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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史班宣周行郡国的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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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史班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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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届浙江省杭州第四中学高三上学期期中考试 历史试题刺史班宣 第一篇 2016届浙江省杭州第四中学高三上学期期中考试 历史试题 考生须知:1、本卷共 8 页; 2、本卷答案必须做在答案卷上,做在试卷上无效; 3、答题前请在答题卷密封线内填好相关栏目。 一、选择题(50分,每题2分) 1. 远古姓与氏不同,姓从原始村落或部族名称而来,氏是同姓氏族散居产生的符号。氏以别贵贱,姓以别婚姻。春秋至秦朝,氏与姓已难分辨。造成姓氏不分的主要原因是

刺史制度

刺史制度刺史制度 第一篇 刺史制度的产生发展及其影响 摘要:刺史制度是汉武帝在秦御史监郡和汉初丞相史出刺基础上的独创 ,是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产物。汉代刺史制度的形成、发展与演变都有着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刺史制度的形成、演变与两汉政治休戚相关。刺史、州牧的地方官化是东汉政权瓦解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因素。 正文:汉武帝建立了独立的地方监察制度——刺史制度。刺史制度的渊源可追溯到秦代的御史监郡制。自惠帝以来的御史监郡制已经出现了监御史不奉法、多失职,不利于加强中央集权的情况,文帝不得不使丞相史出刺并督察监御史的行为。但是,丞相史出刺又带来了监察权力不集中,监御史、丞相史职事重叠交叉、互相推诿的问题。汉武帝元封元年,“御史止不复监„„及吏不奉法,乘公就私,凌暴百姓,行权相放,治不平正,处官不良,细民不通,下失其职”。 这一制度一直为后人所赞誉,清顾炎武称“刺史六条乃百代不易之良法”。武帝设立刺史,实现了监察权和行政权相分离,标志着汉代对官吏监察权的独立,也基本上理顺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但是,随着监察权与行政权的分离,掌握监察大权的监察官权力越来越大。监察制度设立的目的是监督百官,尤其是地方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