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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兵工作政策汇编

2015-07-23 10:28:41 编辑:chen15372000260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导读: 征兵工作是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基础工程,直接关系到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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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兵工作政策汇编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二〇一五年
 
 
序言
征兵工作是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基础工程,直接关系到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各基层单位、机关、团体和企事业等单位都要积极鼓励、支持、督促适龄青年应征入伍。适龄青年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积极履行应尽的兵役义务。
近年来,随着兵役政策调整改革,各级为了鼓励适龄青年参军入伍,制定出台了许多优惠政策,为征兵工作奠定了坚实基层。为了让各级征兵工作人员、适龄青年及家长全面掌握有关政策,我们对兵役征集、现役优待、退役优抚等有关政策进行了摘编。由于政策是一个变化过程,会不断跟进更新,我们摘编的内容需要各级人员及适龄青年综合把握,参考执行。
 
萨尔图区征兵咨询电话
卞伟明  办公室04596181758  手机18604595519
杨  雨  办公室04596181592  手机13845960009
张可心  办公室04596181592  手机13936763190
 
 
 
 
目  录
一、征集篇
(一)义务兵征集………………………………………
1.征集时间………………………………………………
2.征集对象………………………………………………
3.年龄条件………………………………………………
4.征集程序………………………………………………
5.体检标准………………………………………………
(二)直招士官征集……………………………………
1.征集时间………………………………………………
2.征集对象………………………………………………
3.年龄条件………………………………………………
4.征集程序………………………………………………
5.体检标准………………………………………………
6.政审标准………………………………………………
(三)女兵征集…………………………………………
1.征集时间………………………………………………
2.征集对象………………………………………………
3.年龄条件………………………………………………
4.征集程序………………………………………………
5.体检标准………………………………………………
6.政审标准………………………………………………
二、发展篇
(一)士兵提干…………………………………………
1.大学毕业生士兵提干的标准与条件…………………
2.优秀士兵保送入学的标准与条件……………………
(二)考学升学…………………………………………
1.高中毕业生士兵报考军队院校的标准与条件………
2.大专毕业生士兵专升本的标准与条件………………
3.士兵报考士官学校的标准与条件……………………
(三)选取士官…………………………………………
1.优先选取的条件………………………………………
2.选取程序………………………………………………
(四)士兵待遇…………………………………………
1.义务兵待遇……………………………………………
2.士官待遇………………………………………………
(五)士兵考学、提干、保送的程序…………………
(六)关于军队院校录取加分办法……………………
三、安置篇
1.符合安置工作的四种条件……………………………
2.安置工作程序…………………………………………
3.国有企业招录退役士兵………………………………
4.扶持自主就业…………………………………………
四、优抚篇
1.义务兵退役享受的优惠政策…………………………
2.士官退役享受的优惠政策……………………………
3.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享受的优惠政策………………
4.高校在校生退役士兵享受的优惠政策………………
五、法规篇
1.摘要黑龙江省民政厅财政厅公安厅教育厅征兵办公室《关
于征集高原条件兵和高等学校在校生入伍入伍工作的规定
》(黑民优〔2001〕130号)…………………………………………
2.摘要中共黑龙江省军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印发《黑龙江省征
兵工作监察机制》(龙纪〔2011〕3号)……………………………
3.摘要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征兵办公室《关于进一步
做好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和毕业生入伍工作的通
知》(黑教联〔2012〕3号)………………………………
4.摘要黑龙江省卫生厅黑龙江省征兵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
征兵体检工作的通知》(黑卫医〔2012〕661号)…………
5.摘要黑龙江省军区司令部黑龙江省军区政治部黑龙江省监
察厅印发《黑龙江省廉洁征兵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政
纪〔2012〕45号)……………………………………………
6.摘要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军区司令部《关于转发民政
部总参谋部<关于应征入伍义务兵役高校在校生优待问题
的通知>的通知》(黑民发〔2012〕185号)…………………
7.摘要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
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学〔2013〕8号)…………………………………………
8.摘要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
施意见》(黑政发〔2013〕9号)………………………………
9.大庆军分区《大庆市征兵准备工作实施办法》(庆征〔2014〕
1号)……………………………………………………………
 
 
 
 
 
 
 
 
 
 
 
 
 
 
征集篇
一、义务兵征集
(一)征集时间
依据国防部征兵命令,自2013年开始实行夏秋季征兵,时间划分为:8月1日至8月31日进行体检、政审和审定新兵,9月1日批准入伍,9月30日征集结束。
(二)征集对象
征集对象以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为主,优先批准学历高的青年入伍,优先批准应届毕业生入伍,征集的非农业户口青年,应具备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征集的农业户口青年,应具备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当年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及正在高校就读的学生,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入伍。
(三)年龄条件
男青年为年满18至20周岁,高中毕业文化程度青年可放宽到21周岁,高职(专科)毕业生可放宽到23周岁,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可放宽到24周岁。根据本人自愿,可征集年满17周岁的高中应届毕业生入伍。
(四)征集程序
1.网上兵役登记。每年3月1日至8月5日,符合兵役登记条件适龄公民登陆全国征兵网(网址HTTP//GFBZB.GOV.CN)进行兵役登记,并打印《男性公民兵役登记/应征报名表》,持此表到所在社区(高校)武装部进行现场确认,同时提交登记表。
2.网上应征报名。每年3月1日至8月5日,已进行兵役登记且有参军意愿的适龄公民,登陆全国征兵网进行应征报名。其中是大学生的,还要自行打印《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学费补偿代偿申请表》,持此表到高校武装部进行现场确认并提交该表。
3.初审初检。县(区)征兵办公室登陆网上平台,下载打印兵役登记和应征报名人员花名册,并下发至乡镇(社区)和高校武装部。乡镇(社区)和高校逐一通知报名适龄公民和大学生参加初检初审。
4.预征管理。乡镇(社区)和高校武装部从初审合格的青年中,择优确定预征对象,并上报县(区)征兵办公室,由县(区)征兵办公室把预征结论录入征兵网。同时,会同高校武装部审核签字盖章后,将《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学费补偿代偿申请表》发给学生本人,作为优先征集凭证。
5.体检和政治考核。县(区)征兵办公室在网上确认送检对象,通知体检时间、地点等信息,体检后的3日内将结果录入网上,不合格的注明原因。县(区)征兵办公室在网上确认政治考核对象,政治考核后的3日内,将结果录入网上,不合格的注明原因。
6.预定新兵。由县(区)征兵办公室将体检、考核双合格青年确定为预征新兵,结果录入网上,并在社区(高校)公示,不少于5日。
7.办理入伍手续。应征公民由县(区)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入伍手续,发给《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
8.检疫复查。新兵到达部队后,要按照规定进行检疫和复查。新兵在检疫复查期间,发现因身体、政治情况不符合条件,不宜在部队服现役的,作退兵处理。
(五)体检标准
主要依据国防部2014年印发《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试行)》、《应征公民体格检查办法(试行)》(国征〔2014〕4号)文件执行。
1.身高:男性160cm以上;女性158cm以上。
2.体重: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30%,不低于标准体重15%。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标准体重=(身高-110)千克.
3.视力:左眼裸视不低于4.5,右眼裸视不低于4.6;
4.听力:双侧耳语均低于5米,不合格。一侧耳语5米,它侧不低于3米,陆勤人员合格。
5.瘢痕体质:面颈部长径超过3厘米或者影响功能的瘢痕,其他部位影响功能的瘢痕,不合格
6.文身:面颈部文身,着军地体能短袖其他裸露部位长径超过3厘米的文身,其他部位长经超过10厘米,不合格。
7.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后遗症;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1年以上,无后遗症,合格。
8.耳眼:男青年扎耳眼无明显疤痕、无可视性穿孔,不影响军容的,合格。
9.嗅觉:嗅觉丧失,不合格。嗅觉迟钝,防化兵不合格。
10.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不合格。
11.耳廓明显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合格。
12.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他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
13.血压标准:收缩压:≥90 mmHg;<140 mmHg
舒张压:≥60 mmHg;<90 mmHg
二、直招士官征集
(一)征集时间
从3月份开始,8月份上旬结束。
(二)征集对象
招收对象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所学专业应当符合部队专业岗位需要,招收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所在院校和所学专业已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应当取得国家颁发的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三)年龄条件
未婚,男性年龄不超过24周岁(截止当年7月31日),女性年龄不超过23周岁。
(四)征集程序
1.报名登记。应征青年须携带身份证、毕业生、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到所在乡镇(社区)武装部进行报名登记。普通高校大学应届毕业生也可登陆“大学生网上预征报名平台”查询招收专业,符合条件的可报名。
2.体格检查。应征青年接到体检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本人有效证件和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等,到县(区)征兵办公室设置的征兵体检站接受体格检查。
3.政治审查。应征青年应接受县(区)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的政治审查。由地方公安、教育等部门对应征青年的户籍、年龄、职业、宗教信仰、婚姻状况、文化程度、现实表现和家庭主要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等政治状况进行审查。
4.专业审定。地方公安、教育、兵役机关等部门核对预征对象专业名称及代码,核实职业资格证书。
5.签订协议。县(区)兵役机关、高校、应征青年、部队共同签订四方协议。
6.办理入伍手续。省征兵办组织复检复查,确定分配兵种方向。县(区)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入伍手续,发给《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
7.检疫复查。新兵到达部队后,要按照规定进行检疫和复查。新兵在检疫复查期间,发现因身体、政治情况不符合条件,不宜在部队服现役的,作退兵处理。
(五)体检标准
参照义务兵体检标准执行。
(六)政治考核标准
按照征集义务兵有关规定执行。
三、女兵征集
黑龙江省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女兵,
(一)征集时间
以省军区通知为准;8月份,市、省征兵办组织体检、政审。
(二)征集对象
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和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及在校生。当年高中毕业后入读成人教育、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或自考类院校的学生,符合条件的可以征集。
(三)年龄条件
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年满17至19周岁,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和应届毕业生可放宽到22周岁。
(四)征集程序
1.网上报名。符合条件的征集对象必须登陆“网上预征报名平台”(网址:zbbm.chsi.com.cn)实名注册登记报名,系统通过教育部学生信息数据库自动审核。
2.确定预征对象。县(区)征兵办公室登陆网上报名平台,根据系统赛选的人员,确定预征对象。
3.初检初审。市级征兵办公室组织对预征女青年进行身高、体重、视力进行初检;对户口、学历、年龄进行初审,确定送检对象。
4.体格检查。省级征兵办公室抽调省卫生厅及相关医疗部门医务人员组织各地市送检对象集中进行体检(含心理检测项目)。
5.综合素质考评。省征兵办公室抽调人员组织考评组,采取验证证书、体能测试、现场问答等方式,对送检对象进行综合考评,现场公布考评成绩,进行综合排名确定预定新兵。
6.政治考核。由户口(高校)所在地方公安、教育等部门对应征青年的户籍、年龄、职业、宗教信仰、婚姻状况、文化程度、现实表现和家庭主要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状况进行审查。
7.审定新兵。定兵前,组织对预定新兵进行身体重点科目复查。省征兵办组织相关部门对学历、年龄、体检、政审、复检等全部合格的青年进行综合评定总成绩排序,按由高到低顺序确定新兵名单。
8.公开公示。由省征兵办负责新兵名单进行公示。省征兵办负责分配兵员去向,组织发放入伍通知书及新兵服装。
(五)体检标准
具体参照义务兵体检标准。
(六)政审考核
由户口(高校)所在地公安、教育等部门对体检合格的预征青年组织进行政治审查和学历审查。政治考核标准按照征集义务兵有关规定执行。
 
 
 
 
 
 
 
发展篇
一、士兵提干
(一)大学毕业生士兵提干的标准与条件
主要有7个方面的标准条件:一是政治立场坚定,军事素质过硬,文化基础扎实,有发展潜力,志愿献身国防事业;二是中国共产党党员或者入党积极分子;三是大学本科毕业的,主要是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本科第一批、第二批统一录取且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含毕业学年入伍,服役期间取得学历和学位的);也可以是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经省招生办公室本科第三批录取、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以下简称三本)且服役期间表现特别优秀的毕业生;研究生毕业的,必须是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考试,取得全日制研究生学历的毕业生;四是截至当年6月30日,入伍1年半以上(服役期间取得学历和学位的应当入伍2年以上),且在推荐的旅(团)级单位工作半年以上;五是现实表现好,被评为优秀士兵或者被旅(团)级以上单位评为先进个人。三本毕业的还应当担任班长或者副班长,或者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或者被旅(团)级以上单位评为军事训练标兵;六是本科毕业的年龄不超过26周岁(截至当年6月30日);研究生毕业的年龄不超过29周岁。其中,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的,被军区级以上单位树为重大典型、表彰为英模人物的,在驻国家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区部队服役且为少数民族的,年龄可以放宽1岁;七是身体和心理健康,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
另外,符合以上条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优先列为大学毕业生士兵提干对象:1.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2.担任班长或者副班长的;3.获得三等功或者军队科技进步三等奖(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励的;4.国家“211工程”院校毕业的;5.军队建设急需的国家级或者省部级重点建设学科毕业的;6.具有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的,或者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经省招生办公室本科第一批录取的,或者全日制本科毕业且取得双学士学位的;7.在师级以下作战部队或者驻艰苦边远地区部队服役的。
(二)优秀士兵保送入学的标准与条件
主要有9个方面的标准条件:一是有坚定的理想信念,立志献身国防事业;二是中国共产党党员;三是遵纪守法,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四是表现突出,军政素质兼优,有较高的群众威信;五是在推荐单位担任班长1年以上(截止时间为当年1月1日),技术尖子须在本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具有一定的组织指挥和管理能力;六是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七是身体健康,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八是必须获得1次二等功或者2次三等功以上奖励。立功条件中,因文艺演出、体育比赛、新闻报道立功的,不作为选拔条件。选拔对象任班长期间所在班集体立功的,可计入本人1次三等功奖励;2次立功间隔须满半年以上,且有1次是在推荐单位获得的;同一事由奖励只按1次掌握。奖励计算截止时间为当年3月1日。九是年龄不超过25周岁,军区级以上单位表彰的先进个人或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以及驻边远艰苦地区部队少数民族选拔对象,可放宽到26周岁。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当年1月1日。
二、考学升学
(一)高中毕业生士兵报考军队院校的标准与条件
主要有5个方面的标准条件:一是年龄不超过22周岁(截止当年1月1日),其中入伍前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的,或者是少数民族的,年龄可以放宽1周岁;二是必须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同等学历,其中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条件;三是义务兵考生必须服现役满1年,士官考生必须服现役满2年、不超过3年,且应当在本军级单位工作满半年(截止当年6月30日);四是身体和心理健康,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且是未婚。五是报考机要、技术侦察专业的考生,还应当符合招收机要人员的政治条件。
(二)大专毕业生士兵专升本的标准与条件
主要有4个方面的标准条件:一是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统一录取。二是取得全日制大学专科学历且学籍信息在教育部高校学生信息数据中心注册;三是年龄不超过24周岁,少数民族士兵年龄可放宽1岁;四是被评为优秀士兵或受到旅、团(含)级以上单位表彰或担任班长、副班长职务。服役期间受过处分的不得推荐。除上述规定内容外,其他与高中毕业生士兵考生条件相同。
(三)士兵报考士官学校的标准与条件
1.政治条件: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祖国,立志献身国防事业,思想品德优良,纪律严明,服从命令听指挥,志愿服现役上士以上。
2.年龄条件:年龄不超过22周岁,义务兵考生必须服现役满1年,士官考生必须服现役满2年、不超过3年。
3.文化程度:报考中专的考生应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报考大专的考生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4.身体条件:按照《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执行。
5.考试科目:文化科目和军事科目。其中,报考中专文化科目包括语文、数学、政治、物理4门;报考大专的文化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综合(政治、物理、化学)。军事科目:包括入伍训练和专业技能。
6.选拔程序:按照个人报名、基层推荐、文化测试、军事考核、思想考察、体格检查、组织审批的程序选拔考生。
三、选取士官
(一)优先选取的条件
服役满两年的义务兵根据本人自愿和部队需要,可选取为士官。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优先选取:1.在本级服现役期内,获得国家或者军队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荣获全军士官优秀人才奖的,受到军级以上单位通报表彰的,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参加师(旅)级以上单位军事考核比武获得前三名的;2.选取考评和在本级服现役期内各个年度考评成绩均达到优秀的;3.经过院校或者总部、大军区级单位训练机构半年以上培训并合格的;4.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5.任指挥管理或者指挥技术士官的。
经过军队院校培训1年以上或者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专业技术士官,考评称职的应当重点保留。
(二)选取程序
1.本人申请。由本人在选取工作开始前向所在单位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
2.基层推荐。由军人委员会组织召开军人大会,以无记名投票形式对申请人进行群众评议。基层党支部根据群众评议结果,依据本单位选取指标、选取条件和 申请人服现役期内各个年度考评结果进行集体研究,采取口头、举手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确定推荐对象。同一岗位申请选取的对象较多时,可以排列先后顺序差 额推荐。
3.机关考评。由具有选取批准权限单位的司令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推荐对象进行选取考评,择优提出预选对象名单。高级士官选取前,审批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预选对象进行专业考评。
4.选前公示。由具有选取批准权限单位的主管部门将预选对象的群众评议结果、考评成绩、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拟选取专业岗位以及编制等级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范围为:初级士官在营连级单位,中级士官在团(旅)级单位,高级士官在师(旅)级单位。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日。
5.组织审批。由团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提出士官选取方案,按照士官注册的有关规定上报审核后,提交党委集体讨论决定选取事项。属于本级审批选取的士官,以军政主官名义下达选取命令;属于上级审批选取的士官,报经具有选取批准权限的党委审批,并下达选取命令。
四、士兵待遇
(一)义务兵待遇
1.义务兵期间部队发放津贴第一年每月600元。
2.参加浏览公园、博物馆、展览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或免收费用。
3.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汽车以及民航班机。乘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享受优待。
4.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5.服现役第一年的列兵被任命为班长职务的,晋升为上等兵军衔。
6.担任副班长、班长或者相对应班长职务和担任分队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的士兵,按照规定发给职务津贴。
7.士兵代理军官职务期间,按照规定发给与其代理职务相应的岗位津贴。
8.义务兵在服现役期间,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9.义务兵家庭困难的,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10.大学生义务兵服役期间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3次三等功奖励的,可以增加一个军衔级别工资档次。
(二)士官待遇
士官享受义务兵相关政策待遇的同时,还享受以下待遇:
1.士官服役期间发放工资:下士(服役期3年)每月3200元以上;中士(服役期3年)每月4100元以上;上士(服役期4年)每月4900元以上;四级军士长(服役期4年)每月5800元以上;三级军士长(服役期5年)每月6700元以上;二级军士长(服役期5年)每月7700元以上;一级军士长(服役期6年)每月8700元以上。
2.士官按军衔级别,享受军人军衔工资、职业性津贴、工作性(岗位)津贴、生活性津贴、生活补助(享受伙食补贴、抚恤费、奖励工资、地区津贴、保健津贴、技能等级津贴等其他福利待遇和增资办法)。
3.士官享受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和房租补贴;家属随军的士官,实行公寓住房与自有住房相结合的住房政策。
4.随军前士官家属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应当接收和妥善安置。
5.随军前士官家属未就业且无收入,一般地区可享受每月980元的基本生活补贴(地方政府)和部队补助,艰苦地区可享受更高福利。由部队统一办理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
6.对自谋职业的随军前士官家属,享受一次性扶助金、减免税收等有关费用。扶助金发放标准:随军事业工作单位(含与单位未保持劳动关系)的,参照上年度本市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5倍;随军事业工作单位(含与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工龄不满五年的,再无工作单位自谋职业扶助金标准的基础上,每一年工龄增加在岗位平均工资10%,工龄五年以上的,为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
随军配偶由部队商当地政府部门纳入安置计划,自主择业享受减免营业税等优惠政策。
7.随军前士官家属无工作无收入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享受卫生事业费补助、大病统筹补助,医疗机构就医享受优惠医疗待遇。
8.随军前士官家属具有当地城镇户口,可申请分配调整相应级别的公寓住房,符合条件的可申请购买房改住房。
9.连队士官配偶随军的,休息日和节假日可按规定统一安排轮流回家住宿。
10.士官家属符合随军条件未随军的, 由军队发给分居补助费每月100元和医疗补助费。
11.士官未随军配偶来队探亲,由单位按规定提供临时来队住房。
12.选择随军的家属,经批准在部队驻地统一按城镇户口办理落户。
13.随迁子女可在军地院校入托入学。
14.士官符合规定条件的,享受救济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子女保育教育补助、防暑降温费。
15.国家建立军人保险制度,依法参加军人保险并享受保险待遇,包括:现役士官免费医疗、伤亡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退役养老保险、退役医疗保险、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保险,国家应给予相应的补助;军人伤亡保险基金、军人退伍养老保险基金、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基金、随军未就业军人配偶保险金等军人应当缴纳的保险费,由军人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16.入伍前义务兵、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服役期间由原单位发给离职当月的全部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保留人事关系(劳动关系)、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退伍后允许复职复工。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
五、士兵考学、提干、保送的程序
依据上级政策规定,士兵考学、提干、保送对象主要按以下程序进行推荐选拔:
1.个人报名申请。士兵本人向所在党支部提交书面报名申请,向组织汇报个人想法和愿望,并做出个人自我表现评价和正确服从组织安排的表态承诺。
2.基层组织推荐。党支部指导军人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组织全体官兵进行民主推荐, 参加推荐的人员不得少于本单位实有人数的五分之四,赞成人数少于参加人员三分之二的不得推荐。在此基础上,营连分别召开党委和支委会,对推荐对象进行审查评议,并研究确定正式推荐对象上报团级政治机关。
3.机关审查考核。依据基层推荐情况,各军分区和团级政治机关联合军务、作训、干部、纪检、卫生等业务部门对推荐对象进行资格审查、文化摸底、军事共同科目考核、身体检查等,重点考察推荐对象年龄、学历、服役时间、任职资格、立功受奖、军事素质、身体条件、现实表现、群众威信等是否符合上级规定的标准,坚持谁考核谁签字、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确保推荐对象符合条件、上下认可,防止出现弄虚作假、照顾关系、放宽条件等问题。
4.全程公开公示。在师团机关审查考核的基础上,师团两级要采取张榜公布、会议宣布、政工网公示、电子公告、公开监督举报电话等形式,对考学提干保送的政策标准、条件名额和拟推荐对象审查考核情况进行为期不少于7天的公示,征求广大官兵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5.党委审查上报。师团两级党委专门召开会议,听取政治机关审查考核情况报告,并逐个对推荐对象进行审查讨论表决,以党委名义正式写出报告报省军区政治部。有多名推荐对象的要排出顺序,并逐人说明情况。
六、关于军队院校录取加分办法
(一)在其文化统考成绩的基础上,按文化科目考试原始成绩的15%加分投档。1.本人被中央军委、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2.父母(含非军人)为烈士的;3.父母被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
(二)在其文化统考成绩的基础上,按文化科目考试原始成绩的10%加分投档。1.本人荣立一等功或战时二等功;2.父母被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3.父母在服役期间因公牺牲的。
(三)由军区级单位确定是否在其文化统考成绩的基础上,按不高于文化科目考试原始成绩的5%加分投档。1.本人荣立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2.父母驻地在县城以下应机动作战部队、任务部队连续工作满5年的现役干部。
(四)由军区级单位确定是否在其文化统考成绩的基础上,增加不超过10分投档。1.父母驻地在县城以下应机动作战部队、任务部队的现役干部;2.参加军区级单位认定的重大军事行动的士兵;3.少数民族士兵。
 
 
 
 
安置篇
(一)符合安排工作的四种条件
1.服现役满12年转业士官。
2.服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
3.因战致残被评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
4.是烈士子女的士兵
(二)安置工作程序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要在规定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部队介绍信等有效证件到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报到。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三)国有企业招录退役士兵。国有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拿出不少于招录人数5%的工作岗位,用于招录符合政府安置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
(四)扶持自主就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入伍前是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选择复工复职,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间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
优抚篇
一、义务兵退役享受的优惠政策
1.享受家庭优待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实行城乡一体制度,由入伍地(高校在校生由批准入伍地)政府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其入伍时上年度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0%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2.立功受奖的义务兵,按照下列比例增发家庭优待金:(1)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2)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3)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荣获荣誉称号或立功的,按最高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家庭优待金。
3.发给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全省实行统一的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政策。标准为:服役期满的退伍义务兵,按照每人每年0.5万元标准发放。
4.特殊补助。高原条件兵义务兵期间生活补助金每人每年10000元;进藏条件兵义务兵期间生活补助金每人每年12000元。
5.部队发放退役金。退役义务兵标准每人每年4500元。
6.退役后升学实行学费资助。对退役1年以上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并报到后,可向学校提出“教育资助申请”,享受年人均最高不超过6000元的学费资助,超出部分自行承担。
7.高考降录取分数段。入伍前为高中学历的士兵,退役后1年内报考成人高等学校和普通高校的,录取分数段降10份;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录取分数段降20分。
8.优先录用。(1)义务兵退出现役,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或者聘用。(2)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3)基层专职武装干部岗位重点招录优秀退役士兵。(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军人。(5)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出现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
9.升学教育。义务兵退出现役,可以免试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接受成人教育的,享受加分以及其他优惠政策。
10.享受助学金。在国家规定的年限内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或者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的,享受国家发给的助学金。
11.享受免费培训指导。(1)义务兵退役后1年内可自愿报名、自选专业、免费参加县级以上政府组织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2)具有高中毕业证书或同等学历的退役士兵,可报考指定的省内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经考试录取的,在校期间免交学费、住宿、实习、技能鉴定等费用。(3)完成学校规定课程经考试合格,可获得学院颁发的大专毕业证书,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申请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12.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13.义务兵和士官服现役期间,入伍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保留。
二、士官退役享受的优惠政策
退役士官在享受义务兵退役享受先关优惠政策的基础上,还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金。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官,按照退伍义务兵标准领取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后,每多服役1年增加1000元。
2.直招士官只发放同期士官的增发部分,具体补助金额按照实际服役年限计算。
3.作复员和转业安置的士官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安置。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一)国家或者军队建设需要的;(二)服现役期间,家庭常住户口所在地变动的;(三)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四)因其他特殊情况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主管部门批准的。
4.转业士官和城镇入伍的复员士官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5.实行合同制的接收单位与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退役士官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养老、医疗、失业等各种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保障退役士官享受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同等待遇。
6.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一)年满55周岁的;(二)服现役满30年的;(三)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四)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7.退休士官的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中级以上士官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而选择安排工作的,应由安置地政府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妥善安排。
8.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按照安置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60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享受政府购(建)房补助。购(建)房产权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行解决住房的,按上述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
9.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
10.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三、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享受的优惠政策
高校毕业生士兵在享受义务兵退役享受优惠政策的基础上,还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高校应届毕业生预征入伍可计入学校初次就业率。
2.毕业生入伍学费补偿代偿。专科、本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0元。
3.入伍高校毕业生退出现役后一年内,可视同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
4.入伍前为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生,退役后可免试入读成人本科。
    5.入伍前为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生,经过一定考核(计划单列、专升本考试、单独录取),30%比例入读普通本科,考生可凭身份证、普通高职(高专)毕业证书和士兵退役证,到户口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高校报名。
6.入伍前为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退役后三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入学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报考黑龙江省省属院校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20分。
    7.入伍前为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服役期间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8.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学生,经省教育厅批准可免试升入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普通本科(专升本),属独立设置的专科学校,由原就读学校上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调整安排。
9.服役期满后3年内报考乡镇机关公务员和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笔试成绩加15分;报考县级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笔试成绩加10分;报考市地级以上机关公务员和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笔试成绩加5分。
10.参加户籍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原毕业高校就业招聘会,享受提供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四、高校在校生退役士兵享受的优惠政策
高校在校生士兵在享受义务兵退役享受优惠政策的基础上,还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妥善安排学业。在校大学生入伍前,学校应尽可能安排他们参加本学期所学课程的考试,也可以根据其平时的学习情况,对本学期所学课程免试,直接确定成绩和学分。对已经修完规定课程或已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可准予毕业,发给其毕业证书。
2.保留入学资格。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
3.可参加学校考试。在校大学生入伍后,有条件的可以参加原学校组织的函授或自学原专业课程,经部队团级单位批准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
4.实行学费补偿代偿。专科、本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0元。应征入伍的高校在校学生退役复学后,可以按规定申请获得学费资助。
5.适当减免学费。入伍前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复学后提高一个奖学金等级(不含一等奖学金);对荣立一次三等功奖励的,复学后按不低于50%的标准减免学费;荣立两次三等功或荣立二等功、一等功、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复学后免交全部学费。
6.学历升级优先。对专科升本科、本科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原是本科生的可申请转到本校其它专业学习;原是专科生的可以免试转入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本科学习;属独立设置的专科学校的专科生,由学校报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所学本科专业毕业后,可免试(指初试)保送所学专业研究生。
7大学生入伍前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退役复学后,提高一个奖学金等级(不含一等奖学金)。
8.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中途退役的,学校应准其复学。
9.入伍高校新生因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服役期间受除名或开除军籍处分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高校应取消其入学资格。
 
 
 
 
 
 
 
法规篇
摘要黑龙江省民政厅 财政厅 公安厅 教育厅 征兵办公室
《关于征集高原条件兵和高等学校
在校生入伍工作的规定》
(2001年10月21日 黑民优〔2001〕130号)
经省征兵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有关规定如下:
一、高原条件兵征集工作的规定
 (一)分配原则。各市(地、农垦总局)分配高原条件兵征集任务时要相对集中,一般一个县(市)应不少于20人。
(二)优待办法。高原条件义务兵除享受普通义务兵的优待政策外,给予特别优待。1.服役期间每人每年1万元高原生活补助,由省财政解决50%,其余50%由地、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不能由乡镇负担。高原条件兵生活补助下拨到其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年底前由义务兵家属持由省征兵办公室统一制发的《高原条件兵证明书》,到县(市、区)民政部门领取。2.入伍前系农业户口的,退出现役后凭《高原条件兵证明书》可转为原征集的市、县(市、区)城镇非农业户口。3.高原条件兵服现役期间,各级民政部门和父母工作单位应对其父母工作和家庭生活给予照顾。
二、高等学校在校生入伍工作的规定(略)
 
摘要中共黑龙江省军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黑龙江省军区征兵工作监察机制(试行)》
(2011年9月26日龙纪〔2011〕3号)
    为确保征兵工作圆满、顺利、廉洁,防止和纠正征兵工作中降低标准、弄虚作假、收受贿赂等不正之风,依据上级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实际,建立以下十项机制。
    一、勤廉教育机制。加强对征兵人员的勤政廉政教育,组织开展“四个一”活动,即:组织进行一次勤政廉政谈话,谈话以积极应对征兵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树立高度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廉洁自律意识,确保圆满完成征兵任务为主要内容;组织撰写一份廉洁征兵保证书,送本级征兵办备案留存;组织观看一次警示教育片,切实增强征兵人员抵制不正之风的自觉性;组织学习一次上级关于征兵工作的制度规定,确保征兵有关要求得到落实。
    二、名额备案机制。各级动员部门要将年度征集兵员的数量、各军兵种具体征集条件及要求报所在同级单位纪委备案。名额分配坚持一次性到位,不得私自预留征集名额。如有特殊情况需对征集任务进行调控的,经主管领导审批后,通报所在师级单位纪委。
    三、公开公示机制。征兵工作必须按规定公开透明,各人武部上站体检名单、体检政审合格名单、预定新兵名单、批准入伍名单要不迟于1天进行公示,并主动报请师级单位纪委进行监督、备案。公布时间不少于5天。不按规定公布的,追究领导的责任。
    四、全程监督机制。各级纪委监察人员要对应征青年的政审、体检、心理测试、文化考试、成绩录入等进行现场监督,特别是要对公开征集女兵进行全程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查处,确保今冬征兵工作无违纪、无事故。
    五、列席会议机制。省军区纪委派出的监察人员要列席省征兵办公室会议,师级单位纪委派出的监察人员要列席各地市征兵办公室会议和各人武部党委定兵会,主要监督党委集体领导征兵工作制度是否落实,防止个人说了算。
    六、联合签字机制。地方公安、卫生、教育、人武部负责人及纪检监察人员要在定兵会议记录上联合签字确认,定兵名单未经在场纪委监察人员签字确认的视为无效。
    七、协调沟通机制。各级纪委要加强与地方纪委的沟通联系,协调地方纪委加强对教育、卫生、公安、民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通报地方人员的违纪线索,积极配合查办案件;地方纪检监察机关转来涉及军队人员的问题线索,所在单位纪检部门要及时进行查处,并向地方纪检监察机关通报查处情况。
    八、情况反馈机制。各级纪委要主动与接兵干部所在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联系沟通,反馈接兵人员接兵期间的廉洁自律等现实表现。
    九、举报查处机制。各级纪委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确定责任人。各级纪检监察人员要深入到体检站、政审片区直接查询,听取应征青年、家长和群众反映,对相关问题要查清事实,尽快解决。
    十、责任追究机制。明确各级、各岗和个人责任。对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等顶风违纪行为,坚持严查重处,决不姑息;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决维护法规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摘要黑龙江省教育厅 黑龙江省征兵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征集全日制高校
在校大学生和毕业生入伍工作的通知》
(2012年2月7日黑教联〔2012〕3号)
    征集全日制高等学校大学生和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是国务院、中央军委做出的一项重要决策,对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促进青年学生成长成才具有重要意义。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我省大学生入伍征集工作长效机制
    各高校要提高认识,把预征工作纳入学校 “一把手”工程,成立学校预征工作领导小组,指定牵头单位,明确各部门责任分工。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层层落实责任制,协调好武装部、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宣传部、学生资助中心等部门,保证每件事情、每个环节,都有要求、有落实。    二、加强宣传教育,积极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各高校要建立完善的征兵宣传长效机制,把征兵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国防教育体系,贯穿军训、教育、征兵准备和实施的全过程。各地教育系统以及各高校要主动与兵役系统密切合作,集中开展形式多样、内容生动的宣传教育活动。
    一是开展政策宣讲工作。各高校要广泛张贴宣传海报,并在学校网站上发布高校毕业生预征入伍的政策以及具体实施办法;要做到“五个一”,即每个学校至少举办一次大型政策咨询活动,一次现役高校毕业生士兵典型专场报告会,每个院系开展一次政策宣讲活动,每个班级开展一次主题党团活动,给每位男性毕业生发一条征兵信息短信。
    二是进一步扩大宣传覆盖面。把宣传动员工作覆盖到每一个院、系、班,工作不留死角。尤其是对在校外实习的毕业班学生,高校要通过邮件、电话、短信等多种方式,对他们开展宣传动员工作,同时,对有当兵意愿的毕业生进行重点指导和服务。
    三是大力加强国防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要紧密结合兵役法规、我军优良传统、国际国内形势等内容,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和成才报国教育,使宣传动员更具针对性,更富时代性。同时,要对低年级学生及早开展应征入伍宣传教育,纳入新生军训、军事理论课、形势与政策课程、职业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课程。要把校园宣传和社会宣传紧密结合起来,加强舆论引导,营造当兵光荣、参军报国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三、落实相关政策,努力激发大学生应征入伍的积极性
   (一)积极宣传大学生应征入伍优先政策
    1.入伍条件优先。大学生应征入伍没有专业限制,除需要满足公民应征入伍的基本政治、身体条件外,年龄上,高职(专科)毕业生当年为18-23周岁,本科以上学历的可以放宽到当年24周岁。
    2.高校毕业生优先。征兵报名前,县级兵役机关通知预征对象报名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高校毕业生本人持《登记表》到户籍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报名应征。高校毕业生预征对象体检由县级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同级卫生部门具体负责。组织高校毕业生政审时,严格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进行。《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中的“就读学校鉴定意见”栏的鉴定意见以《登记表》意见为准,不再填写鉴定意见。高校大学生在校期间政审办法是学生所在系对学生在校期间的现实表现进行初审,将审查结果填写到《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中“就读学校对本人在校期间表现及文化程度鉴定意见”栏;学校保卫部门在初审的基础上,对应征大学生进行复审,将复审结果填写到《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中“村、居委会或企业事业单位鉴定意见”栏;学校负责将综合审查意见填写到《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综合审查意见栏”。入伍前,《登记表》作为政审表的附件装入新兵档案。县级兵役机关召开定兵会议审批定兵时,优先批准体检、政审合格的高校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入伍。
    3.选拔使用优先。对符合选取士官条件的士兵,同等条件下具有全日制大专毕业生以上学历的优先选取;相同专业岗位的士兵,在任职能力相当的情况下,优先选取高学历士兵。
    对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本科统一录取且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士兵,以及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统一考试,取得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士兵,表现优秀的可确定为提干对象;对国家“211工程”等重点高校、军队建设急需的国家级和省部级重点建设学科毕业生士兵,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大学本科毕业的,年龄不超过26周岁(截止当年6月30日,下同),硕士研究生毕业的,年龄不超过29周岁。获得二等功、军队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励的,或者被军区级以上单位树为重大典型,表彰为英雄人物的,以及驻国家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驻特类、一类岛屿艰苦地区部队的少数民族大学毕业生士兵选拔对象,年龄可再放宽1岁。
    高校毕业生入伍第二年可以考军校,文化课程为全军士兵考学统一课程,年龄限制放宽到23周岁。
    (二)提高入伍大学生和应届高校毕业生的优待标准
1.毕业生入伍学费补偿代偿。国家对每名高校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
    2.在校生入伍学费补偿代偿。国家对每名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前在校期间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按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计算,最高不超过6000元。应征入伍的高校在校学生退役复学后,可以按规定申请获得学费资助。
3.学费资助。国家对申请学费资助的退役复学的高校学生每学年资助学费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每学年学费标准高于6000元的,按照6000元的金额进行资助;学费标准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学费收费金额进行资助。
    4.退役金及经济补助。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政府给予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
    5.入伍优待金。应征入伍的我省高等学校本省户籍的在校生还额外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助16000元。
    6.特殊补助。在上述政策的基础上,进藏兵同时享受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12000元、高原条件兵每人每年不低于10000元的优待补助。
    (三)创造条件,妥善解决入伍在校学生的学业问题
    (四)切实落实退役大学生士兵的各项优惠政策
    1.入伍前为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在籍生,退役后可回原学校完成专科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在毕业年级“专升本”招生时,同等条件优先推荐。
    2.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学生,经省教育厅批准可免试升入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普通本科(专升本),属独立设置的专科学校,由原就读学校上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调整安排。
3.入伍前为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生,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服义务兵役退役和“下基层”服务期满后接受本科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退役后可免试入读成人本科。
    4.入伍前为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生,经过一定考核(计划单列、专升本考试、单独录取),30%比例入读普通本科,考生可凭身份证、普通高职(高专)毕业证书和士兵退役证,到户口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高校报名。
    5.入伍前为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退役后三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入学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报考黑龙江省省属院校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20分。
    6.入伍前为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服役期间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摘要黑龙江省卫生厅 黑龙江省征兵办公室
《关于切实做好征兵体检工作的通知》
(2012年11月2日黑卫医〔2012〕661号)
    今冬征兵工作已经全面展开,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省军区征兵命令,确保入伍新兵身心健康,现就做好征兵体检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精心组织,严格工作责任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征兵办公室要将征兵体检工作作为当前重点进行全面部署,抓紧、抓实、抓出成效。要选配思想好、责任心强、工作认真、医术精湛的医务人员参加体检工作,有两年以上征兵体检经验的医务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一。要组织所有体检医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学习掌握体检政策规定,统一标准、统一方法,严明工作纪律和奖惩措施。要建立健全问责制,专科医生对单项检查结果负责,主检医生对综合审查结论负责,做到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坚决杜绝私下更改体检结果、人为干预体检结论的现象发生。要认真落实责任退兵倒查制度,对因责任心不强、工作不细、擅自放宽条件标准,甚至搞不正之风、弄虚作假等造成退兵的,必须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切实通过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手段杜绝责任退兵,减少非责任退兵。
    二、严密实施,确保体检工作规范有序。要完善体检站设置,做到科室布局合理、设施器材完备、检测试剂统一、体检程序科学。要坚持体检工作制度,落实封闭式管理要求,科学计划体检日程,合理安排日检量,确保体检工作秩序良好。要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统一组织应征青年上站体检,按照征兵任务数的2.5倍送检,指定专人带队,协助管理好本单位应征青年,防止冒名顶替、自我淘汰等问题的发生。上站人数达不到规定比例的,要适当推迟开站时间,保证兵员优选基数。要认真落实征兵工作公开公示制度,在征兵体检站外张贴应征公民体格检查的主要标准和条件,体检工作结束后,要及时把体检是否合格的结论告知应征青年本人,并在县、乡、村三级统计张榜公布体检合格人员名单及举报电话和信箱,公布时间一般不少于5天。对群众举报的不合格人员和反映存在误查误判的,要认真组织调查核实,情况属实者立即予以纠正。
    三、严格标准,切实把好体格检查关。乡(镇、街道)要认真组织预征对象的初审初检和病史调查,确保将带有隐性慢性疾病、严重病史以及体质虚弱的青年排除在送检对象以外,做到前移审查关口,提高送检合格率。要客观准确地把握体检标准,既不得擅自降低标准、放宽条件,把不合格人员列入合格对象,也不得擅自提高标准、拔高条件,把合格青年排除在征集范围以外。对体检中发现难以准确界定或标准范围以外的症状,专科医生要慎重作出是否合格的结论,必要时会同主检医生共同研究审定,对不适宜服现役的传染性疾病、脏器官疾病、精神类疾病等要严格把关,坚决予以淘汰。
    四、认真复查,确保新兵身体质量。要认真落实新兵交接前对体检合格对象进行全面观察、重点检查的规定,结合实际对拟定新兵集中开展思想教育和适量体能训练,对普通兵的抽查人数不少于征兵任务数的三分之一,合格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全部进行复查。对身体条件兵重点检查项目要全部进行复查。要认真落实总参、总政、总后《关于做好新兵交接与退兵工作的通知》(参动〔2011〕69号),务必在新兵起运的3日前,组织安排采取领兵方式的部队接兵人员对预定新兵进行档案审查和集体见面,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协商解决,确属不合格的要坚决予以调换。对未经集体见面和档案审查的拟定新兵,不得在新兵起运时直接办理交接手续。
  
 
 
 
 
 
摘要黑龙江省军区司令部黑龙江省军区政治部黑龙江省监察厅
《黑龙江省廉洁征兵工作实施办法》
(2012年11月28日政纪〔2012〕45号)
    为加强征兵廉政建设,严肃征兵纪律,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沈阳军区关于加强廉洁征兵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征兵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略)
二、基本原则(略)
三、工作制度
坚持以下八项制度机制。
(一)宣传教育。要把廉政教育作为征兵宣传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市(地)、县(市、区)要采取张贴标语、悬挂条幅、在报纸、电视台、广播电台和政府网站上开设廉洁征兵专栏、专题或网页等传统与现代手段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要针对征兵工作不同阶段的不同特点,确定宣传教育的重点内容,内容上要突出征兵政策、遵规守纪教育,宣扬先进典型,对象上要突出对征兵工作人员、应征青年及家长的宣传教育和引导。
(二)公开公示。征兵工作必须按规定公开透明,严格做到政策规定、组织机构、征集任务、预征对象、体检结果、政审结果、定兵名单、入伍名单“八个公开”。预征对象每人一张廉洁征兵承诺卡,明确征兵简要程序和咨询、举报电话。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和乡(镇、街道)武装部,采取网络、媒体、张榜公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报上级纪委备案。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岗位轮换。负责征兵工作的人员,原则上在一个岗位工作不超过4年。具体承办新兵入伍手续的参谋和政审、体检等敏感岗位人员,工作满3年须调整轮换。
(四)个人回避。负责征兵工作的人员,在直系、叔表亲属或在同一单位同一部门工作的同事子女应征时,本人不参与其体检、政审、定兵等决定性环节。
(五)监督检查。征兵工作实施全程监督检查。征兵期间,省、市两级征兵办公室要分别组成联合工作组,对不同阶段至少检查1次,对县(市、区)抽查率不少于30%。每个县区指定不少于10名政风行风监督员重点监督征兵工作。
(六)信息交流。军地双方要加强征兵工作信息交流,按照征兵不同阶段定期通报信息,具体事项信息具体交流,紧急信息及时交流。军地要加强配合,互相支持,责任共担。
(七)案件受理。各级征兵办公室要确定案件责任人,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接访处置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不能按时完成的向当事人做出解释。监察人员要深入到体检站、政审片区直接查询,听取群众意见建议。
(八)责任追究。廉洁征兵要落实到具体岗位和具体人员。对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索贿受贿等行为,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组织实施
(一)兵役登记。基层人武部组织适龄青年兵役登记,设立兵役登记站,实行随报到随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对应征青年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年龄、政治、文化初步审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符合条件的适龄青年参加兵役登记。严禁收取任何费用。
(二)任务分配。征集任务由省征兵办公室向市(地)分配,市征兵办公室向县(市、区)分配。征集任务一次性分配,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以政府名义向上级征兵办公室报告,经征兵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后方可调整。征集任务分配和调整,在可控知密范围内公开,并报省征兵办公室和省军区政治部纪检处备案。兵役机关按级管理征兵指标,不得越级汇报请领。
(三)体格检查。体格检查由县或市(地)级征兵办公室组织,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体检统一设站,集中封闭,设置安保警卫,设置通信屏蔽系统。工作人员持证上岗、挂牌进站,严禁携带通信工具,严禁会见外来人员。应征青年编号体检,专人负责传递体检表格。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实施,单科体检医生当场填写体检结论,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体检结果在当天体检结束后的18小时内,在县(市、区)征兵办公室、乡(镇、街道)或企事业单位人武部显著位置,县级政府网站征兵专栏中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由各级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有关单位予以协助。实行“三级政审”和“区域联审”制度,重点掌握应征青年的政治思想和现实表现。政审采取走访、函调等方式进行。走访由征兵办公室指定2人以上实地走访,函调由征兵办公室向有关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和基层单位发出。《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由征兵办公室、审查机关、走访单位逐次填写。严格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实施,不得单独走访或约见预征对象家长,不得以私人名义发函调查,不得将政审表格交给应征青年及其家长办理,严防弄虚作假,禁止迁就照顾。
(五)审定新兵。主要审定预定新兵名单及人员去向。男兵由县级征兵办公室组织,将体检、政审“双合格”且公示无疑义人员的名单、分配去向提交联合定兵会议,共同讨论,择优挑选,集体确定,当场宣布。定兵会议由地方党委政府分管征兵工作领导主持,人武部领导、主检、主审、纪检监察人员、接兵部队负责同志参加,逐人票决,全程记录。军分区对所属的热点敏感地区定兵会进行现场监督指导。各部门负责人及纪检监察人员要在定兵会议记录上联合签字确认,定兵名单未经在场纪检监察人员签字确认的,视为无效。未公示人员,不得提交定兵会议。定兵名单张榜公示后无疑义的,统一办理入伍手续,并发放《入伍通知书》。
(六)交接新兵。交接新兵采取接兵、领兵、送兵、新兵自行报到的方式进行。严格按照总参、总政、总后《新兵交接与退兵工作暂行规定》组织实施。新兵起运前,县级征兵办公室统一编制《新兵花名册》,密封新兵档案并标明去向。派人送兵或者部队派人接兵的,交接双方应按照《新兵花名册》当面点交清楚,签字盖章。自行报到的新兵,档案材料由县(市、区)征兵办公室采取邮寄或派专人送达至部队,部队负责填写回执。送兵人员应2人以上,每人送兵不超过30人。每组送兵不超过3个师级单位。送兵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七)退兵处理。退兵统一由市级兵役机关办理,严禁县级人武部擅自接收退兵。属身体原因退兵的,一律由市级兵役机关会同卫生部门核查接收。属政治原因退兵的,一律由省征兵办公室会同公安部门核查,确属不合格的,由市级兵役机关接收;属思想原因退兵的,一律由市级兵役机关审批接收。市级兵役机关须在接到退兵2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征兵办公室备案。
五、特殊征集(略)
六、印信管理
省征兵办公室印章,由省军区司令部动员处征集参谋负责保管,征兵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批使用。市级征兵办公室印章,由军分区司令部军务动员科长(负责人)保管,分管征兵工作领导审批使用。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印章、政审专用章、体检专用章分别由人武部部长、政审组组长、体检组组长保管和使用。用印实行两人(人武部主要负责人、印章保管人)在场并签字登记制度。人武部在征兵结束后立即将以上印章统一交军分区封存。入伍批准书和入伍通知书由人武部军事科负责人保管、填写和登记。在征兵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县(市、区)征兵办公室须将新兵名单逐级上报至省征兵办公室。
七、奖惩措施
(一)各级地方宣传、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以及部队军务、动员、组织、宣传、纪检等负责征兵工作的单位、部门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擅自放宽条件、降低标准,将不合格青年征入部队的。
3.擅自为非辖区内青年办理入伍手续的。
4.无故扣发、滞发新兵《入伍通知书》的。
5.私自退兵、换兵,或将已作退兵处理的不合格新兵转到其他部队服役的。
6.为应征青年出具与事实不符的体检、政审结论或其他证明材料的。
7.向应征青年收取体检费、手续费等不合理费用的。
8.以征兵名义向群众集资或者摊派的。
9.其他违反有关廉洁征兵规定的。
(二)发生政治退兵的,县(市、区)人武部、军分区逐级做出检查,取消相关人武部先进资格,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发生责任性退兵的,县(市、区)人武部、军分区逐级做出检查,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责任退兵超过征集任务数0.5%的,取消人武部先进资格,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非责任性退兵超过征集任务数2%的,取消人武部年度评先资格。涉及地方宣传、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等兵役机关和人员违纪的,由省纪委或该单位纪委进行调查处理,并将结果报省征兵办公室备案。对发生上述问题的单位,追究领导责任。
(三)对连续3年无责任性退兵、无群众举报和投诉的单位及个人,各级在评奖评先、晋职晋衔(级)等方面优先考虑。
八、组织领导(略)
 
 
 
 
 
 
 
 
 
 
 
摘要黑龙江省民政厅 黑龙江省军区司令部
转发民政部、总参谋部
《关于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校在校生优待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12年12月5日黑民发〔2012〕185号)
    现将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校在校生优待问题的通知》(民发〔2012〕193号)转发你们,望认真遵照落实。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文件精神,鼓励高校在校生积极应征入伍,现就我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校在校生优待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高校在校生不受户籍限制,应当在学校所在地报名应征,符合征集条件的,由学校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
    二、高校在校生服义务兵役期间,由批准入伍地人民政府按照当地标准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及我省给予的高校在校生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具体标准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高校在校生其它优待政策不变。
    三、入学前户籍不在学校所在县(市、区)的高校在校生被批准入伍后,由批准入伍地征兵办公室将《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发给本人,翌年1月31日前将名单逐级报省征兵办公室,同时发函通知其入学前户籍地市、县(市)征兵办公室,其家庭享受军属待遇,由入学前户籍地人民政府按规定给予其他方面的优待。
    四、省农垦总局参照此意见自行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意见。
本规定自2012年冬季征兵开始实施。2012年以前入伍的高校在校生优待按照原规定办理。
 
附件:民政部 总参谋部关于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校在校生优待问题的通知
 
 
 
 
附件:
民政部 总参谋部
《关于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校在校生优待问题的通知》
(2012年11月8日民发〔2012〕193号)
    为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鼓励高校在校生积极报名应征,保证义务兵优待政策有效落实,根据各地建议和工作实际,现就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在校生优待问题明确如下:
    一、高校在校生,是指在按照国家规定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央部门和地方所属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中,正在进行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在读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在读生。
    二、高校在校生应当在学校所在地报名应征,符合征集条件的由学校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
三、高校在校生被批准入伍后,由批准入伍地按照当地义务兵入伍优待金标准给被批准入伍青年家庭发放优待金。
四、高校在校生入学前户籍与就读学校所在地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但不同县(市、区)的,优待的具体办法由各省结合实际制定。
    五、入学前户籍不在学校所在县(市、区)的高校在校生被批准入伍后,由批准入伍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将《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发给本人,翌年1月31日前发函通知其入学前户籍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其家庭享受军属待遇,由入学前户籍地人民政府按规定给予其他方面的优待。
六、本规定从2012年冬季征兵开始实施,2012年以前入伍的高校在校生优待办法按照原规定办理。
 
 
教育部 总参谋部
《关于应征入伍高等学校录取新生
  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
(2013年7月31日教学〔2013〕8号)
第一条 为了做好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是指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考试或研究生招生考试、已被普通高等学校或研究生招生单位(以下简称高校)录取但因同时依法应征入伍未到录取高校报到入学的学生(以下简称高校学生)。
第三条 入伍高校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应当由入伍高校新生本人持高校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户口簿)、高中阶段教育毕业证,到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领取并填写《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入伍高校新生本人因故不能前往办理的,可以委托他人持上述证明材料及受委托人身份证代为办理。县级征兵办应当认真查验入伍高校新生及受委托人有关证件,核实身份。
第四条 县级征兵办应当逐一告知入伍高校新生有关保留入学资格相关政策,协助入伍高校新生本人或受委托人填写《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
第五条 县级征兵办原则上应当在完成本辖区所有新兵交接手续之后5日内,汇总入伍高校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加盖县级征兵办公章,连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以公函形式发送至相关高校招生部门。对之后申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的,县级征兵办应当在录取高校规定新生报到日期前将《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寄送其高校招生部门。
第六条 高校接到入伍高校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有关材料后,依法依规审核录取资格,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生个人信息中标注“参军入伍”,出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审核加盖学校公章后,一份高校备案,另一份连同《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寄送相关县级征兵办。县级征兵办收到上述材料后,将《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留存备案,并在1周内将《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送交入伍高校新生或受委托人保管。
第七条 入伍高校新生在退役后2年内,可以在退役当年或第2年高校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高校录取通知书,到录取高校办理入学手续。入伍高校新生重新报名参加高考或者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视为自动放弃原入学机会,入学资格不再保留。
第八条 入伍高校新生退役入学时,原录取高校合并、撤销的,由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入同批次且与高考当年录取分数线相近的高校入学;原报考专业撤销的,由录取高校安排转入其他相近专业学习。
第九条 入伍高校新生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因身体原因被退回,可以持县级征兵办证明和高校录取通知书到录取高校办理入学手续;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可以在退役当年,如错过当年入学期间,可以顺延1年到录取高校办理入学。高校对申请入学的入伍高校新生(被退回及中途退役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服役期间受除名或开除军籍处分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所在部队有关部门负责通报其入伍地县级征兵办,并由县级征兵办告知录取高校。高校应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条 各级征兵办公室应当建立入伍高校新生登记统计制度,并逐级汇总上报。省级征兵办公室应当将本省(市、区)入伍高校新生情况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据高校反馈的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名单,比对入伍高校录取新生信息,核查其中是否有已入伍尚未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的学生;对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的,要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手续补办工作。
第十一条 在办理入伍高校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和退役后入学手续过程中,对恶意拖延或者不予办理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办理并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在办理入伍高校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和退役后入学工作中,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的,依照有关发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摘要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3年8月27日黑政发〔2013〕9号)
为全面推进我省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政策
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的退伍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复员士官,地方政府不在负责安排工作,由部队发给其一次性退役金,地方政府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发给其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要在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部队介绍信到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报到。
(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原则上由其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负责接收。服役期间其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由其父母现户口所在地接收;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两年的,可以由其配偶或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接收;入伍时为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或在校学生且退役后不复学的,由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负责接收,并按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因战致残的、服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是烈士子女的、父母双亡的,根据本人申请,经省级退役士兵安置部门批准,可以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接收地。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批准,可易地接收。易地接收的退役士兵与接收地退役士兵享受同等待遇。
(三)全省实行城乡统一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政策,具体标准为:服役期满的退伍义务兵,按照每人每年0.5万元的标准发放,并最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退役士官,按退伍义务兵标准领取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后,每多服役1年增加1000元。直招士官只发放同期士官的增发部分,具体补助金额按实际服役年限计算。军队院校学员因身体状况、学习成绩等原因退学或结业的,在校时间不超过2年(含2年),按退伍义务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办法计发;超过2年的,按退役士官的补助办法计发。在校入伍大学生退役后,不选择复学的,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负责发放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退役后选择复学的,由学校所在地负责发放。有条件的地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可根据当地实际和经济发展情况适当增加。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四)安置地同级财政部门要将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列入财政预算,并按实际需要及时足额拨付,确保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及时发放。省级财政对困难市(地)、县(市)给予适当补助。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不发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
(五)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档案由接收地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移交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机构免费保管。在校入伍大学生复学的,移交入伍前就读院校负责管理。
二、确保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得到有效安置
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服现役满12年的转业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因战致残被评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是烈士子女的士兵,退出现役后仍由政府负责安排工作。
(一)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安置去向,按照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接收去向的审核原则确定。转业士官、伤病残退役士兵的年度接收安置计划,由省级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计划审核后下达。
(二)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要在规定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部队介绍信等有效证件到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报道。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道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三)凡在黑龙江省境内的各级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各类是会组织,不分单位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和为国防建设服务的责任,特别是在黑龙江省的中央直属各行业、系统、单位和国有大中型企业要带头履行好接收安置任务。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遇有空缺时,应当首先用于接收由政府安排的符合岗位条件的退役士兵。任何行业、系统和单位不得下发针对退役士兵安置的歧视性文件,已经下发的应予废止。同时,严禁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或者限制、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各行业、系统和单位必须坚决完成当地政府下达的指令性安置任务。
(四)各级政府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根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人数和接收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经营状况、用工需求等实际情况,由退役士兵安置只管部门牵头,会同机构编制、人社、国资等有关部门,在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和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的企业中,科学合理拟定指令性安置计划,并报请当地政府批准后,由安置地政府统一下达安置任务,确保安置对象按规定时间上岗,及时建立劳动关系,接续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手续。
(五)在黑龙江省中央直属各行业、系统和单位以及省直各单位的退役士兵接收安置计划,由省政府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省机构编制、人社、国资等有关部门测算拟定,报请省政府批准后下达,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实施前,各地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安置地政府确定指令性安置计划并妥善安置。
(六)国有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拿出不少于招录人员数量5%的工作岗位,在符合政府安置工作条件退役士兵之间开展公开竞争、择优录用。具体招录办法由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与招录部门研究确定。
(七)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接收单位要按时完成当地政府下达的指令性安置任务,在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依法合理确定工资和福利,实行合同制的接收单位要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养老、医疗、失业等各种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切实保障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同等待遇。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役年限,要与符合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工龄。合同存续期内单位依法关闭、停产、改制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规定时间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从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接收单位要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直至上岗为止。
(八)各级政府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完成退役士兵年度安置任务。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非本人原因没有按时得到妥善安置的,待安置期间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九)对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拒绝接收,接收后不得因其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安排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退役士兵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十)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置地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置资格。
(十一)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到地方报道后,自愿放弃安置而选择自谋职业的应予鼓励并享受自主就业相关优惠政策。
三、积极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充分就业、自主创业
(一)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或录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时,应拿出不低于录(聘)用计划10%的名额招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具体办法由各地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会同人社、机构编制、国资等有关部门结合实际研究确定。
(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入伍前是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工复职,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享受《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规定的就业服务、教育优待、小额贷款、个体经营减免费用和税收等方面优惠政策。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3年内按企业实际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限额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按相关规定享受其他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财政贴息等优惠政策。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具体定额、限额标准另行确定。
(四)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他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农业户口,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
(五)入伍前为高中学历的士兵,退役后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入取分数段降10分;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录取分数段降20分。入伍前为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在籍生的,退役后回原学校完成专科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在毕业年级“专升本”时,同等条件优先推荐;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免试升入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属独立设置的专科学校,由原就读学校上报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调整安排。
(六)退役1年以上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愿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并报道后,可向学校提出“教育资助申请”,享受年人均最高不超过6000元的学费资助,超出部分自行承担。
(七)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录取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八)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入伍大学生服现役期满退役后,参加事业单位招考的,可享受“三支一扶计划”“村村大学生计划”等项目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加分政策等各项政策。
(九)入伍高校毕业生退出现役后,可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派遣手续。
(十)各级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提供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服务,鼓励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
四、加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
(一)坚持统筹衔接待遇政策的原则。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役后一年内,可自愿免费参加少则3个月、一般为2年的职业教育教育和技能培训;退役1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或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意见》(黑政发〔2011〕47号)精神,建立“政府主导、个人自愿、城乡一体、免费参加”的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制度,按照确保达到“四率”(知晓率、培训率、通过率、就业率)的工作目标,最大限度的满足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需求,切实提高退役士兵的就业竞争能力和自主创业能力。
(三)各级民政、人社、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统筹谋划,规范培训程序,创新教学模式,注重实操实训,实现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退役士兵和培训机构的无缝对接。同时,要研究制定退役士兵培训机构选定和考评标准,实行培训机构选择确定的动态管理,建立健全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目标考核体系及培训机构的年检制度,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确保退役士兵培训质量。
(四)各地要将退役士兵培训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同时,要加强退役士兵培训经费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切实取得实效。
五、建立城乡一体的义务兵家庭优待制度
从2013年9月1日以后入伍的义务兵开始,取消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差别,实行城乡一体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
(一)义务兵服现役期间,由入伍地(高校在校生由批准入伍地)政府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其入伍时上年度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0%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调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在享受当地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基础上,给予进藏兵每人每年1.2万元、高原条件兵每人每年1万元的高原生活补助金。
(二)义务兵家庭优待金、高原生活补助金要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省级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给予适当的财力补助。
(三)服现役期间,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义务兵,由当地政务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1.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
2.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3.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按照其中最高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四)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经济补助金和高原生活补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社会化发放确有困难的,可以通过县级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以现金形式发放。
六、切实做好退休、供养退役士兵安置政策的落实工作
(一)退休士官的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中级以上士官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而选择安排工作的,应由安置地政府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妥善安排。
(二)供养方式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按照安置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60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享受政府购(建)房补助。购(建)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不足部分地方财政解决。购(建)房产权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行解决住房的,按上述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
(三)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
七、积极做好退役士兵各种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
(一)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由军队军人保险管理部门与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安置单位负责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二)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或者暂未就业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役士兵回农村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兴农村合作医疗。
(三)退役士兵就业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其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参加失业保险的退役士兵失业并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相应的促进再就业服务。
八、确保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前后新老政策和制度得到有效衔接
(一)本实施意见适用于2013年夏秋季及其以后入伍的退役士兵。本实施意见实施以前入伍,实施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执行本实施意见,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当地有关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执行,具体办法由各地制定。
(二)省农垦系统义务兵优待安置政策,由省农垦总局比照本实施意见制定。
(三)各地要根据《国务院关于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精神,对历年来未安置、单位拒收、接收后未上岗等遗留问题惊醒集中清理,妥善予以解决,确保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平稳过渡、顺利实施。
九、加强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各级政府要建立、完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充分发挥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作用,切实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并建立领导负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凡没有足额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或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地区,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
(二)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全力抓好安置改革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要发挥好牵头作用,积极协调争取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支持配合,深入挖掘社会资源和企业潜力,建立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政策落实保障机制,确保安置改革有效实施;机构编制、人社和国资部门要积极提供相关信息,与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配合,做好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和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接收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的测算拟定工作,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岗位落实;机构编制部门要做好机关、事业单位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工勤编制使用计划、工勤人员录用和落编管理工作;人社部门要做好退役士兵各种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会同有关管部门做好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和扶持就业工作;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经费预算和必要的工作经费预算,按规定落实经济补助、优待、培训、伤病残安置及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所需资金,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保障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并会同民政等部门做号安置经费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教育部门负责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学历教育、职业教育及相关工作;税务、工商等部门要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公安部门要及时为退役士兵办理落户手续。对因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作风不实,致使安置改革政策落实不到位而造成退役士兵上访、缠访或群体集访,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具体负责人的责任。
(三)对拒绝或无故拖延完成当地政府下达的退役士兵指令性安置任务的、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的、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或人事关系且逾期不改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要依法依纪予以处理;对企业要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
(四)对骗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和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大庆军分区
《大庆市平时征兵准备工作实施办法》
(庆征〔2014〕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征兵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平时征兵准备工作主要包括宣传教育、调查摸底、兵役登记、确定预征对象、预征对象管理、确定上站对象等内容。
第三条 各县(区)人武部、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普通高等院校武装部具体承办本区域(本单位)的平时征兵准备工作。
第四条 县(区)人武部协调同级地方政府的宣传、教育、公安、卫生、民政等部门依据职责分工统一安排做好平时征兵准备工作。
第二章 宣传教育
第五条 各县(区)人武部要积极协调同级地方政府,加强平时征兵准备工作的组织筹划,把握宣传时机和重点,把宣传教育贯穿全年。
第六条 每年春节前后要组织人员深入乡镇(社区)、村屯(居委会)和适龄青年家庭,突出对外出务工、在外上学等返乡适龄青年的征兵政策宣传,掌握意向,建立通联。
兵役登记开展前,要重点加强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国防教育,营造关心支持国防建设的社会氛围。
3月份,学生返校后,要结合兵员调查摸底,立即深入辖区初中、普通高中、中专技校、高等院校普遍进行一次集中宣传教育。
4月份,兵役登记期间, 充分利用现代媒体广泛发布兵役登记信息,在辖区乡镇(社区)、学校开设兵役登记站,重点加强兵役法规和优待安置政策的集中宣传教育,增强适龄青年依法服兵役的自觉性。
5月份,结合民兵整组、民兵军事训练等时机,深入乡镇(社区)、村屯(居委会),挨家挨户宣讲征集政策法规,扩大覆盖面。
6月份,结合高中毕业生高考填报志愿、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及返校领取毕业证等时机,深入学校突出对应届毕业生的政策解读和典型引导,鼓励高学历青年参加应征入伍。
7月份,开展“征兵宣传月”活动,深入做好宣传发动和思想工作,切实调动适龄青年应征积极性。
9月至12月份,结合高等院校新生入学、集中军训和高校毕业学年学生实习离校前等时机,重点对大学生征集相关政策进行具体解读和宣传发动,为明年征集打好基础。
第七条 加强对本辖区内现役、退役士兵创业、成才等方面的典型挖掘,收集先进典型事迹,利用播放事迹报告片和典型宣讲等形式,抓好典型引路,扩大宣传教育实效。
第八条 创新宣传方法手段,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和移动通信等现代传媒平台,增强宣传教育覆盖面。
第三章 调查摸底
第九条 3月份进行兵员调查摸底,准确掌握辖区适龄青年数质量分布情况。
第十条 调查摸底对象为辖区内符合服兵役年龄的男性青年。即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7周岁至22周岁的男性青年,普通高等学校男性毕业生的年龄可放宽至24周岁。
第十一条 调查摸底展开前,县(区)人武部要制定计划方案,明确责任分工、调查时间、对象、内容、方法、步骤和时限。统一印制《适龄青年花名册》、《适龄青年情况统计表》,发放至基层武装部。
第十二条 乡镇(社区)武装部应通过派出所(公安分局)、村(居)委会和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对辖区内具有常住户口的适龄青年进行调查统计,填写《适龄青年花名册》、《适龄青年情况统计表》,上报县(区)人武部。
普通高等学校应通过院(系)对在校大学生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填写《适龄青年花名册》、《适龄青年情况统计表》,上报所在区人武部。
第十三条 县(区)人武部要协调教育、公安等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对基层调查摸底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军分区进行检查抽查。
第十四条 军分区和县(区)人武部应及时汇总分析调查摸底数据资料,作为制定年度征兵工作总体方案的参考依据。
第四章 兵役登记
第十五条 每年4月份为集中兵役登记时间(网上预征可延长至6月中旬)。县(区)人武部要对本辖区男性适龄公民进行兵役登记,也可对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7周岁未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
第十六条 网上预征对象主要是普通高等学校男性应届毕业生及在校大学生。
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往届毕业生,高中毕业后进入成人教育、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及自考类学校等非全日制学校学习的男性学生,也可参加网上预征。
第十七条 兵役登记过程中,县(区)人武部应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1.拟制兵役登记工作计划,下发通知明确兵役登记工作的内容、方法、目的、要求及时限。
2.拟制兵役登记通告,以县(区)人民政府名义发布。
3.会同各级各类学校完成网上预征工作。
4.组织协调教育、公安、卫生等部门共同对基层武装部兵役登记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5.收集、统计兵役登记数据资料,兵役登记人员信息必须录入到征兵工作管理系统。
6.向同级政府和军分区作出专题报告,报送有关数据资料。
第十八条 乡镇(社区)武装部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1.抽调人员组成兵役登记工作小组。
2.组织开展兵役登记业务培训,熟悉规定,明确工作任务及具体方法。
3.设立固定或流动兵役登记站,组织开展兵役登记,组织填写《兵役登记表》。
4.对兵役登记对象提出服役相关意见,并报县(区)人武部批准。
5.协调组织教育、公安、卫生等部门,对应征公民进行初审,提报预征人员名单。
6.向县(区)人武部上报统计报表和征兵工作管理系统数据。
第十九条 各级各类院校武装部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1.组织搞好宣传动员,鼓励学生网上预征。
2.协助兵役机关对网上报名学生进行初检初审。
3.会同所在区人武部将《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和《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审核盖章后,发给学生本人。
4.指导有应征意向的学生应征入伍,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兵役登记的,给予补登。
第二十条 县(区)人武部要依据网上登记信息,完善本辖区已参加预征学生的兵役登记资料。
第五章 确定预征对象
第二十一条 确定预征对象应按照不少于上年度征兵任务数的3倍,于6月31日前确定。
第二十二条 乡镇(社区)武装部应综合考虑本辖区兵役登记人员情况,择优确定预征对象,报县(区)人武部审定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预征对象通知书》发给本人或家长。
第二十三条 7月1日前,县(区)人武部对初审初检合格的网上报名的预征学生确定为预征对象。
7月15日前,县(区)人武部要将网上预征对象的信息,通报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乡镇(社区)武装部。
第二十四条 县(区)人武部和乡镇(社区)武装部要及时张榜公布预征对象人员名单,时间不少于5天。
预征对象名单公布后,需进行调换的,必须经县(区)人武部核实批准。
第六章 预征对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县(区)人武部要利用征兵工作管理系统,详细掌握预征对象的年龄、文化、身体、现实表现、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情况,做好管理教育工作。在外务工等人员县(区)人武部要建立通联,指定专人负责定期联系,掌握思想变化,做好管理教育,防止兵员流失。
第二十六条 乡镇(社区)武装部要会同教育、公安部门对预征对象进行跟踪考查。公安部门负责预征对象的政治审查,掌握其现实表现情况;教育部门负责预征对象的学历审查,掌握其文化程度。
第二十七条 县(区)人武部要指导乡镇(社区)武装部要做好预征对象及家庭的工作。组织专人定期与预征对象本人和家庭联系,走访其家庭、学校和单位,同其主要社会关系人员见面了解情况,与预征对象本人谈话;对外出经商、打工、就学的采取电话、书信、网络等形式进行联系,跟踪掌握预征对象情况。
第七章 确定上站对象
第二十八条 8月初,县(区)人武部要将年度新兵征集任务预分配任务数明确至乡镇(社区)武装部。
第二十九条 接到预分配任务后, 乡镇(社区)武装部要对预征对象综合情况进行排序,按照征集任务预分配任务数的2.5倍以上标准确定上站对象,报县(区)人武部批准后,及时张榜公布,时间不少于5天。
第三十条 普通高等学校应按照所在区人武部要求,组织网上预征对象参加上站体检。
第三十一条 未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和返回大庆应征入伍的在校大学生,县(区)人武部要开辟“绿色通道”,可直接到县(区)人武部报名,安排其上站体检。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各县(区)人武部、乡镇(社区)武装部工作人员,应按照兵役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按章办事,确保上站青年质量。对收受贿赂、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肃追究县(区)人武部、乡镇(社区)武装部长的责任:
(一)上站对象数达不到征集任务预分配数2.5倍的。
(二)上站青年中因身高、体重、视力或其他明显身体缺陷造成淘汰率超过10%的。
(三)上站青年出现年龄、户籍不符合规定的。
第三十四条 完不成征兵任务的单位及领导,由市政府和军分区给予通报批评,不得参与“征兵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党管武装好书记”、“先进人武部”等评选表彰活动,性质严重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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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徽省征兵工作条例》已经1999年10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0月20日起施行。安徽省征兵工作条例(2015-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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