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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党内监督条例

2016-09-06 11:30:30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修改党内监督条例(共5篇)党内监督条例教案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教 案目标和要求:通过本课的学习,使全系统党员干部详细了解《党内监督条例》发布的过程和背景,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党内监督条例》的重要意义,掌握《党内监督条例》主体内容和特点。授课重点:1、深化思想认识,详细了解《党内监督条例》发布的过程和背景。2、加强学习,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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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监督条例教案
修改党内监督条例 第一篇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教 案

目标和要求:通过本课的学习,使全系统党员干部详细了解《党内监督条例》发布的过程和背景,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党内监督条例》的重要意义,掌握《党内监督条例》主体内容和特点。

授课重点:1、深化思想认识,详细了解《党内监督条例》发布的过程和背景。

2、加强学习,准确把握《党内监督条例》

内容和特点

授课过程: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正式发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条例》的发布施行,这是党内政治生活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们的党内监督工作进入了规范化、制度化的新阶段。《条例》的发布施行,是我们党进一步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全面推进党的建设伟大工程一项重大举措。《条例》的发布施行,对我们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下面我结合个人的学习体会,谈三个问题,供大家参考

一、《条例》起草制定的过程和背景

首先《条例》是我们党关于党内监督理论发展的必然结果

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就已经高

度重视党内监督问题。强调党要取得伟大斗争的胜利,必须高度发挥全党的积极性,包括发挥对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从爱护观点出发的监督作用。

邓小平同志对我们党执政后如何通过有效的监督以防止党脱离群众的危险更是十分重视,不仅对党内监督的重要性作过多次论述,而且就监督方法和途径提出了“对领导人最重要的监督来自党委会本身”、“最重要的是监督问题有了进一步的认识。

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继承和发扬了邓小平同志关于党内监督的思想。党的十四大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党的十五大提出了“反腐败要标本兼治,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障、监督是关键”的思想,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更是提出了“党风廉政建设法制化”这一目标。从而把“制度”作为党内监督的一个重要载体提了出来,并正式提出要制定《党内监督条例》,这使我们党关于党内监督的理论又发展了一大步。

(二)《条例》是我们党关于党内监督实践探索的经验总结

早在1921年,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纲领》,其中就有很多关于党内监督的内容。

在延安整风时期,我们党创立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和“团结——批评——团结”的公式,迄今为止

仍不失为党内监督的有效方法之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尤其是在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两个最重要”论断的指导下,我们党恢复重建了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而且随着形势的发展,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内容不断得以丰富,纪委的专门机关作用也日益得到更充分的发挥,并形成了“三项格局”的工作局面。

随着我们党对制度建设对于党内监督作用认识的深化,党的十二届六中全会提出了“建立和健全党内监督制度和人民监督制度,使各级领导干部得到有效的监督”。1987年7月29日,根据这一精神,中央纪委下发了《关于对党员干部加强党内纪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

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胡锦涛同志代表中央政治局首次向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弘扬了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的新风,这更是直接促使了《条例》的诞生。

(三)《条例》是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和改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的客观要求

如何通过实施监督保持党的纯洁性和先进性,如何通过有效监督以保证党执掌的政权用来为人民服务,这是我们党所面临的一个重大现实课题。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在这一时期,我国社会经济成份、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出现四个多样化,体制改革还刚刚

起步,新旧体制、机制、制度还处在激烈的碰撞和转换过程之中。在国际上,全球化的浪潮已是不可阻挡,国际局势仍然动荡不安。面对国际国内复杂的形势,前苏联、东欧共产党由于缺乏监督而丧失政权的教训历历在目。要巩固我们党的执政地位,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势必面临着转型的重大考验。如何顺应时代的发展,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坚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实施严格的党内监督的迫切性更是显得尤为突出。

(四)《条例》也是反腐败斗争形势发展的现实需要 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我们党虽然取得了反腐败斗争的阶段性胜利。但是,当前腐败现象依然比较突出,导致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土壤和条件依然存在,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比较严峻。值得引起注意的是:近几年中高级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违纪违法案件呈上升趋势。正是针对这些情况,中央充分认识到监督对于反腐败的重要性,提出了要构建教育、监督、制度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当前反腐败的严峻形势和不同程度存在的监督不力的现状也急切呼唤着《条例》的出台。

二、《条例》的主体内容和特点

(一)立法目的、指导思想

关于《条例》的立法目的。我们可以从三个层次去理解

立法目的。第一个层次是“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很多人认为《条例》是个反腐倡廉的制度,但更准确地讲它是个发展党内民主的条例。第二个层次是解决两大历史性课题,即提高领导水平、执政水平和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也就是要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第三个层次是坚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这是我们中国共产党的本质。

关于《条例》指导思想,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理解。中国共产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它必须要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指导,这是党的性质所决定的。这是第一个层次。第二个层次,就是要坚持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同时要坚持民主集中制这个根本的领导制度和组织制度。这是我党区别其他政党的标志。还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这个指导思想贯穿于《条例》的全部内容。

(二)党内监督的对象和内容

《条例》第3条明确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同样是基于突出重点的考虑,《条例》第四条规定了党内监督七大重点内容。这七项重点内容是:第一,遵守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修改党内监督条例 第二篇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内监督,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坚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内监督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

第三条 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 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是:

(一)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

(二)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

(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四)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修改党内监督条例】

(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

(六)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

(七)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第五条 党内监督要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接受并正确对待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二章 监督职责

第五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领导党内监督工作,明确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在党内监督方面的任务和要求;

(二)制定贯彻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关于加强党内监督工作决议、决定的措施,研究解决党内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对党委常委、委员,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四)对下一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

(五)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监督上级党委、纪委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派出的工作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对所属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第六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

(一)对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工作进行监督;

(二)对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的常委、委员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负责人进行监督;

(三)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基层委员会委员,对本条第

(一)(二)项所列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和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党委常委会、同级纪委常委会提出或向上一级党委、纪委反映;

(四)中央委员对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委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或中央纪委常委会反映。

对委员署真实姓名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或人员应当及时转达,不得扣压;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答复。

第七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中央纪委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和基层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

(二)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

(三)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五)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派出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

纪委对派驻纪检组实行统一管理。派驻纪检组按照有关规定对驻在部

门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党的地方和部门纪委、党组纪检组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

【修改党内监督条例】

(一)对所在委员会及其派驻机构、派出的巡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修改党内监督条例】

(二)对所在委员会常委、委员和派驻机构、派出的巡视机构的负责人进行监督;

(三)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委员和基层纪委委员,对本条第(一)、(二)项所列纪检机关(机构)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和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纪委常委会、同级党委提出或反映,对所在委员会委员、常委的意见还可以向上一级党委和纪委反映;

(四)中央纪委委员对中央纪委常委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纪委常委会或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反映。

对委员署真实姓名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机构或人员应当及时转达,不得扣压;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答复。

第九条 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和权利:

(一)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二)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向党的组织提出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但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

(三)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勇于

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

(四)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五)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党员领导干部活动,发表意见。

第十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履行党员的监督责任和享有党员的监督权利外,按照有关规定对其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反映所在选举单位党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监督制度

第一节 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

第十一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的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支持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维护和增强领导班子的团结。

第十二条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应当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保证决策科学、民主。

按照议事规则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列入会议议程。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于少数

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几个问题练习
修改党内监督条例 第三篇

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几个问题

陈述

中共中央党校党史教研室教授、博士生导师

前言

学习《中华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几个问题。《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已经正式颁布实施了,这是从严治党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党内政治生活的一件大事,《条例》的颁布标志着党内监督工作进入规范化、制度化的新阶段,对于从根本上提高党内监督水平、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今天给同志们讲我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几点体会。分三个问题给同志们介绍:第一个问题,关于《党内监督条例》的起草工作;第二个问题,关于《党内监督条例》的主要内容,第三个问题,关于《党内监督条例》的几个特点。

一、《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起草工作

下面给同志们讲第一个问题,关于《党内监督条例》的起草工作。

(一)制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决定的由来

第一,制定《党内监督条例》决定的由来。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多年来高度重视党内监督,不断结合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实践对党内监督提出重要的方针和原则,采取积极的办法和措施,创造和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这为党保持集体的健康和活力,为完成党在各个时期的任务提供了坚实的保障。但是,随着党长期执政带来的各种复杂情况,特别是要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整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客观要求,党需要制定一部专门的内部监督法规来保障党的先进性,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经过长期的实践和探索,这部法规终于面世。现在把这个法规面世的情况做一个简要的介绍。

正式提出建立健全党内监督制度。1980年8月18日,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通过了邓小平同志关于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改革的重要讲话,提出改善党的领导就必须改革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制度建设是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制度问题对于党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和稳定性。1986年9月20日,中共中央通过了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在这个决议中提出建立和健全党内监督制度和人民监督制度,使各级领导干部得到有效的监督。正式提出制定《党内监督条例》是在1990年3月12日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里面提出来的,在这个决议里提出中央纪律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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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委员会要会同中央组织部拟定《党内监督条例》,随后在中共十四届四中全会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里面,再次强调要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制定《党内监督条例》,在中共十五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里面,进一步提出要抓紧制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随后在党的十六大再次强调要制定《党内监督条例》,这是一个简要的经过。

(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起草的简要经过

那么第二个问题,就是《党内监督条例》起草的简要经过是一个怎么样的,给同志们介绍一下。如果从1990年3月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决定起草《党内监督条例》算起,到2003年12月31日正式颁布《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已经经过了十三年。为什么经过十三年的漫长过程呢?这是因为,我们起草办公室的主任有一个观点,他说根据参加这部《条例》起草,十三年这样一个过程,他感到起草这部条例难就难在我们对于新形势下党的建设、党内监督问题的认识和实践的探索需要一个过程,也难在我们对于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意识,特别是接受监督这种意识的培养也需要一个过程,更难在我们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党内的腐败现象,它的发生、发展以及如何对它进行遏制,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和探索更需要一个过程,面对这种情况,《党内监督条例》就要处理好在这样机制、体制转换当中的各种关系,特别是要研究我们党的执政方式的改革,研究我们政府职能转变对起草这样一部《条例》所提出的要求,这样一些重大问题确实不是当时所能够解决的,当各方面条件还不具备的时候,《党内监督条例》是起草不出来的。他的意思实际上主要是说我们对党的建设,特别是执政党建设的规律的认识需要一个过程,那么这个过程达到一定程度我们才能起草这个《条例》。那么制定这个《条例》的过程可以说分为两个阶段。

1. 起草《党内监督条例》的准备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起草《党内监督条例》的准备阶段,那么这个准备阶段可以说时间很长,我们具体说可以这样讲,第一次起草工作是开始于1990年3月,中央作出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这个决定里面提出这个要求之后,1990年3月中央纪委会同中央组织部组成了《党内监督条例》的起草小组,起草小组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初步拟定了一个初稿,但之后起草工作暂告一段落。第二次起草工作开始于1995年12月,这个是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这个决定提出制定《党内监督条例》,根据这一要求中纪委再次会同中央组织部成立了起草小组。起草小组1996年年初开展工作,经过一年多的广泛调研、论证,做了大量的基础性工作。那么这两次起草都形成了一个初稿,也就是说1990年有一个初稿,2000年有一个初稿,虽然因各种各样的原因没有正式形成文件,但还是为第三次起草,也就是这次起草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特别要强调指出的是,参加前两次起草工作的同志们,包括已经退下来的同志们为《党内监督条例》的制定付出了辛勤的劳动,这是第一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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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起草工作的简略情况

第二个阶段的就是这一次起草工作的简略情况。党的十五大,特别是十六大以后,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被确定为党的指导思想,为我们党加强内部监督,推进自我约束、自我完善和发展,健全党的防错和纠错机制提供了强大的理论武器。在实践上,党中央也一直非常重视加强党内监督,作出了一系列的重大决策。江泽民同志在中央纪委的全会上连续十次发表重要讲话,他的这些重要讲话都是围绕党内监督这样一些问题来展开的。胡锦涛同志在中纪委第二次全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他代表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郑重表示,在党风廉政方面一定要以身作则,接受全党和全国人民的监督,党的各级组织在实践中也探索出了许多开展党内监督的一些成功的比较有效的经验。我们党所提出的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在实施方面也有了重大进展,所有这些都为我们起草这部《党内监督条例》做了理论上和实践上的准备。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落实党的十六大的精神以及十五届六中全会关于抓紧制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要求,遵照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于1月21日组成《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实行起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起草工作办公室。1月29日开会通过了工作计划,确定了调研题目并进行了分工。那么从2003年2月10日起草工作的同志开始集中,首先是集中学习和讨论。2月17日开始分三个小组在北京地区进行调研,调研的单位有中央机关和国家机关工委、科研机构、中央各大媒体、中央党校、北京市各级党组织,从市到乡的党委组织进行调研,请各方面的负责同志参加座谈。24日开始总结调研情况,讨论《条例》框架,三个小组提出了三个方案。3月3日开始了一周,继续讨论框架方案,3月10日上报,接着修改讨论,到28日基本成型,经过紧张工作,4月3日形成第一稿,经领导小组讨论研究后,进行深入研究和修改,可以说是逐条、逐款、逐项讨论,甚至可以说是字斟句酌的研究,同时到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和调研,4月18日形成第二稿,经征求意见后继续修改,5月14日形成第三稿,报中央领导,同时广泛征求意见。5月17日,胡锦涛同志对起草中涉及的若干重大问题做了重要指示,曾庆红同志召集贺国强同志及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同志对《条例》中的几个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提出了重要意见,吴官正同志多次听取起草工作汇报,进行具体指导,并就起草中的若干重大问题向中央做了请示,王刚同志召集中央办公厅领导班子讨论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27日,经几天继续讨论修改,形成第四稿。31日,吴官正同志带着第四稿到西南片征求意见,分别主持有上海、重庆、贵州、云南纪委书记,昆明市区座谈会和专家学者座谈会。6月10日,吴官正同志又在北京主持专家学者座谈会,这期间还先后征求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负责人,全国党建研究会负责人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委主要负责人,以及部分市县党政主要负责人,党的十六届代表和专家学者很多人的意见,根据大家的意见,对条例稿进行了修改,分别请中央组织部、中央办公厅、中央政研室、中央党校领导班子提出修改意见,同时送原中央纪委书记尉建行同志,以及其他中央纪委原领导同志征求意见。6月20日中纪委常委会在听取这些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审议,并修改出条例的送审稿。7月初,曾庆红同志主持中央党建领导小组会议,对条例送审稿进行了专门审议,提出了很多修改意见。经过再修改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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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纪委常委会又进行了审议,再次分送中央组织部、中央办公厅、中央研究室、政研室、中央党校领导班子和中央党建领导小组成员,以及北京、上海、天津、新疆、湖北、广东、黑龙江、四川等省、市区区党委负责人征求意见,中央部分政治局委员对条例稿提出了修改意见,在这个基础上经过修改形成条例的送审稿。8月初,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对条例送审稿进行了审议,根据常委同志们的意见,中央纪委常委同志,参加条例起草的全体同志再次集体研究,反复修改,再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进行充分酝酿,形成《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送审稿,10月10日报中共中央;12月23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央纪委根据会议提出的修改意见再次做了修改,25日再报中共中央,12月31日中共中央正式发布《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这就是起草的简要经过。

(三)参加起草《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几点感受

下面给同志们简单地说一下参加起草条例的几点感受。

1. 全党普遍关注条例的制定和起草

第一,我感觉到全党普遍关注这个条例的制定和起草。那么全党关注党内监督问题,特别是希望制定一部《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我们有深刻的体会,为起草党内监督条例,我们起草工作办公室做了比较充分的准备,其中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开展调查研究。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接触的无论是普通党员、各级负责同志、专家学者、还有中央领导,他们都对制定这样一部条例表示关注,在召开的各种类型、各种级别的座谈会上人们踊跃发言,纷纷提出意见和建议。

2. 中央非常重视

第二点,就是中央非常重视,起草工作一直在中央主要领导同志的直接领导下进行。一个很重要的体会就是中央领导敢于决策,很有自信心。

3. 起草班子结构合理,精干高效

第三个感受就是这次起草班子结构合理,精干高效。可以说这次起草班子的组成的成员来自五个单位,这样的机构对起草党内法规很有利;第二个是班子成员的知识结构十分合理,既有长期从事制定党内法规工作的同志,还有从事实际工作的同志,有学习法律的同志,也有从事党建理论研究的,还有从事中共党史研究的,这对提高条例的质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四)制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意义

下面简单的说一下制定党内监督条例的意义。吴官正同志这样说过,监督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党内监督理论和实践发展的重要成果,是保持党的先进性,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对坚决整治和预防腐败的重大措施,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监督条例,对于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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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实际是有这样几层意思。

1. 表明我们党的建设的理论和实践取得了新的成果

第一,表明我们党的建设的理论和实践取得了新的成果。应该这样讲,经过几代中国共产党人的努力,中国共产党对自身建设,特别是执政党自身建设的规律已经有所认识,对如何用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规律也有所认识,这体现在党的十六大刚结束,2002年12月17日胡锦涛同志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中谈到新时期中国共产党自身建设的总体部署,那么这个总体部署提出了党的建设的这样一个总目标、总方针、总要求和六项主要任务,那么监督条例的颁布实施表明党内监督理论和实践的重要发展,从总要求具体来说还有六项主要工作来看,那么加强党内监督是其中的应有之义。我们党正式公布了《党内监督条例》,也可以说在党的建设上,特别是在落实党的建设的总要求和六项主要任务中,应该说具有里程碑性的意义,这是一个方面。

2. 有利于保持党的先进性

第二个方面,颁布《党内条监督条例》有利于保持党的先进性,也可以说有利于促进全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这样一个根本。贯彻三个代表的要求关键在坚持与时俱进,核心在保持党的先进性,本质在坚持执政为民,那么这个条例的颁布有利于做到以上这样几点。【修改党内监督条例】

3. 有利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

第三,有利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这里面,首先这个条例有利于党和国家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有利于全党同志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特别是有利于发展党内民主,增强党的团结统一,有利于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整治和预防腐败的体系。这我要讲的第一个问题。

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框架和主要内容

下面跟同志们讲第二个问题,就是党内监督条例的框架和主要内容。在这里面我们要讲一讲党内监督理论与制度的溯源。

(一)党内监督理论与制度的溯源

从我们的老祖宗那开始,也就是说从马克思、恩格斯那开始就有关于党内监督体制的理论思维和实践。1847年马克思、恩格斯在组建共产主义者同盟的时候,就在其章程中规定了上级对下级,组织对盟员通过服从同盟的一切决议,保守同盟的一切机密,盟员如果不能遵守这些条例,进行开除的这样一种纪律监督,盟员则可以通过代表大会的年会制、选举制和罢免制,对上级领导成员进行民主监督。那么这样就可以说在一百五十多年前,马克思主义政党的老祖宗就对党内监督有理论上的研究和实践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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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党内监督条例若干重点
修改党内监督条例 第四篇

解读党内监督条例若干重点

为配合《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颁布实施,我们约请权威部门编辑了这组"解读"文章,以帮助广大党员干部更好地学习理解《条例》的主要内容,更加准确地贯彻执行《条例》精神.

【修改党内监督条例】

党内监督重点内容

党内监督 "关注"哪些方面?其主要内容是什么?《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试行)》规定了7项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

这些重点内容是: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在干部选拔任用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专家认为,条例确定的7项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立足实际、操作性强,使党内监督有章可循.

"一把手"成为党内监督重点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明确规定: "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党建专家指出,首次以党内法规的形式确立监督的重点对象,强调对"一把手"的监督,并将其列为监督的重点,是条例的一个重要特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都是党内监督的对象,也是党内监督的主体.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在班子中处于核心地位,对决策和决策的执行都起着关键作用,负有全面责任."一把手"的这种特殊地位和影响,决定了必须把他们作为监督重点对象之中的重点.

专家认为,从党的法规层面明确把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作为监督重点对象之中的重点,对于从严治党,治理好整个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将产生重要的作用.

党内法规首次明确纪委是党内监督专门机关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明确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专家指出,这是第一次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是一个重大突破.

条例规定了中央纪委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地方和基层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在党内监督方面应当履行的职责. 条例还规定了纪委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

条例强调,对委员署真实姓名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机构或人员应当及时转达,不得扣压;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答复.

"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正式确立党内监督条例正式确立了" 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专家指出,建立和健全这项监督制度,既有历史依据和实践基础,又有时代要求和现实需要.

专家分析,这一制度的主要内容有四个方面:上级党组织向下级党组织和全党通报重要情况;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向党代会代表通报情况;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重要情况,上

级党组织要及时批复下级党组织的报告和请示;领导干部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这些规定,既有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又有下级对上级的监督,体现了两种监督的结合.

专家指出,"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围绕着党的根本制度"民主集中制",既强调充分发展党内民主,又强调增强党的团结统一;既强调"互通情报",又强调"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其出发点是为贯彻落实党内民主集中制、用制度保障党员和各级党组织充分享有的知情权,以利于监督权的实行,并通过充分发展党内民主,增强党的战斗力,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

中央政治局将向中央委员会全会报告工作

党内监督条例对述职述廉制度作了明确规定,要求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中央纪委常委会向中央纪委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专家指出,条例规定的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是一个重要的创举,体现了中央委员会对中央政治局的监督,体现为了中央政治局在党内监督方面对全党起到的示范和表率作用.

党员署名检举违纪违法问题将被告知处理结果

党内监督条例鼓励党员的监督积极性,规定党员署真实姓名检举 的,党组织应当视情况将处理结果告知该党员,听取其意见.

专家指出,条例关于信访处理制度的规定,体现了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的原则.这意味着,中国共产党将在加强党内监督的同时,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最大限度地实现广大人民的政治利益这既是

民主政治建设的根本目标,更是中国共产党的宗旨所在.

谈话和诫勉制度有利于预防腐败

对新任领导干部进行任职谈话, 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进行诫勉谈话, 这些都是近年来各地开展党内监督的新形式.党内监督条例将这些做 法加以归纳、提炼,确立了"谈话和诫勉"制度.专家指出,这一党内监督制度,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也是对领导干部的一种爱护. 条例规定,各级党委、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应当不定期与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 别的党组(党委)和下级党组织领导地区、该系统、该单位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 行班子主要负责人谈话,主要了解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 持民主集中制、实 施党内监督的情况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政勤政的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任职谈话,应当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和存在的问题作为重要内容.

条例规定,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 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党委(党组)、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对该领导干部提出的诫勉要求和该领导干部的说明及表态,应当作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后,由组织(人事)部门或纪律检查机关留存.

党内法规首次就舆论监督作出规定

党内监督条例非常重视舆论监督的作用,将其列为十种监督制度之一,并专门用一节的篇幅作了具体规定.专家指出,在党内法规层面

就舆论监督专门作出规定,在中国共产党历史上还是第一次.

条例对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正确对待并接受舆论监督,提出 了明确的要求:一是要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二是要自觉和主动地听 取来自新闻媒体的意见;三是要根据舆论监督的要求,推动和改进各 项工作.

为了保证新闻舆论监督的健康开展,条例还要求,新闻媒体要在党的领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开展舆论监督;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原则,遵守新闻纪律和职业道德,把握舆论监督的正确导向,注重舆论监督的社会效果.

专家指出,把舆论监督列为一项党内监督的重要制度,表明了中国共产党对这种监督重要性的认识达到了新的高度,使舆论监督与党内监督的结合提升到了新的层面.这不仅有助于中国共产党克服缺点、纠正错误、减少失误、防范腐败,而且必将对推动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询问和质询成为新的党内监督制度

为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拓宽党内监督的渠道,党内监督条例根据党的十六大报告关于健全质询制度的要求,结合党的建设的实际, 考国家法律关于人民代表大会询问和质询的规定,将其确立为党内监 督的一种新的制度.

条例规定,地方各级党委委员有权对党委全体会议、地方各级纪委委员有权对纪委全体会议的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和质询,有关部门应当作出说明、解释或答复.专家指出,询问和质询是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修改党内监督条例 第五篇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第一章编辑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党内监督,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坚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内监督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

第三条 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 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是:

(一)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

(二)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

(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四)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

(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

(六)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

(七)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第五条 党内监督要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接受并正确对待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二章编辑

监督职责

第六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领导党内监督工作,明确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在党内监督方面的任务和要求;

(二)制定贯彻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关于加强党内监督工作决议、决定的措施,研究解决党内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对党委常委、委员,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四)对下一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

(五)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监督上级党委、纪委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派出的工作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对所属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第七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

(一)对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工作进行监督;

(二)对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的常委、委员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负责人进行监督;

(三)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基层委员会委员,对本条第(一)、(二)项所列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和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党委常委会、同级纪委常委会提出或向上一级党委、纪委反映;

(四)中央委员对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委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或中央纪委常委会反映。

对委员署真实姓名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或人员应当及时转达,不得扣压;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答复。

第八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中央纪委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和基层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

(二)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

(三)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五)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派出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

纪委对派驻纪检组实行统一管理。派驻纪检组按照有关规定对驻在部门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党的地方和部门纪委、党组纪检组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

(一)对所在委员会及其派驻机构、派出的巡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

(二)对所在委员会常委、委员和派驻机构、派出的巡视机构的负责人进行监督;

(三)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委员和基层纪委委员,对本条第(一)、(二)项所列纪检机关(机构)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和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纪委常委会、同级党委提出或反映,对所在委员会委员、常委的意见还可以向上一级党委和纪委反映;

(四)中央纪委委员对中央纪委常委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纪委常委会或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反映。

对委员署真实姓名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机构或人员应当及时转达,不得扣压;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答复。

第十条 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和权利:

(一)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二)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向党的组织提出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但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

(三)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

(四)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五)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党员领导干部活动,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履行党员的监督责任和享有党员的监督权利外,按照有关规定对其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反映所在选举单位党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编辑

监督制度

第一节 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

第十二条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的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支持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维护和增强领导班子的团结。

第十三条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应当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保证决策科学、民主。

按照议事规则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列入会议议程。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讨论干部任免事项,还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四条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成员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

【修改党内监督条例】

第二节 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

第十五条 中央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中央政治局会议的内容,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通报或向全党通报。

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一般应当向下属党组织和党员通报,根据实际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会议的内容和本地区的重要情况,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通报或向本地区的党组织和党员通报。

第十六条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将有关决策、重要情况向本次党的代表大会代表通报。

第十七条党组织对于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以及重大问题,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同时,地方各级党委应当在职权范围内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支持政府和有关方面独立负责地处理好有关问题。

对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干扰和阻挠如实报告或不按时报告、请示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对下级请示不及时答复、批复或对下级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个人重大事项的具体内容,另行规定。

第三节 述职述廉

第十九条 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中央纪委常委会向中央纪委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分别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报告工作一次。

设常委会的基层党组织的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分别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报告工作一次。

第二十条中央各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地方各级党委、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成员,分别在届中和换届前一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

基层党委、纪委,党总支、党支部负责人,每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述职述廉时可以邀请群众代表参加会议。

在届中和换届前的述职述廉后,上一级党组织应当结合当年的年度考核组织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

第四节 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一条党组织应当坚持和健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按照规定开好民主生活会。通过民主生活会,统一思想,改进作风,加强监督,增进团结,提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问题和矛盾的能力。

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

第二十二条领导班子召开民主生活会要切实保证质量。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应当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针对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

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应当针对自身存在的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以及党员、群众、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党组织提出的意见,负责任地作出检查或说明,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开好民主生活会负责,并承担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党员、群众和下级党组织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意见、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应当按照规定如实上报,并将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及时在一定范围通报。

党员有权了解本人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

第二十四条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发现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主题不符合要求,应当提出明确意见,必要时可以直接确定;认为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不符合规定要求,可以责令重新召开。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和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领导班子成员,除参加所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外,每人每年应当参加一个以上省部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了解情况。

地方各级党委、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领导班子成员,除参加所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外,每人每年应当参加一个以上下一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了解情况。

第五节 信访处理

第二十五条各级党委、纪委通过信访处理,对下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实施监督,及时研究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问题。对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应当督促检查,直至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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