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根据建设部、中编办等国家九部委《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房改2002150号)和省建设厅等三部门《关于同意莱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的函》(鲁建房字200350号)精神。以下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 分享的莱芜公积金管理中心,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莱芜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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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市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改善家庭居住条件,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根据《莱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政策的通知》(莱房公委发〔2017〕 5号)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年满18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在莱芜市辖区内拥有相对固定的住所和较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在本市社保机构正常连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12个月以上,个人信用良好,自愿承诺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可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范围,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享有住房公积金制度赋予的相关权利。
(一)个体工商户,是指在莱芜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工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经营者;
(二)自由职业者,是指未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不能办理工商登记和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在莱芜市行政区域内独立从事个体劳动职业,为社会提供合法服务的个体劳动者。
第二章 账户设立、缴存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以下简称各管理部