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乘客开门引发事故调查数据乘客下车开门撞死人应如何定性
乘客下车开门撞死人应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
交通肇事罪必须发生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其犯罪主体既可以是从事交通运输人员,也可以是非交通运输人员;罪行既可以发生于车辆行驶状态中,也可以发生于车辆停驶之后。
■案情
2007年7月17日20时许,阚某乘坐张某驾驶的津DB****号“朗风”牌小客车,沿天津市河北区金钟河东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某小区门前停车后,阚某打开左后车门时,与由北向南骑行电动自行车的孙某相撞,孙某被当场撞伤,阚某等人立即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孙某后于2007年7月21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检验,孙某的死因为颅脑损伤。经交管部门的责任认定,阚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以阚某犯交通肇事罪,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