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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改革2016

02-21

标签: 兵役法 改革 2016 关键词: 兵役法
  兵役法改革2016的相关资料整理以供大家点击阅读!以下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 分享的兵役法改革2016,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兵役法改革2016   10月29日,备受人们关注的新兵役法已经出台。新修改的《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与旧办法最大的区别是:男满18岁公民需兵役登记,同时对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做了较大调整,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原入伍的人员,可继续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   修改后的兵役法规定,退役士兵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士官服役满12年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 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属于烈士子女的。根据修改后的兵役法,国家建立健全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城乡一体的士兵退出现役安置制度。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发给经济补助;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经过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   修改后的兵役法规定,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7周岁未满18周岁的公民服现役。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唯一劳动力的,可以缓征。   修改后的兵役法还规定,现役军人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是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服役期间保留入学资

兵役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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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兵役法 全文 关键词: 兵役法 全文
  兵役法全文的相关资料整理以供大家点击阅读!以下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 分享的兵役法全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兵役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经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通过,1984年5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4号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3次修正。《兵役法》分总则、平时征集、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军队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生的军事训练、战时兵员动员、现役军人的待遇和退出现役的安置、法律责任、附则12章74条,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和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成。   第五条 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现役军人;经过登记,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的或者以其他形式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   第六条 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必须遵守宪

兵役法宣传标语

篇一:兵役法宣传标语兵役登记宣传标语 2012兵役登记宣传标语推荐 1、认真贯彻《兵役法》新规,扎实搞好属地兵役登记。 2、认真搞好兵役登记,确保预征对象质量。 3、强化兵役法规观念,履行兵役登记义务。 4、加强兵役登记工作,为征集优质兵员做准备。 5、遵守兵役法规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职责,依法应征是每个公民的光荣义务! 6、认真执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