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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规范化培训招生对象

2016-01-12 10:08:24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上海市规范化培训招生对象篇一:2015年“上海市教硕-规培相结合项目”招生简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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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规范化培训招生对象篇一:2015年“上海市教硕-规培相结合项目”招生简章

2015年“上海市教硕-规培相结合项目”招生简章

华东师范大学2015年“上海市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

与中小学(幼儿园)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结合项目”招生简章

一、项目简介

“上海市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与中小学(幼儿园)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结合项目”(以下简称“教硕-规培项目”)是上海市教委将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和上海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相结合的项目,旨在培养一批能够胜任教育教学岗位要求、具有较强科研能力的高素质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根据《上海市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与中小学(幼儿园)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结合项目实施办法》和《上海市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与中小学(幼儿园)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结合项目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精神,制定本招生简章。

二、报考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二)获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已获国家承认的硕士及以上学位者;

(三)已完成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并获得合格证书;

(四)经所在单位推荐,并经区县教育局同意报考;

(五)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要求(同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标准)。

三、报名办法

报名按照全国统考报名程序实施,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 网上报名:请于10月10日-31日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网(

现场确认:报名费一律通过网上银行缴费,照片采集方式、时间和地点请关注我校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华东师范大学考点(3111)”栏目公告。请于10月20日后留意我校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网址参见本文页末)发布的通知。考生需要先到我校研招信息网下载《“上海市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与中小学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结合项目”推荐审批表》并经区县教育局审核盖章,在现场确认时提交我校。

四、资格审查

现场确认结束后,我校将会同上海市教委按照报考条件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考生,准予参加硕士研究生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由我校将准考名单上报教育部。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考生,作不准考处理。

五、招生专业领域和考试科目

本项目我校招生单位统一为“教育专业学位管理中心”,单位代码为147。具体招生领域和考试科目详见下表。

华东师范大学2015年招收“上海教硕-规培专项计划”研究生专业目录

六、考试安排

参加2015年攻读硕士学位全国统一考试,请于12月15日到报名网站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下载打印《准考证》。

考试时间为2014年12月27日-28日,请考生凭《准考证》和本人有效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参加初试。初试地点在华东师范大学闵行校区。请在12月20日后登录我校研究生招生办网站查看具体考场安排。

七、复试与录取

教育部公布复试和录取工作文件后(约在2015年3月),我校根据教育部公布的复试分数线和复试录取办法以及我校各专业领域招生计划确定我校的复试录取办法以及各领域复试人数及名单并予以公示。

复试结束后,根据复试录取办法确定拟录取名单并公示。经过公示无异议的拟录取名单报教育部核准。

八、其他事项

(一)通过本项目录取的研究生为定向培养,学生必须与我校以及所在区县教育局签订三方协议。学习期间不转户口、档案与人事关系,学习期间及毕业后仍系原单位人员,即毕业后不列入我校的就业工作计划。基本学习年限为2年,学费每年1.5万元,两年学费共三万元。

(二)课程学习时间为双休日、寒暑假、工作日。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满规定的课程学分,考核合格,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授予硕士学位,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属国家规定的学历学位教育。 (三) 在研究生招生工作期间,国家有关部门、教育部、上海市教委和华东师范大学如有新的政策和规定,我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网页会有通告,并遵照执行,务请考生随时关注我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网页信息。

(四)在报名时,请再访问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网站查询一下报名通知,并下载《“上海市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与中小学(幼儿园)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结合项目”推荐审批表》。

九、招生工作联系部门

机构名称: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办公地点:华东师范大学闵行区校区学校办公楼318室320室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500号,邮编:200241

电话:021-54344721

网址:

微博:

微信:华东师大研招(ECNUyjs)

微信二维码:

附件:《“上海市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与中小学(幼儿园)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结合项目”推荐审批表》

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2014年9月21日

上海市规范化培训招生对象篇二:上海市“教硕-规培”项目招生实施细则_最终稿

上海市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

与中小学(幼儿园)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结合项目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上海市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与中小学(幼儿园)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结合项目”(以下简称“教硕-规培项目”)是上海市教委将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和上海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相结合的项目,旨在培养一批能够胜任教育教学岗位要求、具有较强科研能力的高素质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根据《上海市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与中小学(幼儿园)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结合项目实施办法》精神,制定本招生实施办法。 一、报考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2、获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已获国家承认的硕士及以上学位者; 3、已完成上海市中小学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并获得合格证书,获得合格证书时间未超过三年;获得合格证书时间超过三年以及正在培训中的人员不能报考本项目;

对于2014年及之前获得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前三批见习教师,可报考2015至2017年三年该项目;

4、经所在单位推荐,并经区县教育局同意报考的;

5、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要求(同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标准)。 二、报名办法

报名按照全国统考报名程序实施,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具体参见当年全国硕士研究生统考报名办法。

网上报名时间一般在每年10月中下旬,现场确认一般在每年11月10日-14日。现场确认时考生需要提交经区县教育部审批盖章的《“上海市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与中小学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结合项目”审批表》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报考本项目考生必须在网上报名时,在备注中注明“上海教硕-规培专项计划”。

高校招生专业领域、招生计划和招生简章以招生单位当年公布为准。

三、资格审查

现场确认结束后,上海市教委和招生单位按照国家硕士研究生招生规定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考生,准予参加硕士研究生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由招生单位将准考名单上报教育部。 四、考试科目和大纲

考试科目随招生领域不同略有不同,具体以招生单位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为准。考试科目如下。

五、考试组织与阅卷

由各报名点按照硕士研究生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要求组织考生完成考试。 全国统考科目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组织阅卷并采集成绩。 教育综合和学科综合由招生单位组织阅卷并登录成绩。 六、复试录取

招生单位根据全国教育硕士分数线、各招生领域招生计划和本领域考生上线情况确定各领域复试分数线、复试比例和复试人数,同时在网上公布各招生领域的复试录取办法。根据初试总成绩从高到低顺序依次确定复试名单并在网公布。复试结束后,按照事先公布的复试录取办法进行录取,录取名单在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

通过本专项计划录取的考生录取类别为定向就业培养,毕业后须回到原单位工作或者由市教委统一安排,招生培养学校不列入就业派遣计划。招生学校和考生所在单位以及考生签署三方定向就业协议。 七、入学与管理

录取考生按照招生培养学校规定的时间报到入学,按照培养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并注册,按照培养学校培养要求和安排完成学业。

附件一

2015年上海“教硕-规培”专项计划招生领域和人数

附件二

“上海市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与中小学(幼儿园)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结合项目”

推荐审批表

考生所在单位: 所在单位所属区县:

附件三

上海市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与中小学(幼儿园)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结合项目

定向培养录取协议书

甲方(招生学校): 乙方(考生姓名):

丙方(考生所在区县教育局):

上海市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与中小学(幼儿园)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结合项目(以下简称“教硕-规培项目”)是上海市教委将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和上海高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相结合的项目,旨在为上海市基础教育培养一批能够胜任教育教学岗位要求、具有较强教学科研能力的高素质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根据《上海市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与中小学(幼儿园)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结合项目实施办法》精神以及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甲、乙、丙三方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甲方为丙方录取乙方为专业学位研究生。

二、甲方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乙方进行管理,按培养方案对乙方进行培养。乙方学习期满、符合甲方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毕业条件,甲方准予毕业,符合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条件,甲方授予教育硕士专业学位。

三、在职攻读期间,乙方户籍关系、人事档案、党、团组织关系等均留在丙方,乙方继续在丙方工作,但丙方需保证乙方必需的学习时间,乙方工资、医疗保险、福利待遇和职务(职称)晋升等,由丙方负责落实。

四、 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学籍管理规定等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学业,在攻读学位期间,乙方若受到甲方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由甲方通知丙方,乙方在学期间欲变动学籍(休学、延期毕业等),须提供丙方的同意证明,否则不予办理。 五、乙方在甲方的学习结束后,应继续回丙方工作,甲方可将乙方硕士期间学籍档案和学位档案等直接寄送丙方,乙方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发放方式根据学校相关要求。

如果乙方在攻读学位期间跟丙方解除劳动关系,由乙方跟丙方协商解决工作调动等事宜,乙方不得要求甲方将其列入就业派遣计划,甲方也不将乙方列入就业派遣计划进行派遣。

六、乙方因各种原因中途退学或被甲方开除学籍,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学习的,由

甲方按照规定做出学籍处理,乙方回到丙方继续工作。

七、本项目学习年限一般为两年,乙方需要缴纳总计三万元的学费,可分两次缴清,每学年开学时缴费。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经甲、乙、丙三方签字并盖章后,自乙方取得正式学籍之日起生效。甲、乙、丙三方各持有一份,按本协议执行全部条款。

上海市规范化培训招生对象篇三:上海师范大学2015年教硕规培招生简章

上海师范大学2015年“上海市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 与中小学(幼儿园)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结合项目”招生简章

一、项目简介

“上海市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与中小学(幼儿园)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结合项目”(以下简称“教硕-规培项目”)是上海市教委将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和上海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相结合的项目,旨在培养一批能够胜任教育教学岗位要求、具有较强科研能力的高素质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根据《上海市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与中小学(幼儿园)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结合项目实施办法》和《上海市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与中小学(幼儿园)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结合项目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精神,制定本招生简章。 二、报考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二)获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已获国家承认的硕士及以上学位者; (三)已完成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并已经获得合格证书,且获得合格证书的时间未超过三年(至2014年11月14日);获得合格证书时间超过三年以及正在培训中的人员不能报考本项目;

(四)经所在单位推荐,并经区县教育局同意报考;

(五)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要求(同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标准)。 三、报名办法

报名按照全国统考报名程序实施,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两个阶段缺一不可。

网上报名:请于10月中、下旬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网(备用信息栏必须填写“教硕-规培专项计划”。

现场确认:请于该网站规定时间到所选上海现场确认点进行现场确认,确认时需要携带二代身份证、学历证、报考费、照相费,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以及在我校研招办网站下载的经区县教育局审核盖章的《“上海市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与中小学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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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项目”推荐审批表》。 四、资格审查

现场确认结束后,我校将会同上海市教委按照报考条件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考生,准予参加硕士研究生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由我校将准考名单上报教育部。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考生,作不准考处理。 五、招生专业领域和考试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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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录取人数将根据招生计划、学校工作、考生情况确定。 六、初试

1.下载打印《准考证》:请考生于教育部规定的时间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研招网(原报名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

2.初试:考试时间约2015年1月初,凭《准考证》和本人有效二代身份证参加考试。初试地点见准考证,请随时关注我校研究生院招生工作栏查看具体考场安排。 七、复试与录取

教育部公布复试和录取工作文件后(约在2015年3月),根据教育部公布的复试分数线和复试录取办法以及我校具体情况,确定我校的复试录取办法以及各领域复试分数线。

复试结束后,根据复试录取办法确定拟录取名单并公示。经过公示无异议的拟录取名单报教育部核准。

复试时间、内容等具体信息请关注我校招生目录以及网上招生工作栏。 八、其他事项

(一)通过本项目录取的研究生为定向培养,学生必须与我校以及所在单位或区县教育局签订三方协议。学习期间不转户口、档案与人事关系,学习期间及毕业后仍系原单位人员,即毕业后不列入我校的就业工作计划。基本学习年限为2年,学费每年1.5万元,两年学费共3万元。

(二)课程学习时间为双休日、寒暑假、工作日。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满规定的课程学分,考核合格,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授予硕士学位,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属国家规定的学历学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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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在研究生招生工作期间,国家有关部门、教育部、上海市教委和上海师范大学如有新的政策和规定,将遵照执行。

(四)在报名时,请再访问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院网站招生工作栏内,查询相关报名通知,并下载《“上海市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与中小学(幼儿园)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结合项目”推荐审批表》。

电话:021-64322314, 有关招生信息请随时关注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院网站招生工作栏内相关信息,如有变动,以研招办新公布的信息为准。

研究生院网址: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2014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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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规范化培训招生对象篇四: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情况问答

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情况问答

根据国家医改方案的总体要求,2010年上海将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日前,市卫生局有关负责人就本市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意义、内容、相关政策等市民和医学生关心的问题作了解答。

1、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有什么意义?

答: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医学教育的特有阶段,是医学专业毕业生完成院校教育后,接受以提高临床技能为主的系统、规范的教育阶段,是医学生成长为合格临床医师的必由之路。

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有利于为病人提供更优质、更均衡的医疗服务,有利于提高各级医疗机构临床医师的整体技术水平,有利于推进卫生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目前,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均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国内和上海的一些医疗机构也已开展试点工作。

本市市级医院“5+3”项目已开工,到2012年本市新建成的5所三级医院和提升的3所三级医院需要大量的人才储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周期为三年,第一批培训合格的住院医师将成为“5+3”项目的重要人力资源。

上海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得到了卫生部领导的充分肯定,卫生部希望上海先行先试,抓紧实施,为在全国推进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积累经验。

2、上海是否有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基础?

答:上海有较好的住院医师培训工作基础,本市目前共有五所本科医学院校和36家大学附属医院和教学医院,可提供充分的优质临床教学资源,1988年以来,许多二、三级医院内部开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点。本市拥有一批较高素质的临床带教师资队伍,积累了丰富的临床带教和培训管理经验。2006年以来,本市开展面向全国招生的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培养周期为三年,取得了明显效果。2009年,瑞金、中山等医院又相继开展了面向全国公开招录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点工作,为本市全面推进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作了有益探索。

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是上海贯彻落实国家医改方案的四项基础性工作之一。方案形成过程中,有关方面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研究起草了相关文件,探索建立在一个全市性的公共平台上“统一标准、统一考核”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在方案调研制订过程中,市有关部门多次听取了医学院校同学的意见,许多医学生为培训方案的制订完善提出了建设性意见。

3、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的招录有什么要求?

答:培训对象为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拟从事临床工作的医学毕业生,培训时间为三年。招录计划数根据本市卫生事业的发展和需要,结合医疗机构用人的实际需求测算,既能逐步满足医疗机构需求,也考虑到考核合格的培训对象基本的工作岗位安排。

2010年招录的硕士、博士研究生可相应减少培训时间,已有临床经历的可申请提前一年或二年参加结业综合考核。培训结束,考核合格者可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培训期间,培训对象可以自主报考研究类的硕士、博士研究生,录取后,培训自行终止。培训对象的招录按市有关工作要求参照培训医院原有的招录用工方式,双向选择,择优录用。

4、如何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对象实行人事管理?

答:培训医院与培训对象签订培训暨劳动合同,培训对象的执业注册地点为培训医院,培训期限为合同期限,计算工龄。人事关系委托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培训结束后,合同自然终止,培训对象自主择业,双向选择,择优录用。

5、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培训医院有哪些?

答:经卫生部授权,由市卫生局组织专家按照卫生部培训医院的标准评估认定培训医院,

并对培训医院实行动态管理。目前拟认定培训医院39家。培训医院要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纳入医院发展规划,落实管理部门,并对培训工作给予人、财、物等方面的保障。

6、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的执业注册有什么规定?

答:根据《执业医师法》,试用期(培训)一年后,由培训医院负责申报参加国家执业医师考试,通过者按期转正,并取得初级医师职称。培训对象在带教医师的指导下,按照有关规定,承担资质允许的相应临床医疗工作。培训合格被用人单位录用后,不再另设试用期,执业注册地点变更为录用医院。

7、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的待遇有哪些?

答:在政府、培训医院、用人单位的共同努力下,住院医师培训经费特别是培训待遇得到有效保障。培训对象的工资待遇和绩效奖励按照其学历和资历情况,参照其所在培训医院同类人员水平发放,同工同酬。培训期间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公积金等社会保障,享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合同约定的相关福利待遇。

8、如何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进行考核?

答:根据卫生部和本市统一的考核标准,培训对象出科考核由培训医院自行组织;结业综合考核由市里统一组织。考核结果作为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依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作为临床岗位聘任和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基本条件之一。凡参加国家执业医师考试合格,取得初级医师职称,并经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的培训对象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的,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

市卫生局有关负责人指出:十年树木,百年树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对推进上海临床医师培训与国际接轨,加快优秀医学人才培养,提高临床医疗技术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是一项造福病人,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本市有关部门将在市委、市政府和卫生部门的领导下,通力合作,精心操作,确保这一制度的尽快出台和有效落实。

上海市规范化培训招生对象篇五: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细则

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质量,全面提高本市临床医师的专业技能素质,为人民提供安全、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目标是为本市各级医疗机构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医学理论、专业知识和临床技能,能独立承担本学科常见疾病诊治工作的临床医师。

第三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以下简称“培训对象”)为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拟在本市医疗机构从事临床工作的医学专业毕业生。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本市建立由分管市领导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的领导和专家组成的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负责全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领导和协调工作。市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委托市医学会组织各相关学科专家,根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医院(以下简称“培训医院”)标准、培训大纲、培训考核的规定,开展培训医院评估认定、培训标准细则制定、培训过程指导和考试考核等工作。

第三章 培训医院

第六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在经认定的培训医院内进行。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培训医院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抽查督导,每3—5年进行一次重新认定。未经认定的医院不得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第七条 培训医院要成立本院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领导、协调本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同时落实职能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第八条 各培训医院在每年9月底前将下一年度拟招录培训对象数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各培训医院带教能力和全市各级医疗机构临床医师需求,确定下一年度各培训医院的招录计划。

第九条 各培训医院按下达的招录计划数,在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指导下,参照原有的招录用工方式组织招录,并将录取结果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培训和考核

第十条 培训按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在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急诊科、神经内科、皮肤科、眼科、耳鼻喉科、精神科、小儿外科、康复医学科、麻醉科、医学影像科、医学检验科、临床病理科、口腔科、全科医学科、肿瘤学等19个临床学科和中医内科、中医外科、中医妇科、中医儿科、中医针灸推拿、中医五官科、中医骨伤和中医全科等8个中医学科开展。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可根据实际需要,在报请卫生部同意后,增设或调整部分培训学科。

第十一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在培训医院的带教医师指导下,按照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培训大纲以及《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细则》的要求,以从事临床实践技能训练为主。

本科毕业生培训时间为三年,毕业研究生根据其已有的临床经历可相应减少培训时间。

第十二条 培训对象出科考核由培训医院自行组织。公共科目考试和结业综合考核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委托市医学会统一组织。考核结果作为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依据。 第十三条 对于达到执业医师报名条件的培训对象,培训医院应组织其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培训期间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是培训考核合格的必备条件。

第十四条 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并符合申请学位条件者,可以向有关学位授予单位申请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合格者获得卫生部统一印制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自2010年起,各级医疗机构应当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作为新进人员聘任临床医学类初级医师岗位和晋升临床医学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培训期间,培训医院与培训对象签订培训暨劳动合同,培训对象劳动关系委托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培训期限为合同期限。培训结束后,合同自然终止,培训对象自主择业。

第十七条 培训对象依法参加并享有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公积金等社会保障,享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合同约定的相关福利待遇,其工资奖金按照其学历和资历情况,参照所在培训医院同类人员水平发放。

第十八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后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者,可按国家规定年限标准,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十九条 培训所需经费按照多元化投入的原则,由政府、培训医院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

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原因外,需要延长培训期限的,须由本人申请,培训医院同意,延长期内只签订培训协议,不再签订劳动合同,不再享受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待遇,培训所需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市规范化培训招生对象篇六:华东师范大学2015年教硕规培招生简章

华东师范大学2015年“上海市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 与中小学(幼儿园)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结合项目”招生简章

一、项目简介

“上海市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与中小学(幼儿园)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结合项目”(以下简称“教硕-规培项目”)是上海市教委将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和上海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相结合的项目,旨在培养一批能够胜任教育教学岗位要求、具有较强科研能力的高素质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根据《上海市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与中小学(幼儿园)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结合项目实施办法》和《上海市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与中小学(幼儿园)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结合项目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精神,制定本招生简章。 二、报考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二)获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已获国家承认的硕士及以上学位者; (三)已完成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并获得合格证书; (四)经所在单位推荐,并经区县教育局同意报考;

(五)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要求(同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标准)。 三、报名办法

报名按照全国统考报名程序实施,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 网上报名:请于10月中、下旬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网(

现场确认:请于10月底、11月初查看我校研究生生办公室网站通知。考生需要先到我校研招办网站下载《“上海市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与中小学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结合项目”推荐审批表》并经区县教育局审核盖章,在现场确认时提交我校。 四、资格审查

现场确认结束后,我校将会同上海市教委按照报考条件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考生,准予参加硕士研究生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由我校将准考名单上报教育部。对

未通过资格审查的考生,作不准考处理。 五、招生专业领域和考试科目

本项目我校招生单位统一为“教育专业学位管理中心”,单位代码为147。具体招生领域和考试科目详见下表。

华东师范大学2015年招收“上海教硕-规培专项计划”研究生专业目录

六、考试安排

参加2015年攻读硕士学位全国统一考试,请于教育部规定的时间到报名网站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下载打印《准考证》。

考试时间约为2015年1月初,请考生凭《准考证》和本人有效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参加初试。初试地点在华东师范大学闵行校区。请在12月底登录我校研究生招生办网站查看具体考场安排。 七、复试与录取

教育部公布复试和录取工作文件后(约在2015年3月),我校根据教育部公布的复试分数线和复试录取办法以及我校各专业领域招生计划确定我校的复试录取办法以及各领域复试人数及名单并予以公示。

复试结束后,根据复试录取办法确定拟录取名单并公示。经过公示无异议的拟录取名单报教育部核准。 八、其他事项

(一)通过本项目录取的研究生为定向培养,学生必须与我校以及所在区县教育局签订三方协议。学习期间不转户口、档案与人事关系,学习期间及毕业后仍系原单位人员,即毕业后不列入我校的就业工作计划。基本学习年限为2年,学费每年1.5万元,两年学费共三万元。

(二)课程学习时间为双休日、寒暑假、工作日。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满规定的课程学分,考核合格,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授予硕士学位,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属国家规定的学历学位教育。

(三) 在研究生招生工作期间,国家有关部门、教育部、上海市教委和华东师范大学如有新的政策和规定,我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网页会有通告,并遵照执行,务请考生随时关注我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网页信息。

(四)在报名时,请再访问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网站查询一下报名通知,并下载《“上海市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与中小学(幼儿园)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结合项目”推荐审批表》

九、招生工作联系部门

机构名称: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办公地点:华东师范大学闵行区校区学校办公楼318室320室,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500号,邮编:200241,

电话:021-54344721,

网页:华东师范大学-招生信息-研究生,

网址:

附件:《“上海市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与中小学(幼儿园)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结合项目”推荐审批表》①

(见市教委《实施办法》的附件)

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2014年9月2日

上海市规范化培训招生对象篇七: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上海市规范化培训招生对象篇八: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修改

《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卫科教[2011]020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区县财政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福会,各有关医院,上海健康职业技术学院,上海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为更好推进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规范资金管理,经上海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对《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修改如下:

原办法第三章第八条“上海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具体负责以下工作:(一)将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相应的社会保障费用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和其他福利待遇拨至培训医院。(二)每月按规定及时缴纳培训对象社会保障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三)按规定返还培训医院培训合格对象的绩效工资以及相应的社会保障费用。”中的“上海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改为“上海健康职业技术学院和上海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共同负责”。

原办法第四章第十条“上海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根据专项资金开支范围编制预算报市卫生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其中政府投入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和审批程序执行。”中的“上海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改为“上海健康职业技术学院”。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为确保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顺利开展,经市政府批准,在市卫生局设立“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筹集按照多元化投入的原则,由政府、培训医院和用人单位共同出资。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原则:

(一)科学安排,合理配置。要严格按照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

(二)权责明确,规范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各方权责明确,各负其责,协力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筹集

第五条 市卫生局设立“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项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专户”),专门用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的人力成本核算。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政府、培训医院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

(一)政府承担培训对象按国家和地方规定计发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相应的社会保障费用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和其他福利待遇,并按预算管理要求及时拨入“专户”;

(二)培训医院承担培训对象的绩效工资(奖金)以及相应的社会保障费用和住房公积金,相应的社会保障费用和住房公积金由培训医院划入“专户”。

(三)用人单位按核定标准(由市卫生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另行规定)承担实际录用培训对象的人力成本,并在录用培训对象后缴入“专户”。

第七条 用人单位缴入专户的人力成本中,在按核定标准返还培训医院培训合格对象的绩效工资以及相应的社会保障费用和住房公积金后,其余部分继续用于上述第六条(一)规定的培训对象人力成本支出,不足部分由政府承担。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上海健康职业技术学院和上海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共同负责以下工作:

(一)将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相应的社会保障费用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和其他福利待遇拨至培训医院。

(二)每月按规定及时缴纳培训对象社会保障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三)按规定返还培训医院培训合格对象的绩效工资以及相应的社会保障费用。

第九条 培训医院负责培训对象的个人收入发放,并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相关社会保障费用及住房公积金按实际支出于每月20日前划入“专户”,同时将发放培训对象收入等信息上传上海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监管

第十条 上海健康职业技术学院根据专项资金开支范围编制预算报市卫生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其中政府投入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和审批程序执行。

第十一条 市卫生局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除追回专项资金外,视情节轻重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分别进行行政处分;涉及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政府相关部门要建立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估制度和定期审计制度,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认真开展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市规范化培训招生对象篇九: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劳动人事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住院医师

规范化培训劳动人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劳动人事管理,根据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卫科教〔2010〕5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劳动人事管理,坚持公平竞争、择优录用、自愿签约、契约管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按照培训医院和上海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职责分工,协调配合,实行统一的劳动人事管理模式。

第三条 培训医院招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人员,须按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办公室下达的招录计划数,在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指导下,参照原有的招录用工方式进行,录取结果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培训对象是在规定期限内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从业人员,培训期间由培训医院与培训对象签订“培训暨劳动合同”,培训期限为合同期限。劳动关系委托上海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培训结束后,合同自然终止,培训对象自主择业。

第五条 培训对象依法参加并享有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公积金等社会保障,享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合同约定的相关福利待遇,其工资奖金按照其学历和资历情况,参照所在培训医院同类人员水平发放。

第六条 根据《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培训对象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由所在培训医院负责申报。培训期间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是培训考核合格的必备条件。培训对象取得执业资格后,执业注册地点与其劳动关系所在培训医院相一致。

第七条 培训期间培训对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在带教老师的指导下,按照有关规定,承担资质允许的相应临床医疗工作。培训对象培训合格后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在培训医院的培训年限计为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用人单位不再另设试用期,并办理相应执业注册变更手续。

第八条 培训对象培训合格后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的,可按国家规定年限标准,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九条 自2010年起,各级医疗机构应当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作为新进人员聘任临床医学类初级医师岗位和晋升临床医学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条 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原因外,培训对象因培训考核不合格需要延长培训期限的,须由本人申请,培训医院同意。延长期内签订培训协议,不再签订“培训暨劳动合同”,不再享受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待遇,培训所需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十一条 培训对象为非上海生源的应届医科类高校毕业生,可以按本市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本市户籍或人才居住证。培训对象培训合格后自主择业到郊区基层医疗机构工作的,可按规定优先申请办理居住证转户籍手续。

第十二条 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后,除培训医院及经批准同意的有关单位以外,本市用人单位不再从医学院校直接招录从事临床医学专业工作的应届毕业生。启动三年期间,采取延长退休、退休返聘、二、三级医疗机构临床主治医师在晋升副主任医师前到基层医疗机构定期

工作、鼓励三级医院专业技术人员柔性流动或直接下沉等措施予以过渡。

第十三条 其他未尽事项仍按国家和本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上海市规范化培训招生对象篇十: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

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目标是为本市各级医疗机构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医学理论、专业知识和临床技能,能独立承担本学科常见疾病诊治工作的临床医师。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质量管理,有效保障本市临床医师的专业技能素质,制定本办法。

一、培训和考核对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考核对象为已被本市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医院招录的接受规范化培训的住院医师。

二、培训科目设置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按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在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急诊科、神经内科、皮肤科、眼科、耳鼻喉科、精神科、小儿外科、康复医学科、麻醉科、医学影像科、医学检验科、临床病理科、口腔科、全科医学科、肿瘤学等19个临床学科和中医内科、中医外科、中医妇科、中医儿科、中医针灸推拿、中医五官科、中医骨伤和中医全科等8个中医学科开展。住院医师选择的培训学科应与其已取得的或将要考取的《医师资格证书》的类别相一致。

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可根据实际需要,在报请卫生部同意后,增设或调整部分培训学科。

三、培训时间

本科毕业生培训时间为三年,毕业研究生须经培训医院进行临床能力测评,根据测评结果和既往参加临床实践的经历,可相应减少培训时间。

四、培训内容与要求

(一)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坚持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卫生工作方针。具有较强的职业责任感、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人际沟通能力。尊重病人的合法权益。热爱临床医学事业,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

(二)公共科目:有关卫生法律法规12学时,循证医学8学时,临床思维与人际沟通8学时,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50学时,职业病诊断知识8学时(限于内科等相关学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公共科目及课时。

(三)专业理论知识:根据住院医师培训标准细则要求,学习有关的专业理论知识,掌握本学科基本理论,了解相关学科的基础知识。

(四)临床技能:掌握本学科基本诊疗技术、病历书写以及主要疾病的病因、发病机理、临床表现、诊断和鉴别诊断、处理方法等临床知识和技能。

按照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培训大纲以及《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细则》的要求,在培训医院带教医师的指导下,接受临床实践技能训练是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重点。

五、培训质量保证

(一)成立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家委员会,负责对全市住院医师培训及考核工作进行全程指导监督。

(二)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委托市医学会组织相关学科专家,负责本学科的培训标准细则制定、培训过程指导和考试考核组织等工作。

(三)培训医院要有院级领导分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质量保证相关管理制度,落实职能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四)培训医院要成立相应学科的培训管理小组,由培训学科主任担任组长,指导带教医师认真实施培训计划、审核《住院医师培训登记手册》和住院医师出勤情况。

(五)带教医师应严格按照《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细则》的要求和医院制订的培训计划开展培训和考核工作

六、考核类型与方式

(一)公共科目考试: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委托市医学会统一组织和实施。

(二)日常登记:住院医师应将每天完成的培训内容如实填入《住院医师培训登记手册》,带教医师定期审核后签字,作为住院医师出科与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及参加结业综合考核的依据。

(三)出科考核:住院医师按培训标准规定,完成每一科室轮转培训后,由本院相应学科的培训管理小组,按照培训考核要求组织考核,将考核结果在《住院医师培训登记手册》中记录。

(四)年度考核:由培训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部门统一组织。重点考核住院医师该年度的临床业务能力、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完成培训内容的时间和数量,将考核结果及有关奖惩情况在《住院医师培训登记手册》中记录。

(五)结业综合考核: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委托市医学会组织相关专家制定结业综合考核办法。市医学会会同有关高等学校和培训医院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平台,具体组织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工作。

(六)公共科目考试、出科考核、年度考核、结业综合考核可根据不同学科住院医师培训的特点,采取学分积累、笔试、临床技能考核等多种考核方式。

七、考核评价与管理

(一)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参加住院医师结业考核成绩合格者,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名单报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二)出科考核、年度考核或结业综合考核不合格者,由住院医师本人提出申请,培训医院审核同意后,培训时间顺延。顺延时间最长为一年。

(三)两次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经审查后,停止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资格。

(四)培训医院应严格按照培训标准组织考核。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委托市医学会组织相关专家对培训医院培训质量及出科考核、年度考核情况进行检查。对弄虚作假者进行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培训住院医师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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