,占总额

92.27%,授权支付21.43亿元,占总额7.73%。

三、省本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流程

预算指标(年初预算或追加预算)上网——预算指标审核——基层预算单位申报用款计划——主管部门逐级审核——财政厅部门预算处审核——国库处审核——用款额度——财政直接支付或财政授权支付。

直接支付:预算单位申请用款——支付局审核(初审、复审)——支付局开具支付令——支付(商业银行垫付)——清算(人民银行);

授权支付:单位自行开具支付令——支付(商业银行垫付)——清算(人民银行)。

四、国库集中支付工作要求

(一)确保系统运行和资金支付的安全

(二)确保资金支付符合预算

(三)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四)确保按项目进度和合同条款申请支付

(一)确保系统运行和资金支付的安全

支付网络系统的安全运行是国库集中支付顺利、有效实行的重要保障。为确保资金安全,我们必须提高安全意识,共同做好以下工作:

1、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各预算单位应该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政策要求,建立健全与之相配套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安全支付。

一是实行专人专机专线管理制度。各单位安装的终端设备,都是国库集中支付网络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管理是否严格,直接关系到整个支付的安全,因此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设备的安全管理,安排专人负责网络终端设备的管理和维护。设备必须专机专用,只能用于集中支付业务,禁止在专用机上添加硬盘、光驱、软驱和其他应用软件,不得与单位内网和外网连接,也不准其他无关人员拆卸、操作使用终端设备,同时,路由器、显示器、主机和打印机要安装在防潮防湿、安全可靠的地方。考虑到运行成本因素,部分单位采用电话拨号上网,为保证线路畅通,各单位必须配备专用电话线。

二是实行系统用户名和密码管理制度。各单位必须按要求分设录入和审核岗位,并实行授权上岗。经办人、审核人必须分别使用各自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支付系统,操作人员的密码由个人设置、修改和管理。密码设置要结合使用阿拉伯数字和英文字母,要求在8位数以上,同时注意经常更换,谨防泄密。

2、实行付款人登记制度

为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和便于支付业务联系,支付局对预算单位直接支付申请实行付款人登记制度,要求各单位支持配合,如实填写《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付款人登记表》,并报送支付局登记备案。非经登记的经办人、审核人和财务负责人的请款,支付局将不予受理。单位若因工作等原因,更换了请款经办人、审核人和财务负责人的,需及时以单位公函的形式报支付局。

3、实行大额请款报告制度

对单笔金额超过50万元(含)的大额支付申请,预算单位应电话报告支付局,以确保支付申请的真实和资金支付的安全。

(二)确保资金支付符合预算

1、科学编制预算

2、合理申报用款计划

3、严格执行预算

1、科学编制预算部门预算是国库集中支付的依据,国库集中支付是规范预算执行的手段 。国库集中支付要求按照明确的预算科目和具体用途逐笔请款.因此,一部编制科学、项目细化、用途明确、科目准确、标准合理的部门预算,将有利于预算执行和国库集中支付顺利进行.

近年来,逐步完善的部门预算有力地保证了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推行。但要充分发挥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优越性,还有赖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目前的部门预算编制工作.

2、合理申报用款计划

用款计划的编报是国库集中支付的初始环节。预算单位按预算、按进度、按需要、分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申报报用款计划,在“金财网”上逐级汇总上报至一级预算单位审核合单后,报送省财政厅,经省财政厅归口部门预算处和国库处审核后,即可用款。

用款计划的编报依据是财政批复的部门预算和追加预算。基本支出中的人员经费在年初一次编报,基本支出中的商品与服务支出按照均衡使用原则编报,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支出等专项项目支出,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编报,并列明具体项目。

本年度预算批复以前,一级预算单位应于上年12月10日前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预算拨款控制数,分别编报全年人员经费以及1—4月的商品与服务支出的用款额度。

本年度预算批复后,一级预算单位根据批复的预算,应于每年4月1日、6月1日、9月1日(节假日顺延)前,向财政厅分别报送本年第二季度(5月和6月)、第三季度和第四季度的分月用款计划(人员经费除外)。为确保一级预算单位能按时向财政厅报送用款计划,各二、三级预算单位应相应提前逐级上报本单位用款计划。

用款计划包括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和授权支付用款计划。直接支付计划包括工资支出、物品支出和政府采购三类。授权支付计划则包括零余额账户。

各单位必须根据用款事项,严格按照财政规定的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范围,科学计划,准确估算,分别编报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

预算单位工资福利支出以及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等人员经费申报工资支出;

应实行政府采购的物品﹑工程和服务支出、定点会议、培训、接待会、车辆保险、汽车定点维修、汽车定点加油、印刷费等支出以及公开招投标基建支出申报政府采购支出; 工会经费、其他物品、服务采购支出和专项支出申报物品支出;

基本建设投资中年度财政投资不足20万元的基本建设支出,不在政府采购目录内或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物品、服务中分散管理的购买性支出,单位零星支出等以及经省财政厅专项批准的其他紧急支出申报授权支付用款计划。

3、严格执行预算

以往财政性资金是层层转拨到各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资金的使用脱离了财政的有效监控,容易发生各种克扣、截留、挪用财政性资金现象,造成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不一致。 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确保预算的规范执行.

(1)严格按预算安排使用资金

(2)合理使用预算科目

(三)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 1、认真遵守《招投标法》及其相关规定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各类

工程项目,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公开招投标,并到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

• (2)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在30万元以上;

• (3)单项合同低于100万元,但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的。

2、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09年政府采购采购目录即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湘财购[2008]14号)的规定: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物品、工程和服务时,其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或采购项目在政府采购目录以内的,都应实行政府采购。 其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其范围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服务视为建设工程。采购的限额标准为20万元。

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申报政府采购计划——签订采购合同——合同备案——采购完成后申报支付采购款

(四)确保按项目进度和合同条款

申请支付

1、按项目实施进度付款

2、按合同条款支付资金

五、办理支付业务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正确运用支付方式

(二)规范申请直接支付

(三)规范办理授权支付

(四)其他

(一)正确运用支付方式

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有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预算单位应该根据资金的具体用途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正确选择不同的支付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的范围

(1)工资性支出

(2)工会会费支出

(3)会议、培训、接待费支出

(4)车辆保险、维修、加油及印刷费支出

(5)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

(6)工程采购支出

(7)其他特定用途专项支出

财政授权支付的范围

1)不在政府采购目录内或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物品、工程和服务中分散管理的购买性支出和预算单位零星支出等。【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2)经省财政厅专项批准的其他紧急支出。

(二)规范申请直接支付

预算单位应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省本级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具体支付事项的通知》(湘财办[2007]16号)要求,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相关手续。

1、工资性支出

新进国库集中支付单位必须要对工资账户进行维护,经我局审核后才能申报工资性支出。工资账户共有13个账户类型,分别为:个人与单位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8个账户类型,个人所得税、统发工资过渡户、实发工资过渡户、其他账户类型、防洪基金等5个账户类型。 其中:统发工资过渡户仅用于单位工资统发部分,其名称须含有“省财政工资统发”字样。实发工资过渡户用于非工资统发单位和统发单位非统

发工资部分。

对纳入财政工资统发范围的工资支出事项,预算单位应于上月28日至当月5日(如遇节假日则须提前),按照审定的应发数通过“金财网”支付系统向我局请款。如遇工资发放当月有人员异动或工资政策调整等情况时,预算单位应于上月15日至25日将当月工资异动盘和相关报表,送我局工资统发经办人员审核。

在实发工资请款时必须根据实际的工资申报情况同时申请个人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个人所得税和防洪保安金的请款(缺一不可),且各项金额必须与报送我局工资统发系统的数据相符,个人部分扣款必须从30101或30102科目提交支付申请;收款人信息必须通过点击右边的“工资帐户选择”按钮进行帐户选择,万一手工填写不正确,则系统自动审核不能通过,请款将全部退回。而单位部分的住房公积金从30311科目请款,单位部分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从30104科目请款。

对未纳入财政工资统发范围的工资支出事项,预算单位应根据《湖南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明确省直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非工资统发单位工资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库[2005]11号)文件规定,与商业银行约定专门用于工资发放的“银行代发工资中转户”,也就是13个账户中的实发工资账户,并将约定协议报我局备案。每月1日至10日,预算单位应按照备案并经维护好的“银行代发工资中转户”通过“金财网”支付系统向我局请款。”银行代发工资中转户”是代理银行内部资金过渡户,而非单位账户。请款经济分类科目与财政工资统发单位相同

2、工会会费支出事项

通过“金财网”支付系统向支付局请款时,须按照《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对行政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通知》(湘财库[2006]28号)规定,于每季度末申请转拨本单位工会帐户工会经费的同时,申请转拨省直工会帐户的工会经费.

3、会议、培训、接待费支出事项

预算单位必须是在《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会议、培训、接待及出差实行定点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湘财行[2009]1号)规定的定点单位,或收费标准不高于定点单位的省直单位培训中心(招待所)召开会议、进行培训和接待。否则,不予支付。

(4)、车辆保险、维修、加油及印刷费支出事项

预算单位必须是在《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监察厅关于2009-2010年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购[2008]16号)规定的定点承保公司承保,或《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监察厅关于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购[2009]6号)规定的定点维修企业维修

或《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监察厅关于做好2010-2011年全省公务车辆定点加油工作的通知》(湘财购[2009]21号)中规定的单位加油或《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湖南省直单位定点印刷有关事宜的通知》 (湘财购[2009]13号)中规定的印刷企业印刷。

如预算单位在文件下发之前,已与非定点单位签订了相关合同的,可按签订的合同执行至合同终止期。

注意:定点印刷、车辆维修只限于在长省直单位;在长以外的单位,参照所属地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要求执行。

(5)物品、服务采购支出事项

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物品、服务采购支出事项,预算单位须按要求实行政府采购,在用款申请书摘要栏中标明政府采购合同编号,且单位财务部门必须认真核对合同、发票、验收单上货物与服务项目一致时,方能请款。

(6)工程采购支出事项

对财政投资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基建项目支出,预算单位请款时,须提供经招投

全面加强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管理
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第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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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加强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管理

作者:战喜中

来源:《财经界·学术版》2013年第04期

摘要: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实行的现代国库管理制度,是我国建立健全公共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后,要从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审核控制、适时分析和国库现金管理等角度全面加强财政财务管理。

关键词:全面加强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改革管理

大庆自2002年开始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采用会计集中核算模式。2008年,在集中核算的基础上建立了国库集中支付模式,财政财务管理水平得到明显提高,但改革模式还不够规范。2012年,大庆全面开展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建立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和国库集中支付运行机制,完全恢复了预算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职能,基本上实现将所有预算单位和所有财政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改革后,如何全面加强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管理是一个新课题,本文做以粗浅探讨。

一、科学细化准确编制部门预算

国库集中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根据部门预算采用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和财政授权支付方式将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国库集中支付,使预算执行省去了很多中间环节,使得财政预算编制的时间更为充盈。当前,部门预算的编制一般仍根据当年财政状况、上年收支实绩、预算单位的自身特点和业务开展进行核定,达不到逐笔进行核定的要求。而预算单位在申请用款计划时,要分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要达到预算单位能够逐笔按具体用途提出用款申请,还存在一定难度。解决上述问题,需进一步完善部门预算编制方法,扩大预算编制范围,科学细化准确编制部门预算。编制部门预算时,预算单位要对下一年度的各项业务做以充分的估计,确保无遗漏,要提前和局业务科室对各支出项目内容逐笔确定支付方式,确保国库集中支付顺利开展。

二、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

部门预算是基础,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是手段,使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三者有机结合,方可构成新型科学规范的预算支出管理体制。因此,要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科学制定大庆市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严格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完善政府采购方式,严格执行招标制度,有条件尝试实行批量采购。加强政府采购绩效管理,发挥政府采购规模优势。推进政府采购电子信息化系统建设,尝试将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与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系统、预算执行管理系统进行对接,实现政府采购由预算指标管理、采购手续办理到资金支付的全程一体化管理。

2015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第四篇

2015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第1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一、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涵义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指政府将所有财政性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预算部门每年给预算单位下达预算指标,并审批预算单位提出的用款申请,委托支付中心办理具体的支付手续。

按照这种资金管理方式,政府财政资金支付都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下统一进行,财政预算部门还要在商业银行开设零余额账户,并为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通过零余额账户,对政府财政资金采取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商。财政直接支付制度是按照部门预算和用款计划确定的资金用途和用款进度,根据用款单位申请,由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商品、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财政授权支付是根据部门预算和用款计划确定的资金用途和用款进度,由预算单位自行开出支付令将资金支付到商品、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商业银行代理支付的财政资金,每日与财政部门开设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

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涵义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去认识:

(一)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组成部分。

(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相对于财政国库资金分散支付而言的。国库资金分散支付制度下,财政资金拨付是由单位按照预算级次层层上报用款计划,再由财政按下达的预算,将资金从国库拨付到一级单位,一级单位按照预算级次层层下拨到基层单位,基层单位再根据有关规定及业务需要,购买商品或支付劳务款项,形成财政资金实际支出。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就是改变现行的财政资金层层拨付程序,由国库集中支付机构在指定银行开设国库集中支付专户,单位在需要购买商品或支付劳务款项时提出申请,经国库集中支付机构审核后,将资金直接从集中支付专户支付给收款人。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主要控制目标和依据是财政预算指标,没有功能强大、快速的财政预算管理和信息反馈系统是无法实现的。另外,还要求有一个准确、及时的银行结算系统作保障。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建立国库支付中心、会计核算中心,政府采购部门有机结合的支付体系,确立预算审核、资金支付、监督管理为一体的预算机构设置和管理体制。

三、具体来说,1、在财政资金使用上缺乏对预算单位的事前监督和事中控制。由于预算单位重复和分散设置帐户,财政资金流经环节过多,对财政资金的使用缺乏全过程有效的监督。单位自行管理银行帐户的使用,并拥有资金实际支配的决定权,导致支出行为随意性较大,资金在使用中被各种挤占、截流、挪用财政资金的现象时有发生。财政部门只能依赖各支出部门的财务报告进行事后审查监督,不能及时发现和制止支出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2、资金分散支付和存储,容易造成财政资金大量滞留在预算单位帐户上,资金使用效率不高(),变相加大政府运行成本。由于各单位资金都有逐渐支付的过程,预算资金按期拨付,在各单位分散保存的情况下,必然会使大量财政资金分散在各单位形成大量财政资金沉淀,并在银行低息存储。而财政部门加快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往往缺少资金,却反过来还向银行高息借贷,加大了政府的运行成本。

3、财政资金运行的信息反馈迟缓,支付过程不透明,支出信息只能事后只能经过层层汇总后得来、难以及时为预算编制、执行分析和宏观经济调控提供准确依据。我国一直缺乏一个类似于发达国家的集中性会计与报告系统。尽管从形式上看,我国有一个由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和事业单位会计构成的较为完整的预算会计体系,然而该系统

无法适时为核心部门———财政、预算、国库部门提供预算单位发生的大量财政交易信息,因此无法履行财政监督、预算评估和其他重要的财政管理职能。此外,会计与报告系统是分离的:通过国库会计核算预算收支,通过单位会计核算实际收支,预算外的实际收支又通过单独的账户进行核算,而这些彼此分离的账户系统提供的信息又是财政管理报告(包括月报和年报)的基础。由此,预算会计系统无法提供及时、全面和可靠的财政信息,尤其是财政支出方面的信息,从而满足财政预算管理、决策和宏观调控的需要。因为财政资金大量分散于各单位、各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银行帐户,财政部门和中央银行无法全面了解整个财政资金的运转状况,难以对财政和宏观经济形势做出及时、准确判断。

4、实行"分散支付"的国库管理制度、财政性资金缴库和拨付,主要通过征收机关和预算单位设立多重账户分散进行。由于各级财政、税务、海关及其他政府收费部门都自行设有众多的收入过渡账户,因此,除了一些单位按规定将资金就地缴入国库,大多数都要通过上述过渡账户;有的还按行政隶属关系层层汇总到主管部门账户,再由主管部门缴入国库。这样做的弊端之一是上级单位截流财政资金的现象在中国极为普遍。

为了改变这一局面,我国于2001年在一些地区进行了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改革试点。建立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就是由国库对所有政府性收入,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均进行集中管理,统一收支。

四、国库集中支付的意义

(一)从根本上解决了财政资金多环节拨付、多头管理、多户头存放的弊端,提高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过去单位用款计划批准后,国库要一次将资金拨入单位银行账户,一方面形成财政资金结余多户头分散存放,另一方面却造成国库资金不足,调度困难。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实现了单位用款计划与资金拨付相分离,使单位形成的结余体现为用款计划指标结余,而实际资金结余却在国库或国库集中支付专户。

(二)降低了财政资金运行成本

首先,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单位未使用资金全部结余在国库,可减少短期借款或发行国债数量。其次,由过去向多个户头拨款变为向一个户头拨款,大大减少了在途资金量,从而降低了财政资金运行成本。某省2001年4月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运行结果来看,国库实际拨款次数仅7次,而在实施前,国库每月要对170多个账户开出拨款凭证300多张。

(三)强化了财政预算的执行,推进了部门预算改革步伐

过去是将资金直接拨入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而单位是否按既定的预算执行,执行进度如何,只能在事后检查监督,容易形成预算和执行两张皮。现在每笔支出都应在相应预算指标控制之下,财政可随时掌握各项预算的实际支出进度,为制定更加合理的部门预算提供准确资料。

(四)真实反映了财政资金的实际支出数,使财政部门对财经形势做出及时、准确的判断

按现行总预算会计制度的规定,财政资金的支出数以财政拨款数列报支出。由于财政资金是层层下拨,而单位往往是先把资金要到自己账户上后才开展业务,造成大量资金分散于各部门、各单位在商业银行的账户上,各项支出的实际形成有一定的滞后期,财政总预算列报的支出并不反映财政资金的实际支出数,而且两者差距很大。财政部门和中央银行无法全面了解整个财政资金的运转状况,给财政预算编制等工作

带来一定困难,甚至造成资金的浪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财政总预算支出和单位支出实际上是同时形成的,财政总预算支出能真实反映财政资金的实际支出数,有利于财

政部门对财经形势做出及时、准确的判断。

(五)有效防止了对财政资金的挤占、挪用和截留,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了腐败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所有财政资金不再预拨到预算单位账户,在预算执行前就对其进行审核,结余都以指标体现,所以挤占、挪用和截留财政资金的可能性大大降低,特别是截留财政资金已不可能。由于预算单位每笔支出均要通过财政的审核,随着部门预算改革的实施,预算更加细化,从而起到预防和遏制腐败的作用。

(六)提高了资金到位速度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后,对各预算单位来说,省去了国库向单位拨款程序,国库批准单位用款计划后,直接通过电子网络传送到会计中心,会计中心收到用款计划,单位即可使用资金,可提前资金到位时间3—5天。

【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五、建立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保障措施

(一)国库集中支付以明确政府职能为首要前提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财政是公共财政,整个政府预算管理体制的建立是以划分市场和政府各自的职能为基础的,只有明确了政府在国家事务和社会经济生活中的角色,才能确定政府应该通过税收、各种收费、国债等方式筹集多少收入,分别用于那些项目,各花费多少。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求各级政府支出部门根据年初预算合理确定所需购买的商品和劳务或者它们所需调拨的资金数额,而制定预算计划本质上就是决定政府的支出安排。这种支出安排的范围应主要限定在政权机关和那些代表社会共同利益和长远利益的非盈利性的领域和事务,包括政权建设、基础教育、基础科研、环境保护等。因此,明确政府职能和各级政府的职权范围是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基础和前提。

(二)国库集中支付以建立和完善部门预算为目标

国库集中支付与部门预算是相互配套,不可分割的。预算编制只有采取部门预算的方法,国库集中支付才能付诸实施,因为集中支付制下的分类账户本身就是按政府各支出部门设置的,各支出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编制好的部门预算来确定用款项目和用款时间,并通过单一账户进行资金划拨,这有利于预算的执行操作,防范和制止预算执行中的不规范做法,便于预算审查和监督。另一方面,国库分类账户和政府财务信息系统很好地反映了各部门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预算执行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有利于下一年度按照零基预算的方法重新编制新的部门预算。

(三)国库集中支付以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核心内容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主要由以下部分组成:财政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的用于记录、核算、反映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资金的国库单一账户;财政部门按资金使用性质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用于预算资金的日常支付和国库单一账户清算的零余额账户;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用于记录、核算、反映预算外资金使用情况的预算外资金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单位的小额零星支出的小额现金账户;经国务院批准或授权财政部批准开设的特设账户。国库单一账户集中了所有的财政资金,并且只有财政国库部门才可以签发支付命令。

【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四)国库集中支付以严格的监督管理和控制体系为重要保障

完善责任制度,强化执法监督是有效发挥国库职能的重要保障。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充分发挥其强化预算约束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作用,离不开严格的管理、监督执行机制,包括政府财政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专业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对资金和财务的监督,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等。这是国库集中支付体系顺利进行的一个关键环节。

(五)国库集中支付与政府采购制度相互配合

国库集中支付的显著特点是资金的流转链条短、速度快、支付程序简洁,各资金使用部

门没有资金的直接支配权,因此填补了预算外资金管理方面的漏洞。但是,仅有集中支付制度还不足以保证政府支出的绝对合理性、合法性和安全性,因为它无法彻底排除由于利益驱动而使支出部门与供货商勾结起来共同侵吞财政资金的可能性,不能根本杜绝腐败现象。政府采购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极大地增强了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在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的同时,使腐败行为失去了滋生和蔓延的土壤。因为此时支出部门只需将所需商品和劳务的规格和数量告知政府采购机构,由该机构负责具体的招标事宜,因而切断了支出部门与供货商之间的联系渠道。

六、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账户类型

国库单一帐户由五类帐户体系构成:一是财政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存款帐户;二是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帐;三是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财政零余额帐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和清算;四是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预算单位零余额帐户,用于财权授权支付和清算;五是经政府批准或授权财政部门开设特殊性资金专户。【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具体账户简介: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是由财政部门管理的、以国库单一账户为核心的、全面反映财政性资金收付的各类账户的总称。它由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清算备用金账户、特设专户等账户构成。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是指用于记录、核算财政授权支付方式的财政资金使用的账户,可以办理转账、电汇和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资金,但不可以向本级、上级或下级划拨其他经费。

七、国库集中支付资金范围及财政资金的支付方式

国库集中支付资金范围具体包括:(1)财政预算内资金;(2)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3)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4)其他财政性资金。

在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下,财政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财政部门向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或劳务供应商)或用款单位的账户。财政直接支付的程序为:

(1)预算单位根据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填制《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报送财政集中支付中心。

(2)财政集中支付中心接受预算单位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经与财政局国库科批复的用款计划核对无误后,由财政集中支付中心签发《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送代理银行办理支付。同时签发《财政直接支付清算额度通知单》,经财政局国库科签章后送人民银行清算。

(3)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集中支付中心的支付指令,将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当日将汇总后的实际支付资金和人民银行进行清算,并及时将支付凭证回单和财政直接支付日报表送交财政集中支付中心。按规定时间向财政集中支付中心报送财政直接支付旬(月)报表。

(4)人民银行将划转清算凭证送交财政局国库科和财政集中支付中心,财政集中支付中心每日按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汇总填制《预算支出结算清单》,并送财政局国库科,据以记账。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财政单位的授权,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用款人账户。财政授权支付程序为:

(1)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预算单位用款计划中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分别向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签发《财政授权支付清算额度通知单》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

(2)代理银行在收到财政部门下达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及时向预算单位送发《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单》。

(3)预算单位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单》所确定的额度内支用资金。在支用时,填写统一印刷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凭证》,与银行支票等结算票据一并送交代理银行办理支付。

(4)代理银行凭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受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在授权支付额度内控制预算单位的支付金额。在收到预算单位的支付指令时,对支付结算票据及所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凭证》审验后,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及时办理资金支付,并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结算。

(5)人民银行在《财政授权支付清算额度通知单》确定的累计余额内,根据代理银行每日按实际发生的财政资金支付金额填制划款申请与代理银行清算,并将划款清算凭证送交财政局国库科和财政集中支付中心,财政集中支付中心每日按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汇总填制《预算支出结算清单》,并送财政局国库科,据以记账。

八、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一)财政性资金分月用款计划编报的原则

预算单位依据预算批复数,按要求编制本单位资金分月用款计划。根据支付管理需要,支出预算科目要列到项级科目,基本支出编制到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项目支出(指基建支出、科技三项费用支出和专项支出)要编制到具体项目。 各预算单位通过录入员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审核员审核→自动上报到一级主管部门,各单位实行无纸化报送,由主管部门按基层单位分预算科目列表汇总报送用款计划汇总表。

编制时间:

基本支出编制用款计划由各预算单位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一次性按预算、按均衡性原则,结合单位特点,分月编制全年用款计划。基本支出月度用款计划于上一年度12月2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通过网络报送主管部门。省财政厅将按月批复下达用款计划。 各预算单位在编制基本支出中的工资用款计划时,要足额保障,不能留下缺口,全年分月用款计划集中编制在1月份,年终如有结余可进行计划调整。

项目支出编制用款计划由各预算单位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按预算、按项目实施进度原则,分月编制用款计划。项目支出月度用款计划于上一月度2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通过网络报送主管部门。

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必须于每月15日前通过网络报送主管部门审核。

年度发生预算追加时,在收到文件并由省财政将指标上网以后,由各单位编制调整用款计划,于每月20日前,通过网络报送主管部门审核。

九、对于部门预算编制,有以下几点要求:

一是部门预算编制原则是在保证人员支出、公用支出等必要刚性支出的前提下,根据财力情况,合理、科学编制项目支出;

二是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将继续实行定额管理,且定额标准可能提高;

三是项目支出要严格实行滚动管理。

(二)用款计划批准后的执行

(1)如果是授权支付,则可在额度内自行支付资金。

工资发放步骤:

一是双击右下方指标栏,选择人员支出,进入用款申请录入,将收款人填为工资代理银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第五篇

建立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保障措施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意义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击要研究解决的问题

展开

一、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概述

国库单一帐户由五类帐户体系构成:一是财政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存款帐户;二是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帐;三是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财政零余额帐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和清算;四是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预算单位零余额帐户,用于财权授权支付和清算;五是经政府批准或授权财政部门开设特殊性资金专户。

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涵义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财政资金支出管理模式,由于各国的实际情况不同,其具体形式也有差异。在我国,这还是一个新的课题,对国库集中支付的概念尚无一个规范的表述。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涵义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去认识:【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首先,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组成部分。

其次,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相对于现行的财政国库资金分散支付而言的。现行的财政资金拨付,是由单位按照预算级次层层上报用款计划,再由财政按下达的预算,将资金从国库拨付到一级单位,一级单位按照预算级次层层下拨到基层单位,基层单位再根据有关规定及业务需要,购买商品或支付劳务款项,形成财政资金实际支出。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就是改变现行的财政资金层层拨付程序,由国库集中支付机构在指定银行开设国库集中支付专户,单位在需要购买商品或支付劳务款项时提出申请,经国库集中支付机构审核后,将资金直接从集中支付专户支付给收款人。

再次,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以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广泛应用为基础的,是历史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必然产物。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主要控制目标和依据是财政预算指标,没有功能强大、快速的财政预算管理和信息反馈系统是无法实现的。另外,还要求有一个准确、及时的银行结算系统作保障。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应用的普及,现在已完全能够满足这一改革的需要。

综上所述,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改变现行的财政资金层层拨付程序,以计算机网络技术为依托,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目的,由国库集中支付机构在指定银行开设国库集中支付专户,将所有财政资金存入国库集中支付专户,单位在需要购买商品或支付劳务款

项时提出申请,经国库集中支付机构审核后,将资金直接从集中支付专户支付给收款人的国库资金管理制度。

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基本内容

1、改革现行机构设置和管理体制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首先要改革财政部门现行的机构设置和现行的财政核算体系,建立国库支付中心、会计核算中心、政府采购部门有机结合的支付体系,确立预算审核、资金支付、监督管理为一体的预算机构设置和管理体制。

2、改进资金管理方式

根据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基本内容和国外经验,应当建立单一账户和分类账户相结合的账户体系,实现集中资金、集中核算、集中支付。我国目前应在坚持资金使用权和审批权不变的前提下,取消各预算单位原来的一切账户,由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在人民银行开设“国库单一账户”,将所有政府财政资金都存放于该账户,并在预算单位需要实际支付时,将资金从国库单一账户直接拨付供应商。在此之前,资金应该始终存放于国库单一账户中。与此对应的是建立国库分类账册管理体系,即在国库单一账户下为每个预算单位都设立支出总账和分类账,记录它们各自的预算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政府的财政预算部门每年给预算单位下达预算指标,并审批预算单位提出的用款申请,委托支付中心办理具体的支付手续。

按照这种资金管理方式,政府财政资金支付都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下统一进行,财政预算部门还要在商业银行开设零余额账户,并为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通过零余额账户,对政府财政资金采取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商。财政直接支付制度是按照部门预算和用款计划确定的资金用途和用款进度,根据用款单位申请,由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商品、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财政授权支付是根据部门预算和用款计划确定的资金用途和用款进度,由预算单位自行开出支付令将资金支付到商品、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商业银行代理支付的财政资金,每日与财政部门开设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

3、规范资金运行程序

资金管理方式的变革要求资金支付程序也随之进行改革。按照政府财政资金的用途和性质,可将支出分为大宗购买支出、工资性支出和其他支出三大类,分别采用不同的方式进行支付。

四、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原因

国库集中支付事关政府预算执行的科学性与有效性。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作为政府支出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改革预算执行的必要保障,

2016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调研报告
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第六篇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调研报告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处在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是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项重要工作。随着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深入,其在体制、机制、制度、源头上遏制和防范腐败的作用逐步显现,实践证明这项改革是规范财政性资金收支较彻底、完善、可靠的模式。

一、我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取得的成效

我县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至今已4年多,改革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1、提高了财政资金的调度周转和使用效率,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存款余额集中在财政部门,单位实际发生支出时才从财政国库的账户中支付资金,有效回笼了国库资金,增强了财政资金宏观调控能力,从源头上遏制和防范腐败;

2、提高了财政部门对资金的监控力度,用款单位发生的每一笔支出,财政部门在当天或者到第二天即能掌握,实现了财政部门对支出拨付全过程的有效监管;

3、简化了资金拨付环节,提高了基层单位用款效率,确保了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保证了各项支出的用款;

4、更新了预算单位用款观念,提高预算单位的财务管理水平,强化预算约束,促进今后部门预算、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等相关改革的工作;

5、进一步规范了银行账户管理,财政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二、在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是一种先进的、规范的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客观上需要与科学健全的预算管理制度、金融体系及规范的政府运作机制相协调。这项制度作为财政预算执行制度的根本性改革,打破了传统的资金运行方式,一定程度会对各部门的既得利益进行重新整合。这就决定了在推进这项改革的过程中,必然会遇到或存在一些困难或问题:

1、对改革的认识不够统一。有的预算单位片面认为是财政部门收权,会削弱本单位的管理职责和资金运作自由权,影响单位利益,态度不积极。

2、配套改革有待进一步深化。部门预算是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基础。近年来,部门预算改革成效显着,初步确立了改革框架,但是仍然存在有的项目不能在年初确定,先要钱、后定项目的情况,致使预算确定的资金与项目实际需要不匹配,部门预算仅明细到项目,(

3、我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仅做到财政授权支付和工资直接支付,因此授权支付比重过大,直接支付比例小,加上改革还没有延伸到所有的二、三级预算单位和乡镇,有的资金去向难以直接有效监控。

4、我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中仅工资是直接支付,公用经费是授权支付,项目资金和专项资金都是实拨到预算单位。部分部门内设有总会计,所有预算、指标、决算都是通过总会计汇总分配,所以拨款不能直达基层用款单位,无法对其开展授权支付,即教育系统。乡镇单位仅工资是直接支付,其他资金也没进行授权支付,原因是乡镇没有国家金库,不能开展授权支付。

【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三、对策及建议

1、强化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素质。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工作的知识范围和业务领域都很广,国库改革工作本身就是一个培训过程,因此,需要我们把业务培训作为一项重要的经常性和基础性工作来抓。不仅要培训财政部门的内部干部,也要重点培训预算单位会计、代理银行的相关人员,培训内容重点放在业务知识和操作规程,通过不同层次的培训,全面提高人员业务素质,使他们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2、提高预算编制水平,继续加强预算执行的监督力度。真正实现公共财政、财政一体化战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预算的编制是根本。通过实行综合预算、零基预算、早编细编预算,加强预算管理,从而实现资源配置、收入分配、经济稳定及经济发展的职能。

3、继续做好集中支付改革的宣传工作,提高相关人员思想道德素质和服务意识,使各个预算单位充分认识财政管理改革重要性。

2016国库收付核算中心个人述职报告
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第七篇

国库收付核算中心个人述职报告

20**年,中心按照区委工作会议“提速增效”的总要求,紧紧围绕建设“首善之区、幸福福田”的总目标,明确重点工作,积极配合全区做好国库集中支付、厉行节约等工作,认真履行国库集中支付和会计集中核算职能,在全面开展国库集中支付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理顺国库支付和会计核算的关系,初步实现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程序化、规范化。据统计,截止第三季度核算资金总额92.08亿元,其中核算收入资金47.92亿元,核算支出资金44.16亿元;共完成国库直接支付26500笔,支付金额38.59亿元。

一、20**年工作总结 (一)严格落实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

一是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进一步加大对会计制度的执行力度,严肃财经纪律,严控一般性行政开支,将厉行节约工作作为长效机制,保证各项开支标准在中心得到认真贯彻。

二是集中精力履行好会计核算和监督职能,加大对财政资金的监管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管理好全区会计套账,发挥好审核、核算、记账、监督、分析的作用。

三是按区委的要求严控一般性行政开支,特别是加强对因公出国、公务接待、车辆购置等三公经费的控制,为我区财政资金把好关。

(二)完善国库支付业务流程,提升国库支付运行效率。

一是积累国库支付经验。我区作为市国库支付改革试点区,目前除12个社区工作站外全部预算单位已纳入国库支付。20**年,中心进一步总结国库支付工作经验,严格执行社区工作站支票管理新制度,规范了支票领用和结算程序,确保了资金安全。

二是严格控制现金使用。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减少先进支付结算中心严格执行现金管理规定,防范因大额使用现金从而进行套现的风险。

三是实现数据自动对接。解决好银行、财政、核算之间的数据自动对接问题,提高了国库支付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使国库集中支付和会计集中核算业务办理更加顺畅。

(三)完善学习培训机制,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能力。

2016,中心有针对性地拟定了不同的培训计划,开展了多项学习培训工作:

一是举办事业单位新会计制度培训。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等系列相关政策相继出台后,中心对全体人员进行了培训,同时,也对全区所有报账会计进行了培训。培训内容除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与财务规则解读、新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解读、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外,还包括部门预算的编制、审核、绩效管理和信息公开及职务犯罪预防教育等。

二是举办新入职人员岗前培训。针对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业务及系统自身的特点,中心拟定计划对新入职人员进行岗前培训,以确保新进人员在短时间内掌握必须的技能,较快、较好地胜任本职工作。目前,中心已将岗前培训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机制来实施。

(四)整合支付核算软件,打造财务信息化资源共享平台。

自20**年1月1日起实施事业单位新会计制度,并要求将事业单位一级会计科目的代码由三位数调整为四位数。而我中心现有软件系统为20**年12月与用友公司签订的《深圳市福田区政府财务核算监管信息系统技术开发合同》的系统,因该公司违约,未能最终完成该项目的开发,给我中心财务信息化的整体建设及财务工作的正常开展造成了严重影响。为此,我中心于20**年12月向区政府递交了《关于终止深圳市福田区政府财务核算监管信息系统技术开发合同的请示》,在区信息中心、区政府法制办分别出具了终止合同的技术和法律意见后,区领导审核同意终止合同。随后,我中心于20**年3月6日向用友公司正式发出了解除合同通知书。中心与用友公司的合作事实上已终止,不能按照新会计制度的要求对现有的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因此,实施事业单位新会计制度客观上要求我们必须对系统进行更换。目前,我中心已完成福田区国库支付中心电算化系统项目的招标工作,现正处于开发阶段。

(五)形成领导定期走访机制,提升为核算单位服务水平

2016,我中心围绕创建服务型机关做了大量工作,但服务是没有止境的。为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中心领导班子成员和各科室部主动开展调研,定期走访各核算单位,主动为核算单位解决实际困难,力争让和谐上进的机关作风与高效优质的服务新风常驻不衰。目前,中心已形成领导班子成员定期走访机制。

(六)加强作风业务廉政建设,提升队伍纪律作风水平。

一是加强作风建设。规范日常管理,严格纪律作风考核,使支付核算忙而不乱,有条不紊,维护好窗口形象。

二是加强廉政建设。认真执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杜绝“吃、拿、卡、要、游”和报人情账、关系账现象。

三是编制区国库支付中心廉政风险防控手册。做到警钟长鸣,让干部职工时刻保持高度的廉政意识,保持良好的机关作风,保持清正廉洁的支付队伍形象。

二、2016年工作计划

(一)理顺支付核算关系,优化国库支付管理。

将进一步理顺国库集中支付和会计集中核算的关系,解决好零余额账户对账、集中支付业务会计处理、预算指标核对自动化、固定资产管理细化等具体问题,采取措施促进国库支付制度和财务核算制度协同配合更加紧密,不断提高对财政资金开支的监管能力。

(二)创新支付核算监管手段,建设统一支付核算平台。

将全面建设区国库支付中心电算化系统项目,实现对现有系统的优化、完善,主要解决固定资产模块与财政数据对接,与审计、纪委监察信息系统的数据接口,单位远程查询等方面存在的严重缺陷,增加财务管理系统平台、基础数据管理、项目库管理、指标管理、票据管理、支付数据下载平台、人事工资审批监管系统、内部协同办公平台等内容。同时,实现与人力资源局的资源共享,把区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和备案审批纳入开发,对各单位使用的外派人员数量、经费总额、个人工资标准等实行程序管理和控制,最终实现覆盖财政局、支付中心、260多家核算单位的联网应用,建成福田区完整的、一体化的财政资金使用和管理平台。

(三)编制财务分析更加科学和有针对性,服务单位财务管理工作。

将每季度编制《财务分析专报》,为区委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每半年编制预算单位财务分析,对资金支出金额较大或异常的单位进行预警,并协助单位查明原因,解决问题。

(四)积极实施绩效考评管理,努力优化提升政府部门绩效考核指标。

将以区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为抓手,更新管理理念,在中心管理工作中全面贯彻落实绩效考核制度,以科学化、量化、可操作化的现代管理手段,大力提升管理水平,以一流的管理促进一流的业务业绩。

(五)完善走访核算单位制度,提升沟通协调实际效果。

将深入推进走访制度,将走访核算单位作为一项常态化工作,定期到有关部门进行走访,及时了解各单位对中心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支付核算业务质量和各预算单位财务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六)继续加强作风业务廉政建设,提升队伍纪律作风水平。

将大力整改,把完善制度、做精业务同爱岗敬业教育、廉洁奉公教育和思想品德教育相结合,不断增强干部职工队伍思想纪律观念,做到警钟长鸣,让干部职工时刻保持高度的廉政意识,保持良好的机关作风,保持清正廉洁的支付队伍形象。

三、目前存在的问题

会计核算中心20**年3月转轨为国库支付中心,20**年5月我区启动国库支付改革试点,中心正式承担国库集中支付职责,成为我区国库支付的具体执行机构。国库支付中心所承担的职能,是财政职能的延伸,属于行政管理工作范畴,与目前本单位事业编制的定位不协调,难以有效开展工作。为更好地履行国库集中支付和会计集中核算工作职能,对全区财政性资金开支实施有效监管,建议区委区政府根据《公务员法》和深圳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有关文件精神,参照广东省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和深圳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的编制模式,将我中心依法划归行政序列,参照公务员管理。只有给国库支付中心以科学合理的定位,才能保证中心不缺位不越位,更加有效地履行工作职能,使国库集中支付和会计集中核算工作更顺畅。

2015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第八篇

第1篇: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适应财政预算改革和高等学校经济业务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72号),结合新修订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5〕488号),我部对《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财预字〔1998〕10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印发给你们,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第2篇:高等学校财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高等学校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上述学校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高等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规模较大的学校可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高等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院)长负责制。

高等学校应当设置总会计师岗位。总会计师为学校副校级行政领导成员,协助校(院)长管理学校财务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凡设置总会计师的高等学校,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校(院)长。

第七条高等学校应当单独设置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院)长和总会计师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财务工作。

第八条高等学校校内非独立法人单位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应当作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二级财务机构应当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学校一级财务机构的统一领导、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高等学校财务机构应当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以及校内二级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动或者撤换,应当由学校一级财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条高等学校预算是指高等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高等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一条国家对高等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和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事业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学校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

第十二条高等学校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十三条高等学校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按照预算编制的规定编制预算。

高等学校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四条高等学校一级财务机构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审议通过后,上报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高等学校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五条高等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预算执行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高等学校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核拨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六条高等学校决算是指高等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第十七条高等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高等学校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九条收入是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二十条高等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

1、财政教育拨款,即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

2、财政科研拨款,即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

3、财政其他拨款,即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指高等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高等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高等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二十一条高等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高等学校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二十三条支出是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四条高等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高等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高等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高等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高等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五条高等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高等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高等学校的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二十七条高等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八条高等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高等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不得虚列虚报;应当进行支出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条高等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三十一条结转和结余是指高等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十二条高等学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高等学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高等学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高等学校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七章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五条专用基金是指高等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六条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七条专用基金包括:

(一)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学生奖助基金,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第三十八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八章资产管理

第三十九条资产是指高等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高等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十一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前款所称存货是指高等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十二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高等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高等学校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教育部制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三条高等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主管部门制定计提折旧的具体办法。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高等学校支出。

第四十四条高等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四十六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高等学校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高等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四十七条高等学校应当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高等学校支出。

第四十八条对外投资是指高等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高等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有关审批程序。

高等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高等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第四十九条高等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高等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十条高等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高等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一条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九章负债管理

第五十二条负债是指高等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五十三条高等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高等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高等学校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

应缴款项包括高等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高等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五十四条高等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五十五条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具体审批办法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章成本费用管理

第五十六条高等学校应当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

第五十七条费用是高等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而发生的当期资产耗费和损失。

第五十八条高等学校应当在支出管理基础上,将效益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计入当期费用;将效益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按照有关规定,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形式分期计入费用。

第五十九条成本核算是指按照相关核算对象和核算方法,对高等学校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

第六十条费用按照其用途归集,主要包括: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离退休费用和其他费用。

教育费用是指高等学校在教学、教辅、学生事务和其他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科研费用是指高等学校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高等学校为完成学校行政管理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高等学校校级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高等学校统一负担的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等。

离退休费用是指高等学校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项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高等学校无法归属到本条上述费用中的其他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对附属单位的补助、上缴上级支出、财务费用、捐赠支出等。

第六十一条高等学校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合理分摊。

第六十二条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逐步细化成本核算,开展学校、院系和专业的教育总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科研活动成本的核算应当细化到科研项目。

高等学校成本核算实施细则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的高等学校,应当建立成本费用与相关支出的核对机制,以及成本费用分析报告制度。

第十一章财务清算

第六十三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高等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六十四条高等学校财务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六十五条高等学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高等学校,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撤销的高等学校,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高等学校,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分立的高等学校,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高等学校,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十二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六十六条财务报告是反映高等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高等学校应当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六十七条高等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六十八条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高等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评价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九条高等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高等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科学设置财务分析指标,开展财务分析工作。

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反映高等学校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财务分析指标见附表)。

第十三章财务监督

第七十条高等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七十一条高等学校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七十二条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七十三条高等学校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章附则

第七十四条高等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制度。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五条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十六条本制度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原国家教育委员会1997年6月23日颁布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同时废止。

第3篇: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第一部分总说明

一、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高等学校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高等学校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依照执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上述学校参照执行。

独立核算的高等学校校办产业的会计核算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企业的会计制度。国家对高等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高等学校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四、高等学校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五、高等学校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经营性收支业务的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

六、高等学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记账以“元”为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发生外币收支的,应当折算为人民币核算。

七、高等学校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不可减少或合并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分设一级科目,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高等学校不得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高等学校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必须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八、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财务管理体制的高等学校,可采用两级核算方式核算二单位的收支;在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的前提下,具体核算办法由各高等学校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九、本制度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十、本制度自1998年1月1日起试行。

第二部分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三部分年终清理结算和结账

高等学校在年度终了前,应根据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决算编审工作要求,对各项收支账目、往来款项、货币资金和财产物资进行全面的年终清理结算,在此基础上办理年度结账,编报决算。

年终清理结算的主要事项包括:

一、清理、核对年度预算收支和各项缴拨款数字

年终前,对财政部门、上级单位和所属各单位之间的全年预算数(包括追加追减和上、下划数字)以及应上交、拨补的款项等都应按规定逐笔进行清理结算,保证上下级之间的年度预算数、领拨经费数和上交、下拨数一致。

为了准确反映各项收支数额,凡属本年度的应拨、应交款项,应当在12月31日前汇达对方。实行分级管理、分级核算的高等学校对所属二级单位的拨款应截至12月25日为止,逾期一般不再下拨。

二、确定年度收支范围

凡属本年的各项收入都应及时入账。本年的各项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应按有关规定在年终前全部缴入财政专户。

凡属本年的各项支出,应按规定的支出用途如实列报。高等学校年度支出决算,一律以截至12月31日的本年实际支出数为准。

三、清理往来款项

高等学校的往来款项,年终前应尽量清理完毕。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转作各项收入或各项支出的往来款项要及时转入各有关账户,编入本年决算。确实清理不完的,应分析未能清理的情况和原因。

四、核对银行存款和现金

高等学校年终应及时同开户银行对账,银行存款账面余额应同银行对账单的余额核对相符。对未达款项,应查明原因,及时予以调整。现金账面余额应同库存现金核对相符。

五、进行财产清查

年终前,高等学校应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清理盘点。发生盘盈、盘亏的,应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作出处理,调整账务,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六、年终结账

高等学校在年终清理结算的基础上进行年终结账。年终结账包括年终转账、结清旧账和记入新账。

(一)年终转账。账目核对无误后,首先计算出各账户借方或贷方的12月份合计数和全年累计数,结出12月末的余额。然后,编制结账前的“资产负债表”,试算平衡后,再将各个收支账户的余额按规定的年终冲账办法,填制12月31日的记账凭单办理结账冲转。

(二)结清旧账。将转账后无余额的账户结出全年总累计数,然后在下面划双红线,表示本账户全部结清。对年终有余额的账户,在“全年累计数”行下的“摘要”栏注明“结转下年”字样,再在下面划双红线,表示年终余额转入新账,旧账结束。

(三)记入新账。根据本年度各账户余额,编制年终决算的“资产负债表”和有关明细表。将表列各账户的年终余额数(不编制记账凭单),直接记入新年度相应的各有关账户,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以区别新年度发生数。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高等学校,其年终结账按会计电算化的有关规定办理。

高等学校的决算经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审批后,需调整决算数字时,应按规定的程序作相应调整。

第四部分会计报表

一、会计报表的编报要求

(一)高等学校会计报表是反映高等学校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的书面文件,是财政部门和上级单位了解情况、掌握政策、指导高等学校预算执行工作的重要资料,也是编制下年度高等学校财务收支计划的基础。高等学校必须认真做好会计报表的编审工作。

(二)高等学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附表及收支情况说明书等。高等学校应按本制度规定的格式、内容对外报送会计报表。对于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资金,应当按照经费提供单位的要求编报有关报表。

高等学校必须根据管理需要,建立定期的内部会计报告制度。

(三)高等学校会计报表应当根据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说明充分。

(四)高等学校会计报表应按规定期限报送各有关单位。月份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5日内报出;季度报表应于季度终了后10日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按主管部门规定的限期报出。

第4篇: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高等学校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促进高等学校会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发挥会计工作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规,按照财政部颁发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结合高等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高等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和所属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各类经营性单位,可根据各自的经济业务类型,分别采用财政部门所规定的相应的会计制度。

第四条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在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原则下,可根据所属学校的实际情况作必要的补充规定。

第二章会计工作任务

第五条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正确执行各项预算(财务计划),保证学校各项资金合法、合理、有效地使用,促进教学、科研、对外服务等各项事业计划的完成。

第六条根据本制度和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认真做好记账、算账、报账等会计基础工作,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反映学校各项资金来源、运用和筹集、使用情况(以下简称“资金运行情况”)及其效果,为学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决策提供会计信息。

第七条参与学校事业计划的制定,对学校各项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和资金运行情况,认真进行会计分析、预测和效益考核,为改进学校内部管理和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宏观管理提供有关资料,促进增产节约、增收节支运动的深入开展。

第八条严格遵守和维护财经纪律,对高等学校各项资金、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以及财务收支活动,实行会计监督,保护学校公共财产的安全完整。

第九条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建立和健全内部稽核制度和会计核算工作规程等有关制度,使会计监督和会计核算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不断提高会计工作管理水平。

第三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十条高等学校必须设置独立的会计机构,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实行两级核算的学校,学校所属二级单位可按照其经管的业务范围大小和承担工作量的多少,分别设置会计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的会计人员。

第十一条会计机构内部应建立稽核制度和进行合理分工。根据“钱账分管”的原则,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二条规模较大的高等学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设置总会计师,实行在校(院)长领导下的以总会计师为首的经济责任制。总会计师的任免,应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设置总会计师的高等学校,总会计师协助校(院)长直接领导学校会计部门开展业务工作;未设置总会计师的高等学校,应由校(院)长或确定一名副校(院)长主管会计部门的工作。

高等学校所属业务部门及独立核算单位的会计工作,在业务上受学校会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高等学校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调动和奖惩,应商得学校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其他会计人员的任免、调动和奖惩,应商得学校总会计师或学校会计主管人员的同意。

高等学校会计人员实行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第四章会计核算原则

第十五条高等学校会计年度实行历年制,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六条高等学校会计核算,一般实行“收付实现制”。对外服务和科研项目的核算,经主管部门批准,也可采用“权责发生制”。高等学校所属独立核算的经营性单位,原则上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七条高等学校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各种费用、支出的归属,应当按照受益原则加以确认。凡能划清归属对象的费用、支出,均应直接计入有关核算对象;凡不能直接划清归属对象的费用支出(

第十八条高等学校对各种收益项目的结算,应当按照配比原则,将收入同它有联系的支出(费用)相比较,收入与支出的内容和时间,必须保持一致。

第十九条高等学校原则上采用资金收付记账法。高等学校所属独立核算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具体情况,采用资金收付记账法、借贷记账法或增减记账法。

第二十条高等学校各项财产的计价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高等学校会计记账以人民币为单位(元以下记到角分)。

第五章会计科目

第二十二条下表所列会计科目供高等学校设置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根据需要设置和使用上表所列全部或部分会计科目,不得擅自改变科目名称、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确属管理上需要变更会计科目的,原则上一个规定的会计科目可以分解为若干个会计科目,但两个或两个以上会计科目不得合并在一个会计科目内核算。各会计科目所属的明细科目,除本制度规定者外,高等学校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自行设置。

第二十四条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如下:

100固定资产基金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用教育、科研、基建及其他各种资金购买、自制或无偿调入、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基金。增加固定资产基金时,收记本科目;减少固定资产基金时,付记本科目。本科目收方余额反映高等学校现有固定资产占用的资金总额。本科目为“固定资产”科目的对应科目。

102拨入经费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拨入的教育事业费。拨入时,收记本科目;缴回时,付记本科目;年终将“经费支出”科目付方余额与本科目对冲以及将包干结余结转“经费包干结余”科目时,付记本科目。本科目平时收方余额反映拨入经费累计数;年终冲销“经费支出”以及结转“经费包干结余”后的收方余额,反映尚未核销的拨入教育事业费余额。

103抵支收入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在上级核拨的教育事业费以外,以收抵支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自收自支按规定定期纳入教育事业费预算内列收列支的收入。转入各项收入时,收记本科目;年终结账时,付记本科目,将当年全部收入冲转“经费支出”科目。本科目年终应无余额。

104经费包干结余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实行教育事业费预算包干后的经费结余。实行限额拨款方式的高等学校,年终由“拨入经费”转入时,收记本科目;下年包干结余返还转入“拨入经费”时,付记本科目。年终结余反映下年上级应返还包干结余数。实行划拨资金方式的高等学校,年终由“拨入经费”科目转入时,收记本科目;年终冲销“经费支出”科目中属于用上年转入经费包干结余所支出的部分时,付记本科目。年终本科目收方余额为经费包干滚存结余。

105经费暂存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教育事业费的暂存及应付款项。发生暂存款业务时,收记本科目;冲转或结算退还时,付记本科目。本科目为临时性过渡科目,年终本科目一般应无余额。

121科学事业费拨款

本科目核算上级主管部门拨入高等学校的科学事业费。拨入时,收记本科目;年终与“科学事业费支出”冲销时,付记本科目。本科目平时收方余额反映累计拨款数,年终支出冲销后的收方余额反映尚未核销的拨款数。

122科技三项费用拨款

本科目核算上级主管部门拨入高等学校的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点科学研究补助费。拨入时,收记本科目;年终与“科技三项费用支出”冲销时,付记本科目。本科目平时收方余额反映累计拨款数,年终支出冲销后的收方余额反映尚未核销的拨款数。

123代管科研经费收入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承担各种合同项目、协作项目和其他项目的科研所取得的收入。收入时,收记本科目;年终与“代管科研经费支出”冲销或科研项目完成结余经费转出时,付记本科目。代管科研经费来源较多的高等学校,本科目可按不同的来源归类进行明细核算。

124科研借入款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借入需偿还的科研经费。借入时,收记本科目;归还时,付记本科目。本科目收方余额反映高等学校科研方面对外的债务总额。本科目应按提供借款的单位和科研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131对外服务收入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除委托代培经费收入以外的各种有偿服务的收入。收入时,收记本科目;对外服务支出冲销或对外服务纯收益结转“学校基金”时,付记本科目。本科目的收方余额反映未结算的对外服务收入。本科目应按教学服务收入,科技服务收入,其他服务收入等分类进行明细核算。

132特种资金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各类特种资金的收支。收入时,收记本科目;支出时,付记本科目。本科目收方余额反映特种资金的结余额。本科目应按捐赠及赞助收入,学生学杂费收入,学生宿费收入,房租收入,家俱租金收入,罚没收入,赔偿收入等分类进行明细核算。

133学生奖贷基金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学生奖贷基金的收支。奖贷基金提取转入时,收记本科目;奖贷基金支出时,付记本科目;学生归还贷款时,收记本科目。本科目收方余额反映可动用的学生奖贷基金总额。本科目应按奖学金基金,贷学金基金,临时补助基金等分类进行明细核算。

134待转抵支收入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应纳入教育事业费预算管理的抵支收入和自收自支按规定定期纳入教育事业费预算内列收列支的收入。收到或转入时,收记本科目;转出时,付记本科目。本科目为过渡性科目,不得列报支出,年终可以保留余额。本科目应按校内单位工资收回,委托代培收入,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其他收入等分类进行明细核算。

135其他暂存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除教育事业费以外的各项资金的暂存及应付款项。发生暂存款业务时,收记本科目,冲转或结算退还时,付记本科目。本科目不应报销支出。

136委托代培经费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接受委托培养研究生,本专科生,干部专修科学生,函授生,夜大生,自费生,进修教师等的收入。收到经费时,收记本科目;结转“待转抵支收入”、“学校基金收入”和基建时,付记本科目。本科目为过渡性科目,不能列报支出。本科目的收方余额反映未结转的委托代培经费收入。应按基建费、设备费、经常费等分类进行明细核算。

137其他代管经费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除代管科研经费以外的各种代管经费的收支。收入时,收记本科目;实际支出时,付记本科目。本科目收方余额反映代管经费结余额。本科目应按项目分类(如职工福利费,公费医疗费,党费,团费,毕业生派遣费,会议费,高考阅卷费,学会经费,科研管理费等)进行明细核算。

138学校基金收入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纳入学校基金管理的各项纯收入。收入增加时,收记本科目;学校基金支出冲销时,付记本科目。本科目年终余额反映学校基金的结余额。本科目应按校办工厂(出版社、设计院)利润,其他校办企业利润,委托代培净收入,教学服务净收入,科技服务净收入,后勤服务净收入,其他净收入等分类进行明细核算。同时,本科目还应按发展基金、奖励福利基金进行双重明细核算。

139其他借入款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借入的非科研使用的款项。借入时,收记本科目。归还时付记本科目。本科目收方余额反映尚未归还的借款余额。

201经费支出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教育事业费(包括拨入经费、抵支收入、经费包干结余)的实际支出数。支出时,付记本科目,支出收回及年终冲销支出时,收记本科目。本科目平时付方余额反映当年教育事业费实际支出累计数。年终结账时,实行限额拨款方式的高等学校,将本科目的付方余额依次冲销“抵支收入”,“拨入经费”科目收方余额;实行划拨资金方式的高等学校,将本科目的付方余额依次冲销“抵支收入”、“经费包干结余”、“拨入经费”科目收方余额。年终冲销后,本科目应无余额。本科目应按规定的“项”、“目”、“节”级科目(见附件一)进行明细核算。

202拨出经费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对所属的分部、后勤等单位拨出的教育事业费。拨出时,付记本科目;分部、后勤等单位报销实际支出时,收记本科目。本科目付方余额反映学校已拨付所属单位尚未报销的教育事业费数额。本科目应按所属单位进行明细核算。所属单位应按“经费支出”的“目”、“节”级明细科目向学校报销支出。

204应返还限额

本科目核算实行限额拨款方式的高等学校年终银行已注销的、应由上级于下年返还的经费包干结余限额。年终银行注销包干结余限额时,付记本科目;下年上级返还包干结余限额时,收记本科目。本科目付方余额反映上级应返还的经费限额数。

205经费暂付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教育事业费的暂付及应收款项。付出时,付记本科目;结算收回或报销列支时,收记本科目。本科目付方余额反映尚待报销或收回的经费暂付款数额。本科目应按“经费支出”目级科目和预支款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221科学事业费支出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科学事业费的实际支出数。支出时,付记本科目;支出收回及年终冲销支出时,收记本科目。本科目年终应无余额。本科目应按科研项目和规定的“目”、“节”级科目(见附件一)进行明细核算。

222科技三项费用支出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科技三项费用的实际支出数。支出时,付记本科目;支出收回及年终冲销支出时,收记本科目。本科目年终应无余额。本科目应按科研项目和规定的“目”级科目(见附件一)进行明细核算。

223代管科研经费支出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代管科研经费的实际支出数。支出时,付记本科目;支出收回及年终冲销支出时,收记本科目。本科目年终应无余额。本科目应按科研项目和规定的“目”级科目(见附件一)进行明细核算。

224借款科研项目支出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借款科研项目的实际支出数。支出时,付记本科目;支出收回及项目完成核销或结转支出时,收记本科目。本科目应按科研项目和规定的“目”级科目(见附件一)进行明细核算。

226科学事业费暂付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科学事业费的暂付及应收款项。付出时,付记本科目;结算收回或报销列支时,收记本科目。本科目应按科研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227科技三项费用暂付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科技三项费用的暂付及应收款项。付出时,付记本科目;结算收回或报销列支时,收记本科目。本科目应按科研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228代管科研经费暂付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代管科研经费的暂付及应收款项。付出时,付记本科目;结算收回或报销列支时,收记本科目。本科目应与“代管科研经费收入”相对应,按不同的来源类别和科研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229借款科研项目暂付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借款科研项目的暂付及应收款项。付出时,付记本科目;结算收回及列支时,收记本科目。本科目应与“科研借入款”相对应,按不同的借款单位和科研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231对外服务支出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对外服务的实际支出数。支出时,付记本科目;支出收回和年终冲销支出时,收记本科目。本科目年终应无余额。本科目应按对外服务类别、项目和规定的“目”级科目(见附件一)进行明细核算。

233学校基金暂付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学校基金的暂付应收款。付出时,付记本科目;结算收回或列报支出时,收记本科目。本科目可按学校基金支出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235其他暂付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其他经费的暂付及应收款。付出时,付记本科目;结算收回或列报支出时,收记本科目。“其他暂付”业务较多的高等学校应按暂付款的用途和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236对外服务暂付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对外服务的暂付及应收款。付出时,付记本科目;结算收回或列报支出时,收记本科目。本科目应按对外服务类别及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237对外投资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进行投资的投资款本金。发生投资时,付记本科目;投资收回时,按投资本金额收记本科目。投资收益纳入“学校基金收入”;投资损失列作“学校基金支出”。本科目付方余额反映对外投资本金的总额。

238学校基金支出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学校基金的实际支出数。支出及返还校办工厂、出版社、设计院、其他校办企业利润时,付记本科目;支出收回和年终冲销支出时,收记本科目。本科目年终应无余额。本科目应按自筹基建支出,返还校办工厂(出版社、设计院)、其他校办企业利润,教学支出,科研支出,发展生产支出,集体福利支出,奖励支出,其他支出等分类进行明细核算。同时,本科目还应按发展基金、奖励福利基金进行双重明细核算。

239借出款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借给校内各独立核算的经营单位有偿占用的周转金。借出时,付记本科目;收回时,收记本科目。本科目付方余额反映待收回的借出款总额。本科目应按借款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300固定资产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所有固定资产的原值总额。固定资产增加时,收记本科目;固定资产减少时,付记本科目。本科目收方余额反映高等学校现有固定资产的原值总额。本科目为“固定资产基金”科目的对应科目。本科目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明细核算。

304经费限额

本科目核算实行限额拨款方式的高等学校的教育事业费限额。上级拨入经费限额,收回所属单位经费限额或其他款项送存银行经费限额户时,收记本科目;支用、拨给所属单位经费限额或注销经费限额(交还上级单位拨款)时,付记本科目。本科目的收方余额反映可动用的经费限额款。本科目年终应无余额。

305经费存款

本科目核算实行划拨资金方式的高等学校的教育事业费银行存款。上级拨入经费,收回所属单位经费存款或其他款项送存银行经费存款户时,收记本科目;支用、拨给所属单位经费存款时,付记本科目。本科目的收方余额反映可动用的教育事业费银行存款额。

306经费现金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教育事业费的库存现金。现金收入时,收记本科目;付出时,付记本科目。本科目平时收方余额反映经费现金的库存余额。实行限额拨款方式的高等学校,本科目年终应无余额。

307有价证券(预算内)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用教育事业费购买的国库券、重点建设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的本金。购入时,收记本科目;兑取时,按本金额付记本科目,利息收益纳入“学校基金收入”。本科目收方余额反映尚未兑取的库存有价证券的本金额。本科目应按有价证券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308经费材料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用教育事业费购买的各种材料物资。材料验收入库或领用退回时,收记本科目;材料领用出库或经批准核销时,付记本科目。本科目的收方余额反映经费材料的库存总额。高等学校随买随用的办公用品和一般物资材料,可直接列作“经费支出”,不进行库存材料的核算。

321科学事业费存款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科学事业费的银行存款数。存入银行时,收记本科目;从银行支用或转拨时,付记本科目。

334财政专户存款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按规定存入财政专户的存款数。交存财政机关时,收记本科目;财政机关批准转回时,付记本科目。本科目收方余额反映高等学校财政专户存款数。

335其他存款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除教育事业费存款、科学事业费存款、财政专户存款等以外的其他各项银行存款。存入银行时,收记本科目;从银行支用或转拨时,付记本科目。本科目可根据在银行开立的账户设置明细账。

336库存现金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除教育事业费现金以外的其他库存现金。收到现金时,收记本科目;付出现金时,付记本科目。

337有价证券(预算外)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用教育事业费以外的其他各项资金购买的国库券、各种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的本金。本科目的核算方法和要求与“有价证券(预算内)”相同。

338库存材料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用教育事业费以外的其他资金购买的各种材料物资。材料验收入库或领用退回时,收记本科目;领用出库或经批准核销时,付记本科目。本科目的收方余额反映用其他资金购买的材料的库存总额。

第六章会计凭证和账簿

第二十五条高等学校必须按照财政部颁发的《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填制、取得和审核会计凭证。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第二十六条原始凭证的填制、取得和审核必须遵守以下规则:

(一)会计机构办理每一项经济业务,都必须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做到收支有据,责任分明。

(二)原始凭证一般应具备下列基本要素:凭证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凭证单位的名称和财务公章、接受凭证单位的名称、经济业务的具体内容、经济业务的实物数量、单价和金额及实物验收证明等。

(三)原始凭证填制时如发生错误,不得任意涂抹、刮擦或挖补,可以划线更正。有关现金或存款收付的原始凭证如填写错误,则必须按规定手续报废并重新填制。

(四)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证号、金额和内容,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经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五)会计机构必须按照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严格审核,对于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应拒绝受理;对于记载不准确、不完整或不合要求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补填或更正。

第二十七条记账凭证的填制和审核必须遵守以下规则:

(一)记账凭证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进行填制,作为会计人员登记账簿的依据。

(二)记账凭证必须具备下列基本要素:填制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内容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制单及复核和记账人员签章等。

(三)记账凭证必须附有所依据的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对应几张记账凭证,可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上,其他记账凭证内只注明附有原始凭证的主要记账凭证的号码;如一张原始凭证内所列费用应由几单位共同负担,原始凭证由一方保存时,则保存原始凭证的单位,应向其他付费单位出具分割单,作为填制记账凭证的原始凭证。年终收支账户对转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不附原始凭证。

(四)记账凭证必须经会计机构中指定的稽核人员审查复核,重要会计事项的记账凭证还必须经主管会计人员审核。在审核人员或主管会计人员审核无误、签名或盖章后,才能据以登记账簿。

第二十八条高等学校必须按照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设置会计账簿,并按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进行登记。

(一)高等学校的会计账簿包括: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日记账及备查账簿等。

(二)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应使用订本式账簿,其他账簿一般可使用活页账。

(三)会计账簿的扉页上应附“账簿启用表”,载明:账簿名称、起讫日期、账簿页数、记账人员姓名、记账人员调动交接日期、会计主管人员签章等。

(四)现金日记账必须每天结账,账款核对相符;经费限额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应每天结账,并按月与银行核对相符。

(五)固定资产账、材料账应定期与物资管理部门对账,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六)会计账簿中记录发生错误,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按规定采用“划线更正法”、“红字更正法”或“补充登记法”。

第七章会计报表

第二十九条高等学校的会计报表是反映学校各项资金运行情况的定期书面报告,是国家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高等学校分析财务状况、改善管理和进行决策以及编制下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高等学校应认真做好会计报表的编制和审核工作。会计报表应根据本单位的会计账簿和有关资料编制,切实做到账表相符,保证会计报表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十一条会计报表应附必要的文字

说明,经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审阅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

第三十二条高等学校的会计报表,可分月报、季报、年报三种。

(一)月报是反映截止报告月份的预算收支执行和资金活动情况,主要满足本单位财务管理和决策的需要。格式可由各高等学校自行拟订。

(二)季报是以分析检查单位预算执行为重点的报表,可由高等学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布置编报。一般的表式为:资金平衡表、经费支出表、学校基金收支表、基本数字表。

(三)年报即年度决算,是全面反映年度教育事业费预算执行情况以及科研经费、有偿服务收入、学校基金等各项资金收支情况的重要报表。年度决算的种类和表式规定如下(表式见附件三):

表一资金平衡表

表二拨入经费增减表

表三经费支出表

表四科研经费收支表

表五待转抵支收入表

表六学校基金收支表

表七特种资金收支表

表八委托代培经费表

表九对外服务收支表

表十基本数字表

第三十三条高等学校的主管部门在保证全国高等学校年度决算报表统一汇总需要的前提下,对年度报表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进行补充。

第三十四条高等学校的各种会计报表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主管部门,季报在季度终了后25天内报送,年报在年度终了后45天内报送。

第三十五条高等学校要加强会计报表的分析工作,定期对会计报表反映的资金运行信息进行全面分析或专题分析,为财务决策提供依据。

第八章会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高等学校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章的规定,对本单位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高等学校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检查,对学校各项经济业务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实行会计监督;对学校各项经济业务遵守预算(财务计划)的情况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高等学校会计机构应对学校所属业务单位和独立核算单位的会计业务实行会计监督。

第九章会计交接

第三十九条高等学校的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办理交接手续。未完成交接手续之前,不得离职。

第四十条高等学校会计交接事项包括:

(一)公章、印鉴、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和其他收付凭证;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预算资料、会计档案等;

(三)有关的文件和规章制度等;

(四)经办的未了事项及其他应交待的事项等。

第四十一条高等学校撤销或合并时,学校领导应责成会计人员办理清理工作,负责经费拨款、财产物资、债权债务、现金、存款等事项的清理,并负责编报决算。在向接收单位移交之前,不得调走会计人员。

第四十二条高等学校所属业务部门和独立核算单位的会计人员调动及会计机构撤销、合并时,应比照上列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高等学校会计交接应办理书面交接文件,将交接事项列出清单,并由移交、接交、监交人签章。交接文件至少应一式三份,由移交人、接交人和所在单位分别保管。

第十章会计档案

第四十四条高等学校会计档案的管理,必须按照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高等学校会计核算电算化后,其存贮软件和会计数据磁盘、磁带以及打印输出的账、表、单等均属会计档案(未打印输出的存贮数据不得洗去),其保管期限与其他书面档案相同。

第四十六条会计核算电算化后,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均应保留手工记账,并定期与电子计算机提供的数据核对。手工账簿亦应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处理。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发生变化时,应按新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本制度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制度从1989年1月1日起试行。

第5篇: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高等学校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促进高等学校会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发挥会计工作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规,按照财政部颁发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结合高等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高等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和所属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各类经营性单位,可根据各自的经济业务类型,分别采用财政部门所规定的相应的会计制度。

第四条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在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原则下,可根据所属学校的实际情况作必要的补充规定。

第二章会计工作任务

第五条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正确执行各项预算(财务计划),保证学校各项资金合法、合理、有效地使用,促进教学、科研、对外服务等各项事业计划的完成。

第六条根据本制度和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认真做好记账、算账、报账等会计基础工作,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反映学校各项资金来源、运用和筹集、使用情况(以下简称“资金运行情况”)及其效果,为学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决策提供会计信息。

第七条参与学校事业计划的制定,对学校各项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和资金运行情况,认真进行会计分析、预测和效益考核,为改进学校内部管理和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宏观管理提供有关资料,促进增产节约、增收节支运动的深入开展。

第八条严格遵守和维护财经纪律,对高等学校各项资金、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以及财务收支活动,实行会计监督,保护学校公共财产的安全完整。

第九条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建立和健全内部稽核制度和会计核算工作规程等有关制度,使会计监督和会计核算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不断提高会计工作管理水平。

第三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十条高等学校必须设置独立的会计机构,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实行两级核算的学校,学校所属二级单位可按照其经管的业务范围大小和承担工作量的多少,分别设置会计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的会计人员。

第十一条会计机构内部应建立稽核制度和进行合理分工。根据“钱账分管”的原则,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二条规模较大的高等学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设置总会计师,实行在校(院)长领导下的以总会计师为首的经济责任制。总会计师的任免,应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设置总会计师的高等学校,总会计师协助校(院)长直接领导学校会计部门开展业务工作;未设置总会计师的高等学校,应由校(院)长或确定一名副校(院)长主管会计部门的工作。

高等学校所属业务部门及独立核算单位的会计工作,在业务上受学校会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高等学校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调动和奖惩,应商得学校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其他会计人员的任免、调动和奖惩,应商得学校总会计师或学校会计主管人员的同意。

高等学校会计人员实行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第四章会计核算原则

第十五条高等学校会计年度实行历年制,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六条高等学校会计核算,一般实行“收付实现制”。对外服务和科研项目的核算,经主管部门批准,也可采用“权责发生制”。高等学校所属独立核算的经营性单位,原则上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七条高等学校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各种费用、支出的归属,应当按照受益原则加以确认。凡能划清归属对象的费用、支出,均应直接计入有关核算对象;凡不能直接划清归属对象的费用支出,则应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

第十八条高等学校对各种收益项目的结算,应当按照配比原则,将收入同它有联系的支出(费用)相比较,收入与支出的内容和时间,必须保持一致。

第十九条高等学校原则上采用资金收付记账法。高等学校所属独立核算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具体情况,采用资金收付记账法、借贷记账法或增减记账法。

第二十条高等学校各项财产的计价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高等学校会计记账以人民币为单位(元以下记到角分)。

第五章会计科目

第二十二条下表所列会计科目供高等学校设置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根据需要设置和使用上表所列全部或部分会计科目,不得擅自改变科目名称、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确属管理上需要变更会计科目的,原则上一个规定的会计科目可以分解为若干个会计科目,但两个或两个以上会计科目不得合并在一个会计科目内核算。各会计科目所属的明细科目,除本制度规定者外,高等学校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自行设置。

第二十四条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如下:

100固定资产基金

本科目核算高等学校用教育、科研、基建及其他各种资金购买、自制或无偿调入、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基金。增加固定资产基金时,收记本科目;减少固定资产基金时,付记本科目。本科目收方余额反映高等学校现有固定资产占用的资金总额。本科目为“固定资产”科目的对应科目。

2015办公室工作制度
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第九篇

第1篇:学生会办公室工作制度

一﹑值班制度

值班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中午12:00-13:30,下午17:40-18:20、

值班调换:由秘书处统一安排,如个别人员因特殊原因需临时调换值班日期,要提前两天向秘书处负责人请示,征得同意后方可调换,由秘书处协调调班,并在值班记录册上注明。

1、值班要求:

(1)值班的学生会干部必须准时到岗,并做好个人值班登记,主席团不定时到办公室对值班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2)值班人员负责接纳来访﹑来电,并作好相应记录,接待来访人员时需热情﹑耐心,认真回答来访者提出的各类问题,需相关职能部门接待时应帮助联系相关人员。上级领导或兄弟院校负责人来访时应及时通知主席团接待。接待来电时应热情﹑礼貌,并认真做好相关记录(包括通话人﹑通话时间通﹑话大致内容﹑记录人等)并及时转告主席团或相关职能部门。

(3)值班人员应在《值班记录册》上记明值班日期﹑星期﹑值班人员及值班内容,内容中应记明当日活动﹑活动部门﹑活动时间及大致内容。应在《借物登记册》上记明当日物品借出归还情况。重要电话应记明来电单位或来电人员及大致内容并及时向相关负责人传达,重要信件应妥善保管直至转交给相关人员;其他事件均由值班人员灵活处理,并详细记录。如有记录不明或延误﹑失误,将追究值班人员责任。

(4)值班人员应礼貌待人﹑文明工作,不得在办公室内大声喧哗﹑打闹﹑吸烟,必须保持我校学生会的良好形象。

(5)值班人员不得随意翻看其他部门或人员的办公文件及材料,如有工需要须先征得对方负责人同意方可翻阅。

(6)值班时应积极传达上级指示,协助各部门当天的工作。遇突发事件应及时处理并报告团委老师或主席团。在值班结束前应检查公务有无损坏或遗失﹑门窗是否关好﹑电源是否切断。最后由值班人员完成值班记录并签字。

二﹑办公室使用制度

1、卫生管理条例:

(1)当日值班人员负责当日办公室的清理工作,应保持室内清洁卫生,物品摆放整齐,无异味。

(2)办公室内禁止吸烟﹑随地吐痰﹑乱仍垃圾,在办公室内食用熟食后须自行把垃圾及残物带离办公室。

(3)办公室由值班人员每天在值班时间内打扫。

2、电话使用条例:

(1)话机为学生会财产,由秘书处负责管理。

(2)话机仅限于学生会日常工作使用,严格禁止打私人电话,否则将对当事人做严肃处理。

(3)不得随意把玩话机,使用电话时需小心﹑仔细。不得大力按键﹑挂机,不得摔打话机,如有人为损坏,损坏人照原价赔偿并给予严肃处理。

3、电脑使用须知:

(1)办公室电脑使用需经过主席团秘书处批准,未经许可和非学生会成员不得擅自使用。

(2)除信息技术人员外,任何人不得随意拆卸、安装电脑及电脑的相关设备和配件,如发现文件因人为原因造成损坏或丢失按原价赔偿。

(3)使用电脑时勿任意下载安装、修改、删除软件和数据文件,以免影响系统运行速度、中毒或数据遗失、系统崩溃、硬件损坏等后果。

(4)请勿将数据文件资料存档于电脑系统C盘中,以免系统还原时数据遗失。使用者可在电脑固定盘符(如:D盘)下建立属于自己的文件夹,便于存取资料,重要资料应建立相应备份以免电脑发生故障资料遗失。

(5)电脑只限于服务学生会相关事项,严禁在任何时间利用公共电脑炒股、网购、上访色情暴力网页,上传或下载涉及国家安全资料,发表扰乱社会秩序的言论,散布谣言等。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均由相关个人承担。

(6)养成良好的使用习惯,不要将食物摆在电脑旁边,保持屏幕键盘及机身的清洁,负责人需做定期机身和系统的安全卫生检查。

4、其它纪律要求:

(1)进入办公室须保持衣冠整洁,不得穿拖鞋﹑背心﹑运动短裤。

(2)不得在办公室内大声喧哗打闹;非学生干部不得随意进出学生会办公室。

(3)注意节约用电,人走不忘关灯﹑关窗﹑锁门。

(4)各办公室钥匙由私人保管,不得私自配制﹑借他人使用。

第2篇:办公室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办公室工作职责,促进职能转变,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推进办公室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确保局政令畅通和办公室的各项工作高效协调运转,根据有关工作规则,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办公室全体工作人员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团结干事,谦虚谨慎,廉洁奉公,全心全意做好本职工作。

第二章主要职责

第三条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综合组织、运转、协调。

第四条负责机关日常各类文件的收签、处理、运转、保管、归档,负责保密、档案管理工作;指导检查各直属单位的公文处理、保密、档案管理工作;负责体育局印章的管理,机关打字、复印工作。

第五条负责审核修改各处室以体育局名义制发的文件、材料。

第六条负责承办全区体育工作会议、局办公会等局重要会议。办理人大、政协提案。

第七条协助局领导督察、检查本系统对上级决定及本机关决定的执行落实情况,对盟市综合目标检查的协调、安排、督察。

第八条负责体育宣传工作,协调与各新闻媒体单位的工作联系(

第九条负责全区体育出访、邀请来访等各类体育外事工作的归口管理。

第十条负责机关电子政务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发布工作,及时、准确、全面、真实的向各级各部门和领导提供信息服务。向总局和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上报各类政务信息,完成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下达的信息考核目标任务。负责政务信息报送网络的建设和管理,编辑和印发。

第十一条负责局系统综合治理、信访、接待工作。

第十二条负责全区体育事业有关文史资料的收集、整理,编印《体育志》,研究、制定体育文化工作计划及组织开展体育文化活动等有关内容。

第十三条负责局系统网站的管理、建设、维护和有关电子信息发布等有关内容。

第十四条负责局政务值班工作,及时向领导报告重要情况,协助处理各部门和盟市向局反映的重要情况。

第十五条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会议制度

第十六条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每年召开一次全区体育工作会议,每两年召开一次全区旗、县、区以上全体工作会议。会议标准和规模以及食宿标准严格按照中央及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负责局办公会通知和组织局办公会,会议内容:

(一)讨论向自治区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提出贯彻落实自治区有关精神和决定的具体意见。

(三)讨论落实自治区领导部署的有关工作。

(四)研究协调需要统筹的有关问题。

(五)研究决定所属部门、单位向局请示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其他有关工作。

第四章公文运转制度

第十八条机要秘书负责局公文收发工作。对收到的公文要进入公文管理系统登记编号,加盖公章,按业务分工送相关领导、办公室领导和对口承办的处室。

第十九条公文办理实行各处室负责和检查把关制度。各处室的公文起草后需经办公室领导审核,由分管局领导审阅签字后,方能复印、盖章、发送。

第二十条各处室正式印发的公文,由机要秘书负责将办文过程中的“文件审批单”、“拟文稿纸”、“文件审批单附页专用笺”以及完整、清楚的底稿和公文原件,收集齐全后统一立卷归档,并按《档案法》的要求,每年年底以前将上年度的公文立卷归档完毕,确保公文的完整性。

第二十一条凡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公文必须按《保密法》规定定密,绝密文件和密码电报由档案室专人保管,严格传阅手续;涉密文件应按照保密规定登记清退统一销毁。

第五章文印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文印室负责办公室各类文件、材料的打印、复印、装订等工作。文印室内严禁吸烟,严禁无关人员往来,设备摆放要合理整齐,保持清洁、干净。文印人员接到经审核签批的文稿后,分轻重缓急,按先后顺序安排打印。凡打印、复印的文件、材料,要认真登记,妥善保管。打印完的文稿要及时送有关处室校核,不得无故拖延。

第二十三条未经准许,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文印设备,不得随意将文件、材料拷贝给他人,杜绝来历不明的软件在文印室使用。文印人员对需长期保存的各种文件、材料,要进行加密处理和严格分类,并制作成光盘于每年底移交档案室保管。

第二十四条文印室要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大型会议的召开,应提前做好耗材预算、设备检修等准备工作。购入耗材要严格检查、核对、登记,谨防差错。

第二十五条文印人员要爱护文印室的各种设备,掌握机器的基本性能,能熟练操作,掌握简单故障的排除方法和一些维修知识,发现机件磨损,要及时报修、更换,保证工作正常运行。

第二十六条文印员要坚守岗位,严守保密纪律,做好保密工作,对尚未公开的打印材料,一律不得外传。对工作要做到热心、耐心、细心、诚恳,特事特办,随叫随到,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六章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印章保管:

(一)局及主要领导的印章,由档案室按照“专人管理,审批签发,依章使用,登记交接”的原则指定专人管理使用。

(二)上班时公章须置于锁具牢固的柜内,随用随锁。日常情况下,印章由专人使用和保管。特殊情况下由主要领导指定负责人临时代管。

(三)用印在办公室进行,未经主要领导批准,不得带印章外出使用。

(四)保障印章安全,发现印章被盗、被窃用、被仿制等异常现象,应立即向负责人报告,并保护现场,报告公安部门侦查。如因印章管理人员工作失职造成印章被窃,应按照《印章治安管理办法》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印章使用:

(一)印章使用时,印章管理人员必须检查是否符合用印规定,经确认后方可盖印。

(二)凡以组织名义对外联系公务,需使用局党组印章,须由档案室视情况分别报分管领导批准,分管领导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审批时,由办公室请示领导,领导同意后方可用印;使用办公室印章,须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后方可用印。

(三)正常的公文加盖印章按规定程序办理,外部门、外单位文件、材料需要加盖局或办公室印章的,应填写用印审批单,报经相关领导批准签字后方可用印。

(四)办公室机关工作人员因私需用办公室印章,须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用章。

(五)加盖印章的公文份数要与拟文稿纸所写的份数相同,多余份数不予盖章。

(六)用印规范,取印用印应准确无误,切忌弄虚作假。

第七章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机关综合档案室由专人负责,统一管理。纳入归档管理的内容包括收发文件、内部文件、传真、会议记录、合同、责任书、重要电话记录、领导讲话稿、重要照片、录相带、录音带、电脑软盘、光盘和机关会计档案等。局、各处室要及时将公文收集、整理、归档,保证公文的齐全、完整,准确反映局机关各年度的主要工作情况。

第三十条严格遵守档案保密制度和文书立卷归档制度。文秘人员承办的文件、领导讲话、会议材料(含图片、音频视频资料),办理完毕后应及时交存档案室,不得私自保管。调离本单位或长期离职人员,要将自己手中的重要文档和各种记录材料及时移交。

第三十一条严格遵守《档案法》借阅制度。借阅文档必须办理借阅登记手续,使用文档者不得拆散、抽出、调换、损坏、涂改、圈划文档内容。

第八章保密工作制度

第三十二条根据有关保密工作的需要,由局领导,有关处室负责人、文件传阅人员(机要秘书)、专职档案员组成机关保密工作小组。保密小组的职责是组织学习保密法律、法规、规章,安排部署机关保密工作,检查监督保密措施落实情况,对泄密事件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三条保密管理范围:

(一)各级各类来文中注明秘密、机密、绝密的文件、材料和密码电报。

(二)各级各部门提供的需要保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中长期规划及各种专项规划、统计数据、报告、经济监测数据及重大经济活动的情况资料。

(三)不宜公开的各种会议材料、记录、纪要和各种协议、协定、意向书、责任书以及各种来信、来访和信访批示批办件。

(四)涉及外事机密的各种文件、材料、协议、协定、会谈纪要、备忘录等。

(五)机关人事机密和党务、政务机密。

(六)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保密工作要求:

(一)切实做好涉密文件、资料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存放、销毁、归档的保密工作。

(二)密码电报、涉密文件严格按规定范围阅办。密码电报务必于当日内退回阅文室,未阅处完的,次日再送处。涉密文件要尽快阅处,妥善保管。

(三)凡阅读、使用密码电报和涉密文件、资料的人员,都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将密码电报、涉密文件、资料乱摆乱放,不得将其带出办公室阅读和使用,不得在公用电话和公共场所谈论密码电报、涉密文件、资料的内容。

(四)领导和有关人员外出参加会议领取的涉密会议文件、材料要妥善保管,不得携带涉密文件、材料外出办事、购物、参观及从事其他活动。出差回来后要及时交阅文室保管。

(五)搞好文电保密管理。各科室在制作涉密文件、资料时,必须按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并严格控制发送范围。密码电报不得复印。其他涉密文件、资料未经保密工作小组负责人批准,不得随意复制。确需复印的,视同正式文件管理。重视保密要害部门和要害部位的管理,密码电报、涉密文件由专人保管,专柜存放,每月查点一次。各处室存放涉密材料、资料的文件柜、抽屉必须上锁,人员离开办公室时必须锁好抽屉和文件柜。涉密文件、材料要按规定交档案室清销或归档。

(六)加强对手机、电话、涉密计算机及网络的保密管理。不准在无保密措施的手机、电话、电报、传真等设备中传输密码电报、涉密文件、资料。坚持密电密传、密复,明电明传、明复,不得密明混用。

(七)加强档案材料的保密管理。严禁将密码电报和涉密文件、材料作为废纸出售。应清退、销毁的密码电报、涉密文件、材料应按规定统一清退、销毁。“三密”文件销毁前要造册登记,经办公室领导批准,报保密部门备案,定点销毁并有专人监销。

(八)发现失密、泄密、窃密事件应及时报告保密工作小组,及时进行妥善处理。

第九章因公外出请示报备制度和会议请销假制度

根据中央及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情况,对我局的因公外出请示报备制度和会议请销假制度做如下规定:

第三十五条关于因公外出请示、报备制度及建立日志制度

1、局机关全体干部及直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因公(包括考察调研、参加会议、汇报衔接工作、学习培训等)外出离开呼和浩特,必须履行请示、报备手续。

2、因公外出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向有关领导进行请示。

——局主要领导外出,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和政府办公厅有关要求,由局办公室负责请示、报备。

——各副jú长、厅级干部外出,应向局主要领导请示。

——局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及直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外出3天以内,应向局分管领导请示;外出超过3天,应向局主要领导请示。

——局机关各处室副处级以上干部(不包括主要负责人)外出3天以内,应向本处室主要负责人请示;外出超过3天,应向分管局领导请示。

——局机关普通干部外出3天以内,应向本处室主要负责人请示;外出超过3天,应向分管局领导请示。

3、因公外出请示须提前填写《外出请示、报备单》,各副jú长、厅级干部、各处室负责人及直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外出请示、报备单》按规定程序,经审批同意后,送局办公室备案;其他人员的《外出请示、报备单》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本处室、本单位指定专门人负责备案,外出超过10天,应同时送交局办公室备案。

4、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及外出期间调整行程的,可口头请示、报备,并通知备案部门,及时补充请示、报备手续。

5、直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外出期间,应按职务排序确定1名负责人主持工作。

6、外出期间务必保持通讯联络畅通。

7、借调、挂职、调训、聘用人员参照执行。

8、局直属各单位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单位的请示、报备制度。

9、在国家法定假期、双休日外出,因私外出、病假等亦应履行报备手续。

10、建立日志制度。每日16:00前(周一日志可于上午9:00前报送),jú长、各副jú长、厅级干部、机关各处室负责人及直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及时报送次日工作日程至局办公室(此项工作可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专门负责)。

第三十六条关于会议请假制度

1、局机关和局党组召开的重要会议,如局务会、干部大会、党组会议、中心组(扩大)会议等,局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各单位必须按照会议通知要求确定参会人员,做好参会准备。

2、因到上级有关部门请示汇报工作、参加其他重要会议、陪同上级领导同志调研、处理特殊重要公务或因病不能参会时,须提前填写《请假报告单》,报主持召开会议的局领导审批同意后,送局办公室备案。

3、请假报告未经批准,不得缺席会议,不得安排其他人员代为参会。

4、因紧急事项需临时请假的,可向主持召开会议的局领导口头请假,经批准后,及时通知局办公室。

第三十七条关于监察通报

局监察室要加强对外出请示、报备制度和会议请销假制度执行情况的督查,对未严格执行的,要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十章办公自动化工作制度

第三十八条积极推进办公自动化建设,逐步实现无纸化办公,节俭办公。

第三十九条加强办公室机关工作人员办公自动化业务技能培训工作,逐步掌握网上办公技能。新调入办公室工作的人员,应具备办公自动化操作技能。

第四十条搞好网络系统运行的技术服务和安全保密工作。及时处理技术性故障,提供优质服务。严格执行计算机系统安全保密制度,确保计算机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十一章信访工作制度

第四十一条受理范围:

(一)反映全区体育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

(二)反映全区体育战线重点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

(三)反映全区各级体育部门管理范围内的人事方面和经费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

(四)对全区体育战线领导干部、干部职工队伍建设方面的意见、建议和其它需要体育部门处理的问题。

(五)反映各地体育市场行政执法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四十二条工作程序:

来信来访的处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综合,有关处室负责承办。具体处理程序为:

(一)处理来信

(1)拆信。对来信要随收随拆,将信封、信文及其附件一并装订。

(2)阅信。认真阅读来信,准确领会原意,重要信件要附信访摘要呈报笺,提出拟办意见。

(3)筛选。处理来信要区分轻重缓急,要信、急信要及时处理,批评、建议、咨询要及时反映、答复。

(4)呈批。对反映重要问题的来信,及时呈送有关领导批示。

(5)处理。对来信申诉或反映的问题,按领导要求和政策规定,依照工作程序处理。

(6)转办。对应由下级体育部门或有关单位处理的信件,按照领导意见和工作职责,及时转办。

(7)复信。对来信反映或申诉比较重要问题的信访,可视情况将处理意见或转办情况复信本人。

(8)登记。收到来信后要及时将来信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来信时间及主要内容、承办意见、办理结果等进行登记。

(二)接待来访

(1)接待。对来访者态度要热情和蔼,以礼相待,耐心听取来访者陈述。

(2)登记。对来访人单位、姓名、来访时间、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和结果进行登记。

(3)处理。对来访人申诉或反映的问题,按照政策规定及工作程序处理。

(4)转办。来访人申诉或反映的问题,应转请有关部门或单位处理的,要介绍到有关部门或单位。

(三)督办。国家体育总局和自治区党委、政府交办件,局领导批示查办件,一般要在三个月内办结,并上报结果,到期不能上报的,应及时说明原因,并尽快办结上报;有时限要求的,在要求时限内办结,并上报结果;本部直接查办的信访件,由办公室督办;转交有关地区、部门查办的信访件,由交办处室在期限内催办。

(四)上报、反馈办理结果。信访件办结后,凡是国家体育总局和自治区党委、政府交办件,要及时向交办部门或领导上报办理结果;有关向信访人反馈结果的信访件,要及时进行反馈。上报和反馈办理结果,先由承办处室提出办理结果报告或反馈意见,经办公室核文、局领导签批后,由承办处室办理。

(五)存档。信访件办结后,承办处室要及时将办理结果和上报、反馈情况报办公室。信访件原件和信访件办理情况由承办处室存档。

第十二章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办理工作制度

第四十三条明确责任。由办公室具体分管负责,做好接收、交办、督查和审核工作。各承办处室由处长(主任)负责,并落实专人办理。最后由jú长审核同意后上报。

第四十四条如期办理。所有建议、提案应在3个月内办理完毕。确因承办数量多、难度大难以办结的,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各承办单位在接到办理件后的2个月内,将办理结果送办公室。

第四十五条加强沟通。各处室在正式答复前,要与代表和委员进行至少一次的直接沟通联系,主动听取代表、委员或党派团体对办理工作的意见。承办中遇到不清楚的问题时,要及时了解建议、提案的意图和具体情况。力求办理一件,满意一件。

第四十六条注重调研。要将办理工作与调研工作密切结合起来,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找准问题的症结所在。对一些建议、提案中事关全局和政策性比较强的问题要进行专项的调查研究。对重点建议和提案,特别是党派团体提案,处室负责人要参加调研,力求使问题得到

妥善解决。

第四十七条讲求质量。要在提高办理的“面商率、解决率、满意率”上下功夫,不断提高建议、提案的答复质量。答复要符合政策,有的放矢,不说大话、空话,切忌答非所问、敷衍应付。对代表、委员在建议、提案中提出的问题和要求,凡有条件解决又在工作责任范围内的问题,一定要想办法抓紧解决;条件不成熟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帮助解决;对因客观条件限制或法规、政策因素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向代表、委员解释清楚,以取得代表、委员的理解。对办理结果反馈不满意的建议、提案,原则上要退回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答复。

第四十八条对不属于体育局答复范围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要及时与人大、政协、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及早转退。

第十三章外宾接待制度

第四十九条接待原则

严格按照中央及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执行。接待要求包括有利公务、热情周到、务实节俭、严格审批、定点接待。

第五十条接待范围

接待范围包括:国外来宾,香港、澳门、台湾来宾(以下通称“贵宾”),国家体育总局等上级部门和区内外有关单位派员来我局观摩考察、参加比赛、办理公务活动及自治区党委、政府交由我局牵头承办的调研、商洽、会展、协作以及承办体育比赛等工作的有关人员。

(一)到我区有观摩业务、参加体育比赛的贵宾、官员及随行人员;

(二)来我局考察、检查及业务指导的上级部门领导及随行人员;

(三)来我区考察调研、洽谈体育合作的兄弟省市体育部门的人员,确需接待的;

(四)参加我局主办或承办的各种国际、国内体育赛事的嘉宾,确需接待的;

(五)来我局协商、汇报工作的盟市党政领导,体育部门有关负责人及随行人员,确需接待的;

(六)经局主要领导同意需要安排的其他接待。

第五十一条预算管理

贵宾接待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接待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加强接待费预算管理,控制预算规模,在核定的年度接待费预算内安排接待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接待。

(二)临时承接中央或自治区交办的重要贵宾、官员,其接待费预算在总额内调整,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三)对应邀来我区的贵宾、官员应当根据互惠对等原则或外事交流协议等,区分为全部招待、部分招待和自理。

(四)无互惠对等原则及外事交流协议的,招待天数不得超过5天(含抵、离境当天),招待人数按内部规定执行,超出规定天数和人数的,一律自理。

内宾公务接待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公务接待费不得超过当年部门预算中基本公用经费预算的2%。公务接待费要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在年度接待费预算总额内开支,发生的公务接待费列入“公务接待费”科目,单独列示。

(二)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分管财务负责人审批。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开支及陪同人员姓名、职务等内容,于每季度末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公示。接待费资金支付要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三)要正确划分公务接待费与会议费、培训费、正常差旅费以及其他办公经费的界限,合理归集费用,全面、真实反映本单位公务接待情况。公务接待费在单位决算中如实列报,不得采取瞒报、虚报或其他变通办法列支。

(四)以下支出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

1、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

2、借接待名义组织与接待任务无关的会餐、宴请,或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发生与接待无关的其他购置费用;

3、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安排专场文艺演出,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的活动,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所发生的费用;

4、与公务接待无关的其他费用。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接待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不得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直属单位和企业等摊牌、转嫁费用。

第五十二条接待办法和要求

贵宾接待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凡属副部长级以上或相当副部长级的重要贵宾代表团来访以及自治区以上副部级领导涉及我局接待的等重要外事活动的接待计划,报自治区接待办审批后执行。

(二)凡属副部长级以上或相当副部长级的重要贵宾代表团来访以及自治区以上副部级领导来访,由局领导及办公室主任等一到两人迎送并陪同活动。

(三)礼品管理。各涉外部门应严格遵照国务院《关于在对外活动中不赠礼、不受礼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在对外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几项内部规定》的文件精神办。在对外交往中,一般不向对方赠送礼品,也不接受对方的礼品。在对外交往中,严禁公开示意或暗示对方赠送礼品。严禁以托对方代购物品为名,变相索要财物。在对外交往中,如对方赠礼而难以谢绝,可以收下,但一般不回礼。需要回赠或赠送礼品时,应送有宣传价值,有地方特色,有纪念意义的小礼品,不得送厚礼。各单位以及个人所收礼品,按照规定,一律上交,一般性小礼品、纪念品可由受礼单位留用或处理给本人。

内宾公务接待由办公室统一负责,严格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接待标准

省部级领导接待需报自治区政府接待办,按照自治区接待办的接待方案进行接待,其他人员安排如下标准接待。

住宿标准:

贵宾接待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住宿应当注重安全舒适,不追求奢华。副部长级及以上人员率领的代表团,可安排在五星级、四星级宾馆;司局级及以下人员率领的代表团以及其他一般代表团,安排的宾馆最高不超过四星级。

(二)住房标准:副部长级及以上人员可安排套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

(三)可结合实际情况与符合条件的宾馆签订长期合作协议,争取优惠价格。

内宾公务按以下标准执行:

厅局级领导安排住普通单间,县处级及以下人员安排住标间。住房内一般不摆放水果、鲜花、香烟、饮料等用品,除特殊情况外,不再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住宿地点应安排在我局指定协议酒店,住宿费按照合同价由来宾自行结算。

就餐标准:

贵宾接待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日常伙食招待应当注意节俭,严格根据伙食费标准选择菜品,提倡采用自助餐等形式。

(二)日常伙食(含酒水、饮料)标准,根据自治区有关确定执行,但不得超过以下标准: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级每人每天600元;副总统、副总理和正、副议长级每人每天550元;正、副部长级每人每天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00元。

宴请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三)宴请严禁讲排场,原则上安排在我局内部的宾馆和招待所,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杜绝奢侈浪费。除宴会外,提倡采用冷餐会、酒会、茶会等多种宴请形式。

(四)宴请费(含酒水、饮料)标准:自治区副省级以上领导出面举办的宴会,每人每次400元;厅局级以下人员出面举办的宴会,每人每次300元。冷餐、酒会、茶会分别为每人每次150元、100元、60元。

(五)在自治区期间,宴请不得超过2次,包含赴盟(市)或旗(县、市、区)访问时,由盟(市)、旗(县、市、区)接待单位或有关单位联合安排的1次宴请。

(六)对重要团组,经相关领带批准,可适当安排民族礼仪。

内宾公务按以下办法执行

来宾就餐原则上安排自助餐,安排桌餐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由厅级领导带队的来宾;

2、就餐人数在8人以上,15人以下;

3、住宿地点无自助条件的可安排桌餐。

安排桌餐应按以下标准掌握,中餐、晚餐标准每人每餐为司局级80元、县处级70元、工作餐30元,早餐20元。自助餐或工作餐一律不得提供香烟和酒水,菜品以地方特色菜、家常菜为主,不得安排高档菜肴和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

陪餐人数:

贵宾接待按以下办法执行:

我局陪同人员人数,应当根据礼宾要求,从严掌握。来宾5人(含)以内的,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1以内安排;来宾超过5人的,超过部分原则上在1﹕2安排;如需陪同来宾赴盟(市)或旗(县、市、区)访问期间,陪同人员的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开支标准按照自治区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内宾公务按以下办法执行:

接待来人5位以下的,陪餐人员不得超过2人;来人5-10位的陪餐人员不超过3人;来人10位以上的,陪餐人员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公务接待需要局领导陪餐的,要严格控制次数和人数,具体由办公室负责统筹安排,避免多头、多次陪餐。由各处室,直属各单位负责接待的客人一般不安排局主要领导陪餐,确实因工作需要用餐的其他人员按工作餐安排。

乘车标准

贵宾接待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用车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除少数重要贵宾乘坐小轿车外,其他可视人数多少安排小轿车、中巴士或大巴士。在符合礼宾要求的前提下,出行应当集中乘车,减少随行车辆。

(二)接待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与资质合格、运营规范的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

(三)贵宾赴盟(市)或旗(县、市、区)访问时,应当按级别乘坐相应交通工具,副部长级及以上可提供飞机头等舱和火车软席(含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火车高级软卧),其他人员可提供飞机经济舱和火车软席(含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火车软卧)。

内宾公务按以下标准执行:

原则上不安排车辆接送,确实需安排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车辆保障。并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四)确需要安排体现我区草原文化特色和少数民族待客习惯的敬酒、献歌、献哈达等民族礼仪的,应严格控制规模、范围和时间,同一批接待对象一般只安排一次,不得多地重复安排民族礼仪活动。

(五)严格控制接待范围。不得随意增加接待对象或提高接待标准,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六)严格执行接待标准。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礼品等。

第五十四条接待审批制度

(一)事前办理审批手续。建立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应当依据贵宾及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单位通知、公函安排接待活动,无通知、公函的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局机关各处室根据来函要求需要安排住宿、用餐等事项的,需事先与办公室联系,经办公室审核符合接待范围的,再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办理审批手续,未履行报批手续,一律不予安排接待。

(二)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经办人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后报送分管局领导审批,审批同意后由办公室根据情况确定接待标准,并交机关事务中心安排接待事宜。

(三)公务接待费报销。每一批次接待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有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凭通知、公函、公务接待审批单、发票和接待清单报销接待费支出,未附公务接待审批单、接待清单的,一律不予报销。

(四)接待费应一事一结,不得签单挂账,严禁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严禁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费用。

(五)接待费用的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执行,具备条件的宾馆、酒店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

第五十五条接待地点

一般性公务接待活动原则上安排在本单位餐厅,确需在酒店接待的须到局机关制定协议酒店就餐。各处室、直属各单位自行组织召开的项目论证会、业务工作会、座谈会等一般性会议不安排宴请,确需在机关餐厅就餐的,只在中午安排自助餐,有关费用由组织单位自行承担。

第五十六条监督检查

局监察室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一)接待经费的预算和开支应应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擅自提高接待开支标准的;

2、计划未经批准接待的;

3、违规扩大接待开支范围,或报销与接待无关费用的;

4、虚报接待级别、人数、天数,套取接待经费的;

5、使用假发票报销接待费用的;

6、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四章体育宣传工作制度

第五十七条自治区体育局重大事项通过实施新闻发言人制度,逐步形成组织健全、职责明晰、管理集中、运转高效的新闻发布制度,严格发布工作管理。新闻发布工作由局新闻发言人和联络员共同完成。新闻发言人必须熟悉各方面工作情况,具备过硬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政策理论水平,具有较强的协调组织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新闻发言人根据局党组授权对外发布新闻信息,其言论代表自治区体育局的立场,不得以个人名义对外发布信息。新闻发言人负责审查新闻发布的内容,确定宣传报道口径,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通报可公开传播的信息,审阅新闻稿件。新闻联络人由办公室负责新闻宣传工作同志担任。其主要职责是协助新闻发言人做好有关新闻发布工作;在新闻发言人授权下主持日常的新闻发布、接受采访、回答咨询等;负责联系记者、受理采访要求、传发新闻稿件及其他具体事项等。联络员负责与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新闻工作者协会、自治区各新闻媒体保持经常联系,做好本单位新闻发布工作的日常组织。

第五十八条自治区体育局将通过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答记者问、新闻通稿等形式,对阶段性重点工作、重大事项、有关政策、体育热点难点问题和重要活动,及时通报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自治区体育局新闻发布会由局办公室统一组织,并在举行新闻发布会前3天,报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审批。各直属单位和机关各处室不得擅自举行新闻发布会。

第十五章督察制度

第五十九条督查内容

(一)国家体育总局、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体育工作的重要文件、工作部署、决定事项及体育局的重要文件、工作部署、决定事项等贯彻落实情况。

(二)国家体育总局、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局领导的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国家体育总局、自治区党委、政府转来的批办件,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情况。

(四)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工作完成情况。

(五)上级要求查处的案件。

(六)局领导确定的督办事项。

第六十条督查分工

综合性督查,在jú长和分管办公室工作的副jú长的领导下,由办公室组织和协调;单项性督查,在分管副jú长领导下,由有关处室负责实施。

第六十一条督查程序

(一)登记。收到有关文件、承办件和交办件要认真登记,写明来文时间、单位(或交办人)、查办事项内容等,确定是否列入督办事项后,报局领导审定,交办公室主任签批和领导批示。

(二)拟办、审批。办公室主任根据需查办文件、批件的内容,提出办理意见和督查意见,送分管局领导审批;重要件送jú长审批。局领导的交办件,已指明承办人的,由承办人承办或督办;没有指明承办人的由办公室主任指定承办和督办人。

(三)督办。查办件经局领导审批后,正式立项,送交有关处室办理。办公室及时催办,了解办理进度,保证按期报结。

(四)反馈。办理完毕后,要将办理情况及时回告局领导,需向国家体育总局、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其他领导书面报告的,应将报结文稿送办公室核稿,由办公室反馈回报并立卷归档。

第十六章电子政务及网站管理制度

第六十二条局办公室负责电子政务及网络系统软硬件的日常维护管理、公文信息的处理发布等工作,并对单位办公自动化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网管员及操作员要自觉遵守各项工作制度,上班期间一律不得在电子政务网专机上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严禁玩游戏、上网聊天、炒股票、看电影等。

第六十四条要自觉服从局电子政务网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更改专用网络内每台计算机的IP地址参数,如确需更改的,须经局办公室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六十五条网管员负责对本单位电子政务网的网络设备、计算机系统软硬件等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系统一旦发生故障,要及时维修,确保网络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第六十六条杜绝互联网计算机与公文计算机一体办公。要积极参加局组织的专业知识培训班。

第十七章体育文史、体育文化工作制度

第六十七条根据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要求,体育文史、体育文化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职责:

(一)负责局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对体育项目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项目进行审核上报;对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进行汇总、筛选。

第六十八条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自治区关于体育艺术、新闻出版(版权)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体育文史资料、体育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研究指导全区体育文史、体育文化事业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制定全区体育文史、体育文化工作规划,指导、协调体育文史、体育文化产业发展;参与规划、指导全区重点体育文史、体育文化建设。

(五)综合管理全区体育文史、体育文化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扶持代表性文化艺术品种,保护、挖掘、整理、弘扬民族传统的优秀体育文化艺术,负责对申报自治区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项目进行审核上报;对申报自治区级非物质体育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进行汇总、筛选;提高全区竞技体育运动水平,繁荣和发展少数民族体育文化、体育事业,推动各门类艺术、重点体育项目的发展;归口管理全区性重大体育文化活动。

(六)综合管理全区体育文化事业和少数民族群众性体育活动,促进少数民族体育文化的发展;指导、协调全区各类体育文化、体育事业的建设与发展。

(七)综合管理全区体育文史资料、体育文化、文物保护和博物馆筹建工作,指导全区体育文物搜集、整理、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

第十八章学习制度

第六十九条办公室机关工作人员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不断提高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在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努力把办公室建设成为廉洁、勤政、高效、务实的办事机构。

第七十条加强办公室机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学习,通过组织培训和个人自学,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一切反映当代世界发展的新知识,学习办公室工作的各项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全室干部职工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十九章考勤制度

第七十一条遵守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建立考勤制度,是否出满勤作为年终考评的一项内容。

第七十二条因病请假,需将医生出具的病假证明连同请假单报办公室分管领导,超过三天的需报jú长请假。因事请假,应填写请假单。请假一日的由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批;请假一日以上的由jú长审批。

第二十章值班工作制度

第七十三条局办公室总值班室实行每日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承办领导交办的任务,处理好来往电话、传真、函件及突发事件,实行交接班制度,不得擅自离岗。“春节”、“国庆”法定假日实行局领导、办公室领导带班,处室负责人值班制。

第七十四条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尽职尽责,恪尽职守,值班期间不得擅离职守,有事应事先请假,并提前找好替班人,严禁漏班和空岗。

第七十五条值班期间值班人员要认真填写值班记录;遇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或接到举报、投诉、通知,要做好记录并及时报业务分管领导,并根据领导批示作出相应处理。

第七十六条值班期间,值班人员不得把亲属、朋友等非单位人员带入值班室,不在值班室接待私人客人,不得饮酒。

第七十七条因值班人员疏于职守,接到下级机关的报告,上级机关、相关部门“指示”、“通知”等,未及时处理而造成贻误工作的,将追究值班人员责任。

第七十八条值班人员不得随意向外人提供领导及机关工作人员的家庭地址及联系方式。

第七十九条办公室负责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值班情况,发现缺岗、漏岗和空岗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和行政处分。

第八十条局内的节假日值班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因故不能参加值班的应提前向办公室通报。值班表排出后,因故不能值班的,可做处室内的相互调整。

第八十一条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包括非领导职务)人员,均有节假日值班的义务。

第二十一章卫生管理

第八十二条局工作人员要讲究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保持办公室内外清洁美观,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不准随地吐痰,乱扔纸屑、烟头、瓜果、皮核,及时清理办公室垃圾。

第八十三条室内办公用品和各种用具存放整齐有序,不准在室内随意堆放物品、燃烧废纸、乱贴乱画。

第八十四条周一至周五安排专人负责全局卫生保洁工作,制定卫生安排表,局工作人员严格按卫生安排表执行。

第二十二章物品管理

第八十五条办公用品的购买、分发统一由办公室负责。

第八十六条办公用品的管理。办公用品入库、出库要登记。物品购买后,专门建立一本保管帐,写清入库的时间和数量,领用时,由各处室负责人在办公用品登记本上注明所领办公用品名称、数量,并签字。同时办公过程中已使用过的信封、文件袋等物品可以与各直属单位交流使用,打印纸文件纸可正反面使用。

第八十七条办公室电脑只限于工作使用,严禁用于玩游戏、炒股票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所有电脑,未经领导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拆、换任何部件、配件、外设,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章车辆管理制度

第八十八条为加强局机关车辆管理,确保公务用车便捷、及时、安全、顺畅,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副jú长以下领导根据自治区有关要求原则上不配备专车,但本人因工作用车时,由车队统一调度保障。

(二)保证各处(室)工作时间公务用车。

(三)局机关车辆由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集中管理,统一调度。

(四)各处(室)市内公务用车,由处室确定专人负责填写《局机关派车单》,经处(室)领导签批后提前30分钟交车队,由车队调度调配车辆。

(五)局领导长途用车,请提前一天告知车队,以便做好出车准备。各处(室)因公长途用车,须经用车处(室)提前一天填写《派车单》,由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主任、分管局领导签批,车队安排配车。

(六)局机关各处(室)承办的各类会议、活动用车,需经会务组提前2天填写《派车单》,由中心主任、分管副jú长签批,车队配备车辆。

(七)局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伤、急病等特殊情况用车,由车队免费提供。

(八)车队所有车辆节假日期间没有公出派车任务时,一律将车辆停入机关车库内,不得将车开回住地或露天停放。

(九)局机关车辆的使用、维修、保养、报废、更新驾驶员执照的年检、换证等管理工作,由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车队具体组织实施。

第3篇:公司办公室工作制度

一、办公室工作人员均要严格遵守纪律,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二、办公时间要坚守岗位,外出办事要向本科室负责人报告去向、时间并保持工作联系;每个科室要合理安排,除特殊情况外不得空岗。

三、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不得在办公区域打闹、喧哗、打扑克、下棋、吃零食,不准办私事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四、办公室工作人员都要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所承担的工作,做到当天工作当天完成,不积压、不拖延、不失误。

五、建立请示汇报制度,凡是在职权范围内的事情要积极解决,解决不了的事情要逐级向领导请示。凡是领导交办的工作,完成后必须逐级向领导汇报办理结果,使工作衔接紧密、善始善终。

六、搞好科室与科室、同志与同志之间的团结协作,互相帮助、互相学习、齐心协力搞好办公室各项工作。

七、积极参加机关和办公室各项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

八、接人待物要讲文明礼貌。对机关、其它部门、基层和外来办事人员要热情接待,态度和蔼,能办的事情不推诿扯皮,不能办的事情要耐心说明情况。

九、答复问题要有政策依据,不得信口开河或带有随意性,对拿不准的问题,要向领导请示报告或主动介绍到其它部门。

十、各科室要保持清洁卫生,物品摆放要整齐有序,创造优美舒适的工作环境,做到衣帽整洁,仪表大方,争做文明机关工作人员。

十一、上述工作制度,每个科室要每月进行一次检查、总结,办公室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表扬先进,促进工作。

第4篇: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制度

一、考勤制度

1、严格实行工作日上午、下午上班双签到制度。

2、行政股责成专人建立和管理签到薄,每日上午8时15分以前和下午14时45分(暑期15时15分)以前将签到薄收存,不得补签,每月汇总,报分管副主任。

3、严禁迟到、早退;无故半日不到岗视为当日旷工。

4、上班时间不准串岗溜岗聊天,不准干与工作无关的事项,除特殊情况外不准会私客,保持严肃紧张的工作秩序。

5、严格请假制度,半日以内须向分管副主任请假,半日以上、2日以内须书面向分管副主任请假,2日以上须书面向主任请假。遇急事来不及履行规定手续的,应事先电话告知并在事后及时补充书面材料,否则视为旷工。因公外出不能按时签到须电话告知。请假手续由行政股登记,以月统计汇总。

二、值班制度

1、坚持24小时全天值班制。工作日上班时间由行政股承担;工作日非上班时间和休假日由值班人员承担。行政股每月月底前将下月值班表印发给办公室全体人员,并提醒督促值班人员按时值班。遇重大活动和特殊情况,由办公室统筹安排。

2、值班人员要忠于职守,坚守岗位,严禁脱岗、漏岗,严禁外单位职工或亲属代值。本人若有特殊情况需与办公室其他值班人员调换,须提前告知行政股。

3、值班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详细填写值班记录簿,对接到的各种电话、传真电报要视轻重缓急做好登记,该急办的要马上办,该请示的立即请示,该次日处理的要移交次日值班人员或行政股人员。

4、值班人员要做好保密工作。对涉密性文件、传真、领导指示和电话记录等不能随处乱放,严防失密、泄密。

5、值班人员在交班前要搞好值班室的卫生工作,交班时要保持值班室整洁卫生,物件存放有序。

6、通讯员值班室必须保证全天有人,随叫随到。通讯员在服务好县长、副县长的同时,在办公室值班人员遇特殊情况需要短时间离开的情况下,做好临时替班工作。

三、学习制度

1、每星期二、四早8时15分——8时45分为集中学习时间。遇有特殊情况,由主任确定变更或取消。

2、党支部责成专人确定学习内容,做好学习考勤登记。

3、全体工作人员要准时参加集中学习,有事缺席须提前告知办公室领导或行政股,有事早退须向主任请假。

4、除组织集中学习外,办公室工作人员要加强自学,积极参加各种培训,认真学习相关知识,不断提高素质和水平。

四、卫生制度

1、每星期一清早8时前,全体工作人员要参加党政办公大楼院内的卫生区大扫除。行政股责成专人做好登记汇总。

2、搞好各自办公室的室内外卫生,做到办公设施布置整齐,办公用品存放有序,室内空气流通,窗明几净;办公室工作人员要衣着整洁,举止文明,严禁随地吐痰,严禁乱扔烟头、纸屑。

3、行政股制定可操作的办法,每月对各个办公室的卫生状况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结果报分管副主任。

五、会议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政府工作规则》中制定的会议管理制度。

2、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会务工作由行政股牵头、办公室相关人员配合承担;县政府决定召开的全县性会议,由行政股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筹备;特大型会议由专门的会议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县政府专题会议和部门提出以县政府名义召开、或需分管县长参加的的全县性会议,由承办部门组织筹备,行政股和相关人员予以指导落实。

3、综合性会议的材料和县长的会议材料由分管副主任牵头、资料动态股配合完成,各位副县长的专业会议材料一般由资料动态股的对口文秘人员与相关部门承担。

4、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确定专人整理,由县长签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对口文秘人员或由办公室主任指定专人整理,由分管副县长签发。

5、认真搞好各种会议的会务组织工作,做到会前周密安排,会中搞好服务,会后督促落实。

六、公务接待制度

1、严格按照接待程序搞好接待,做好与接待办的工作协调。

2、行政股责成专人管理公务接待卡,严格执行接待卡管理制度。

3、接待人员要服饰整齐,仪容整洁,文明礼貌,谦虚谨慎,不卑不亢。

4、对来宾临时提出的动议和要求,须请示主任或政府领导同意后及时做出妥善的安排或答复,不得擅自做出主张。

5、严禁酗酒。接待人员饮酒要以礼相待,不得过量饮酒,谨防失礼失态。

6、牢固树立安全意识,确保来宾的人身财产安全。

7、坚持内外有别,严守外事纪律,做好外事接待的安全保卫和保密工作。

七、来信来访制度

1、对来访群众要和蔼、热情,对来访者反映的问题要根据有关政策法律等给予实事求是的解释。能当即答复的应立即给予答复,不能当即答复的要予以转办处理。

2、对反映的问题紧迫或出现意外情况,要立即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通报情况,必要时报告主任和分管县长。

3、办理群众来信要及时拆封,详细阅读,认真登记,并根据分管副主任签注的处理意见,及时移送有关领导或部门。

4、遇群众集体上访,要了解和掌握基本情况,做好信访人员的稳定工作,并及时报告主任、及时通知信访部门。

八、保密制度

1、严格遵守保密守则。不该说的秘密不说,不该看的秘密不看,不该知道的秘密不问。

2、不准在私人信件、信息网络、电子邮件及其他私人资料中涉及秘密事项;不准私自复制、摘抄绝密文件。

3、机要人员要严格执行收文、发文、阅文登记等制度。

4、不准私自将各类密级文件带出阅文室。外出工作必须携带秘密文件的,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同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文件安全。

5、秘密文件传阅要专人管理,阅读文件要在阅文室和办公室进行,县级领导阅文要由机要人员专送专取,不能由非机要人员往来传递。秘密文件非特殊情况不得外借,急需借阅者必须持单位介绍信,经政府办主任批准,并履行登记手续,及时收回清退。

6、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可能泄露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立即报告主任和分管县长,通知有关单位。

九、印章管理制度

1、行政股责成专人管理和使用印章。保存印章的桌柜要牢固加锁,使用后要及时收存锁好,不得随意放置。要注意保养印章,防止碰损,及时清洗,确保印迹清晰。

2、严禁将印章私自带出办公室外使用。确需在办公室外使用的,须请示主任批准后由印章管理人员亲自携带印章到场监印。

3、使用政府印章须经政府领导批准,使用办公室印章须经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各类文件、函件盖章须经分管副主任签字。印章管理人员确认符合用印的手续后,在用印登记簿上逐项登记,并由用印单位承办人签字,方可用印。

4、加盖印章时,印章应加盖在落款的年月日处,“齐年盖月”(用印章的左边缘与落款日期的年相齐,月日盖在印章的下面),印迹端正、清晰。联合行文时,各单位的用印要顺序得当、排列整齐。

5、严禁在空白凭证和空白纸张上加盖印章。

十、办公设施管理制度

1、爱护电脑、打印机、文件柜、办公桌椅等办公设施,妥善保管办公室各种文件资料。

2、电脑、打印机等设备必须按规定程序操作,及时清洁保养。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报告,由专业人员处理。

3、工作时间严禁利用办公室电脑、打印机从事一切与业务无关的操作内容。

4、电脑、打印机、录音笔、存储器等设备严禁私自外借。若因违章操作或外借造成损坏或丢失的,责任自负。

5、办公必需的纸张、墨粉等耗材由行政股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建立和完善登记、签字手续,杜绝人为的浪费行为。

第5篇:党政办公室工作制度

为了做好党政办公室工作,明确办公室人员职责,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更好地做好“三服务”工作(服务领导、服务部门、服务基层),确保政令畅通,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特制订办公室人员制度。

1、值班安排。

2、工作人员职责。值班人员协助负责做好当天的工作,其他办公室人员确有特殊或另有工作,应互相通气,在上班过程中办私事不得超过15分钟,如没有其他工作一律应在办公室上班。原则上工作人员不得在工作期间进行私人会客,如确有特殊应请示主管领导同意,并在规定时间内回办公室上班。工作人员应做好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办公室分管领导、办公室主任、值班人员通讯应24小时保持畅通;如遇特殊紧急情况时,办公室24小时要有人值班,确保电话接听、传真接收等工作正常。

3、严格执行上下班制度,不得迟到和早退。如迟到15分钟或早退15分钟应向主管领导说明原因,无正当原因视作旷工处理。

4、会前准备工作。在召开会议前20分钟,办公室相关人员应到会议室做好相关的卫生、打铃(提前10分钟)、茶水、音响等工作。

5、办公室人员非公事需要不得动用电脑,不得利用电脑炒股票、打游戏、聊天等非工作需要。

6、文件的发文处理。办公室分管领导对各部门或各分管领导的撰写下发的文件作最后把关。以党委文件发文的应请示书记同意,以政府文件发文的应请示镇长同意。

7、办公室人员应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整体素质,尤其是公文写作处理及电脑打字、编辑、油印、复印、传真等方面的工作,力求做到里里外外一把手。同时进行不定期的考核。

8、办公室人员需树立强烈的政治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应待人诚恳,团结协作,和睦相处,无怨无悔工作,做到“分工不分家”,绝对服从分管领导或主任的统一调配,扎实做好“三服务”工作。

强化十种意识做好办公室工作

办公室在一个部门中居于特殊地位。做好办公室工作,对于完善领导决策,推动工作落实,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树立良好形象起着重要作用。要做好办公室工作,必须加强办公室队伍建设,强化十种思想意识。

一是参谋意识。办公室是领导决策的参谋部,办公室的同志都是“参谋长”。既然是“参谋长”,就不能混同于一般的“小兵”,不能只是坐等“听喝”,奉命办事,背动工作,而应围绕“中心”工作,贴近领导思路,积极做好决策眼务。当好参谋应做到四个方面:一要贴近领导,与领导“同频共振”。想领导之所想,谋领导之所虑,力争谋在关键处,谋在点子上;二要超前运作,不做事后“小诸葛”。在决策前要提前介入,先行调研,结合实际,提出一些建议和意见,供领导决策参考;决策中,要注意了解社会动向,及时反馈信息,确保决策客观可行;三要敢于进言,善于出谋划策。作为“参谋”就要敢为领导出谋划策,拾遗补缺,既能发现问题,又善于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建议。当然进言时,要注意方法,不可把自已观点强加于领导,做到“献计不决策”;四要出于公心,不向领导进馋言。“参谋人员”只有出于公心,参谋的东西才有价值。办公室人员切忌出于私心进馋言,这样不仅会导致领导决策出现偏差,而且会影响干群团结,影响领导形象。

二是服务意识。为领导、为基层、为群众搞好服务是办公室重要工作职责。服务工作搞得好不好,能不能让领导满意、基层满意、群众满意,是衡量办公室工作的根本标准。一要做好决策服务。在领导决策前和决策中,办公室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及时提出具有价值的信息、意见和建议,凡事想在前、做在前、服务在前,真正成为领导称心的参谋助手。为领导服务还应注重把好办文、办会关,努力精简文件,压缩会议,减少领导一般性应酬活动,为领导挤出更多的时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二要做好协调服务。对内要强调团结协作、步调一致,对外要理顺和处理好各种工作关系,既坚持原则,又注意工作的灵活性,确保政令畅通;三要做好日常服务。接听电话、办文办会、编发信息等,这些工作看起来是小事,但事事件件都与中心工作紧密相连,耽误了就是大事。因此,不论是政务工作、事务工作,还是后勤保障,哪一个环节都不能疏忽大意,不能出现差错。办公室日常服务既要雷厉风行、积极主动,又要一丝不苟、缜密处理,要做到忙而不乱、有条不紊,确保机关日常秩序和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是大局意识。办公室工作要紧紧围绕大局,搞好信息调研、协调促进、督查落实,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维护班子团结也是大局。团结才有战斗力、才有凝聚力、才有号召力、才有生产力,才能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办公室的同志一言一行、一时一事,都要从维护领导形象、维护班子团结出发,做到不说不利于班子团结的话,不做有妨领导形象的事。同时要搞好人与人、科室与科室、单位与单位之间的团结,协调好方方面面,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能动性,形成抓工作、干事业的强大合力;还要妥善处理好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个人利益与群众利益之关系,人人为大局着想,个个为大局献力。

四是求实意识。办公室人员要做到五实:①思想要求实。牢固树立实事求是、求真务实、一切从实际出发的思想观念,以是否符合客观实际、是否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最高衡量标准;②作风要务实。调查研究要摸实情、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不做表面文章;上报信息要以实为本,不凭空捏造、无中生有;汇报工作要讲真话、说实话,不夸夸其谈,不弄虚作假;总结经验

不故意拔高,不搞“假、大、空”,真正做到说话让人相信,办事让人放心;③工作要扎实。办公室的同志除自身工作要说干就干、雷厉风行、干就干好之外,更重要的是协助领导抓落实。抓落实的主要手段是加强督促检查工作,要把督查落实作为大事来抓。一要抓住全局性、宏观性问题,组织力量进行集中督查,全力推动领导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实施;二要抓住重点、难点、热点问题,进行专项督查,努力促进群众最关心的问题得以解决;三是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人大、政协意见、建议、提案和领导批办(交办)件的督查,做到事事有交待、件件有回音;④办事要踏实。把领导交办的、部门托办的、群众要求办的事,要放在心上,快办办好,件件落实,做到不敷衍、不应付、不推倭,言必行、行必果;⑤做人要老实。办公室人员要永远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为人处事,不阳奉阴违,不欺下瞒上,不火上加油,不落井下石,堂堂正正做人。

五是创新意识。创新,是一个单位前进发展的内在动力。创新不是一句空话,要落实到具体工作中。信息调研要密切关注及时反映社会、经济活动中的新观念、新变化、新动向;出谋划策要紧紧围绕“中心”和人们关注的问题,提出新思路、新对策、新举措;督查协调要有新办法、新手段、新途径;在文字工作上要有新思想、新观点、新语言。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更好地发挥办公室的职能作用。

六是学习意识。社会在发展,时代在更新,办公室人员的知识也必须随之而更新。办公室要“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形成新认识,开辟新境界”,适应新形势,必须加强学习。一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政治觉悟和政策水平;二要加强科技知识学习,提高超前思维和参谋能力;三要加强法制常识学习,提高依法行政和管理水平;四要加强本职业务学习,提高业务能力和写作水平。

七是窗口意识。办公室是一个部门面向社会、面向群众的窗口。办公室人员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会直接影响到部门形象和领导声誉。因此,办公室人员要从一点一滴的细微小事做起,高标准、严要求,注重道德修养,提高内在素质,培养良好作风。要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对前来办文办事、联系工作的人员和来访群众,要热情接待,不可盛气凌人,消除“门难进、脸难看、话难说、事难办”的现象,要从“热心办、马上办、认真办、办得好”上下功夫,树立“热情、文明、勤政、高效”的良好形象。

八是奉献意识。有人把办公室称为“不管部”,无事不管,无事不问,从年头忙到年尾,常常有假无休,有夜难眠,加班加点,既辛苦又清贫。没有吃苦耐劳的作风,没有无私奉献的精神,是难以做好办公室工作的。办公室人员必须树立不计较个人得失、为事业而献身的崇高精神,要正确处理苦与乐、得与失、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吃苦在前,享受在后,乐于奉献;要不为名利、埋头苦干、任劳任怨;要经受得起各种误解、委屈和挫折,包容得起酸甜苦辣;要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荣誉感,以只争朝夕、无私奉献的精神投入工作。

九是律己意识。办公室人员事事、时时、处处都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在政治上,要有坚定的信念,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大是大非问题面前,站稳脚跟,旗帜鲜明,经受得起大风大浪的考验;在工作上,要爱岗敬业,勤勤恳恳,兢兢业业,奋发进取,做到“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行行争先”;在生活中,要勤俭朴素,两袖清风,“宁公而贫,不私而富”,警惕各种腐败思想的侵蚀,管住自己的腿,不去不该去的地方;管住自己的嘴,不吃不该吃的宴请;管住自己的手,不拿不该拿的东西,树立廉洁勤政的公仆形象。

十是进取意识。美国著名军事家巴顿将军有句名言:“不想当将军的士兵不是好士兵”,不想“扛红旗”的工作人员不可能把工作干得很出色。办公室人员要强化与时俱进、争先创优意识,争创一流的作风、一流的服务、一流的效率、一流的业绩、一流的形象,努力开创办公室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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